涉外合同管辖权(热门18篇)
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具备强制执行力。合同起草完毕后,应当进行严格的校对和审阅。需要合同模板的朋友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免费下载。
涉外合同管辖权篇一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补偿贸易内容。
1、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台(套)设备及其性能规格资料、辅助设备和零、备、附件及试车用原材料(提供设备另用附件详列)。
2、甲方将用乙方提供的设备所生产的_________产品,偿付上述设备的价款,也可用其他商品来偿付。偿付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条件等,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补偿方法。
1、甲方分期开出以乙方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分期、分批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
2、乙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
3、当乙方支付货款不能相抵甲方所开远期信用证之金额时,乙方用预付货款方式,在甲方远期信用证到期之前汇付甲方,以便甲方能按时议付所开出的远期信用证。
4、由于甲方所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按期付款以乙方开出即期证及预付货款为基础,所以乙方特此保证及时按合同规定开出即期证及预付货款。
第三条补偿商品。
1、甲方用乙方提供设备生产的.商品(详见附件),按每公历月_________套(件)供应乙方。
2、对其他商品,双方同意分批签署供货合同。供货条件由双方另议。
第四条偿还方式。
1、甲方自乙方提供设备在甲方场地试车验收后第_________个月起,每月偿还全部设备价款的_________%。
2、甲方可以提前偿还,但应在_________天之前通知乙方。
3、在甲方用补偿商品偿还设备价款期间,乙方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足额、即期、不可撤销、可分割可转让的信用证。
第五条偿还期限:
限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公历月内偿还完毕。
第六条补偿商品作价。
1、双方商品均以_________(币种)计价。
2、乙方提供的设备及零、备、附件等均以_________(币种)作价。
3、甲方提供的补偿商品,按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出口货物的人民币基价,以当时的人民币对_________(币种)的汇率折算成_________(币种),或经甲方主管部门同意后,以_________(币种)结算。
第七条双方的利息计算。
1、双方议定,本合同项下的_________(币种)及_________(币种)的年利息分别为_________%和_________%。
2、甲方所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及乙方预付货款的利息均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技术服务。
1、甲方自行将设备在厂房就位。
2、在主要设备安装调试时,乙方须自费派遣_________人到现场指导,为期_________天;如指导错误,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3、甲方提供安装调试地点的住宿、交通及参加调试、验收的劳务、水、电、汽供应及原材料等。
4、双方代表共同确认验收合同标准。
第九条附加设备。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现本合同项下的机械设备在配套生产时,还需增添新的设备或测试仪器,可由双方另行协商,予以补充。补充的内容仍应列入本合同范围之内。
甲方;。
乙方:
涉外合同管辖权篇二
第2条。
第3条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本合同一切条款。
第二章出租房屋。
第4条。
4.1甲方同意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向甲方租赁按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的附件b“出租房屋图示”所确定的房屋。(附件b1:所有的面积表;b2:所有楼层的图纸中出租面积用粉红色标明;b3:已批准的扩初设计制作的全套建筑图纸)。该出租房屋与扩初设计一致,其竣工后与竣工图一致,并且与本合同的条款一致。甲得到施工图就向乙方提供。
4.2如果因为中国政府或建筑技术的要求与扩初设计的图示相比较,甲方对出租房屋的建筑和/或对最后竣工的出租房屋作了改变,只要这些变更不改变按本合同规定的出租房屋的用途,提高了相应的装修和设备,而且只要这类改变对实际的使用面积不作大的变化的话,双方同意这些更改。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继续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的'约束,而且乙方同意不应对这些更改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
4.3出租房屋的建筑的内外装修应根据甲方和出租房屋建筑的承包商之间的施工协议的标准说明(附件c),由甲方自费设计和实施。乙方要求对附件c作出的任何改变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条。
5.1双方希望出租房屋所在的建筑的建造将以正常的建造速度进行,以便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或者由甲方在缔结中心建筑合同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通知的其他日期竣工并交付使用。
甲方应提前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出租房屋的租赁(以及第9条中规定的义务)应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开始生效的日子(以下称为“开张日期”),但在开张日之前出租房屋应已由甲方从承包商手中接收过来。“开张日期”不应比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或前面所说的甲方通知乙方的其他日期早于或晚于________个工作日。
如果“开张日期”超过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或上述其他所定日期工作日,甲方应向乙方补偿由于这种逾期而引起的任何合理的实际费用。
出租房屋在建筑物基本竣工时便应认为可交付使用。
5.2在“开张日期”的天后,甲乙双方应签订一个移交议定书,确认出租房屋的正常移交,并指明哪些被发现的(如果有的话)应由甲方负责的缺陷。
5.3当出租房屋已适合于为本5.3条款规定的目的而进入时,乙方在“开张日期”之前的________个工作日之内为安排可移动设备或其他必要物件的安装事宜,有权进入出租房屋的任何部分,但条件是:(1)乙方事先向甲方送交一份认可书,确认全面接受乙方认为完好并满意的出租房屋的这一部分;该认可书对乙方应有约束力;(2)甲乙双方应对由他们各自的行为或疏忽或各自代理人、承包人或雇员的这类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害或损失或人身伤害负完全责任。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责任。
第6条甲方应负责。
6.1按以下规定,建造并完成出租房屋的建造:建造并完成出租房屋的建筑物的结构;根据附件c中规定的标准说明书,安装内外装修和设备,包括一套预制的可进入式的两种温度的冷库。安装必要的给排水、煤气、电、供暖、空调、电梯、自动扶梯、自动灭火、电讯的设施,以及闭路电视和计算机系统的空管,建筑物的管理系统和有关办公室的必要安装。这类建筑和安装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均由甲方承担。
6.2提供乙方在安装出租房屋防盗系统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条件是这种提供的费用只能根据乙方递交的这类开支的合法的发票支付,而且甲方这种支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乙方有权安装防盗系统,条件是这类安装不影响出租房屋的结构。
涉外合同管辖权篇三
以________ 公司(总部设于________ )为一方,甲﹑乙方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于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签订本合同。
1.甲方负责实施本工程,乙方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问题处理完毕之日止。
1.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程﹑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授权代表﹑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2.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在特殊情况下雇主要求变更时,经乙方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1)人员离境之前如需变更时,甲方应将变更内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变更计划未能及时通知乙方公司,而乙方公司已按计划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甲方应负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终止雇佣,甲方应在终止雇佣之日前____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3)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甲方应在期满之前____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授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
1.乙方应按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2.甲方应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项目所在国及居留﹑工作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等必要手续,并承担费用。
甲方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乙方具体明确提出由乙方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证件,如因甲方的要求不明确而引起证件不足致使人员不能入境或无法获得居留和工作许可证,则乙方不负责任。
3.如果甲方未能为人员获得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工作许可证和机动车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工资。如人员因此被迫返国时,甲方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每人____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
乙方公司没有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件,从而使甲方无法为人员办理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许可证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员工资﹑回程旅费等由乙方公司负担。
4.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职称﹑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和单位﹑出发日期通知甲方或甲方在项目所在国的授权代表。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项目所在国政府办理申请入境的必要手续,并通知乙方公司。同时甲方应通过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通知该国驻华使馆,以便办理入境签证。
1.符合双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术条件;
2.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尊重甲方人员的技术指导;
4.不参与项目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
5.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6.与甲方为实施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合作共事。
1.对人员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
2.尊重人员的人格﹑风俗和习惯;
3.不干涉人员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自由;
4.保障人员的安全;
5.对人员的解雇和更换,应由双方的工地的授权代表商定。
1.人员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白班8小时,夜班7小时,每天工作时间安排可由甲方与乙方公司授权代表在工地商定。
2.凡由于待料﹑停电﹑气候恶劣等非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应计为工作时间,合同工资照付。
3.驻地至工地的单程所用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超过的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
4.人员自中国到达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满自工地回中国前,应分别享有____ 日有薪休息。
1.人员的月工资(包括伙食费)在本合同有效内按以下标准支付(美元):
(1)半熟炼工,帮厨,服务人员
(2)熟练技工,厨师
(3)工长
(4)技术员,护士,翻译,会计员
(5)驻地经理
(6)工程师,医师,会计师
涉外合同管辖权篇四
委托人:(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居间人: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委托人与居间人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也可以写为:委托人与居间人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写明委托事项的内容、范围等,例如,委托对方提供订约机会等情况)。
第二条时间范围。
(写明在什么期限内提供的媒介有效)。
第三条报酬。
(写明居间报酬的数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方式)。
第四条保密条款。
(写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
居间人:(签章)。
×年×月×日。
(如果是法人单位,可以附双方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报挂号、开户银行、户名、帐号等内容。)。
二、居间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居间人:_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二条居间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_%或者(大写)_________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_______元。
第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涉外合同管辖权篇五
甲方:
国籍:
总部:
代表人:
乙方:
国籍:
总部:
代表人: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涉外法律适用法》为依据,甲乙经过友好协商,乙方同意为甲方在_________国_________项目提供劳务,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与甲方签订本劳务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人员派遣。
1、乙方应按双方商定的计划派遣人员。甲方对所需派遣的人员应提前_________(时间)用书面正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在派出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派遣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工种、护照号码及劳务输入国申请入境所需要的资料。
2、乙方负责办理被派遣人员的出境手续,并承担与此有关的各项费用。入境和居住手续由甲方办理,并负担与此有关的各项费用。
二、准备费。
甲方同意付乙方派遣人员的准备费每人_________元,准备费应在向乙方提交派遣计划的同时电汇乙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账号。
三、劳务费。
1、工资的计算应从派遣人员离开乙方所在国_________机场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_国_________机场之日止。乙方同意在安排航线时尽可能取最短路线,缩短时间,但要确保安全。
2、派遣人员的基本工资为_________。
3、基本工资以月计算,凡不满一个月的按日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的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及加班。
1、被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为每月_________天,每周_________天,每天_________小时。
2、每周休假_________天,具体休假日期可由双方安排。
3、由于材料短缺、气候条件等影响不能正常施工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临时调整工作内容。
五、劳务条件。
1、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厨房全套餐饮具及冷藏设备,由乙方自行办理伙食。
2、甲方同意付给乙方每人每天_________元的伙食费,包干使用。
3、食堂用水、用电和燃料以及生活物质采购用车由甲方提供并支付费用。
4、甲方提供乙方人员的住房。
六、保密。
1、乙方及其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工程的一切资料及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
2、甲方及其任何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提供劳务的条件和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保密期限为:_________。
3、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社会保险。
1、乙方人员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同意支付派遣人员每人每月_________元的人身保险费。
2、乙方人员在工地发生工伤,甲方只承担其医疗费用,如发生死亡事故,乙方应负担所有的费用,包括善后安葬和抚恤金。
3、如乙方人员因工作事故或疾病死亡时,遗体运回其原居住国或就地埋葬,遗物运回其原居住国,一切有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4、派遣人员经医生证明因疾病或工伤而缺勤30天以内者,发给基本工资;在30天和90天之间者发给基本工资的_________%;超过90天者则不发工资。
八、医疗。
1、乙方所有人员在_________国发生工伤或疾病时,其医疗及住院费由甲方支付。
2、现场医务室需用的常用药品和器具,由乙方向甲方提出购置计划,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在其本国或其他地方采购,费用由甲方支付。
3、乙方人员在_________人之内,配备医生_________名,护士_________名,超过_________人时,是否增加医务人员,由双方代表研究决定。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2、因不可抗力使工作不能继续进行,甲方应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发生后_________(时间)内,及时通知乙方,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详细资料,甲方应负责将乙方人员送回(其原居住国)。
3、如遇上述情况时,甲、乙双方人员均不撤退,甲方应支付乙方派遣人员的工资。
十、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该承担所有损失,并支付守约方违约金___________元。
十一、争议的解决。
1、在执行合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双方均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解释。
1、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2、双方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均不存在异议。
十三、附则。
1、本合同用中、英文写成,中英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一式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工程结束、所有派遣人员返回其原居住国,双方账目结清后失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补充,经双方同意的补充条款应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
代表人。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代表人。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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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管辖权篇六
此雇用合同由____(以下简称雇主)和____(以下简称雇员)缔结。根据本合同,雇主将聘用雇员且雇员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规定的工作提供服务和履行义务。
a.义务和责任: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将受聘从事__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b.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月),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c.工作日和工时:雇员每周工作从星期____至星期____,每天从____点至____点,一周共____小时。
d.报酬:雇主同意就雇员的服务提供以下报酬:
1.每(小时)____美元;。
2.每加班(小时)____美元,每两周结算一次,支票支付。
3.其他报酬(红利、佣金等),数额及计算办法如下:
e.扣除款:每次发薪时,除从雇员报酬中扣出应缴之(____)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外,雇主不得克扣雇员所得,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及经工长或工长代理人同意的除外。其他扣除项目为(写出扣款目的和数目):
f.主要工作地:雇员主要工作地为____。但根据雇主业务性质所需,在不违犯劳工政策和规定情况下,雇主也可要求雇员在____地以内其他选区履行职责。
g.差旅费:在本合同到期或中止(不论中止原因如何)时,雇主将负责雇员返回雇佣地的机票费用。
h.保险和医疗费:雇主应负责雇员的医疗保险或负担雇员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____地以外的转诊和转院费,如雇员因故死亡,雇主应承担尸体保存及运回原地的费用。
i.最近的血亲的通知:雇员在出现重病或死亡情况,雇主应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亲,雇员最近的血亲的姓名和地址如下:
j.食宿及其他:雇主必须保证提供以下方便:
1.(作记号以选择或不选择此项)雇主提供住宿,每月收费____美元。(同上)雇主免费提供住宿。
(同上)雇员自备住宿(附声明和房租协议)。
2.每日____餐,每月收费____元。
3.(同上)雇员自理伙食。
4.(同上)上下班在雇主指定地下车,免收车费。
5.(同上)津贴:
6.(同上)其他:
k.其他规定:下列附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制定或附加工作和膳宿规则,以及雇员行为规范。附加规定的每一页都必须经雇主和雇员签字。)l.终止合同:本合同可根据下列规定终止:
1.无故: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或。
2.因故:在工长或其代理人力图调解争议失败后,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a)因故解除合同时,雇主应支付雇员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并为雇员购买他(她)返回雇佣地的单程机票。
(b)下列任何一条均构成合同终止理由:
a.雇员____次无故旷工和(或)____次无故上班迟到;。
b.雇员行为疏忽鲁莽,或不完成任务;。
c.在____地犯下重罪或两项或两项以上轻罪;。
d雇员放弃工作职责;。
f.在物质或其他方面受到特别虐待;。
g.无故拖延支付雇员的工资;。
h.违犯本合同任何一项规定;。
i.其他规定:
m.争议的解决:
怨情和调解。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怨情与争议均应按以下程序解决:
2.如管理员不能立即解决问题,管理员应将怨情或争议写成书面材料,同时写明被触犯的合同段落,法律或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应在五天内解决怨情或争议,或写出其认为没有违犯规则的理由。
3.如上述第一、二步骤不能解决怨情或争议,雇员可上书工长或工长代理人。
n.汇款及其他义务:雇员必须按原籍国政府的规定向其家人汇款和缴纳所有税收。
o.不可分割协定:上述条款规定构成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协定,该协定将取代任何其他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的协定。合同双方特此签名。
涉外合同管辖权篇七
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街××国际3-2-1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洪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xxx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既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交货地点。双方在《协议书》中特别提示约定:“所有货物必须于收货当日当着运输公司人员的面开箱确认货物外观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货数日后而非收货当日告知乙方货物外观由于运输原因破损,由于已无法追究运输公司责任,乙方对此破损不承担责任。”以上约定应当正确地理解为双方就货物的交接验收和责任划分所进行的约定。然而,一审法院想当然地将其延伸理解为双方对交货地点的约定。而且这种错误的理解为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相关规定,错误地处理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埋下了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28号)明确规定了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以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xxx]28号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法释[xxx]3号)明确规定废止适用。该《批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所以,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时,一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亦是错误的。上诉人依法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不能依据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应依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不适当的,应依法将本案移送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法,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xxx年六月八日。
相关条例。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涉外合同管辖权篇八
范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0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县xx镇xx。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杨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一案,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11)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x市x区人民法院(2011)x法民x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将本案移送xx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管辖权篇九
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街××国际3-2-1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xxxx)洪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xxxx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既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交货地点。双方在《协议书》中特别提示约定:“所有货物必须于收货当日当着运输公司人员的面开箱确认货物外观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货数日后而非收货当日告知乙方货物外观由于运输原因破损,由于已无法追究运输公司责任,乙方对此破损不承担责任。”以上约定应当正确地理解为双方就货物的交接验收和责任划分所进行的约定。然而,一审法院想当然地将其延伸理解为双方对交货地点的约定。而且这种错误的理解为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相关规定,错误地处理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埋下了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x]28号)明确规定了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以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xxxx]28号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法释[xxxx]3号)明确规定废止适用。该《批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x]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所以,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时,一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亦是错误的。上诉人依法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不能依据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应依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不适当的,应依法将本案移送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法,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xxx年六月八日。
涉外合同管辖权篇十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bbb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2、依法将案件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在引用合同条款、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故意曲解法律、隐瞒案件事实,致使裁定违背法律规定。
首先,在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形下,一审裁定书中仅引用了对被上诉人有利的条款,而对上诉人有利的条款视而不见,明显违背法律规定,枉法裁判。
根据()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服务合同纠纷案适用的是“合同履行地”的管辖原则。但该裁定在引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x月x日签订的《企业信托融资顾问合同》、认定案件、适用法律时,明显偏袒被上诉人,致使裁定违背法律规定。
在《企业信托融资顾问合同》第二条中双方约定,乙方(即上诉人)提供的服务主要内容包括:1、分析甲方的财务状况和融资条件,策划、设计和制定甲方(即被上诉人)多种信托融资方案;2、分析甲方的拟融资项目,根据企业融资需求,提供合理的融资建议,为甲方策划并协助实施信托融资前整体包装方案;3、受甲方委托,按照约定方案,代表甲方与各信托公司及国家相关部门沟通、联系,为甲方信托融资2亿元人民币(或2亿以上),并及时向甲方反馈相关信息。在《企业信托融资顾问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也是上诉人项目小组在上诉人公司为被上诉人讨论、策划、设计信托融资方案,并邮寄给被上诉人;同时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引进的信托公司也在xx市xx区,上诉人多次与到信托为被上诉人联系发行信托事宜,最终信托为被上诉人发行的信托计划也在x区。
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管辖异议时,已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第(3)项规定阐明理由,应由xx市xx区法院受理,但一审法院无视法律规定,枉法裁判。
依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本案是融资服务合同,标的是上诉人履行融资服务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应确定“上诉人人所在地”为履行义务所在地,本案应xx区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一审法院故意隐瞒事实,枉法裁判。
在一审程序中,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曾提出:
1、即使xx市也可以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诉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上诉人于20xx年x月x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f)朝民初字第号;被告是于20xx年x月x日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起诉上诉人,案号为(第x号。很明显被上诉人是在收到上诉人诉状后,故意隐瞒真相而向一审法院另行起诉。同时上诉人于年月日将xx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材料传真给当时审判庭承办法官fff庭长,并于当日也通过邮寄方式将xx区立案材料邮寄给fff庭长。一审法院无视本案事实及证据,随意一句“但对其主张除其本人陈述外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故意隐瞒事实,体现了对本案不负责任的态度。
再有,根据两个案件审理的审理的具体内容,贵院应将案件移送至xx区人民法院。xx区法院审理的具体内容是“上诉人依约履行信托融资顾问合同且已到位资金1亿元”;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是“上诉人未依约履行义务,给他们造成损失”,故,上诉人是否“依约履行并资金到位”是关键事实,双方都是基于该事实提出请求的,对此事实的审理是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先立案,贵院立案在后,为了防止出现两份判决书内容相悖的结果,贵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xx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故意曲解法律、隐瞒案件事实,致使裁定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撤销该裁定并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aaa有限公司。
涉外合同管辖权篇十一
二、上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曹霞承担。
上诉理由:。
且具体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因原债权人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曹霞非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所谓“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是看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而原审原告曹霞与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我司与曹霞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她根本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此规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
涉外合同管辖权篇十二
住所地:xx省xx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xx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x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xxx年7月15日,上诉人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xx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xx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xxx年八月一日。
相关知识。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管辖权篇十三
地点市。
本合同经下述双方签署:
1.市卫生局局长先生(以下简称甲方)。
2.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经理先生(19年月日由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权)(以下简称乙方)。
出生地:(国家)。
国籍:(国家)。
总部:(国)市。
在a国的通讯地址:信箱。
鉴于甲方要兴建的学校10000m2的教学楼,乙方提交报价已于年月日被市卫生局招标委员会接受并已中标。根据a国部1983年2月5日第318号决议,双方缔约于下:
乙方要完全、准确地按照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表、价格表及与合同条款有关的书面协议,在市对学校10000m2的教学楼(该工程为楼房,包括全套家具、设备、空调)进行施工。
乙方承认自己对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确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同意缔约,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总金额为第纳尔。兑换美元比例为70%。
这个金额是用单价乘实际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则根据临时报表进行支付,临时报表的书写方法应是双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对乙方的支付要根据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
合同价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为施工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开支、义务、各种税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在合同期内规定的保修、保养费。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格,如市场物价上涨,货币价格浮动,生活费用提高,工资的基限提高,调整税法、关税及税务,在a国国内或国外新增加赋税。
(三)工期。
乙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第号附件的说明,在自移交场地之日起的380天之内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节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内。如果乙方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认为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话,可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并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证实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移交场地。
根据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进行工地交接,交接时须签订纪要,双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场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纪要,并将纪要的复印件寄给乙方。起草纪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场地之时。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认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由这些因素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六)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自被通知中标的第2天起的30天内,向甲方寄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该合同总额的20%,或在指定期限内将以前寄存的投标保证金补充到上述比例。该合同只有在寄存保证金之后才对甲方产生义务。
有现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六条规定,保函须在合同整个执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后交付工程为止。
该保证金始终都由甲方保存,作为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甲方权利的保证。乙方应在甲方发出挂号函件后,最多在一个月内,按可能业经被扣除的金额的相同额度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的余额,或者从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有权索赔,只要用挂号函件通知乙方即可,无须诉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
甲方有权从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债务。
(七)图纸和规范完善无缺。
甲方提交的任何技术说明、设计、绘图中的所有错误或疏忽,随时可以更正。乙方应亲自审查规范、设计、图纸的有效程度,并在适当的.时候把自己的意见告诉甲方。在甲方接受这些意见的情况下,甲方就要对这些意见负责,就如同是其自己提出来的一样。
(八)施工进度计划表。
乙方自接收工地起,15天内向甲方递交一份施工计划,阐明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方法、施工进度、施工安排、运进施工现场的设备,以及建立临时设施等。乙方应根据甲方意见和施工进展情况,对自己的施工计划进行调整。
(九)合同内容的变更。
甲方有权调整合同内容,但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5%。实际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在合同金额的15%之内,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补偿。
上述调整金额,要用业已议定的单价计算。如果没有这种单价,则在责成乙方进行调整时的当地市场价格或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如果乙方认为提出的调整会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交工,乙方可以自通知进行调整之日起最多两个星期内向甲方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否则,等于放弃权利。这样,乙方就要在原工期内完成包括调整部分在内的工程,并交付使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呈交的延期要求时,可将工期延长到其认为是适当的时候。
(十)支付条件。
1.在乙方接收工地、提交履约保函并办完合同注册登记付税手续之后,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应在乙方提交与预付款等值的保函之后,该保函应该在施工期间始终有效,且应开自一家a国的银行,或是经过这家银行认证,同时不许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被作废。上述银行须承认有一笔与保函等值的款项由甲方支配,并承认可全部支付甲方,无须提醒,无须诉诸司法部门,也无须办理其他手续,同时也不管乙方或第三者提出的异议。预付款应从支付给乙方的月工程进度款中按预付款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例扣除,直到扣完为止。保函额度也可以按预付款收回的金额递减。
2.乙方运到工地而又是工程实际需要并被甲方接受的材料,其费用中的%应付给乙方。条件是乙方提供的材料应是优质、适用、符合规定,为甲方工程师所接受,并须妥善储存在仓库里。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乙方运到工地的机器设备,这些机器设备是工程的组成部分,在安装时应是完好无损的,但属乙方所有的机械则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些机械并非是工程的组成部分,只不过是为了施工而引进到现场。上述预付款要首先从乙方用库存材料所完成的工程的进度款中扣除,直到全部收回为止。
3.对符合条件与规范而且是实际上完成了的工程,甲方在双方确定的单价基础上,向乙方支付其造价的%。这些支付款项的金额应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而定。这些款项要在扣除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预付款比例和先前业已支付的入库材料费后才能支付,每月支付金额不少于第纳尔。甲方支付本条规定的月工程进度款,要在工程报表得到甲方认可的45日之内进行。条件是完成的工程应全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
支付要在审查报表、支付申请单、并证实无误后进行。支付迟于45天时,乙方可按银行规定的利息率索取利息。由于乙方对工程量的统计欠及时,或者在制作工程量表时乙方(或其代表)外出,或甲方认定工程的进度差、乙方(或其代表,或其分包人)的表现差,甲方对其逾期支付不负责支付利息。同样,由于报表出现缺陷、疏忽和错误不管是被甲方发现还是在支付前被a国任何稽核、监督单位发现甲方对其逾期支付也不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将支付(月进度)款的时限适当推迟,以便对报表进行校正。本文规定的因迟付而享受利息的规定不适用于预付款、合同决算款、过期退回保证金,以及材料款。一言以蔽之,这个规定只适于月工程进度款。
4.乙方应向a国有关方面交的款项,可从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的收益中扣除。
5.甲方从每月的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5%的金额,作为保证施工完好的保留金。在工程竣工和按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后,遂将这个比例金额付还乙方。也可以依据一份符合本规定且与上述比例等值的保函,把这个比例的金额付给乙方,该保函自初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开出有效。
6.在遵守货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把用于工程而从国外购来的进口材料款、机构设备款汇往国外。也可根据现行规定和状况,把本合同的盈余款额汇往国外。
(十一)信用证。
为本合同施工而需要从国外进口的材料费、设备费,乙方可以用一家a国的银行所开的信用证兑换外汇。
这个金额的确定要根据乙方开信用证前向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单子总价而定。
信用证可以分着开。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须进口的每一批施工材料、设备的时间表而确定支付金额和日期。同时根据该表确定信用证的有效期。
在确定受益人之后,开给乙方的信用证,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其他受益人。上述信用证的每次支付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每次装运支付75%金额时,要提供下列凭证:
(1)五份认证的原始帐单。
(2)一套货运单据,证实已按正常的海运价付过运费。
(3)由a国一国保险公司为甲方开的为之承担一切风险的保险文件,从制造厂到a国项目现场均在保险范围。
(4)装运清单。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由甲方承认和批准的检查证明。
(6)制造厂家的证明和a国驻国外领事馆或领事馆在原件上认证。
2.当这些材料和设备根据工艺要求和技术规范安装完毕后,甲方通知银行并支付15%比例的信用证金额。
3.信用证金额的10%保存在全部合同工程初步验收结束时为止。上述支付比例,由甲方通知银行支付。
(十二)甲方有权检查材料及其种类,只有甲方开了证明以后才允许启运。
海关税收以及所有储存费,运往现场的开支,装卸费只要没有得到有关方面豁免,都由乙方根据法律交付。
为办理信用证及付款手续上的需要,乙方负责向其在a国国内外的开户银行提交一份合同副本。
(十三)完美施工。
乙方应根据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和施工计划及专业技术规定的要求认真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要使用优质材料、设备、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要给甲方工程师提供所有样品,并给予充分时间进行认可。
因材料有瑕疵,或制造粗糙,或施工错误而致使甲方拒收的任何工程部分,需对之进行修理或拆除时,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十四)第三方保险。
乙方应在一家保险公司对因施工而使第三者及其财产蒙受损失的责任进行保险。不论什么情况,保险金额均为第纳尔。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工人和其他人员伤亡,避免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损失,乙方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其中包括按交通规定设置白天与夜晚的路标(用标记和指示灯)。由于施工,由于乙方或其代理人,或其承包人,或其职工的不慎而可能造成的死亡、事故、损伤,乙方要负直接责任,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索赔和补偿。
(十五)工程保险。
乙方应在一家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对现场已完成的工程、材料和器具遭到破坏、失火或被窃进行保险。保险文件要为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根据本合同第五十四条,到工程初步接收时此项保险才可结束。
(十六)乙方未尽保险义务。
乙方在开工时,要为其前两条所规定的保险义务提出已履行的证据。如对保险未尽义务,或没有支付这笔款项,甲方可以代为保险,承担这笔费用,可将这些费用从乙方应得的款项中扣除。在所有情况下,甲方都应停止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直至乙方确实已经承担此项保险义务并支付这笔款项。
不允许乙方将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分包出去,但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允许乙方和那些有能力和经验的专业施工公司,就合同中的部分工程的施工签订分包合同。在所有情况下,把部分工程分包出去的乙方,始终都要和他的分包人一起对执行本合同共同负责。
不允许乙方向他人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如乙方违反这一条规定,合同就被废除,履约保险金就被没收。这无须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也不影响甲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有必要,甲方还有权向乙方索取因物价上涨所增加的费用。但允许签约人将其应得款的全部或局部转让给a国的一家银行,条件如下:
1.针对甲方的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成立。
2.这种转让不影响甲方对乙方的权利。
3.一旦乙方向某银行转让,就不能反悔,除非得到银行的同意。
(十九)施工监督。
对签约工程的施工监督和对乙方施工的检查,由甲方工程师或管理机构授权的职员承担。如甲方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展缓慢,可以向乙方提出书面警告,要求增加工人,增加机械设备,加班以及采取其他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按时竣工的措施。所有这些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工程师和他的职员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对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管理,乃至发布旨在使施工顺利进行的命令和指示;这些指令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记入现场记录;乙方和他的工人、分包者应执行这些指令,而且不使用那些甲方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条件或附件条件的材料。为了保证按技术规范和合同条件进行施工,在甲方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他们有权书面通知停工,或者不接受不符合议定的材料和工程;同时允许在不影响工程造价、不违反合同宗旨的情况下,根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细小的调整和修改。对于那些需要增加费用的工程应经甲方批准。甲方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做材料试验、材料分析、检查材料强度和提交各工期的照片,这些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只有甲方要求再次对这些材料进行检查和试验,而且两次试验结果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时,甲方才承担这笔费用。
为继续施工起见,乙方也可以要求甲方工程师进行任何一项必要的检查。这要由乙方向甲方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交一份书面报告,由后者在报告的复印件上作收讫签字。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工程师应作必要的检查,并尽快提出意见,把检查结果记入工地记录。
(二十)甲方工程师办公室。
乙方应在现场为甲方工程师提供办公室。该办公室应完全符合条件,包括全套设备。建立办公室、供电、安装设备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十一)乙方的现场代表。
乙方应指定现场代表,负责接收并执行甲方工程师的指令,同时应为他设立一个具有同等施工经验、有高度技术水平的技术机构,该机构成员在整个工作期间均应在现场。
对于现场代表和技术机构成员的选配和更换,应事先经甲方同意。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选,这不影响乙方完美施工的责任。
(二十二)为管理工作和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乙方和他所属的工地负责人、代表、职工,要为甲方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到现场进行检查、测量、试验及其他工作,同时还应照顾到其他承包人在现场及其附近地方的施工,并为他们的施工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三)维护工地秩序。
乙方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对那些玩忽职守,拒绝执行工程师指示,或者技术能力差,或有关当局要求解雇的职工,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命令后的24小时内把他们送出现场,对任何扰乱工地治安的行为应马上报警。
(二十四)合同文件应保存在工地。
乙方现场至少应保存两套合同文本、技术规范、工程图纸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以便在甲方工程师或他的代表需要时参阅。
(二十五)已完工程的计算。
每月底在甲方代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出资对完工部分进行计算,同时应由甲方代表参加。工程计算必须由双方代表签字才有效。如果乙方拖延工程计算,他就要服从甲方的算法并承担计算费用。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一种估算,用上述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实际完成的工程,才是实际工程量。
乙方应保存专门的记录,把由双方签字的月统计表中反映出来的工程量记录在案。
(二十六)设备处理。
未经甲方同意不允许乙方将他运入现场的材料、工具、机械、设备、临时设施运走和处理,直至工程初步交工时为止。上述材料设备丢失、损坏、被窃等,甲方概不负责。
(二十七)保护公共设施。
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东西,乙方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甲方或专门机构。乙方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八)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在采取防止损坏、打碎的措施的同时,应立即告诉甲方、文物局和警察局,如果这些文物不易搬动,应就地停工,并通知甲方代表和专门机构或警察局。
(二十九)停工。
只有根据甲方的书面命令,才允许乙方停工。在停工期间,乙方负责保护工程。
如果停工的原因不是属于乙方,那么甲方应向乙方补足相当于停工时间的工程,如果停工时间超过6个月而原因又归结于甲方,那么乙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在这样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索取他已经施工的工程费用和停工期间的实际损失,但不许要求其他方面的赔偿。
(三十)误期罚款。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期限,或在其他业已议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他应承担误期罚款。比例如下:
如果甲方认为可以从已经完成的工程中获益的话,每误期一天的罚款占延期工程总价的1%,如果甲方认为不能从已经完成的工程中获得收益的话,每误期一天的罚款占工程总价的0.1%。
在所有的情况下,罚款均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5%。即使未因延误工期而造成损害,误期也要罚款,无须提醒,不用警告,不用提交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也不影响甲方因误期使自己蒙受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
如果甲方证实乙方误期是由于意外原因所致,那么误期罚款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罚款可以从保证金或者乙方在甲方处的应得款项或者从其在任何其他的公共机构的应得款项中扣除。任何罚款的扣除并不意味着免除乙方承担施工以及完成议定工程的责任。
在乙方于甲方处还有足够款项偿还延期罚款的情况下,甲方根据自己的全面估计,可以延期索回罚款。但要有乙方提出申请,并阐明延期交纳罚款的详细理由和延迟期限。
在不影响甲方取得误期罚金和赔偿权利的条件下,在遇到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废除合同,没收保证金。
1.乙方延期开工,或施工很慢,虽然给予书面提醒,甲方仍认为他不可能按期完成合同工程。
2.如果乙方停工15天以上,停工理由不被甲方接受。
握手涉外礼仪。
涉外握手礼仪。
涉外合同管辖权篇十四
住所地:xx省xx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xx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诉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x年八月一日。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管辖权篇十五
住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金花路振和大厦西楼一层。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20岁、汉族,益阳市人。
住址:益阳市金花坪1号。
上诉人因曹霞诉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2007)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涉外合同管辖权篇十六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乙方:中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程、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3日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_________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帐户,并按_________国__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____国_______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______返回_________,由甲方通过__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_________(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8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_________日。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30日。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天)×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3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______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它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俩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俩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俩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俩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俩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_______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俩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______的旅费和替换者来______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________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2.在______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和骨灰运回______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__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_______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员应尊重______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______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满后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_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_________后,______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15日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它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俩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俩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________国_________市签字。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涉外合同管辖权篇十七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3)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管辖权篇十八
上诉人: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区××街××国际3-2-1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洪山区××路×号×栋×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不服xx省xx市洪山区人民法院(xxxx)洪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xx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xxxx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既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交货地点。双方在《协议书》中特别提示约定:“所有货物必须于收货当日当着运输公司人员的面开箱确认货物外观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货数日后而非收货当日告知乙方货物外观由于运输原因破损,由于已无法追究运输公司责任,乙方对此破损不承担责任。”以上约定应当正确地理解为双方就货物的交接验收和责任划分所进行的约定。然而,一审法院想当然地将其延伸理解为双方对交货地点的约定。而且这种错误的理解为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相关规定,错误地处理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埋下了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x]28号)明确规定了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以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xxxx]28号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法释[]3号)明确规定废止适用。该《批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x]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所以,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时,一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亦是错误的。上诉人依法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不能依据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应依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即xx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不适当的,应依法将本案移送到xx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法,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科技有限公司
xxx年六月八日
本上诉状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