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承包合同纠纷(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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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一
案由:_________________承揽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7300元。
2:_________________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就被告位于__________市经济开发区锦园小区4#住宅楼,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具体承包范围为原告按期完成被告的地下室至六层内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价款为4.20元每平方米。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8225平方米工程粉刷面积,工程总价款为32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还欠原告73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辞不支付。故原告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二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年月日,被告因工地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元并出具收条一份。年月日,被告向原告借取车款及现金共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
年月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证实前述的两笔借款,合计元(含车款),并承诺于年月日还清。
年月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约定于年月日还清,并立下借条一份为证。
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均拒绝返还。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借款本金元的计息期限自年月日起,借款本金元的计息期限自年月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三
原告: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无业,住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_(邮编101100),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__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
20__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20__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20__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20__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计算。
20__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直到20__年12月10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__年8月31日起至20__年12月10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20__年1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四
原告:____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区。
法定代表人:张____,总经理。
电话:010-________
被告: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区。
法定代表人:李____,总经理。
电话:010-________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cisco交换机,货物总价款为162100元。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验货及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将货物发出,并由被告签收。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货款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帐户无足够现金为由予以拖延,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其承诺自愿按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2100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技术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五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________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________元货物,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是,但至今未付货款。
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六
住址:xx省xx县xx镇。
被上诉人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x职务:总经理。
住址:xx省xx市xx街xxx号。
被上诉人:xxxx。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重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重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法改判被上诉人xxxx公司立即支付上诉人工程款及财产损失共计xxxxx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第二被上诉人x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作出的重审判决在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上存在诸多错误,并且在事实认定上,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严重违背了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坚持中立的原则,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以及随后签订的《合作合同书》、《合同补充条款》无效,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
在一审的重审判决中,一审法院以合同法关于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强行性规定为由,由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是,该项认定明显违背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签订协议时,已经向第一被上诉人出具了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在上诉人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一栏明确载明,上诉人的经营范围主营项目有工程建筑安装,并且上诉人下属分公司xxxx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登记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也有工程建筑安装的项目,与第一被上诉人的工程也是以上诉人的下设分公司xxxx公司xx工区进行的。
这一切客观事实都说明了,上诉人完全具备工程建筑安装的相应资质条件,上诉人承揽他人的建筑安装工程完全有合法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却强行抹杀该客观事实,并由此强行宣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无效,可见一审法院在认定该事实方面,存在严重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得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也是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也完全错误。
在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完成的工程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是合格工程为由,不得要求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首先,就如上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xxxx公司签订的协议违背了我国合同法禁止性规定,而认定无效。既然如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生的法律后果为,一方因合同而取得财产的,应单方返还;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应原数或原价返还。在一审中,既然一审法院认定了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那么上诉人为第一被上诉人已经进行了部分工程的施工,也就是第一被上诉人因双方的协议取得了财产,对于取得的该部分财产,第一被上诉人应当无条件的原价返还。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没有权利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一审法院在该项事实认定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完成的工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是合格工程为由否定了上诉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但是,上诉人为此查阅了我国有关该方面的法律条文,始终没有找到一审法院所谓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该项理由,完全是一审法院在莫须有地“创造”法律,国家在什么时候赋予了一审法院创造法律的权利。一审法院就凭借其“创造”的法律,强行剥夺了上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践踏了我国法律的尊严。
三、一审法院在发生纠纷的责任归责于上诉人,其所依据的理由更是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不是明显有偏袒被上诉人之嫌疑,而是在赤裸裸地偏袒被上诉人。
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明知自己不具有施工资质,仍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为由,认定上诉人有主要过错,对于自己的损失,应当自负其责。一审法院的此项认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在法律适用方面,一审法院此项认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第一、我国《合同法》总则对于合同无效的责任划分,根本没有主要过错与次要过错之说,一审法院将合同无效的的主要过错归咎于上诉人,再一次凭空“创造”了法律。
第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一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无条件返还。而一审法院却以莫须有的主要过错,而认定由上诉人自己承担,但是,对于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第一被上诉人已经从第二被上诉人处取得,如果这样,那么将会使第一被上诉人明显取得不当得利,从而使得上诉人合法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由此可见,一审法院明显在偏袒被上诉人。
四、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已经取得了“合理对价”为由,由此认定上诉人已无权利主张。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原告从xxxx年开始实际占有使用地下室至今已十五年,原告最初投资xxxx万元的目的是实现其无偿使用地下室及六层房屋十五年作为投资回报,即对价。现双方合作协议虽被认定无效,但原告在未履行全部投资义务的前提下,与被告xxxx公司合作的投资目的已部分实现,获取了相当的对价,原告如还有损失,也并非其主张的情况。”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可谓是明显歪曲事实,曲解双方签订协议条款,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上诉人对地下室及六层房屋无偿使用十五年。双方约定该条款的初衷有二,一是上诉人施工需要办公场地,而第一被上诉人有义务为上诉人施工无偿提供办公场地;二是,第一被上诉人为了吸引上诉人对其投资,作为一项优惠措施而回报上诉人。根据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条款,一审法院却明显歪曲事实,故意曲解双方签订的条款,强行将第一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的优惠措施认定为上诉人应得工程款的对价,其偏袒第一被上诉人的意图可谓是昭然若揭,完全置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与不顾。
其次,该项工程的建设,由于第一、第二上诉人之间的诉讼纠纷而被迫停工,直到现在,该大厦仍然没有竣工,也没有通过建设管理部门验收批准使用,地下室到现在仍然没有水、电、暖设施,根本不具备使用的资格条件。在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占有使用至今十五年内,该建筑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烂尾工程,所有建筑根本无法使用,而上诉人也根本就没有使用过该建筑,也未取得任何经济收益。既然如此,何来使用收益,何来经济利益,又何来对价一说。
再有,一审法院以其所谓的“对价”一说,强行抵顶了第一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的工程款,明显是在为被上诉人“创造”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既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使用十五年能够抵顶上诉人主张的工程款,那么一审法院作为中立裁判机构,就应当查明事实,应当确切认定上诉人使用十五年取得的经济收益的价值,应当确切认定是否能够抵顶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但是,很遗憾,一审法院在没有委托相关部分进行价值鉴定的情况下,用了一个非常模糊的“对价”一词,就强行剥夺了上诉人应得工程款的权利,严重违反了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坚持中立的原则,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再有,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提起反诉的情况之下,强行抵顶了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上诉人在一审中,提起的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以一审法院所谓的“对价”抵销上诉人的债权,这又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该向诉讼应当由被上诉人提出反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两个独立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一审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如果要以所谓的“对价”抵销上诉人的债权,就必须需要被上诉人提起反诉,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审理,以查明该所谓的“对价”能否抵销上诉人主张的债权。但是,在一审中,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起反诉的情况下,超出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强行以其所谓的“对价”抵销了上诉人主张的债权。再次违背了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坚持的中立原则,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而驳回了上诉人要求第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项认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在一审举证期间内,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第二被上诉人于1995年7月10日给上诉人发出的通知一份,该份通知明确载明了“大厦的筹建工作已由我院大厦基建办公室承担,原筹建处的债权债务和一起手续将由医院接收,由于贵公司已对大厦投资并进行施工,医院将贵公司所在的大厦投资及施工等一切事务全部接管。”根据该份通知,可以充分证明,第二被上诉人已经接管了有关该大厦的一起债权债务,尤其是上诉人对该大厦的所有投资也全部接管。因此,上诉人完全有充分的证据向第二被上诉人主张债权。
另外,基于本案的客观事实,根据xx省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第二被上诉人第一被上诉人,两者属于上下隶属关系,因此第二被上诉人应当对第一被上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一审法院却强行抹杀了该份通知的证明效力,甚至在其作出的判决书中没有提到该份通知,强行歪曲有关司法部门认定的客观事实,恶意剥夺了上诉人向第二被上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显失公平公正,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六、在一审中,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该项认定再一次暴露了一审法院有违司法公正,法院中立原则,明显偏袒被上诉人的意图,强行剥夺了上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用以支持其主张的债权。其中最主要的证据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该份判决书明确地肯定了一个事实(该项事实也得到了第一被上诉人的认可),就是上诉人投资施工的造价为xxxx元。
并且在第一被上诉人与第二被上诉人的诉讼中,xx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判决书中认定第二被上诉人支付第一被上诉人投资款人民币xxxx元,该笔款项中就包括上诉人投资的xxxx元。
该项事实已经得到了xx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的认定,既然如此,那么就足以认定上诉人向第一被上诉人投资xxxxx元的事实,也就足以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因此,一审中,在上诉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理应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一审法院却根本没有提到该两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的效力,故意打擦边球,以上诉人举证不能为理由,无理地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由于二被上诉人之间诉讼纠纷,导致上诉人施工设备、材料、物品丢失,共计xx万元,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支付给第一被上诉人的工程定金、装饰设计费xx万元,二被上诉人也应一并返还。
综上所述,在程序方面,一审法院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强行抵销上诉人主张的债权,程序严重违法,有违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保持中立的原则。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明显错误,证据不足。在法律适用方面,强行“创造”法律,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因此,一审法院无论是从程序方面,还是从实体方面,无论从事实认定方面,还是从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诉人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七
身份证号码:xx
住所地: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地址:xx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xx年12月17日,被告由于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万元整,约定月利率为1.5%,为方便结算,双方同时约定:利息从20xx年1月1日起算,至20xx年12月31日截止,利息结算时间为20xx年春节前,以后以此类推。
原告当日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支付人民币65万元整,20xx年1月26日(20xx年春节前几天),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20xx月1日至20xx月31日期间的利息117000元;20xx年2月xx日(20xx年春节前几天),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67000元,同时,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称无法及时支付该期间另外5万元利息,并承诺将该5万元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加之原65万元借款本金,同时向原告出具合计人民币70万元的收据,并约定自20xx月1日起,月利率为2%。
其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与被告协商、发函,要求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但被告都严辞拒绝,原告无奈,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20xx年9月xx日作出判决,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并同时认定,原告可在还款期限届满后通过合法途径再行主张。
现被告仍拒绝还款,原告只好再行起诉。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应立即返还,并按约定支付利息168000元【具体算法如下:700000×2%×12=168000元(注:暂计至20xx年12月底,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
在此,原告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xx年一月五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八
案由:_________________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20__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__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__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__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10060.80元。20__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九
原告:____________,女,出生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女,出生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______元;
2、判令被告每个星期回家看望一次原告;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十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邢台市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______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_________5年订立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桌椅等办公用品。签订合同后原告预先支付价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石家庄市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十一
原告:李,xxx男,汉族,43岁,住xx市榆阳区xxx,联系电话:
被告:卜xxxx,男,汉族,42岁,住xxxxxxxx,联系电话: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73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xxx6年9月30日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就被告位于xx市经济开发区锦园小区4#住宅楼,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具体承包范围为原告按期完成被告的地下室至六层内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价款为4.20元每平方米。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8225平方米工程粉刷面积,工程总价款为32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还欠原告73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辞不支付。故原告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0年3月12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十二
原告:姓名,民族,年龄。
住址: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sss
被告:xxx公司
公司地址: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xx元
2、承担原告的误工费和交通费aa元
3、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3月23日,原告儿子xx由就读的xxx学校代原告投保被告销售的团体保险,保单号xxx,该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用度在3万以内按80%赔偿。保险用度50元由原告支付,保险合同由原告孩子xx从学校带回交由原告。
xx年x月x日,xx由于右腹稍微疼痛,由原告带到xxx医院看医生。在做完b超后,医生初步诊断为:右中腹囊性包块,考虑右肾重度积水,并建议住院治疗。办了住院手续后,进一步做了ct螺旋扫描和拍片检查。第二天上午医生告诉原告必须动手术摘除儿子的右肾,要原告同家人商量一下做决定。
原告考虑到,小孩今年才8岁,切肾将影响到他将来的健康和生活。就向医生提出转院到大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法疗,看是否能保住右肾。
医生同意了原告的请求,于208月2日给被保险人办理了出院手续,开具了右侧多囊肾诊断书。
原告想到通过学校为儿子买了保险,原告当天就向被告电话报案,被告客服职员回复原告往指定的医院治疗后,预备好资料向被告公司办理索赔。
年8月3日,原告带领被保险人到xx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肾重度积水,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然后在该院接受了右肾造瘘护理手术,出院时院方建议定期复诊,不适随诊。
原告小孩从进住xx医院到yy医院治疗后于2010年8月20日出院。在回到xx后于2010年8月23日将所有理赔资料交到xx学校向被告申请理赔。
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收到了被告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于2010年7月31日至2010年8月2日因“右侧多囊肾”进住xx人民医院,并于2010年8月3日至2010年8月20日因“1.右肾重度积水2.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进住yy医院,经调查核实,“多囊肾”是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题目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列为先天性疾病,而“右肾重度积水,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本文来自电子商务论文,请保留。)”为“多囊肾”的并发症,故被保险xx此次住院治疗属先天性畸形导致,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十款规定:“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用度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故我司遗憾地通知你: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予给付医疗保险金。
原告看完拒赔通知以后,对被告的拒赔理由表示强烈不满,立即致电被告客服电话xx,向其提出异议:“xx医院和yy医院都是被告的定点医院,诊断结果明显不一致,为什么你们采用xx医院初步诊断结果做拒赔理由?为什么不采用yy医院有效治疗以后的诊断结果依约理赔?反而把具有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高于xx医院的yy医院的诊断结论“右肾重度积水”推演为是“多囊肾”的并发症而拒尽赔付?”
被告客服说会有人会对原告所提异议进行答复。同时,原告也在被告官方的网站留言表述上述异议。
越日,原告接到被告xx来电答复:坚持以xx医院的诊断结论拒赔,否定yy医院的诊断结论,以为“肾积水”是“多囊肾”的`并发症。
所以,原告以为被告采用医院级别低yy医院,医疗技术水平也明显低于xx医院的诊断是极不公道的,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不想对原告依约进行理赔。
比如,xx医院对原告小孩的检查和诊断仅得出右肾病变,而没有查出左肾也有积水,假如按照xx医生的建议,原告小孩的右肾早已不保了。
在收到被告的拒赔通知后,原告也多次联系yy医院原告小孩的主治医生。质疑其“肾积水”是否是“多囊肾”其并发症,该院医生坚持“肾积水”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病,而非“多囊肾”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院方同意再次开具能够承担责任的诊断证实书,并移交给原告小孩的各项检查报告。
原告以为被告有意采信xx医院对被保险人的误诊、误断;有意把yy医院的“肾积水”结论想象成为“多囊肾”并发症,无非是利用除外责任条款达到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退一步来讲,即使是xx的诊断是正确的,原告以为被告仍要履行对原告进行保险赔偿。其理由是:被告在承保原告的保险后,仅是通过原告的小孩将保险合同从学校带回家交给原告,并无任何被告方职员把保险合同内容及免责事项向原告给予说明和提示。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的践踏了保险法,损害了原告和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据此,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保护弱势群体,依法判令被告依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十三
原告:马、、,女,1987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500、、、0、、;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区、、路、、号、、单元、、;现住址:广州市、、区、、路、、街、、号、、;联系电话:020-8、、、1。
代理人:李立银,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17-18楼;邮编:510623;手机:13642329291;电话:020-89166666;传真:020-89166688。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注册44、、、7;地址:广州市、、区、、路、街、、号之、、;电话:138、、、。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11月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42400.30元;
3、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的押金人民币7912元;
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店铺的装修费用人民币2元;
5、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同被告在月5日订立了商铺租赁合同,该合同详细的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年12月1日,被告制定了《、、、商业城管理规则》,并认为是双方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可是,令原告忍无可忍的是,被告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承诺,而且一再地故意刁难原告,想方设法迫使原告自动放弃商铺经营:
1、2007年9月1日被告的、、商业城一期正式开业,占地470个平方,共有40多家参与商铺经营,开业时整个商业城商铺全是满的,都在正常的经营。但是从3月份开始,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而且租金高,大概有20家店铺弃铺走了。205月份,被告以重新装修,重新招租等为接口,想6月份让租户全部歇业,但是被告拒不支付租户的赔偿。同时,租户认为被告装修只是幌子,目的是逼走大家,因此,坚决不同意,为此被告该方案搁浅。其实,从这一时刻开始,被告就已经埋下了要赶走原告等人的可怕想法。并一直在寻求机会实施报复。
2、从07年9月份开业到08年6月,被告商场由原来的40多家到现在剩余17家(含临档),期间断断续续的有租户弃铺,而商场也称一直在做招商工作,不但一家都没招到,反而越来越多空铺。由于被告商场的管理不善,原告等租户多次提出许多改善建议,但商场始终不作为。并在5月提出商场重新装修方案,6月歇业一个月的通知,并要原告等租户将自己店内的货物打包搬走。原告认为歇业不妥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并多次与商场协商,均不果,为此,08年6月4日原告等租户到、、区信访办信访,希望协调与商场之间的矛盾,把商场经营好,、、区信访办于6月5日转至、、街道进行协调。
3、更令原告不可接受的是,被告在不提供良好商业经营环境,致使起商场严重空置,已经不具备最基本的商业氛围,这与被告在《、、商业城管理规则》的第十条明显不符!该规则视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明显违约!
4、在其他租户搬走后,被告的商场严重空置,然而,被告突然改变了合同约定的按面积分摊水电费的做法,要求原告与其他租户(共三人)承担被告全部商场的水电分摊费。相比较而言,原告比原来分摊的水电费多了好几倍!原告不可能接收被告的做法:年8月3日,被告管理处发了8月份的租金7月份水电分摊的单,因分摊与以住不同,原告等档主找被告商场协商。因为在原告从租赁该场地开始,截止2008年6月份的公摊水电费都是按面积计算的,双方的`合同也是这么约定的。可是,在被告发给原告7月份的公用水电分摊中,是上个月的几倍!被告由于自己经营不善,不会管理致使其他租户走人造成商场严重空置的后果,不能由原告承担。同时,被告还应就此向原告承担损失:原告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商业经营,原告缴纳的租金是较高的,被告应提供等价的商业经营条件和营业服务,可是,在2008年7月份,原本40多家商户的商场,只剩下5家在经营,且商场把空档的灯及空调全关,以致让消费者觉得此商场呈半倒闭状态,令原告与其他剩下的档主无法正常经营。同时,被告贴出拍卖公告,路人走过看见都认为这里不久后就会被查封、倒闭。
但是,对于公摊水电费一事,双方最终协商无果,为此,2008年8月6日(8:30-10:30)档主向、、街道有关人员求助,反映08年8月5日被告违约的相关情况,街道办事处人员要求先了解双方情况后再协商解决。原告及其他档主提交了相关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经街道协商管理处负责人说按以往分摊的收。被告觉得自己理屈,接受了街道办的方案。
5、2008年8月11日-17日期间,被告关闭了商场的空调,已严重影响原告及其他档主的正常经营,档主要求管理处能提供维修空调电话给档主找人修理,遭管理处负责人拒绝:
6、更令人气愤的是,2008年8月14日,被告竟然将已经空置的商铺以10元出租给经营同类商品的租客!在原告缴纳高额的租金的情况下,被告却已超低的价格出租给其他租户,为此,致使整个商场秩序混乱,品味低劣。原告和同类商品在一个商场经营,但是原告缴纳的租金却是其他租户的几十甚至几百倍!原告的心理是非常难受的!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但违法,更违背双方合同的约定。
7、2008年10月5日,被告商场给d档女装二万三,协商离开。进一步孤立原告等剩下的三户租户。被告商场开始停开空调。
8、被告为了让原告主动走人,采取不收取租金的办法逼原告走人。可是,原告为此而付出了巨大的投入,在被告不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可能走人。2008年10月5日下午2:00左右,原告到被告办公室交纳10月份的租金,可被告拒绝收取租金,被告坚持要原告先交罚款,然后才能交10月的租金。原告希望先交租金,然后再一起核实有争议的时间(也就是罚款的证据真实性),可被告再次拒绝收取原告的租金,并不再与原告做任何的讨论和协商。因为每月5日是最后的交租金日,原告被迫无奈,最后只好由原告的父亲向110求助,以证明被告不收取租金的事实。〈报警回执:〈、、(08)019、、、〉,处理民警警号:025、、、、〉10月6日,原告将上述事情告知、、街道,要求协商解决。在街道办人员的调解过程中,被告最后要求原告必须写下保证书,否则不收取租金,并且称:“如不服气,可以到法院告啊!”原告为了能继续经营,被迫写下保证书,被告才收取了原告10月份的租金。
9、2008年10月7日,被告又置双方合同与之前的街道办调解方案于不顾,又向原告发出水电费自用自付通知(按照总体面积由原告与剩下的另外两户租户承担),原告及其他的租户提出疑议。2008年10月14日,被告开始不开招牌射灯。整个商场就像倒闭似的,无任何人气,吸引不了任何客人。
10、2008年11月5日,原告等租户到被告处交11月份租金,被告商场拒收,称需与相关费用一起交,但是10月份的公用水电要由现有3家分摊。这明显违背合同预定,原告及其他租户提出先交租金,费用算清了再交,但是被告商场拒绝。2008年11月11日,被告干脆把商场把、、、一期”字样的招牌拆了。
11、2008年11月12日,被告在商场门口、柱子等显眼的地方全部贴满了本商业城转让的通知。并在、、日报分类版做了整体转让的广告。虽然被告没有直接赶走原告,但是该做法致使客户不敢再购买原告的任何商品,原告根本已经无法经营。
12、2008年11月15日,被告商场正式停了原告等3家签正式合约的电(2家10元租金的租户还是有电的),租户到下午18;00天黑了就关门。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正常时间内经营。直到2008年11月20日,被告仍没有恢复供电,原告及其他租户已经忍无可忍,为此,原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给被告、、、管理处,但是被告拒绝收取。2008年11月25日,原告到被告、、、管理处交还钥匙,但是被告决绝收取,并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拒绝履行。
二、被告无视同原告订立的租赁协议,不提供原告所需的商业经营环境,处处刁难原告。致使原告已经无法实际经营,这对于原告依靠小本经营谋取生活出路的市民来讲,打击是非常巨大的,为此,原告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无论是从合同约定还是被告制定的商场管理制度来看,被告都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被告的商场严重空置,已经丧失了作为商场经营的最基本的条件,原告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为此,依法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等,恳请依法支持,谢谢!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07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清单两份(共计36页)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1份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十四
原告:北京某某模架租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某地,邮编:******,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南通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某地,邮编:******,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十五
起诉状。
原告:淄博市xxx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xxx职务:主任。
住址:xxx。
被告:xxx第二钢窗厂。
负责人:xxx职务:厂长。
住址:xxx。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租赁费为每年76275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下半年租金在六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2000年前欠交租金133504.75元,2014年和2015年各欠交租金76275元,累计欠交租金286054.75元。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总租赁额50%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38137.5元的违约金(即总租赁额76275元的50%计38137.5元)。
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xxx。
2015年x月x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十六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每月人民币2700元(现约162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架管、()扣件等租赁物资;
3、请求法院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被告钢架管、扣件等物资,钢架管每米每天壹分壹厘,扣件每个每天柒厘,租赁期限自12月1日至月1日,租金按月结算。合同签订后,原、被告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年12月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租赁物资。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但无任何效果,无奈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审判,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十七
原告姜××男39岁汉承包户××县××乡××制油厂
被告刘××男42岁汉主任同上××乡经管会
一、请求事项:
1.履行合同:
2.赔偿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请求的原因事实
1.双方是怎样引起订立承包合同的?
××县××乡办企业制油厂,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至1982年负债累累已停产三年了。我自幼在油厂工作已有近20年的工龄,当时在本县太平川油厂担负生产指导工作。
经新建乡武装部部长的介绍来到××乡担起恢复制油厂生产,偿还旧债的重任,由乡经管会直接领导,被告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我的职称是技术员。1984年,油厂已恢复到扭亏为盈,又任命我为车间副主任,主管油厂的生产责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企业实际生产责任制,又因偿还了积累三年的旧债,这才主动找我承包。从1984年12月末起至1986年9月末止订两年承包期合同。1985年3月12日立的合同。
2.被告为什么中途撕毁了合同?
我从1982年来到新建油厂。几年来,我耳闻目睹了油厂的现实,深知其亏损的弊病依然存在。被告刘××与油厂保管员的关系是形成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为此,当被告找我担任承包时,我就提条件,前段事务与承包后必须分清,库存与帐面必须相符,不这样我不承包。被告答应。但提出“先交接帐簿,以后查库存,如有缺少,由保管员负责。这样不耽误生产。”我同意了,由于我要求过前后分清,各负其责。同时,又掌握承包前的厂内的底细,所以,被告就不顾一切了。他在我承包当年的5月7日对我说,油厂不承包了,还象过去一样干,给你按每天工资8元计算,你把合同交回来吧!我不同意。
3.被告以权谋私,损害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我要跟他争出个事非曲直来。
首先,我到县委上访:他们告诉我到县企业局去谈;企业局李局长介绍我到法院;法院金庭长让我请律师代理办;后来县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检查了帐目,作出了承包阶段盈利一万四千多元,豆油少七千多斤,豆饼少一万多斤的证明。我再找县委书记王、罗两领导同志,他们指示到信访办去立案,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刘××说“你告到那儿也得回去处理”劝我息事。我又找信访办主任刘××同志。他把我介绍到县委书记那;县委书记指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介绍我去法院。在此期间,被告用威逼利诱的办法,先煽动工人到我家去要工资,拿走我家的电视机,用此逼我交出合同,在我上访的二年中刘××不顾党纪国法,公然下令砸开油库,原料房、生产车间、食堂,收去我承包期间纯利14183.29元,占用食堂粮面1500斤大米10000斤、豆油40斤。又悍然把油厂另行承包给第三人,库存豆油经律师调查时已短少七千多斤,豆饼万斤以上,刘××又想借用承包之机的混乱,以便消灭或减少他利用职权侵吞的集体财富罪责。
被告自知他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以至犯罪,这才又使用欺上瞒下收买等一贯手法,首先盗
用原告名义向上级打报告,说我自动撂下不干了,无能经营、亏损等,其用心是为掩饰他片面毁约行为:又蒙蔽乡政府,用乡党委、企业办和他主持的经管会名义联横向县打报告,说是原告自己请求不干。
以上就是本案的经过详情,尚有未便记人的事实,留待法庭审理时面述。
(二)诉讼的理由
1983年3月12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经营权承包。被告代表发包方把油厂经营管理职能移交给承包人(原告)。这种承包根据法令规定,它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发包方不能再插手经营,只是监督管理而已。在承包期间,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应对生产、资金、收益、亏损以及工资和伤亡事故负全部责任。除了每年向上级单位交纳提留费外,承包人有完全自主经营权。然而,被告身为经管会主任,只是为了消灭和掩饰自己经济上的问题,对我还个不跟他合作的人,决计踢开,所以不择手段,毁约违法,此诉讼理由之一。
双方签订的合同出于协商自愿,内容清楚,手续齐全,属于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生效后,既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又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就单方面随意撕毁合同,此为申诉理由之二。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发包方(被告)应承担因此造成停工、丢失等一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
发包方就此同一经营范围和内容,又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从签订之日起,就没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条件。
基于上记理由和事实,特提起诉讼,请求法律解决是盼。
此致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