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合同(汇总17篇)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在撰写合同时,可以请专业律师进行审核和修改。合同对于商业合作的稳定和有序发展至关重要。
民法典规定合同篇一
大家知道租赁合同怎么写吗?一起来看看。经营性租赁是短期租赁形式,出租人要提供设备所有权,还要提供设备保养保修和其它专门性技术服务。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民法典合同租赁合同”,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室,共__间,房屋结构为钢混简装,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平方米);该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居住。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千百拾元整,小写:元。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租金按半年结算一次,由乙方于每个结算期到期前15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半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和日常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未予维修或是不维修的,乙方有权自行安排维修,维修费用可从当期或下期应付租金中直接扣减。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租赁期间的与房屋产权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等,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责。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于租赁期满后10日内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主体结构危及房屋安全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3。拖欠租金累计达12个月;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房租,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1。甲方延迟交付房屋达30日的;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甲方负责将本合同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0。5‰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页,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乙方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
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产权资料
附件二:房屋附属设施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
1.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厂房1700平方米,办公楼120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25000平方米。
1.2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三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
3.1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租金
租金支付货币为人民币,按年支付,每年67万元人民币。
4.2其它费用
乙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供热、燃气、垃圾排放、增容费等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乙方按相关标准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
第五条 租金的支付
5.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一年的租金67万元人民币,其余两年的租金,乙方应提前半个月向甲方支付。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按照未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三收取。
第六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6.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6.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6.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4承租方不得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合同到期后,自建的简易厂房等,在不损害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可自行处理,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
第七条 防火安全
7.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7.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7.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八条 管理责任
8.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8.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大连市法规以及与甲方有关租赁物管理的有关约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租赁物的转租
9.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
9.2若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一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二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0.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年租金二分之一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11.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动迁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1.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11.3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条第2款的情形,双方协商解决,但甲方不承担承租方投入建设、生产等损失的赔付,仅就剩余租金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它条款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年租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月__日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大连房地产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乙方对该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三、租金的支付
1、租金为rmb 元/月,共计rmb 元。
2、租金支付:乙方应于本协议签定(时/后),
四、保证金
签订本合同(时/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rmb 元。本合同期满终止时,甲方在查明乙方并无拖欠租金及应付款项等,并检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使用中无损坏以及其它违约行为后,须在3日内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如有损坏及欠费情况,保证金不足,乙方应将不足金额支付给甲方。
五、房屋的维修
租赁期内,该房屋自然损坏的维修养护由甲方负责;在租赁使用时,由于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所造成该房屋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维修责任方延误维修或维修不当,给对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方负责赔偿。
六、费用的承担:
甲方承担以下费用:
乙方承担以下费用: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2、甲方在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时,应保证本房屋在出租使用时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拖欠租金超过七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转让或抵押该房屋的,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保证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守楼宇管理相关规定。
3、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品及从事非法活动,经甲方书面通知15天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欲对房屋进行改建、装修或增添设施,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可解除合同。
5、乙方必须确保该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不被损坏、改变,并负责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6、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他人。若需转租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7、租赁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九、违约责任
1、因一方没有履行本合同而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若乙方拖欠甲方房租超过七日,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证金及剩余租金。
3、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外,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个月租金;如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个月的租金,并将保证金及剩余租金返还给乙方。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双方协商一致的附加条款如下: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法典规定合同篇二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授权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县)政府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按照本规定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本级或者下属单位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市属国有公司(企业)、融资平台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政府性债务合同,应当报市法制部门审查,审查程序和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行政决策中涉及的行政机关合同依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的程序执行,同时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规定合同篇三
民法典天价彩礼规定你知道多少?具体来说,实践中的彩礼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的时候,男方向女方赠与的一定财物。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天价彩礼规定,欢迎查阅!
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实质上禁止的是买卖婚姻或者以婚姻为借口索要“天价彩礼”的行为。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彩礼的返还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仅几天,但双方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结婚,仅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不能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根据上述规定,女方提出离婚的,只有在双方登记之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男方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般都选择在订婚的时候,双方家长都在场的情况下,给女方父母。如果你们选择不订婚直接结的话,那只要在结婚前,方便的时候给了就好了。至于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其实,彩礼钱只是一种形式,我们不能用它的多少来衡量我们之间的感情。所以,我们可以在乎彩礼一般给多少钱合适,但是不要在乎彩礼收多少钱合适。事实上,彩礼的多少和女儿的父母和男方的父母,都是具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我们也看到很多的家长,因为对彩礼漫天要价而导致原本恩爱的小情侣不欢而散。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给多少不重要,就是个心意,以女方父母满意,男方父母可以接受为合适。可以通过媒婆给。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之后,婚事乃定,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由此娶得的妻子称为“聘娶之妇”。
民法典规定合同篇四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主张权利。
行政机关合同的履行涉及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四)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五)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六)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前款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法制部门。
第二十八条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争议行政机关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合同;
(二)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
(三)行政机关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初步处理预案;
(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
(五)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者提请市法制部门协助处理。
行政机关合同因纠纷被提起诉讼、被提请仲裁或者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做好应对工作。
第三十条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应对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处理。
市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纠纷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合同订立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保管和归档:
(一)正式、补充合同文本;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法律审查意见;
(六)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民法典规定合同篇五
1.・目的
加强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合同的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减少失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
3.・执行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人员
4.・职责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的销售合同由业务员签订,驻外办事处经理审核,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5.・制度
5.1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我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5.2营销人员应加强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销售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因合同签订的不明、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5.3销售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程序与权限,以各种方式(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上报审查,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对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费、佣金、回扣等费用的.支付,必须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
5.4销售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做到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作为合同的履约责任人,对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回收承担责任,负责到底。责任人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
5.5如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问题,需要变更、补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执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5.6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5.7经济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滥用、代用或借用,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经济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5.8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和用户/客户档案。每一份合同有一个公司统一的编号。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本、函电)等,均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用户/客户档案要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用户的自然情况等。
6管理
6.1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由分公司统一编号,档案内容包括:
民法典规定合同篇六
1.目的
加强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合同的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减少失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
3.执行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人员
4.职责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的销售合同由业务员签订,驻外办事处经理审核,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5.制度
5.1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我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5.2营销人员应加强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销售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因合同签订的不明、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5.3销售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程序与权限,以各种方式(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上报审查,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对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费、佣金、回扣等费用的支付,必须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
5.4销售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做到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作为合同的履约责任人,对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回收承担责任,负责到底。责任人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
5.5如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问题,需要变更、补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执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5.6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5.7经济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滥用、代用或借用,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经济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5.8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和用户/客户档案。每一份合同有一个公司统一的编号。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本、函电)等,均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用户/客户档案要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用户的自然情况等。
6管理
6.1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由分公司统一编号,档案内容包括:
6.1.1合同正本、副本、附件。
6.1.2文本签收记录。
6.1.3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
6.2综合管理部/驻外办事处应按用户/客户建立用户档案,内容包括。
6.2.1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
6.2.2用户自然情况。
6.2.3我公司提供产品/备件、日期、安装使用情况、售前、售中、售后情况。
6.2.4履行合同情况
6.2.5质量/技术问题处理情况(表格)
6.3综合管理部按产品/备件建立管理台帐一式二份,一份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务部,一份销售分公司保管备查,内容包括:
6.3.1合同号
6.3.2合同标的
6.3.3签约日期,结算日期,经办人。
6.3.4用户名称
6.3.5产品/备件名称,数量/明细
6.4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严禁有意或无意向外界泄露合同信息。合同档案和台帐应严格保密,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6.5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情况等纳入公司对营销人员和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业绩考核范围。任何人私自转让合同,一经发现,公司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7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法典规定合同篇七
第2条本规定所指的合同为项目部签订的所有合同。
第3条项目部各级主管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做好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民法典规定合同篇八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时代”终于到来了。这是中国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在于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颁布以来,我认真学习内容,并对内容进行详细分析,找到一些法律依据和支撑,对我们关注息息相关的部分精心解读。下面,我就和我我的职业息息相关“合同效力问题”谈一下我的理解。发言当中如果有不当之处,希望各位指出来我们共同切磋,已达到对这部法律的更深刻的认识和使用。
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吸收等调整和变化。下面我对此次学习,通过认真梳理《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学习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
《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除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单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够紧密,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整合,使其更为严谨。《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越权订立、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结构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
效力问题是合同关键,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力问题的边界。把握了法定无效的清晰边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从两个角度梳理和讨论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变化。
首先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有五种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出发,看其内容在《民法典》中具体变化。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无效的规定。
针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典》中有其他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如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概括规定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如此看,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灵活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使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我的解读今天就到此,有没有不同的观点。我们共同来切磋,一次帮助我更快的进步。
学习心得体会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如此看,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灵活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使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三、深刻学习感受
从《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的行文结构、逻辑调整、内容增减、条文表述等细节之处,笔者感受到了相比原有法律对合同无效情形更为宽泛的规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体现了鼓励交易、保护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对合同法定无效情形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它向我们清晰传达的合同效力边界的拓宽。
对于我们法律人,法条的细节固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续探索。《民法典》是通过已经写进条文的内容,向我们传达和揭示它没法写进条文的现实复杂性,向我们努力呈现在鼓励交易基础上效力问题的复杂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轻心,需在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交易效率与合同正义中探求各方真意、寻求动态平衡。《民法典》可作为法律人执业道路的指南针,在未来面对特定情境的具体法律行为时,都能以客观立场,对合同效力问题综合分析和审慎判断。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对《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变化的感受,那就是“边界拓宽,而自由之地更加复杂。”
学习后我们更加深切认识到,《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和现实的需要,维护了人民权益,大到国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个人信息保护,标志了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回应了社会关切。此次授课,也为下一步在法庭裁判中的适用提升了更全面的理解。我一定利用休息时间,对这次进行更加深入的学习,并把这部分内容用到我的工作中,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民法典规定合同篇九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民法典》时,合同法作为其中的重要部分,吸引了我的注意力。在课堂上学习并阅读相关文献后,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且在实际生活中也体会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和适用性。通过本文我将分享我对民法典合同发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对于合同的定义和形成的理解
合同法是一门经济法律学科,是国民经济活动规律的基本法律。在合同法的范畴中,合同的定义和合同的形成是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知识点。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及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形成,包括要约、承诺、接受三个阶段。其中要约是指一方以展示意思的方式表示愿意与他人成立合同的意思;承诺是指对要约发出明确同意的表示;接受是指要约方对承诺方发出同意的表示。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重视合同的形式要素,如书面形式、卡口、发票等等。我们也需要注意合法性要素,如合同标的、合同内容等等。
第三段:对于合同的基本原则的理解
在合同法中,合同是要受到基本原则的制约的。合同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以及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等。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自由,包括自由订约、自由选择、自由解除合同等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地位平等,承担责任也应当是平等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应该表现出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欺诈、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当平等自愿,协商公正,捍卫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具有依赖性格的一方应当得到合法的保护。
第四段:对于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理解
当合同违反或者不履行时,就会产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履行义务、解除合同等等方式。具体来说,违约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或者进行物品的补偿赔偿。适用履行义务即指当违约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要求其履行,达成约定的目的。解除合同即指由合同各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停止合同的执行效力。在一段合同关系中,如果违约方未向履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那么履约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违约一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五段:结论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已经成为企业之间、个人之间、渠道之间进行贸易的重要手段。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和实践操作,对各行各业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和了解合同法,不仅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各类法律纠纷,也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契约活动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因此,我们应该始终坚持合同法的原则,增强合同法的诚信意识,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竭尽所能。
民法典规定合同篇十
模板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甲方(赠与人):215;(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215;(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赠送215;(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215;(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215;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215;(签字、盖章)乙方:215;(签字、盖章)年215;月215;日知识拓展: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五、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合同篇十一
合同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进行经济交易、调整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民法典合同法是全面修订、新增的一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在学习民法典合同法时,深有感触,认为它反映了时代的特点和发展方向,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即将谈到我对于该法律的理解和感受。
第二段:对于合同法的重要性的认识
民法典合同法是一部对合法合同的加强保护和对无效合同的严格约束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大量的交易关系建立在合同之上,因此,对合同的认真处理,是保障合法交易、促进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保障。如果无法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那么社会交往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商业信用也将会受到严重损害。民法典合同法的颁布实际上就是为了保障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互惠互利的商业环境。
第三段:对于合同订立的要素的思考
合同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意思表示,希望对方接受并达成共识的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订立涉及到以下要素: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合同当事人是制定合同的主体,合同对象是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内容,合同内容是合同对象的合法规定和其他相应的权利义务。同时,还需要考虑在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图和明确表述,以避免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因此,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需要严格考虑以上要素和细节,加强信息传递,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四段:对于合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思考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具体行动,它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合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内容和约定的义务,保证合同对象的实现,如有变化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合同的履行除了有法定责任外,还有额外的保障措施,如依靠司法程序实现,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旦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第五段:总结
民法典合同法的公正、公平、平衡的原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制约和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合同需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从而避免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和争议发生。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民法典合同法的学习和了解,不断完善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合同防范的能力,从而更好地应对社会交往中所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民法典规定合同篇十二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的内容】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合同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经济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工会应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情况。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将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状况、学历和职业技能等证件。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单位自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中、外文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内容为准。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民法典规定合同篇十四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甲方将座落于,面积租给乙方,甲方应保证该房产真实合法有效并本人有权利出租该房屋。现已未抵押。
二、租赁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整(:元),支付方式,押金人民币(:元)。签定合同当天内支付六个月租金和押金(1个月租金),同时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每季度提前一天交付下季度租金。
三、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费、物管费、卫生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租赁期间,如甲乙方任何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押金数,并办理好退租金和退房屋的交接手续。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的责任: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延迟期间内甲方应按20元天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六、乙方的责任:
1、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20元天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5天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并追究违约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金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属于乙方的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七、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权。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其他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双方需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自有产权(或授权委托租赁)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拟出租给乙方用于办公营业场所。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意向书拟约定租赁期限为______年,既: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费用缴纳方式
1、本意向书约定房屋的租金拟为每年________元人民币(约每平方米________元/天)。租金由乙方以____方式支付。甲方_______提供税务部门认定的正式发票。
2、租金按每________为一期结算一次,由乙方在_________满期前的一周内以________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水费、电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和规定的时间缴纳给有关部门,不得拖欠。
3、租赁期间物业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4、租赁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承担。
5、除本意向书列明需由乙方单独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的费用外,其他与本意向书有关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应提供本意向书约定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屋平面图和房屋整体消防合格证复印件给乙方作为本意向书的附件。
2、甲方应允许乙方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在承租房屋外立面无偿安装、使用牌匾、灯箱等行业标识,并按同行业标准安装符合行业要求的消防设施,甲方提供方便,具体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
3、双方在双方正式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甲方应在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与乙方,房屋从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开始计算租金。
如甲方延迟交房,房屋开始计算租金的日期相应顺延。甲方在装修期免收租金。免租期为____天,免租期内该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能耗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本意向书仅作为甲乙双方供需的意向,反映了双方拟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基本条件,不作为约束双方房屋租赁行为的法律文件,不具法律效力,待条件成熟,双方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租赁条件与本意向书相悖,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第六条本意向书一式_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民法典规定合同篇十五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为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头说你怎么怎么样就算自离,一直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xx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如何认定旷工?
旷工几乎被所有的企业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在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xx年1月被废止后,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都将旷工几天以上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之一。律师认为,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
第二,没有正当理由;
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旷工如何处理?
第一次旷工,通过口头或书面警告,让本人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且责令反省;
第三次旷工,开除或劝退。
民法典规定合同篇十六
相信大家都有写过租赁的合同了,这就一起看看吧。租赁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租赁业务的蓬勃发展,说明了租赁比拥有某项财产更为有利。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民法典下的租赁合同”,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 街 号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2、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一年租金为元,然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为: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30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60 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4)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
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其他约定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有位于芜湖市鲁港镇 的门面 间,经甲乙双方共协商,甲方将此门面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商定,签订合约如下:
一、甲方将门面房屋租给乙方,租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每年 元(大写: )
二、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如因经营需要改造和装修,必须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其装修、改造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乙方在租房期间经营范围内发生的营业税、房屋出租税、工商税、卫生检疫费、电话网络使用费、闭路电视费、消防安全费用(包括乙方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四、乙方租用该房后要加强安全管理,应安全用电和小心火烛,以防发生火灾和失盗,如因乙方过失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若连带造成毗邻和甲方财物损失,乙方应负赔偿和修复责任。
五、乙方在租房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禁黄、赌、毒和在经营范围内打架斗殴,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乙方在租房期间应保持墙面及门前场地的清洁卫生,如
七、乙方租房时必须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八、乙方不得将所租门面转租他人,否则,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且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不续租门面时,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并在合同期内三天前将空房交给甲方,甲方将乙方租房时所交的押金(扣除水电费后的余额)退还乙方。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为活跃经济,服务社会。经过甲、乙双方商议,现就有关门市房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租赁场地为滨江公寓东侧临街第二铺面,其营业室面积约47平方米。其假层式楼屋使用权属甲方。
二、租赁期从_年7 月20日起至年月日止,共
三、年租金第一年度为元,在_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二年度为元,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三年度为元,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乙方如果不按时付清租金,甲方可收回房产,乙方违约所以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装潢问题。现有装潢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如果要再进行装潢,应该事先经过甲方同意,合同期满后其装潢设施不得人为损坏,无偿留给甲方。
五、设备、设施问题。属于营业性设施、设备为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乙方带走。属于房产设施和水、电设备为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和移动。
六、乙方在经营中要遵纪守法,经常进行房屋和水、电、气的安全和防火检查,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水泥地板承重不得超过400 公斤/ 平方米,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按时向有关部门交纳水、电、气、清洁费用,并负责门市前的日常保洁和治安工作。
七、乙方在合同期间不得擅自将门市房转租给他人,如果有特别情况,需要经过甲方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方可以转让,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产,并不退未到期租金。
八、租赁期间除房产税以外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九、甲方收取乙方水电押金元。租赁期满待乙方交清当期
水电费后,甲方一次返回押金(不计息)。
十、经营期满时,乙方应该保证灯亮、排污畅通,门窗和玻璃完好,如果有损坏,乙方应按价值赔偿(自然陈旧不在此列)。
未尽事宜,由双方商议。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过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 乙方使用,乙方承租公摊便道相关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内容
甲方将位于 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限:租赁期为5年,自20_年9月1日起至20_年8月31日止。
2、用途:乙方承诺租赁该便道仅作为银行安装atm机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1、租金:租金为人民币 /年。上述租金只是该房屋的出租金,不含物业服务、水电、管理、卫生等费用。
2、支付方式:甲方提供正式合规的发票,乙方按年度支付租金,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
3、支付时间:每年度的租金在当年度起始15日前(即:每年的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所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按照该房屋的规划设计,保证设 施的完好和能够正常使用。
2、甲方对该房屋要进行维修,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
4、甲方不得擅自干涉乙方在自己承租的场地内进行合法的正常工作。
5、合同期内,乙方对该房屋及设施有合法的使用权。所发生的物业、水电、管理、卫生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其它费用。
7、乙方在不损坏房屋结构的基础上,可以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内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终止或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有权搬走属于乙方自己的物品,对不能搬走或不能搬动的,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租
1、甲乙双方要单方终止本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解除本合同工。
2、甲方有在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能提供该房屋的合法性。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和使用。
(3)甲方未尽房屋应尽的修善义务,严重影响居住和使用。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租、转借承租房。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改变承租房的用途。
(3)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租赁期满,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5、合同期满,乙方要续租,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要继续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新的法定代表人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年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大写:叁仟元)人民币。
第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元)人民币。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两倍的滞纳金。
第九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2份,由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民法典规定合同篇十七
第一章总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____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xx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____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________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____日;劳动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____日;劳动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九条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