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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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颁发的_________的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____________文件规定将_____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_____套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___________(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协议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__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协议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_________,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方审查。
(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
(一)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协议终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本协议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本协议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篇二
甲方([委托方]开发商):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物业公司):
地址:职务: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方是住宅小区的开发商,为了便于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甲方在住宅小区内规划建设了处停车场。为了便于停车场的正常管理和车辆的在序出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将住宅小区停车场委托给乙方进行经营管理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物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位置、面积。
位置:
面积:
位置:
面积:
位置:
面积:
1.(1)乙方应以车位出租的方式进行经营。
或(2)乙方以方式进行经营。
2.(1)停车场可由乙方自行经营;。
(2)由乙方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委托其他人员或单位经营;。
(3)。
停车场各项约定经营方式的调整式确定乙方均需征行甲方的同意。
第二条委托经营期限。
委托经营期限为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三条项目收益。
双方决定项目收益用于弥补乙方对本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中的部分资金不足。
或。
第四条经营责任。
乙方委托经营期间,应进行合法经营。
车辆丢失。
车辆损坏。
第五条经营场地、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及维修。
经营场地及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为甲享有。
场地、设备设施的小修由方负责,费用由承担。
场地、设备设施的大修由方负责,费用由承担。
乙方应合理使用场地、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其使用用途,如因经营需要而改变场地设备设施的使用用途的,应事先等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乙方对停车场场地进行改造的,应其改造行为不影响住宅小区内的住户正常生活。乙方的改造方案应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进行改造的费用由负担。
第六条水、电、煤气及采暖等费用的负担。
在乙方委托经营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和采暖等费用由。
方负责交纳。
交纳方式及时间为:水费:;。
电费:;。
煤气费:;。
采暖费:;。
其他费用:。
第七条停车场相关证照的办理。
停车场相关证照由方负责办理;费用由方负责承担。
停车场相关证照年检由方负责办理;费用由方负责承担。
第八条其他。
1.乙方应负责停车场内的治安与消防工作,其治安与消防工作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的标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甲方发现乙方的治安或消防工作存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
2.因甲方住宅小区开发、规划等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因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3.税金的缴纳方式为:。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对在乙方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停车场之前,因停车场的经营、使用等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6.。
第九条不可抗力。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如地震、洪水等情况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相免责,但双方应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责任方应予赔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本条款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本合同的一方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万元的。
2.甲方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因停车场遗留问题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因停车场设施设备配置不当或设施设备严重老化、损坏,乙方要求甲方维修而甲方拒不维修,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双方均应遵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附件:停车场设施设备相关文件及清单。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篇三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系以其下属机构恒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东方半岛花园停车场之营业场所被侵占为理由而主张经营权被侵害的,其应对该营业场所享有权利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虽持有停车场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营业执照等虽对营业场所作了记载,但该证照仅系经营凭证,而非营业场所的权利凭证,不足以证明其对停车场所占用的土地享有实际的权利。原告虽提供了两件公证书作为其对停车场土地享有权利的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同全部或大多数业主之间均存在不移转停车场土地使用权的约定,不足以否定第三人所持有的房产证的证据效力。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其对停车场土地享有权利的事实不成立。原告既然不能证实其对停车场的土地享有权利,则被告及第三人对该土地的使用和收益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另外第三人所持有的房产证已足够证明其享有包括露天停车场在内的小区土地使用权,其依法拥有权属的土地交由被告进行管理。被告据第三人的委托对包括露天停车场在内的小区物业进行管理,亦应为正常履行受托义务的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依照内地《民事诉讼法》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由原告负担。
原告不服上诉至深中院
上诉人恒兆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主张的为侵犯经营权诉讼,而非场地使用权确权诉讼,场地使用权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原审判决通过推理将存在争议的场地使用权认定为第三人所有,既违反了‘不告不理’的程序规则,也剥夺了上诉人在这一问题上的诉讼权利,直接导致了判决错误。二、上诉人的经营证照是上诉人享有经营权的直接证据,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前,其合法性不容置疑,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取得停车场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置被上诉人违法经营于不顾,而依据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认定被上诉人是代第三人收取费用,并得出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的.结论,其判决结果明显不合理。三、即使第三人拥有停车场的场地使用权,第三人也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事实上,第三人与另一企业法人恒兆基物业公司也存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三人是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恒兆基物业公司因此已申请了仲裁,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原审法院在没有审查第三人解约行为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认定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是不恰当的。上诉人领取了经营证照,并为经营停车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被上诉人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没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就剥夺了上诉人的经营权,原审法院对此不仅不予以制止,反而变相审理了不在本案审理范围的场地使用权问题,不仅有失公平,而且违反了法院内部的管辖分工。为此,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对被上诉人停车场经营权的侵害;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营损失。
业主委员会称有权托管
被上诉人北方物业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认为:一、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规划许可证和第三人提供的房地产证书,停车场的场地使用权已经转让给了小区业主,上诉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同全体业主存在其他特别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停车场的经营证照是上诉人的经营凭证,上诉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后,相应的经营权利也发生转移。
而且上诉人未从事经营行为,无权取得经营收入。
三、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是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人在原审未提出审查要求,原审法院不予审理是正确的。
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审第三人辩称:一、第三人与恒兆基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没有关系,第三人是基于对场地的使用权而委托被上诉人北方物业经营收费的,即使恢复第三人与恒兆基物业公司的合同关系,因恒兆基物业公司与上诉人系不同的法律主体,和本案也没有关联,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仲裁裁决书不予采信;二、上诉人在出售房产时已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配套设施等同时转移给业主,第三人对小区停车场的设施拥有所有权,上诉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三、第三人和原物业公司恒兆基物业公司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明确约定:由第三人委托恒兆基物业公司对停车场进行管理和收费。在对恒兆基物业公司2001年度财务状况审核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记载恒兆基物业每年停车场收费为34万元,因此证明第三人一直在行使产权人的权利;四、上诉人既不是产权人,也不是停车场的租赁者或承包者,其要求对停车场进行管理没有任何依据;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纳入整个小区的经营管理范围,二者不能割裂;六、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产权人基于其拥有的产权,依法有权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篇四
为了加强对熙南里街区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街区发展和商户需求,服务街区商业运营和发展,现就授权管理的"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含148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亲子活动安全协议书)。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水、电费用分割见附件。)。
3、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4、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5、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30个车位,应予以保障。对街区大型活动及领导来访车辆的停泊予以保障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确保街区大型活动及突发事件的车辆停泊。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乙方对社会车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乙方对商户户主及前往商户消费的车辆应予一定优惠,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篇五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适应业主停车需求,现就全权授权管理的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xx公寓地下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共计:__________)。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负责提供地下停车场相关验收资料比配合盖章。
2、甲乙双方共同应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3、停车场运营期间出现大额度维修。
4、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5、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6、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应予以保障。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位只收取管理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篇六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将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停车场发包给乙方承包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范围:天河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内的汽车、摩托车、单车保管站。
二、承包价:每月_______元正。
三、承包期限:_______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四、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承包价,每月_______号前由乙方向甲方财务部门交付上月承包费用。
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在七天向甲方交付伍万元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车辆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包括车辆丢失)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已尽到保管责任并交接手续完善时甲方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甲方自用的汽车(_______台)、摩托车(_______台),以及甲方认可的上级主管局国家职能部门的车辆进入大院的,乙方应提供免费保管。
七、甲方的义务。
1.负责车辆保管站经营许可证的申领,购买车辆保管发票及代缴发票税(税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负担,每月_______号向甲方财务交付)。
2.对乙方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和发布相关的通知、通告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实施。
3.提供完善的消防设施。
八、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应尽职尽责,保管好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
2.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保管车辆收费标准收费。
3.签订承包合同后,按车场实际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4.负责摩托车、单车保管站使用的水、电的费用。
5.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被盗、车辆损坏等负全责。
6.承包后立刻统一更换月保牌和停车牌。
7.每月5号前向甲方财务交付车辆保管发票的.税费。
8.负责使用的洗手间的卫生清洁和管理工作。
9.负责缴纳车辆管理税费。
10.按附件执行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服务标准。
九、乙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一个月不缴交承包费用的,合同自动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乙方在车辆保管过程中出现故意伤害、破坏进驻中心的人员和车辆的情况或连续发生两次车辆被盗的情况或车辆被盗没有给予赔偿视为末尽保管责任,乙方应自付赔偿费,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一、未尽事宜或因环境、政策发生变化引致的问题,由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广州_______公司。
乙方(签章):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日期:__年_月__日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篇七
[兰台导读]:
自2015年劳动合同法修订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严格规范,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舍弃了劳务派遣用工而转向了劳务外包用工。
劳务外包是企业将某个相对独立的劳动服务项目外包给专业公司,由专业公司依据发包企业的要求,组织和直接管理劳务人员完成劳动服务且对项目成果和质量负责的劳务承包形式。
基于劳务外包用工的法律定义,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务外包用工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劳务外包区别于其他用工形式的主要特征。例如发包企业仅对承包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监督,依据劳务外包合同向承包公司支付承包费用,发包企业不直接管理劳务人员,也不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务外包用工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用人单位外包的是独立的劳动服务项目,而非劳动者;
2、 用人单位不直接管理劳务外包劳动者,不为其进行考勤与安排工作;
3、 用人单位不能为外包劳动者发放工资与缴纳社保。
在本期案例中,某歌厅即是使用了不符合外包资质的外包组织,以及对外包员工进行了实质上的使用与管理,而最终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任丘市某歌厅与左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2015)沧民终字第1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丘市某歌厅。
负责人牛瑞卿,该歌厅业主。
委托代理人孟召鹤,系该歌厅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振宵,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
上诉人任丘市某歌厅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任丘市人民法院(2012)任民初字
第3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5年7月3日,被告姚雪娇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任丘市赤诚信息服务部”,经营范围及方式为“信息咨询服务”。同年10月16日,被告江某(系被告姚雪娇之夫)以“任丘市赤诚服务”的名义与原告任丘市某歌厅签订了一份停车场保安承包合同书,内容为:甲(任丘某歌厅)、乙(任丘市赤诚服务)双方经过多次共同商讨、洽谈,甲方决定将停车场保安工作承包给乙方,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停车场停车方面的服务。一、双方的责任。1、甲方责任。1)甲方协助乙方把所有保安人员入职到任丘市保安公司或华威保安公司,确保乙方保安的合法性。2)甲方负责免费为保安提供与其他员工同等的食宿条件。3)甲方负责免费提供执勤中服装保障、通讯器材和执勤设施、设备等物品。4)甲方积极提供相应条件并主动配合乙方妥善处理执勤中出现的乙方不能单方处理的问题,共同完成任务,保证正常的经营秩序。5)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保安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的一切应支付费用。2、乙方责任。1)按照甲方要求配备相应的保安力量。2)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合约之约定的要求和执勤标准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服务,确保保安人员在管理、生活、执勤中的准军事化水平。3)保证在规定的时间段里,做好停车场的安全、正常停车秩序,确保客人的车辆正常停放。4)做到客人车辆无损坏、丢失,提醒客人锁好车门,确保客人车辆内物品安全。5)保安人员的管理工作由乙方全权负责。二、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1、...2、...。三、结账方式。按甲方的要求配备保安八名,甲方应以保安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为标准,加上管理费每月1400元,总计11000元,前三个月付总工资的一半,于当月x日前以现金形式结算,由乙方开收款收据给甲方。合同到期余款付清。四、本合同从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五、本合同一式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六、...七、...八、甲方代表签字为“任丘市某歌厅(章)孟召鹤08.10.16”;乙方代表签字为“江某08.10.16”。
合同签订后,被告江某将以刘建超为队长的八名保安介绍至原告处从事保安工作,保安工作职务分为内保和外保两项工作内容。期间,被告江某于2015年12月6日、2015年1月4日、2月5日、5月5日、6月5日、7月5日在原告处签字领取了2015年11月至2015年6月份的保安工资及管理费。之后,2015年7月至2015年8月份的保安工资及管理费除3月、4月两个月的由保安员李通支取外,其余全部由刘建超支取。
2015年8月31日,原告任丘市某歌厅工作人员李凤欣等人因用免费单在歌厅的吧台兑换现金,被歌厅得知后,对李凤欣等人作出扣发部分工资等处罚。李凤欣怀疑是歌厅工作人员卢刚举报。同年9月5日晚10时许,李凤欣在饭店与于威威、许伟、赵学志一起吃饭时,将扣发工资的事告知于威威等,想让其教训卢刚,并索要被扣的700余元的.工资,于威威等人表示同意。9日凌晨2时许,几个人便到歌厅寻找卢刚,恰遇歌厅的经理孙波,孙波将于威威等人劝走,后发现于威威等人在歌厅北不远处的十字路口等候,便电话告诉保安队长刘建超等人保护好卢刚。凌晨2时30分左右,刘建超开车拉载卢刚、左某等人回宿舍的途中路径歌厅北十字路口时,被于威威等人用车逼停。于威威用砍刀将刘建超所驾驶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砸坏后,与许伟、赵学志持刀棍对刘建超进行伤害,致刘建超左腿动、静脉断裂,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1年5月27日,死者刘建超之妻左某向任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死者刘建超与任丘市某歌厅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1年7月27日以任劳仲案字(2011)第0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刘建超与原告任丘市某歌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姚某于2015年7月3日申请注册的“任丘市赤诚信息服务部”,因未申请年检,于2015年1月26日被吊销。
原审法院认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劳务派遣资质,而本案无论是被告江某还是任丘市赤诚信息服务部均没有劳务派遣的资质,且从被告江某以任丘赤诚信息服务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停车场保安承包合同的内容看,原告对此也是明知的。即使“承包合同”有劳务派遣的性质,该派遣行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保护。受害人刘建超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受原告管理人员的指派,从事“承包合同”之外的工作过程中受害,因此应认定原告与受害人刘建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称与受害人刘建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认为与被告姚某、江某形成雇佣关系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原告任丘市某歌厅与被告左某之夫刘建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后,原告任丘市某歌厅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刘建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主要上诉理由:1、刘建超与被上诉人江某、姚某系雇佣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为介绍工作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江某签订的“停车场保安承包合同”为劳务派遣性质不妥,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是一个劳务外包合同,并非劳务派遣合同,一审判决仅以受害人刘建超是在受上诉人管理人员指派从事承包合同以外的工程中受害,就认定上诉人与刘建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2015年10月16日被上诉人江某以任丘市赤诚服务的名义与上诉人任丘市某歌厅签订的“停车场保安承包合同”,其性质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2、刘建超与上诉人任丘市某歌厅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上诉人主张其与江某签订的“停车场保安承包合同”是劳务外包合同,江某、姚某是为了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务外包合同而雇佣刘建超等八名保安,刘建超与江某、姚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但在劳务外包合同中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均由劳务外包单位自行安排确定,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管理、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动并由雇主支付劳动报酬,而本案包括刘建超在内的八名保安是按照上诉人任丘市某歌厅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接受上诉人的管理,并由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故上诉人与江某之间不具有劳务外包合同关系,江某、姚某与刘建超之间也不存在雇佣关系。
在上诉人与江某之间不具有劳务外包合同关系,江某、姚某与刘建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本案需确定刘建超与上诉人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是指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要招聘合格人员,并将所聘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先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包括以下三种关系: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则通过提供劳动力而获利;三是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具有实际用工权,被派遣劳动者实际上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在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环境中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但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具体到本案,从上诉人任丘市某歌厅与被上诉人江某签订的“停车场保安承包合同书”的内容看,双方约定由江某按照任丘市某歌厅的要求配备八名保安,任丘市某歌厅每月向江某支付保安人员的工资和管理费,任丘市某歌厅负责免费为保安人员提供与其他员工同等的食宿生活条件,负责免费提供执勤中服装保障、通讯器材和执勤设施、设备等物品。该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但该劳务派遣协议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本案被上诉人江某及姚雪娇开办的任丘赤诚服务部既不具备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也不具备经营劳务派遣的条件,江某及任丘赤诚服务部与刘建超等八名保安之间也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刘建超等八名保安一直在任丘市某歌厅从事保安工作,故本案刘建超与任丘市某歌厅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不能成立。本案在劳务派遣关系不成立的情况下,需审查刘建超与任丘市某歌厅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虽然刘建超与任丘市某歌厅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履行了实际的劳动关系,刘建超接受任丘市某歌厅的管理,从事任丘市某歌厅安排的工作,为任丘市某歌厅提供保安劳动,由任丘市某歌厅支付劳动报酬,刘建超与任丘市某歌厅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珍
审判员 沈东波
审判员 张兆阳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
书记员 王 尧
(文章来源:兰台劳动法律事务部)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篇八
在生活中,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地下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 ”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的管理,适应小区业主停车需求,并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
2、地下停车场(含150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3、确保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避免出现停车纠纷,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5、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6、设备实施始终保持完好运行状态。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四、其它约定
1、委托期内乙方自行收取停车场的管理费600元/车位/年,甲方每年支付8万元委托管理费。
2、乙方应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乙方应指定专人对停车场进行24小时管理。
4、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篇九
新兰公司的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场期间,车辆被盗。根据双方签订的《停车场安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新兰公司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物业公司提供车位,同时负责停车场的安全及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据此,新兰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妥善保管车辆,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8万余元。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与新兰公司签订的《协议》不是车辆保管合同,只是提供停车位,对丢失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兰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新兰公司8万余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由于业主车辆丢失而引发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案件的关键在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究竟是车辆保管合同,还是车位租赁合同。在车辆保管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车位租赁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指向是车位而非业主车辆。其注意义务仅在于所提供的车位符合业主正常的使用要求,对于业主车辆不负有注意义务。新兰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协议》中有“物业公司负责停车场的安全”的条款,因本案中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是个相对封闭的'场所,且物业公司职守人员对于业主车辆的出入凭停车证进行严格的管理,故“停车场的安全”应理解为包括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安全,车辆的安全包括车辆不被盗抢,由此可见,《协议》实际上是保管合同。又因新兰公司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故《协议》是有偿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新兰公司在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并取得停车证后,即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物业公司应对此车辆进行妥善保管、看护,由于物业公司保管不善致使新兰公司车辆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正常停放期间被盗,物业公司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随着有车族的增加,这类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但在法院判决中,因具体案件情况不一,责任承担者也不尽相同。业主与物业公司只有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才能真正减少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篇十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将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停车场发包给乙方承包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范围: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内的汽车、摩托车、单车保管站。
二、承包价:每月_______元正。
三、承包期限:_______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四、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承包价,每月_______号前由乙方向甲方财务部门交付上月承包费用。
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在七天向甲方交付伍万元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车辆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包括车辆丢失)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已尽到保管责任并交接手续完善时甲方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甲方自用的汽车(_______台)、摩托车(_______台),以及甲方认可的上级主管局国家职能部门的车辆进入大院的,乙方应提供免费保管。
七、甲方的义务
1.负责车辆保管站经营许可证的申领,购买车辆保管发票及代缴发票税(税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负担,每月_______号向甲方财务交付)。
2.对乙方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和发布相关的通知、通告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实施。
3.提供完善的消防设施。
八、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应尽职尽责,保管好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
2.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保管车辆收费标准收费。
3.签订承包合同后,按车场实际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4.负责摩托车、单车保管站使用的水、电的费用。
5.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被盗、车辆损坏等负全责。
6.承包后立刻统一更换月保牌和停车牌。
7.每月5号前向甲方财务交付车辆保管发票的税费。
8.负责使用的洗手间的卫生清洁和管理工作。
9.负责缴纳车辆管理税费。
10.按附件执行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服务标准。
九、乙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一个月不缴交承包费用的,合同自动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乙方在车辆保管过程中出现故意伤害、破坏进驻中心的人员和车辆的情况或连续发生两次车辆被盗的情况或车辆被盗没有给予赔偿视为末尽保管责任,乙方应自付赔偿费,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一、未尽事宜或因环境、政策发生变化引致的问题,由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日期:__年_月__日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篇十一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小区 楼 门 号
联系电话
乙方: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及交纳时间:
1、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 元/月(以*物价部门的批复为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不得在停车位进行车辆保养、维修、动用明火添加燃料等工作。
5、甲方应接受乙方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疏导,车辆有序停放。
6、甲方不得将装有易燃、易爆、有毒、违禁等物品的车辆驶入停车位。
7、甲方在地下一层驾驶车辆时,刮蹭他人车辆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按本协议约定及时续交管理费的义务。
9、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停车位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负责停车位的消防工作。
3、乙方负责停车位清洁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4、乙方有权按政府政策及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管理制度。
5、乙方有权按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管理费。
7、乙方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采取移动等措施。
8、乙方对甲方存放在车内的现金或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9、因甲方责任造成车辆的损失(含第三方车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有权对甲方车辆进出停车位时,进行车况检查。
七、违约责任:
2、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停车场车位管理协议。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篇十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业主停车需求,现就全权授权管理的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共计泊位)。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
年月日--------年月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负责提供地下停车场相关验收资料比配合盖章。
2、甲乙双方共同应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3、停车场运营期间出现大额度维修(元以上)需要甲支付维修费用。
4、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5、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6、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个车位,应予以保障。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位只收取管理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篇十三
合同编号: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铺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产权(经营权)的号商铺(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委托给乙方统一招租经营管理。
第二条 商铺委托经营约定
1、委托期间,甲方将涉及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均委托给乙方处理,乙方可以乙方的名义从事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商铺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租赁权和转租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认可并接受乙方与第三人签署的与委托经营有关的任何合同、协议甲方不得自行经营或者另行委托经营管理。
2、在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因规模经营和品牌效益之需要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同意乙方因经营之需而对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布局、装修。委托经营期满时,在甲乙双方不再继续维持委托经营关系时,乙方承诺将该商铺恢复至原有状态(甲方同意不恢复的,也可不予恢复)。
3、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经营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所有自主经营活动。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合法经营手续和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一切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及时提供与该商铺有关的证件和资料等(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以及必须的签字、盖章等手续)。
5、在委托经营期间,有关商铺房屋、设备、设施正常维护所需维护费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管理费、广告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委托经营期限内的收益由乙方给予固定回报。
7、如乙方在销售商铺前已与第三方签订租约,则在甲、乙方签订该商铺买卖合同时,视同甲方为认可该租约。
8、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须提前三个月商讨续约事宜,甲方有权收回商铺自行经营或委托乙方继续经营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
9、委托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商铺,影响乙方的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在委托经营期限内,甲方如发生产权转让、赠与或抵押他人行为时,须提前30日告知乙方,并应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告知受让方、受赠方或抵押方,且保证受让方、受赠方或抵押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0、委托经营期内,商铺的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对商铺无处分权。乙方除对商铺实行正常经营活动外,不得有销售、抵押商铺等侵犯商铺所有权人的行为。
11、在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出售、租赁或委托他人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承租及经营权。
第三条 商铺经营管理收益权期限及收益方式
商铺委托经营管理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商铺期限为五年。
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经营期间,乙方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固定回报:
一层内铺:
第一年甲方领取收益: 元(人民币大写 ); 第二年甲方领取收益: 元(人民币大写 ); 第三年甲方领取收益: 元(人民币大写 ); 第四年甲方领取收益: 元(人民币大写 ); 第五年甲方领取收益: 元(人民币大写 ); 二层内铺:
一层内铺:
第一年收益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支付于甲方;
第二年收益乙方在20xx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第三年收益乙方在20xx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第四年收益乙方在20xx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第五年收益乙方在20xx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二层内铺:
第一年、第二年两年收益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支付于甲方;
第三年收益乙方在20xx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第四年收益乙方在20xx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第五年收益乙方在20xx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需要将该物业转售,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承诺新受让者同意继续执行本合同期满,并要求该物业的新受让者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该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若新受让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固定回报给甲方或新受让方。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该物业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铺位合同房价款的 20% 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固定回报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固定回报,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固定回报的 0.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乙双方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擅自中止合同,违约方须承担所有责任。
第五条 如因乙方违法违规经营导致该铺位受到相关政府部门查处或处罚的,由乙方承担所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期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取得的客流、人气、品牌等无形价值全部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雷击、社会暴动等)对物业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损失。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共叁页,一式叁份,由甲、乙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篇十四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的管理,适应小区业主停车需求,并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
2、地下停车场(含150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3、确保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避免出现停车纠纷,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5、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6、设备实施始终保持完好运行状态。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
四、其它约定。
1、委托期内乙方自行收取停车场的`管理费600元/车位/年,甲方每年支付8万元委托管理费。
2、乙方应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乙方应指定专人对停车场进行24小时管理。
4、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篇十五
为了加强对熙南里街区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街区发展和商户需求,服务街区商业运营和发展,现就授权管理的"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含148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水、电费用分割见附件。)。
3、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4、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5、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30个车位,应予以保障。对街区大型活动及领导来访车辆的停泊予以保障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确保街区大型活动及突发事件的车辆停泊。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乙方对社会车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乙方对商户户主及前往商户消费的车辆应予一定优惠,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附件1:平面图。
附件2:水电表清单。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篇十六
委托。
合同。
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相关范本。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南京xx街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对熙南里街区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街区发展和商户需求,服务街区商业运营和发展,现就授权管理的"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含148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xx年12月1日--xx年6月30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水、电费用分割见附件。)。
3、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4、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5、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30个车位,应予以保障。对街区大型活动及领导来访车辆的停泊予以保障并做好相关。
应急预案。
确保街区大型活动及突发事件的车辆停泊。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乙方对社会车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乙方对商户户主及前往商户消费的车辆应予一定优惠,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平面图。
附件2:水电表清单。
--------。
甲方([委托方]开发商):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物业公司):
地址:职务: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方是住宅小区的开发商,为了便于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甲方在住宅小区内规划建设了处停车场。为了便于停车场的正常管理和车辆的在序出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将住宅小区停车场委托给乙方进行经营管理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物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位置、面积。
位置:
面积:
位置:
面积:
位置:
面积:
停车场经营方式为:
1.(1)乙方应以车位出租的方式进行经营。
或(2)乙方以方式进行经营。
2.(1)停车场可由乙方自行经营;。
(2)由乙方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委托其他人员或单位经营;。
(3)。
停车场各项约定经营方式的调整式确定乙方均需征行甲方的同意。
第二条委托经营期限。
委托经营期限为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三条项目收益。
双方决定项目收益用于弥补乙方对本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中的部分资金不足。
或。
第四条经营责任。
乙方委托经营期间,应进行合法经营。
车辆丢失。
车辆损坏。
第五条经营场地、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及维修。
经营场地及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为甲享有。
场地、设备设施的小修由方负责,费用由承担。
场地、设备设施的大修由方负责,费用由承担。
乙方应合理使用场地、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其使用用途,如因经营需要而改变场地设备设施的使用用途的,应事先等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乙方对停车场场地进行改造的,应其改造行为不影响住宅小区内的住户正常生活。乙方的改造方案应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进行改造的费用由负担。
第六条水、电、煤气及采暖等费用的负担。
在乙方委托经营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和采暖等费用由。
方负责交纳。
交纳方式及时间为:水费:;。
电费:;。
煤气费:;。
采暖费:;。
其他费用:。
第七条停车场相关证照的办理。
停车场相关证照由方负责办理;费用由方负责承担。
停车场相关证照年检由方负责办理;费用由方负责承担。
第八条其他。
1.乙方应负责停车场内的治安与消防工作,其治安与消防工作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的标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甲方发现乙方的治安或消防工作存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
2.因甲方住宅小区开发、规划等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因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3.税金的缴纳方式为:。
4.乙方应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各项管理规定。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对在乙方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停车场之前,因停车场的经营、使用等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6.。
第九条不可抗力。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如地震、洪水等情况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相免责,但双方应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责任方应予赔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本条款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本合同的一方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万元的。
2.甲方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因停车场遗留问题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因停车场设施设备配置不当或设施设备严重老化、损坏,乙方要求甲方维修而甲方拒不维修,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双方均应遵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附件:停车场设施设备相关文件及清单。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委托人的责任。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篇十七
委托经营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预先规定的。
合同。
对委托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以下是关于委托管理的协议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贵州亚高原水上训练基地龙舟赛道的文明、健康、有序管理,树立大冲村良好形象,甲方委托乙方对该区域进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目标。
以统一管理的形式,对该区域进行行业结构优化,引导当地群众合理保湖、规范经营、增收致富、卫生安全,实现水基与大冲村村民的和谐共处,推进当地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范围。
龙舟赛道两旁(水基合法范围内)。
三、期限。
自2019年三月x日起至二0xx年x月x日止,共x年。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该区域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指导权。
2、享有收益权。对在对龙舟赛道及训练水域内旅游船只的经营管理收取的费用,有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3、负责该区域的道路、绿化、临时停车区等基础设施的完善。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龙舟赛道两的相对独立管理权。
2、负责投资对龙舟赛道进行有效的日常维护、经营管理;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旅游开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3、负责投资组建经营管理团队、治安联防队。
4、在征得甲方同意,并在不改变、不影响龙舟赛道效果的前提下,可根据经营需要,合理开发利用该区域内的相关资源。
5、负责协调处理好本区域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民事纠纷及其他相关问题。
6、负责为甲方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落实好国家、省、贵阳市、清镇市等各项相关政策,并确保社会治安,依法保障甲方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7、负责组织、动员周边村民配合甲方合法经营旅游相关项目。
8、合理利用资源,配合甲方保护生态、植被、水源等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甲方享有监督检查权,乙方如果存在损坏赛道资产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如果乙方不履行限期整改,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争议处理。
1、如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不完善之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2、若甲乙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先申请仲裁,如仲裁不服,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如遇不可抗因素,参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
2、如因一方违约(除不可抗因素以外),造成严重后果或协议不能履行,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八、其它约定事项。
1、委托经营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处理拆并校点空臵校产,确保校产合理利用,防止资产的流失,经铁厂村“三委”、铁厂完小研究,决定将校点的空臵校产委托给乙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就甲方所属的校产委托管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甲方将铁厂完小校点所有资产委托给乙方管理。
(一)、学校校址四至:东:西:
南:北:
(二)、林权四至范围:东:西:
南:北:
三、管理期限与形式。
委托管理从年,年月起至村组长换届同步进行,如果管理期间发生变更等有关事宜,应按规定办理。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对乙方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2、管理期间,学校的全部校舍、土地、山林、花草树木等集体资产性质不变,甲方依法拥有对学校的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处臵权和处分权。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依照本协议,可利用空臵校园校舍办农村成人技术文化学校,加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同时请示汇报党委政府后也可作为村组活动场所,用于发展农村社会公益事业。
2、管理期间,乙方享有对学校的全部校舍、土地、树木等集体资产的使用权,但不享有处臵、变更权。
3.乙方在对学校进行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学校资产的保护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出租、改建学校的房屋和改变学校土地的使用范围,严禁使集体资产造成损失。
五、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若出现以下事由之一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可随时提前解除:
1、签约双方均同意终止的,经双方签署协议后终止此协议,善后事项按协议办。
2、对于因乙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集体资产和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引起社会矛盾和影响较大的,甲方有权及时终止委托管理。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违约的,经双方协商,签订终止协议,各方违约责任按协议承担。如双方协议不成,按合同法原则处理。
六、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年月日。
乙方:法人代表或受托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