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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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条为了做好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合法婚姻的确立,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以下统称婚姻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当地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婚姻登记工作。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照婚姻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婚姻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如实地为婚姻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做好婚姻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
第五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较远、交通不便的大型工厂、矿区、国营农牧场、林场,经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可以代办婚姻登记。
第六条婚姻登记人员,应由经县级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或由民政助理员担任,婚姻登记人员因调动或其他原因变动,应事先同县级民政部门协商,由合格人员接替。
婚姻登记人员应掌握婚姻法律和政策,熟悉业务,严格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工作认真负责,主动热情,支持和保护正当的婚姻关系,向各种违反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要本着方便群众,有利于工作的精神安排,城镇每周不得少于两天,农村每周不得少于一天。时间应固定,在规定登记时间内随到随办。
第八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调解、审查材料等应按月装订成册,年终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管工作。
第九条《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重庆市和甘孜、阿坝、凉山民族自治州的《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由市、州人民政府印制。
上述婚姻证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并按省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十条男女双方志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委托他人代为填写的,本人应盖章或按指印。
申请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及双方有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并附单人二寸免冠照片各三张,离过婚的申请再结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第十一条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要求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作为特殊情况予以登记,但必须提供其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第十二条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单位,农村为村民委员会,城镇为城镇居民委员会;到外地结婚的,农村为乡人民政府,城镇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全民或集体单位的职工为该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记。
第十四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有关婚姻情况,应如实告诉,不得隐瞒。
第十五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六条婚前健康检查,目前在省和市、地、州机关所在地实行,其他地方暂不作为必要的条件。但婚姻登记机关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专项检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执行婚姻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不得向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索取规定以外的其它证明和费用。
第十七条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申请结婚登记,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人员应当向婚姻当事人宣传婚姻法规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政策。
应在离婚证件的明显处注明何时何地与何人登记再结婚盖章后退还本人保存。
不符合婚姻法规和本细则关于结婚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将不予登记的理由如实地记入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栏内。
第二十条男女双方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二十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第二十三条男女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凡办理了结婚登记未同居,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按照离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公开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自愿申请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婚”字样,原《离婚证》或《解除夫妻证明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应予收回存档。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同中国公民在我省境内申请结婚登记的,由市、州民政部门或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民政部门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申请结婚登记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同中国公民、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申请结婚登记时,均需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三十条港澳同胞男女双方原在省内办理过结婚登记,现要求原婚姻登记机关为其办理自愿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核查属实,可以办理。
第六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机关如发现包办买卖婚姻或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交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处理。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或受虐待,受害人或其委托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转司法机关处理。
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利用职权为不符合婚姻法规规定的婚姻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或威逼婚姻登记人员为其登记违反婚姻法规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婚姻登记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中,违反婚姻法规和本细则的,所在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本地区民族婚姻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规定,报省民政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执行中的问题由四川省民政厅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二月六日批准的《四川省婚姻登记办法试行细则》同时废止。
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二
开展工作情况及下步打算
2015年以来,开发区婚姻登记处健全管理机制、优化服务环境、深化品牌建设,实施依法登记,以提高服务质量为突破口、以创新服务体系为抓手,促进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圆满完成了当期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今年以来开展的工作
截至目前共完成结婚登记2058对,离婚登记621对,补领结婚证510对,补离婚证78对,开具婚姻状况证明4237份,统计办理收养弃婴15人。无有效投诉,登记合格率100%。
(一)继续推进婚姻登记标准化建设。在创建通过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后,婚姻登记处不断在服务规范管理上下功夫,制定了各项管理考核制度,完善了各项措施预案,丰富了婚姻文化宣传,在软件建设上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加强业务培训,做到依法登记。一是加强婚姻登记员教育培训,重点从思想道德、政策理论、业务技能和行为礼仪等方面着手,努力提高婚姻登记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每周定期组织一次业务学习,一次业务研讨交流,通过业务学习提高丰富专业知识,通过研讨交流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二是做好个人自学,建立学习答题本,统一印制定期检查。在提高专业技能的基础上,严格工作纪律,做到依法登记,确保登记合格率100%。
(三)拓宽服务领域,提供优质服务。为提高婚姻当事人婚姻家庭意识,增强婚姻家庭责任感,解决婚姻家庭中遇到的难题,设置了婚姻家庭辅导室和调解室,聘请了专业心理辅导师和律师,为当事人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将婚姻登记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设置了中式颁证大厅和西式颁证大厅,由新人自主选择,并推出颁证式婚礼服务。联合喜庆服务公司组织开展了五四青年联谊会活动,搭建起多层次的婚姻公共服务平台,更好地满足了群众需求。
(四)扎实做好收养登记工作。一是积极开展收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宣传活动,及时解答收养当事人的疑难问题;二是加强收养登记规范化建设,对全区弃婴收养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备案和上报,认真做好弃婴收养集中办理工作,统计审查15名弃婴收养材料,上报市局审批。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积极探索拓展婚姻公共服务。从适应公众需求的角度,建设温馨舒适的服务环境,通过微笑式服务提升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婚姻政策咨询、婚姻知识宣传、婚姻情感疏导等服务项目。大力推行婚礼式颁证仪式,在传统节日开展婚礼式颁证仪式,推进婚姻文化建设,引导婚俗改革,倡导节俭办婚礼的风尚。
(三)加强婚姻服务监督管理,避免出现投诉等问题的'发生。在优质服务的基础上按照上级政策的要求,做好收费服务的公示和监督,确保当事人自愿愉悦地接受服务。
(四)做好婚姻历史电子档案补录工作。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工作空闲之余,义务补录完成1990年以来的1万余份历史档案,为全国联网做好准备。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015年5月16日
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三
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是有效实施婚姻法的重要保障,为确保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婚姻登记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觉悟,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婚姻登记员必须经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三、婚姻登记员应穿着统一工作服装,佩戴工作证上岗,工作时做到文明用语,微笑服务。
四、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坚决杜绝搭车收费,索贿受贿现象。六、婚姻证书及法律文书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保证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证书要集中销毁并做好记录。
七、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以及其他相关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八、婚姻档案由专人管理,及时整理归档,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
九、宣传婚姻法规,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结婚当事人的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免费婚检宣传等工作。
十、及时录入婚姻登记数据,做好婚姻登记情况统计和上报工作。十一、由专人负责婚姻登记信息网络管理及相关数据维护。十二、以便民、利民、自愿、自主委托原则,适时开展婚姻服务,并按规定将婚姻登记与提供婚姻服务严格分开。
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四
婚姻是社会中的一个基本单位,而婚姻登记员作为婚姻登记的中介人,经常需要扮演调解员的角色。在这个职业中,我积累了很多调解心得和体会。通过与夫妻双方的交流和沟通,我深刻意识到家庭是一个微小社会的缩影,而婚姻问题常常与生活琐事和沟通不畅有关。因此,作为婚姻登记员,我深知调解的重要性,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五个主要调解心得。
首先,我发现尊重是一切调解的基石。作为调解员,我必须尊重夫妻双方的观点和意见。无论他们的意见是正确还是错误,我都应该以平等的态度去对待,尽量避免倾向任何一方。通过尊重他们的意见,我才能够建立信任和建立有效的沟通。只有当夫妻双方感到被尊重和被理解时,他们才有可能接受我的调解建议。
其次,我发现聆听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进行调解时,我会主动倾听双方的抱怨和意见。这不仅可以帮助他们宣泄情绪,还能让我更好地了解问题的本质。同时,聆听也需要表达自己的理解和共鸣,让夫妻双方感受到我的关心和关注。通过聆听双方的需求和期望,我可以更好地为他们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
第三,我发现沟通的重要性。夫妻双方之间的沟通问题往往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作为调解员,我需要帮助他们改善沟通技巧,解决交流中的问题。我会提供一些有效的沟通技巧,例如积极倾听、使用“我”语句来表达观点、及时解释误解等。通过加强夫妻双方的沟通能力,他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彼此的需求,减少争吵和冲突的发生。
第四,我发现问题解决需要实事求是。在进行调解时,我不能抱有偏见,只凭个人主观判断就做出决定。相反,我需要深入了解问题的背景和原因,并尽可能客观地分析和评估。如果有必要,我还会收集相关资料和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以便给夫妻双方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通过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态度,我可以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并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最后,我发现培养夫妻之间的理解和支持至关重要。夫妻之间的关系是需要经营和维护的。作为调解员,我会建议他们定期沟通和相互支持。我会提醒他们重温爱情和婚姻的初衷,找到共同的兴趣爱好,增进夫妻之间的情感联系。通过培养夫妻之间的理解和支持,他们可以共同度过婚姻中的困难时期,保持长久的幸福。
总之,作为婚姻登记员,我通过调解工作积累了很多心得和体会。尊重、聆听、沟通、实事求是和培养理解和支持是我在工作中应用的主要调解技巧。通过这些技巧,我帮助了许多夫妻双方重修旧好,增进了他们的婚姻幸福。婚姻是一段需要维系和经营的关系,而我作为婚姻登记员,希望能给予夫妻双方一些宝贵的建议和帮助,让他们的婚姻更加美满和幸福。
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五
婚姻是社会构建的基石,而婚姻登记员则是婚姻关系的见证者和调解者。在这个职业中,登记员需要以专业的态度面对各种复杂的婚姻问题,并努力为夫妻提供有效的调解。在我多年的从业经验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婚姻登记员的角色和责任。以下是我对婚姻登记员调解心得的一些体会。
首先,作为婚姻登记员,我们应该始终保持公正和中立。无论双方争执的问题是多么微小或多么重大,我们都应该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并坚守中立的原则。婚姻问题往往是非常复杂的,夫妻双方对问题的态度和立场也可能截然相反。作为调解人员,我们必须学会换位思考,客观理性地分析问题,尽量避免被情绪左右,为双方提供公平的解决方案。
其次,婚姻登记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倾听能力。在调解婚姻纠纷时,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尤为重要。我们需要倾听双方的意见和诉求,理解他们的观点和感受。通过倾听,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问题的根源,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同时,婚姻问题往往伴随着情感的纠纷,如果我们能够用心去聆听,并给予一定的安抚和鼓励,往往能够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增进感情,从而实现和谐的婚姻关系。
第三,婚姻登记员应该保护夫妻的隐私和尊严。在调解过程中,我们接触到很多个人隐私和敏感问题。作为专业人员,我们需要严守职业道德,保护夫妻的隐私,防止他们的私密信息泄露。婚姻登记员还应该保持严密的秘密,不泄露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只有通过保护夫妻的隐私和尊严,才能够让当事人产生信任和安全感,从而更好地进行婚姻调解。
第四,婚姻登记员需要持续学习和更新知识。婚姻问题是非常复杂多变的,社会和法律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对婚姻关系进行调整和补充。作为婚姻登记员,我们应该不断地学习和更新相关领域的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提升,才能够更好地适应婚姻问题的发展变化,为夫妻提供更有效的调解和解决方案。
最后,婚姻登记员需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婚姻是家庭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对于婚姻的稳定和和谐,我们都有着非常重要的责任。作为婚姻登记员,我们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积极承担起婚姻调解的责任。我们应该以诚信和热情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努力为他们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他们提供支持和帮助。
总结起来,作为婚姻登记员,我们需要保持公正和中立,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倾听能力,保护夫妻的隐私和尊严,持续学习和更新知识,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这些都是我们在婚姻调解工作中需要时刻牢记的重要原则和要求。通过不断地反思和总结经验,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为更多的夫妻提供有效的调解和帮助,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六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才会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结婚登记,可给婚姻当事人以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实行结婚登记,还可以给争取婚姻自由的当事人及时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正当的婚姻要求,及时拯救因无知或受骗或受威胁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涡的婚姻当事人。
(5)防止和惩治违法婚姻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发现违法的婚姻行为,对违法婚姻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违法婚姻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者施以相应的法律惩治措施。
(6)进行结婚登记,是实现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保障。
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发生,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纳妾,保障男女双方和后代的身体健康,防止早婚、近血亲结婚和患有禁止结婚疾病或暂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七
在婚姻登记工作中,作为调解员我常常面临着各式各样的夫妻纠纷。结婚是人生中一项举重若轻的重大决定,但是婚姻生活却常常充满了磨难与矛盾。作为一个婚姻登记员,我有幸见证了许多家庭通过调解而维护了美满的婚姻。在这个过程中,我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体会。
首先,在婚姻调解中,平等和公正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是平等的伴侣,他们应该被平等对待,并且应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调解员,我不应该偏袒一方,而是要努力保持中立,公正地对待双方。只有这样,夫妻双方才会对我产生信任,才能真正坦诚地将问题摆到桌面上讨论和解决。
其次,在婚姻调解中,倾听和沟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婚姻中的纠纷往往源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沟通不畅,包括言语上的交流不足和情感上的理解不够。作为调解员,我要用心倾听夫妻的诉求和意见,并且要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引导他们进行有效的沟通。通过倾听和沟通,夫妻双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方的需求和感受,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再次,在婚姻调解中,客观和理性是至关重要的态度。夫妻之间的矛盾常常是情绪化的,他们会因为一些小事情而产生非常大的争吵。作为调解员,我要保持客观和理性的态度,避免陷入情绪化的纷争中。只有当我保持冷静和客观的态度,我才能够从中看到问题的本质,才能够更好地帮助夫妻解决问题。
此外,在婚姻调解中,耐心和善意也是必不可少的品质。夫妻双方所面临的问题往往并不简单,它们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情感、家庭、经济等多个层面。作为调解员,我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善意去理解夫妻双方的困扰和难处。只有当我真正关心和关注夫妻的问题,才能够帮助他们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且达到双方共赢的目标。
最后,在婚姻调解中,需要坚持专业和保密。作为婚姻登记员,我们处理的是夫妻的隐私和家庭问题。我们需要保持严格的保密原则,不得将夫妻的个人消息外泄给他人。此外,我们还需要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为夫妻提供婚姻调解和婚姻辅导的服务。
在婚姻登记员的工作中,我从不同的夫妻身上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体会。我明白了平等和公正的重要性,学会了倾听和沟通的技巧,培养了客观和理性的态度,注重耐心和善意的交流,并且坚持专业和保密的原则。只有这样,我才能够更好地帮助夫妻解决问题,维护他们的婚姻,让他们过上幸福快乐的生活。
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八
答辩人:李xx,女,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现住佛山市禅城佛山大道11号xx花园xx座1103房。
答辩人因与原告王xx离婚诉讼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
首先,答辩人与原告于初相识,双方自由恋爱,互相爱慕,经深思熟虑后,双方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双方的婚姻无任何胁迫、欺诈之情形。
其次,答辩人与原告于月16日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时各自忙于工作,回到家中,夫妻双方互相尊重,相敬如宾,虽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在事后也能做到互相理解,家庭生活中并不存在无法解决的矛盾。
再次,答辩人与原告爱情的结晶女儿王x于8月10日出世,随着女儿的降生,答辩人与原告的家庭生活增加了无穷的乐趣,但同时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也增加了许多,但答辩人与原告均能进行必要的沟通予以解决,家庭生活并不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
最后,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双方经过共同的努力,先后购置了房产和汽车,家庭生活的质量也稳步提高,答辩人也非常珍视夫妻双方的感情和经过夫妻共同努力创造的幸福生活,对原告的工作尽妻子的责任,最大可能地予以支持;家庭生活中,答辩人也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创造家庭温馨的氛围,让原告工作之余享受到家庭的天伦之乐。
二、本案中不存在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答辩人认为:在答辩人与原告的夫妻、家庭生活中,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任何情形,原告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答辩人愿意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与原告处理好家庭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答辩人也希望自己和原告一起共同珍惜双方的感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家庭的和谐幸福,答辩人愿意积极主动地与原告沟通解决生活所遇到的问题与矛盾,愿与原告共同面对生活的艰辛,愿意与原告一起分担生活的快乐和幸福。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九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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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十
答辩人:xxx,女,重庆市石柱县人,1967年1月8日出生,住石柱县xxx镇xxxx路70号附6号6-1。
被答辩人:张小二,男,重庆市丰都县人,1967年3月8日出生,住址同答辩人。
答辩人因张小二诉xxx县民政局为张小二与答辩人违法办理婚姻登记,要求确认无效并依法撤销一案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对其诉讼请求的答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张小二依法确认结婚登记许可程序违法、无效并依法撤销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张小二承担。
二、对其事实和理由部份的答辩:
1、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张小二诉xxx民政局依法确认结婚登记许可程序违法、无效并依法撤销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张小二的起诉。
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这里指的五年,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五年,而不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开始计算的五年。
本案被诉婚姻登记行为发生在1994年3月29日,而张小二起诉的时间为10月14日,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已过了,已超过法定5年起诉期限。
2、被答辩人诉称本案的被告x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徇私枉法、弄虚作假单方为答辩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完全是无中声有,歪曲其案件事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不仅有被答辩人本人亲自向xxx县民政局提供的被答辩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而且共同到了本案被告的所在地共同办理了结婚登记。
当初被答辩人为了达到早日与答辩人结婚的目的,虚假陈述了其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这一事实,当时在场的不仅有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在婚姻登记现场,而且被答辩人在怕办理不了结婚登记,还特意请到了时任村委会书记即被答辩人的姑父随同本案被答辩人在登记现场。
被答辩人诉其xxx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的材料系被答辩人张小二本人提供,而非本案被告xxx县民政局提供的,其被答辩人就是是为了达到早日与答辩人结婚的目的。
你被答辩人不提供自己所在的村委会婚姻状况证明,不可能xxx县民政局无凭无据给你被答辩人自作主张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证书上并且还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结婚登记照片,二个一起照了结婚登记照,没有你被答辩人一起去,不可能答辩人一人可以去照的。
结婚登记办理后,并当年的春节后还分别在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家按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
在答辩人诉被答辩人离婚的庭审笔录中被答辩人已向贵院作了陈述,这些均能够证实到被答辩人是知道和应当知道其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结婚这一法定事实是无可争辩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诉xx县民政局及答辩人违法办理婚姻登记,要求确认无效并依法撤销一案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被答辩人张小二的行政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十一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制定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结婚登记。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离婚登记。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十二
永创公司的技术员郝xx,截止到现在已经入职七年多了,算得上是智达集团的一位老员工了,在这期间他见证了公司的快速成长,同时自身也紧随企业发展的脚步,增加自身的知识、技术,用先进的知识技术更好地服务公司。
工作方面,近两年主要参与的项目有邯郸滏阳河通航景观亮化工程,邯郸开发区项目1、2、3标段,邯武桥亮化工程,南立交桥,东立交桥,北湖桥,艺术中心广场亮化工程,1、5、8标楼体亮化等项目工程。现主要负责邯郸滏阳河通航景观亮化工程,邯郸开发区项目维修,主要工作内容涉及到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的工作沟通,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和传达;与业主的沟通业务联系;设备调试、维修,灯具的固定拆除、更换、维修,线缆的敷设;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教育,保证人员的安全。邯郸滏阳河通航景观亮化工程,需要维修人员不定时维护,在滏阳河通航期间还经常需要晚上加班巡视灯具,以确保景观正常亮化。节假日时也是其忙碌的时刻,为确保景观的正常亮化,他和同事们必须保证景观的正常亮化,达到业主的满意。
荣誉方面,连续两年荣获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这是公司对其工作的肯定和支持。郝xx表示,今后会更加努力,跟随公司的发展,努力学习技术知识,提高工作效率,更快、更好地完成公司交予的任务。
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十三
婚姻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是成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在中国,符合结婚条件的,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中国《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时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说明: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才会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结婚登记,可给婚姻当事人以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实行结婚登记,还可以给争取婚姻自由的当事人及时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正当的婚姻要求,及时拯救因无知或受骗或受威胁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涡的婚姻当事人。
(5)防止和惩治违法婚姻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发现违法的婚姻行为,对违法婚姻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违法婚姻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者施以相应的法律惩治措施。
(6)进行结婚登记,是实现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保障。
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发生,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纳妾,保障男女双方和后代的身体健康,防止早婚、近血亲结婚和患有禁止结婚疾病或暂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十四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安全保卫方针,模范执行库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二、保持好传达室及门卫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时间不准脱岗、喝酒、睡觉及从事其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做好外来联系工作人员的登记、验证等接待工作,做到严肃认真、热情接待、用语规范、文明礼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库区。
四、做好外来车辆的登记工作,进入库区的车辆,检查并戴好车辆防火安全帽。出库时认真查验出门证等手续,无误后方可放行,否则不得出库,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五、必须按规定时间对库区范围内进行巡逻检查,做好防火、放到工作,对安全防范的要害部位,要增加巡视次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六、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做好交接班。
七、认真负责监督好员工上下班签字考勤工作,杜绝代签现象;上班期间员工出库必须有所在本科科长的批条,否则不予通行。
八、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和完善粮库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并认真实施。
二、开展法制和四防(防盗、防火、防治安事故、防灾害事故)教育,坚持“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针。
三、加强门卫及值班人员管理,督促其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安全。
四、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制定粮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定期保养维修,确保其状良好,保证在扑救中不发生故障。
五、定期对库区进行检查,尤其是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消除不安全因素。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十五
xxx,现任运维部维护员,他用心主动、认真完成了工作中的各项任务,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工作和生活中都起到了带头模范作用。主要工作事迹如下:
一、在维护、处理故障方面:
不怕吃苦,经受了多种考验。晚上测试、割接、微改光等,第二天正常工作,从未耽误正常工作。带领大家与大家的共同努力,20xx年上半年使网络维护一向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基站小区退服时长及单站退服时长完成预定目标。
二、固定资产方面:
网络资产占到总资产的90%以上,固定资产的盘点核对他此刻的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但他没有畏惧没有向困难低头,利用各种机会去基站核对,粘贴,修改,终端利用gprs上网,修改核对量为1200余条固定资产,近100条租赁资产,400余条拆分资产,还有160多条临时资产,周六周日没有休息过,每一天下午下班后还要加班,最终一季度的检查当中取得了100%正确率,得到了排行第一的好成绩。
三、代维管理方面:
代维人员进入本单位,每一天还要指导和带领他们巡视基站,故障处理的要领,他亲自去传授指导经验,使得代维工作也渐渐进入正轨。
四、在处理投诉方面:
1-6月份共处理用户网络投诉共85件,根据我们的实地状况对客户进行了实地路测并且做了详细的解释,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使得用户对我们的网络服务十分满意。进一步完善县区知识库,将一些有可能投诉的问题或有可能产生重复投诉的状况综合整理,做好回复口径,减少了客户投诉的产生,并提高客户满意度并保证了kpi指标。
五、参与建站方面:
半年来直接参与工程建设5个(全部开通),直放站6个(全部投入使用),搬迁站1个,室内分布3个(一个正在建设当中),协助调节乡镇营业厅传输接入工作,最终都得到了圆满的成功。
六、营业设备维护方面:
营业设备在他的维护下定期杀毒,定期检查,在雷电较多的时候及时提醒自办厅与合作厅注意事项,使得设备正常运转保证了各乡镇的正常营业。
七、在思想政治方面:
20xx年到此刻踏踏实实工作,思想与党持续一致,工作和生活都起到了先进模范带头作用,并获得优秀员工和模范党员称号。
八、在班组建设方面:
日常生活中,用心参与公司的各种活动,虚心的向大家学习,配合各部门工作,那里需要那里去得精神,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的各项要求,注意自我的形象,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给大家起到了模范作用。
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十六
xx年婚姻登记员个人工作总结怎么写,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本人团结带领婚姻登记处全体人员,坚持“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创先争优,以优质文明服务为目标,以人为本,规范服务,婚姻登记的各项工作开展顺利。xx年所做主要工作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服务质量。为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素质,加强对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安排婚姻登记员参加省厅、市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在实际工作中组织登记员通过案例分析、互相探讨等形式开展学习,让婚姻登记员熟悉婚姻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做到将各种法律法规融会贯通,很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了登记员依法办证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截止xx年11月,全县已办理结婚登记13300多对,离婚登记1100多对,补发结婚证900多对。
二、完善制度,加大执行力度。为更好依法行政、为民服务,我和科室同志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修订了岗位责任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证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学习制度、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督促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创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工作持续良性发展。
三、加强公开,坚持依法行政。根据规范化婚姻登记单位建设的要求,我和科室同志共同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内容,对工作人员的照片、工作守则、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开,要求婚登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
四、加大宣传,提高婚检率。充分利用印制的婚前检查手册和婚前检查宣传片广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有针对性地对前来办理结婚证的青年男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婚前检查的认识。因宣传到位,措施得力,我县今年的婚检率明显提高,截至目前全县共参加婚检6000多对。
五、规范档案,确保资料安全。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在我的建议下,局对婚姻档案室重新进行了布置,增添和购买了档案柜30个、档案盒3500个、档案装订机2个、档案装订专用缝纫机1台,及时对档案重新进行了归类整理,共整理档案5万多卷,并安排专人管理和维护,实现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双套制”保管,规范了档案的管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方便婚姻当事人及时查阅。
六、制定预案,积极应对高峰。为切实做好10月10日的婚姻登记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因结婚登记高峰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在我们提前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局采取组织、场地、人力、设备、应急、检查六项保障措施,做好10月10日婚姻登记的工作。由于预案在先,准备充分,管理得当,婚登处平安、顺利、高效地完成了xx年10月10日的登记任务。当天共登记结婚195对。
年轻人喜欢挑选特别的日子进行结婚登记。20xx年11月11日是一个年轻人“脱光”的热门日子。在这天来临的前一周,我们已陆续接到预约电话,到11月10日下午已预约了170多对新人了。
为了迎接这一天,我中心已组织了准备工作,在这之前王主任已开了两次工作布置分配会议,各位工作人员按工作要求准备工作,特别借用场地,将电脑、阅读器、打印机还有各种设备的设施及维护工作准备到位,确保11月11日正常运转。11月10日邀请广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布置场地,将候登区、审核填表区布置在大帐篷内,增设温馨气氛,让新人感受心情愉悦,对自己的未来充满希望。为了达到这种气氛效果,我中心的工作人员全体总动员,加班工作到晚上8点多。留守工作人员等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已经是晚上12点了。
11月11日早上,全体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精神焕发,提前7:30上班,迎接登记新人。8点,一对对新人按排序号进行登记。我接待的第二对新人听他们讲述是早上5点多已在接待区排队了。当他们完成整个登记流程用了30分钟左右。当天我中心分区明确,新人能有序地进行各项程序。从初审受理填表审查登记宣誓发证,每个流程的工作人员都认真热情对待。因当天很多没有预约的新人不断来登记,我们预先采取错开用餐时间,取消午休,加班办理登记。对于路途遥远来办理登记的两对中年当事人,我们挑选了午餐人少时段单独帮他们办理,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感谢。到傍晚预约没来登记的新人工作人员逐一打电话询问,尽量做到每对新人当天都能办理登记。因统筹工作安排合理,当天的流程有序、庄严、温馨。经当天统计,结婚人数278对,离婚2对,办理《无婚姻登记证明》两份。对于当天的不足,我感到是否在特殊日子预约方面,我们能提早34周登记下来,以备统筹工作安排。
虽然11月11日一天工作下来比较辛苦,看到新人们满意的离开,我们感到非常的满足。经过多次特殊日子登记的筹备和实施,我们更有了应对特殊日子扎堆登记的经验和信心。相信我中心以后做得会更好。
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十七
一年时间很快的过去了,这一年里,在中心领导和局领导的双重领导下,以及各位同事的关心帮助下,我比较圆满地完成了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在思想觉悟等方面也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今年工作重点做了国庆期间的婚登工作和新软件的使用,本年度的总结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尽心尽责,扎实有效的做好各项工作。
二、努力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在这一年中,我坚持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加强理论学习,使我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
三、
加强婚姻登记工作队伍建设。我们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强化专业法的学习培训,熟练掌握婚姻登记管理的程序和方法,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与婚姻管理相关的学科,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实行3人审查制度,互相监督制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核对相关证件,依法进行办理。
四、提高服务意识。作为婚姻登记处,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把人民群众的优患冷暖记在心头,扎实做好每一件工作,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在服务上下功夫,树立岗位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行为得体,服从中心统一安排,树立窗口形象,做到廉洁高效办实事,既于群众拉近感情,缩短了距离,又使自己摆正了位置,坚定了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使广大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去。
五、严格分开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项目。大力推行结婚颁证仪式。颁证仪式是新时期婚姻登记工作的新要求,是执政为民的新举措。我们在无偿为当事人举行颁发结婚证书仪式的同时,积极通过市场主体提供结婚仪式拍照、摄象等各种便民利民的有偿服务,但是,不得以婚姻服务中心等名义在婚姻登记机关或在办理婚姻登记程序中开展各项非自愿收费项目,杜绝搭车收费现象。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做到了三分开:场地分开、人员分开、票据分开,真正做到当事人自愿选择、规范服务。
3月份,婚姻登记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共享,有效避免异地重复登记、重婚等现象。为了弥补婚姻登记这一漏洞,浙江省民政厅开发了婚姻登记系统软件,建立以省厅为中心的婚姻登记信息网络平台,制定了《婚姻登记系统数据规范和标准》,全面实现婚姻登记信息网络共享。
千年等一回,xx年8月8日,三个8,加上奥运,在中国人看来,无比吉祥,因此许多新人选择了这样一个吉利巧合而富有意义的日子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处统计,截至当天下午17:30,我区共有212对新人登记结婚。由于预案在先,准备充分,管理得当,婚登处在平安、顺利、高效地完成了xx年8月8日的登记任务。
通过一年来的学习和工作,虽然取得一点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婚姻登记处规范化建设创造条件。深刻领会《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精神,我们在服务态度上,无论是对于结婚的还是离婚的,对于年轻的还是年长的,我们都是笑脸相迎,热情服务。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我们都会耐心解释,并为其办证提供正确的政策指导。
二、严格廉洁自律。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了婚姻登记工作的制度和规定,狠抓婚姻登记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质量,有力地促进了城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本人始终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用科学的理论指导自己的工作。
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十八
《婚姻登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8月8日发布,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6章22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结婚登记。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离婚登记。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婚姻登记员心得体会篇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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