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汇总17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结合理论与实践,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为了写好一篇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小编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写作灵感。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司法改革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亲身参与了其中的一些改革实践,对于司法改革也有着一些心得体会。在这里,我想分享我的一些观点,并希望能够对司法改革的未来发展提供一些思考。
首先,在司法改革中,透明公正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透明公正的司法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回顾过去,我注意到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很多庭审过程对公众进行了公开,通过电视直播、网络直播等方式,使公众能够实时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进一步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此外,司法改革引入了律师参与审判的制度,律师的存在进一步保证了公平的庭审。通过透明公正的司法,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公正的环境,更推动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其次,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司法保护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我们要时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放在首位,树立为民司法的理念。司法改革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护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刑事审判中,我们要坚守法律尺度,不能滥用权力,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正的审判。此外,对于劳资纠纷、企业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我们也应该加大司法调解的力度,推动当事人和平解决矛盾,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第三,司法改革需要进一步优化审判流程,提高效率。据我了解,司法改革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如优化诉讼环节、加快案件审理进程等。但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仍有一些案件进展缓慢,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解决审判滞后、繁琐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例如,可以将一些简单的案件引入智能法庭,采用电子合议的方式,提高案件审判的速度和质量。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案件的信息共享效率,进一步推动司法的现代化。
第四,司法改革需要不断完善司法人员培训机制,提升司法水平。司法人员是司法改革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司法工作的质量。因此,我们应该强化司法人员培训,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和发展机会。建立健全的司法培训机制,组织专业化的培训课程,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此外,还可以加强与国外法律机构的合作,通过国际交流学习先进的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为司法改革提供更多的借鉴和参考。
最后,推动司法改革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司法改革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情,也关乎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全社会都应该参与其中。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应该积极向社会宣传和解读司法改革政策,增强公众对司法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公民也可以通过参与法律咨询、监督司法工作等方式,为司法改革提供宝贵建议和意见,推动司法改革取得更好的成果。
总之,司法改革是一项关系到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推进。通过透明公正、司法保护、优化流程、司法人员培训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改革,我们相信司法改革将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为维护公正、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二
司法改革作为现代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实施。而我国司法改革第四章是关于法官队伍建设的章节,涉及到法官队伍的选拔、培养、管理等方面。通过学习该章节的内容,我深感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即选拔标准、培养体系、管理机制、国际交流和创新方法,来阐述我的心得体会。
在法官队伍建设中,选拔合适的人才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司法改革第四章提出了一系列的选拔标准,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律水平等多个方面。其中,我觉得政治素质是一个尤为重要的标准。法官作为公正审判的执法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敏锐度,才能正确执行法律,为社会公平正义而努力。通过这一章节的学习,我意识到选拔合适的法官需要注重各个方面综合素质的考核,才能确保他们能够胜任自己的职责。
司法改革第四章还提及了培养体系的建设。培养合格的法官需要有完善的培训体系作为支撑。在培养体系中,要注重理论学习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相结合。理论学习可以帮助法官们深入了解法律知识和相关理论,而实践能力的培养则需要通过案件审理、模拟法庭等实际操作来进行。同时,培养体系还应该注重法官的专业化发展和职业道德的培养,以提升法官队伍整体水平。通过学习这一章节,我认识到培养体系的建设必须与实际需求相结合,注重培养法官的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
在管理机制的建设方面,司法改革第四章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内部管理、激励机制等。其中,我认为内部管理是重中之重。法院作为一个组织体系,需要有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以保证法官队伍的高效运行。在内部管理中,要注重公正和透明,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和纪律监察制度。此外,法院还应该注重团队合作和信息共享,以提升整个法院的工作效率和质量。通过学习这一章节,我明白了良好的管理机制对于法官队伍的建设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交流也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司法改革第四章中提到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意义和方式。通过与各国的法官和学者交流,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和智慧,提升我国法官队伍的水平。同时,国际交流还可以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理解和合作,有利于共同解决跨国性的诉讼和合作问题。通过学习这一章节,我了解到国际交流对于司法改革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是促进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
创新方法是司法改革中的一大亮点。司法改革第四章中提到了通过各种创新方法来推动法官队伍建设的问题。例如,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司法工作效率,通过互联网建立法官队伍的学习和交流平台等等。这些创新方法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获取和分享知识,提升自己的能力,进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通过学习这一章节,我认识到创新方法对于司法改革的意义和价值,是提升法官队伍整体水平的重要手段。
总的来说,司法改革第四章的内容全面涵盖了法官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通过学习和了解这一章节,我深感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同时,我也意识到法官队伍的建设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选拔标准、培养体系、管理机制、国际交流和创新方法等等。只有全面推进这些方面的改革,才能够建设出更加公正、高效、专业的法官队伍,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三
司法改革是一项历史性的任务,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例如审判公开、律师代表制、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化等。近日,我有幸参加一次与司法改革相关的学术研讨会,通过学习、交流和思考,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司法改革的意义和重要性。
司法改革是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战略举措,其意义不仅体现在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权利上,还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我国的司法改革必须紧紧围绕制度建设,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如完善法律法规、推行法治文化、打造公正高效的司法机构、引入互联网+等,以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现实诉求。
司法改革的过程必然会面临各种挑战和阻力,首先就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文化的偏执和行政干预等问题。拥有一套体系完备、制度科学的法律是司法改革的基础,同时,加强全民法治教育,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也十分重要。与此同时,司法机关本身也需要不断地完善自己的内部管理和提高审判质效,不断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
第四段:积极探索改革路径。
司法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路径。在当前背景下,我们需要加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司法公正、行政公正、经济公正和社会公正。同时,我们还要在司法领域加强与民主法治国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在国际上推行司法领域的交流互鉴。
第五段:总结。
综上所述,司法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只有不断地完善自身、处理好与外界的关系,才能更好地行使法律的权威,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繁荣和文明进步。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方向,推进“规则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让法律走进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四
对于生活中遇到的种种难题,我们都需要找到一种解决方法。然而,在找方法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例如找不到合适的方法、选择方法的过程中出现了犹豫不决等问题。如何在找方法的过程中,避免这些问题的影响,并找到最合适的方法呢?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第二段:学习别人的经验
当我们遇到一个难题的时候,首先要做的就是积极主动地去探索一下是否有别人已经解决过类似的问题,并从他们的经验中学习。这样一来,我们可以避免掉进类似的陷阱中,同时也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
第三段:多方面考虑
然而,即便是借鉴他人经验,还是可能会出现找不到合适方法的情况。此时,我们需要在综合考虑的前提下,尝试多方面探索。比如可以尝试使用不同的方法论,或是与不同领域的人交流并学习他们的思路等等。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方法。
第四段:决策
在找到一些可行的方法后,我们需要做出决策。在做出决策时,我们应该严格执行决策的原则以及一些基本规则,这样才能保证决策的质量。在执行决策时,我们应该尽力将方法贯彻到底,并适时调整方法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第五段:总结
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方法,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探索、多方面思考,同时严格执行决策原则和规则。总而言之,找到方法要抓住重点、快速行动,只有不断地摸索和实践,我们才能够变得更加优秀。因此,无论在哪个领域,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方法都是非常关键的。只要我们能够利用好每个方法和经验,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最好的方案,我们就能够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能力,实现更为出色的成就。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五
司法改革是一个涉及到政治、法律和社会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改革。在司法改革的第四章中,我深刻体会到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高效性和人民满意度的重要性。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改革,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下面,我将详细阐述对司法改革第四章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司法改革的第四章中,我深刻领悟到司法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应该相对独立于政治干预和外部压力,在审判活动中不受任何利益或势力的干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确保司法的独立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选拔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制衡机制,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最后,要提升司法的公开透明程度,通过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保证法官的工作公正性。
其次,在司法改革的第四章中,我深刻认识到司法的公正性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础。司法公正意味着法律的公平适用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无私。为了提高司法的公正性,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的透明度和改革司法程序。例如,在审判活动中,要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减少误判现象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再次,在司法改革的第四章中,我深刻感受到司法的高效性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司法高效意味着在合理的时间内审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为了提高司法的高效性,我们应该加强案件管理,优化法官配置,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要推广和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在司法活动中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最后,在司法改革的第四章中,我深刻体会到人民满意度是衡量司法改革成效的重要指标。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解决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人民的满意度,我们要加强司法公开和司法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互动,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司法工作;最后,要加强司法宣传教育,推广普法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总之,在司法改革的第四章中,我深刻认识到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高效性和人民满意度对于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只有通过这些方面的改革,我们才能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我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通过不懈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取得司法改革的新的更大成就。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六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司法改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回避的议题。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也深受司法改革的影响。通过参与各种法律事务和亲身经历,我对司法改革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司法改革不仅仅是一项政府的任务,更是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司法系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民等多方面组成。而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司法公正,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能享有平等的权益。这需要政府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有一个明确的方向,同时也需要公民积极参与和监督司法的运行。只有政府和公众积极合作,才能达到司法改革的目标。
其次,司法改革需要解决实际问题,并注重立法的效果与实施的配套。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需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社会需要和矛盾,制定一个有利于公众的法律体系。关键在于把制度规划好,把制度与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避免草率地进行司法改革。同时,司法改革还需要注重立法的效果与实施的配套。只有法律的实施与推动才能促进司法改革的进展,否则将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另外,司法改革要紧密结合公众的需求,保障公正和公平。司法改革应该围绕公民权益展开,重点解决人们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司法改革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修改上,更需要注重司法实践的改善和司法透明度的提高。只有通过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方式,我们才能建立一个互动的司法系统,把司法公正和效率体现得淋漓尽致。
再者,司法改革要不断完善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司法人员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和责任感决定了司法改革的质量。因此,司法改革需要加大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只有通过专业化的培训,才能确保司法人员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并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最后,我认为司法改革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司法问题的产生和解决都需要时间和耐心。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坚持原则,但又不能急于求成。只有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才能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同时,我们也需要保持开放的思维和态度,善于倾听不同声音,从而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司法体系。
总之,司法改革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努力。我深知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不断反思和改进,我们一定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高效的司法系统,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七
心得体会是我们学习的关键,它不仅帮助我们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还对我们未来的学习和工作生活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心得体会并不容易写出来,更不用说写出一篇好的心得体会。今天,笔者将和大家分享几种心得体会的方法,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和思考有所帮助。
第二段:准备阶段
首先,写好心得体会的前提是你需要有一定的准备工作。如果是对一篇论文、一本书或者一个项目的心得体会,那么你需要仔细阅读、研究、理解相关内容,并记录下重要的思考点和疑问点。同时,你可以将自己的经验和想法与所学内容进行比较,进而加深理解和体会。
第三段:写作阶段
接下来,你需要开始动笔写心得体会了。写作过程中,可以尝试用自己的语言来归纳总结前面记录下的重要思考点,并进行适当的解释、论证和举例,以此展现自己的见解和思考过程。在写作时,需要注意要表达出你对所学内容的深入理解与思考,而不是简单地重复内容。
第四段:反思阶段
完成心得体会的初稿之后,可以对自己的写作过程和成果进行反思。你可以重新阅读自己的心得体会,思考其中的不足和可以改进的地方。同时,可以考虑向同学、老师等进行交流和反馈,借此来深化自己的理解和找到改进的方向。通过反思,你能够更好地提高自我的写作能力和表达能力。
第五段:总结
心得体会的写作过程并非易事,需要我们认真准备、认真思考、认真反思。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所学内容,也可以提高自我思考和表达能力。希望笔者分享的这些方法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写好心得体会,从而更好地提高自己的学习和思考水平。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八
据了解,《实施方案》特别就司改中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如何防范司法“打招呼”、如何留住司法人才、如何启动错案倒查问责、如何建立立案登记制、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审判权与执行权如何分离、社区矫正如何走向法治化以及如何推动法制教育8方面焦点问题进行详细部署分工。
其中,对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法官检察官离职潮问题,《实施方案》明确,将从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改革和完善,建立起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留住人才。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在接下来的改革中,将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还将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在总结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此外,还将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法律化,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并在今年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九
如贺卫方教授前文所言:“一般大众传媒更如同约好了似的,对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系统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负面现象连篇累牍地加以报道。”近来又有以揭露社会不公现象为己任的“焦点访谈”报道了云南两个地方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法的情况,又一次把人们的目光吸引到司法公正的问题上。这一报道引出了一个老话题,即司法公正与社会环境的关联问题。如人们所知,司法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对现行司法体制的改革来实现司法的公正性。这种改革是针对司法体制自身的,尤其是目前的分散化的司法改革――审判机关的司法改革、检察机构的司法改革等更限于自身体制的改革。而这种自我手术式的和非扩散性改革的局限性,使司法改革难以有很大的作为。我们应当认识到如果与司法体制相关的体制不改革,没有一个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体制环境,司法体制自身的改革也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效。笔者的这种观点似乎有“环境决定论”的嫌疑,但必须承认,如果不消除外部体制上的.问题,而只是简单地对“终端”“杀毒”,即使是天天升级“杀毒软件”也将无济于事。以“焦点访谈”报道的情况看,云南的两个基层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法的一个原因是受到地方行政的干预,而这似乎还是一个主要原因。问题在于,为什么地方行政能够干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呢?为什么法院没有能够顶住来自地方行政的干预呢?这里涉及我们长期议论的司法独立性问题。我们可以设想基层法院面对地方的行政干预“勇敢”而上,去堵“枪眼”,但后果会怎么样呢?我想,如果抵制地方行政干预没有什么不利后果以及能够有效抵制的话,相信就不会发生上述报道的司法不公问题。问题恰恰在于地方行政能够有效地干预,这种干预是以制度和权力作保障的,而不是以情感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名义上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法院是无法加以有效抵制的。不是奉行“不抵抗主义”,而是抵抗常常是无谓的。地方行政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准确地讲就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法院是什么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关系,但实际上,法院是受控于地方政府的。法院的人、财、物,哪一项不受地方行政的控制?除了地方政府以外,可以干预的还有其他一些权力机构。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从名义上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但最重要的提名权却是在地方组织。在财政方面,更是要受到地方行政的控制。
从实质上分析,地方行政机构就是地方的主要权力机构,地方法院不过是地方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而已。在这个意义上,甚至谈不上地方干预与否的问题。这种关系在建筑格局上也能反映出来。在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或地方党的办公楼处于中心位置,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办公楼围绕其外。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完全是等同的位置。从实际结构关系看,法院不过是地方行政的附庸,法院就应当服从于地方行政。退一步而言,地方行政干预不对,那地方党组织又能不能干预呢?问题的答案具有悖论特征,实践中答案却是肯定的。为了维护地方的利益,地方行政可以通过地方党组织实行间接干预。由于地方党组织的干预具有其政治正当性,因此法律理论上的不干预理论就难以对抗。在权力架构方面,基于这种政治正当性,设计者也没有打算要真正让法院摆脱这种权力干预。对于大案、要案,地方权力机构可以通过特定的机构对公、检、法进行统一协调,这是众所周知的实情。统一协调是从积极意义上来表述的,消极意义上就是干预。
从中国目前的现状观,不仅是基层法院受制于地方的干预,更高一级、高二级的审判机构不也处于这种境况吗?地方权力机构对司法干预的动因很多,地方的经济利益、地方权力机构中具体行使权力者个人的利益、权力行使者对司法公正性与司法者的认识差异等等。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架构下,经济主体的利益与地方权力主体有着密切的关系,地方政府往往有自己的全资企业,由于各种无法脱离的利益联系,也就必然要使地方行政进行干预,不干预是不可能的。领导批条这种干预方式在实践中从来都是畅通无阻的。因为我们的体制和观念成就了这一点。
要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坚持法治原则,独立的、不受干预的司法是其必要条件。对此,似乎我们都明白。但遗憾的是,这种认识仅限于法的理论和理想层面,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认可。一句“中国国情”就将这种认识全部消解了,因为所有关于司法独立的原则和措施都是非中国传统的。而且正当的干预更为干预者提供了干预的契机。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观念上并未真正接纳独立审判的意识,另一方面,是我们的体制架构为这种干预提供了条件。因此,当我们在观念上接受了独立司法的必要性时,就应当改革能够干预司法的现行权力结构体制。这就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就应当在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当然,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是十分困难的,但正如贺卫方教授前文结语所言:“我们且不可‘只拣无火处走’”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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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
在当下的中国司法改革实践中,司法改革为谁而行如何展开,这似乎已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一问题在学理上还值得深入探讨,有鉴于此,本文将在考察法治国家司法运作理念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并阐发一种以人为本的改革理念,即赋予和保障公民主体性地位、服务公民的司法理念,以抛砖引玉。
所谓以人为本的改革理念,是指在司法制度的构建与运作中,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维护其尊严,让其发挥决定、支配和主导作用,避免沦为客体的司法价值观。
此一理念的基本要求有以下方面:(1)公民决定司法制度的构建,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和进展;(2)司法制度之设计和改革应当便利公民、不辜负民众的期待;(3)在司法程序中,以公民和当事人为中心主体;(4)司法机关开展活动应当以“为当事人服务”为宗旨。
首先,公民决定司法制度的`构建,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它包括两个层面:其一,依民主政治的要求,主权在民,司法权的运作亦应由公民决定和行使。因此,司法制度的建构、司法程序的内容,当由公民以表决等直接或间接方式最终决定。同时,公民有权直接或间接参与司法活动,行使司法权。其二,由公民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和进展。这就要求司法改革方案的确定和实施以公民的意志而不是以司法机关的意愿为转移。同时,对于司法改革的评价,亦应当以公民的标准为标准。因此司法机关和法官的行为而不是公民的行为是变革对象。
其次,司法体制设置以及相关制度的建构应便利公民。所谓便利公民,一方面是指便利公民接近司法,即赋与和保障公民的诉讼权,使其首先能够快速、有效的进入司法轨道。另一方面则是指便利公民参与司法,这就要使公民在司法程序中能低投入、高效率地行使权利。因此,司法机关和法官的行为应当具有经济性;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应当简易和流畅;司法规则和司法语言应当明白易晓,以免当事人在诉讼中恍若置身迷宫,不明就里。
再次,在诉讼中,以公民和当事人为中心主体。这可从两个层面把握,第一个层面,公民和当事人不是司法之客体或手段而是主体,不能将公民和当事人置于被处置、被压迫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更进一个层面,公民和当事人是第一位的主体、中心主体或者说最主要的主体。也就是说,仅仅使公民和当事人在司法中不成为客体是不够的,更要使其成为司法主体中的主体、第一位的主体。因此,当事人应成为诉讼活动的实质参与者和主要支配者,整个程序都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尊严,保障其行为自由。诚如所言:“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如果承认和尊重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就会给予他们获得公正听审的机会,使他们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中来,成为自身实体权益乃至自身命运的决定者和控制者……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社会成员也会对这一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产生信任和尊重”(陈瑞华语)。
最后,在诉讼中,司法机关和法官应当贯彻为公民和当事人服务的宗旨。即从第二位主体、服务性主体的定位出发,将工作重心放在为公民和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上。以服务质量高低作为评价其行为的标准。这意味着清除司法权神圣观,彰显其公共服务性质。为此,司法机关和法官不仅应支持和促进当事人的意志与行为,最终使公民和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而且还要使公民和当事人受到体面和尊严的对待。故法官的角色和行为型态要有亲和性,这样才会使当事人感受到在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受到了应有尊重,提高裁判的正当性和信任度,避免司法游离民众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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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一
在我们生活和学习中,方法是我们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正确的方法能使我们事半功倍,而错误的方法则会浪费我们宝贵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在我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也深深地体会到方法的重要性。通过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我逐渐领悟了一些方法的心得体会,现在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第二段:教育方法
教育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业,对于孩子们的成长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的工作中,我经常需要教授一些知识和技能,因此,我非常注重教育方法的掌握。我发现,教育方法要因材施教,因人而异。对于不同类型的学生,我们需要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例如,对于一个沉默寡言的学生,我们应该采用启发式教育,通过启发他的思维,激发他的潜能;对于一个好动好玩的学生,我们应该采用游戏教育,将知识融入游戏中,使他在玩中学,在学中玩。
第三段:学习方法
学习是我们一生中不断追求知识的过程。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也摸索出了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首先,总结和归纳是学习的好方法,通过总结和归纳,我们可以发现知识的内在联系和共性,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其次,多角度思考也是学习的好方法,只有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才能发现问题的本质和不同的解决方法。最后,积极实践也是学习的好方法,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知识。
第四段:工作方法
工作是我们实现自我价值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我的工作中,我也总结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首先,明确目标是工作的好方法,只有明确了目标,才能更好地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其次,团队协作也是工作的好方法,通过团队协作,可以凝聚力量,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最后,不断创新也是工作的好方法,只有不断创新,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社会的发展。
第五段:总结
总之,方法是我们生活和学习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通过正确的方法,我们就能事半功倍,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在教育、学习和工作中,我们都可以运用到各种不同的方法,通过不断探索和总结,才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这些方法,并不断地进步和发展。因此,我们要时刻重视方法的学习和运用,才能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和对社会的贡献。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二
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需要与他人交流和沟通的情况。而要实现有效的交流和顺利的沟通,则需要一定的讲方法。讲方法是为了使自己的意思能够被别人理解和接受,并且通过讲话来获取所需的信息和达成共识。通过长期的实践和经验,我深刻体会到讲方法的重要性,并从中也领悟到了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注重言简意赅
在交流和表达自己的观点时,我深刻体会到言简意赅的重要性。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来表达,能够突出主要观点,使对方更容易理解自己的意思。而过多的废话和冗长的句子则会让对方迷失在语言的海洋中,无法抓住重点,理解起来会很吃力。因此,我在交流中尽量避免废话,并用简洁的句子来表达,以确保对方能够准确把握我的意思。
第三段:注意语言的选择和措辞
除了言简意赅之外,语言的选择和措辞也是讲方法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在与他人交流时,选择恰当的词汇和用词方式,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图,并且避免引起误会和冲突。比如,在表达不同意见时,我会使用较为委婉和客观的措辞,以避免对方对我的意见产生过多的抵触情绪。此外,我也会避免使用带有情绪色彩的言语,以免引起他人的不悦或冲突。通过注意语言的选择和措辞,我能够更加准确地传递自己的意思,并与他人取得良好的交流效果。
第四段:倾听的重要性
在讲方法中,倾听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技巧。通过倾听对方的意见和观点,我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他人的想法,并且能够更好地把握他人的需求和要求。倾听还可以表达对他人的尊重和关注,增加彼此的亲近感。因此,我非常重视倾听,在与他人交流时,注重倾听对方的发言,并在理解了对方观点的基础上,再进行自己的回应。这样,不仅能够避免误解和偏见的产生,还能够建立更好的人际关系。
第五段:灵活运用不同的讲方法
为了适应不同的情况和需求,灵活运用不同的讲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在交流中,有时候需要用到直接坦率的讲话方式,以表达自己的态度和观点。而另一些情况下,则需要更多地运用亲和的方式进行交流,以获得对方的支持和合作。另外,与不同的人交流时,也需要根据对方的性格和偏好来灵活调整自己的讲方法。通过灵活运用不同的讲方法,我发现交流效果会更好,与他人的沟通也会更加顺畅。
总结:
通过不断地实践和经验积累,我深刻体会到讲方法对于有效的交流和顺利的沟通的重要性。在与他人交流和表达自己观点时,我注重言简意赅,注意语言的选择和措辞。同时,我也非常重视倾听,以及灵活运用不同的讲方法。通过这些方法,我能够更好地传递自己的意思,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交流关系,并且更好地达成共识和合作。我相信,只有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讲方法,我们才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取得更好的交流效果。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三
《中国青年报》11月23日报道,该报刊发《权威刑法专家透露:最高法院已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近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的一项司法改革举措,他建议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专门办理死刑核准案件。
笔者认为,这一消息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件大事,表明了司法改革正在向前推进。学者刘武俊也认为,这一信息表明最高法院在对待死刑核准问题上的明智之举,真正兑现了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行使的明确规定。
但是,笔者在为之高兴的同时,也深感司法改革的推进速度缓慢,近些年来,要求对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的呼声一直不断,学者们也进行了大量的论证,但实际改革的步伐却总是“雷声大、雨点小”。前不久,笔者在江西省赣州市举行的“地方法院现代化”论坛上获悉,有关死刑核准权的收回、法院鉴定权的改革等已经原则上达成一致,但学者们普遍关注的法院执行权的改革、公安看守所归属问题、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等等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学者们普遍认为,司法改革归根结底是司法权的重新配置和合理划分、界定的问题,然而,仅仅于此认识我们并不能看出司法改革的推进的艰难之所在。在笔者看来,司法改革中至少涉及三方利益的博弈。
首先,司法改革是一场在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博弈。这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在内的多方博弈,比如法院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局行使,那么法院的权力相对缩小、司法局的权力要扩大;再比如建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那么法院的权力相对扩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力相对缩小。而权力在现实中往往就代表了利益,对拥有权力的`惯性依赖,必然让相关机关难以在改革上作出正确的取舍,而是想方设法找出自己应当拥有该该权力的理由。
其次,司法改革是一场在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司法改革中,有时是公权力的退步,而公民权利的扩张,或者相反公民权利缩小,公权力的扩张。比如建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能自由行使权力就相对缩小,而公民可以对有关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司法审查,就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在扩张,那么在将来的实践中也必然带来这些机关在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时更为不便,为维护自身的权力,因而,有关机关与民众声音之间的一场博弈也将在所难免。
最后,司法改革也是一场上下级之间的权力博弈。改革的进行,必然也会涉及到上下级司法机关、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权力的重新配置,比如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就是在法院上下级之间进行权力的重新配置,下级机关有时也会力争保有原有的权力,而且有时地方政府也需要希望本级司法机关行使某些权力以方便其政策目标的实现,而参与到博弈中来,使这场博弈更加复杂。
在司法改革中,有时是司法权的重新配置不仅是一方面的博弈,很可能是这三方面交错进行,使得博弈错综复杂。但是,仅仅是博弈的复杂,还只能说明改革的艰巨,并不能完全说明改革为何步履蹒跚,事实上,我们看到,本来司法改革既然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民之间的博弈,就应当有多方参与,中立的第三方来主持,改革必然会在博弈中逐步推进,但现实的状况恰恰是与之相反。
现行的司法改革仅仅是司法机关主导下的改革,有关的司法机关在司法改革中起着主导作用,各自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进行改革,偶尔也邀请有关学者参加,而不是由中立的人大来主持,这样的司法改革必然很难达到意见的统一,使得改革极为缓慢。其次,司法改革也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民众很难从中发出实质的声音,司法改革就必然不能更多体现公民的权利,从而使改革缺乏亮点,不能做出实质性的突破。
所以,我们在为最高法院已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而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更应当看到改革的步履维艰,我们渴望对改革司法改革,让中立的权力机关来主持司法改革,让更多的民众参与进来,从而推动司法改革加快进行。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杨涛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邮编:341000
tao1991@
tao9928@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四
方法是指为达成某种目标而采用的一系列步骤或策略。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总会碰到各种问题,如何解决问题,如何高效地完成任务,如何达成目标,都需要采用适当的方法。在长期的实践中,我总结了一些方法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制定计划是成功的关键。
无论是完成小任务还是达成大目标,制定计划都是成功的关键。计划能够让我们事先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避免盲目行动带来的风险。当然,制定计划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需要我们对任务的整体了解、对可行性的评估、对时间和资源的分配等等。在实践中,我常常会将任务分为多个小的部分,对每个小部分制定详细的计划,最后整合成一个完整的计划。这样可以让任务变得清晰、准确,虽然需要耗费一些时间和精力,但是效果非常好。
第三段:坚持不懈是成功的保证。
有了计划,我们就需要有坚持的意志来完成它。坚持不懈是成功的保证,也是方法的重要因素之一。很多人之所以失败,并不是因为计划不好或者方法不对,而是因为缺乏坚持的力量。在实践中,我会设定一些具体的目标,用心记录每一次进步和不足,不断调整自己的步伐来保持前进的动力。同时,也要学会自我激励,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及时给自己奖励,这样可以增强自信和动力。
第四段:细节决定成败。
细节决定成败,这是我从很多事情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在完成任务时,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结果。例如在写文章时,一个粗心的错别字也可能让文章的质量大打折扣。因此,我们需要把每一个细节都看得非常重要,不能忽视任何一个小问题,一定要全神贯注地完成每个环节。这样才能确保最终的成果达到理想的效果。
第五段:撞南墙再回头,成功要靠积累。
“撞南墙再回头,成功要靠积累”,这是我从失败中总结出来的价值。凡事都只有经过实践之后才能真正领悟其中的门道,失败就是一种积累经验的体验。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保持开放的心态,不要因为失败而气馁,反而要学会在失败中寻找经验和教训。通过总结和反思,收集并记录下来,这些经验和教训会在今后的实践中帮助我们取得成功。
结语: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尝试采用不同的方法,摸索出适合自己的方法。而成功要在方法的积累和总结中实现,逐渐走向成功的道路。我相信,用这些方法,会让我们的实践更为高效,还会让我们的人生更为精彩。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五
方法心得体会是在实践探索中,通过总结自己的经历,总结出一些通用有效的方法,在以后的实践中提高效率。作为一个学生,在求学的过程中,我们不断地执行和尝试着各种学习方法,以符合我们的学习风格和技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在这篇文章中,我想谈谈我对于学习方法的理解和体会。
第一段:看书法
看书是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在信息爆炸的今天极其重要的。但是有很多同学会遇到看书的问题就是看完了之后将内容全部忘记,所以,我们需要采用更高效的看书方法,就是主动阅读。主动阅读是指我们通过不间断的问自己问题的方式阅读,将其与我们原有的知识结合,从而更清晰地理解和吸收读过的内容。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当每一页书都通过思维转化,转化成自己的知识才能真正学有所成。
第二段:思维导图法
另一个我经常使用的学习方法就是思维导图法。在思维导图的过程中,我们通过使用树形结构,将不同的思想或者概念联系起来。这个方法可以帮助我们理清思路,将复杂问题分解成易于理解的单个单位。同时,思维导图也可以让我们轻松的记忆信息和知识点。在我看来,思维导图法是非常适合来学习新学科,同时也特别适合复习的时候,因为可以通过思维导图来巩固记忆,同时也能快速复习和检验自己的理解程度。
第三段:做笔记法
做笔记是我们学习的过程中很好的一个习惯,因为有时候复杂的概念和信息是很难短时间内记住的。所以,我们需要在学习的过程中留下一个记录,用文字或者图像的形式来概括或者重现所学的内容。在我看来,做笔记法的核心是能够将我们所学的内容以自己的方式记录下来,并在需要的时候快速的回想起来。所以,合理的写笔记方法能让我们更快更有效地记住所学内容。
第四段:分组学习法
分组学习是我觉得非常有效的学习方法之一。通过小组学习,我们能够分享不同的知识和技能,从而更快地学习和掌握新科目的复杂内容,并用其他成员的技能和知识来弥补自己的盲点和不足。从一个人的视角来看,小组学习是不仅仅是一种交流和讨论的方式,而且也是一个可以交流问题的技能和知识的地方。小组学习需要大家的配合和投入,也让我们时刻学习着如何成为更好的团队合作者。
第五段:积极态度
学习的过程中,积极的学习态度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像您所知道的 ‘成功不是终点,而是一种态度’ ,很多学习者都会遇到学习的困难。有时候学习的过程甚至会带来一些挫败感或失望。但是,有一个积极的态度就可以让你越过这些障碍并持续地激励自己。一旦你抓住这个积极的意识,就可以找到新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并取得成功。因此,我认为乐观的态度是学习方法的关键因素之一。
总之,通过使用不同的学习方法,能够帮助我们更加高效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方法。不同的方法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局限性。但是,只要我们经过不断的尝试和探索,并总结所学,就能够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在未来的学习过程中,我将继续采用并探索各种学习方法,力争将学前以学后,进一步提高学习效率。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六
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中国开始打破僵化的政治经济体制,实施改革开放,社会各个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整个国家生气勃勃,综合国力在世界上有了明显提高。改革在政治经济的各个方面逐渐深入,改革这个词成了各级领导干部常常挂在嘴边的热门词汇,并且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在实践中创造发挥,大胆破旧立新,在政治经济的各个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负面作用。一些干部把自己不合常规的做法都称为改革,利用改革之名任意打破原有的规章制度,借改革之名冲破规章制度对自己的约束,任意制定新的制度,使得一些地方和部门成为一把手为所欲为的天下,也使一些干部在大浪淘沙的改革中逐渐蜕化,走向人民的对立面。改革要健康发展,必须明确一点,那就是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新的制度,破除旧制度只是建立新制度的手段,绝不能本末倒置,把改革作为打破一切约束的借口。任何社会,任何发展阶段,都只有有序才能健康稳定的发展,改革必须有不容随意打破的界限,在以稳定、严谨为基本特点的司法领域尤其如此。
司法制度以程序严谨为基本特点,任何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司法行为都被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行为。如果在司法工作中随意破旧立新,不受既定程序的约束,就会使法律失去威严,国家失去控制,人民无所适从,整个社会陷入混乱。当然这并不是说司法制度就不能改革,而是要求在司法领域中的任何变动都必须慎之又慎。改革的目标是要使司法制度更加严谨科学,程序更加稳定,使司法制度能够更加有效的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简而言之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建设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稳定性必须要求对有资格进行司法改革和制定新制度的权力主体严格限制,不能有太大范围。
但中国的现状是,任何一个地方的党委、人大、司法部门都可以制定本地区在司法领域中的规章制度,自己决定立案范围、办案程序,制定法外之法。这一现状使国家制定的统一的法律在不同地方有着不同的面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违背了党和国家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为个别地方实行人治打开了方便之门。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在现代西方的单一制国家,国家权力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中央制定的法律在全国有同样的效力。地方没有权力制定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部门独立于地方之外,各地方部门都没有权力干预本地区的司法工作。但是中国的制度却有独特的特点,司法机关隶属于各地方权力部门,向本地区的'权力部门负责,受地方权力部门领导。这使得各地方有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这一点上似乎与西方的联邦制更为相似。但和联邦制不同的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由中央直接控制的,所以整个国家在地方所有权力集中于一体,各地方这种集中权力的控制权掌握在中央这样的体制下仍然维系着单一制的国家体制。它和西方单一制的区别是,中央权力通过一条线控制各地方权力,地方的不同等级之间都是这种单线式的控制,地方权力机关拥有控制本地区一切方面的权力,而地方的司法机关首先对本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并不直接向上一级司法机关负责。而西方的单一制则是中央通过司法、行政多条线控制地方,地方没有一种集中的、能够掌握本地区所有方面的权力。两者相比较,后者能够更有效的维护整个国家的有序和稳定,而前者实际上是封建权力体系的延续。封建时代的中国,各地区的封疆大吏在本地区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每一级的官员对上一级负责,在本地区统一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权,没有独立的司法系统。这是中国司法改革所迫切需要改变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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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七
如贺卫方教授前文所言:“一般大众传媒更如同约好了似的,对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系统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负面现象连篇累牍地加以报道。”近来又有以揭露社会不公现象为己任的“焦点访谈”报道了云南两个地方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法的情况,又一次把人们的目光吸引到司法公正的问题上。这一报道引出了一个老话题,即司法公正与社会环境的关联问题。如人们所知,司法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对现行司法体制的改革来实现司法的公正性。这种改革是针对司法体制自身的,尤其是目前的分散化的司法改革――审判机关的司法改革、检察机构的司法改革等更限于自身体制的改革。而这种自我手术式的和非扩散性改革的局限性,使司法改革难以有很大的作为。我们应当认识到如果与司法体制相关的体制不改革,没有一个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体制环境,司法体制自身的改革也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效。笔者的这种观点似乎有“环境决定论”的嫌疑,但必须承认,如果不消除外部体制上的问题,而只是简单地对“终端”“杀毒”,即使是天天升级“杀毒软件”也将无济于事。
以“焦点访谈”报道的情况看,云南的两个基层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法的`一个原因是受到地方行政的干预,而这似乎还是一个主要原因。问题在于,为什么地方行政能够干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呢?为什么法院没有能够顶住来自地方行政的干预呢?这里涉及我们长期议论的司法独立性问题。我们可以设想基层法院面对地方的行政干预“勇敢”而上,去堵“枪眼”,但后果会怎么样呢?我想,如果抵制地方行政干预没有什么不利后果以及能够有效抵制的话,相信就不会发生上述报道的司法不公问题。问题恰恰在于地方行政能够有效地干预,这种干预是以制度和权力作保障的,而不是以情感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名义上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法院是无法加以有效抵制的。不是奉行“不抵抗主义”,而是抵抗常常是无谓的。地方行政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准确地讲就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法院是什么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关系,但实际上,法院是受控于地方政府的。法院的人、财、物,哪一项不受地方行政的控制?除了地方政府以外,可以干预的还有其他一些权力机构。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从名义上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但最重要的提名权却是在地方组织。在财政方面,更是要受到地方行政的控制。
从实质上分析,地方行政机构就是地方的主要权力机构,地方法院不过是地方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而已。在这个意义上,甚至谈不上地方干预与否的问题。这种关系在建筑格局上也能反映出来。在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或地方党的办公楼处于中心位置,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办公楼围绕其外。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完全是等同的位置。从实际结构关系看,法院不过是地方行政的附庸,法院就应当服从于地方行政。退一步而言,地方行政干预不对,那地方党组织又能不能干预呢?问题的答案具有悖论特征,实践中答案却是肯定的。为了维护地方的利益,地方行政可以通过地方党组织实行间接干预。由于地方党组织的干预具有其政治正当性,因此法律理论上的不干预理论就难以对抗。在权力架构方面,基于这种政治正当性,设计者也没有打算要真正让法院摆脱这种权力干预。对于大案、要案,地方权力机构可以通过特定的机构对公、检、法进行统一协调,这是众所周知的实情。统一协调是从积极意义上来表述的,消极意义上就是干预。
从中国目前的现状观,不仅是基层法院受制于地方的干预,更高一级、高二级的审判机构不也处于这种境况吗?地方权力机构对司法干预的动因很多,地方的经济利益、地方权力机构中具体行使权力者个人的利益、权力行使者对司法公正性与司法者的认识差异等等。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架构下,经济主体的利益与地方权力主体有着密切的关系,地方政府往往有自己的全资企业,由于各种无法脱离的利益联系,也就必然要使地方行政进行干预,不干预是不可能的。领导批条这种干预方式在实践中从来都是畅通无阻的。因为我们的体制和观念成就了这一点。
要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坚持法治原则,独立的、不受干预的司法是其必要条件。对此,似乎我们都明白。但遗憾的是,这种认识仅限于法的理论和理想层面,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认可。一句“中国国情”就将这种认识全部消解了,因为所有关于司法独立的原则和措施都是非中国传统的。而且正当的干预更为干预者提供了干预的契机。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观念上并未真正接纳独立审判的意识,另一方面,是我们的体制架构为这种干预提供了条件。因此,当我们在观念上接受了独立司法的必要性时,就应当改革能够干预司法的现行权力结构体制。这就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就应当在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当然,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是十分困难的,但正如贺卫方教授前文结语所言:“我们且不可‘只拣无火处走’”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