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意见书(优质16篇)
在合同中,应当详细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产生争议。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具体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合同审查意见书篇一
大家需要知道的是合同审查是订立合同当中不可疏忽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合同审查便草草签订合同。那么这样的行为对自己来说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最新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____置业有限公司:
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律师对贵公司拟转让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r-0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事,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贵公司的长沙体育新城r-06地块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粟塘村,使用权面积为52151.9平方米,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且已于2003年5月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已于2003年为国中(长沙)体育新城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作为担保标的物而抵押给建设银行。
2.在我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原出让合同之约定和法律禁止性规定,贵公司拟转让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出让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抵押期间转让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由于贵公司拟所转让的土地属于出让地,因此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前须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并须经其审核同意。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资料)包括:
(1)用地申请书和申请报告。
(2)计划部门立项批示。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出让金收据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规划总图、用地批准书、已完成投资情况的认定报告。
(4)转让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5)有关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其他资料。
(6)地形图上标准路幅坐标3份,规划定点会签规划批件。
(7)定点蓝线图2份,规划设计要点。
(8)双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9)公司董事会决议。
(10)地籍审查认定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及权属,上好坐标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
(11)评估报告及备案书。
转让合同须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转让方须交纳营业税(5%)、契税(4%),如有增值则须交土地增值税;转让过程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转让手续费、评估费、测量费、登记发证费等。
贵公司转让国有土所有权必须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手续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__律师事务所律师
20__年__月__日
1、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2、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4、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5、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
审查合同主体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对于企业法人,审查重点是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代订合同的,还应当审查代理人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应当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二)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三)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义不容辞的责任。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五)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审查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委托人有时为了强调某件事,用词激烈如:“必须、绝对”等等,其实不可不必,上述用词只能引起相对方的反感,并无特别的法律效果,“应当”已经可以表明意思。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千金,在合同上表现尤为突出,可谓一字之差,谬之千里。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如需经批准或登记的合同,是否约定了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对于附期限和条件的合同,应审查期限和条件的规定。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签字或盖章。
合同审查一般交由律师审查是最好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合同上的过失。而且律师还能够指出合同的错误在哪。
合同审查意见书篇二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8.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应署名盖章,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位置手写署上姓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盖章位置应能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署名及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应采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
9.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附: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定的股权为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略)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
经本
[合同法律意见书格式]
合同审查意见书篇三
合同审查意见书是在合同起草和签订过程中,由合同专业人员撰写的一份审查报告。它主要针对合同的法律合规性、合同性质、合同条款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建议,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近期我有幸参与了一项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撰写工作,通过这个过程,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审查的重要性,同时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全面细致地审查合同的条款。在撰写合同审查意见书的过程中,我发现即使是简单的合同,其中所涉及的内部条款亦需仔细推敲。有时候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条款,也可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于每个条款,在审查意见书中都需要详细地进行说明和分析,同时提出相关建议。这样的全面细致审查,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和风险,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具体环境进行评估。在审查合同时,我们不仅需要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解释,还需要了解合同所涉及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环境进行综合评估,才能确保合同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审查意见书中的建议也需要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帮助各方在实际履约过程中进行合理的决策和操作。
第三,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注重合同各方的平衡与公平。在审查合同时,我们要特别注意合同各方的权益平衡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存在明显的权益倾斜,势必导致合同各方关系紧张,难以维持长久的合作。因此,审查意见书中的建议应当具备公平性和平衡性,以确保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能够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实现各方的互惠互利。
第四,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时刻关注风险和法律合规问题。在审查合同时,我们需要将风险评估作为重要一环,并对合同中存在的可能风险进行分析和预估。对于风险较高的条款,我们应当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或添加风险应对措施。同时,合同审查意见书中还需要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最后,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作能力。合同审查是一个团队工作,需要与各类专业人员和合同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作。除了展现专业知识和能力外,更需要倾听和尊重他人的意见,与各方共同商讨并达成共识。在撰写审查意见书时,我们要跳出自己的狭隘视野,站在合同双方的角度思考问题,通过合作与协商解决合同中的争议和矛盾。
通过这次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撰写工作,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审查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更好地进行合同审查。全面细致、结合实际、平衡公平、关注风险、有效沟通与协作,是一份高质量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关键要素。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与提高,我们才能提供更加优质的合同审查服务,保障各方的权益,推动合同的公平有效履行。
合同审查意见书篇四
送审人:________________。
送审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基本情况: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其他: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________律师。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审查意见书篇五
xx公司领导:
我们对公司拟定的20xx年。
劳动合同。
初稿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十一条所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还为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1、合同期内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开除的,乙方应返回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用,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2、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乙方应返回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以员工未满合同期限辞职或被开除,而要求员工返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无法律依据。因此,建议此条款予以删除。
二、关于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十七条所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相应赔偿: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
规章制度。
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款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但当员工出现解除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不是员工出现上述解除合同情形导致合同解除都得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对员工承担违约责任仅限定在保密、培训、竞业限制这些方面,除此之外不得对员工设定违约责任。其次,20xx公司劳动合同设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样在合同中应该增加和明确员工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这一条款,这样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及合同的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约定员工原则上请假不超过3天,但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由于种种因素员工请假超过3天的情况并不罕见,如果以3天假期为限,超过3天假期扣双倍工资,有违常理。因此建议内容调整为:、员工因事请假,假期工资按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每请假一天扣除一天工资。
四、关于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二十三条所述:乙方参加甲方统一安排的培训应与甲方签定培训承诺函,参加培训一年内不得离开公司,若违反此规定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调整为: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应与甲方签定培训协议,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离开公司,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五、关于20xx公司劳动合同初稿第九条所述甲方发放薪酬时间为每月8日,其中绩效考核工资等变量工资在每月15日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推迟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第七条规定,建议修正为:、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20xx公司劳动合同初稿多处出现“处罚”表述,处罚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的资格是平等的,所以不能表述为处罚。建议表述为处理。
七、20xx公司劳动合同初稿中多处出现“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故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告知书应作为合同的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不履行上述告知程序,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无法律约束力。故此建议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告知书须有劳动者签字确认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法律事务部:
审查人:企业法律顾问。
法务专员。
20xx年12月24日。
合同审查意见书篇六
____市____县________村村委会: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你方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审查你方提交的《房宅基地使用协议》。经审查认为:合同用语不准确,合同条款有疏漏,内容不完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并且合同中存在违法内容。为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现对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第1条“本合同性质为房宅基地出租合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因此,本合同的性质应修改为:____市____县____村乡镇企业________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与________村村委会达成土地使用权协议。
2.合同中使用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第2条规定:“乙方对地产只有使用权,使用期100年,房产产权归乙方所有。”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工业开发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能超过50年。因此,此条应更改为使用期限50年,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乡(镇)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中____市____县________村村委会无权批准____村乡镇企业使用________村内空闲宅基地。因此本合同应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为附件。
4.合同中第10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有效期从签字起生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合同生效日期应改变为“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由上可见,订立此类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政策性、法律性强,实际履行中的一些问题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在签约前应做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并切记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从而做到合同条款完备、内容合法有效,并公平合理。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律师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审查意见书篇七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7月的对账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00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08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合同审查意见书篇八
受贵司委托由本律师对贵公司(简称乙方)与北京xxx电视商品销售咨询中心(简称甲方)洽谈的《代理销售商品合同》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审核,现针对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价格限制条款。
合同约定:
乙方违反该条款,向甲方支付十万元违约金;。
本律师意见:此条款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是,一旦销售大规模展开,在我方对市场价格管控不力或管控不严的情况下,对方会以此条款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要求与我方无条件解除合同。此条款一方面扩大了我方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也变相限制了市场竞争,在我方尚无十足把握管控市场价格使其稳定在同一水平的情况下,本律师建议将此条款删除或者将此比价限制在北京区域的同类电视销售价格中。
二、违约责任条款。
1、合同约定:乙方不按时供货,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壹仟元违约金;。
本律师意见:商品售卖过程中,因原材料紧缺、货物在途风险等方面的原因,使供货不及时成为可能甚至不可避免,如果不加区分地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我方而言过于苛刻。根据商业合作的惯例和基本精神,在供货方商品缺货的情况下,应区分原因,由双方协商处理,尽量去弥补损失,而不是动辄以违约责任来惩罚对方。
2、合同约定:
乙方不得在甲方设有专柜的市内商场及周边专营店内进行销售活动;。
违反此条款向甲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
本律师意见:既然双方已经约定,甲方系乙方本合同涉及产品在北京地区的一般代理销售方,那么根据法律关于一般代理的规定,甲方没有权利去限制我方在北京地区的其他销售活动,我方更不需要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本律师意见:倘若因为甲方理解偏差而给予公众错误的产品咨询信息,或者因为甲方制作的广告宣传片存在歧义或其他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不能履行,此时还要求我方承担违约金则显示公平。本律师建议在合同相关的其他条款上也能够明确,若因为甲方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甲方向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4、合同约定:
甲方如接到客户投诉乙方超过二十四小时没有进行售后服务的,乙方应当承担每次100元的违约金,在双方结算时扣除。
本律师意见:该违约条款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对我方“24小时内出面解决”客户投诉的要求,显然过于苛刻。建议针对此条款和对方进一步协商,将违约责任去掉,并能够将24小时延长(如1个星期)。同时建议,在合同上明确只有在我方接到甲方书面的售后服务通知后,才给予后续的服务,之所以要求投诉以书面形式来固定,是为了避免以下情形的发生:甲方称已向我方发出售后服务通知(电话等非书面形式的通知),而我方实际上并未接到相关通知也没有及时进行售后服务,但甲方却单方面在结算时决定扣款。如:“甲方收到用户因产品及售后服务意见后,及时通知乙方”可修改为“甲方收到用户因产品及售后服务意见后2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约定不明条款。
本律师意见:建议把具体的播出时间用书面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对我方权益是一种保障。试想如果产品广告是在午夜时分播出,效果如何可想而知。倘若无法确定具体的播出时间点,也应该把大概的时间段确定下来。口头的承诺在发生纠纷时,往往会因为缺乏固定的载体而丧失法律支持力。
2、合同约定:购物节目播出后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产品咨询;。
本律师意见:此条结合后面违约责任条款,对我方而言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法务部建议将此条完善为:购物节目播出后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产品咨询;因为甲方理解偏差或错误给予公众错误的产品咨询信息,在乙方确保提供资料真实无误的情况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合同约定:每月6日-12日按上月实际销售数与乙方结算一次。
4、合同约定:甲方负责拍摄本合同签定的代理商品的宣传片严格按“广告法”拍摄制片并经北京电视台广告部审批后方可播出。
本律师意见:虽然我方和对方有口头协议,该广告宣传片由我方参与制作并审核,但口头协议几乎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建议能以书面的形式在合同中将我方的此项权利在合同中明确。另外,相关审批文件及许可证书的复印件甲方应在获得后某个时间内交我方备份。
四、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条款。
本律师意见:“甲方有权扣除销售额2%作为售后服务保证金,且抵押期自产品停销之日起顺延12个月”,该12个月的约定与我方产品消费周期短的特性不符,而且此条款还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是甲方会以我方产品质量遭受消费者投诉等诸多借口,拒不返还扣押我方的售后服务保证金,建议将此条款删除或者把返还此保证金的条件细化,而不是原条款笼统约定的“根据实际情况一次结清”。
2、合同约定:
合同中缺乏:货物交接清点,确认无破损、无渗漏、无缺件,有一个书面的确认清点,甲乙之间要有,甲和消费者之间也需要有,一旦确认,除质量问题外,都不得退还,另外甲在退货给我方时也要保证完好无损、不缺件。
五、其他条款。
参见后附详细的修改意见。
综上:不可否认,该合同的签订对我方产品的销售和推广具有重要和深远意义,也为日后此类销售模式的复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树立防患未然的法律意识和观念。鉴于该合同存在诸多问题和法律风险,在没有与对方进行深入细致谈判,并极力争取的情况下,贸然答应对方的苛刻要求,一旦销售大规模展开,由此衍生的问题将会对我方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
根据商业运行的惯例,合同签订初期的谈判要比合同履行过程中问题集中暴露再行谈判要容易的多,虽然,对方的强势地位是客观存在的,但贵司也不能忽视商业谈判的信心、技巧和前期精心准备对商业谈判成功的积极作用。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本律师建议,贵公司可根据我律师针对该合同提出的重点问题与对方再行谈判后再做出是否与对方签约的决定。若需要本律师出面进行洽谈,请提前七日通知,以便做好准备工作。
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陈勇律师。
合同审查意见书篇九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工具,其作用日益重要。然而,在合同签订前的审查环节中,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发挥就显得尤为关键。在参与了多个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编写与讨论之后,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对于提高合同质量的作用。
第一段:了解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基本要求
合同审查意见书是一份对于合同内容的法律意见的陈述,它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起到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在编写合同审查意见书时,首先需要了解合同的基本要求,包括合同的形式、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同时,还要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约方式以及合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进行全面的了解,以便在审查过程中准确把握重点。
第二段:认真评估合同的风险和问题
在审查合同过程中,我们需要认真评估合同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问题,以避免合同中的漏洞或者含糊不清之处。首先要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评估,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要考虑市场风险和商业风险,确保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最后还要综合权衡后果和利益,确保合同达到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目标。
第三段:及时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
在审查合同过程中,我们需要及时与合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解决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合同当事人的深入交流,可以清晰了解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从而在合同审查意见书中准确地体现出来。同时,通过沟通和协商,我们还可以补充和完善合同内容,消除双方之间的疑虑和不信任,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四段:积极参与合同谈判和修订
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编写并不仅仅是消极地指出问题和风险,更重要的是积极参与合同谈判和修订。合同审查意见书是一份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它可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参考,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和协商。在合同谈判和修订过程中,我们应主动地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以期通过合同的完善来达到更好的风险控制和合同约束力。
第五段:总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意义和影响
合同审查意见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它对于提高合同质量和预防法律风险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合同的仔细审查和评估,可以发现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而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订和改进。同时,合同审查意见书还能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降低法律风险和争议的发生概率,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总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编写和讨论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通过参与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编写和讨论,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并逐渐提高了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合同审查意见书不仅是保障合同质量的有力工具,更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因此,我们应该始终保持对合同审查意见书的高度重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合同审查意见书篇十
合同是商业交易的重要工具之一,能够明确各方权责、维护各方利益。然而,合同的签订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需要经过审查才能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为经济法律实务的一环,合同审查意见书在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对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学习和理解,我深感合同审查的重要性和合同专业人士的责任。合同审查意见书不仅是一份文件,更是对合同的保护和规范的具体操作。下面是我对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心得体会。
合同审查意见书是合同审查工作的重要成果,它起到了详细解释、解读和规范合同条款的作用。在审查合同时,我们需要仔细研究合同中各个条款的表述,理解其含义并对其进行逐条审查。合同审查意见书要求我们提供合同条款的修订、完善和增补意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执行性。通过审查意见书的撰写,我逐渐意识到合同审查的严肃性和复杂性。合同审查不仅需要合同相关法律知识的熟悉,还需要对业务和市场的了解。在撰写合同审查意见书时,我们还需要留意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可能导致争议或不公的条款存在。
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撰写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和业务知识。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研究和理解,对合同所涉及的业务内容进行调研和分析。审查合同条款时,我们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市场需求和行业规则,对合同进行合理的修改和完善。在整个审查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审查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因此,我们应该持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和行业规则。只有不断增强自己的专业素养,才能更好地为合同方提供全面、专业的合同审查意见。
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撰写过程需要理性思考和专业判断。在审查合同条款时,我们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判断。合同审查不仅仅是要阐明合同原文条文存在的问题,也需要给出解决方案或具体建议。在提出意见时,我们既要关注合同条款的问题和风险,又要考虑到交易各方的利益和需求。因此,我们既要站在法律角度审查合同,也要站在经济角度与业务需求相结合审查合同。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撰写过程需要我们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思考,提高自己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撰写需要细致入微和准确无误。在审查合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个细节。审查意见书的撰写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审查,不能有遗漏或疏忽。因此,我们在撰写审查意见书时要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所有问题和意见都得到准确描述和记录。此外,审查意见书的语言要表达清晰,不门外汉化,便于各方理解和操作。合同审查是一门细致入微的工作,只有通过细致入微的审查和准确无误的撰写,才能为合同提供更好的保护和规范。
综上所述,合同审查意见书是合同审查工作的重要成果,具有明确解释合同条款、修正不合理内容的作用。在实践中,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撰写让我深感合同审查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合同审查意见书要求我们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和业务知识,并通过理性思考和专业判断提供准确无误的意见。在撰写审查意见书时,我们应该细致入微和注意语言的表达,确保合同审查的质量和效果。通过对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学习和实践,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也对合同审查的意义和方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合同审查意见书在实践中不仅是一份简单的文档,更是对合同的规范和保护的具体操作。
合同审查意见书篇十一
20xx年,公司法律事务处围绕公司“提振精神转作风,优化升级保增长”的总体工作方针,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开展各项法律事务,进一步推进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较好地发挥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总结如下:一、全面风险管理和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年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将全面推动全面风险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的融合,推动风险评估常态化,并检查风险管理工作成果。
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公司积极推进全面风险管理系统建设,争取早日实现上线运行。
主要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稳步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机制的形成,完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建设。
2012年,公司按照中葛集团办251号文、中葛集团办223号文印发的《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制定了《水电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和《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确保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制度保障,有章可循,有可执行的操作办法,逐步形成管理机制和体系建设,同时配团公司做好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按要求开展相关风险管理工作。
今年公司用将近两个月的时间将公司机关十五个部门的流程数据,包括流程图、风险控制数据、风险数据库、控制文档等信息上传系统。
并按集团要求,向公司总部机关各处室收集并上报了《公司年度风险事件调查表》、《2012年度公司层面风险识别调查表》等风险评估和识别信息。
在总结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高质量完成并及时报送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5月份集团公司组织了全面风险管理与内控理论和实务培训,公司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处负责人参加了培训。
此外,就系统建设管理员等角色管理配套、资料对接等都进行了沟通,保持系统上下对接,信息更新。
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公司根据机构与人事调整情况,确定法律事务处作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及时调整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处,有4人专、兼职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总部机关各职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都配置了风险管理领导和兼职管理员,积极开展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同时按要求在各分公司、重点项目部均相应配置兼职风险管理领导和人员,风险评估常态化工作公司严格按照集团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公司职能部门层面风险收集等,集中开展风险信息集中收集和整理,对重大风险与重点风险领域进行风险评估,汇总风险信息并及时向集团反馈。
对于重点领域风险、较普遍性风险,及时予以总结、整理,发出警示,比如法律事务处利用公司召开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会等大型会议平台,将阶段性研究整理形成的“主合同履约中应注意的相关风险”、分包合同签订模式及应注意的问题等风险整理、评估成果,在会议上交流学习,对工程项目管理中出现和暴露的重大风险及时进行广泛警示宣传,并汇编入会议交流材料供各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借鉴。
在建工程项目风险防范实施情况公司转发了《集团公司在建工程项目风险防范指导意见》,用于指导公司在建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工作。
该指导意见基本涵盖了工程项目各阶段和环节的重要风险,适合建筑施工子分公司实施。
为加强和推进集团指导意见在公司实施工作,公司在制定的《全面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作了专章规定,以保障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和发挥作用。
公司总部机关各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在制定和修订项目管理制度时,都注意贯彻落实指导意见。
公司法律事务处为使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渗透到工程项目,以项目管理为对象,防范工程项目失控风险,研究制定了《水电公司工程项目失控风险法律监控办法》,采取日常监控加重点监控措施,对项目从投标签约到在建管理、竣工收尾管理等各个阶段进行全过程监控和重点监控,通过开展各项法律监控工作,跟踪监督重点项目和重大风险,及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项目管理和防范项目风险的意见、建议及措施,帮助和协助分公司、项目部解决实际问题,防止项目发生管理混乱和失控的风险。
工程管理处针对公司在建项目数量迅速增多、规模做大后因外协队资源不足和自身管理人员紧缺、管控能力不足等因素,所用分包队出现素质实力差、不讲诚信、扯皮闹事增多、分包队管理失控风险凸显的问题,制定了《工程项目劳务分包队伍监控管理规定》,从切实提高对分包队的掌控力出发,对分包商的选择、引进和使用等环节进一步作出了延伸规定和源头把关责任,使这个重大风险的防范增强了制度保障。
、风险管理文化宣传和培育。
通过例会讨论、有关会议、合同评审等形式和途径,加强风险管理文化宣传,增强各级人员的风险管理知识和风险意识教育,树立“控制风险就是创造效益”的观念,逐步培育风险管理文化。
二、法律审核把关更加严格,法律风险防控进一步加强、“三项法律审核”进一步落实,审核把关更加严格。
根据上级关于企业经济合同、规章制度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把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化,逐步纳入公司统一开发的管理平台,利用现代网络科技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在线办公,使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及其他一些涉法事项的办理等主要日常管理性法律事务已基本实行系统办公,在制度化的基础上实现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
从而大大减少和防止了以前基层单位在报审工作方面的随意性,强化了监控能力。
在合同审核工作中,法律事务处注意统一标准,严格要求,对每一份合同从合法性、严谨性、完备性、风险性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并加强内部协作、把关及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处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较好地完成了大量日常法律审核工作。
截止目前,共审查承包、分包、标前合作、材料委托采购、保险等各类合同、协议总计396份,其中承包136份、分包合同137份,分包策划90份,其它合同协议32份。
在审查修改的同时,还提出了大量完善合同、加强风险预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积极从源头上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加强合同范本改进,进一步推进合同标准化工作。
当前公司合同管理在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及系统化上已取得较大进展,使合同管理不断得到强化。
在合同标准化建设上,集团和公司已制发和推广国内国外使用的分包、采购、租赁、合作等系列合同范本,在规范合同、防范合同风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经营工作发展变化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需要不断结合实际加以改进。
我们在合同审核过程中适应管理型项目等经营需要,加强了劳务分包、委托采购等合同范本条款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收集改进工作,并参与上级部门制定统一标前合作协议文本的研讨和修改工作,目前已推广使用集团公司已形成的国际国内四个标前合作协议文本,使以前不够统一、规范的标前协议签订行为得到有效监管,强化市场开发领域风险防范。
、推广运用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法律事务管理。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已投入运行。
由于公司同时开发运行新的办公oa系统,部分功能重合,集团公司要求我们将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融入到公司oa系统中运行,部门就相关事宜与总办及集团信息中心做了联系和沟通,技术上可以实现,但将导致系统更复杂,运行故障也会增加,就相关情况向集团法务部作了汇报。
当前公司日常主要管理性法律事务已基本实行系统办公,规范业务流程的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按要求办理好公司新办公oa系统有关法律事务业务的同时,也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做好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工作,确保资料及时更新和上报,以满足工作需要。
三、加强纠纷防控和处理,切实维护企业权益、公司纠纷管理情况良好。
通过积极化解纠纷,做好案件防控,降低发案率。
公司法务部门按照纠纷报告和预防、处理制度要求,对各单位及项目部出现的争议、纠纷苗头加强监控和指导,落实防范和处置措施,及时化解或妥善处理了多起纠纷隐患,把纠纷消灭在未然之时,防止酿成严重后果和发生过多诉讼案件,形成讼累,影响公司良好的经营发展环境。
合同审查意见书篇十二
风险等级:核心。
1.借款方主体不存在,伪造公章、签名。
3.借款方为自然人的,无身份证信息,无手印。
风险点二 借款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是否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
风险等级:核心。
借款行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风险点三 借款目的是否合法,非法目的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风险等级:核心。
1.借款用于赌博、吸毒、贩毒等非法活动的无效。
2.金融类贷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风险点四 借款金额是否准确明确无误。
风险等级:核心。
1.借款金额文字性错误:无大写、大小写不一致。
2.借款金额与实际出借金额不一致。
3.在借出时直接扣除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风险点五 借款利息是否清晰合法。
风险等级:核心。
1.无利息约定。
2.年化利率超过24%,违反规定。
3.违反规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4.无逾期利息约定。
5.无迟延履行判决利息约定。
风险点六 还款约定是否清晰。
风险等级:核心。
1.借款期限不清。
2.本金、利息归还顺序不清。
风险点七 在大额借款情况下,是否存在有效的借款使用监督措施。
风险等级:次级。
1.资金托管方责任不清。
2.借款一次性发放,无使用监督。
3.无账户资金共管措施或约定不明。
风险点八 是否存在有效担保。
风险等级:核心。
1.保证人身份存在禁止提供担保的情形。
2.保证人身份与签字未经核实。
3.主合同变更,保证人责任范围、期限是否随之变化不清晰。
4.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不存在,或不登记,或存在抵押、查封、冻结等权利瑕疵。
风险点九 税费承担是否清晰。
风险等级:次级。
1.单位向员工借款给予利息的应代扣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2.如公司借款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相应增加的财务费用的承担。
风险点十 是否需要办理公证。
风险等级:常规。
公证文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免于诉讼拖沓。
风险点十一出借方是否有提前要求还款权。
风险等级:常规。
借款方发生违反约定时,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
风险点十二 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风险等级:常规。
是否有还款逾期、利息支付逾期的罚息计算方式。
风险点十三 是否有必要的附件。
风险等级:常规。
2.对于借款方的主体资质/身份证件应当复印留存。
风险点十四 是否联系及送达条款,以及联系人变更和地址变更条款。
风险等级:常规。
有明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人信息,以及通知送达方式。
风险点十五 是否有管辖条款。
风险等级:常规。
符合交易实际的管辖条款。
合同审查意见书篇十三
我单位拟以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____________单位签订关于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合同》,合同文本已由我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对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信用良好,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义务,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项目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项目属合同对方所有,该项目已通过必要的审批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不存在影响本合同效力及可能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因素。
三、招投标手续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的招投标手续合法,中标有效。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在本合同中尚存在以下不能在签订合同前通过谈判消除的问题,并且有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损,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化解,现分述如下:
(一)协议书部分
2、____________
……
(二)专用条款部分(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补充条款)
2、____________
……
(三)保修协议书部分
2、________
……
五、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们认为该争议解决方式不违反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集团公司权益。
六、审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合同主要内容合法公平,无文字错误,不存在严重违法和可能危及集团公司重大利益的情形。在协议书、专用条款(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补充条款等部分)、保修协议书部分,除本意见书列明的问题外不存在其他合法性、合理性问题和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损的问题。我们认为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合同内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我单位针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已制定了有效的预防和化解措施,该合同已具备签订的条件,请集团公司审查并同意办理签约手续。
审查单位:______法律事务部(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审查意见书篇十四
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正式实施,其中修订和新增的一系列规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为了准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加强对逮捕案件的审查工作,规范办案程序,切实提高案件质量,锡盟分院进一步完善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制作,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规范,要求各院今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增加对排除非法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听取律师意见、捕前刑事和解等新增内容的审查和分析说明,使之更符合新刑诉法的精神,保障我盟侦查监督工作在新法实施后顺利衔接。
合同审查意见书篇十五
公司领导:
我们对公司拟定的20xx年劳动合同初稿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十一条所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还为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1、合同期内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开除的,乙方应返回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用,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2、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乙方应返回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以员工未满合同期限辞职或被开除,而要求员工返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无法律依据。因此,建议此条款予以删除。
二、关于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十七条所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相应赔偿: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款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但当员工出现解除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不是员工出现上述解除合同情形导致合同解除都得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对员工承担违约责任仅限定在保密、培训、竞业限制这些方面,除此之外不得对员工设定违约责任。其次,20xx公司劳动合同设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样在合同中应该增加和明确员工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这一条款,这样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及合同的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关于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二十六条所述:
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约定员工原则上请假不超过3天,但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由于种种因素员工请假超过3天的情况并不罕见,如果以3天假期为限,超过3天假期扣双倍工资,有违常理。因此建议内容调整为:、、员工因事请假,假期工资按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每请假一天扣除一天工资。
四、关于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二十三条所述:乙方参加甲方统一安排的培训应与甲方签定培训承诺函,参加培训一年内不得离开公司,若违反此规定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调整为: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应与甲方签定培训协议,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离开公司,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五、关于20xx公司劳动合同初稿第九条所述甲方发放薪酬时间为每月8日,其中绩效考核工资等变量工资在每月15日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推迟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第七条规定,建议修正为: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20xx公司劳动合同初稿多处出现“处罚”表述,处罚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的资格是平等的,所以不能表述为处罚。建议表述为处理。
七、20xx公司劳动合同初稿中多处出现“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故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告知书应作为合同的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不履行上述告知程序,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无法律约束力。故此建议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告知书须有劳动者签字确认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法律事务部:xxx
审查人:企业法律顾问:xxx
法务专员:xxx
20xx年xx月xx日
合同审查意见书篇十六
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
合同审查的着重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的效力问题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
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
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
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合同的履行和中止
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审查时应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
1、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
《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体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91条最后一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而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的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
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
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审查时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
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较合同终止更为复杂。
首先它产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装(相互返还);最后,野火四最为重要的一点,多数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可以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
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主要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目前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已被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
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
对于诉讼的条款,应注意选择的法院是否有利。
几类常见合同的审查
(一)买卖合同
1、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2、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
3、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4、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5、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6、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7、检验条款:第4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
而此处检验条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掌握《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
8、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9、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11、索赔和违约责任: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并不一定仅出现在索赔和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可能散见在各个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应注意前述各条款的内容中是否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
对于违约责任部分,可以列一个帽子条款,将各种违约情形笼统的约定在一个条款中,如: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争议解决注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13、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规定的一致。
对于买卖合同,应当掌握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适用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规定,尤其是对合同解除方面的特殊规定,这与违约责任有密切关系。
(二)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类合同)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