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律心得(模板17篇)
批判是对事物进行全面评价和分析的一种思维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的办法。写作需要锻炼,只有不断练习才能进步。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法律心得篇一
社会法是指规范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社会法处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于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如劳动关系、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等。社会法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段落二:我对社会法的理解
社会法是我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我来说,社会法与我息息相关,它直接关系到我的生活、安全和权利。我明白在社会中,法律不能含糊不清,必须明确、清晰、可执行,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我从社会法中学到,遵守法律是每位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的繁荣稳定积极作出自己的贡献,不违反法律规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段落三:社会法对生活的影响
社会法对我们生活的影响非常深远。在家庭关系中,法律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利益关系、子女的抚养、婚约的内容等,维护了家庭成员的权利;在工作关系中,法律规定了对工资的支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条件的保障等,规范了雇用和被雇用双方的权利;在社会公共领域中,法律规定了公共场所的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抵制犯罪行为等,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出了保障。社会法不仅规范了公民的生活行为,也为社会发展和进步作出了贡献。
段落四:如何遵守社会法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公民的生活权益,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社会法规。首先,认真学习社会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其次,遵从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条文,不伤害社会利益。最后,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督促他人遵守法律,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段落五:总结
社会法是我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也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了贡献。我们要注重学习社会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发挥自己的作用,共同推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和谐的环境中享受幸福的生活。
社会法律心得篇二
近年来,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也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在参与社会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制的重要性,并从中收获了许多启示与体会。
第一段:法治担当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角色。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法律作为社会管理和调解的基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例如,刑法的严明与执行力的提高,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增强了人们的安全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给予消费者更大的维权空间,推动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些法律的实施,让人民在各种场合获得了公平与正义,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第二段:法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稳定。
一件事情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势必会变得无序混乱。在我国日益增长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法治的作用更加凸显。企业之间的商业纠纷、合同问题、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保护,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法治的建立可以预防和化解经济纠纷,提高企业和个人的风险防控能力,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段:法治推动社会风气的良性发展。
法治的推进对于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法律的约束,不仅能够减少人们的违法行为,还能够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起到了引导和规范的作用,使大家遵纪守法、公正公平,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四段:自觉遵守法律应成为每个人的应尽义务。
作为公民,我们不仅要享受法律的权益,更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只有在每个人都自觉遵纪守法的基础上,社会法制建设才能够得以深入推进。法治建设需要每个公民的参与,每一个人都应该用自己的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第五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制宣传教育不可或缺。只有人们对法律有基本的了解和认知,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因此,我们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学校、社区、企业等各种场合都可以成为法制教育的载体,通过宣传教育的渠道,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懂得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总结:
通过参与社会法制建设的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与重要作用。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我们才能过上安定、公正、有尊严的生活。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社会法制的完善和发展。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稳定有序,人民才能够真正享受到法治带来的福祉。
社会法律心得篇三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不能回避法律对于日常生活的影响。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与法律息息相关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对于一个社会的重要性,并且对于社会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体会。下面,我将结合个人的经历与感受,分享一些关于社会法律的心得体会。
首先,社会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平正义。法律的最基本作用是为社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我的朋友小明曾经遭受过一次欺诈骗局,由于他对法律缺乏了解,一直都没有得到合法的救济。这个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只有了解法律并依法行事,我们才能够在面临困境时得到应有的保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发展的基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并遵守法律,以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其次,社会法律的建立需要全民参与。法律的制定不仅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正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法律的使用者和受益者,所以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到法律的建设中来。作为一名志愿者,我参与过社区法律宣讲活动,为居民普及法律知识。通过这种方式,我发现社区居民对法律了解的普遍不足,因此,提高法律意识并参与到法律相关事务当中,成为了我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使我认识到,只有让每个人都参与其中,才能够建立起一个符合社会需要和法治要求的法律体系。
再次,社会法律的执行需要强化。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必须要有有效的执行机制。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对此,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度。其次,加大对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最后,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才能够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最后,社会法律的改革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法律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我曾经参与过一个法律改革研讨会,讨论的话题是如何应对数字化时代的法律挑战。与会者们就如何修订现行法律、加强网络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这个经历让我意识到,法律的改革不仅需要专业人士的努力,更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只有与时俱进地改革法律,我们才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总之,社会法律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作为每个人都应该对社会法律心怀敬意并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参与法律活动,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完善法律执行机制,以及与时俱进地推进法律改革,我们每个人都能够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坚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建立起一个更加公平、正义、和谐的法治社会。
社会法律心得篇四
首段:
社会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多年以来,我在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社会法律的理解和体悟,希望能够引起读者对法律的重视和思考。
二段:
首先,社会法律不仅仅是条文和规章制度的堆积。在我看来,社会法律更是一个价值观的体现,它所强调的是公平、正义和人类尊严的原则。正是基于这些价值,社会法律才能够通过法律系统来保障公民的权益并制止不正当行为。对于公民来说,了解和遵守法律是我们应尽的责任,而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指引了我们的行为准则。
三段:
其次,社会法律的实践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和需求。例如,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此时,法律必须对这些行为进行界定和惩罚,以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因此,政府和立法机构需要积极主动地修改和更新法律,从而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
四段:
此外,社会法律的贯彻和执行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每个公民的遵守和监督。作为公民,我们应该树立法律意识,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在面对违法行为时,我们也应该勇敢地站出来,举报和揭露违法犯罪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一个法治的社会。
五段:
最后,社会法律的正义需要专业的司法体系来保障。司法体系是法律实施和司法权力行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公正和透明对于社会法律的信任和正义至关重要。作为公民,我们需要对司法体系保持监督,并积极参与其中。我们应该关注司法公正,监督司法人员的行为,以确保法律能够公正地运用于每个公民。这样的努力才能够使社会法律充满活力和信任。
结尾:
综上所述,社会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至关重要。通过长期的法律实践,我深刻体会到社会法律的意义和作用。我们应该从自己做起,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维护公正的公民。与此同时,政府和立法机构也应积极进行法律的修订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积极参与社会法律的实践和监督,才能够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
社会法律心得篇五
近年来,社会法制建设在我国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各项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在长期的观察和实践中,对社会法制有了一些体会和感悟。下面我将就我的观察谈一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治意识对个人的影响。
首先,社会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使我们的法治意识得到了提升,这对每个个体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注重依法办事,尊重和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法律不再是遥远和抽象的概念,而是已经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通过法治意识的培养,我们学会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不会轻易受到他人的侵犯。而相应地,我们也应该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不违法乱纪,不以身试法,使社会更加稳定和和谐。
第三段: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其次,社会法制的完善使得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加得到体现。通过法律的规范,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益,防止公权的滥用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不论贫富,高低,人人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会受到任何人的歧视和压迫。而对于一些侵害个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我们有法律来制裁和惩罚,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治的基础,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标志。
第四段:法律意识对社会建设的推动。
此外,社会法制建设促使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人们对法律的含义和重要性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这种法律意识的提高,为社会建设提供了巨大的动力。社会成员遵守法律,参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建设更加公正、有序和民主的社会。法律也成为人们行动的准则,为经济、科技、环境等各个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法律在社会发展中不仅起到了规范作用,也起到了引领作用。
第五段: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的担当。
最后,社会法制建设的推进也唤起了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担当。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也要关注社会问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只有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才能形成社会整体的和谐和稳定,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总结:
综上所述,社会法制对于个人和社会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提高了个人的法治意识,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但是,这只是一个起点,我们每个人都要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法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承担个人和社会的责任,共同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社会法律心得篇六
社会法律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是如何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以及如何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作为社会成员,了解并遵守社会法律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道德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我积累了一些关于社会法律的心得体会,通过这篇文章,我想分享一些我的看法和观点。
首先,社会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律起到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是社会成员的基本义务,同时也是对其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从个人来说,我意识到遵守法律不仅是为了避免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更体现了我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意识。
其次,社会法律的适用是要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的。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调整和完善。在现实生活中,我观察到法律的适用并不是绝对公正和合理的,很多时候还存在着主观因素的干扰。因此,我学会了要对法律进行批判性思考,去研究其中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我也明白通过合法的途径去改变和完善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一种方式。
第三,社会法律的执行需要有公正和权威。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是保障其有效执行的重要基础。在社会中,我发现法律的实施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如腐败现象、人情主义以及权力滥用等。这些现象使得法律无法真正达到其规范和保护的目的。因此,我相信建立一个有公正和权威的司法体系是实现社会法律的有效执行的关键。
同时,社会法律的教育和宣传是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在我看来,很多违法行为都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而造成的。因此,我认为加强社会法律的教育和宣传是提高每个人法律意识的关键措施。只有每个人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并为自身利益和社会福祉做出正确判断。
最后,社会法律的存在与发展需要每个人共同参与和努力。法律不是一种单方面的约束,它是一个共同约定的规则体系。在社会中,每个人都承担着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只有所有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法律、维护法治,才能使社会更加公平、和谐和稳定。
总结起来,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学习和遵守社会法律是每个人的基本义务。通过对社会法律的体会,我认识到遵守法律不仅是为了自身利益,更是为了社会的福祉和共同进步。同时,我也了解到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是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而这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和努力。只有通过共同的合作和奋斗,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更加法治、公正和有序的社会。
社会法律心得篇七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约束力量,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在我的学习和实践过程中,我对法律的理解越来越深入,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围绕法律的普及、公平正义、法律意识、法治建设以及个人应有的法律素养等方面展开,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首先,法律的普及是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础。在我日常生活中,我注意到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被普及到了人们的生活中,如交通法规、劳动法、消费法等。这使得每个人都能够了解自己应该遵守的法律,从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当大家都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社会才能更加稳定有序。
其次,法律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公平正义。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通过设定公正的规则和程序,来保障人们的权益和利益。在我所观察到的案件中,我了解到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求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更重要的是要保持公正和公平,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平等的权益。
再者,法律意识是法律有效执行的关键。个体或组织必须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建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并在日常行为中贯彻法律原则。通过法律教育的普及和法制宣传的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从而提高了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的意识。当每个人都具备法律意识时,社会将更加和谐和法治。
第四,法治建设是促进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必要途径。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在中国,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为了建设一个公正、公平、文明、和谐的社会,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更好地将法律和制度融入到国家治理之中。
最后,个人应有积极的法律素养。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我们还应当有勇气和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将自己胁迫为法律的牺牲品。只要我们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与他人和平相处。
总之,法律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约束和规范作用。通过对法律的普及、公平正义、法律意识、法治建设以及个人应有的法律素养的认识和实践,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只有在一个法治化的社会中,人们才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地参与其中,为法律的执行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社会法律心得篇八
社会法,是指在社会中形成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是维系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长期以来,我一直在关注和探讨社会法的实践应用和理论意义。在不断地学习和思考中,我深刻认识到社会法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它的作用和意义在当今社会显得更加重要。以下是我对于社会法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社会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社会法是社会秩序的监管工具,它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社会法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在这个问题上,我深深的认识到社会法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在一个社会中,只有规范的法律制度才能给人们提供安全感和信心,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持和保障。
第二段:社会法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社会法是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它维护着人们的权益和合法权益。社会法能够对有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并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在同样寻求公平正义的问题上,我发现社会法的存在能够确保每个人的平等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遏制不法行为。
第三段:社会法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社会法的不断完善,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社会法的巨大力量在于它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环境,使得人们更加安心生活和工作。而这种公平和安全感,往往是人们最基本的需求之一。正是因为社会法存在,才推动着社会的发展。
第四段:社会法的完善需要不断推进和探索
社会法的完善需要不断推进和探索。在我看来,这其中的探索和推进,不仅仅只是在法规和制度上,同时也需要在文化层面上进行,从政策到文化,从道德到法制,从传统文化到现代社会,所有的方面都需要互相促进和融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地推动社会法的发展和完善。
第五段:社会法需要符合人民的心意
社会法必须依法治国,但是也必须要符合人民的心意。一个优秀的社会法律制度,应该更注重的是满足和服务于人民的需要,依据和体现着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社会法的发展和实践需要更多密切地关注人民需求和诉求,推动社会法与公共利益的融合。
结尾:
综上所述,社会法不仅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推动力量。在未来的岁月中,我将继续深入研究社会法的发展和实践,在社会法的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价值观。
社会法律心得篇九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工具和规范。在法律社会的背景下,我有幸参与了一些法律事务,并且亲身感受到法律对于社会的作用。通过这些经验,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的力量和其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平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法律社会中所获得的心得体会。
首先,法律是对社会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社会的正常运转需要一定的规则,而法律就是最重要的一种规则。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稳定和可预期的环境,保障了个人和团体的基本权益。在我参与的一起合同纠纷中,双方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确而产生了争议。在法院的审判中,法官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审理了双方的证据,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这次经历让我深切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它能够准确地解决纠纷,使得争议双方公平地得到处理。
其次,法律社会需要公民的自觉守法。法律的约束力离不开全体公民的共同遵守。在我参与的一次法制教育活动中,人们分享了自己在生活中的各种经历。其中,有人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犯了错,也有人受到不法分子的伤害。这些故事让我认识到,每一个人都是法律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只有广大公民从自己做起,自觉守法,才能为法律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每一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尊重法律和他人的权益。
此外,法律的变革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法律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我参与的一次立法研讨会上,法学专家和政府代表们积极讨论了一系列涉及社会问题的法律条文。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出发,为完善法律提出了宝贵的建议。这次研讨会让我认识到法律的进步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声音和参与。只有社会的共同进步,才能带动法律的进步,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此外,法律的实施需要有专业的法律人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离不开专业的法律人才。在我接触的一些法律实务中,我得以见证法律人才的优秀并深受启发。他们不仅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和驾驭能力,还懂得合理运用法律解决问题,保障公民权益。例如,我曾见识到一位优秀的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用法律的精髓和情感的张力,为被告获得了公正的判决,还帮助了被告重塑自己的生活。这次经历让我明白,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我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法律人才。
最后,法律社会需要全民的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是法律社会建设的基石。它要求全民不仅遵守法律,还要培养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在我参与的一个法治教育活动中,我了解到一些人对于法律的理解还十分模糊,存在误解和偏见。这让我认识到,提高法治意识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开展大量的法治教育和宣传,让每一个人都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和意义,才能真正构建一个法律社会。法治意识不应只是少数人的追求,而是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通过以上的经验,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以及每一个人对法律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遵守法律规范、提高法治意识、培养法律人才、积极参与法律变革,是实现法律社会的共同目标。只有通过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法律社会。
社会法律心得篇十
法律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的正常运行。在法律社会中,我深有感悟和体会。首先,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为人们提供了安全保障。其次,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再次,法律也为我们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最后,法律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律意识的普及至关重要。
首先,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法律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和公共利益,并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需要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在我与法律打交道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作用。每当我遇到困难和问题时,法律始终站在我这一边,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法律给予了我信心和力量,我深信只要我们遵守法律,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稳定。
其次,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最佳体现,它保护每个人的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在我们的社会中,法律应当起到公正裁判的作用,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益。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司法系统应当努力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同时,我们作为公民也要自觉遵守法律、不违法乱纪,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再次,法律为我们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是与他人的纠纷,还是与国家机关的争议,我们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法律的存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庭,通过审判程序,可以公正地裁决争议的解决。有了法律的支持,我们就能够在社会中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律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律意识的普及至关重要。法律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我们需要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只有大家都具备了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依法行事,不违法乱纪。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加强执法公正,减少法律执行中的不规范现象。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总之,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我们提供了安全保障,保护了我们的权益。我们应当充分尊重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依法行事。同时,法律也为我们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我们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法律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普及法律意识至关重要。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社会法律心得篇十一
先介绍一下自己,我是法律本科,但同时非常热爱英语,法学毕业实习感想。在学校一直很羡慕法律英语系的学生,但自己直到大四才有机会选修这门课。一接触就觉得爱不释手,一直希望有机会好好钻研它一下,但是苦于没有条件,这个心愿就耽搁下来了。直到6年后的去年春天又回到学校里专门学了几个月英语之后,对学习法律英语的念头更加强烈,希望能把自己的学过的知识用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
因此开始背诵法律英语词典,并且买了一些法律英语的教材和双语的法规,但是经过一个月后,发现这象是在闭门造车,看不到实质性进步。这时我感到没有老师指点再加上没有具体的实践运用,所以记忆到脑子里那些支离破碎的知识很快有遗忘了,怎么办呢?我感觉得要是能找到一家专门的机构去培训或者实习该有多好呢?就开始上网去搜索,才发现原来专门的法律英语培训机构如此稀少,幸好上海也有一家法律英语培训机构:上海元兆法律翻译公司。
接下来呢就开始紧锣密鼓的网上联系,我怀着忐忑的心情咨询是否有培训班或者能应聘实习生呢?罗律师听了我的情况后,帮我分析了一下,他鼓励我参加实习,一方面节约费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很快得到锻炼和提升。这其实也正是我所考虑和期盼的。我特别高兴觉得很温暖啊,在法律圈子之外流浪好几年总算有机会找到组织了,社会实践报告《法学毕业实习感想》。但是自己还要等到自己7月份翻译培训班毕业,之后还要等到10月份司法考试结束。所以整整几个月都是在期待中度过,希望早日揭开她那层神秘的面纱。好不容易熬到这一切考试都结束了,总算是顺利的进入元兆翻译开始实习的工作。
社会法律心得篇十二
在当代社会,法治被视为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基石,它确保了人们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我有幸亲身体会到了法治的重要性,也深刻认识到了法治给予我们的权利和责任。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社会法治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法治确保权益的保障。法治体系的核心在于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任何人都有丧失财产、生命和自由的风险,但法律的存在使我们能够向法律诉求,以获得公正和合理的待遇。作为一个受过教育的公民,我们应该了解和尊重法律,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和争议。例如,在我个人的亲戚中,曾有人因为不慎摔倒而受伤,但通过法律的维护和赔偿,他们得到了合理的赔偿和安慰。这个例子告诉我,法治保障了人们的权益,为社会和谐和公正做出了贡献。
其次,法治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它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不分贵贱,不因个人关系而改变判断,而是基于公正和权益保护的原则。对我而言,最直接的体会是在我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时。通过与法律从业人员合作,我们能够确保反腐败和打击违法犯罪的目标准确有效地实施。这证明了法治的力量,以及每个人都有平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此外,法治促进社会秩序与和谐。社会法律体系的存在确保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它教育并规范人们的行为,制定了公民所遵守的规则。保留和维持社会和谐需要我们守法遵纪,并将自己融入社会的大环境中。我个人在生活中遵循法律的人际交往和道德规范,通过法律分辨对错,维持了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法治中的制度和规则减少了权力的乱用,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从而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法治塑造了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法律并不只是权利的来源,它也赋予了我们作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作为公民,应该守法遵纪,尊重法律和规则,并参与到法律制定和公益事业中。参与社会事务,为社会作出贡献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我个人对法律和法治的尊重不仅表现在遵守它们,还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公益事业中,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社会法治在保护人们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秩序和和谐,以及体现公民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我体会到了法治对社会的重要性,并在自己的行为中贯彻了它们。我相信通过进一步深入理解和尊重法治,我们能够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社会法律心得篇十三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每天都生活在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中,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各方面都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法治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也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在日常的生活中,我深切感受到社会法治给我带来的好处,也对于社会法治有了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社会法治的基本认识以及它对我们个人和整个社会的重要性的理解。
首先,社会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法治的实现需要以宪法为核心,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作为支撑,通过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维护,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没有法律作为约束,社会将陷入无序和混乱。而社会法治的实施能够保障人民生活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由于社会法治的存在,我们才能够在一个相对公平、安全、有序和稳定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其次,社会法治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关键。社会法治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对于追求个人权益的保护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法治不仅能够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还能够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例,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鼓励人们创新和发明,使得智力成果得到公平的利用和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繁荣。
第三,社会法治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社会公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社会公正既包括公平和正义,也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充分互动和利益均衡。在社会法治的约束下,法律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扭转力量悬殊和利益差距过大的现象。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判和中立调解,为人民提供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环境,保障人民享有平等权利,维护社会的公正和谐。
此外,社会法治还可以塑造良好的社会文化和价值观。法律的执行不仅规定了人们行为的准则,更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法治能够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塑造和传承良好的社会风俗和公德心。只有在法治环境的引领下,个人与个人之间才能够建立起互助互爱、守法守规的社会文明。
总之,社会法治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之一。它为我们提供了公平正义的保障,促进了社会进步和公正,塑造了良好的社会文化和价值观。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遵守法律,用法治的观念指导我们的行为,并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只有通过社会法治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和谐、安全和稳定的社会。
社会法律心得篇十四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加快,社会管理创新已经成为了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当前的国内发展环境中,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的最好手段。
从目前的社会管理创新的探索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与法律制度建设结合在一起,必须要依靠法制体系、法律程序和强有力的法律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不断向前。
从目前的社会管理创新上来讲,重点在于法律的立法建设上,例如对待当前社会上急需解决的流动人口管理、网络虚拟化社会管理、特殊人群的管理,都要将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建设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关键词:法律社会管理创新思考分析。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提出背景。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完全的市场经济时代,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总量保持快速的增长,宏观调控的管理机制起到了很好的管理效果,整体上讲,我国的社会管理形势比较乐观。
但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我们必须通过创新社会管理来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早日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由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当前的社会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着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管理已经不局限于单位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转变。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内,原有的单位发生了较大变化,除此之外,还出现了许多新增的社会单位和组织,改变了过去传统的单位管理,使整个社会管理朝着社会化的方向转变。
2、社会管理方式已经不仅仅是行政管理,更倾向于行政执法。
目前的政府职责已经从过去的面面俱到变成了集中精力抓大事,政府对于一些细节管理权力交给了社会组织,这不但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效益,还减轻了政府管理成本,由此带来的变化就是社会管理方式从行政管理倾向于行政执法方向发展。
3、社会治安改变了过去单一治理的局面,向综合治理发展。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员流动量大,社会结构复杂,社会治安面临着新的形势,在这种变化之下,社会治安如果只依靠单一治理的话,将很难取得积极效果。
为此,社会治安由单一治理的局面向综合治理方向发展。
基于以上背景,为了更好的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提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旨在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加快了促进法律配套制度的建设,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目前的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法律进行强有力的支撑。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因此社会管理工作无论是从管理模式还是从管理方法上都要进行转变和创新,而社会管理工作创新的同时,法律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要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否则社会管理的创新将无法满足改革需要,将无法取得积极的效果。
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法律进行强有力的支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管理创新要与强化法制观念一同开展。
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管理创新是必然需求。
在我国的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法制观念是必不可少的。
考虑到在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我们必须要在社会管理创新时与强化法制观念一同开展,保证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强化法制观念的重要性,对此我要高度重视,将强化法制观念和社会管理创新同等对待。
2、社会管理创新要将法律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们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一定要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将法律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明确其作用,并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的支撑作用,保证社会管理创新取得积极的效果。
从目前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来看,已经认识到了法律的作用,法制建设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
3、社会管理创新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社会管理创新是对原有管理手段的改变与升级,可以有效解决目前社会转型遇到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社会管理创新仅仅是管理手段的升级,在遇到具体的事件时,如果没有法律进行介入和处理,将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所以,对于社会管理创新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
三、社会管理创新要与法律制度建设配套进行。
在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遇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流动人口问题、网络虚拟化社会问题、特殊人群的管理问题。
要想解决好这三方面的问题,就要进行法律制度配套建设,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规避社会管理风险,有效解决社会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也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社会管理创新中遇到的流动人口问题,依靠完善法律制度解决。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流动人口的数量在逐年增长,由此带来的问题也逐渐增多,为了有效解决流动人口问题,仅仅管理手段的创新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完善法律制度来解决。
通过制定专项法律,明确流动人口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流动人口的行为,使流动人口受到法律的约束,减少流动人口带来的社会问题。
2、社会管理创新中遇到的网络虚拟化社会问题,依靠健全互联网法律解决。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虚拟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逐渐增多,如不采取相应措施,将导致网络虚拟社会的混乱,继而引发现实社会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对网络虚拟化社会的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的解决措施。
从目前来看,最有效的解决措施是健全互联网法律,将互联网虚拟社会的问题纳入到法律中,利用健全的法律来解决,消除网络虚拟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3、社会管理创新中遇到的特殊人群管理问题,依靠现有法律解决。
由于近些年城市建设进程加快,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矛盾,有些利益受损失的人群由于不满足于正常渠道,进而发展成为上访户、钉子户等特殊人群,对于这些特殊人群的管理,我们仅仅依靠说服教育是不够的,除了要制定相对公平的制度之外,还要依靠现有的法律进行解决,对于违反现有法律的,必须严肃法纪,避免社会秩序受到干扰。
参考文献:
社会法律心得篇十五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中写道:“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助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是,它象其他大多数人定制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成严重的操作困难。”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不周延性、模糊性等弊端是法律自身特性所决定的,法律不能通过自身进行自给自足的完善,需要人为的弥补。法官由于不能拒绝裁判,往往在没有明确法律前提的情况下就必须作出选择、判断,特别是在一些立法涉足不深的新领域,当法官们找不到一个明确的、周延的、适时的、充分的法律规定时,就不得不对已有的法律予以解释或在此基础上进行创造。法官造法是不可避免之事实,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多弊端,贝卡利亚、罗伯斯比尔、孟德斯鸠、卢梭等人都曾强烈主张剥夺和限制法官解释法律、创造法律的权力。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解释法律、创造法律必定要遵循一定原则,没有原则的解释、创造,只能是表达法官的恣意与懵动。而在个案中,要找到进行解释所遵循的原则,首先是要确定案件中法律关系的属性,法律关系的属性决定和限定了解释法律、创造法律所应遵循的原则,它将直接影响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如税务行政机关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加工承揽纠纷,被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属性后,即可遵循自愿原则对涉及纷争所需法律进行解释,但若双方之间是税收纷争,被判定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则自愿原则就无法适用,法律关系属性决定了适用什么原则。案件中法律关系属性确定恰当与否,对案件的裁判至关重要,特别是对法律规定较不完善领域的司法更为重要,它可以为法官指明寻找原则的方向,限定原则的范围。笔者认为,当前,劳动法律关系应是具社会法属性的'法律关系,而非具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属性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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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律心得篇十六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中写道:“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助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是,它象其他大多数人定制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成严重的操作困难。”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不周延性、模糊性等弊端是法律自身特性所决定的,法律不能通过自身进行自给自足的完善,需要人为的弥补。法官由于不能拒绝裁判,往往在没有明确法律前提的情况下就必须作出选择、判断,特别是在一些立法涉足不深的新领域,当法官们找不到一个明确的、周延的、适时的、充分的法律规定时,就不得不对已有的法律予以解释或在此基础上进行创造。法官造法是不可避免之事实,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多弊端,贝卡利亚、罗伯斯比尔、孟德斯鸠、卢梭等人都曾强烈主张剥夺和限制法官解释法律、创造法律的权力。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解释法律、创造法律必定要遵循一定原则,没有原则的解释、创造,只能是表达法官的恣意与懵动。而在个案中,要找到进行解释所遵循的原则,首先是要确定案件中法律关系的属性,法律关系的属性决定和限定了解释法律、创造法律所应遵循的原则,它将直接影响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如税务行政机关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加工承揽纠纷,被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属性后,即可遵循自愿原则对涉及纷争所需法律进行解释,但若双方之间是税收纷争,被判定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则自愿原则就无法适用,法律关系属性决定了适用什么原则。案件中法律关系属性确定恰当与否,对案件的裁判至关重要,特别是对法律规定较不完善领域的司法更为重要,它可以为法官指明寻找原则的方向,限定原则的范围。笔者认为,当前,劳动法律关系应是具社会法属性的法律关系,而非具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属性的法律关系。
一、计划经济模式造就了劳动法律关系在历史上的行政法律属性马克思曾指出:“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类劳动,劳动与经济紧密相联,在社会中,对劳动法律关系属性的认识必定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强烈影响。我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并且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模式以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完全由国家控制,统一由国家计划安排。不管是企业中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还是农村的农民都成为国家管理的对象,国家为每一个人安排职业、就业单位、限定就业地域等等,更甚者,农村的小孩一出生便被以户口的形式安排了职业——农民。劳动者被安排后也无法自由流动,丝毫没有选择,国家成了唯一的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都受雇于国家,劳动者与国家形成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用人单位(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的依附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行政管理关系,社会的各个行业在国家机关里都有对应的系统局(部),如纺织局、轻工局等等,由这些国家机关以各种文件自上而下发出行政命令(文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企业也象国家机关一样分为股科处厅部等级别实行自上而下的人员管理。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双方没有协商,没有互动,只有由上至下的单向命令,用人单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只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状况导致人们对劳动、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认识行政化,国家对劳动者的管理就是行政管理,双方就是行政管理关系,这种被当时法律法规所调控的劳动关系具有的是行政法律属性。
二、市场经济的推行使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的属性恩格斯曾指出:“法的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的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一再突破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这里我暂时只谈民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促使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发展变化。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逐步推行市场经济,宪法数次修改,生产资料不再由国家单一占有,经济上主要实行市场竞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应运而生,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在这些用人单位劳动的劳动者不能如计划经济时期享有稳定的岗位、稳定的工资福利,另一方面,由于政策的允许和城镇发展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大量农村的劳动者转移到城镇就业,劳动力的流动加大。劳动者无法或者是可以不再依附于局限的用人单位,经济发展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空间,当劳动者有权有条件选择自己劳动力出让的对象时,用人单位已无法用以往的行政管理方式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双方呈现出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关系。在平等主体之间要进行某种转让或交易,为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的选择只能是也只会是协议(合同),也只有合同才能承担起这一职能。前些年,全社会大力推行全员合同制,以合同形式改变之前的行政化管理,以合同的形式来确认、表达、促成双方的平等。国家先后用行政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予以了确认,如1980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83年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至1994年,全国人大制定《劳动法》,用法律形式确认劳动合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本身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或者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属性,但从实践操作和理论解释来看,它们是运用了民事法律理论。如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又如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些都是源于民事法律理论。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在其《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一书中指出:“民法在我们的各类法律中起了基础学科的作用,法的其他门类曾以其为模式(行政法)或为某些类的关系努力使之完善(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呈现形式上的平等状况后,民事法律理论被运用其中是顺理成章的结果,因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理论能够胜任。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劳动法都根源于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都曾在民法中规定“雇佣”章节,意大利直接把劳动法制定在民法典中。我国的现行的劳动法理论也是以劳动合同为契机,以形式平等为基础,从民事法律理论发展起来的,逐步摆脱以往所具有的行政法律属性,转而具有民事法律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从行政法律属性到民事法律属性,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社会进步,解除人身依附,赋予劳动者一定自由选择的权利。就个人而言,提升了个人的权利,就社会而言,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完成了从“人身到契约”的社会发展过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
就业人员7亿3千万,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亿4千万,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据此推算,20城镇登记失业人口约为一千万,此仅仅为城镇登记失业部分,加上隐形的和农村的,再加上每年递增的部分,数量非常庞大,据某些学者估计,现今失业人口大约在2亿人左右,相当于一个大国人口的总数。我国就业压力沉重是不争之事实,劳动力大量过剩,供大大过于求,在这种状况下,劳动者要得到一个岗位相当不容易,整个劳动力市场呈现买方主导局面。劳动力不同与其他商品,其他商品在呈现买方市场时,投资就会萎缩,商品减少,市场就会趋于均衡,而劳动力附着于人身,其无法在一定时间内减少,劳动者为了获取生活资料维持生存就必须进入市场进行劳动,整个劳动力市场就会呈现一种偏激状态。劳动者就业竞争激烈,用人单位可以充分选择并且压低工资水平、减少福利等等,劳动者弱者地位突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总处于一种附合地位。近日在东北某高校举行的人才招聘会上,有的毕业生为了挤进自己向往的单位,竟主动提出“零工资就业”,即在试用期不要钱,经过考验得到认可后再建立劳动关系。在“僧多粥少”的就业环境下,劳动者宁愿放弃作为生存所必需的工资,放弃某些作为社会中人的基本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去“自由”缔约,那么在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将只是让他或她得以继续劳动所需的最低报酬,而非给予他或她作为社会中人最基本存在所需的报酬。在现今社会中事实亦的确如此,今年2月,上海《外滩画报》以《谁是上海最累的人?——上海现代“包身工”生存状况调查》为题,报道了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组织学生志愿者调查医院护工生存状况的内容:(护工)她们每天工作二十多个小时,每周七天,在医院和家政公司领到的只有每月七百元左右的工资。另去年8月,《广州日报》以《“洗脚妹”生存状态调查》为题报道:深圳数万名大多是18岁至25岁的外来洗脚妹,她们手长时间浸在药水和接触湿毛巾,致使许多洗脚妹患上风湿性关节炎、指掌角化症、真菌癣等病。这些危及个人基本权利的例子举不胜举,在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宁愿放弃诸如休息、健康、福利等等基本的权利出卖劳动力,并且这一切都披着自愿、自由的平等外衣以合同的形式在进行着。这种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上的平等,是实质上的不平等。
(二)劳动力之人身特性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在排除供需状况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力交易过程中也很难平等,这主要是由客体——劳动力的人身特性决定的。马克思曾明确地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者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机能,而每一种这样的机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质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感官等等的耗费。这是一个生理学上的真理”。劳动力与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连,劳动者进行劳动时是利用其人身产生劳动力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易的对象是劳动力而非劳动力创造的物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把自己的劳动力交付给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的人身亦同时受到用人单位的支配。恩格斯在《论权威》中指出:“大工厂是以进门者放弃一切自治为特征的”。梁慧星教授在《中国是否需要体育产业法》一文中谈到:“这是因为雇佣合同是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把自己的人身自由交给了雇佣人,如果允许签订长期的甚至无期限的劳动合同,等于一个人人身自由就丧失了,因此,各国限制雇佣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其有权利选择交付劳动力的对象,二者具有一定的平等性,但一旦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平等即因劳动力及劳动力附着的人身被支配而改变,双方从平等走向实质的不平等。虽然劳动合同和法律仍然载明了双方应是平等的,但事实上双方已不可能平等,除非借助某种外力的干预。
(一)民事法律无法调整实质上不平等的劳动法律关系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也可由民事法律调整,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但这只是民事法律的特殊调整,是其中的特例,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也平等与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在民事法律调整中应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实质上平等是绝大多数的,实质上不平等是极少数的。民事法律主要针对形式和实质均平等的法律关系予以调整,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事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民事法律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当事者才能真正做到意思自治,通过意思自治来实现自己的自由意愿,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者各方的权益。倘若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能呈现平等,或者说呈现的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那么当事者各方达成的意愿只能说是强者的意愿,弱者的无奈,而非真正的自由表达。此时再用民事法律,用民事法律的原则、精神去调整它,那将是无益的,因为民事法律设计的前提是主体平等,它在平等这一前提下分配权利义务,而主体实质上不能平等时,再用民事法律去分配权利义务就不是立法本来的初衷,违背了立法的本意。此非但不能达到调整之效果,反而以法之名确认了这些实质上的不平等,这样将只会对法律功能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例如,处于垄断地位的天然气公司在供气前向用户搭售然气灶具,虽然双方用书面合同表明用户可自愿选择买或不买,但很显然双方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在实质上无法平等,用户无法做到意思自治,用户的权益将受到损失,如果适用民事法律的理论,很难对此予以公平调整。就劳动法律关系而言,笔者并不否认存在实质上平等的例子,但平等却是极少数的、特殊的,不平等是多数的、一般的。因而用民事法律对劳动法律关系予以调整是不适宜的。
法律原则是向弱者倾斜和保护弱者,在立法上倾向于弱者,赋予弱者更多的权利,更多的权利实现渠道、权利救济渠道。在具体的渊源上,各国多是以单行法律呈现,如单独制定劳动、消费、教育、环境污染、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
劳动法律关系所具有的形式上平等但实质上不平等特性,以及此特性在数量上的普遍性决定了其应由社会法予以调整,由于受社会法调整便具有了社会法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从行政法律属性到民事法律属性,再到社会法属性,完成了从人身依附到形式平等,再到实质平等的社会进步过程。当确定了劳动法律关系应具有社会法属性,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就应当依据社会法的原则对裁判前提予以解释,依据社会法的原则对漏洞予以弥补。
(一)裁判依据的探寻应遵循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法官裁判案件总是需要大前提作为依据,法官把事实和大前提进行比对,从而判定当事者的各种权利义务,但大前提即裁判依据并不是自动出现或由当事者准确提供,需要法官去筛选、去判断,去探寻和发现。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探寻到供以裁判的法律前提,民事案件由私法作为裁判前提,行政案件由公法作为裁判前提,而劳动法律关系由于具有社会法属性使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更为复杂和特殊,其有可能将公法和私法均包含在之内。梁慧星教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中谈到:“当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则,关于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民法关于合同关系的规定。”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优先适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裁判规范,国家的劳动法、劳动行政法规、劳动地方性法规、劳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几乎均是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制定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这些规范。其次、当缺乏上述专门的劳动规范存在时,则可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等,因为在没有倾斜保护规范的情况下,至少应当实现形式上的平等,故而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其中应明确,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法律,而劳动规章是规章,单就级别效力而言,前者效力高于后者,但因前者是适用平等主体的规范,而后者是专门规范,故即使是规章只要是专门性的劳动规章也应优先适用。再次,在审理中还可适用集体合同的约定,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个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时,则应按集体合同确定劳动者权益,在审理中可把集体合同的约定作为裁判前提以达到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二)对仲裁时效之规定应按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予以解释《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含义颇有不同。劳动部1995年8月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此为劳动保障部以规章形式对劳动法作出的行政解释。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二者表述可知,劳动保障部是采用民事法律理论对劳动法的仲裁时效作出的解释。而劳动法明文规定的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从“争议发生”之文字的表面意义予以解释无法得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意思。争议是指双方对某一问题有分歧,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是单方的知晓行为,二者在汉语语意上有较大的差别。故对此条款存在上述两种不同的解释。笔者认为劳动保障部的解释不符合社会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此应当按字面意义解释更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因为,第一、从数量上看劳动者作为申请人(原告)占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原告)只占极少数,被劳动法的仲裁时效条款予以考查适用的大多为劳动者的诉权,故主要应从劳动者行使诉权方面去考量作出何种选择。第二、国家在劳动方面的规范纷繁复杂,再加上用人单位的自定制度,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数量庞大,特别是国家关于保险、福利等方面规定,如社保、医保等等,存在许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即使一些专业人员也极易疏漏,普通劳动者更是无从知晓。当劳动者在权益受损害时可能根本不知道规定的存在,故也无法立即知晓权益受损,此时双方根本就没有争议状态的展现。如果采用“知道和应当知道”,特别是其中的“应当知道”去解释时效条款,时效便应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之时开始计算,劳动者在不得知的情况下极易超过时效起诉,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第三、“应当知道”实质是一种对权利人知晓权益受损的事实推定,推定权利人知道权益受损,这种推定在民事法律理论上存在有其合理前提,因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当事者有能力掌握、了解、知晓自己有什么权利及权利是否受损。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实质的不平等,存在经济上、技术上、资源上、法律知识上的弱势,劳动者不具备用人单位那样的能力,双方就此方面存在实质不平等,故作此推定就失去了前提,故不应当作“应当知道”的解释。第四、争议是指双方对某一问题有分歧,双方直接以语言或行为表达意见的不一致,展现双方的异议、对抗、分歧,它的表现可分两种,一为劳动者主动要求权益而被用人单位拒绝,二为用人单位主动有损劳动者权益立即遭到劳动者反对、异议,此时双方的争议才发生,矛盾才展现和碰撞,劳动者此时也才明确得知权益可能受损,此时开始计算时效对劳动者更为有利。
过劳动者的起诉对二者关系有所改变但无法达至完全平等,劳动者在某些情况下仍处于弱势。笔者认为应对司法中的调解予以限制,在某些情况下不宜调解,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为法定最低权益不得调解,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者应当得到的最低权益不得调解,法院只能径直裁判,劳动者即使在诉讼或诉前主动放弃权益亦无效,法院必须径直裁判。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诉求支付,法官予以调解,用人单位提出在月最低工资以下支付,此时就此部分不得予以调解;二为劳动者在诉讼后可能将会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或者再次就业、参加社会保险需要用人单位的必要协助,如索取档案资料、履历证明或者该行业具有就业方面的特殊性等等,此时劳动者的调解意思表达是否处于真实自愿就值得考察,因为用人单位将在诉讼后仍然对劳动的人身或权益予以限制、控制。笔者认为此时可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考察进而裁量,若判定劳动者无法完全表达真实意愿,就不予调解径直判决。
社会法律心得篇十七
在当今社会,法治被视为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一个公民,我有幸亲身感受到社会法治所带来的益处,并从中汲取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下文中,我将分享我对社会法治的理解和体会。
首先,社会法治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安全感。社会法治使人们能够在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法律的存在和执行,保障了个人和财产的安全。法律法规规范了人们的行为,限制了违法行为的发生。在这个基础上,人们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未来,不必过分担心个人安全问题。例如,当我走在夜晚的街头时,我能够信任法律保护我免受伤害,并相信任何人违法犯罪都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其次,社会法治赋予人民公平正义的权益。法治原则的核心在于公正处理事务和维护公平。法律确保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个人在交易、劳动和各种争议中都能够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刑法,确保犯罪行为受到惩罚,使公众能够看到公正和有序的司法程序。社会法治赋予人民平等和公正的权益,使人们愿意遵守法律,遵循社会规范。
然后,社会法治为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基础。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有助于逐步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提供了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机制和程序,使社会成员之间能够遵守约定,并通过法律途径和平解决争议。法律的力量可以威慑人们的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在经济发展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市场秩序,为各种商业活动提供了一个有序、公平的环境。社会法治的存在使社会变得更加开放,有利于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此外,社会法治也需要人民的积极参与和自觉守法。法治的运行不仅依赖于依法行政的政府部门,也需要全体公民自觉守法,并对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公民应积极参与到法律的实施和监督中来,通过行使公民权利,提供信息和证据,共同维护社会法治。只有社会各个层面的人们能够心怀法治理念,自觉遵守法律,才能赋予社会法治更大的力量。
最后,社会法治的建设绝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法治的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部门应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可行性和权威性。司法机关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裁判质量和效率,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此外,公民教育也是社会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通过加强法律知识普及与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综上所述,社会法治使人们在安全和公平的环境中生活,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然而,社会法治的建设需要全体公民的参与和努力。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发扬法治精神,自觉守法,逐步实现社会法治的理想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