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井取水申请书(实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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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井取水申请书篇一
编号:
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公章)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制
填写须知
一、除特别限定外,申请人均须填报本申请书中的各页内容。
二、填报时可打印或用蓝色、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四、表内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日期用公历。五、名称、地址一律使用全称。
六、表内项目没有内容填写的,应写“无”。
七、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八、本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燃气专业主要操作人员基本情况
自备井取水申请书篇二
第三十四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自备井取水申请书篇三
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自备井取水申请书篇四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自备井取水申请书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第三条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四)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五)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国家规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实施取水许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八条申请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书面审查同意意见。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第十条市级管理权限以上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余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应当在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属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诉讼的,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因取水争议发生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直接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一)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超过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二)申请人具备较大节水潜力的;
(三)可能对河流、湖泊的水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工程布局不合理的;
(五)可能对第三者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时,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工程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后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章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取水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调配计划、取水人对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取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用量计划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点;
(二)取水计划执行;
(三)水资源费缴纳;
(四)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技术检测;
(五)排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和重大事故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而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由于取水、排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天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二条因取水人或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排水地点发生变化的,取水人应持取水许可证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因取水地点、取水量超过核定取用的最大水量的,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取水人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核查后,由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和农业灌溉以外的取水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水资源丰沛地区的征收标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
(二)取用地下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的征收标准。
(三)洗浴等特殊行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生活取用水的征收标准。
(四)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最高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取水人在核准的年取水计划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超额不到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超额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第二十八条一般取水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火)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按产品销售额计收。
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无量水设施或不提供实际取水量的,按取水口设计引水量或机械设施取水能力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不提供实际发电量报表的,按设计发电功率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每逾期1日,加收2‰滞纳金。
第三十条水资源费不得减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困难和享受国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水单位,可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缓缴水资源费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缓缴申请应每年汇总审核1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水单位可以缓缴当年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国务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是允许取水人取用的最大水量。
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10月9日发布的《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自备井取水申请书篇六
绿能字〔〕1号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
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班室和控制室等,共计建筑面积400多平方米,设备已安装完成,拥有质量保证、货源充足的供货渠道。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以上申请,敬请批准。
孟州绿能经贸有限公司
一、燃气企业进本情况
二、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三、经培训持证上岗职工名册
四、企业经理情况
自备井取水申请书篇七
根据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报送20xx年度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总结的通知》精神,我局于20xx年12月对工业园区发电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发电有限公司以及发电有限公司20xx年度的取水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将我局在20xx年度受委托期间对这三家单位实施的'管理情况总结如下:
一、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目前本市境内直接从长江取水并由长江委发证的企业有3家,分别为工业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及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0xx年,我局根据长委、江苏省、的要求,不断加强企业取水管理。一是以实施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分工程为契机,对这三家企业的取水计量改造完善,增加取水量在线监测远传功能,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取水量的控制;二是不断加强取用水考核,要求企业在管理上下工夫,调整取用水结构,提高重复利用率;三是加强企业退水监管,确保三家企业厂区工业废水(含酸碱废水、锅炉酸洗废水、脱硫废水等)和生活污水均经过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节约用水管理
20xx年,三家企业在节约用水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在保证产能的前提下,不断优化循环用水设施,强化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有效节约水资源。其中计划取水量为120836万方,实际取水量94421万方,节约用水26442万方。计划取水量为104692万方,实际取水量67941万方,节约用水36751万方。计划取水量为87000万方,实际取水85037万方,节约用水1963万方。
三、水资源费缴费情况
20xx年缴纳水资源费97.5万,南水北调基金52.5万,合计150万;缴纳水资源费110.5万,南水北调基金59.5万,合计170万;缴纳水资源费78万,南水北调基金42万,合计120万。
自备井取水申请书篇八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自备井取水申请书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自备井取水申请书篇十
为完成今年的零售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xx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局国烟专[20xx]596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市局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从20xx年12月1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正式开展了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换证工作,此项工作在区局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得到分公司卷烟、综合、财务等部门人员的大力支持,换证工作已经圆满完成,现将我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换证工作总结呈上,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此次办理延续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在分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召开了关于对我区卷烟零售许可证换证工作的专题会议,成立了换证工作组,制定了《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换证工作组织分工明确,责任目标细化,专门成立了由主管副局长亲自负责、各业务科室配合组成的延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专卖管理科,直接负责换发延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
二、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为使广大零售户了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来办理延续换发许可证,从20xx年12月20日起,xx区烟草专卖局组织各稽查中队、卷烟客户经理人员,在各自所辖乡镇粘贴了《xx区烟草卖局关于换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告》,对达到延续(换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卷烟部门等业务人员采取上门服务,同时发放换证所需材料的宣传单20xx份,明确了换发许可证的种类、对象、方式,换发时间及咨询电话,并在行政事务大厅设立咨询台,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对换证人员的业务培训
由于换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为确保换证工作及时、圆满地完成,我区在换证前期加强对参加换证人员的业务培训,从练习网到实际操作上开展培训工作,由业务熟练的同志,在换证网上操作讲解,在工作中进行指导,同时结合换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教省、市局的同志帮助解决,在换证工作中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换证工作的业务流程、时间步骤、档案管理、工作要点及工作纪律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明确责任和换证纪律规定,有效提高了相关业务人员的业务技能,提升了整个换证工作速度。
四、深入基层,服务到户,提高延续换证工作质量
为了加快办理延续换证进度,我区在办理延换证工作上还采取以下办法:一是由片管员按户采集信息,集中分片受理延续资料的办法,给零售户带来更多的方便,得到了零售户的一致好评。二是严格落实责任,采取专人负责发表、收表、审核、统计的一条龙换证办法,对换证质量和数量纳入全年工作考核。同时,采取电话通知、逐片、逐户上门清理、核对等多种形式督促零售户主动提交资料进行办理延续换证。对因城市改造无固定门面的零售户采取边清理、边核查,边发表、边登记、方法帮助零售户及时办理零售许可证件换证工作,既减少了工作环节,又方便了零售户。三是优化服务意识,提高换证效率。在换证过程中,讲究工作方法,注意改善服务态度,在坚持原则,坚持政策同时,优化服务态度,尽可能把工作做到细而又细、准而又准,在办证大厅设立换证窗口,为“老、病、残”、下岗再就业人员等零售户提供快捷服务,受到了零售户的好评,提高了换证的效率。四是在换证资料的收集工作中,有部份零售户外出打工,不能按期进行换证,也未向我们提出相关注销申请,影响到我们换证工作的按期完成,针对这一部份零售户的.情况,我们专门进行了核实,上门服务,查找到部份零售户的联系电话,最后由零售户委托他的家人和朋友进行了零售许可证的延续办理工作。四是及时了解掌握换证进度,由于换证网络在正常工作时间网速太慢,一天只能办理延续换证20多个,针对我区2100户的零售户换证工作,每天必须完成68个零售户换证才能确保按期完成,为此,从换证工作开始到结束,参加换证人员没有明确的工作时间和星期天,从早上8点到晚上10点基本上都在换证工作岗位上工作,中午11时以后到14时前,晚上6时到8时是换证工作最快的时间段,我们利用这个时段网速最快的机会进行加班、加点工作,保正了整个换证工作的工作进度。
五、取得的成效
全区共有正常经营卷烟零售户2100户;截至20xx年3月25日完成办理延续零售许可证换证1835户,其中城区的个体零售户764户:(以凤凰、龙泉、太平三个城区街道办事处为主);农村的个体零售户办理1071户:(以北闸、大山包等16个农村乡镇为主)。
六、存在问题
1、由于我区今年正进行城区改造,北正街、西街、陡街、青年路等主要街道正在改造之中,导致在这些街道经营的210户零售户被迫停止经营,其中有57户已找到门面,现已进行了延续办理。剩余153户未办理延续的经营户中,有53户由于一时未能找到门面,已提出申请,准备找到门面后新办。另有80户因经营不当,经营卷烟利润不高,现已申请注销。剩余20户经营户无法联系到。
2、城区及农村有112户零售户因门面装修、房屋修建等原因暂不能经营卷烟的,虽向我局提出了暂停处理,但在专卖网上不能处理暂停,只能在卷烟销售网上停止供货。因现阶段还不能正常经营卷烟,导致不能给予办理延续。
现已提出申请新办的53户,加上申请暂停的112户如果在下步办证工作中能给予新办,再加上现已办理了延续的1835户,我区换证、办证工作结束后,卷烟持证经营户能达到20xx户。
总的来说,由于换证工作时间紧,在换证期间难免有些户数信息采集录入不全;加之前期由于网络时断时续和速度过慢等原因,导致了有3户造成送达延期。同时也请上级公司将我们面临的问题反馈到上级部门,能够在以后的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处理暂停、歇业等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情况。并将未办理延续手续和原已注销的卷烟零售户给予直接从专卖管理网中删除。
七、今后的努力方向
虽然换证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今后在工作中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办理延续换证的信息录入进一步审核,对资料不全及录入有误的及时采集信息进行修正,使数据真实可靠,进行资料归档,规范户籍管理,为加强专卖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的零售户资料。
(二)对私自涂改、转让、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以此次换证为契机开展一次全区市场清理专项检查工作,主要采取拉网式检查,彻底清理无证户。
(四)通过这次换证工作,核实与卷烟销售网不统一的零售户,查明原因,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此次换证工作现也结束,通过换证工作,加强了对《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培强了零售户的法律意识,同时也为零售户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通过换证清查了无证经营户与合法零售户之间的无序竞争,保护诚信户的应得利益。突出依法行政与优质服务的关系,对达不到延续(换证)条件的坚决不予延续,整个过程公平公正,对达到延续(换证)条件的,烟草专卖等业务人员采取上门服务,对长期不进货,不按规定办理换证的零售户,下一步将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合理布局的要求,本着你诚信,我服务,你规范、我保护的工作原则,开展好下一步的专卖管理工作。
xx区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自备井取水申请书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取水申请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一)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4、水电站总装机6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
5、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或设区的市之间有争议的取水。
(二)省管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1、跨设区的市河流、市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
4、水电站总装机1.2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
5、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或县(市、区)之间有争议的取水。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范围的取水外,其他取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情况,对取水许可审批分级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及取水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应当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督促改正。
第八条建设项目取用水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第九条取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省内主要江河流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
经批准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量分配方案是用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分配给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取水许可总量达到水量分配总量90%的行政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达到或超过水量分配总量的行政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地下水超采地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条行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制度。
经批准的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是取水许可审批的主要依据。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必须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的行业项目,以及用水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产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本省用水定额中未制定标准的行业或者产品的用水量,可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水功能区域实行限制纳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科学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和新设入河排污口,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限制排污的措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用水实际情况,建立重点用水单位名录,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加强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审批发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省征收标准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发证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十七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确定。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对超计划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凡超过年度批准取水量20%以内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超过20%-50%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二倍征收;超过50%以上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三倍征收。
第十八条农业生产取水在限额内的不征收水资源费,超出限额的暂缓缴纳水资源费。
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对取用中水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水资源费。
第十九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的取用水报表,发电企业还必须同时报送当月的发电量,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报表,按月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缴费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不计入政府定价成本。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发出缴款通知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水资源费时应当持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专用收费票据。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主要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水量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装不合格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修复;逾期不更换或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二)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违法减免水资源费的;
(四)审批的取水量超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的;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60号令公布、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07号令修正的《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自备井取水申请书篇十二
县食品卫生监督所:
我xx中学系寄宿制中学,为在校寄宿学生提供早晚餐。学校有学生食堂一栋,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办理食品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管理。
总之,我石堤中学食堂完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标准,特申请食品许可证!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自备井取水申请书篇十三
印江县烟草专卖局:
申请人:xxx,性别:xx,xx族,家住xxxx。
本人开了一间百货店。因业务经营范围扩大,需兼营卷烟,所以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诚望贵局能批准为谢!
如果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后,本人向贵局保证:一定会遵守《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服从印江县烟草专卖局的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经济循序,按照国家规定的零售价销售卷烟,积极配合贵局的监督和检查。
自备井取水申请书篇十四
办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县食品卫生监督所:孙家桥中学系寄宿制学校,在校寄宿学生300多人。学校对食堂食品卫生管理非常严格,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学校开办食堂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的标准。已于20xx年9月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此证有效期限已到,特申请换证,请办理为谢!
孙家桥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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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井取水申请书篇十五
xx县卫生局:
xx县,位于,负责人:,从业人员人,已取得卫生部门的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及健康证。我店卫生制度健全,消毒设施齐全,,店内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卫生环境整洁,有专(兼)职卫生管理员,特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人员:
申请人: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