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大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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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篇一
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及其他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其重大事项及募集资金和使用情况等信息的行为。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资本市场良性运行的基础。在我从事金融行业工作期间,我深刻认识到了信息披露对于企业及市场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坚持真实准确原则。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原则是其基本法则。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合同、重大投资、内幕信息等。披露的内容应该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公正,并表达企业的真实意图,不能隐瞒重要信息或者变相误导。企业披露了真实、准确的信息,才能取得市场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从而实现企业良性发展。
第三段:加强内控管理。
企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升和完善,加强内部科学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实施合理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影响企业财务稳健性的因素,尤其是风险隐患加强分析和预判。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使企业内部有序运转,为信息披露提供坚实的基础。
企业应该遵守信息披露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正式信息披露制度,按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企业应该针对不同投资者、不同信息类型和信息工具,制定不同的披露方式,合理采用官方网站、公告、会议等各种信息披露途径,保证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快速反应。同时,吸收市场投资者意见,完善信息披露的整个方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效益和市场关注度。
第五段: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企业除了为股东,还需为所有相关方维护利益,积极关注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价值。企业应该充分关注股东和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推动产业升级、环保治理等社会责任领域的发展,提高社会贡献度和企业形象。
结论:
信息披露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并获得了广大投资者和市场监管机构的高度认可。企业应该重视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遵循真实准确的原则,加强内控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为企业和社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长远价值。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篇二
为保证研究院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做好相应公益事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研究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如发生变化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1.研究院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研究院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6.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研究院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4.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2/2。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篇三
1导言。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正因于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无不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中的重中之重。对创业板市场而言,这种重要性尤为突出。
由于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宽松,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产生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因此该市场的投资风险一般要大于主板市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创业板市场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都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作为一个有力武器。从实践来看,海外创业板市场中既有因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而促进市场良性运转的一面,也有因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而导致市场关闭的反例。
我国正在酝酿建立创业板市场,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监管部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也是一般投资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报告旨在尽可能全面地介绍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情况,以期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和实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2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架构。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及其主体特征。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证券市场中的有关当事人即证券市场的一切参与者,主要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者。从证券市场的信息活动来看,这些市场参与者既是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者,又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使用者。但基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角度,上述市场参与者并不完全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在广义上,一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证券市场参与者都是信息披露的主体:一是信息披露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二是信息披露的对象必须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依照这一标准,广义的信息披露主体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都必须依法公开其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运行规章和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世界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均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依法披露市场交易信息。上述政策信息、执法信息和市场交易信息都面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是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最主要的当事人,上市公司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最集中和数量最大的部分,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信息和主要依据。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上市保荐人、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证券信息处理商等。其中,证券公司、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身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在其有关的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业务活动中,如保荐人进行的信息审核、注册会计师负责的财务审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承销等,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人发表的保荐声明等材料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广义上上述机构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而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信息处理商没有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因此不属于信息披露主体的范畴。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依法向其客户公开的信息,因其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仅限于其所服务的客户,所以证券公司该方面的信息发布也不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
投资者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仅限于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股东、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外部收购人等。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证券法一般均规定,当投资者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时,须于这一事实发生后的一定时期内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从狭义上看,信息披露的主体一般专指上市公司。这是由上市公司信息在证券市场信息中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和组织者,在证券市场中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习惯上我们不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主体之列,而其他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包括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所进行的信息披露通常都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中心,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衍生性信息披露或支持性信息披露。按狭义分类标准,我们将除上市公司外的所有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均称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参加者。本报告主要研究创业板市场狭义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根据所研究市场的实际情况及研究条件,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制度纳入研究视野。这主要是因为:(1)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其公开的市场交易信息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不可或缺的指示器,同时,交易信息的披露情况还直接关系着证券二级市场的透明度、流动性和效率;(2)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的信息露关系最为密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对创业板市场而言,特定情况下投资者所持证券权益的变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发生与变更,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综上,给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分类图解,如图5-1:。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架构。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是指一国或地区对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活动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手段的总称,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概括地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划分;二是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有关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并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主要有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一国或地区实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密切相关。在实行集中统一型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如美国,证券监管部门是最主要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定均由其作出,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也主要由其执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在于一线监管,其制定的市场规则是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对违规行为的制裁一般仅局限在其与上市公司或交易所会员订立的有关条约或协议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而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的管理中如制定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日常监管等拥有较大的权力。但即使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监管部门也保留对市场中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问询和调查处理的权力。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一般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英国的《公司法》、《金融服务法》等,这一层次的其他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可能产生影响,如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对于某些其业务可能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在信息披露材料中揭示公司有关经营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第二层次是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我国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层次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这一层次规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美国sec对证券市场所制定的规章形式较多,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和规则以及就联邦证券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所发布的公告外,还包括针对某些特殊问题而发布的解释性说明和建议;最后一层次是自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其中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最为全面具体。
(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一般内容体系。
根据前文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的划分,在广义上按信息披露的主体的不同,可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分为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证券经营机构信息披露、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六个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政策规章信息和执法信息。证券交易所所披露的信息除有关市场规则信息和市场一线监管信息外,还包括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主要涵盖交易前信息和交易后信息两方面内容:交易前信息即委托信息,如委托的价量、种类、到达时间、委托单的来源及当前买卖价、可能的开盘价等;而交易后信息是指交易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成交的证券名称、买卖双方证券商名称、成交价量、开盘价、最高最低价、大额交易结果信息等内容。
从狭义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进一步的分类。具体有:
(1)按信息披露的性质,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财务信息一般是指通过财务报表形式,提供和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变动等方面的信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这些资源的权利以及引起资源和资源主权利变动的各种交易、事项和情况的信息;关于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绩效,即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引起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及其结果的信息;关于公司现金流动的信息;反映公司的管理当局向资源提供者报告如何利用受托使用的资源,进行资源的保值、增值活动以及履行其他法律与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有关受托责任的信息。非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与上述方面无关的信息内容,主要如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活动、股东情况、各种临时披露的信息等。
(2)按所披露信息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与否,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质量上重要的信息(qual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和数量上重要的信息(quant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两类。这是美国证券法学界对上市公司初次披露信息的一种分类方法。前者是指不直接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而是直接反映公司管理部门的管理质量和业务素质的信息,根据传统观点,这些信息一般与股东收益不直接相关,因此,这类信息又称为“非经济的信息(uneconaricalinformation)”或“软性信息(softlnformation)。”.相应地,后者是指能直接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又称为“经济上的信息”或“硬性信息”.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的信息中,“有关发行人情况的信息”是软性信息的核心内容,而“财务报表‘倒是硬性信息的代表。
(3)按信息披露时间的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上市前披露的信息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上市前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上市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及有关招股公告,此外还包括有关公司上市的公告书等;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4)按披露期限是否固定,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定期披露和特别披露。前者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和中报,是上市公司每隔一段期间便需作出的披露。特别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不时作出的对股价敏感性信息或重要信息的披露。特别披露还包括公司首次上市须作出的报露。
(5)按披露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四个层次:即根据一国或地区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法规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和根据自律监管部门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上述四个层次一般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通常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最为全面、具体。
(6)按所披露信息的时间属性,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历史性信息和前瞻性信息。历史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已发生的事项所作出的披露,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绝大多数信息为历史性信息,而前瞻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预测或展望,如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拟分配政策、主要业务目标描述或业务经营说明、拟投资项目、所筹奖金用途等内容。
综上,给出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主要分类,如表5-1.
(节选自《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一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来源:《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2001年6月出版。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篇四
本文主要联系当前我国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现状,在我国新出台的环保政策背景下,对环境会计体系中有关环境会计的概念和目标进行说明,并介绍了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历史,分析了目前存在的两种主要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相关内容和表现形式,并对比了各自的优缺点,在此基点上联系我国的.实际,分析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就我国的上市公司应如何选择恰当的环境信息披露模式,发表相应观点.
作者:石如琴作者单位:云南电网公司德宏供电局云南德宏,678400刊名:当代经济英文刊名:contemporaryeconomics年,卷(期):“”(24)分类号:f2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披露模式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篇五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信息披露成为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关注它的投资者、股东、监管机构、媒体以及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从事财务工作的人,我深刻体会到信息披露对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全球化、数字化、半个红色跨时代的背景下,更需要我们对信息披露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以更好地为如何合规披露信息提供指导。
第二段:明确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信息披露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重要的、提升企业透明度的方式,可以增加公司股权融资的信誉度、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关注和支持、从而提高公司的市场份额,增加盈利。对于股东和投资者而言,其可通过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有效降低投资和经营风险。同时,对于政府和监管机构而言,信息披露也是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三段:深入了解信息披露规范。
信息披露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来考虑如何进行合规披露。首先应该关注信息披露的标准,严格遵守本应遵守的公告内容,并遵循披露周期,确保时间和频率的准确性。其次,了解披露内容应该囊括哪些方面的内容,重要性焦点在哪,是考虑企业长远计划发展还是强调短期利益、项目的具体进展是重点还是强调风险管控等,细致入微把握每个细节,做到如实披露、清晰明了,积极回应各方关注的问题,避免意外波动。
第四段: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为了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水平,需要企业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从合规流程、信息填报、时间规划、内部控制等各个方面入手,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扎实推动和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沟通、协调、配合,通过内部审查和专业评价,及时发现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和缺陷;增加信息公开透明度,全面衡量披露信息的质量,提高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五段:结语。
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企业的一种规选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需要尽最大努力进行判定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是企业对投资者、股东、社会持续负责,近距离的沟通和良性互动,也是企业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全面认识信息披露的意义和价值,切实提升信息披露标准和职业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谐推进企业与市场之间情感的接触,促进更多的公众参与进来,携手共建和谐市场,共同推进信息披露的透明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依法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同受控股股东控制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内幕消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中报、季报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分别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公开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重大无先例事项是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就无先例事项沟通之前,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提交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三)公司投资发展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督促公司制订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公司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五)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沟通。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和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协调下行使信息披露职权,包括:。
(一)制作公开披露信息文件;。
(二)负责解答投资者咨询;。
(三)组织和参与重大事件调查;。
(四)收集市场信息及澄清虚假信息;。
(五)监控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情况;。
(七)与披露媒体、交易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股东进行沟通协调;。
(八)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四)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而需信息披露时,控股股东委派的公司董事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应促使相关当事人及时、准确的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情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监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四)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三)公司派往关联公司级别最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件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关联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及盈亏情况,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以下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四)其他因工作关系、合法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公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外宣传推介活动或各部门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涉及的信息资料应当严格限制在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若涉及属于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范畴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阅确认后方可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答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内、外部网络、文件及其他内部刊物,应制订严格审查、审核和签发制度,落实选稿、核稿和签发责任,涉及公开信息披露事件的,应当征得公司投资发展部审阅同意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四十九条公司证券管理人员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沟通时,应严格限制在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不得向投资者自行做出超越披露范围的解释、披露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不属于公司公开范围内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证券管理部以外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义或者公司员工的身份与券商、股评人士、新闻记者、投资者等洽谈证券业务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发生符合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事件时,需第一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各下属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投资发展部,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投资发展部。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投资发展部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
(二)投资发展部负责核查信息是否符合披露要求,将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后,由董事会秘书对涉外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根据信息披露审批权限签发或报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信息管理员承担着及时报告须进行临时公告的重大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必须将可能达到对外信息披露范围和标准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投资发展部,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对于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员提供的信息,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提供信息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须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归口部门在收到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提交的可能需要对外披露的信息后,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进行初审,必要时应咨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五)定期报告初稿编写完毕后,由董事会秘书主持,组织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后定稿。如果相关内容需要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出具意见的,应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秘书签字认可后由投资发展部办理具体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十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三)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由投资发展部组织起草文稿,根据审批权限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批准、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对发生重大事项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消息。
第六十四条未按本规定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其赔偿损失,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注意保密”等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第六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记录由投资发展部负责保管,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十二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投资发展部存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管理制度中做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本管理制度应依据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社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公司经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以下人员和机构应根据本制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公司监事。
(四)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电话、快递、电子邮箱等。其中年度报告还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六条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确保其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本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4个月、第7个月、第10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九条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本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
事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股东大会及部分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或股权发生变更;
(四)本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生变动;
(六)与本公司有重大业务交易的行业出现市场动荡;
(七)依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机构、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风险管理。
(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公司概况中包含下列内容:公司简介、经营计划、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合作的金融机构。
其中1,风险管理方面包含下列内容:(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风险的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2,年度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分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
(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
(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
(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
(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综合处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查;
(四)董事长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发;
(五)综合处根据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送达监管部门。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时间。
每年4月30目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o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
第十三条本公司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综合处负责向监管部门、董事、股东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综合处具体开展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本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公司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二)负责监督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三)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本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发生以下行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一)编造虚假信息的;
(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篇八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7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新消息。
证监会上市部巡视员兼副主任赵立新日前在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研修班上表示,20,证监会将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在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推进分行业信息披露体系建设,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大宗交易减持信息规则,增加具体受让人信息等。关于上市公司监管,赵立新表示,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建设是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信息披露是解决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帮助投资者决策的基本制度安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完善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建设不仅是落实国务院要求,也是实现证监会监管转型的重要内容。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姚峰表示,年协会将根据监管需要、市场发展需要和会员需求,以强化“全局观、协会观、创新观”为指导,创新性地开展抓公司治理、促自律规范,发挥协同效用、促监管合力四项重点工作。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篇九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7号)同时废止。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篇十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在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具有其他教学方法无法比拟的优点。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手段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在许多高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财务报告分析案例教学中的案例,理论阐述过多,实际分析内容少,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针对高职高专学生,案例内容过多,缺乏层次,重点不好把握,不利于学生消化、吸收,案例教学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本文从高职高专财务报告分析案例教学现状入手,结合多年案例教学的经验,就如何加强财务报告分析案例教学、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有益的探讨和研究。
一、财务报告分析案例教学现存的问题。
1.案例本身方面,质量不高。案例教学的核心在于案例资料的质量,目前我国财务报告分析案例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第一,理论阐述内容多,实际分析内容少,操作性不强。很多案例直接采用报纸、杂志等刊物上的内容,没有根据财务报告分析课程特点,进行整理、加工,不利于学生分析探究。第二,案例内容过多,重点不好把握,不利于学生消化、吸收。综合性案例较多,针对课程知识点,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某一侧面的案例较少。综合案例,内容庞杂,存在多个知识点的交叉,一个案例篇幅长达几十页,学生看后,不知所云,教师用几周课才能讲完。第三,案例内容形式单一,缺乏应用性。现有财务报告分析案例以反面案例居多,正面案例较少,实际上反面案例都是企业在极其特殊情况下的一个个案,不具有普遍性。比如蓝田、琼民源、红光实业、郑百文等造假案例。另外财务报告分析的案例往往只涉及财务指标的计算与分析,与管理学、法律、金融等方面知识结合不够紧密。第四,案例内容设计不科学,没有针对性,缺乏必要的专业性内容。现有的很多案例是过去教学例题改变或教师随意编造,缺乏真实感,即使学生学习了此案例仍不能掌握财务报告分析的实际操作;有的案例和教学目标结合不紧密,不利于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有的案例为外国公司的财务报告分析案例,不符合我国的实际,不利于学生结合我国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2.教师讲授方面,能力不足。财务报告分析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课程,而从实际情况来看,不少专业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大多是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入高校担任教师,缺乏企业工作经历,缺乏实践,无法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不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高度的概括能力,不能够从大量的资料运用相关的知识选择出恰当的案例用于实际教学。另一方面,专业教师缺少案例教学的组织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不能够将《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等课程与《管理学》、《税法》、《经济法》等课程的知识知识点融会贯通。由于教师不具备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广博的知识面,从而影响了案例教学的效果。
3.学生参与方面,积极性不高。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是教学的主角,要求学生能够以案例中的“身份”去观察与思考案例中的问题,鉴于目前财务报告分析质量不高,案例是过去例题的变形,或者案例内容多且陈旧和专业结合不紧密,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另一方面,任课教师不能将理论教学与实际运用结合起来,吃透案例内容,只是照本宣科,例子加理论的简单描述,启发、引导的能力不强,教学过程枯燥乏味,课堂气氛沉闷,难以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更有一些任课教师,在课堂上不愿意放弃“主角”,以“我”为中心”,不给学生针对案例提供的资料充分思考、讨论,不能达到案例教学的预期目的。
1.组织恰当的案例,精心做好案例准备工作。财务报表分析是对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经济活动的分析,财务报告分析案例是会计实践活动的真实再现,绝不可虚构。因此,财务报分析案例首先要具有真实性,只有案例具有真实性,学生才能够以案例中的“身份”去思考问题,有身临其境的切身感受,更好地理解案例。一般应选择我国上市公司实际发生的案例,同时要求案例要多样性,既有反映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济活动某一方面单项的案例,又要有反映企业全面活动的综合案例,通过单项案例使学生掌握相关分析技能的同时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通过综合案例使学生系统掌握财务报告分析的基本理论和分析技巧,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其次是可读性。可读性是提高学生学生兴趣的基础,因此,必须对报刊杂志及网络案例进行认真筛选、改编,语言表达要简练,适应高职高专学生基础较差的需要。最后案例要与学生的能力相符。学生是案例教学的主角,只有案例与学生能力适当,才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积极性,更好地参与案例教学的环节当中。因此,对比较复杂的案例,要精简内容,最好能适应两节课教学需要,使学生容易把握重点,利于对案情的消化、吸收,使案例教学取得实效。
2.积极引导,巧妙控制,组织案例实施。学生的积极参与是案例教学获得成功的重要保证。教师在组织案例教学时,要保证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到案例教学当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财务报告分析不仅要求学生掌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知识,还需要学生了解国家的宏观政策、行业背景对企业的影响。笔者在案例教学的进程中,首先要求学生事先查阅有关资料,熟悉案例背景资料,了解国家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其次组织案例讨论,对于单项案例,采用教师提问与学生自由发言相结合方式,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对于综合案例采取分组的方式进行讨论,并要求学生从多角度、不同侧面进行讨论、分析解答问题。同时,在案例讨论中,教师还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启发、提示,准确把握整体脉络和方向,克服冷场、离题和无谓争论,针对不同结论给予准确点评,避免学生因案例讨论的不同结论得出错误的判断以致对问题的分析陷入歧途。
3.科学评定案例课成绩,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考核方式的选择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考核方式应力求全面、客观、公正,将学生在案例教学全过程中的表现情况纳入形成考核范围,把平时的课堂讨论、发言情况与财务分析报告的撰写相结合。提高案例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案例成绩由学生代表和老师评分组成。案例分析报告,要求文字与图表相结合,图文并茂,以加深对财务报告分析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篇十一
周宇廖丹李淑花。
分部报告作为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有益补充,各国先后都做出了规定。1994年以前,我国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处于完全的自愿披露状态。随着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逐步规范,我国分部信息披露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但其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此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作asb)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提出若干建议。
一、编制依据。
我国目前有两个机构规定企业财务报告的内容:证监会和财政部。前者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二号》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和《财务报告附注指引汇后者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来规范企业的合并报表和分部报告。两者所作规定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不利于信息报告的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末制定和颁布专门规范分部信息披露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帮助财务报告用户了解企业分部经营活动对整个企业的影响,准确预测企业经营风险和报酬,有必要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分部划分和确定,分部财务报告的范围、内容、报告期间和披露形式等方面制定具体的会计准则。
二、适用范围。
财政部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分部报告,而证监会的《准则第二号》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披露分部报告。这样,政出多门造成两者的矛盾。19修订的新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则把提供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在“权益或债务证券公开上市的企业,和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其权益或债务证券正处于发行阶段的企业”,不再把其他经济上重要的单位列入必须报告的范围。
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极大分离,使得大量的财务报告用户只能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为其决策的基本依据,选择上市公司提供分部报告,既有助于财务报告用户的决策,也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其他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在总体上不如上市公司,其财务报告用户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所需信息,因而不必强制要求其披露分部信息。但结合我国实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试点的企业一般是大型企业集团,其多角化跨国经营状况对所在省市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它们并不都是上市公司,所以建议我国将适用范围界定为上市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
三、应报告分部的确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企业按营业分部或地区分部提供分部信息。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号要求企业按行业、主要客户、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提供四类分部信息。两者都规定只有以下指标达到重要性标准才纳入分部报告范围:按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或亏损、可辨认资产的]0%测定。我国《准则第二号》修订稿要求按行业分部提供分部信息,分部的判断以行业收入占营业收入的10%(含10%)以上为标准。
[1][2]。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篇十二
摘要:中国的高校会计信息披露改革,是高校会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改革开展的基础,是受到中国新《高校会计制度》的执行、大数据时代会计因素影响以及市场化高校会计理念的引进这三个方面因素影响造成的。其研究的开展,对于高校会计管理与决策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高校会计;会计信息披露;披露内容;披露方法。
一、引言。
在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的推动下,中国的高校会计工作遇到了新的发展瓶颈与契机。高校会计管理者在时代背景下,开展了各项会计发展研究,其中高校会计信息披露研究的开展,成了会计管理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的重点包括了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以及披露内容与方法的转变研究。这一研究的开展,对于高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以及会计工作的整体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影响高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因素分析。
在高校会计改革过程中,会计信息披露改革开展刻不容缓。会计实践工作中,影响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实践因素包括了以下三点内容。第一,高校会计制度改革因素。[1]为了确实做好高校会计管理工作,提高高校会计管理效率与质量,2014年1月财政部颁布执行了新的《高校会计制度》。这一制度的执行,为高校会计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执行标准。这一制度改革对高校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其中对会计信息新要求的提出成为了影响披露工作的重要因素。如在新会计制度中,严格要求将高校独立核算单位的相关会计信息纳入高校年度财务报表反映,就增加了会计信息披露数据内容,进而更好地提高了会计信息与报表的完整性与真实性。第二,大数据时代会计管理要求。[2]大数据时代技术的来临,对于中国各项会计工作发展都有重要的技术与理念支持作用。在大数据理念支持下,高校会计管理中的数据化内容有了极大的发展。正因如此,高校会计管理者对信息披露中的数据量与数据精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现金存款等各类会计数据的披露中,信息数据精度要求在大数据技术支持下得到了有效提升。与此同时,大数据挖掘技术在高校会计信息披露中的应用,对于高校、上级单位以及中国整体教育管理决策都起到了极大的数据支持作用。为此这些数据管理者,也对高校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市场经济机制变化。在高校财务改革过程中,市场化机制的引进是高校会计改革中不可避免的因素。在这一因素影响下,高校会计管理中的市场化要求有了很大提升。在会计信息披露中,这种市场化特点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内容的变化中。如资产类会计信息中,对于市场经营预测、资产升值情况等信息披露内容,都是市场化因素在会计信息中的主要展现内容。单就高校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而言,市场性内容的增加对于信息管理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管理要求。
三、高校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与方法转变研究。
在实际的高校会计管理中,受到以上因素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转变主要集中在信息内容与方法两个方面。下面人们分别就这两点内容进行分别研究。第一,信息披露内容的转变。在高校会计改革背景下,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转变是不可避免的。在新的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新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了以下几点。一是内容更加充实。与传统的高校会计信息相比较,其披露内容更加充实。如在资产信息中,除了需要披露资产余额与增值情况外,还应加入下一年度资产增值预期、资产贬值情况说明以及资产管理审计内容等相关性内容;同时对高校无形资产,也应进行充分的披露,全面完整地展现出高校资产的整体情况。这种更加充实的财务信息内容,也符合高校会计管理的市场原则。二是新内容的增加。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只是将一个会计管理年度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展示,便于社会与上级单位监督工作的开展。但是新的会计管理模式中,会计信息披露可以为高校与管理部门相关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所以在新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中,管理者需要增加决策性支持性信息数据,使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更加便于决策开展。如在会计信息中增加预测性内容、市场因素影响内容等,使管理者可以更好地开展决策过程。单就高校自身财务管理决策而言,经决策内容通过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对于财务审计与责任审计的开展也有着重要的支持作用。三是数据内容比例的提升。在大数据技术理念支持下,当前会计信息中的文字说明比例逐步下降,同时数据化内容比例有着很大的提升。如传统的高校会计信息中对于固定资产描述往往文字表述过多,但实际价值、增值空间等数据较为模糊。但是新的会计信息披露中,其数据性内容增加较多,极大地减少了文字表述内容。第二,信息披露方式的转变。信息披露方式是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也是此次高校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信息披露方式的转变过程中,其主要的转变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单独会计信息报告的撰写。传统的高校会计信息主要是通过三张报表(资产负债、收入支出以及支出明细报表),以及相关附表进行披露,对于复杂内容简要解释即可。但是市场环境下,为了更好做好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这种传统的披露方式已经不再适应新的高校会计工作。所以新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应吸收企业会计管理方式,在单纯的会计报表模式上撰写详细的会计报告。这种会计报告内容应针对报告对象,进行调整。如对上级管理单位的报告中,应重视决策性内容的披露;而对于科研资金披露而言,其披露内容应集中在科研资金使用方面,避免资金被侵占问题的出现。二是突发临时性问题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转变。对于突发性临时财务问题,高校会计管理工作一般采用简单的会计公报形式进行披露。但是新的会计制度中,要求对这种问题必须撰写专项的会计财务报告进行说明,这种形式的转变使得高校内部与管理部门可以对突发性会计问题及时应对。
四、国外高校会计信息披露系统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美国高校会计信息披露。美国大学会计核算历史上主要运用“基金”会计方式,会计报表主要遵守一种被称为“审计模式”(aicpa模式)的披露准则。这种准则,需要依照“基金”施行信息披露,基金余额变化表、资产负债表和流动营运基金收支表包含在报表内。1993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第117号规则“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要点应落在净资产是非营利高校财务报表需要的,继而需要以责任产生制为根本说明用费,业务表、资产负债表和资金流量表包含在报表内。此种模式透露出以下的讯息:首先,摒弃了古老的“基金”方式会计报表为非营利高校,继而摒弃了运用多年的“基金”会计核算方法。固然,“基金”会计时至今日依然是美国大多数高校运用的核算方式,但由于颁布了117号规则,至少高校会计核算的天然方式并不是阐述“基金”会计,基本能够因环境而改动;其次,不管从方式到内涵高校会计报告都倾向于企业会计报告方式。企业报告中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和117号规则中需要披露的“业务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有着一致的范畴,而且,报表的规范和企业报表有相同之处。和企业资产负债表相比,高校报表缺乏全部者权益项目,而为净资产工作,并划分暂时制约性、非制约性和长久制约性。新规则没有依照基金划分,而是由学校“全局”方位表示财务情况。第二,英国高校会计信息披露。英国高等学校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则,每一年的`年末都往投资人、教育行政管制部门、学生(家长)、债权人、捐赠者等有关收益者透露学校有关的科研状况、教导以及资金等层面的信息,按照讯息不同的方式和内容的不同能够分为:年度回望(annualreview)、财务报表(financialstatement)和现实与数据(factsandfigures)三个方面。学校年末的报表与另外有关的阐述是年度财务报表。通过单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关于学校管制报表、财务报表的报告、独立审计报告、学校理事会人员、学校理事会的担责、合并损益表、会计策略、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附注、现金合并流量表等都包含在内,对去年年度的科研、教导和社会服务层面的成功施行全盘的披露和汇总被称为年度回顾;现实与数据讯息对外暴露相关师资水平、学生状况、教育和科研、财务与资金等简易的讯息。第三,加拿大高校会计信息披露。能够变为典型的为加拿大高等学校讯息透露轨制。依照加拿大教育有关的法律表明,高等学校每一年年末都往教育行政管制部门、学生(家长)、投资人、债权人、捐赠者等有关收益者透露有关学校的科研状况、教导以及资金等层面的讯息,现实与数据(factsandfigures)财务报告(financialreport)和管制指标施行年度报告三个方面组成了学校的讯息透露,财务报告早已过单独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现实与数据讯息也运用了相对正式的方法,利用数字和图标施行充足的透露学校一年来的学生情况、财务情况、师资水平、研究状况、图书馆状况等;为了使有关利益者对现实和数据讯息的了解与运用相对便捷,利用细致指标对有关的讯息数据施行评估和分析是管制指标执行年度报告。此外,在后两方面报告中,透露讯息的内涵和细致指标比较稳定,但各高校也依照本身的状况截然不同。第四,对中国的启示。中国是以1998年修正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依据创设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眼下,中国高校会计怎么适宜市场化革新的需求,能够从美国高校会计轨制变化的“一角”,获得下面的启发:其一,作为预测会计轨制革新的目的需达到多方信息运用者的需求。历史上因为中国高校皆是以公立为多,因此全局会计轨制的创设也是为了达到国家的需求,例如,现行轨制要求高校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施行预算管制等。伴随高校多道路汇集资金的进展,会有层出不穷的国家之外的主体和高校产生财务联系,他们也力需明白高校的运营状况。由此,在创设会计轨制时,务必要思考这些有关利益者的需要。眼下中国高校会计讯息还未达到公开披露,而单单为向上级管制部门报告。这让其他主体没有办法取得他们需求的讯息。讯息公开,有助于提升捐赠人、国家、赞助者甚至学生对学校的财务监督,提升学校运用资金的效率;其二,应维持财政部门为所有会计规则系统的制订机构。双轨制为美国高校会计核算的运用,政府会计规则委员会规定公立大学,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管制私立大学。这种轨制,在处理会计讯息的比较性问题有很大难度。近几年来,美国私立和公立大学的会计轨制慢慢倾向相同。实践表明,没有较多的卓越性在两套管制机构里。中国创设两套会计管制制度几乎是没有必要的。中国的国情,确认了会计管制机构客观上仅为财政部门。人们明白,针对私立和公立大学创设两套会计核算和披露方法是没有必要的。毕竟,还未有如此的需要在客观上,并且,在中国私立大学还在起步水平,在一套核算方法中,能够把这种会计差异协调过来;其三,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规则与企业会计规则倾向相同。美国高校信息透露由基金主体转为学校主体,目的就是使较多的人明白财务报告。眼下非营利组织会计和国际上政府在很多层面租用了企业会计的方式,例如用收付实现制被权责发生制代替,支出概念被费用概念替代,编制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等,都力证了两种会计方法的相融性;其四,不应当运用“基金”会计核算方式。人们明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基础特点并不是“基金会计”,它仅为特殊会计条件下的产物。除了学费和政府拨款为美国高校资金的源头外,占有较大比例的为其他方式像捐赠等。因此用基金账户划分核算,有助于表达责任的不同。中国很大部分高校资金来源于学费和财政拨款,在其他渠道汇集的资金占比很小,由此整个会计核算系统应环绕着财政拨款来定制。中国现行高校会计表明:对经营性支出依照权责发生制,通常性支出依照收付实现制。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美国的高校会计,可以更精确地反映教育的“成本”是其优点,继而为获得相应的补偿铺垫基础。中国高校还未全部开放本科生的收费轨制,但培育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现实早已大范围采用“自费”轨制,这就说明了非常有必要地施行成本核算,运用权责发生制也是客观需要。
五、结束语。
高校会计信息披露的改革,是高校财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管理工作者重要研究内容。为此高校会计工作者,与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内容与方式转变,开展了专项实践研究,为高校会计改革的开展提供有效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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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冯宁.高校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基于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视角[d].青岛理工大学,2014.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篇十三
(一)(二)(三)(四)。
第三条(一)。
(二)(三)。
(四)(五)。
第四条的八字方针,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化建设,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和公司合并、分立公告。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产评估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招股说明书(一)(二)(三)第五条(一)。
(二)(三)。
第六条(一)。
(二)(三)。
(四)招股说明书概要:招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一号规定编制并披露。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至少刊登在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率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也应至少在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及时公告。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编制,在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三天,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应把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交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登记完毕。
披露上市公告书之前的三天,公司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定期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分两次向公众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是法定报告。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四个日历月份)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年度报告应制成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它要求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要求编制。
披露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前,应将披露登记表、报告摘要、审计报告、电脑磁盘、董事会决议公告等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备案登记,然后落实刊登和停牌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本在形式和内容实行事后审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应予以认真、及时的答复,并根据要求刊登说明公告。(五)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两个日历月份)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披露。
(六)中期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要求编制。
(七)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特别处理的;
2、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八)(九)中期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核适用对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十)公司应在披露季度报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十一)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临时报告: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除按规定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外,其余的信息披露均属临时报告范畴。
(一)重要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2、公司董事会涉及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配股预案等事项的,必须公告。
3、公司召开监事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认为监事会决议有必要披露的,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刊登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需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天,应将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5、股东大会因故延期,应在原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6、如股东大会决议与预案有变化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的,以及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以至于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7、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二)公司收购、出售资产。
2、公司就以上收购或者出售资产的事实发布的公告,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3)(4)(5)该交易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有关收购、出售资产的代价总额及支付方式;如属出售情况,出售所得款项的用途;(6)如属收购情况,应说明该项目是否与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其它募集资金说明书中列示的项目相关,同时还应说明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7)是否属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如是,应明确说明该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3、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规定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50%以上的,该次交易必须事先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该交易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就该交易获得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草稿和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交易的通知,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4、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对同一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来确定公司是否应按规定公告。
5、公司因收购、出售其它上市公司的股份,而产生股东披露义务或要约义务的,应同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特别指引第一、二、三号执行。
6、公司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作为收购、出售资产的行为人,在参照披露标准上视同公司的交易行为。
(三)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保证公司的资产免受不正当损失,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与关联法人、关联人士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回避利益冲突。
3、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关联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同时,应当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应作出详细说明。
(7)是否属须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如是,应明确说明该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8)(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其他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1、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其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时,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1)重大合同(担保、借贷、受托经营、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3)(4)(5)(6)(7)大额银行退票;
公司经营政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主营业务变更;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五以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的股东变动情形;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实;(6)(7)。
(8)(9)(10)(11)(12)(五)。
1、(1)(2)。
2、3、(1)(2)(3)。
4、(六)1、2、3、第八条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义务报告并公告: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共传播媒介中与公司有关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股票交易的波动以及传播媒介对公司的报道。公司对有关传闻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有关传闻及其来源;公司的有关真实情况;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其他内容。
如公司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无关(包括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应作出相关表述,如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有关,公司应公告其认为有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
公司的合并、分立:
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国家现行证券法规的有关规定。
涉及公司股票变动的合并、分立,其方案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等实施过程中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务的,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涉及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
(二)(三)。
(四)(五)。
(六)(七)。
(八)(九)。
第九条(一)公司确须进行中期分红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公司中期报告的公布日期。
公司董事会必须遵照《公司法》关于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规定,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规定,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东不派发现金红利而向其他股东派发股票红利。
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时制定分红送股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为送股的前提。
公司的送(增)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两者均表述为送红股。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在两个月之内实施。
公司披露分配公告中应详细说明分配来源的构稽关系和分配方案。涉及股份变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股份变动公告,列明变动前后的股份结构。
后三至五个工作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应说明派发方法,若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派发,则应与其签订代派现金红利合同,及时划转现金。
公司披露分配公告,应指定专人携带密封件将分配公告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在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与配股有关的信息披露:董事会有关配股的方案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同时公布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其内容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表决的配股具体方案,应对前次募集资金(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截止日前)的使用及效益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董事会应披露本次配股的投向及可行性,涉及运用募股资金收购资产或权益的,应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于预计收购后达到实质控股或收购(包括投资)金额占本次配股预计筹资总额30%以上的,董事会需向股东提供被收购企业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字样,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提前三十天公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应在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
(二)配股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尚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字样。如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配股方案有修改的,还应公布修改后的方案。
(三)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配股审核意见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以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公布配股申请获批准的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在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安排公司公布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应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的规定编制。配股说明书刊登后,公司应当就该说明书至少再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
(四)公司应当在配股缴款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聘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编制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在收到公司有关配股的股份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后,择时安排该项配售的股票上市交易。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将及时修改补充,具体事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篇十四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存在各种不规范的情况。为此,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证监会一直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制定工作。在主要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现已初步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规范。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分别由《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的相关条文规范。
2、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两个交易所和中注协。相对来讲,证监会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但其享有的权限相对较为有限;中注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管较为间接,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的。
证监会的历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统计资料表明,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被处罚的公司数增加。如下表所示,上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19为11家,为24家,9月14日前为27家;相比之下,深交所的处罚力度较大。深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为10家,为16家,年为6家,20为23家,209月10日前为65家。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19为5家,1999年为8家,年为6家,年8月21日前为1家。
其二,处罚的力度有所加大。以深交所为例,19到1999年只有一家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其余的都只是公开批评,2000年处罚的23家上市公司中,公开谴责的是3家,2001年处罚的65家上市公司中,公开谴责的达到25家之多。证监会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而且,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逐步引入了刑事处罚。
・对策・提高违规成本。
1、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仅通过责令违规者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给违规者强行加上了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同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动员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控。我们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做法确立以下两个可以操作的诉讼机制: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
1、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
根据有关的证券市场监管理论,政府在市场监管中不应事必恭亲,将自己置于矛盾的焦点,而应将证券中介机构及各种自律机构推向监管的第一线,从而使自己处于一种相对超脱的地位。
2、中注协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要结合政府转变职能的`工作,进一步理顺协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要加紧研究并理顺中注协与地方注协的关系。同时,中注协应顺应行业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循序渐进,逐步实现行业自律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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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我们建议建立一种上市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通过科学的风险预警系统的监测,当有着内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成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将大大地提高及时发现违规的能力,并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免受巨大损失。
4、加强监管力量。
从某种角度来讲,即使制度很齐全,没有足够的专职人员去执行,最终也很难有多少实际效果。所以说,要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另外,在补充监管人员数量的同时,要注重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
5、改进监管部门的工作方式。
作为一线监管力量,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方式有待改进。我们认为采取事前登记,事后审核的方法比较可取。作为监管二线的证监会,一方面应该做好对交易所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证监会应认识到自己远离市场的弊端,为了更及时地了解到市场的动向,也应该积极主动地拓展自己的工作方式。
我们不难看到,在加大处罚的同时,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止,性质一个比一个恶劣,并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被处罚上市公司数目的历年增加本身也说明了这一问题。这就是说,信息披露监管中尚有许多问题须待解决。我们认为,当前信息披露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者。ipo阶段,由证券商向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证监会对ipo所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该公司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也就是说,ipo中,由证监会负责信息披露的监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是最为详尽,最为全面,按理说,应该最容易从招股说明书中发现问题的。但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已疯狂做假的不法行为却没有被及时发现。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阶段,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相当一段时间里采取事前审核的办法。事实上,法律上留给交易所审核材料的时间很少,以目前交易所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对定期报告,在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相对集中的几天时间内,认真地审核众多上市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是很难做到的。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2、处罚不力。
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监管力度同样显得不够。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造虚假的发行文件而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处以非法募集资金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并没有都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
(二)中注协的监管。
中注协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来实现的。尽管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正在不断理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与我国蓬勃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1、行业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目前来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监管体制更倾向于美国模式。在我国行业自律机制薄弱的现实情况下,采用此种模式,可能会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经济条块分割和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从而导致地方政府为谋求地方经济利益,通过对地方注协的控制,介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权威性。比如,地方政府为保证本地公司取得上市资格,就通过高估资产,虚报盈利,虚假包装来造假上市。
2、处罚力度不够。
据统计,2001年上半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共有117名注册会计师、198家机构受到了警告、暂停执业、吊销资格等行政处罚;422名注册会计师和73家机构受到了通报、强制教育等行业自律性处罚;5名资产评估师和18家评估机构受到了行政处罚;5名资产评估师和38家评估机构受到了行业自律性处罚。尽管监管力度在加强,但到目前为止,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参与造假或重大失职,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出民事赔偿。(陆正飞汤立斌卢英武)。
来源:上海证券报.07.15。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篇十五
摘要: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球范围内达成了共识,企业是行治理环境污染的主体,环境保护势必要与企业生产紧密联系起来。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作为环境会计研究的切入点,既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也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本文将探讨目前企业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会计准则;内部审计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既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环境问题的恶化,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使得公司需要把过去单纯的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转变为追求经济、社会、自然环境三者的协调发展,同时公司必须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对公司相关的资源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等进行反映和控制。企业环境会计便是将环境保护与社会生产紧密相连的一个新兴学科,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与成型的实务模式。尽快建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将环境活动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利用会计信息来反映企业环境活动引起的支出和收益情况,成为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环境会计试图将资源环境经济学与会计学相结合,从而协调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环境会计工作的最终成果,也是环境会计核算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揭示环境资源的利用情况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情况,是治理严峻环境问题的必然要求。环境活动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这在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掌握经营决策可能引起的环境问题,高度重视所生产的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企业管理者也可利用环境会计信息检查企业环境业绩,评估企业环境工作成果,减少环境风险,促进企业不断发展。严峻的形势迫使公司从传统的经营理念向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战略转变。这就要求公司应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出发选择有利于其发展的生产方式,促使其重视环境信息,提升环保形象,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有机的最佳结合,促进公司发展,增强该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企业只有关注公众的切身利益,注意环境保护,才能提升自己的环保形象,更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因此,环境会计不仅为公司对外提供环境信息,还为其内部提供管理服务,为公司长期、短期预测与决策、日常控制、事后分析评价提供有益信息,从而保证实现最佳的环境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
二、我国目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1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的简单化。国家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繁杂,既有将独立的环境年报公布在公司网站上的,也有将环境信息隐晦地包含在其他的会计报告中的。通过查询诸多资料发现,企业目前环境事项的披露形式方法主要有5种:年度报告(在传统的财务报告中增加有关环境会计项目或在报表的附注中给予说明);内部工作会议记录;单独报告(专门提供有关环境会计的详细信息并且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披露方式);包含于会计报表附注;包含于董事长报告。很多家公司的披露方式为“董事长报告”,是不向外界公布出来的,定量分析资料较少,定性信息披露不附时期并且以描述居多,方法单一,缺乏列示一系列环境技术和货币指标的表格和图形等一系列方法。
2.2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局限性。总体来讲,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活动对于公司的财务影响是多方面的。在董事长报告中,该公司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比例不高,并且相较于定性信息,定量信息则偏少。其中,企业对涉及环境会计的宏观信息披露较多,诸如国家的环保政策、环保要求及企业未来的环保计划等等,而缺乏对企业本身的微观信息披露,如企业的具体环保投资等。偏重于披露过去已经发生的环境会计信息事项,如治理污染的费用(购买环保设备);缺乏对一些未来可能发生的、可能对企业未来产生一定财务影响的环境问题的说明。由于披露内容上存在局限性,所以虽然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公司的各个项目不断增多,但是信息披露质量却没有大幅度的飞跃。这说明该企业仅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作为满足监管当局要求的一部分,仅披露最基本的环境信息,并没有积极主动地探求最适合该企业自身发展的环境信息披露模式;企业内部监管尚不到位,导致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发展缓慢。
2.3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的不公平性。企业及有关部门有时候会受利益驱动,对一些环境污染事件不进行处理,并作出虚假报告,影响环境信息披露中的信息质量,也使股东们难以获得公平信息。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信息传递的速度随之加快,该企业只能从一定程度上延缓信息披露的时间,但是这样已经足以导致股东们承担惨重的损失。如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601899)下属铜矿厂7月3日发生9100立方米废水外渗事故,导致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然而,此事件直至7月12日才发布公告,事故隐瞒长达9天,在此期间,资金矿业股价己发生暴跌现象,其股价已跌超英国石油公司,而对于只能通过公司公告获取投资消息的股东们,由于信息的不透明以及信息披露规则的不公平性,股东们不能及时撤回资金,只能承受惨淡的跌势,承担巨大的损失。
3.1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欠缺性。国家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较晚,政府颁布实施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使我国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5月1日,政府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标志着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的完善。但是企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赢利性组织,《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大部分企业的经营活动,使得激励效果有限,使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仍不健全,体现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并不完全。
3.2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欠缺性。很多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并没有进行大刀阔斧的建设,因此没有实现分权制衡的'功效。企业内部合理的制度安排是环境会计信息的真实“制作”和充分披露的关键控制程序。建立完善的企业三层治理结构的环境约束,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环境信息的需求与供给上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3.3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的欠缺性。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应该监督、制衡企业管理者潜在的道德风险和信息控制权,建立直接向其报告的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但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内部审计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又由于很少经过独立第三方的审计,因此企业内部根本没有在监督方面存在有效的监制。
3.4试行会计核算规定性的欠缺性。为了准确分析环境问题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该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环境会计进行核算,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但目前尚未有没有较为完善的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核算内容,应该主要包括企业对自然资源消耗的核算和企业对环境污染与治理的核算,也可以根据所处的行业情况、环境污染程度、自身条件等,进行环境会计核算。
3.5企业内部人员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素养的欠缺性。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并没有很好的胜任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工作,企业也并没有专门对会计人员进行相关的后续的强化教育与培训。应该要着重培训环境会计的技术和环境会计的方法,并更应该加强环境会计学及相关学科的教育,这样会计人员才能够达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要求。
四、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对策
4.1完善相关环境会计法律法规。应在现行环境法中增加有关环境会计的规定,加强环境管理,真正形成实施环境会计的强大外在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会计工作、制定相应会计法规、规章的基本规范,在《会计法》中增加环境会计的一般规定,是环境会计准则健康实施的有力保障。会计理论界应尽快弥补会计准则、制度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缺陷和差距,以满足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求,并使其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化。完善会计准则,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入成为会计要素,成为必须披露的内容,并制定具体环境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报告中披露环境方面的内容,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
4.2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以确保环境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只有存在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企业才能够真正“诚实做人”,才能充分做到高透明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这其中,企业内部合理的制度安排是环境会计信息的真实“制作”和充分披露的关键控制程序。因此建立完善的企业三层治理结构的环境约束是十分必要的,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与供给上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4.3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为了更好的监督、制衡保利民爆管理者潜在的道德风险和信息控制权,保利民爆公司的董事会应建立直接向其报告的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其中,审计委员会应该审阅、评价企业环境信息临时披露和定期披露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协调独立审计的审计活动和与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检查,包括监督企业管理者是否向独立审计师提供充分有关环境信息的资料:如环境控制程序表、环境会计执行信息凭证、企业与环保部门的往来沟通函,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审计企业的环境会计事项是否及时、准确的完成,评估环境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专项环境事项审计报告(如环境绩效审计)。
4.4选择试行会计核算。为了准确分析环境问题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该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环境会计进行核算,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借鉴发达国家企业的环境会计核算方式,推进企业试行环境会计核算体系。环境会计的核算内容,应该包括企业对自然资源消耗的核算和企业对环境污染与治理的核算。企业也可以根据所处的行业情况、环境污染程度、自身条件等,进行环境会计核算根据核算对象全部或选择披露以下信息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环境收益等信息。
4.5提高企业内部人员素养。环境会计既涉及会计知识,又涉及环境经济学、环境保护学等知识,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综合性,这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准则及法规的不断完善,预示着企业会计人员仅仅具有会计、审计和经营管理的知识和技能已不能满足很好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企业财务状况的要求。企业会计人员环境科学专业知识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我国开展环境会计实务及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障碍之一。企业应该通过开设环境相关知识等培训方法,为会计人员素质与技能的提高提供一个有效的途径。
五、结语
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虽然从短期看可能会使其环境支出大于相应的收益,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问题,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声誉,使其树立起良好的环保形象,进而更好地吸引顾客和投资者,最终会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降低其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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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篇十六
张惠忠(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浙江314001)
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包括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剖析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并指出了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篇十七
1导言。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正因于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无不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中的重中之重。对创业板市场而言,这种重要性尤为突出。
由于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宽松,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产生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因此该市场的投资风险一般要大于主板市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创业板市场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都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作为一个有力武器。从实践来看,海外创业板市场中既有因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而促进市场良性运转的一面,也有因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而导致市场关闭的反例。
我国正在酝酿建立创业板市场,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监管部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也是一般投资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报告旨在尽可能全面地介绍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情况,以期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和实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及其主体特征。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证券市场中的有关当事人即证券市场的一切参与者,主要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者。从证券市场的信息活动来看,这些市场参与者既是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者,又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使用者。但基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角度,上述市场参与者并不完全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在广义上,一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证券市场参与者都是信息披露的主体:一是信息披露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二是信息披露的对象必须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依照这一标准,广义的信息披露主体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都必须依法公开其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运行规章和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世界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均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依法披露市场交易信息。上述政策信息、执法信息和市场交易信息都面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是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最主要的当事人,上市公司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最集中和数量最大的部分,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信息和主要依据。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上市保荐人、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证券信息处理商等。其中,证券公司、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身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在其有关的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业务活动中,如保荐人进行的信息审核、注册会计师负责的财务审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承销等,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人发表的保荐声明等材料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广义上上述机构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而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信息处理商没有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因此不属于信息披露主体的范畴。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依法向其客户公开的信息,因其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仅限于其所服务的客户,所以证券公司该方面的信息发布也不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
投资者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仅限于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股东、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外部收购人等。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证券法一般均规定,当投资者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时,须于这一事实发生后的一定时期内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从狭义上看,信息披露的主体一般专指上市公司。这是由上市公司信息在证券市场信息中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和组织者,在证券市场中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习惯上我们不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主体之列,而其他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包括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所进行的信息披露通常都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中心,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衍生性信息披露或支持性信息披露。按狭义分类标准,我们将除上市公司外的所有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均称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参加者。本报告主要研究创业板市场狭义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根据所研究市场的实际情况及研究条件,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制度纳入研究视野。这主要是因为:(1)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其公开的市场交易信息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不可或缺的指示器,同时,交易信息的披露情况还直接关系着证券二级市场的透明度、流动性和效率;(2)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的信息露关系最为密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对创业板市场而言,特定情况下投资者所持证券权益的变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发生与变更,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综上,给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分类图解,如图5-1:。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是指一国或地区对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活动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手段的总称,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概括地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划分;二是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有关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并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主要有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一国或地区实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密切相关。在实行集中统一型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如美国,证券监管部门是最主要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定均由其作出,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也主要由其执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在于一线监管,其制定的市场规则是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对违规行为的制裁一般仅局限在其与上市公司或交易所会员订立的有关条约或协议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而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的管理中如制定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日常监管等拥有较大的权力。但即使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监管部门也保留对市场中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问询和调查处理的权力。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一般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英国的《公司法》、《金融服务法》等,这一层次的其他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可能产生影响,如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对于某些其业务可能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在信息披露材料中揭示公司有关经营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第二层次是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我国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层次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这一层次规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美国sec对证券市场所制定的规章形式较多,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和规则以及就联邦证券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所发布的公告外,还包括针对某些特殊问题而发布的解释性说明和建议;最后一层次是自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其中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最为全面具体。
根据前文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的划分,在广义上按信息披露的主体的不同,可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分为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证券经营机构信息披露、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六个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政策规章信息和执法信息。证券交易所所披露的信息除有关市场规则信息和市场一线监管信息外,还包括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主要涵盖交易前信息和交易后信息两方面内容:交易前信息即委托信息,如委托的价量、种类、到达时间、委托单的来源及当前买卖价、可能的开盘价等;而交易后信息是指交易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成交的证券名称、买卖双方证券商名称、成交价量、开盘价、最高最低价、大额交易结果信息等内容。
从狭义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进一步的分类。具体有:
(1)按信息披露的性质,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财务信息一般是指通过财务报表形式,提供和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变动等方面的信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这些资源的权利以及引起资源和资源主权利变动的各种交易、事项和情况的信息;关于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绩效,即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引起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及其结果的信息;关于公司现金流动的信息;反映公司的管理当局向资源提供者报告如何利用受托使用的资源,进行资源的保值、增值活动以及履行其他法律与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有关受托责任的信息。非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与上述方面无关的信息内容,主要如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活动、股东情况、各种临时披露的信息等。
(2)按所披露信息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与否,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质量上重要的信息(qual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和数量上重要的信息(quant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两类。这是美国证券法学界对上市公司初次披露信息的一种分类方法。前者是指不直接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而是直接反映公司管理部门的管理质量和业务素质的信息,根据传统观点,这些信息一般与股东收益不直接相关,因此,这类信息又称为“非经济的信息(uneconaricalinformation)”或“软性信息(softlnformation)。”.相应地,后者是指能直接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又称为“经济上的信息”或“硬性信息”.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的信息中,“有关发行人情况的信息”是软性信息的核心内容,而“财务报表‘倒是硬性信息的代表。
(3)按信息披露时间的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上市前披露的信息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上市前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上市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及有关招股公告,此外还包括有关公司上市的公告书等;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4)按披露期限是否固定,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定期披露和特别披露。前者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和中报,是上市公司每隔一段期间便需作出的披露。特别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不时作出的对股价敏感性信息或重要信息的披露。特别披露还包括公司首次上市须作出的报露。
(5)按披露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四个层次:即根据一国或地区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法规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和根据自律监管部门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上述四个层次一般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通常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最为全面、具体。
(6)按所披露信息的时间属性,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历史性信息和前瞻性信息。历史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已发生的事项所作出的披露,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绝大多数信息为历史性信息,而前瞻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预测或展望,如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拟分配政策、主要业务目标描述或业务经营说明、拟投资项目、所筹奖金用途等内容。
综上,给出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主要分类,如表5-1.
(节选自《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一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来源:《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2001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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