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与义务(热门17篇)
合同是一种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用于明确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条款应该具备可执行性,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注意,这些范文不代表法律意见,具体合同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制和修改。
合同责任与义务篇一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二)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三)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即近几年在我国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会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四)保密义务。
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因此,了解了对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况。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如照顾、忠实义务等。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演出方: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受演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为了促进艺术交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努力增加收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甲乙双方根据以上精神,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演出剧目和主要演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演出时间和场次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由_______至_______演出,计________天,演出_______场。
第三条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剧场现有设备及联系好宿舍(住宿费由承担),并给予一定装台时间,负责组织观众,作好宣传工作。
第四条票价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分账方法:每天所售票款,扣除公提费用外,甲方得_________%,乙方得_________%。
第六条公提费用、旅运费(是指演职员的旅费和演出用品的运费)和宣传费(包括报纸广告、海报及其它双方协商同意的宣传品)等。
第七条甲方应事先将上演计划及有关宣传资料于演出前_________日寄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在演出过程中应接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领导,办理有关演出手续。
第九条在演出期间,双方均应注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注意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如果甲乙双方损坏对方的设备或演出物品时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一方由于无故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并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尽快用电话、电报、电传通知对方,双方均应设法补救。如仍无法履行合同,可协商延缓或撤销合同。
3.一方接受出国、接待外国贵宾或中央指定特殊的政治任务时,应由接受方的任何一方协同主办单位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双方应积极设法安排补救,如实在无法补救者,应由主办单位根据对方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双方指定的仲裁机构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谈判代表(签字):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谈判代表(签字):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通过定义可知先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
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终止时间应为合同生效前。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成立前。
我们认为这将缩小先合同义务发生的时间范围,使合同成立后到生效前的这段时间里的利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有些合同并不是成立就生效。如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等成立后并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致另一方受损,因无先合同义务而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将合同生效作为先合同义务的终点。这样先合同义务、合同给付义务、后合同义务成为一个紧密连接的义务体系,与之相对应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
合同责任与义务篇二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甲方(赠与方):_________(姓名)。
乙方(受赠方):_________(姓名)。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物的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2.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________________。
(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3.甲方享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权利。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4.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5.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合同责任与义务篇三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专利权移交给受让人。当然,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并不因专利权的转让而转让。
(2)保证自己是转让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专利权的真实、有效。
(3)按合同约定交付与转让的专利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向受让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合同责任与义务篇四
3.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负责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单据和文件: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手册;正本提单、发票、箱单、合同;报关所需要进口许可证如系危险品,应提供相关文件;其他与进出口货运有关的单据和文件。
4.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5.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合同责任与义务篇五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认证,并根据合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委托开发合同的约定,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人支付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及时组织验收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委托人。
1、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成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经研究开发人所造成的损失。
3、逾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责任。委托人逾期6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合同责任与义务篇六
这是委托人的最主要的一项义务。当然,委托人并非无条件地接受受托人在办理受托事务中所作所为的一切后果,委托人只对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其是否有利)承担责任;而对受托人在委托权限之外所进行的活动,只有经过委托人事后认可,委托人才承担后果。
(二)支付偿还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应当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受托人为处理受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手续费等。双方在确定必要费用的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委托事务的性质,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及支出费用当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支付费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预先支付,二是补偿垫付。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所预付费用如有剩余的,受托人应当将其与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一并交还委托人。委托人没有预先支付费用,如果受托人垫付费用,则委托人有义务偿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并应支付该费用的利息。利息从垫付之日算起。
(三)支付报酬的义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后,委托人理所应当按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合同为无偿合同时,本不发生报酬问题,且无偿委托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随着人们市场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加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一般都约定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无报酬的约定,但根据习惯或委托事务的性质或受托人所尽义务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或商业惯例,委托人仍应负担给付报酬的义务。若因不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仍有义务就受托人已履行部分支付报酬。
(四)清偿债务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事务所产生的债务负清偿责任。受托人因处理受托事务而发生的债务,无论是以委托人名义负担的债务,还是以受托人自己名义负担的债务,只要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事务所产生的债务,都由委托人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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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与义务篇七
人在社会中扮演着多种角色,承担着各种各样的责任:在学校,我们是学生,我们的责任是刻苦学习,成为国家栋梁;在家里,我们是子女,我们的责任是孝敬父母,减少他们的烦恼;在社会中,我们是公民,我们的责任是爱祖国,爱人民。今天,我主要讲一下作为公民的责任。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人们作为公民的责任感似乎越来越少。无数让人心寒的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几年前的小悦悦事件,毒奶粉事件,今年发生的幼儿园喂药事件,黄海波事件等等,无一不在表现着这个社会的畸形发展。作为公民,我们不能只是享受权利,更应该履行义务。
作为公民,最重要的责任就是爱国。从小到大,我们的日常行为规范中,“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总是排在第一位的。范仲淹说:“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顾炎武说:“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周总理说:“为中华崛起而读书”。而我们,也应该时刻把祖国放在心中,关心国家大事,谨记自己是炎黄子孙。
然后,我们有责任去为社会作贡献。我们的衣食住行,无一不是别人辛勤劳动的成果,我们要学会感恩,反馈社会。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我们要多参加志愿者活动,慈善活动。在别人陷入困境的时候,我们要勇敢地伸出援手。有责任感的公民才是合格的公民。
最后,我们还需要遵纪守法,约束自己。我们不是活在原始的蛮荒时代,事情也不能靠蛮力解决。这是一个法治的时代,我们有遵纪守法的义务。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如果没有规矩,为所欲为,那便与禽兽无差别了。
除此之外,我还想说,只有每个人都能够承担自己的责任,那我们的生活一定会变得更美好,不只是经济上的,同样是灵魂上的。
合同责任与义务篇八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仅由赠与人负担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而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义务。
一、赠与人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并转移其所有权后,即使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得再行任意撤销赠与。
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因此,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时,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于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赠与的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致使履行不能的,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
买卖合同。
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既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责任与义务篇九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一般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如果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二项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单方履行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送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不承担义务而只享有获得受赠财物的权利。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附有条件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后,必须依法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是因为财产的赠与是在受赠接受赠与合同中所附加的`义务,赠与合同才成立,而这部分附加的义务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承担义务,如果赠与人所附的不是受赠与人承担的义务,而是为达到某一结果或目的的赠与,则不是附义务的赠与。
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3.一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无不可。
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
1.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对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赠与所负义务,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如德国规定,为有附负担的赠与的人,如已给付,得请求履行其负担。受赠人不履行负担者,以应将赠与物用于履行负担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依双方契约规定的解除权的要件,返还赠与物。再如我国台湾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合同责任与义务篇十
广义的合同责任应包括实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合同无效责任、缔约过错责任(或称为先契约责任)和后合同责任(或称为后契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法虽然没有相应规定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条款,但规定义务就意味着责任,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就必然发生后合同责任。
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损害。[1]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将附随义务履行完毕,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才能免受侵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才真正消灭。这就是合同后契约阶段的附随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又称后契约义务[2]。
后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重现。根据传统合同法理论,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无合同义务,合同关系终止也就导致合同义务的终止。即“无合同,即无义务;无义务,即无责任”。随着民法上作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地位的确立,导致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也从契约履行领域扩展到契约成立前的领域,乃至契约终止后的领域,从而使得前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在立法上得以确立。后契约义务和前契约义务一样,一般情况下不是基于契约的约定而是基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产生的,故它通常不是合同上的义务,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一)通知义务。
它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对方当事人。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致合同不能履行,需要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二)协作义务。
是指当事人有帮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宜的义务。比如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失,需要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协助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合伙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间相互协商合伙财产的分割;销售商应对买受人介绍所销售物的使用、保养等方面的知识。
(三)保密义务。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准向外泄露。比如雇佣合同终止后,受雇人应当对雇主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保密义务;技术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不得泄露技术秘密;保密义务还包括当事人自己在合同终止后不得使用该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业竞争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营业。这种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于《公司法》之中。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作为后合同义务的主要内容的竞业禁止,它也是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因而它是基于雇主对雇员绝对信任的要求,也是基于雇主对自身利益高度保护的要求,是一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
(五)照顾义务。
即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为其创造必要条件的义务。如技术转让合同终止后转让方应为受让方提供技术指导及很好利用该项技术的有利条件,使受让方尽快地全面掌握该项技术而获得相应利益。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后契约阶段的附随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补偿损失的责任。这就是后合同责任,也叫后契约责任[3]。后合同义务不履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是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之一。例如当事人将标的物送到指定的交付地点,但是没有及时通知对方接收,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债务人已经交付,致使合同的标的物受损,这种损失就应当由没有履行附随的通知义务的债务人承担[4]。
按照合同责任构成的共同要件,结合后合同责任的特点,后合同责任由损害事实、违反义务的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要件构成。
事实,应当是财产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的现实减少和财产利益的丧失。
第二,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后合同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这是《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内容。当然,附随义务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终结后,双方当事人还要履行某种附随义务。这种约定的附随义务,也是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不履行,就是对上述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这些都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三,因果关系。在后合同责任中,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只有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反该后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时,才能构成后合同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主观过错。构成后契约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主观过错的确定上,应当实行过错推定。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则推定有过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它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首先,从时间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前契约阶段,而后合同责任产生于后契约阶段。(下转第107页)。
(上接第105页)其次,赔偿的损失不一样,缔约过失责任赔偿。
的是信赖利益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赔偿问题;而后合同责任是合同终止之后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并非信赖利益的赔偿,而应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二)它与违约责任的区别。首先,二者产生的时间不一致,前者是在合同效力终止之后,在不存在有效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后者则是产生于合同有效期间,以生效的合同为前提。其次,二者产生的基础不一样,当事人承担后合同责任是对后合同义务的违反,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则是对合同给付义务的违反。第三,二者的责任形式也有很大不同,违约责任形式有多种,并且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形式和损失赔偿数额或损失计算方法,而后合同责任不存在当事人约定,其责任形式主要指赔偿损失。故此,也不应将两种责任等同。
权责任人之间注意程度要求低,不需要有特别的注意义务,也可以说是一种消极的注意义务。再次,它们的责任形式不同,后合同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还可以是继续履行,义务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时,可强制义务人履行;侵权责任形式有多种,但不存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所以,后合同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
(一)后合同责任是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都难以周全地涵盖合同终了时的过失,难以给受害人以公平合理的救济,而缔约过失责任亦不能解决该问题。因此,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建立起后合同责任制度来对合同终了阶段的关系予以规制。现代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顺应实践的需要而建立起这一法律制度。后合同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它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其他债务不履行责任共同构成民事责任体系。
(二)由于后合同责任的成立,便在责任者与权利者之间形成一种债的关系。因此,后合同责任也是一种独立的发生债的根据。它是一种法律直接规定的债,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缔约过失共同构成债的体系。后合同过失请求权也是一项独立的债的请求权,受害人可以直接依据后合同过失请求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责任。
凡符合后合同责任构成要件的,就应当承担后合同责任。后合同。
责任的方式,与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基本相同,主要的是损害赔偿,其次是继续履行。
(一)损害赔偿。后契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赔偿内容,就是财产损害赔偿。凡是造成财产损害的实际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
(二)继续履行。在约定的后契约义务不履行时,还可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对于约定的后契约附随义务,当事人没有履行的,如约定保修、退还等后契约附随义务不履行的,可以责令义务人继续履行。
总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后合同义务,当事人仍然必须切实履行。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后合同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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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立新.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
[4]李本厚.后合同义务浅论[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
[5]邹大有,段先义.合同责任制度创新探究[j].探索,(6).
合同责任与义务篇十一
包括: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合同责任与义务篇十二
爱国,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遥远而又熟悉的'词。
小时候,我觉得爱国是大人们的事情,离我们很遥远;长大了,我知道,爱国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
屈原爱国——对国家,他有着执着厚重的爱。面对楚国一步步地衰落,他感到肩上的,愈来愈重。可偏偏他没有遇到英明的国主,也没有光明正大的朝廷,他面对的是昏庸的楚怀王,是黑暗的官场。但他下定决心要扛起这个重担——三番五次劝说楚怀王,三番五次被人赶出宫门,遭受小人的排挤,楚王的冷漠,他仍然履行着义务,就算放逐,也不曾动摇他那颗赤诚的心。汨罗江边,狂风怒号,屈原抱石投江,“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决心也随之远去,屈原用生命诠释了爱国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
苏武爱国——对国家,他有着深沉似海的爱。面对匈奴单于的逼迫投降,他选择了牧羊,十九年,他在贝加尔湖整整牧羊十九年,执汉节,咽孤独,这是一个臣子对国家的爱,宁愿不要锦衣玉食,舍去家庭温暖,也要守住那一颗对祖国赤诚的心。在他眼里这绝不是委屈,更不是耻辱,因为这是为了祖国,他愿意忍受一切本不该属于他的痛苦。苏武用灵魂无边的寂寞诠释了爱国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
文天祥爱国——对国家,他有着至死不渝的爱。宋朝的河山已经支离破碎,如同风雨中飘散的柳絮,无可挽回。面对蒙古政权的强大,他没有丝毫的退缩和畏惧,反而挺身抗敌。面对试图说服他的叛徒,他眉头紧皱,一身傲骨,从未有过半点妥协。他知道,自己“生为南宋人,死为南宋鬼。”与敌人对抗是他与生俱来的使命。那“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铮铮名句是他全部情感的抒发。文天祥用凛然正气诠释了爱国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
爱国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自古至今,不知有多少仁人志士用不同的方式诠释了这一道理,现如今,没有了林弹雨,没有了炮火连天,我们作为21世纪的接班人应该用自己的方式诠释这一道理,去履行这一责任与义务。
合同责任与义务篇十三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专利权移交给受让人。当然,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并不因专利权的转让而转让。
(2)保证自己是转让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专利权的真实、有效。
(3)按合同约定交付与转让的专利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向受让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合同责任与义务篇十四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必然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勇于承担责任是做人的基本原则,是公民的根本义务。
推卸责任,摒弃责任之事是不光荣的,也不是鲜有所闻。值日没有擦黑板,上课讲话,课后违纪,对学习抱着无关紧要的态度,例子举不完,也不能一定说能把勇于承担责任的定义全面地说清楚。勇于承担责任是一个人综合素质的表现,它需要我们去实现,需要我们去发现。
勇于承担责任是我们成为一个诚实守信,被人别认可的通行证。一个不承担责任的人不可能是一个生活有价值的人。承担责任就像孩子对妈妈允下的承诺,如果没有履行承诺,就不是一个好孩子。在我们轻唱《我们都是好孩子》的同时,请不要忘了允诺时的坚定。
关于责任演讲稿800字配图。
勇于承担责任不是微乎其微的小事。“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就是勇于承担责任的具体表现。从小事做起,不仅因为能促使我们养成敢于承担责任的习惯,更因为它是一个不断提升自我的过程。普卢塔克说,习惯形成性格,性格决定命运。所以,养成勇于承担责任的好习惯对我们走好以后的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记得萨特说过,意志坚强的人能制造令人难以想象的神话。承担责任不是一时的,力所能及的事情我们能够容易地做到,难度大一点,也许我们就抵不住走捷径而朝抵抗力最小的路径走了。贵在坚持,坚持做好每一件事,还能锻炼人的意志。
不要总认为承担责任是集体的共同任务,或者说在完成集体的共同目标时,承担了自己的责任,要试着分担集体的共同任务。就比如师生是一个整体,我们在学习时要减轻老师的操劳,像把作业本折起来更便于批改,把字写端正一些阅卷老师也不会那么辛苦等。
总而言之,承担责任是做人的基本原则。要乐于承担责任。快乐是人身心愉快的体现。莎士比亚说:“对着悲哀微笑。更何况我们面对的不是悲哀,而是引以为荣的承担责任啊!因此,我倡议:学会微笑、学会承担责任、让我们成为快乐的人。你有一种冲动嘛?承担责任获得快乐的冲动。
合同责任与义务篇十五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1、名称:_____。
2、数量:_____。
3、价值:_____。
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___银行___分行___账户,即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5、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价格由___市物价局作价。
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
第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合同责任与义务篇十六
古人云:天下兴亡,匹夫有责。19世纪,列夫托尔斯泰说:一个人若是没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心;20世纪,中国面对列强欺凌,我们的总理发出“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誓言,这就是责任;21世纪的我们,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无论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做好自己的事就是我们的责任。
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在21世纪的'征途中,我们同样需要这种以天下为己任的责任感,同样需要这种用泰山用黄河塑造起来的精气神,“大鹏一日同风飞,扶揺直上九万里”——长江的雄阔我们具有源远流长的信念,黄河的汹涌赋予了我们激情澎湃的理想,当我们拥有大海般的胸怀并将青年学子的责任灌注于水滴般的细节时,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就一定能够在这波澜壮阔的春潮中,展现给世界惊涛般的气象!
在座的各位,我相信你们是不会做那些只在其位不谋其政、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人,要相信我们今天是社团人,明天还是社团人,将来走出社团后,我们还是社团人,是他给了我们一个展翅高飞的机会,是他给予了我们成就的种子。今天,我以社联为平台,坚持执著的锻炼自己,以便让自己飞得更高,走得更远。
但不管怎样,我都将要永远感恩于我的社团之家,是他磨练了我的双翅,是他让我飞得更高。假如将来我有什么成就的话,那么这就要归功于我的第二母亲——社团联合会。同学们,假若明天来临,我们还能在社团这面旗帜下共同奋进,那么我将插上新生的翅膀,展翅的高飞,在蓝天和白云间自由的翱翔。
假若明天来临,还能得到各位评委与同学们的理解与支持,那么我将跨出负责任的双脚,奔向社团之家与祖国的怀抱!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完毕!
关于责任与义务的演讲稿。
合同责任与义务篇十七
何谓责任心?何谓执行力?古人云:“不患无策,只怕无心”。首先,责任心是我们对于份内应做事情的一种心态。有了责任心,就有了做好工作的激情和动力,干起工作来就会积极、主动、用心。没有责任心,就不会有主动性、自觉性,容易造成工作上敷衍了事、庸碌无为,错失良机。责任心强,就会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负其责,精力就会集中在我市建设与经营上,积极主动地为城市变得更加美好而想办法、出主意、拿措施,执行起来就会真正做到没有任何借口。其次,执行力是执行并完成任务的能力,就是贯彻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并实现张家界市城市发展宏伟目标的能力。一个班子的执行力就是战斗力,就是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生产力、竞争力和创造力。执行力实际上体现的是精神状态、工作态度和道德修养,它需要激情和动力,需要用心去做事。提高执行力,贵在自觉,重在履责。也就是说,责任心和执行力,归根到底是讲的一种爱我故乡、建我故乡的精神状态,树我张家界形象、扬我张家界美名的精神状态,城市兴衰,人人有责的精神状态。
增强责任心与提高执行力,相依相偎,二者关系密切,相辅相成。苏俄大文豪托尔斯泰曾说过:“一个人若是没有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心。”细节决定成本败。可以说,责任心和执行力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我们无论在工商、税务、城建、广电、环卫、公交、公安,还是在教育、卫生、人社、旅游、科研岗位,哪个行业哪个岗位,三百六十行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要怀着一种赤诚的热情、带着一种博大的情怀去做,只有竭尽全力、尽职尽责,才能做好。由此可见,责任是前提,是基础,责任心决定执行力;执行是结果,是落脚点,执行力说明责任心。因此,我们要把责任心和执行力应该当作每个人“成事之基”。执行力源于责任心,责任心决定执行力。“把责任放在第一位”、“对工作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一个人有了强烈的责任心,即使能力相对弱一点,也能够全力以赴、用心做事,千方百计去战胜困难,把工作出色完成好。所以说,只有责任在心,才会执行有力。
事实上,责任心往往驱动执行力。一个少女到酒店做服务员,这是她涉世之初的第一份工作。但她万万没有想到上司安排她洗厕所!上司对她工作质量的要求特别高:必须把马桶抹洗得光洁如新!怎么办?是接受这个工作?还是另谋职业?一位先辈看到她的犹豫态度,不声不响地为她做了示范,当他把马桶洗得光洁如新时,他竟然从中舀了一碗水喝了下去!先辈对工作的态度,使她明白了什么是工作,什么是责任心,从此她漂亮地迈出了职业生涯的第一步,并踏上了成功之路。自然,她所清洗的厕所,一向光洁如新,她也不止一次地喝过马桶里的水。几十年一瞬而过,如今她已是日本政府的邮政大臣。她的名字叫野田圣子。在工作中追求完美,这也是工作责任感的体现。由这个感人肺腑的故事感悟到:责任心是一种承诺、是一种品行、是一种修养,更是一个人对他人、集体、社会、国家乃至整个人类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所以,一个人的责任心如何,直接决定着他在工作中的态度,决定着其工作的好坏和成败,决定着工作的质量与效果。。
那么,如何进一步使全市党员干部增强责任心与提高执行力,为我市城市建设与经营献策献力?我想,需要把握六点。第一,强化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具体的讲,就是要做到两个强化,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与决心,始终保持对党和税收事业的神圣感、使命感和自豪感,自觉忠于党,忠于党的事业,忠于职守,与时俱进、坚定信念、永不迷失。同时强化党性宗旨教育。深化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理念,时刻牢记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注重事业、淡泊名利;谦虚谨慎、不骄不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第二,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结合行业特点,建立一系列工作制度与规章。明确和细化各层级、职级的责任。一把手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区分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的责任,明确区分部门领导和辖区领导责任,明确区分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明确区分监管责任和行为主体责任。第三,严格执行有责必究制。奖罚严明,决不姑息养奸。严格党纪政纪法纪责任追究。做到让想干事、能干事的人有舞台,让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人很吃香,让言行不一、表里不一的人受教育,让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人没市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惩戒机制。制定行政处分制度办法,出台一把手问责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和细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加大处理力度。第四,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全方位改进干部考核办法,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完善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和群众、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的目标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要和岗位责任制相衔接。注重平时考核结果,实行日常工作备忘审核制度。建立干部考核档案,突出描述工作业绩和工作潜能,加强干部考核的全程跟踪和审查评价。推行自上而下进行考核,上级考核下级,一级考核一级。第五,营造全市干事创业环境。张家界要发展,党员干部怎么办?要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树立起荣辱观,以敢抓敢管、尽职尽责、奋发有为为荣,以不负责任、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为耻。支持、保护、重用敢抓敢管、敢于负责、善于负责的干部,鞭达、清理、追究不负责任、庸碌无为甚至失职渎职的干部;对那些造谣生事、诬陷他人的人,要坚决查处,以正视听,努力在全市范围形成想负责、敢负责、能负责、必须负好责的良好氛围和工作环境。第六,通过培训提升党员干部综合素质。政治业务素质提升快与慢,在岗培训是关键。我们要以岗位需要为取向、能力开发为重点,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岗位履职能力、铁打的执行力和实际工作应变能力等,使庸者不庸、能者更能。按照职位分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分工负责,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加强针对性培训,鼓励干部制定个人继续学习计划,促进其由追求职务向追求知识、从追求文凭向追求能力的转变。建立学习考核激励机制,培训结果和成效要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创新干部培训的模式和方法,不仅要着力于能力的提升,更要着力于态度的改变,要把忠诚、敬业、负责、热诚的品质训练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培训,打造一支能征善战、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党员干部队伍。
每个城市有自己的发展的轨迹,比起其它有发展基础的城市,张家界的城镇化推进速度高于全国,已经实现了历史的跨越。现在的差距是全国旅游整合提升过程中的差距,是城市提升水平与张家界人民的期盼之间的差距,是城市提升水平与居民生活水平要求提高的差距,是已经取得的成绩与发展目标的差距。因此,我们既不能妄妄自菲薄,也不能狂妄自大。作为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带头转变作风,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能力,坚持真抓实干,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干事业上,把精力集中到谋发展上,把功夫下到抓落实上,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建功立业,万众一心,携手共创,真正实现“三年有改观五年大变样”的目标,让世界来张家界观光,让张家界走向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