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来访管理制度范文(12篇)
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经验和收获的总结,有助于我们总结经验,查漏补缺。总结对于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是至关重要的。总结范文可以启发我们对于问题的不同角度和思考方式。
来访管理制度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以下《外来人员出入校园登记制度》。
一、门卫人员应热情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学生家长来校检查或联系工作。
二、门卫人员对上述来宾、来客和来访人员,必须予以查询、登记,并与学校被访人员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进校。
三、门卫人员对来宾、来客和来访人员的车辆,应指定停入学校停车区域,外来卡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四、对外来推销各类商品的人员,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五、门卫人员对学生家长来访后,如带学生离校,须凭班主任签字同意单据,经学校教务处核实,并要求家长在来访登记簿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方可离校。
来访管理制度篇二
1、凡遇外来人员来访,门卫保安人员必须对来访者身份、来访事由进行登记并查验其相关证件和手续,填写《来客登记表》,通知接访单位同意后方可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大院,由接访单位派专人接待。
2、驻机关大院各单位、各部门,接到门卫通知后及时安排接待,尤其是有关经济纠纷的来访,各接访单位必须报主要领导安排接待。
3、不在机关大院办公的单位,接到门卫保安人员有来访者的通知后,主要领导必须派专人赶到集团公司接待并处理问题,对重要的接访事件,主要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
4、对五人以上来访人员,由门卫保安通知接访单位后,一律由接访单位负责,安排在一楼接待室接待。
5、对来访人员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定位置停放,同时,不允许来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大院。
6、对不听劝阻,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恶意来访事件,门卫保安必须迅速增员维持秩序,确保大院安全和大门畅通,并及时通知房管分公司主要领导、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事态严重时,及时向集团公司办公室、集团公司保卫人员和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同时拨打110报警,防止事态恶化。
7、驻机关大院各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自觉维护机关办公秩序。对可能出现的来访事件,要认真分析,做出应急预案,妥善安排好来访接待工作,对蓄意闹-事的恶意来访事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果断地进行处置。
8、在来访接待工作流程中出现衔接与配合方面的问题时,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维护公安机关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制度,及时将可能形成信访事项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地级、县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安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 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全国公安信访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和下级公安机关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县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职人员;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确定负责本部门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三)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八)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法制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的,由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设立的专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公安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对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辖和处理。
第十九条 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二)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三)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访事项情况;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公开听证。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地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地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复查或者复核信访事项,主要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经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由负责复查、复核的公安机关向信访人及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在请求复查或者复核中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复查或者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督促原处理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后,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全面了解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提交督促、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所督办的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
收到改进建议的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反馈改进情况。改进建议未被采纳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将改进建议提交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定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督办情况及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五)其他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和督办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被复查、复核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第七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依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信访活动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1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访管理制度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以下《外来人员出入校园登记制度》。
一、门卫人员应热情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学生家长来校检查或联系工作。
二、门卫人员对上述来宾、来客和来人员,必须予以查询、登记,并与学校被人员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进校。
三、门卫人员对来宾、来客和来人员的车辆,应指定停入学校停车区域,外来卡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四、对外来推销各类商品的人员,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五、门卫人员对学生家长来后,如带学生离校,须凭班主任签字同意单据,经学校教务处核实,并要求家长在来登记簿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方可离校。
来访管理制度篇四
一、门卫安全协管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16小时立岗服务制度。
二、门卫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文明执勤,礼貌待客,认真负责,服装整齐,仪容端庄,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三、严格执行工作制度,认真填写各类门岗工作记录。
四、对流浪乞讨,拾破烂和收买废旧物品以及叫卖人员,推销人员等各类闲杂人员未经同意不准其进入小区。
五、保持门岗周围环境的整洁及设施标志完好。每天10点以前小区主管要负责落实门岗内外的清洁工作。
六、门卫值班室及站岗区域禁止非工作人员滞留,以免影响门卫正常工作,值班室内物品应保管爱护、摆放整齐,卫生良好。
七、执行工作和客户来访时应站立,提前主动上前工作,工作时间不允许从事与工作不符的事,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不允许酒后上班和上班喝酒,工作应使用文明用语。
八、值班电话为工作电话,非工作原因不得使用值班电话,应保障值班电话的通畅,对住户电话或亲自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给予处理或耐心解释。
九、发生突发事件和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公司领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问题,无论发生任何情况,门卫都必须保证有人留守。
十、上下班高峰期门卫人员应保证在岗,快速兼灵活处理机动车进出小区,避免进出小区车辆长时间堵塞道路。
十、配合巡逻岗人员做好当班工作,配合做好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十一、对因客户原因损坏小区设施、设备及公司办公物品,门卫人员有权要求损坏者照价赔偿,损坏者拒赔的,门卫人员对损环者有权暂不放行,报警处理。
十二、本规定从xx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小区门卫管理制度范文二:
一、实行24小时着装值勤,自觉遵守值班制度,严格交接-班手续,做到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优质服务。
二、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灾害为重点的“四防”工作。
三、按规定时间开启、关闭大门和偏门,对进入小区的外来与暂住人员进行查询。
四、严格遵守巡逻制度,不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五、做好车辆出入小区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车辆乱停放、损坏公共设施、损坏绿化的行为,努力维护小区正常秩序。
六、认真做好难以投递的报刊、杂志、信件、电报等收件登记,及时处理。
七、制止废品收购人员及小商贩进入小区,制止乱贴广告行为。
八、保持值班室及主入口区域的清洁卫生,督促做好辖区内的保洁和绿化养护工作。
九、尽力为住户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一、制定目的:为加强来访人员管理,规范来访人员接待程序,加强公司安全秩序,保护公司人员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集团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三、职责与权限:
2、前台负责来访人员引领、等待时的接待、会客场所安排。
3、被访者负责来访人员的接待,拜访结束确认。
四、来访人员的分类
1、重要访客:公司高层来访客人;公司重要客户;政府职能部 门领导。
2、一般访客:一般客户;供应商;应聘者;员工亲属。
3、其他访客:广告推销者;蓄意滋事者。
五、重要访客来访
接待准备。
四、来访人员离开时,前台文员应及时通知保安,由保安通知来 访车辆司机,提前做好准备;保安在《来访人员出入登记表》中记录出门时间。
六、一般访客来访
11、未经审批,禁止来访者非业务各种货车进入公司及厂区。
七、 其他访客来访
1、若来访人员为其他访客,保安须对访客做好解释、劝说工作; 对不听解释或劝说无效,仍强行进入公司的,保安可拨打直接分管领导电话知会,根据是事态程度可拨打报警电话(110),请当地辖区公安机关出面帮助处理。
八、附则
1、以上条款,请集团各部收文后予以内部宣导严格遵守。
2、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拟定并解释,由集团总经理签发后生效执行。
来访管理制度篇五
前红学校校外人员来访登记制度
1、我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上课期间,封闭校门,学校实行校外人员来访登记制度,严防坏人混入学校破坏、捣乱。学生在校期间,除校内人员外,教学区内不准任何校外人员与学生来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随便出校,如有事需出校门,必须携带由班主任批准的假条,经门卫值班人员许可,方可外出。
2、校外人员来访,无论因公或因私到校都要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工作证等)并如实填写《来访登记表》,得到门卫值班人员许可,方可入内。
3、校外人员无正当理由到校,不遵守本校制度,不出示证件并填写《来访登记表》,门卫值班人员不得让其进入校园。如果外来人员强行入内,门卫值班人员应及时报警,以防止意外发生。
报警电话:
4、学校受访对象接受校外人员来访,应在《来访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来访人员离校时,应将该表的《回执》交回门卫值班室。
5、 家长来校找老师联系孩子情况时,需在学校门卫室填写《来访登记表》,离校时需将有其所访教师签名的《来访登记表》交回门卫室;家长来校时应穿戴整齐,不能穿睡衣裤或拖鞋进入校园;在学生在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家长需将孩子带离学校的,应取得班主任的'同意,填写《学生出门单》后方可离校。
6、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学校规定中午学生午餐期间谢绝外来人员进校,故请家长切勿在中午11:30——14:00期间进校,如有急事来访请在学校门卫室联系相关老师,由该教师陪同入校。
7、门卫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果因执行封闭式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损害,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1.我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上课期间,封闭校门,学校实行校外人员来访登记制度,
严防坏人混入学校破坏,捣乱。学生 在校期间,除校内人员外,教学区内不准任何校外人员与学生来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随便出校,如有事需出校门,必须携带由班主任批准的假条,经当天值班的校级领导批准,门卫值班人员许可,方可外出。
2.校外人员来访, 无论因公或因私到校都要出示有效证件 (如: 身份证, 驾驶证, 工作证等) 并如实填写 《来访登记表》 , 得到门卫值班人员许可,方可入内。
3,校外人员无正当理由到校,不遵守本校制度,不出示证件并填写《来访登记表》,门卫值班人员不得让其进入校园。如果外来人员强行入内,门卫值班人员应及时报警,以防止意外发生。
4.学校受访对象接受校外人员来访,应在《来访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5.门卫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如果因执行封闭式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损害,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来访管理制度篇六
1.上学、放学穿校服且佩带红领巾、校徽出入。
2.学生迟到由执勤学生及时登记并报相关部门。
3.因特殊情况中途外出,须凭请假条方可外出。
4.进出校门应文明守纪、礼让有序,不得在校门口拥挤。
1.教职工迟到必须在传达室自觉登记。
2.上班期间因公或因私需临时外出者,须领导批准方可外出。
1.上班时间谢绝私人来;特殊情况来人经核实后,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登记,由被人接入,离校时被人及来者须在传达室签字方能离开。
2.家长来须核实身份,与所老师取得联系登记后方可入校,离校时传达室需登记离校时间;家长接送学生不能进入校内,有特殊需要的`可由老师在校门口交接,全托家长接送孩子须持入校卡进入。
3.学校邀请来校参观、参加教学活动或其他活动者,应提前书面说明来人数量、时间等,并安排专人在校门口接待。
4.所有来客晚上20:00前必须离校。
5.禁止无关人员入校。
来访管理制度篇七
1.保安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及保安公司所制定的各项条例;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职责,按时到岗,仪表端庄,讲文明、懂礼貌,尊重家长、热爱学生,使学校门卫成为社会、家长认可学校的良好窗口。
3.保证校门交通疏导安全,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禁止大门左右附近设摊。
4.禁止商贩、产品推销员、拾荒、乞讨人员进入校园;禁止宠物进入校园。
5.保安人员夜间当班者对22时至凌晨5时进出校园所有人员(含学校教职工)进行登记。
6.双休节假日期间,以及没有上课阶段,应对进出校园人员进行登记。
7.认真做好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工作。
1.外来人员进出校门,保安人员一要热情相迎;二是做好有关登记。
2.严格执行校外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家长和外单位人员来访,应在门卫与学校相关人员电话确认后,作好登记记录,注明来访者姓名、单位、校方接待人、访客证号码、进校时间等方能进入学校,离校时,来访者需在门卫处进行注销登记。
3.家长来校为孩子送学习用具等物品,原则上不进校园,由保安人员接待并代送。
4.家长、亲戚等中途带小孩离校,必须凭班主任签字同意后的离校证明单方可离校,并保存此单以便日后查用。
1.学校校车和本校私车出入校门应主动示意让其减速行驶。并要求进校车辆停放指定区域。
2.本校教职工的自行车、电动车辆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要求进校自行车、电动车辆应停放在制定位置。
3.外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得进校,也不得寄停校内。
1.携带公物(如:建筑装潢材料、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办公用品、图书等)出校门,凭学校相关领导签字确认方可出校。
2.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须凭学校主管领导签发的出门单,经保安人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1.因公来校接洽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凭介绍信或工作证办理进校手续。离校时应交出会客单,会客单上应有被访者签名。
2.凡来校参观、访问或集体活动的,应事先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并事先通知保安。
来访管理制度篇八
1、凡外来单位人员,到炼钢厂进行对标、参观、访问、洽谈合作项目等友好交流,必须经厂级领导批准,填写本来访登记表后方准进入。
2、进入炼钢车间必须严格遵守厂规厂纪,未经同意,不得进入生产一线或未经许可地点。
3、厂区内禁止吸烟、拍照、摄像等,违者后果自负。
4、到访期间,需本厂接待人员全程陪同,确保来访人员安全。
5、进入一般区域“口头告知”危险因素即可,进入较大风险区域,需书面告知危险因素,并留好原始记录。
6、进入现场前,到安全科领取安全帽,离厂前交回,由接待人员负责。
7、未经登记,私自带人进厂,考核接待人员50元/次。发生事故者,追究相关责任。
8、本规定自厂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生效。
9、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炼钢厂所有。
来访管理制度篇九
为加强管理处与业主、住户的联系,及时为业主、住户排忧解难,提高社会效益,特建立接待来访投诉工作制度。
一、接待来访工作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宣传接待投诉的办公地点、电话,让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有门、信任管理处。
二、任何管理人员在遇到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时,都应给予热情接待,主动询问,面带微笑,不得刁难,不得推诿,不得对抗,不得激化业主、住户情绪,并做到对熟人、陌生人一个样、对大人小孩一个样、忙时闲时一个样。
三、对住户投诉、来访中谈到的问题,客服人员应及时进行记录,须于当天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和处理建议汇报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决定处理办法和责任部门。
四、责任部门在处理来访、投诉时,要热诚、主动、及时,要坚持原则,突出服务。不得推托、扯皮、推卸责任、为难业主、住户、或乘机索取好处、利益等,在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回复业主、住户和管理处主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全体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为业主、住户提供满意管理、服务,减少住户的投诉、批评,将业主、住户的`不满消解在投诉之前。
六、用户投诉的接收。
1、凡用户对公司服务方面的投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面谈,统一由管理处物管员集中登记、组织处理、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
2、管理处建立《客户投诉登记表》,对每一份投诉或意见均予以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投诉文件(信件、传真、电话及面谈的正式记录)的编号、投诉性质或内容摘要、处理结果等。
3、管理处亲自或指定人员根据客户投诉或意见,填写《客户投诉处理通知单》。为了便于跟踪、检索,每一份《客户投诉处理通知单》应进行编号,并与《客户投诉登记表》中的编号以及对客户投诉或意见原件所作的编号保持一致。
七、用户意见的处理(必须满足公司对用户的承诺要求处理)。
1、管理处将《用户投诉处理通知单》连同用户投诉或意见原件责成相应班组进行处理。
(1)由有关班组负责作出补救措施。
(2)作出补救措施的同时,还需采取纠正措施,近预定时间完成。
2、对重大问题的投诉,管理处不能处理的需统一协调的问题,直接报经理,由经理作出处理决定。
3、对需采取纠正措施的问题要在《用户投诉处理通知单》中记录,以便跟踪检索。
4、在完成补救措施后,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管理处,由管理处负责与用户联系,报告处理结果,直到用户满意为止。
来访管理制度篇十
为加强管理处与业主、住户的联系,准时为业主、住户排忧解难,提高社会效益,特建立接待来访投诉工作制度。
一、接待来访工作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宣扬接待投诉的办公地点、电话,让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有门、信任管理处。
二、任何管理人员在遇到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时,都应赐予热忱接待,主动询问,面带微笑,不得刁难,不得推诿,不得对抗,不得激化业主、住户心情,并做到对熟人、生疏人一个样、对大人小孩一个样、忙时闲时一个样。
三、对住户投诉、来访中谈到的.问题,客服人员应准时进行记录,须于当天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和处理建议汇报办公室主任,由主任打算处理方法和责任部门。
四、责任部门在处理来访、投诉时,要热诚、主动、准时,要坚持原则,突出服务。不得推托、扯皮、推卸责任、犯难业主、住户、或乘机索取好处、利益等,在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回复业主、住户和管理处主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全体管理人员要仔细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为业主、住户供应满足管理、服务,削减住户的投诉、批判,将业主、住户的不满消解在投诉之前。
来访管理制度篇十一
(1)人员放行:适用于未办卡业主、访客等。
(2)物品放行:适用于所有进出园区之物品
2、操作程序
(1)人员放行:保安部向业主或其委托人核实身份后开出《人员/车辆放行条》并给出指引。
(2)物品放行:进出园区物品需由业主或其委托人核实(物品带出园区要求有业主到场签实)后开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品放行条》(附表26)(一式两份:一份交对方,一份本部存档)。
以上操作程序视实际运作情况之效果,不定期作相应调整。
来访管理制度篇十二
1、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日,应关闭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非本校教职工及常住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校园。
2、非学校教职工进入学校,应主动向学校门卫人员表明身份出示相关证件,说明事由,在征得学校值日教师同意后,在门卫室进行来访登记,方可进校。
3、学生家长进校与老师交流或找孩子,必须事先与班主任取得联系,班主任告知门卫人员后,再登记进校。
4、家长送孩子上学只能到大门口,特殊情况须经值班领导同意。幼儿园家长接送孩子进入校园,必须佩带接送卡,而且只能步行。
5、严禁学生上学迟到,特殊情况迟到的,必须在门卫室填写迟到情况说明,方可入校。年龄较小的由门卫人员送至班级,家长不得入内。
6、学生教学时间内一律不得外出,如身体不适需要离校的,由班主任将学生送至传达室,填写学生离校说明,由家长到传达室接学生回家。提前离校的教师也要填写说明。
8、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门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9、中午送午餐的家长需办理接送卡,在校停留时间不超过2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