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论文(优质16篇)
各种各样的工作和学习经历都需要进行总结。如何培养创新思维,解决问题时能够有新的视角和方法?总结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自我激励,给自己以正面的肯定和鼓励。
经济法的论文篇一
一、案件回放:
20xx年5月18日上午,一则消息称因怀疑有“内鬼”,故宫建福宫下属的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开除大部分员工。宫廷文化发展公司解雇员工的理由是:一是被解雇员工本来就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只有当建福宫有重大活动时才来临时帮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项目停止运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一名刚刚被辞退的员工透露,公司的一部分员工包括他在内确实已被辞退,但辞退原因是“公司发生重大变化”。他还向记者透露,建福宫的“私人会员”制度实际上还仅是一个尝试,到他离职为止,还没有人真正办理过入会手续。关于故宫豪华会所的传说,集中在网友爆料的开幕典礼富豪名单、高达百万元的会员费设置以及“500席位全球发售”。特别是一张包括电影、时尚、传媒、投资界等诸多知名企业家在内的名单一出,引来网络疯狂,更有网友认为,这个名单或许就是建福宫这个豪华会所的会员名单。国家文物禁地,变身富豪餐厅,故宫“有关部门”浑身是嘴也很难撇干净。在舆论的群轰下,故宫颜面丢尽,为惩罚爆料者,不惜“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
二、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可以有“内鬼”就可解雇员工?
2、公司所称“临时帮忙”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3、公司是否可以“项目停止运营”可以解雇员工吗?
三、对争议焦点的分析。
1、公司是否可以以有“内鬼”解雇员工取决于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泄密”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二,劳动者的“泄密”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有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所以,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有“内鬼”开除大部分员工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2、至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的“临时帮工”是否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要看其属于“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有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全日制用工”,就不能像对“非全日制用工”那样“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不仅解除劳动关系需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还有依法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被解雇劳动者在该公司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则所述理由成立,解雇员工的行为合法。
3、公司以“项目停止运营”解雇员工是否合法取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确因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首先应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果职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已没有存续的必要,公司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对企业而言,客观情况变化解除一般只能适用于个别解除劳动合同,如一次性解除人数超过20人或者虽不足20人但超过劳动者总数的10%的,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执行,而不能使用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清退了三分之二员工,自然应走经济性裁员这条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对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来说,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也许可视为“经营方式调整”,但也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裁员。
需注意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人员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尽管用人单位裁员只要按照相应的程序上报,而无需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但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裁员出现违法及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即实行经济性裁员,有关部门应当从严掌握执行口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经过集体协商,没有听取职工意见或听取职工意见距离报告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少于三十日的等不符合程序的裁员,有关部门可以予以退回,要求企业履行相应程序后再次递交。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显然没有履行规定的裁员程序。
四、上述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并将规章制度内容告知单位员工或者组织员工学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应避免用人单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表达,妨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特别是涉及维护国家、集体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劳动者有权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单位不应因此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不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都应当留存用工时所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纠纷凭借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劳动合同、裁员方案等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等审查备案。同时,用人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以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发生影响大范围员工权益事件时,用人单位及时与代表全体员工利益的工会协商解决。另外,用人单位辞退个别员工或者裁减较大数量员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尽到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样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论文篇二
论文题目(xx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1班李xx(5号宋体,加粗)(空1行)4号宋体,1.5倍行距,标准字间距)。
标题,用4号宋体,加粗,并留出上下间距为:段前0.5行,段后0.5行)。
1.1××××××(作为正文2级标题,用小4号宋体,加粗)。
×××××××××(5号宋体,1.5倍行距,标准字间距)××××××............
1.1.1××××(作为正文3级标题,用5号宋体,不加粗)。
×××××××××(5号宋体,1.5倍行距,标准字间距)×××××××××××××××××××××××××××.........
2×××××××(作为正文第2章标题,用4号宋体,加粗,并留出上下间距为:段前0.5行,段后0.5行)。
×××××××××(5号宋体,1.5倍行距,标准字间距)×××××××××××××××××××××××××××××××××××.........
注:1.正文中表格与插图的字体一律用5号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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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2行)。
参考文献(4号宋体,居中)。
(1]×××××××(5号宋体,行距18磅,标准字间距)×××××。
(3]××××××××××××××××××××××。
经济法的论文篇三
法律的产生是一个“生成”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在社会基本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法学家的理性构建由国家立法赋予统一的形式和国家强制力。而法院的司法行为和社会观念的发展使国家制定法继续生成或被赋予新的含义,从而更适宜于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进步。重视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国家立法主义的弊端,增强法律的科学性和性。因此本文分析了法律生成的程序,以期为国家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法律生成理性构建立法程序。
从社会和国家互动的角度看,法律的产生是一个“生成”的过程。“法律的产生,形式上是创制的,实质上却是生成的”(姚建宗,2010)。严存生(2002)指出:“法的产生也有个‘生成’的阶段,这个阶段是社会因法的需要,而产生法的因素的从无到有的变化过程”。葛洪义(2003)指出:“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的过程”。本文认为,法律的生成是指在社会内生秩序形成的基本规范的基础上,通过法学家的理性构建,由国家立法赋予规范的形式和国家强制力,司法机关进一步给予具体化并伴随社会进步不断发展的法律形成过程。重视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国家立法中心主义的弊端,进一步增强法律的科学性、性,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应然要求。
社会性是人的天然禀赋。社会中的人要获得存活和发展就需要进行各种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形成具有连带关系的社会有机体。社会有机体的存在意味着一定社会秩序的存在。这种维系一个社会存在的基本秩序,可以称之为社会内生秩序。秩序是某种规则的实现,社会内生秩序的存在也就意味着调整人们之间生产、生活的基本规则的存在。狄骥把这些基本规则称为客观法。社会基本规则与人的社会本性相一致,可以说是社会内生秩序的另一种表述,当与国家制约形成的秩序对应时,称之为社会内生秩序,当与国家意志创立的法律规则对应时,称之为社会基本规则。国家产生之前的社会秩序是纯粹的社会内生秩序,国家产生以后,社会内生秩序和国家制约形成的国家秩序,社会基本规则和国家创立的法律规则之间界限模糊而难以区分。尽管如此,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来看,国家创立的法律规则必须以社会基本规则为基础,并体现后者的要求和价值取向。
社会基本规则不是抽象孤立的存在,而是伴生于人们的社会实践,蕴含于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教规、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之中,并通过这些规范表现出来。对于社会基本规则的内容,格劳秀斯认为有两条,即各有其所有和各偿其所付;霍布斯列举了十四条之多,并借用福音书上“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的戒律,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严存生,2007);罗尔斯则将其概括为两条正义原则,一是自由平等原则,二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和众多思想家的观念不同,笔者认为社会基本规则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在不同社会和民族中呈现出不同的面貌。依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及现实状况,可以把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基本规则概括为如下八条:每人都受他人制定的规则所约束,为别人制定规则者首先自己要遵守规则;信约必守,言行一致;公民基本权利保留和不得侵犯;行为与收益或惩罚相对称;限制权利的目的在于在不使任何人的合法利益减少的条件下推动社会利益实现最大化;行为的做出应建立在理性的审慎考虑之上;权力和财富的不平等应以每个人机会平等最大化为前提;多元的社会价值应得到均衡对待。
一个成熟社会的法律的产生需要经过一个理性化的阶段,理性化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以社会基本规则为基准对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进行观察、总结,在此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第二,对性质相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产生出部门法的学说、原理和理论;第三,对法律整体的分类、形式、渊源、适用进行研究,发现法律现象的普遍规律;第四,对法律和社会的关系进行全面研究,进行法律的修改,必要时创制新的规范,推动法律的完善以不断满足社会新的需要。该阶段,就需要法学家群体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学习、总结历史上和国外法律的内容,总结其成败得失,把社会基本规则具体化为法律的具体规定。离开法学家的理性构建,这一阶段就不可能有效完成。只有凭借法学家的理性构建,法律才能体系完整、概念精确、逻辑清晰、内容一致、理论自恰并与社会相适宜。
现代社会是法理型统治的社会,与之相适应,现代的法律应是通过专业法学家精心制定出的系统化的法律。在宪政社会,社会利益和价值呈现多元化,法律权威的来源已经由权力的权威转变为理性的权威。法律要得到社会普遍的遵守和认同,就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说理,经受住各种怀疑和批判。传统的“神启”、统治者的贤达、世俗或宗教权力的权威都已不能使法律获得正当性,只有建立在社会基本规则之上的经过法学家理性锤炼的法律才能获得正当性。因此,法学家的理性活动在法律的生成过程中就成为独立的必经阶段。
从我国历史上看,唐代《永徽律》是长孙无忌等十七名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其“疏义”更是唐高宗通过“广招修律人”进行解释,是众多法学家智慧的结晶。相反,明代朱元璋立法时,由儒臣讲律,“亲加裁酌”,更用“大诰”来任意立法,而造成酷刑增加、刑罚趋重、法外用刑等情形出现,造成明律在许多方面的退化(周永坤,1994)。从西方历史上来看,《罗马法》是典型的法学家法,并且五学家的学说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法官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加以适用。可以看出,法学家的贡献是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取得巨大成就、获得世界影响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立法机关编制立法规划不仅是对自身工作的规划,也是向社会各界公开将要制定何种法律,以方便社会成员表达意见,特别是方便法学家群体及时展开相关理由的集中研究,这是立法、科学立法的应然要求。立法机关编制并公开立法规划应是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阶段。
起草法案通常由立法机关组建专门起草小组来进行。起草法案的过程就是依据社会实际状况和客观需求,对社会不同利益进行衡量后对法学家构建的法律材料进行取舍、编辑的过程。法学家群体通常分化为不同的法学流派,持不同观点的法学家通过相互争辩、相互质疑会使相关法律理由更加清楚明了,从而促使法学家修正已有的观点而使之更加严谨、细致、切于实际。如果某一法律内容没有经过这一程序,而是直接来自于立法者的单独意志,就有可能使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掺入自身或某一特定社会集团的特殊要求和利益。从此作用上来讲,起草法案就是一门通过利益衡量,挑选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材料的艺术。
起草法案的过程也是立法者适用立法表达技术使法律材料得以规范地表达的,以具有统一的形式的过程。立法技术的表达包括法律文件的表达、法律规范的表达和立法语言的运用三个方面(沈宗灵,2009)。法律文件的表达要求法的名称和体例要规范统一、内容完整、要素完备;法律规范的表达要做到完整、简练和明确,特别是对作为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要表达完整;立法语言的运用要准确、严谨和简明,在必要时还要有一定的伸缩性和灵活性。
审议法案是立法机关对于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以会议的方式进行的审查和讨论。审议的过程实质上是立法成员受全体公民的委托表达意愿、提出意见的过程。为保证法律充分反映民意,法律草案往往需要进行多次审议和修改。
表决法案是国民全体或者国民选举的议员或代表作出是否同意把法案作为法律的意愿表达。在涉及如领土变动、政体的重大变化以及宪法的重大修改时一些国家采取“全民公投”的方式来表决法案。一般情况下,法案的表决是由公民选举的议员或代表作为立法机关的成员来进行。公布法律是立法机关或者国家元首,就已经通过的法律予以公布,使公民知晓的行为。法律的公布使法律得以确立,是国家专门立法机关立法活动的完成。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成文法律是法律生成的核心阶段,但不是最后阶段。制定法需要继续生成主要取决于以下理由:第一,立法者立法能力的有限性导致了作为人类理性创造物的法律具有不可克服的不完善性。由于社会生活本身的复杂和制定者知识结构、生活阅历、语言表现能力的限制使得制定的法律与社会的需要总是存在着距离;第二,法律不能调整所有社会关系,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存在不周延性。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本身无法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在面对纠纷时参照或依据道德、习俗、规章制度、乡规民约、宗教规范、正义观念、内心良知等对法律进行补充;第三,法律语言的概括性、抽象性使得法律条文在适用中需要进行解释,在解释的过程中不可避开地加入解释者内在的知识结构、态度信仰和外在的国家政策、社会形势的影响,使得法律含义不断变化;第四,法律的稳定性会造成一些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呈现出法律漏洞,这就需要法官在判决中依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补充。法律在制定后如果没有继续生成,就会沦为僵硬的教条,既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又必须频繁地修改以应对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
制定法的继续生成主要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司法判例,特别是疑难案件的判决往往成为法的生成点。法人类学家霍贝尔(1992)认为,法是在社会纠纷的夹缝里成长起来的,新的疑难案件的出现就为新的法律规则的产生创造了机会。在大陆法系,法国的行政法是在行政法院的审判中以判例的形式创制出来的;在德国,法官立法更为大胆,在这方面赶上并超过了法国,至少在某些法律部门,其发展是受到判例操纵的(徐国栋,2001)。在英美法系,“遵从前例”是一项基本原则,普通法的规则就是在法官的一系列判例中演进和发展起来的。某种作用上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判案过程就是“造法”的过程。在我国,最高法院整理出版的“判例汇编”,虽然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其中对疑难案件的判决通常成为法律生成的组成部分。
社会进步使人们获得新的思想观念和观察世界的新视野,从而赋予原来的法律条文以新的含义和内容。例如,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在文字表述上至今没变,但早期却允许奴隶制存在,林肯解放黑奴后该原则长时间里被理解为“隔离而平等”;至20世纪60年代,社会才普遍将种族、性别的歧视理解为“不平等”,判定为是对该原则的背离。
综上所述,强调社会内生秩序形成的社会基本规则对法律生成的制约和法学家在法律生成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消除立法中的国家主义倾向;认识到司法机关在法律生成中的作用,有利于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更加重视法院的判决,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可以说,法律是社会基本规则形成的法律价值、法学家理性、国家意志和法院衡平的结合。法律生成的过程就是上述要素依次形成的过程,这些要素在法律生成中相互推动、相互制约,共同致力于良好法律的产生。
经济法的论文篇四
笔者从事高职经济法课程教学多年,发现根本上高职院校经济及管理类学科都会开设经济法课程,主要面向法律事务专业、工商管理专业、金融、财经专业等,经济法课程教材固然多有不同,但是内容和体系根本是相同的,大都包括了法律根底理论、公司企业法、合同法、反不合理竞争法、财税法等。随着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笔者以为,无论是从高职经济法特性、劳动合同法作用还是从高职教育人才培育目的、高职学生的需求来看,将劳动合同法内容编入经济法课程里是相当必要的。
一、高职经济法课程特征是《劳动合同法》入编高职经济法课程前提条件。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笔者以为能够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了解。广义的经济法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总称,如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证法,这些法律标准都是与经济关系亲密相关的,所以都能够称之为经济法。狭义上,也就是严厉意义上经济法仅仅指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而从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对象来看,前者愈加契合高职学生的学习需求,然后者愈加契合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的学习和研讨需求。所以本文都是从广义经济法的角度去讨论问题的。
(一)课程性质。
高职经济法课程不同于本科经济法课程,后者主要面向法律专业,它强调内容的深度,是为学生的研讨提供条件的。高职经济法面向的范围要更普遍。它强调广度而不强调深度,强调适用性而不强调理论性。使高职学生控制专业学问同时,学习必要的法律学问,树立合理的学问构造,树立法律认识,以顺应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请求,为日后理论打下法律根底。我们的学生未来都是在经济运转的某一环节工作的,因而与经济有关,可以满足大局部专业、大局部行业需求的法律都能够在高职经济法课程里有所表现。比方《合同法》的内容,严厉意义上应该是民商法部门的,但由于其在经济范畴起着重要作用,《合同法》曾经被归入到高职经济法课程中,得到高职学生的肯定。
《劳动合同法》主要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产生劳动合同权益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标准,是经济稳定开展必要保证,而我们的高职学生未来除了担任公务员,或者入职事业单位并有编制之外,大局部都是要以劳动者的身份入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剩余一局部可能会自主创业或者继承家族事业,以用人单位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对高职学生而言,《劳动合同法》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将《劳动合同法》编入经济法课程是经济开展的必然请求。
另外,学者普通以为经济法的性质是以公法为主,兼有私法的性质。《劳动合同法》固然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但纵观其内容,不难看出,在尊重当事人意义自治的前提下,还表现了国度干预。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则、试用期的规则、违约金的规则等方面都反映了国度的请求。《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现私人利益同时,也反映了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传统观念能够概括为以下几点:1.国度标准经济组织过程中发作的经济关系。2.国度干预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中发作的经济关系。3.国度管理、标准经济次序过程中发作的经济关系。4.国度在经济调控中发作的经济关系。笔者以为经济法既然需求处理上述经济问题,那么对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行为停止监管和约束的标准更应该写进经济法中,完成对经济的完好调整过程。
二、《劳动合同法》自身作用是其入编高职经济法的法律保证。
《劳动合同法》于201月1日起实施,主要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统筹用人单位的权益,稳定谐和经济关系。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统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多数省区市范围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署率在90%以上,且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减少,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逐渐成为主流,社会保险的购置也可以得到保证。年国际金融危机,但在很多企业大量裁员状况下,社会并未**不安,由于《劳动合同法》严厉标准了劳动关系的解除和中止。
原《劳动法》的内容没有编入高职经济法也是有缘由的`。原《劳动法》诸多诟病是显而易见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和义务规则过于粗糙、过于笼统。假如将之写进经济法不能起到特别大的积极作用。由于法律假如规则了公民的权益却让公民无法完成本人的权益,那么法律就是一纸空文,并会让公民对法律绝望。
《劳动合同法》在很大水平上改动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使得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则愈加科学、合理,并且使得劳资关系愈加谐和稳定,更可以促进经济的开展。这样看来,相对健全的《劳动合同法》内容及其施行以来的积极作用都为其入编高职经济法提供了保证。
三、高职教育人才培育目的是《劳动合同法》入编经济法课程的客观请求。
以来,国度高度注重职业教育开展,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职业教育开展的有力举措,我国高职教育呈现蓬勃开展的势头。高职教育人才培育目的是向社会提供面向消费、建立、效劳、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艺型人才。消费、建立、效劳、管理第一线不断以来是社会上发作劳资纠葛较多的范畴,不断以来这些岗位上的劳动者大多文化程度比拟低,对法律知之甚少,所以对本人的权益要么不知,要么不懂得假如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如今我们倡导高职教育,一方面我们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一线劳动者,一方面我们为社会提供懂法律的一线劳动者。劳动者最关注的就是本人的劳动权益能否得以完成。比方用人单位能否必需购置社会保险,不购置如何处置;违约金能否有限制;劳动合同能否只能按约解除;劳动合同终止能否不能享用经济补偿金等。
经济法的论文篇五
人们之所以要明确责任,是为了“定纷止争”,而各类纷争实际上都与一定的利益相关。当某种利益获得法律上的保护之后,它就被称为法益。不同的法律保护不同的利益,即法益。为了使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受侵犯,法律通常会确定侵犯法益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确定必须符合该法律的宗旨。这种违反法律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被称为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后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1]而实际上,对义务的违反就意味着对法益的侵犯。由于各种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不尽相同,它们赋予其相对人的义务也就不尽相同,那么违反义务后所承担的责任(即所称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也就会不尽相同。
在确定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时,我们首要考虑的是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即损害结果)。在评估此种影响时,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个体主义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只会对与其直接交往的人产生影响,对第三人则不会产生多大影响。因此我们在考虑一个人的行为,或者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时,无须考虑所有的其他人。个体主义对民法的影响较深,最明显的是合同的相对性。整体主义则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或者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必然会影响到社会中的其它人,这种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
在考虑经济违法行为的影响时,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究竟应该从个体主义出发,还是应该从整体主义出发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先分析经济法的立法本位和经济违法行为的特征。首先,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主导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是经济法区别于其它传统部门法的本质性原则。其次,经济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即显著的负外部性,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在考虑其主体的行为时,必须从整体考虑,不仅要考虑其行为的直接作用对象,而且还要考虑其行为的外部性,考虑其行为对不特定的其它经济主体或者整个社会有机体、市场秩序的间接影响。比如企业间的合并,从民法上看,也就是说从个体主义看,是企业本身所享有的、自由的经济决定权的行使,此种自由权利的行使,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就无可厚非。但是我国的反垄断法却规定,当企业间的合并达到一定标准时,必须向主管机构申报,不申报不得合并。从表面上看,这是对企业自由经营权的一种干涉,不过,如果从整体主义出发,从企业合并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出发,某些企业间的合并虽然短期看来没有产生任何的不利影响,反而促进了规模效应,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合并可能会导致经营者的过度集中,独立利益主体的减少,进而破坏市场原有的竞争状态,损害市场秩序。所以,经济法在对其主体的行为进行评估时,总是会以社会本位为指导,并注重经济行为特有的外部性。
我们知道,经济学最重要的假设就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其实,人的理性假设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学只是发现了它,并不是创设了它。人不仅在进行经济行为时是“理性”,在实施任何其它行为时也是“理性”。[2]也就是说,“理性”只是人本身的一种决策机制,它决定人们如何做出决定,做出何种决定。我们的有些决定是理性的(通常认为是正解的决定),有些决定是感性的(通常认为是错误的决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理性”只能相对于某一个人来说,不能相对整个社会来说。
因此,本人认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也是具有理性的。也就是说违法主体也是具有理性的利益主体,他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也会有成本与收益的考虑。如果他看到违法的成本低于其违法收益时,他会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法律在确定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就必须使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
如何才能保证违法者违法的成本高于其违法的收益呢?首先,我们应该准确地分析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各种成本。违法成本指的是组织或个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所应付出的代价。一个违法行为往往存在着两种成本。一种成本是指违法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考虑的、法律强加于其身各种“处罚”,另一种成本是指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影响或损害。[3]法律的目的是通过明确前一种成本(即法律责任),来防止后一种成本的产生(预防功能)或弥补后一种成本(弥补功能)。由于经济违法行为显著的负外部性,它不仅会造成个人成本(对个人利益的损害),还会造成社会成本(对社会利益的损害)。所以经济法在进行成本弥补时,不仅要弥补个人成本,还要弥补社会成本。由于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主导的,它更注重的是社会成本的弥补,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忽视个人成本。例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就是一种对个人成本的弥补。经营者在实施垄断行为时,不仅会直接损害其它经营者与消费者,还会对整个市场秩序与竞争机制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在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后,整个社会会因此而增加一种风险:即其它经营者可能进行的仿效。所以,这种风险也是一种社会成本。我们知道,弥补是指使受损害的.利益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反垄断法在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成本时,采取的是表现为“惩罚性”赔偿的“少额”赔偿。[4]虽然这种赔偿额高于垄断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的、可见的损害,但是相对于垄断行为对市场秩序与竞争机制所造成的损害,以及给社会带来的“仿效”风险而言,这种赔偿是不足的,是“少额”的。
如前文如述,法律是为了使其保护的法益不受侵犯,才规定法律责任的。因此,法律在确定法律责任时,总是以其背后的利益为考量的。由于各个部门法背后的利益考量不同,其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但是,我们这里所讲的法律责任,不是指的如“罚款”等责任形式,而是各种具体的责任形式,从一定的利益考量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组成的责任系统。就一个具体的部门法而言,它不可能只采取某一种责任形式,而只是对某一种或一些责任形式更加偏重,这种偏重恰恰是由其背后的利益考量驱使的。例如在反垄断法中,罚款条款占整个法律责任条款的比例高达55%。[5]因为反垄断法要通过“罚款”这种责任形式,来保护竞争秩序――其背后的利益考虑。
经济法责任不同于其它部门法责任表现在,其责任系统是行政类责任形式在先,民事类责任形式在中,刑事类责任形式在后,市场主体的责任在先,主管机关的责任在后。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而且体现了经济法先规制市场失灵,再控制政府失灵。例如,反垄断法第46、47、48条规定的是罚款,第50条规定的是民事责任,第52、54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同样也是先规定了市场主体的责任,再规定主管机关的责任。因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表现在它具有独立的责任体系。
经济法的论文篇六
摘要: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其中第三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范式。
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笔者希望对该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侵权请求权方式。
事实上,物上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所取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自从普通法有了侵权行为法,移物行为的侵权请求权就取代了所有者返还请求权。尽管法系背景不同,但大陆法系似乎有将传统属于物上请求权保护的领地让与侵权请求权的苗头。如不可量物侵害传统上为物权法所调整(如德国民法第906条与第1004条),但在现代社会,若将不可量物侵害限定于土地以及所有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是十分落后的。在法国,这个问题交由近邻妨害侵权请求权解决。而在德国,有学者主张将不可量物侵害作为一般人格权侵害加以构成。其原因在于不可量物侵害的被害者已经不再局限于土地保有者或直接相邻人,受害者所受的损害不仅仅表现为其物权的损害,在精神感官、行为自由和感情领域也带来相应的损害。[4]不过,不可量物侵害的加重与扩大虽造成了侵权请求权将取代物权请求权的假象,但大陆法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依然在物权请求权的框架内进行。如德国依然是通过第906条与1004条加以规范。同时德国法院以最可能的合理方式解决了不可量物侵害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即在侵权行为法之外发展起来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它与严格责任非常接近。这种解决方式为荷兰、意大利和瑞士等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所接受。我国立法秉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将物上请求权归入侵权请求权无疑是打破大陆法系物权与债权的.二元财产法结构,否定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格格不入。其理由如下。
首先,物上请求权的存在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与表现。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而物上请求权既是这种区分的基础,也是这种区分的结果。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取回权,这种取回权的依据就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若否认物上请求权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则物权的优先效力便不复存在,物权与债权的界限也会消逝殆尽。
再次,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目的不同。侵权行为请求权主要是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只是取得对赔偿金的支配,具有债的一般担保作用。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上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起不到一般担保的作用。
最后,侵权请求权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我国采纳了广义的债权的概念,将传统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包含于侵权请求权之中。这种立法体系虽然带来了民事责任体系的统一性,但由于侵权请求权在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及时效适用方面,均比物上请求权严格得多,因此,这种做法对于物权人利益保护是极其不利的。[1](79)。
二、物上请求权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物权保护堪称全面有力,但并非完美无缺。以物上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分配为例。如a的土地与b的院子相邻,a下挖土地使之与b的院子有一米的落差,某天b院子的堆放物滚落到a的土地上。a可以要求b搬走其物。但搬运费用如何负担,则有不同观点。[8]一是行为请求权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无过错责任,通常应为对方承担费用返还或者排除妨碍。该观点的不足在于,若该妨害为不可抗力造成,则也需要相对人承担责任,是极不公平的。同时还会造成争先恐后行使请求权的局面,因为谁后行使请求权,谁将承担责任。二是所有人责任说。这一观点的基本思想是,费用应该由造成妨害的所有人承担。若占有人非基于本意占有,则只要占有人容忍所有人将其标的物拿走,此时费用理所当然的为所有权人负担。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如小偷将某人的汽车用后弃置他人的庭院,而某人必须负担费用将其拖去报废站,对于某人而言,不免过于严酷。三是请求权人承担费用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的对方只有容忍相对方排除妨碍的消极义务,而行使请求权所需的劳务与费用,原则上应为行使请求权人负担,若引起侵害的原因在于对方,则可以侵权行为请求对方赔偿。如因a的下挖,造成堆放物滚落,则a应该负担相应的费用。不过,依此观点b需要自己负担费用,然后对a的侵权行为举证,这种做法既不经济,对于b而言也不公平。四是支配与责任区分说。该说认为,请求权的行使毫无疑问应该是有支配权者,而对方仅有容忍支配权人除去妨碍的义务;至于责任问题,则应属于“责任”原理的问题。所谓的责任原理,即是指侵权行为法及其相关的债法上的责任原则。当然,若涉及到相邻问题,应利用相邻关系的责任原理加以解决。四种观点之中,第四说将权利实现所必需的费用按照责任原理来处理,较为妥当,是目前最有影响的观点。
三、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物上请求权按其内容可以分为纯粹的物上请求权与完全意义上的物上请求权。纯粹意义上的物上请求权是指针对物权本身而发生返还、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而完全意义上的物上请求权,除了上述内容外,尚包括上述关于物上请求权的伴随性请求权在内。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针对这种分类,将纯粹的物上请求权归入物上请求权调整,而剩下的则由侵权行为法或者其它制度来规范。如可以把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占有人占有期间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所获得收益、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费用负担等,委诸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制度调整,剩下原物和附属物(含孳息)返还、妨害排除和妨害预防等三方面归于纯粹的物上请求权。这种区分方式也可称为“范围”区分方法,其实质是将物上请求权的范围加以限制,而将物权附随性请求权委诸以侵权请求权为中心的其它制度加以调整,从而实现对物权的全面保护。
四、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的扩张适用。
物上请求权的首要法律价值是效率,它具有及时有效保护物权的特点。它除了能有效保护物权外,其中的物权保全请求权还可广泛用于与物权类似的民事绝对权益。这也是采纳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模式的又一优越之处。
我国同样有必要依此建立绝对权益的保护制度。例如在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学者多主张通过物上请求权的方法保护知识产权。[14]有学者认为我国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15]更有学者认识到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的保全上的共同点,而提出物上请求权保护方式,即传统民法对物权提供防卫性保护与进取性保护,使物权之权利主体拥有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格权与知识产权之上亦应存在此双重保护,即不但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当存在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16]这些观点从个别民事权利立论,虽然发现了其与物上请求权的某些共性,但并没有看到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适用于整个绝对权体系。在将来的我国民法中,物权保全请求权可进一步上升为绝对权保护范式;侵权请求权则与之配合,着力解决责任分配问题,二者合力构建和谐的民事绝对权益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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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彭诚信,傅穹物权的自我救济[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6):3035。
经济法的论文篇七
摘要: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均是以诉诸公平,保护弱者为己任的,经济法也不例外。本文从新时期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对其实施经济法保护的重要性及科学理念,并就如何保护展开了深层次探析,对健全经济法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有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1、何为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由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导致,对该类群体范畴的界定学术界论点不一,经过了长时间的探讨目前已达成一个基本共识,即弱势群体主要指由一些障碍或缺乏相应政治、经济与社会机遇而导致的在社会中处于不利位置的一类人群。也就是说弱势群体紧靠自身能力很难实现社会认可的基本生活标准,因此他们必须受到社会、国家等力量的支持与帮助。纵观弱势群体的存在发展状况其包含三类特征,即生活基本状况无法满足社会认可标准;由于缺乏自然、社会及人力资本或一些均等机遇,弱势群体社会地位仅依靠自身努力很难有所改变;他们的生存、发展状况仅能通过国家、社会的宏观倾向与特有支持、扶植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改变。
2、对弱势群体实施经济法律保护的科学理念。
法律制度的科学建立需要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因此在探讨如何对弱势群体实施法律保护时我们也应将公众意识引入其中,令其成为凸显法律保护价值性的基础与前提。我们首先应在观念上合理转变,变歧视弱势群体为关怀、善待弱势群体;由随机性救助变为有效建立固定的生存保障机制;由单一的自我救助转向社会连带责任的全员性保护;由单一输入式救助向输入与创造双重并进的发展。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既可借助市场力量、又可借助政府力量,然而无论何种力量均需要法治、法律的科学保障。这是由法制法规固有的整体公平理念、实质公平理念及社会发展理念决定的。法律最基本核心的价值就在于公平,而弱势群体则往往由社会权利不公平分配、结构不合理等缺陷导致。因此杜绝弊端、矫正偏差最有效的方式便是对弱势群体实施法律保护。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弱势群体在我国的形成与经济转轨进程中分配权利制度真空有直接关系。在这一转轨进程中下岗、退休人员、农民工等虽曾经为社会整体经济发展贡献过全力,然而由于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善令现实生活中该类人群的基本权利被无情剥夺,很难获取满足基本生活标准的收入,因此基于这一不公平性,在经济法律制度层面实施对弱势群体应有权利的法律保障尤为重要。市场经济环境下,虽在原则上每一个体均享有均等发展机会,然而实际生活中由于教育背景、个人能力、出身环境的差异导致其劳动所得必然存在差异,消费水平也因此不尽相同,该类收入与消费层面的不均等进一步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悬殊并引发了众多社会矛盾,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受到严峻考验。因此我们只有透过经济法的形式公平激发实质公平性,建立全新的倾向弱势群体的保护性经济法律,才能真正缩小贫富差距,令社会经济秩序重回稳定、良好、持续的发展状态。
3、以经济法为视角,合理构建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
3、1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完善税收制度,消减贫富差距。
行业垄断、城乡差距、非法行为打击有限、政策不完备等因素导致我国收入分配政策有失公平性,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经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注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将劳动个人收入引入市场竞争体系中,进行多劳多得的控制,并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政策。同时我们应合理规范分配秩序、理清复杂的分配关系,例如在政府内部理顺财力分配关系,早日实现财政部门对国家财力的科学规划与统筹管理;对市场发展中的高收入行业进行整顿、控制过快增长的行业工资水平;广泛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个人收入监测机制,对不合法收入进行取缔;对少数垄断行业进行实时监管,消除因行业发展的性质改变引起收入分配的不均;注重对国家公务员群体的工资制度完善,实施对其职务消费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推进福利待遇的货币化形式;对合法收入实施必要保护等。为了有效消减贫富差距,合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我们应充分利用经济法的税率调节职能,建立超额累进税制度,从高收入群体中征收合理税金,用于构建完善、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令弱势中低收入群体广泛享受社会经济均衡性发展的优势。目前我国呈现的对个税起征点修改的热烈探讨便充分说明对中等收入者合理减免其税费,可有效培育并构建稳定的中等消费群体,对我国社会的经济稳定发展是极为有利的,有效体现了我国经济法发展中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决心。
3、2完善市场规制法、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合理增加就业机会。
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将激励庞大产业队伍的产生,无疑会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进一步缓解国民经济体制更新转变与扩大就业间产生的`矛盾。因此我们应充分发挥经济法的市场规制作用,给予中小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放宽及优惠政策,清理行业内的不合理收费现象,令税收优惠形成与其他政策的完善融合,构建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税收经济法规,从而真正平衡行业发展,为弱势群体创造更多的就业发展机会。
3、3完善社会保障,增强弱势群体信心。
弱势群体中下岗、失业人员众多,因此在经济法制度中我们应合理为其创造广泛就业平台,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弱势残疾人及其子女的就业提供一定优惠政策,从根本上改善他们的底层社会处境,令这种弱势不至于延续到后代子孙。在经济法保护制度建立中我们应合理引入对弱势群体就业的援助计划,构建完善的失业、养老、教育、医疗保险制度,成立失业保险基金,由重点强化对弱势群体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转向辅助他们重新就业,为其创造更多的失业培训机会,令弱势群体重新找到人生拼搏的方向,并最终变弱势为强势发展。
4、结语。
新时期,各类社会结构的迅速发展及转变令不同人群的公平观念及要求呈现较大差别,弱势群体等社会不均衡发展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为了重构我国市场经济的秩序化发展,我们只有基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性、公平分配性,进一步通过政策激励辅助弱势,缩短贫富差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增强弱势群体的自我发展信心,并促进他们在经济法的完善保护下实现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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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论文篇八
法定义务是从法定学对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这种把法定义务作为经济法责任的基础、本质特征、逻辑起点的学说,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经济责任进行了规范性的要求,维护了经济体系的规章制度使其能够更好的运行。但是研究者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往往过于注重从一般的法理上进行演绎,忽略了经济法责任的自身特点。
这种研究将使研究者难以把经济法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区别。其次就是这种法定义务说对经济法的责任界定过于浅显,难以从经济法责任的角度把握经济法的深层次内涵。这种法定义务分析经济法的形式过于注重实然状况从而导致忽略了应然的责任形式,由于法律特别是经济法相对于现实生活的滞后性,难免会对一些实质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形式规定,法定义务学说很难解决这一问题。
1.2经济责任的社会公共利益学说。
社会公共利益学说是从社会学和政治学中的社会利益出发,使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基本价值、基本原则等理论的基点。表达的主要思想就是社会公共利益是从社会公众生活的角度出发,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正常活动提出的愿望和需求。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共秩序的发展,经济的秩序、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对社会弱者利益的保障,这些都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须要经历的。
现代经济社会的产生源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划,社会公共利益的确体现了现代经济的本质层面的属性。但是社会公共利益学说并不能直接作为经济法固有的、内在的范畴,在当代社会法治背景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法律责任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但是真实的经济法责任要通过分析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存在的形态,提炼出经济法责任的中心思想为人们所用。
2经济法责任与传统的法律责任。
在生活中众多的法律责任中,对人们贡献最大的要数民法。法律责任通常可分为三大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划分通常是以部门法为基础的,与各部门的法则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在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往往都是在借鉴各种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往往表现为非单一的特征也就是“综合责任”,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表现为多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形势责任、违宪责任)的结合。这种责任形式打破了传统责任意义对应的思维定式,形成了具有经济法责任的特色责任制。由此可见通过传统的法律责任来划分经济法责任是很难进行研究的,因此为了探寻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经济学者们提出了很多的划分标准。
经济法责任包括了功法责任以及司法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可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依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责任和调控受体责任。还可以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等。我国经济法责任力图突破传统的“三大责任”“四大责任”分类方式,在有助于我们认知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和程序性的同时,也存在法理学支撑不足的缺点,很难融入到传统的法律责任中去。
在对于经济法责任的认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传统的法律进行补充、超越以及创新。经济法责任对传统的法律责任有模仿的形式,经济法责任自身也有其独特的责任形式。这就意味着违反经济法承担责任的.形式并不是对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的简单相加,而是对三者的综合化系统化进一步的改进,提取出经济法责任所需。
经济法责任是在新时期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下,为人们生产生活经济利益提供保障的。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有多少,至今无法准确的定论。总结以往的研究结果可以初步确定如下的典型责任,即政府经济失误赔偿、惩罚性赔偿、实际履行、信用降低、资格减免、颁发禁令等。在宏观的调控中,应以规定的经济管理和调节主体的义务为主,更好地保证经营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经济法律、法规能够达到有效的实施。
经济法的论文篇九
现今社会是法制化、经济全球化的社会,社会发展迅速,各个经济领域的发展急需大量复合型的人才。经济法目前已经成为经济管理专业的基础教学课程,其在人才的需求方面意义越来越重大。目前,经济法教学如何改革已经成为教育从业者所关注的重点话题。虽然经济法课程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改革的步伐逐步加快,但是仍旧存在着众多的问题。本文就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经济法教学的现状。
我国经济法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设立的,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二十多年来,经济法课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建立了经济法教育的基础,但是还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其内部的建设仍旧存在很多弊端。
(一)教师素质较低。
在教育改革逐渐推进的过程中,各大院校都在努力建设高质量的经济法教师队伍。但是经济法师资力量薄弱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经济法课程开设的初期,某些院校为了完成教育局的任务将大部分别的专业的教师调到经济法专业,外行教师对经济法并不是很熟悉,某些教师并不愿意从事经济法教学,导致经济法教师短缺。
另外,外行教师对经济法知识的结构理解不到位,欠缺相应的经济法理论,其教学水平远远比不上经济法专业毕业的教师,使得学生并不能很好地理解经济法,造成恶性循环。孔子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没有高素质的教师是无法挑起经济法专业大梁的。
(二)教学大纲定位不准。
目前的高校中对经济法教学大纲定位相当模糊,培养的目标没有与社会需求相连接,专业的针对性非常弱化。面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只能采取同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这种模式无法满足学生自身专业的需求,学习目标难以确立。目前,学习经济法的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十分薄弱,但是对于经济法的学习课程又较少,而经济的法律法规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无法比拟的,这自然就要求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练的掌握经济法,这种高难度的要求加大了学生的任务量。
(三)教材设计不合理。
教材是教学的媒介,教材是教学事业发展的基石。经济法教材版本众多,但是良莠不齐,非经济法专业的人士并不能挑选出优秀的教材。市面上的教材大多存在以下问题:一,教材内容浅薄,倾向于简单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堆叠,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深度分析。二,教材内容针对性较弱。不同专业的学生需要的经济法内容并不相同。三,经济法的教学目标老旧,重视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忽略了实践与应用。教学内容简单粗略,缺少配套的经典案例,使得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枯燥乏味。四,部分经济法的课本内容观点陈旧,没有及时更新,没有及时反映国家经济法法律法规的变动。
(四)教学方法不灵活。
目前各大高校再进行经济法的授课过程中一般以教师讲课为主,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在学习上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师生之间缺乏交流,抑制了学生独立思考意识。学生仅通过课堂领悟经济法的有关知识,缺乏实践。因为经济法的理论知识丰富、抽象,教师授课难以掌握深浅,如果仅采用课堂传授知识,学生会很难接受经济法教学,学习缺乏积极性。
(五)缺乏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目前,我国科学技术发达,应用于教育领域的技术也越来越多。因此,经济法教学可以不断提高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和信息技术,例如可以添加投影仪、多媒体等设备。舍弃教师一手教材,一手粉笔的教育模式。改革教学只传授理论的模式,增加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减少高分低能的学生。
(六)教学计划安排缺乏连续性。
经济法本身就是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经济法的教学必然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目前,虽然各大高校都设立了经济法的教学课程,但是缺乏基础课程(如《法律基础》)的设立,很多学校只是直接教授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使得学生对有关法规难以理解,加大了学生学习的难度。有的学校虽然设立了《法律基础》等的课程,但是后期的经济法律没有紧紧跟随,使得经济法课程之间缺乏继承性,不利于学生更进一步的学习。
(七)教学考核方法有待创新。
教授授课多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学生缺乏积极主动性。教师在考核知识时大多采取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这种考核方式使学生逐步的形成了课堂简单听一听,考试前简单记忆形式,并没有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改革经济法考核的目标将知识的测试与能力的测评相结合,增加考试的难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高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所需的人才。不断进步的经济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的发展不需要的不仅仅是管理与高技术的人才,更需要的是“一专多能”的人才。这就要求大学生不仅拥有丰富的知识结构和精通的专业知识,还拥有相应的实践能力。在意志领域里培养创新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那么经济法教学该如何改革,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呢?以下是我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教学目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位教育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教师,各大高等院校应对教师进行测评,并对不同水平的教师进行知识的培训,加强其传业授课的能力。另外,高等院校应聘请能力水平高的专家和教授开展法律知识的讲座,拓宽教师的知识面。激励教师关注经济法律知识之中的与生活实际相贴切的问题,不断除旧纳新。只有不断提升教师的认识局面,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才能将抽象的问题实际化,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兴趣,充分利用教学资源。
(三)加强教材建设,提高教材专业化。
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的教学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状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高质量、专业化的教材。教材在内容上革除仅仅是简单排列知识的形式,增加教材的内容的深度,为经济法的壮大奠定基础。因此,经济法教材在编著时要求凸显出前瞻性,在经济法的基础知识上,加入现代化经济发展所出现的新的解释。革除传统教育拘泥于理论的教学形式,在编著教材内容中,将基本理论融入到实际的案例中。在选择教材上,要选用与时俱进、贴合专业的教材。选取的教材要紧跟随时代的发展,能够汲取国内外有关经济法新的.知识成果。明确的表达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展示经济法理论体系之间的联系和科学规律。
(四)完善教学内容。
目前经济法教学采用的教材是21世纪课程教材。其对不同专业的学生编著了不同的教学内容,经济法教材的侧重点不同,能够对学生指出明确的学习目标。但是这还是不够的,教师应该在教学的过程中,多方面、多角度的收集贴近学生专业的经济法教学案例。并且要对现存的经济法案例的内容进行更新,紧紧跟随社会发展的潮流。减少同类教材中存在的“重理论,请实践”的问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先进案例为素材,重点培养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在教材中增设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参与的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双边条约,以及其他的涉外的法律法规,拓展学生的知识面,逐步完善经济法教材的内容。
(五)改革教学方法。
经济法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知识点丰富,内容抽象。所以在教学上应“活灵活现”,不照本宣科。根据学生的能力、教学目标的设定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一是,课堂授课要精,着力解决知识的疑难问题和重点问题。教学过程中要着力把握问题的关键,对于重点问题要设置疑问,引导学生思考问题,总结学科知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主动学习。二是,课堂教学安排要合理。统筹全局,重点发展。课堂教学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每堂课的重点内容。三是,增加课堂案例,丰富课堂的内容。由于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应用能力要求很高,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增加实务的案例,具体而形象的说明经济法的理论知识。
逐步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案例教学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变教师单项传授知识转化为师生之间的双向教学,学生又被动学习转化为主动学习,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实践能力。一般情况下,典型案例的选择有两种方法,一方面是经济法专业的教师自身的实践,在所接触的案件中选择典型性的案例;另一方面是通过新闻、报纸、学刊杂志搜集案例。对于不同案例的选择要选择与课程内容相关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深度,在满足学生的认知水平上横向增加深度。
反映生活中矛盾的攻击性,引导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矛盾。四是,设立模拟法庭。教师可以选取典型的案例组织学生模拟法庭,让学生担任不同的角色如:原告律师、被告律师和法官等,对案例进行审判。在这个过程中引导学生主动地搜集与案例相关的知识,提高学生分析案件,解决问题,总结知识的能力。这种开放式的教学模式具有很大的教学优势,但是要求师生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否则不会产生很好的效果。
(六)创新教学考核方法。
经济法的考核主要包括知识记忆和能力两方面。知识记忆大可不提,在能力测评方面,教师可以针对当前的热点问题布置思考题,让学生自己搜集解决方案,教师可以依据学生的完成的水平进行测评,这样不仅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还能使学生在搜寻资料的过程中提升总结的能力,增强对问题的分析能力。
(七)吸取国外经验,丰富国内教学方式。
美国目前流行的是诊所法律教育法。该种方法包括两种方案:课堂模拟和代理实际案件。意在通过学生解决没有现成答案的经济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提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这种教育模式完全打破了我国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现状,为我国经济法教育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方向,将其运用到经济法的教学中,有利于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完全有可能解决我国“高分低能”缺陷。
三、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进步,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法学知识就成为了每一位人才应必备的知识技能。经济法教学的不断改革为经济法注入了新的发展力量,符合科学主义发展观。
经济法的论文篇十
出生年月:1985年4月。
工作经验:应届毕业生。
毕业年月:2010年6月。
最高学历:硕士。
毕业学院:安徽大学。
所修专业:法学国际经济法。
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
籍贯:安徽省安庆市。
求职概况/求职意向。
职位类型:全职。
期望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
期望职位:法务、合规、律师助理教师。
意向概述:希望能找到一份有发展空间的工作。
自我评价。
认真负责、踏实稳重。
教育培训经历。
2007年9月至今,安徽大学研究生部2003年9月至2007年6月,南阳师范学院。
工作实践经验。
职业技能特长。
已获证书。
国家英语四六级证书。
计算机国家二级证书。
律师资格证书a证。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手机:
qq/msn:
经济法的论文篇十一
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主要是对经济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一方面抓住普遍规律,一方面在于应用经济法,为实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具体指导方针。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室经济法的本质探讨,通过对经济法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经济法现象的解决和经济法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经济法学研究对经济法治实践有着指导作用,同时,实践的结果,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反映,推动着研究的进步发展。一个有价值的经济法学研究,一定对法治实践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理论来源于经济法治实践,经济法治实践,一方面为研究提供了案例,另一方面,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过系统化的总结,直接转化为研究理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在飞速发展,但是目前依然存在缺乏对实践的哲学思辨、研究不能正确应用于实际情况和研究理论不能正确反映实践结果的想象。因此,为了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我们必须要站在实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加深对中国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的了解,深入研究分析,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学术研究理论并帮助其引导实践活动。
总体来说,部门法的划分相对来说更加人性化,并不是要一味地坚持传统客观标准。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都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手足兄弟,不可分割。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过程中,要坚持合作观念,深入到具体情况中,探索他们之间的共同点,加强经济法研究和部门法研究的交流互动。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要充分意识到部门法的法律价值,在研究社会经济现状时,充分利用部门法,相互合作,在解决问题上根据经济法和部门法的关联性,发挥他们的共同作用,有效的推动经济社会的实质性进步。
住经济法现象的普遍规律,找到法治情况的通用法则,以便于发生法治问题时有理可依,有据可查。经济法学学术的应用研究,则侧重于寻找到经济现象的具体对策。一般情况下,通过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分析,找到关于该问题的具体经济法对策,应用研究相对于基础研究来说,针对性更加强烈,对问题的处理更加细致化。我国经济法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联合起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断强化基础理论,深入探讨实际情况下的法治应用问题,是解决经济法问题的必要途径。
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在不断加快,经济法学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不管哪一门学问,都需要“除旧立新”的勇气。中国法学的发展速度快,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中国经济法学存在着依赖西方法学的方法论问题。没有自己的方法论和研究方法,一味地借鉴抄袭别人的创意,到头来,中国的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只能是一潭死水。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上,我们要考虑到国家的自身情况,引进国外先进理论是正确的,但是一定要注重国际法学的本土化研究,要在“以我为本”的基础上“为我所用”,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独特魅力。在传承中国或外国经济法理论的时候,我们必须把握“扬弃”思想,吸收优秀的法学理论,摒弃落后的、不适用于现实情况的法学理论,并注重继承基础上的不断创新。在深入探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适时融入本国特色理论体系,构建基于中国国情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
改革开放和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经济法现象进行本质性研究,使中国经济法与时代法则接轨,是当前必要的任务之一。处理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的基础关系、经济法和部门法的关系、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学研究的传承与创新关系,一定能突破当前经济发展阶段,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经济法的论文篇十二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影响着世界各个国家对全球化进程的思考。近几年来,全球经济秩序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保证各国权益以及和平合作,国际经济法也必定会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那么,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中,中国应当如何应对,关乎中国崛起的未来命运。本文对全球经济秩序变革下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进行了研究。而中国对于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更应该认真研究相应对策,并修改相关法律,维护国家在世界中的主权地位和正当权益。中国应该如何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经济秩序变革;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是指为了使世界经济整体进行有规律的发展变化、为了使世界各国公平地合作交易、为了使各国获得正当的权益而建立的运行机制[1]。国际经济法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世界各国对于世界经济贸易的干预,从而制定一系列的单边国家、双边国家条例,或者多个国家之间的条例合约。国家在国际生活中,经济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为了加强在世界上的国际地位,对于世界经济秩序改革和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经济全球化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了紧迫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是必需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经济全球化变革的这一机遇。
(一)全球经济体系的调整。
二十一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地发展,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并没有那么显著,出现了长期以来经济缓慢发展的现象。一战以后,美国逐渐取代英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英国实力大大减弱,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战争的影响,国家工业受到极大打击。随着这种形式不断持续,推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不可避免。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到达危险边缘。20世纪60年代以来,二战以后,英美等发达国家进入了战争后修复时期,无暇顾及中国等亚洲国家,亚洲国家趁此空隙不断发展自己的经济实力,使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亚洲的经济发展得到快速发展,并在全世界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力[2]。一些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对于世界经济贸易法律秩序逐渐有了自己的话语权。特别是21世纪的中国,印度等国家,在近几年大量引进外资,使国家的经济能迅速融入国际市场。
(二)国际货币不断演变。
二战以后,美国建立了世界经济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美元在国际上的地位等同于黄金。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的主要经济没有减少,但是出现了少数人集中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因此美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资人员,他们在美的一切投资即将受到贬值。这次危机没有对美国的金融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却彻底改变了美国金融体制,美元、日元、英镑等货币受到了冲击遭受贬值。在近几年,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获得相应的投票权,而以中国为主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正在不断往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国际面临着巨大机遇。
(一)增强影响力和约束力。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依存关系变得更为重要,各国的经济往来都是互利互助,。一个国家想要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互利双赢”成为国际上一种新的形式。因此国际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条约,用规范的法则来约束不良的行为。国际世贸组织的建立,使传统的国际商贸关系范围加大,并且扩展到多个领域中。比如服务贸易行业、金融贸易行业、技术贸易行业等领域[3]。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范围变广。国际经济法也不断地趋向具体化,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运作规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大,欧盟等贸易组织也不断地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将不断地完善,它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将不断地增强,它将越来越具有权威性。
(二)加深各国相互合作关系。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不断加强合作关系。国际经济法让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受到了影响,那么与它有经济往来的同盟国家必定会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国家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环境。每个对外开放的国家内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为了加强市场化的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同盟国之间应该对各自国内法律作出调整,以达到双方合作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律的渗透。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使得全球经济法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权威性。各个国家为了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接轨,因此国内制定相关的法律要和国际经济法接轨。国内的法律逐渐和国际经济法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个国家实力越强,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对应的它所制定的国内法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员国国内制定的法律和国际经济法相冲突时,其必定会修改国内法律,使他们相互融合。
我国经济法深受经济秩序变革的影响。在现实中,这种影响从表层上看是借助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会,中国经济法可以通过吸收、借鉴其他经济法实践经验来提升自己的内涵。从深层上看,则表现为中国经济法通过回应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对中国经济安全的挑战和对中国经济主权的冲击。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由于金融活动的趋利性和投机性,我国从事国际金融活动面临巨大的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金融公司必定会受到国外金融行业的冲击,甚至会导致国外金融业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样一来,不仅导致我国国内金融市场被分割,还会导致较小的金融公司因为竞争不过外来的金融企业,而面临倒闭。在全球化经济秩序变革中,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和冲击较大。其中最大的问题和挑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地位上的国家主权受到冲击。
(二)由于全球化时代各国经济的关联和依赖增强,我国必须面对全球化的经济危机问题。
跨国公司的进入,存在着控制我国某些产业产生威胁的可能。经济全球化变革必然会导致国外企业涌入中国市场,这对我国企业来讲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加大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压力。
(三)经济全球化的变革,是我国面临人才流失的威胁。
人才的供应不足成为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提高优越的工作环境以及自身经济实力。我国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提高综合国力来抵御经济风险的侵袭,而经济法的积极回应则是维护经济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一)使用法律解决贸易争端。
目前来说,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处于滞后状态,远远落后于欧洲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应该敢于拿起国际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对于世界贸易纠纷的法律建设工程应该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应该努力研究世界贸易各种规则并有效地利用国际贸易法解决世界贸易争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损失,以此来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目前我国国内法律相对来说也是滞后的,必须加强对国内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此来适应于全球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还应该加强和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法规的制定中应当积极参与和表现,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二)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
在经济全球化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还是比较低,影响较小。在传统的世界经济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中没有权利,要听任强国的摆布,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实现和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要摒弃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发展中国家要想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中积极主动,制定的国际经济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强调一切国家都有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三)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科技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只有不断加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建设,国家在国际中的地位才不会受到影响。首先我们应该鼓励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地增长;大大引进海外科技人才,使他们为我们所用,为危机的发展重建积蓄力量;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去竞争去发展;加强对教育的投入,我国教育事业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相对来说较大,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贡献,我们应该加大对专业性人才、技术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
在面对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和世界经济法的新趋向,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但全球化经济变革,也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无论是以中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还是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都能通过变革改变国家命运。身处变革浪潮中的中国,应该加大法律的建设,不断摈弃陈旧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更新法律、不断地进行探索。另外,我国还应该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经济变革中,中国要抓住机遇,使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当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国际实力,勇敢地迎接挑战。
经济法的论文篇十三
多媒体技术在小学语文作文教学活动中的运用可以是多方面的,也可以是多角度的,为了更好地在小学语文作文教学活动中应用多媒体技术,就需要教师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应用和思考,在更多的教学内容中引入多媒体技术的影子。教学设计是教师进行小学语文作文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教师通过自己的教学设计,可以很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教学计划,可以让自己的教学计划有序、高效地进行,让教师清楚地知道自己这节课要讲什么、下节课该做什么。但就目前小学作文教学计划的设计状况来看,教师在设计教学计划的时候更多的是低效的,这也会对高效开展小学语文作文教学活动带来一定的阻碍。教师在设计教学计划的时候可以引入多媒体技术,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教学时间,还可以让自己的教学计划更加清晰自然,让教师和学生都可以一目了然。比如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将自己的教学计划制作成一个教学课件,在这个教学课件当中主要描述一下自己的教学计划,如教师要怎样开展这个作文教学活动,每一次作文课不是说非要让学生写一篇完整的作文,可以把作文的每一部分分解开来。比如第一节课的时候讲述一下开头的写法,让学生在课堂当中练习一下开头应该怎么写,此外还有中间部分和结尾,教师都要在教学计划当中有所描述。然后教师可以在每堂课开始之前,利用多媒体技术给学生展示自己的教学计划,让学生自己也明白每堂课都会讲到什么,让学生清楚每节课的重点内容。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制定自己的教学计划,可以节省大量的课堂时间,对提升小学语文作文教学效率有很大的帮助。
二、注重作文写作技巧讲述,做到授人以渔。
学生在写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正反映了学生自身写作能力的不足。小学生由于刚刚接触写作这个语文教学部分,对这个陌生的语文教学部分学习起来有些吃力也是正常的。教师一定不能盲目求快,一味地追求教学效率是不可取的。教师一定要让学生自己去掌握一些写作技巧,做到授人以渔。写作过程也是循序渐进的,只有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写作技巧,才能更好地在平时进行发挥。语文写作技巧的讲述成为小学语文作文教学活动中的主体部分,教师可以将多媒体技术和语文写作技巧讲述结合起来,通过多媒体技术可以更好地进行写作技巧的讲授,有助于提升教学效率。比如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在课堂中给学生陈列一些教学范文,教师在找范文的时候,一定要以学生的视野进行寻找,不能脱离学生这个主体。然后针对这个范文进行作文讲述,如范文当中有一些拟人句和比喻句,这些修辞手法的使用都会使文章锦上添花。范文当中还会有一些写作方法,如一些描写景物的方法,还有一些写人的方法,教师都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给学生仔细讲述每一种方法的使用方法。通过这种方法将多媒体技术应用到小学写作技巧讲授课堂当中,学生对这种教学模式也更感兴趣,在课堂中也更为投入,对提升课堂教学效率有很大的帮助。
三、构建轻松融洽的教学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进行小学语文作文教学活动时,给学生构建一个轻松融洽的学习氛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轻松融洽的教学氛围可以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更为投入,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小学语文写作知识,对提升学生自身的写作能力有很大的帮助。多媒体技术在小学语文作文教学中的应用,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营造轻松融洽的氛围。学习兴趣的培养一直以来都是小学语文作文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教师可以在课堂中利用多媒体技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教师可以在课堂开始之前利用多媒体技术给学生播放一些有意思的视频,如可以给学生播放一些搞笑的视频,相信大部分学生都会被这种教学视频所吸引,调动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另外,教师还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给学生展示一些动态图片,让学生依据这些动态图片写一段话或者是一个句子,学生对这种教学模式更感兴趣,学习起来也就更为主动。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很好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有很大的帮助。
总而言之,多媒体技术作为一种现代化教学手段,拥有着很大的教学优势,可以让小学作文教学活动更加多样化。为了让多媒体技术更好地在小学作文教学当中应用,教师要逐渐增强自己的专业能力,针对多媒体技术深入研究,从而不断提升小学作文课堂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李岚军.浅析多媒体技术在小学语文阅读教学中的意义与作用[j].学周刊,20xx(23).
[2]马立海.浅析多媒体技术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作用[j].学苑教育,20xx(02).
作者:孙浩单位:江苏省泰兴市姚王小学。
经济法的论文篇十四
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行业越来越被人们关注,呈现出了生机勃勃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也面临着不少的威胁和挑战。作为中小型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在竞争激烈的物业市场上立足,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地发展,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物业服务企业;问题;发展策略。
1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专门进行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宗旨是“综合管理,全面服务,为业主和用户提供安全、整洁、方便、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2中小型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现状。
物业管理从20世纪80年开始进入我国大陆沿海地区,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人们对物业管理的需求日益增多,物业管理的社会地位也显著提高,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截至底,我国已有10.7万家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达到600多万人。去年全行业营业收入已超过8100亿元。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中小型物业服务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更是举步维艰。
2.1服务内容单一,企业盈利能力较低。
大多数中小型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模式比较单一,主要提供住宅物业的服务,而其他物业类型如写字楼、商场、工厂等较少涉足。同时主要提供一些常规性公共服务,对于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项目较少,不能有效地满足业主个性化需求,使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创收能力不强,限制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2培训力度不够,物业服务人员素质偏低。
由于中小型物业服务企业利润偏低,为了节约成本,企业直接招聘一些文化水平较低,专业技能不强的人员;同时企业对上岗员工的培训力度不够、培训方式陈旧、内容单一,只强调技能培训而忽视职业素养培训等,流于形式的培训使员工整体素质偏低。
2.3企业文化欠缺,服务意识不强。
大多数中小型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企业核心价值观,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企业员工并没有真正把它实践到日常服务行为中;其次,企业员工服务的主动性不够,责任心不强,对业主的需求关注度不高,不能及时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中小型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策略。
3.1打造特色服务,增强核心竞争力。
在激烈的物业市场竞争中,中小型物业服务企业只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打造特色服务,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真正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考虑。一是服务内容多元化。随着社会经济地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日益丰富,对物业管理的需求也呈现出多样性。因此中小型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只提供绿化、保安、清洁、设施设备维护养护等常规性服务,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业主的需求有针对性地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如家政服务、室内装潢、房屋租赁、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等。
该满足业主的个性化需求,以多样化服务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赢得更多的物业市场。二是服务方式专业化。专业化是社会分工细化的产物,它可以弥补中小型物业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和技术能力不足的缺陷,为业主提供更细致的服务。因此中小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承包给专业服务公司,如保安秩序、园林绿化、清洁卫生等,由专业服务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充分发挥其专业化优势。三是服务手段信息化。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小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建立网上服务平台,在企业内外部及时传达信息,实现资源的共享;同时还可以通过app等核心载体向业主提供在线增值服务,如在线水电煤缴费、手机充值、生活信息查询及在线预约下单等服务,满足业主对居家生活和社区商务的多元需求。
3.2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素质。
中小型物业服务企业大部分员工的文化素质偏低,尤其是高级物业管理人才缺乏。为优化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可以采用“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法对员工进行培训。一方面可以邀请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到企业来讲座,加深员工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认识;另一方面可以派一些优秀的员工到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参观学习或到高校进修深造,有利于员工服务能力的提升。同时还要按照不同岗位有针对性地为员工安排培训内容。比如物业服务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应接受物业管理政策制度、战略管理、知识管理、危机管理、创新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基层管理人员应进行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人际沟通、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而一线操作人员应强化具体岗位技能、职业道德及管理规章制度的培训。
3.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升服务意识。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有利于企业价值观和个人价值观的统一,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一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共同的愿景。由于中小型物业服务企业员工的文化素质、经验阅历、社会地位有差异,这也决定了他们的价值取向不尽相同。因此,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以业主需求为导向”“全心全意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核心价值观,并且要得到全体员工的认可和支持,自觉把这种核心价值观渗透到具体的日常服务工作中去,共同为实现企业目标而努力。二是建立“顾客满意”的企业文化。
顾客满意文化是指企业以提高顾客满意指标和顾客满意等级度为核心,从顾客的角度出发,分析、判断、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中小型物业服务企业要以顾客为导向,切实把顾客满意理念运用到物业服务中去,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会等方式了解业主的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为他们提供服务。同时还要处理好业主的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接收通道,如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投诉热线等,使业主投诉更便捷。面对业主的投诉时,物业服务企业更要认真对待,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尽快做出解决方案,并把处理完毕的结果及时回复给业主。
参考文献。
[1]王晓辉.物业管理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龙玉来.浅谈物业管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塑造[j].经营管理,(2).
[3]张文利.构建顾客满意的服务营销战略[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
经济法的论文篇十五
本文是一篇专业的教育论文,主要是关于二本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研究,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二本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方面问题。
高校市场营销专业教师在课堂上讲的多,学生认真听课的少,思考的少。很多学生认为营销员的素质、技能需要在工作中磨炼,不相信课堂理论学习。不管学生的观点是否正确,却反映了实践教学在营销人才的培养中作用很大。然而,在调查了一些高年级营销专业的在校学生和已经毕业工作的营销专业的学生后,发现当前地方二本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明显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实践性教学时间安排偏少,效果不佳市场营销专业(本科)各主干专业课程都应该有相应的实践教学,以促进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然而,从实践教学的安排时间看,占有25%的被调查学生反映只有少数课程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余下75%的学生则认为都是教师课堂理论教学。从实践教学的效果看,学生对各类实践性教学的平均评分都很低,均不超过30分(百分制),见表1。另外,从课程角度看,市场营销专业20门主干专业课程,调查显示每个班级平均仅有4至5门课程的实践教学被学生认可,其他课程实践性教学的效果被认为较差。上述情况表明了地方二本院校营销专业实践性教学时间安排明显偏少和效果不佳的事实。实践教学部分偏少直接导致了学生不清楚企业实际营销工作的要求,对营销工作环境缺乏了解,对自身素质信心不足等问题。例如,在被调查的学生中,56%的人对企业营销人员应具备的能力素质认识较模糊。在关于营销员最重要的能力调查中,已工作的毕业生与在校学生存在多项认识不一致的情况。此外,大约有2/3的受访学生对自身的专业素质缺乏足够的信心等。
(二)教学方式单一,案例教学质量无法保证实践教学方式多种多样。市场营销专业教师采用最多的教学方式是课堂案例教学,假如不考虑职业资格培训和毕业设计,超过50%的学生认同的实践教学方式有调查、策划等实践项目,上机演练,情景模拟(如礼仪实训)等,达不到各类教学方式总数的1/4,实践教学方式单一。在案例教学中,没有启发学生独立、开放性的思维,学生之间交流讨论少,老师也有事先准备不充分等情况,结果多数课程达不到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说明滥用案例教学方式,质量无法保证。例如,课堂案例教学中,学生经常仓促地阅读案例材料,并从原文中找出有限的字句去回答老师的提问,很难给出完整的、令人信服的答案。营销课程中的案例是讲述企业及当事人实际遇到的事件,解决案例中问题需要纵观整个事件,还可能涉及其他章节、课程、学科的知识,以及个人切身的社会经验。因此,案例教学需要学生之间相互交流讨论,以达到知识共享的效果。
(三)实践教学重点不突出,培养目标不明确首先,表现在每门专业课程内部缺乏实践教学的重点,培养目标不明确。市场营销专业20门主干专业课程,每门课程都应该有核心能力培养目标,以及相应的重点实践教学活动。例如,《营销策划》课程至少要让每位学生经历企业具体产品的4p设计,条件允许还可以让学生操作某项产品的实际营销活动。调查发现市场营销专业3/4的主干专业课程,没有针对课程的核心能力目标去开展一些重要的实践教学。其次,表现在没有突出重点课程的实践教学,一些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得不到实施等。调查发现在校学生得到最多的课程专题实践项目是:职业考证、毕业设计、市场调查分析、营销策划、礼仪实训等。然而,已毕业的学生则认为学校最有价值的实践教学方式是校外顶岗实习,最有价值的课程专题实践教学项目是市场调查分析、沟通谈判训练、客户关系管理、营销认知实训等。可见,存在一些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和课程专题实践活动没有被地方二本院校所重视。最后,一些已经开展的实践活动又无法保证质量。例如,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学生抄袭网络论文的现象较普遍,老师管控不严格。
二、二本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问题的原因。
(一)主观上实践性教学没有被教师重视最近几年,高校逐渐意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并提出实践教学的要求。任课教师开始制定课程的实践教学大纲,增加实践教学部分。然而实践教学并没有扎实开展,教学效果不好。主要原因在于任课教师主观上还不够重视实践教学,没有深入研究各种实践教学方式,对于各门专业课程可以开设哪些实践教学,以及在有限的课时内如何安排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时间,任课教师认识有限。其结果是很多课程的实践教学部分采取了案例教学和学生自己组织的形式,老师参与少,指导不力。由本次调查可知,市场营销专业20门主干课程,仅有少数课程的实践教学被认为是有效的;当问及各门专业课为何不能“一边理论,一边实践”式教学,51%的学生认为教师对实践教学研究不够,不能开展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任课教师是实践教学的策划者和执行者,实践教学的效果如何,任课教师始终是问题的核心,教师事先一定要重视实践教学,花时间和精力去琢磨它。
(二)客观上实践性教学存在教师执行困难任课教师执行实践教学的困难表现在:(1)实践教学时间跨度长,计划准备工作多。例如,进行一次市场调查,就涉及从确定调查对象、制定调查问卷、组织调查活动、到最后得出调查结论,整个过程要用很长时间,中间还可能涉及调课,占用学生的课余休息时间,实施起来较麻烦,并且可能得不到学生的支持。还有一些专题实践教学活动甚至要用一个学期才能完成,成效更难控制。
(2)一些实践性教学的空间活动范围大。如参观企业与顶岗实习,都是在企业单位进行的,空间跨度较大,而且会发生一些费用。通常,学校对任课教师组织的实践教学活动没有经费支持,学生集体外出十分困难。(3)地方院校专业课教师工作量大,课时有限。通常每门专业课有十多章内容,而每学期只有40至50多个课时,扣除节假日后甚至更少。任课教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课程讲完,课时已经很紧,没有多余时间安排实践教学和演练。(4)普通教师能够联络的企事业单位少。
普通教师人际交往范围有限,在没有校方帮助的条件下,他们通常没有能力将学生送到校外企事业单位去实训。
(三)实践教学缺少学校制度、设施与企业支持学校需要为实践教学制定相关制度,并提供设施和财力,最后还要对实践教学成果进行考核。但一些地方二本院校在实践教学上缺乏制度保障:(1)校内实践教学设施的投资普遍不足。一些学校的多媒体教室和机房数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专业课程没有配置模拟实训软件等,使课程无法精讲演示和学生上机演练。(2)校方没有积极地建立稳定的校企实习基地。为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寻找实训企业和合作单位是学校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帮助学生就业的重要途径。(3)学校没有实践教学的检查和约束制度。学校要求教师编制实践教学大纲,但教师是否按照大纲安排实践教学活动,学校没有检查和约束机制,这样使课程实践教学部分无法保证执行。目前,就市场营销专业来说,由于销售岗位的离职率较高,人员不稳定,愿意与学校长期合作实训的企业较少,这需要企业和学校积极寻找互利共赢的合作方式。此外,学校没有为方便实践教学而提供灵活的调课制度,且缺少实践教学的经费支持。
总之,学校在实践教学领域,主要问题是投资不足,主动性不够,导致无法实施一些实践教学,最终又不能对任课教师提出相应的要求。例如,在本次调查中,61.2%的学生认为学校的主动性不足,没有重视实践教学;63.2%的学生感叹学校没有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实践教学。
(四)学生管理工作宽松高校实践性教学成果的好坏不仅与学校、教师有关,还与学生有关。通常,任课教师安排的实践、实训的任务,学生总是很难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学习风气不端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就业压力较大,一些学生缺乏自信和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成绩好不一定就业顺利,于是在学习上也显得有些浮躁和不安,一点一滴的知识积累和能力锻炼缺乏耐心;因个人兴趣的差异,一些营销专业的学生认为自己不适合做销售,打算未来从事其他工作,在专业课学习及实训中降低了对自己的要求,这种情况女生较多;高校普遍采取的学生对老师考评制度,老师的教学质量主要由学生的评分决定,少数学生对老师不满会降低教师的在该学期的教学评分。老师担心被学生评“低分”,这样使老师在严格要求时有所顾忌。学生除了触犯法律和离校不归等严重原因之外,旷课、挂科、态度散漫等违纪行为通常不足以影响学生毕业。而教师若批评、惩罚学习态度不端正的学生,结果对自己不利。所以,当前教师对于维护校纪问题显得较为谨慎,学生自由散漫的态度难以扭转。
经济法的论文篇十六
加强对经济法可诉性实现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从更新经济法诉讼理念的高度对其加以综合并创新,以利用现有诉讼机制和创设经济法特别诉讼机制相结合的模式来加强经济法的可诉性。
对经济法可诉性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法的可诉性理解的基础上。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律公设的机构来判断纠纷的属性。与此相对应的经济法的可诉性是指为了解决经济法纠纷权利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机构的属性。换言之,在国家调节经济领域发生的法律纠纷,其主体应当有权将之诉求于司法途径解决。
第一,有实体权利义务,而无诉权的救济;或规定有法律责任,而无规定责任的适用。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由于我国没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由谁追究、如何追究董事、监事、经理的责任无明文规定,该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也难以落实。
第二,有实体权利义务,也有诉权的规定,但诉权规定很不周全。如《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从法条上看,该条似乎赋予了股东直接诉讼权。然而仅就这一条,亦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仅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而未包括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二是未规定该行为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三是根据该条,股东起诉仅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的情形,并且以“决议”侵犯股东合法权益为前提,这就把股东为公司利益而对董事等人的不法行为起诉的股东派生诉讼排除在外。
第三,在有限的经济诉讼中,没有公益诉讼、派生诉讼的规定。经济法律法规即使规定了司法救济,亦只限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提起经济诉讼的权利。而就公共性不正当行为来看,由于其损害的利益没有直接落实到具体的社会个体上,不存在民诉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而在诉权的行使上存在梗阻。基于现有规定,没有适合的主体可以对此类不法行为提起经济诉讼,除非行政机关有效执法,否则此类行为仍将逍遥法外。
1.创设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所谓经济公益诉讼,是指针对侵害国家经济利益、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经济违法行为,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代表国家起诉经济违法行为人的诉讼制度。在经济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也可以是负有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都能够成为控制经济违法的主体。
2.建立行政程序前置的经济法诉讼规则。起诉一般应以行政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权能,避免滥用诉权,社会公众对经济违法行为应先向行政机关举报,只有行政执法机关不予受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处理,才可提起经济诉讼。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主动性和快捷性的优势,及时制止和处罚经济违法行为,把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虽然经济诉讼与行政诉讼都可能适用行政前置程序,但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行政诉讼确立的是“民告官”的诉讼机制,其原被告的身份具有恒定性,法院审查的是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经济诉讼对原告及被告的。主体资格并没有限制,任何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都可以提起经济诉讼。法院的审查的范围也十分宽广,不仅局限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包括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所有主体的行为。
3.关于原被告的规则设计。首先,扩大原告的范围。不仅受害人有权起诉,而且其他一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也享有起诉权。经济诉讼在理论或制度设计上,可能是个人、特定的群体或特定的国家机关,都可以享有起诉权,但起诉的名义可以有特别的规定。其次,扩大被告的范围。包括一切对社会经济整体、全面、长远利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的组织和个人,不同于行政诉讼将被告严格限定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于被告大多在信息、经济实力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而提起诉讼的原告则一般处于弱势,若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显然难度比较大。因此,有必要在举证责任上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设计,以防止当事人提出的许多经济诉讼案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因此不能获得救济的后果。可见,在经济诉讼中,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并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被告必须举出反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不存在违法行为,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原告只需列举发生经济冲突或经济违法的现象即可。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可诉性是一种应然属性,建立完善经济法的诉讼制度将为我国适应司法救济宪法化、国际化、社会化的趋势,探寻经济法上权利的司法救济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