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堂疫情应急方案(8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食堂疫情应急方案篇一
公司成立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明确各操作环节上的处理步骤、处理方法和具体责任。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及公司全体职工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体职工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等疫情知识的教育,加强健康防护、知识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要求员工在认真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注意个人的健康防护。对于发烧、咳嗽的员工,及时发现并建议其及时诊断出病因,进行休息治疗,痊愈后再上班工作。
公司所有办公场所,按照领导小组和卫生防疫部门公布的有关预防措施和要求,搞好各项卫生防疫工作。
1、综合管理部:做好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工作。
2、财务部:保障购买应急物资及必需品的资金。
3、业务部xxx负责准确、及时向公司员工发布发生疫情的信息和本公司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做好员工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公司员工自我防范能力;认真了解社会不同时期存在的疫情情况,做好疫情的宣传工作。
4、销售部及其他部门:保护易感人群,协调公司综合管理部等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使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5、xx货场、xx货场:做好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工作。根据发展公司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向公司员工发布发生疫情的信息和本公司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做好员工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公司员工自我防范能力。认真了解社会不同时期存在的疫情情况,做好疫情的宣传工作。
公司各部门要将预防可能出现的疫情作为工作重点,主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通风工作:每天上、下午上班时,必须打开全部门、窗通风;尽量不使用空调 , 要使用空调,必须定期换气 。
2、消毒工作:除加强日常卫生保洁工作外,员工个人要注重个人卫生。
1、疫情一旦发生,员工马上上报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小组及时向卫生部门汇报单位出现的疫情,并部署开展疫情处理和进一步防治工作。
2、应急小组要及时把发生病情的员工送卫生部门进行救治,根据防疫部门的部署开展疫情的控制工作。
3、对发生疫情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并根据疫情的情况建议或强制发生病情员工接触到的员工到医院等卫生部门进行检查,避免疫情的扩大。
4、疫情发生时,公司要以疫情的防治工作为重点,安全运行部作为安全归口部门,要认真协调应急小组做好消毒等病原体的消除工作,综合管理部要做好疫情防治的后勤保障工作。
5、疫情发生时应急小组要成立专人小组和工会部门一起做好员工的教育和消除心理压力及正确引导性工作,确保疫情期的尽早过去。
食堂疫情应急方案篇二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 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 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 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 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 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o检测结果为 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相关单位在开 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 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 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 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 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 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 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 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发现可疑病例的, 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 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 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 并公布疫情。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认定并公布疫情。
(一)疫情响应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 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 (ni级)和一般(n级)。
1. 特别重大(i级)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 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 威胁。
2. 重大(ii级) 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 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 较大(m级) 21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 一般(iv 级) 21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 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二) 疫情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1d级)疫情 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n 级)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发布疫情预警。
(三)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4.一般(ⅳ级)疫情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级别疫情时,要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与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生猪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发病猪舍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对其它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仓库)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等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
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采取灭鼠、灭蝇、灭蚊等措施。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疫点为生猪屠宰场点的,停止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
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疫区内未采取扑杀措施的养殖场(户)和相关猪舍,要严格隔离观察、强化应急监测、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开展抽样检测,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疫情发生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且病毒核酸阴性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检测合格,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检测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野猪和虫媒控制
养殖场(户)要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各地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要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控制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并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情况调查
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易感动物养殖情况,野猪分布状况、疫点周边地理情况;根据诊断规范(附件1),在疫区和受威胁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动物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
2.追踪和追溯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
疫点所在县、市要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中欧班列沿线地区以及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要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扑杀范围内的死亡猪和应扑杀生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21天后未出现新发疫情,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解除封锁后,病猪或阳性猪所在场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经过5个月空栏且环境抽样检测为阴性后,或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哨兵猪病原学检测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表现的,方可补栏。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对屠宰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应对屠宰场所及其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48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需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所及其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15天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需进行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经检测为阴性且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48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七)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国际社会通报情况。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一)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较大(iii级)疫情的,应上报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大(ii级)以上疫情的,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二)表彰奖励
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应急工作中,态度坚决、行动果断、协调顺畅、配合紧密、措施有力的单位,以及积极主动、勇于担当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
(三)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抚恤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一)本实施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针对供港澳生猪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涉及本方案中有关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另行商定。
(三)家养野猪发生疫情的,按家猪疫情处置;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和家养野猪扩散。
(四)常规监测发现养殖场样品阳性的,应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阳性猪群过去21日内出现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或血清学阳性的,按疫情处置。过去21日内无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或血清学阳性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并采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复核;对其余猪群持续隔离观察21天,对无异常情况且检测阴性的猪,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对检测阳性的信息,应按要求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常规监测发现屠宰场所样品阳性的,应立即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参照疫点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六)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应立即封存,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封存的相关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予以销毁。
(七)动物隔离场、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八)本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食堂疫情应急方案篇三
为进一步做好传染性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教育系统预防与控制传染性工作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预案。
我园认真贯彻落实防治传染病,本着“科学预防、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周密计划,精心安排,实现对传染病的控制。
(一)加强宣传教育
以板报、校刊、会议学习、幼儿活动等为载体积极开展预防宣传和法制教育;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发放预防传染病的书籍(刊物)、普及预防知识,提高教师和幼儿预防能力。引导师生员工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勤洗手,注意室内通风,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加强校园管理
对教室等场所保持通风换气,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消毒制度。
(三)培训保健教师
对保健教师进行培训,使她们保持警惕,掌握紧急处置方法,保证遇有异常情况,能够按工作规程及时、妥当处置。
(四)接种免疫疫苗
按照有关计划免疫接种的规定,做好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
如果幼儿园出现传染病疫情,根据预警情况,全园保持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在坚持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保健室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加强室内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严格做好对保健教师的感染控制工作。
2.图书室、食堂、教室等公共场所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各处室对管辖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场地进行定期消毒。
3.幼儿园对集体活动进行控制,举行大型集体活动要经过防治传染病领导小组审批。
4.严格执行出入幼儿园管理制度。
5.幼儿园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防控工作。
幼儿园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为防治工作提供防控资金,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物资到位。
食堂疫情应急方案篇四
1、教职员工如呈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当当即上报安全办,并及时按规则去定点医院就医。
2、幼儿如呈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当及时向幼儿园反应并采纳相应办法。
3、教职员工或幼儿中如呈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应当当即向区疾病防备操控部分陈述,并合作相关部分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办理。
对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有必要进行阻隔调查,调查期间不能参与团体活动。活动室、厕所等公共场所有必要加强通风换气,并做好消毒作业。
(2)展开针对性的健康教育,进步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认识和防护才能,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采纳必要的防护办法。
(3)在疫情加剧时,幼儿园各科室要全面把握和操控人员的活动状况,教职工外出有必要向幼儿园请假。对矿工者要逐个挂号,及时查明矿工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疗调查,暂停入园或上班。
(4)在疫情加剧时,幼儿园不得组织师生参与各类大型团体活动:幼儿园不组织教师外出参与教研和学术活动;幼儿的社会实践等活动应暂缓进行;必要时报请教育办赞同,施行全面或部分停课。
4.?依照事端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责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办法未执行不放过的准则,对事端延报、谎称、瞒报或处置不妥的,要追查当事人职责;关于幼儿园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大面积迸发的,形成严重后果的要追查有关职责人的相应职责。
食堂疫情应急方案篇五
为科学、规范、及时、有序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扩散,确保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按照中央、市委市政府和省国资委有关要求,根据疫情形势和进展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按照统一领导、及时反应、协调一致、规范措施的指导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范疫情传播,保障防控成效,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防控工作在单位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人员防控
人员检测防控范围为单位员工。
第一类情况:目前在湖北人员。目前已在湖北地区尚未返回天津的人员须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返回,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返回。(备注:本单位目前没有此类人员)
第二类情况:有密切接触人员。与疑似或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有过近距离接触人员;
与从湖北地区、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返回人员有密切接触(包含本人是返回人员,子女在湖北地区上学、上班返回人员)的人员。
1、与自确定为疑似或确诊病例前十四日有过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应立即上报保障工作组,由保障工作组统一登记汇总在册。
2、密切接触人员应立即上报保障工作组,由保障工作组统一登记汇总在册。
由防控工作组负责通知汇总在册人员居家隔离,并对居家隔离情况进行密切监控,每天二次收集体温和身体状况等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一旦出现身体状况异常,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报告当地卫生疫情防控部门。解除居家隔离时间为自最近一次与疑似或确诊病例有过近距离密切接触之日起后十四天内无异常。
第三类情况:其他人员。公司其他员工,在政府部门宣布疫情解除前,坚持每天测量体温一次,及时通过微信群上报。一旦出现发热或者干咳、气促、肌肉酸痛无力等疑似症状,应该立即向防控工作组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报告当地卫生疫情防控部门。如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保障工作组重新排查上述第二类情况人员。
(二)场所防控
对二楼会议室、走道等公共区域和出现病例楼层的所有办公室进行定期消毒,必要时寻求属地防疫部门技术支持。
门卫人员负责对进入腾达建筑人员的体温测量工作,体温异常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进入腾达建筑人员一律要求佩戴口罩;
加强保安、保洁等工作人员的防疫教育和管理。
疫情期间,非经单位领导小组批准,各单位、部门不得接待商务活动或组织聚集性活动,充分使用网络交流工具。
疫情期间随时关注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信息,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宣布解除紧急措施后,本预案停止执行。
宣传组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强化宣传防护知识及防控措施,按照规范进行落实。单位系统人员应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对于隔离员工要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做到“隔离不隔心”。
(一)做好所在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必要物资储备。
(二)做好员工在疫情期间的必要医疗防护物资储备。
(三)由保障工作组进行具体的物资统筹协调管理。
1、在单位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4个工作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工作。
2、一旦发现疫情或与疫情有关的信息,所有员工必须如实及时向单位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如有故意隐瞒信息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食堂疫情应急方案篇六
为科学有效地做好幼儿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高防控和应对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在幼儿园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教职 工、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根据国家、省市等各级行政部门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 普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知识,提高师幼、家长的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
2. 完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严格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幼儿园的发生和蔓延。
1. 预防为本,及时控制。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 部门联动,群防群控。主动加强与区(县)疾控中心、区(县)教育 局、所属社区的沟通联系,建立全园信息排查上报网络,形成部门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3.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成立幼儿园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一旦出现疫情, 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 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1.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全面负责幼儿园各项防控工作部署和督查
副组长:
主要组员:保教主任、后勤主任、园长助理、卫生保健主管、保健医生、各班主任
2. 疫情报告小组
组 长:负责每日疫情信息审核及上报区教育局
副组长:副园长、保教主任、卫生保健主管,协助组长负责疫情信息上报和资料整理工作
成 员:各班班主任
3. 疫情处置组
组 长:负责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工作。
副组长:副园长、保教主任、后勤主任、园长助理、卫生保健主管,协助执行园长负责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成 员:保健医生、班主任,负责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4. 宣传组
组 长:副园长,负责疫情防控工作进程的宣传
副组长:保教主任,负责对幼儿和家长的宣教;卫生保健主管,负责从卫生保健的角度开展全园防控工作宣传(含微信公众号、电子屏、发放宣传资 料)
成 员:保健医生、各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协助开展全园疫情预防宣传工作;各班班主任,负责本班疫情预防宣传工作
5. 后勤保障组
组 长:(后勤主任),负责疫情防控所需人力、财力、物力的后勤保障
副组长:后勤主任,协助组长负责防控物资准备、园舍和食品安全管理、公共区域消毒等后勤和安全保障工作
成 员:后勤工作人员,负责疫情防控后勤保障具体工作
6. 卫生消杀组
组长:后勤主任(保健医生),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园卫生消毒工作 副组长:保健医生,协助组长负责全园卫生消毒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成员:保洁员、门卫、食堂管理员、各班保育员,负责执行或督促执行全园的卫生消毒工作
1. 加强疫情监测
(1) 建立幼儿园健康监测站。制定并严格执行《幼儿园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门卫管理要求》,在门卫处建立幼儿园健康监测站,配齐设 备,培训门卫。从即日起,所有人员入园一律须在幼儿园健康监测站测体温、验身份和登记,体温正常方可入园。
(2) 做好教职工的健康监测。开学前,每日开展教职工身体健康状况和出行状况摸排,进行“日报告”“零报告”。开学后继续开展每日教职工健康状况摸排,所有教职工入园前须在门卫处测量体温。幼儿园制作《教职工入园晨检体温监测台账》,记录全园教职工每日体温等健康数据。
(3) 做好幼儿的健康监测。一是把好晨检关。修订并执行《防控新冠肺炎晨检制度》,保健医生和班主任共同把好幼儿入园晨检关,做好来园幼儿的健康检测。二是做好幼儿一日健康观测和记录。开学后,保健室医生、班主任加强每天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一旦有异常,班级在班务日志做好登记,同时上报保健室。三是依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原则,对因病缺勤的幼儿进行登记并及时与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保健室。四是制定《幼儿入园晨检体温监测台账》,每日记录全园幼儿体温等健康数据。
2. 做好信息上报
(1) 建立信息排查上报网络,每日及时收集幼儿、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数据向有关单位报送。
(2) 开学前,各班主任每天上午 10 点前对班级师生及家长情况摸底,并统计报告给幼儿和家长疫情信息收集人(保教主任);工会小组长每天对教职工情况摸底并于中午 12 点之前统计报告给教职工疫情信息收集人(副书记)。两位疫情信息收集人分别将师生情况报执行园长,由执行园长负责每天中午 11 点前审核信息后上报区(县)教育局。值班园领导每日负责全园师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监督,每天下午 5 点前由值班园领导在附幼干部群通报。
(3) 开学后,每日 10:00 之前,完成全园幼儿及教职工的健康数据整理并逐级上报。幼儿及家长的健康数据的上报流程为:班主任→幼儿和家长疫情信息收集人(保教主任)→执行园长→总园并区教育局。教职工健康数据的上报流程为:医务室及行政值班人员→教职工疫情信息收集人(副书记)→执行园长→总园并区(县)教育局。
(4) 明确区(县)教育局和所在社区新冠肺炎疫情报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做好联防联控。
3. 开展疫情防控宣教
(1) 密切关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掌握信息,向教职工和家长及时传达。
(2) 制作《xx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手册》(电子版)《xx疫情防控实操图册》(纸质)等资料,开学发放至每位教职工和家长手中。
(3) 制定《xx疫情防控宣传工作方案》,从党支部、行政管理、卫生保健、亲子游戏指导等四个层面推出专题微信公众号。
(4) 组织教职工专题培训,学习疫情防控知识和幼儿园疫情防控制度要求,并进行相关考核。
(5) 各班组织幼儿开展预防新冠肺炎专题教育和生命健康教育,将内容落实到周计划中,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公共卫生意识,注重增加幼儿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时间,提高幼儿抵抗力。
(6) 督促组织教职工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不与传染病人接触。
(7) 通过微信公众号、电话联络等方式做好延迟入园幼儿的家教指导和心理抚慰,同时宣传幼儿园的防疫工作成效。
4. 夯实后勤保障
(1) 制定《xx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预算清单》,依据清单,保健室与后勤部门提前采购防控所需要的消毒物品、洗涤用品、口罩、红外体温测量仪(每班配备 1 台)、医用护目镜等物资,建立好领用台账。
(2) 按照标准在园内增设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将一次性口罩垃圾进行单独处理,严格做好垃圾分类。
5. 做好卫生消毒工作
(1) 实行一周一次大扫除,班级与公共区每天按《xx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卫生消毒标准》进行清洁消毒。
(2) 要求教职工做好个人卫生和防护,按照新冠肺炎防控要求注意开窗通风,带口罩、勤洗手、不串班,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流程中的防控要求。
(3) 卫生保健室指导后勤部门做好大型玩具和公共区卫生消毒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班级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6. 切断传染源,疏散人群,防止交叉感染
(1) 制定《xx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门卫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校园 24 小时门禁管理,切断外来传染病源。
(2) 制定《教职工返岗管理办法》《教职工返岗承诺书》,摸底并确定教职工分批返岗安排。开学前向教职工发放《健康卡》、《承诺书》,返园前 14 天《健康卡》情况正常,签署承诺书的方可返岗。有以下几类情况必须延迟返 岗:①居住疫情发生小区的必须延迟返岗。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长的必须延迟返岗。③具有发热咳嗽症状的必须延迟返岗。④具有疫情区或疫情接触史必须延迟返岗。
(3) 做好幼儿分批入园安排,向每个家长发放《健康卡》《承诺书》,返园前 14 天《健康卡》情况正常,家长签署承诺书的幼儿方可报到返园。有以下几类情况必须延迟报到:①具有发热咳嗽症状的幼儿必须延迟报到。②具有疫情接触史且隔离未过 14 天的幼儿必须延迟报到。③市内居住在有疫情发生小区的幼儿必须延迟报到。④疫情区或途径疫情区返长的幼儿必须延迟报到。
(4) 制定《xx疫情期幼儿来离园管理办法》《幼儿来离园期间安全护卫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来、离园管理。开学后直至疫情结束前,家长一律不进入园区,更不能进班,孩子入园自理,由安全护卫队负责安全护卫。离园时则分时分流,由班级教师分别将孩子送到前门和后门,与家长进行“秒应”小程序无接触交接。同时,新学期报到当天,家长提前与班级教 师联系,家长分时间段来园,在园门口将床上用品进行交接并办理报到手续。
(5) 疫情期结束之前,禁止开展聚集性的活动,避免集中开会和学习,充分利用广播和网络进行办公。
(6) 选择远离教室且通风情况良好的地方建立隔离室。为隔离室配置防护服、消毒用品、记录本等必备设施。安排保健医生为隔离室负责人。
幼儿园一旦发生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 疫情报告
(1) 幼儿或教职工一旦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情,应及时就诊并向幼儿园请假,不得带病入园、上班。康复后,经保健医生核实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方可入园、上班。
(2) 发现幼儿或教职工在园出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情,应区分是否有疫区或疫情接触史,如有则马上启动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预案,逐级上报。
2. 疫情处置
(1) 发现发热或有疑似症状者,应区分是否有疫区或疫情接触史,如无则立刻就医(幼儿由家长陪同),如有则采用防护设备马上隔离,同时报告所在社区和区(县)教育局,由社区联系疾控人员将患者接到至定点医院就医。
(2) 发生疫情后,做好密切接触人员统计与隔离,配合防疫部门做好疫情消毒处置。
(3) 发生疫情后,立刻停课,所有师生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幼儿园负责每日追踪和情况上报。
发现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相应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1. 不执行本预案有关信息报送制度,瞒报、缓报、谎报、漏报本单位或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突发事件的组织处理不当的,特别是存在拖延、回避等不负责任行为的;
3. 事件发生后,上级对事件组织调查时,不予配合、弄虚作假、设置障碍或授意他人作假的;
4. 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本单位出现或扩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
幼儿园
2020 年 x 月 xx 日
食堂疫情应急方案篇七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传染病疫情事件的危害,保障全园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传染病防治的有关实施办法以及教委要求,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传染病防治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园长
副组长:保健医
保教组长
后勤
组 员:各班班长
2、传染病防治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工作小组成员要统一认识,把握“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健全体系,加强合作,立即报告,快速处置”的原则,提高全园师生员工防范突发传染病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应急处置的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传染的疫情,应及时将患传染病的人员和接触人员进行隔离,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同时根据情况立即向地段保健科、朝阳教委报告。
1、加强宣传与培训。利用宣传栏、专题展板、告家长书等各种形式在家长中做好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宣传,定期对教师进行相关培训,同时把好幼儿晨检关,增强全园师生抵御传染病的能力。
2、有效措施杜绝传染病发生。幼儿活动室、睡眠室和教师办公室等保持空气流通,注意个人卫生,经常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不共用茶具、餐具,注意增减衣物和均衡营养,加强户外锻炼,增强体质。
1、在园内发现急性传染病的幼儿或教职工,应急小组领导应组织在第一时间内利用幼儿园隔离室进行隔离观察,通知家属,马上送医院诊治,同时立即上报地段保健科和教委学前办。
2、幼儿园对传染病病人所在班级活动室或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幼儿、教职工进行隔离观察,并迅速切断感染源防止疫情扩散。
3、幼儿园一旦发现传染病,停止组织集体活动。
4、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人员前往探望,幼儿园应对病人作跟踪了解,病人病愈返校时须出示医院有效证明。
5、传染病发病期停止办理新生入园手续。
发生突发性传染病疫情,应立即启动本预案,首先向园长报告,如园长不在则向其他行政人员报告,然后向教委应急办报告(先口头报后1小时内书面报),同时向地段保健科报告。报告时应明确疫情发生的范围以及程度等,以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传染病带来的危害和负面影响。
上报电话如下:
园长:xxxxxxxx
园保健医:xxxxxxxxx
地段保健科:xxxxxxxxx
食堂疫情应急方案篇八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重大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忻州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和《原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2.2 应急处置机构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报告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情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诊断及疫情报告等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防疫监督、检疫监管、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生猪屠宰企业(场)生猪来源排查、配合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及质量安全、屠宰场生物安全、扑疫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林业、交通、公安、市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3 职责分工
2.3.1 市政府秘书处:统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落实防控责任,科学、周密、扎实做好防控工作。
2.3.2 市委宣传部: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2.3.3 市农委、畜牧局:牵头组织协调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按照“抓早抓小、从严控制、联防联控”的原则,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2.3.4 市财政局、发改局: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
2.3.5 市公安局: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在防控非洲猪瘟期间配合农业部门打击运输、使用泔水行为。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乱丢乱弃病死猪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2.3.6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确保非洲猪瘟疫情处置人员和物资及有关样本的安全运输,协助做好临时交通检查站的设置,并派员参加临时检查站的检查工作。
2.3.7 市交通局:配合农业部门打击运输泔水行为,加强对经公路运输猪及其产品的入境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2.3.8 市卫计局: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2.3.9 市市场局:加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对进入我市的生猪产品进行登记排查,严防非洲猪瘟高风险区、病死、未经检疫猪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监督餐饮单位做好餐厨剩余物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在防控非洲猪瘟期间杜绝餐厨剩余物流向养殖场(户)。
2.3.10 市林业局:强化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和处置。
2.3.11 市经信局:做好猪肉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2.3.12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严禁餐厨剩余物流向养殖环节。
2.3.13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的安抚救济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落实疫情处置过程中伤残、死亡人员有关补助、补贴和奖励政策;负责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2.3.14 市人武部:配合公安部门封锁疫点及疫区,做好强制扑杀工作;配合畜牧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处置工作。
2.3.15 市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2.3.16 市环保局:负责加大对粪污乱排乱堆放等污染环境行为打击力度。
2.3.17 市教科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餐厨剩余物(泔水)的管理处置工作,不得流入养殖环节。
2.3.18 邮政原平分公司:负责加强邮件、快件的检查。
2.3.19 市银监办:负责指导各保险公司更好发挥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的作用,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货支持力度。
2.3.20 市进出口公司:要严格禁止进口来自非洲猪瘟疫区的生猪及其产品。
3.1 监测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忻州市兽医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和监测等综合防控工作,并配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开展监测工作。
3.2 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出现古典猪瘟免疫失败,或不明原因大范围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中心报告。畜牧兽医中心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工作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4.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ⅱ级)疫情和较大(ⅲ级)疫情。上述所有级别的疫情预警都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
4.1.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 重大(ⅱ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 较大(ⅲ级)疫情
在出入境口岸和港口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原平市突发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本实施方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全面按农业农村部有关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措施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 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本市疫情由农业农村部确认后,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ⅱ级响应,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迅速落实各项应急防控措施。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并做好疫情的紧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 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经出入境口岸、港口在进口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疫情按程序确认发布后,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ⅲ级响应,迅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配合海关部门做好口岸、港口的检疫工作,配合餐厨剩余物监管及海关部门做好国际航班、铁路交通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及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市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消毒药应选择最有效的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直至解除封锁。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猪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猪群和接触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忻州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农业、畜牧兽医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7 后期评估
非洲猪瘟扑灭后,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非洲猪瘟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1 组织领导保障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政府各有关单位联防联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确保应急资源有效利用,装备保障及时到位。
6.3 财务保障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报请市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加强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的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建立非洲猪瘟防控专家组,负责非洲猪瘟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加强防疫宣传,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1 本实施方案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
7.2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