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会长申请书(实用16篇)
总结有助于加深对学习和工作的理解。总结应该突出重点,将观点和结论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呈现出来。希望大家能通过阅读范文,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和表达能力。
名誉会长申请书篇一
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今天很高兴能与大家一起参加部长助理的竞选,也把我推销给大家。今天我要参选的是纪检部的部长助理,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与大家一同工作,一同进步,也在这样一个平台上更好的锻炼自己。
加入到学生会纪检部也已经有一年的时间,在这过的工作生活中让我也认识了很多,学习了很多,但也难免遇到挫折,但自我反省过后,也让我更加清楚自己的不足,在工作中还需要更加的注重细节,不得不说曾经的坎坷也成为日后我宝贵的经验。
其实纪检部是个很锻炼人韧性的地方,在这里并不像其他部门能够亲身体验丰富的活动,很多时候我们是以一种旁观者的角度审视整个事件,作为幕后者也正是这种不同的视角更让我学会了观察整个活动的流程安排,活动当中应当尽量避免的问题以及遇到突发事件的处理与变通。以及如何策划一场活动,最开始写策划书的时候不怎么尽如人意,但经过一次次的修改,也获得了一些成效,这也为之后班级的大展演活动的策划提供了很多的帮助。
纪检部虽然在学生会中不居主导地位,但却具有其特性,我们负责观众的安排,会场的维护以及信息的更新,这样更需要胆大心细,敢于做工作,并且通知活动时,作为信息的传递中介,我们更需要耐心,细心,无论事情变得有多复杂,也要细心的处理这也让我变得更加的坚忍。
面对这次的改组,我相信新事物的更替总是具有其进步性,正如这次合并一样,我们追求的更是一种小而精,合并过后势必要面临更大的挑战,作为纪检部的一员,我们要做的也不仅仅是通知,这更是一种责任,假如我能够当选部长助理,我要进一步完善自己,而且在最后的这段时间,更多的是处理一些小事,但我会以足够的工作热情,积极地心态面对每一件事,虚心的向大家学习,在尊重他人意见的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
假如我能够当选部长助理,我会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更好地为大家服务,做到信息传递的`准确及时,态度端正谦虚,在工作中不断的改进的工作方法,并协调部门的其他成员共同做好工作。我希望日后,纪检部能够真正的多参与一些有活力的活动,不只旁观,而是真正的参与到活动的策划举行,我相信如果大家能够给我机会,支持我,我可以胜任这项工作。即使不能获选,也只能说明我还不足以获得大家的信任,胜任这项工作,我会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更加努力的完善自己,积极配合工作,如若当选,我会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能力,实现今天的承诺。在此也希望各位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够对我进行监督帮助。
在纪检部的成员之中,也许我不是最优秀的,但我会以对这份工作的热情,用事实来获取大家的认可!也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纪检部能够获得更好地发展!
此致
敬礼!
xx。
20xx年xx月xx日。
名誉会长申请书篇二
尊敬的院团委领导:
您好!
我是11级铜陵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系
现在向您申请大学生足球协会会长,现在我将本阶段的筹备情况和宗旨意义向您汇报如下:
综观学校,社团事业蓬勃发展,校园文化不断丰富,学生热情不断高涨。但是我们不可忽视一个问题,如何培养大学生的足球热情,锻炼学生的体魄,鉴于此,我们足球协会,将肩负重要使命,而我们也将会不辱使命并承诺本协会将瞄准一流训练水平,营造良好的足球氛围,激发同学们对体育运动的热情,提高同学们的体育训练能力,为推进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做出贡献。
在我进入这个社团的过程中,有很多的支持者,而且我从技术和组织两个方面已经有了初步的领导核心,并且我已经有一年的实践经验,种种策划和活动安排已经初见雏形,一个积极向上的社团纲领也已经形成。在“瞄准一流训练水平,营造良好的足球氛围,激发同学们对体育运动的热情,提高同学们的训练能力”的这个宗旨下,一个为同学喜闻乐见的学生社团正在蓄势待发。
我们的社团在服务同学,配合学校的体育教育工作中,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中,为了让同学拥有更开阔的视野,为了配合学校全面人才的培养,我协会开设了《五人制足球赛》、《足球联赛》等活动。通过社团的各项活动,相信我社定能达到“瞄准一流训练水平,营造良好的足球氛围,激发同学们对体育运动的热情,提高同学们的训练能力”的宗旨。特此申请成为大学生足球协会协会会张。望团委老师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名誉会长申请书篇三
尊敬的领导:
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职场,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这三个月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
自入公司,至此已三个月有余。初,常惶惶不安盖因初入社会,压力较大。但正惟此,一来有足够空间激发自身潜力,二来上下和睦,了无成见经领导倾力扶持,现已对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今基于以下几条原因,申请转正,望领导批准:
1、经过三个多月的自身努力和各位同事领导的帮助,现对工作有较强的处理能力。希望能早日得到大家的认同。
2、目前本人各方面能力尚需提升之处还很多,为发展自身能力,也为了更好提高工作能力,需制定个人发展的近期及长远目标,而在工作位置不安定的前提下,此事无从着手。
申请人:
20xx 年 x 月 x 日
名誉会长申请书篇四
尊敬的。
领导。
老师们:
大家上午好!
我是xx,来自土建学院土木xx,xx岁,四川xx人。
对于支教活动我的的志愿是十分坚定的,我认为这是我人生必须去经历去实践的一件事情。这份执着,来源于四个方面:
第三,我更能深切地体会到他们对于知识的渴望,在绵阳平武,就在我们身边,有这么一群孩子,为了学习,每天要爬好几个山头,吃的永远都是面条加酸菜,他们一个月的生活费可能会比我们西科大的学生一天的都还少,5块,xx块,也许他们在学习的同时还得承担家里的劳务,也许他们还不得不承受父母外出打工自己留守山里的孤独。看到这么一群孩子,我突然觉得自己所谓的困难在他们面前是那么的无病呻吟!我尊敬他们,我发誓一定要为这些可爱的人们做些什么。
第四,这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我的家人支持我。
正是由于家人的支持与鼓励,此刻,我十分的坚定地站在这里,我坚信我会成为一名合格的支教志愿者。
请您们给我机会,我想要把我的感动变成行动,去默默地爱着守护着那群(孩子)我爱的人,我想用我的笔,用我的画,用我的歌声,用我的微笑,用我的一切的一切去走近他们,把温暖与鼓励传递给他们。
请您们选择我!
xx。
20xx年xx月xx日。
名誉会长申请书篇五
尊敬的院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审阅中文系书画协会关于“晋升院级协会”的申请书!
我们中文系书画协会成立于20xx年,至今已有近15年的历史。在这15年不断地探索与创新的历程中,这个原本只有十几人的书画协会,现在已经逐步发展壮大起来了,我系会员已经达到31人。
与此同时,随着书画协会的活动越办越精彩,吸引了不少外系同学的加盟,现美术系4人,政史系2人,教科院2人,财经系1人,化学系17人。这样,中文系的书画协会已在全院范围内拥有了自己的会员,累计达57人之多。书画协会的宗旨是“挥毫泼墨,于点画间妙趣横生;奇芳异草,尽展书画学子的风采”,正是这一办会宗旨将来自全院的书画爱好者们凝聚到了一起。
“书画协会”隶属于中文系社团部,本会的组织机构完备。设有会长和副会长,并实行会长负责制;下设国画部、软笔部、硬笔部、粉笔部和宣传部五大部门。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推动了我们中文系的“书画文明”建设,也联系了我系与兄弟系的互动共赢。
近几年,书画协会成功举办了“墨海扬帆”书画大赛(20xx年)“墨香画影”书画大赛(20xx年)和“吾爱吾校”书画大赛(20xx年)等一系列的书画大赛。同学们在参加各项活动的同时,不仅体会到了书画的乐趣,更增加了相关方面的书画知识,真的是活动与知识的双丰收!此外,书画协会还举办了与书画知识有关的一系列讲座与培训。
比如在“冰雪轩”画室进行了绘画现场观摩与相关知识讲解(20xx年),“冰雪人生路”系列讲座(20xx年)和20xx年“中文系社团活动节”期间,宣传部张宇同学为书画协会做了题为“提高三笔字书写能力”的培训活动。(相关活动的照片另附有《书画协会风采展》)。
随着会员队伍的不断壮大,“书画精神”的广泛传播,我们书画协会的影响力与传播力也已经从中文系扩展到全院各个系。因此,在这里我们特此申请能够由系级协会晋升为院级协会,以便能够更好地促进全院书画爱好者的沟通与交流,丰富大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提升大学生的整体人文素养与文化修为!
特此申请,恳望批复!
此致
敬礼
名誉会长申请书篇六
亲爱的同学们:
我是来自外国语学部xx,现任外联部干事,我竞选的是英语俱乐部副会长一职。
英语俱乐部是由英语爱好者组成的一支为提高英语水平的强有力的团队,能提升俱乐部会员英语水平,发扬俱乐部实质精神,起很大的作用,在同学中间也有不小的反响。
本人对副会长工作的兴趣爱好浓厚,相信成为副会长后更能发挥自已的特长,在本人的领导下,协同会长做好学院对内对外工作,第一时间了解上级指示,掌握社团动态、学院工作、校内活动内容及具体安排并通过社团合作、联系领导等方式服务于广大会员。
水本无波,相荡而起涟猗,石本无华,相撞而起火花。融入到英语俱乐部这个团体中,除了能以自身所长为同学们服务,还能够在工作实践中吸取、借鉴和学习他人长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
英语俱乐部作为院内最重要的社团之一,是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窗口,本着服务学院和同学的宗旨,在老师与同学之间、同学与英语之间,起着一种桥梁纽带的作用。
假如我能当上副会长,我将遵守有关社团的章程,履行社团干部的相关义务,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并将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和完善自身的素质,时时要求自己"待人正直、公正办事";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如果我不能当上,我也决不气馁,一定好好努力,争取有更好的表现!
xxx。
20xx年x月x日。
名誉会长申请书篇七
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xx人民法院穗黄法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因上诉人通过微博对被上诉人生产的“深层洁净护理(亮白增艳)洗衣液”(以下称“亮白增艳洗衣液”)进行评论而引起。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针对亮白增艳洗衣液的评论失实,侵犯了其名誉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侵权成立,依据为被上诉人生产的亮白增艳洗衣液符合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属合格产品,而上诉人的言论失实,给被上诉人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上诉人的行为违法且有过错。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偏离案件审查重点和焦点,将重点放在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审查上,认定上诉人言论失实的依据错误。
名誉会长申请书篇八
11月的一天晚上,俞某在网友聚会上认识了网名“红颜静”的女孩张某。3月至5月,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公开讨论版(bbs)上连续发出大量帖子,称“红颜静”是个“水性杨花的网络三陪女”,“我和‘红颜静’有一腿”,“红颜静”与他网恋并怀上了他的孩子,帖子多次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词,有一些文字不堪入目。张某数度回帖警告俞某停止侮辱他人行为未果,遂将俞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俞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这就是所谓的中国“网络名誉侵权第一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已被大量证据证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网名为“大跃进”的俞某侵权事实成立,向网名为“红颜静”的原告张某在西祠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期。)。
二、思考讨论题。
(一)俞某要不要对自己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上的言行负法律责任?
(二)俞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何种权利?
(三)俞某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
网络空间,是指包括bbs/论坛、贴吧、公告栏、群组讨论、在线聊天、交友、个人空间、无线增值服务等形式在内的网上交流空间。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生活的网络化、信息化。
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是网络空间背后的人们的行为,却是客观实在的。虚拟社会是现实世界的真实反映。作为人类科技高度发达的产物的网络空间,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像现实社会生活需要安全和秩序一样,网络空间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网络空间并不是无法无天、可以为所欲为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空间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网络空间上的行为一样要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网络空间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人格权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获得社会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
俞某和张某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张某的“红颜静”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红颜静”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网友间,虽然继续以网名在网上进行交流,但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了现实性和针对性。
俞某通过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大跃进”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红颜静”即张某的言论,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红颜静”即张某的人格,在在主观上具有对张某的名誉进行贬损的恶意,客观地实施了侵权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降低了他人对张某的社会评价,构成了侵犯张某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被告俞某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名誉权后,张某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判令被告俞某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受案法院根据俞某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酌情确定。
四、教学建议。
1.本案例的教学目的和用途。
本案例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和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规范分析、判断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训练大学生的法律思维。
本案例适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08年版)的第五章第三节“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或者第八章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中使用,在讲到全国人大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或者民事权利制度时,可以使用本案例进行案例教学。
2.本案例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案例的关键是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对俞某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然后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处理。
名誉会长申请书篇九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157号)要求,西安市xx区村无形改造工作已完成。按《关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185号),经x年x月x日公司全体股东大会研究决定,现申请办理将原西安市区村民委员会在区的x宗,共亩集体所有土地(其中亩为建设用地,亩为农用地,亩为未利用地)依法确定为国家所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同意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申请。
名誉会长申请书篇十
【案例简介】导演谢晋因心源性猝死后,宋祖德向其博客上传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某某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刘信达在其博客上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两人还向媒体表示文章确有其据。随后谢晋遗孀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
【法院判决】法院一审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判决宋祖德、刘信达承担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近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本案是一起利用博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在公开博客这样的自媒体中表达,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表达一样,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博客开设者应当对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从范冰冰被侵权案看“含沙射影”侵权者的责任。
【案例简介】,香港《苹果日报》刊登一篇未经证实的关于内地影星章子怡的负面报道。毕成功随后转发并发表评论,表示前述负面报道是“missf”组织实施的。其后,易赛德公司主办的黔讯网刊登《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一文。文章及微博被广泛转发、,网络上出现大量对范冰冰的侮辱、攻击性言论及评价。范冰冰起诉,请求易赛德公司和毕成功停止侵权、删除微博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裁决】法院认为,毁损性陈述有可能隐含在表面陈述中(即影射),并不要求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从毕成功该微博下的评论、《内幕》一文以及后续大量网友的评论和相关报道来看,多数人认为“missf”所指即是范冰冰。《内幕》一文系由易赛德公司主动编辑、发布,事前未经审查、核实,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理应由易赛德公司自行承担。判决毕成功和易赛德公司应分别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和2万元。
【法官点评】姚辉: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的案件中,侵权信息往往具有“含沙射影”“指桑骂槐”的特征,并不明确指明被侵权人,尤其是在针对公众人物的情况下,要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断。
从闫某与新浪、百度侵权案看如何揪出匿名侵权人。
【案例简介】某新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原告闫某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和百度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则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原告起诉要求两公司提供博主的个人信息。
【法院裁决】法院认为,新浪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百度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新浪未能证明接到原告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百度则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涉案博客内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主张权利。
【法官点评】姚辉:网络侵权案件的一大特点就是网络的匿名性,如何确定侵权人的个人身份,常常成为阻碍原告维护自身权利的障碍。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又负有法定的对网络用户的保密义务,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对原告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要求进行审查后并作出判断,能够较好地实现两者的平衡。
从徐杰敖名誉受侵案看专业媒体的转载责任。
【案例简介】,华商晨报发表“持伪证、民告官、骗局被揭穿”一文;同日,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转载了上述文章,并长达八年之久。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华商晨报社侵犯了徐杰敖的名誉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6月9日华商晨报社在当日报刊尾版夹缝中刊登了对徐杰敖的致歉声明,但是字数、篇幅确实过小不是很显著。徐杰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时更正为由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新浪公司在其网站上转载华商晨报的侵权文章并无不妥,但在法院于年底认定华商晨报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且其在报纸刊载致歉声明后,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删除该信息。因华商晨报的致歉声明篇幅过小且位置不显著,因此新浪公司虽不具有主观恶意但却具有过失,应当承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定新浪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点评】姚辉:自媒体的发展及成熟是互联网时代的一大特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专业媒体与自媒体之间就应当同等对待。本案的判决说明,在认定互联网时代最普遍的转载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区分专业媒体和非专业媒体,专业媒体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自媒体。所以,转载他人信息未更正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名誉会长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请求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人。
事实与理由198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x年3月5日。
名誉会长申请书篇十二
答辩人:吴x星,男,汉族,197xx年05月01日,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晨光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5058319xx050xxxxx。
答辩人就原告刘x诉答辩人侵害名誉权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的解答: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原告所诉称的答辩人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理由如下:
1、答辩人尚未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原告涉嫌的违法行为。
原告诉称“被告于20xx年7月6日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寄出《举报》”没有事实根据。
客观事实是,答辩人根本没有向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寄出《举报》。
2、答辩人没有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原告,造成原告名誉损害。
3、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所称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与答辩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答辩人于20xx年7月6日实名向刘x本人及杨xx寄发《举报》,目的是为了请杨xx协调刘x与答辩人通过协商和解解决双方之间的涉案项目工程合作纠纷,且在举报中所描述的事实清楚没有任何不实的捏造之词,更没有任何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和过失,不存在主观过错。
相反,答辩人的这一行为有利于涉案工程发包方监督工程质量,及时发现查处不法行为,原告诉状所称“发包方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找我谈话,对我进行训诫,让我必须保证工程质量。
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也派出人员对工程款项进行审计,并对我进行了经济处罚。
”就是对答辩人举报事实属实的自认。
至于原告所称的其他负面影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是否存在?答辩人认为,即使存在原告所称的其他负面影响,也是其咎由自取,根本不能作为状告答辩人侵权的依据。
二、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情中涉及的工程,并非原告诉称的承包与分包合同关系。
事实是,原告挂靠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xx国际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因原告缺乏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能力及作业团队,故经朋友介绍与答辩人合作共同承包该工程施工。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一组证据)。
2、项目经理并非原告,而是答辩人高管人员黄x福。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二组证据)。
3、答辩人与原告是合作投资关系,答辩人在项目部负责工作时间并非原告诉称的“仅三个多月”,而是自20xx.7—20xx.12共计6个余月。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三组证据)。
4、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该公司因无实际经营场地未实际经营,于20xx年6月依法注销。”
事实上,依照公司法规定,没有经营场地是无法注册设立公司的,另据答辩人于201x年2月13日向登记主管机关五大连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登记机关出具的《电脑咨询单》显示:
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设立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状态标志为“营业”,并非原告诉称的“于20xx年6月依法注销。”
事实上,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有从事经营活动。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四组证据)。
5、原告诉称“因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被告未取得利益即对我怀恨在心采取诬告陷害的方法毁坏我的名誉。”。
严重背离客观事实。
事情的真相,恰恰与原告所说的相反,在五大连池xx国际酒店装修工程前期基础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后,原告眼看后续丰厚的回报竟然起私心,挑拨答辩人带去的高管人员时任项目经理的黄x福,意图收买其跟原告合作排挤答辩人,目的是为了达到独自占有涉案项目工程的投资回报。
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后答辩人为了解决纠纷,曾委托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进行沟通交涉,原告收到律师函后也曾多次表示协商处理纠纷,但后又几次变卦。
在此情形下,为了促成尽快解决纠纷减少损失,答辩人被迫采取自爆建筑业潜规则向刘x和杨xx两人发出《举报》进行最后交涉的自力救济措施,收到举报后原告也主动来电要求协商处理纠纷,称合作工程没有完工结算,要答辩人不要向政府机关举报,同意先预付10万元让答辩人去xx拿钱,因答辩人估计合作项目工程的盈利至少在数百万元以上,故没有接受原告的处理方案。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五组证据)。
三、答辩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1、答辩人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与过失。
2、答辩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答辩人与原告合作承包五大连池xx国际酒店装修工程,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答辩人付出了大量心血与财力,却被不讲诚信的原告蛮横排挤,遭受重大损失。
答辩人为了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将合作期间掌握了解(答辩人时任项目总经理并监管财务)的原告涉嫌违法行为写成举报,直接寄发给原告和杨xx本人,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原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促成原告与被告双方和解处理合股纠纷,并没有恶意。
名誉会长申请书篇十三
答辩人:吴x星,男,汉族,197xx年05月01日,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晨光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5058319xx050xxxxx。
答辩人就原告刘x诉答辩人侵害名誉权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的解答: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原告所诉称的答辩人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理由如下:
1、答辩人尚未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原告涉嫌的违法行为。
原告诉称“被告于20xx年7月6日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寄出《举报信》”没有事实根据。
客观事实是,答辩人根本没有向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寄出《举报信》。
2、答辩人没有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原告,造成原告名誉损害。
3、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所称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与答辩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答辩人于20xx年7月6日实名向刘x本人及杨xx寄发《举报信》,目的是为了请杨xx协调刘x与答辩人通过协商和解解决双方之间的涉案项目工程合作纠纷,且在举报信中所描述的事实清楚没有任何不实的捏造之词,更没有任何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和过失,不存在主观过错。
相反,答辩人的这一行为有利于涉案工程发包方监督工程质量,及时发现查处不法行为,原告诉状所称“发包方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找我谈话,对我进行训诫,让我必须保证工程质量。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也派出人员对工程款项进行审计,并对我进行了经济处罚。”就是对答辩人举报事实属实的自认。
至于原告所称的其他负面影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是否存在?答辩人认为,即使存在原告所称的其他负面影响,也是其咎由自取,根本不能作为状告答辩人侵权的依据。
二、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情中涉及的工程,并非原告诉称的承包与分包合同关系。
事实是,原告挂靠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xx国际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因原告缺乏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能力及作业团队,故经朋友介绍与答辩人合作共同承包该工程施工。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一组证据)。
2、项目经理并非原告,而是答辩人高管人员黄x福。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二组证据)。
3、答辩人与原告是合作投资关系,答辩人在项目部负责工作时间并非原告诉称的“仅三个多月”,而是自20xx.7—20xx.12共计6个余月。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三组证据)。
4、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该公司因无实际经营场地未实际经营,于20xx年6月依法注销。”
事实上,依照公司法规定,没有经营场地是无法注册设立公司的,另据答辩人于2月13日向登记主管机关五大连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登记机关出具的《电脑咨询单》显示:
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设立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状态标志为“营业”,并非原告诉称的“于20xx年6月依法注销。”
事实上,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有从事经营活动。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四组证据)。
5、原告诉称“因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被告未取得利益即对我怀恨在心采取诬告陷害的方法毁坏我的名誉。。。。。。”。严重背离客观事实。
事情的真相,恰恰与原告所说的相反,在五大连池xx国际酒店装修工程前期基础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后,原告眼看后续丰厚的回报竟然起私心,挑拨答辩人带去的高管人员时任项目经理的黄x福,意图收买其跟原告合作排挤答辩人,目的是为了达到独自占有涉案项目工程的投资回报。
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后答辩人为了解决纠纷,曾委托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进行沟通交涉,原告收到律师函后也曾多次表示协商处理纠纷,但后又几次变卦。
在此情形下,为了促成尽快解决纠纷减少损失,答辩人被迫采取自爆建筑业潜规则向刘x和杨xx两人发出《举报信》进行最后交涉的自力救济措施,收到举报信后原告也主动来电要求协商处理纠纷,称合作工程没有完工结算,要答辩人不要向政府机关举报,同意先预付10万元让答辩人去xx拿钱,因答辩人估计合作项目工程的盈利至少在数百万元以上,故没有接受原告的处理方案。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五组证据)。
三、答辩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1、答辩人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与过失。
2、答辩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答辩人与原告合作承包五大连池xx国际酒店装修工程,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答辩人付出了大量心血与财力,却被不讲诚信的原告蛮横排挤,遭受重大损失。
答辩人为了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将合作期间掌握了解(答辩人时任项目总经理并监管财务)的原告涉嫌违法行为写成举报信,直接寄发给原告和杨xx本人,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原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促成原告与被告双方和解处理合股纠纷,并没有恶意。
且答辩人因举报信内容属实坦然以股东身份并实名签署,尚未向原告和杨xx两人以外的其他人及其他部门机关寄送,更不存在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
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已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原告涉嫌违法的行为,也是依法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举报、控告权,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
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问,答辩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没有损害他人名誉,不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
四、原告诉请答辩人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及精神损失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1、原告并无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故所称经济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经济损失的程度及经济损失与答辩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如前所述,原告并无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故精神损失无从说起。原告所诉的情形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无视法律规定,虚构事实恶意提起诉讼,意图蒙骗法庭、构陷答辩人,其不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其不良动机应当受到法律负面评价。
为维护公民正当合法权益,打击制裁失信违法行为,答辩人恳请贵院审慎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本答辩状共5页)。
此致
xx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吴x星。
代理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
黄xx律师。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名誉会长申请书篇十四
被申请人:吕xx。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请求确权地块名称:笼古了品(有时也称弄古了),位置:xx小组集体土地范围内,高xx家承包地南面与简易公路之间,面积:未定。
二主要事实。
一九七九年农村土地分包到户时,当时xx镇压八甲村第一小组将笼古了口分包给高xx一家三口作为其承包地。由于当时此地块位于牛路边,来往牛马糟蹋严重,生产队队委决定不丈量该土地,只是明确四至线为东至二队水沟边,南至牛路边,西至林跃能开慌处老地埂为界,北至山脚老路边。,发包方xx镇压xx小组民村委(合作社)和承包方高xx一家根据云法发43号文件规定及我国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协商,从新签订了《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笼古了口为高xx家的承包土地,同时载明该宗地的四至和面积,对该宗地未进行认真丈量,将该宗地块面积写明了1.2亩,但该宗地至原牛路实际面积比合同书上所约定的面积稍大。高xx死后,月,高xx妻子黄xx由于没有劳力,决定将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组成员黄zz。在4月,为方便交通,xx镇压八甲一村民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将经过高xx家承包地的笼古了口的南边牛路改告成简易公路,因简易公路比以前牛路稍窄,并且因为牛路改造使争议地块发生变形,从而模糊了本属于xx小组集体土地牛咱与高xx承包土地的.界线。3月,八甲二组村民吕xx无视xx小组和高xx属于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事实,以无端理由强占xx小组和高xx的土地,将碎石等杂物堆放在申请人的集体土地和高xx家承包地上,妨碍了xx小组和高xx家对该宗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侵害了xx小组和高xx家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xx小组村民和高xx一家为此多次与侵权人吕xx交涉,但无任何结果,并说那里是他慌的土地,无奈只好向人民政府反映,望人民政府为我们xx小组全体村民作主,排除吕xx的侵占行为。同时,为我们xx小组与高xx家的土地界线确权,明确双方的界线。
上述事实有书证文山州农村农村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以及当时分包承包土地的村干部证明可以证实。事实证明:该争议的土地及简易公路边土地属于xx小组村民所有,吕xx在上面堆放碎石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以下几个:一为国家所有,二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又分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吕xx系八甲二组的村民,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占有该争议土地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包、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申请人认为,xx小组作为笼古了口这块土地的发包方,是该地块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将该地块发包给高xx家,高xx家依法转让给本组成员黄zz,这是合法有效的。现因客观原因导致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原高xx家承包地界线不明,那是xx小组与高xx双方之间的问题,而非xx小组成员的吕xx没有任何关系。现八甲二组村民吕xx没有与xx小组签订任何土地转让协议,也没有法定事由,而无端侵占我村集体土地,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该依法承担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关系到国家基本的农村经营制度,关系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长期稳定和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恳请行政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将争议的土地笼古了口南边与公路之间的土地依法确认为xx小组村民所有,并排除吕xx的侵占行为。
申请人:xxx村村民(签名)。
一组组长:。
二0一0年十二月。
名誉会长申请书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领,答辩人法律顾问。
被答辩人(原告):唐xx,男,xxxx年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慈利县许家坊乡邓界村10组。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诉答辩人名誉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违反矿石管理规定,故意隐藏答辩人矿石,有盗矿意图。
答辩人与福建华星公司签订《珍珠山钼矿工程承包合同书》,将一、三采区承包给福建华星公司开采,华星公项目司负责人王文又将三采区一号硐承包给被答辩人施工。答辩人对矿石管理很严格,双方的承包合同就规定,如果因管理不当导致矿石丢失,应向答辩人支付实际损失10倍的违约金,并且答辩人发送给华星公司的《矿石管理处罚规定》第二条还明确规定,当班所采矿石必须当班入库,若不入库,发现一次,没收矿石,并按所查矿石价值的10倍处罚。华星公司在与被答辩人签订的《责任承包协议》第九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20xx年4月13日,三采区一号矿硐因故停工,被答辩人搬迁到一采区二号矿硐开采,可是被答辩人在三采区一号矿硐生产中,却故意违反矿石必须当班入库的管理规定,将在三采区一号硐陆续采收的几吨矿石隐藏在矿硐中,意图盗矿。4月29日,答辩人保卫部人员发现三采区一号矿硐的风洞有盗矿痕迹,怀疑有人进矿硐偷矿石,遂向被答辩人询问,唐说矿硐内无矿石,答辩人向华星公司王文询问,王文也说被答辩人已回话矿硐内无矿石。4月30日,答辩人保卫人员与华星公司王文以及被答辩人一起到三采区一号矿硐查看情况,当进入矿硐看到矿硐回车道处隐藏有30袋矿石时,被答辩人才承认他隐藏的矿石一共44袋,计3吨多,已丢失了14袋,计700斤,价值2450元。
二、答辩人针对上述事实,作出的《关于华星公司三矿区一号硐硐主唐植华故意偷矿一事的处理意见》,并未侵害被答辩人的名誉权。
(一)答辩人在《处理意见》绪言中叙述的内容属实,并无夸大、诽谤之意。
《处理意见》绪言为:“20xx年4月13日,华星公司三矿区一号硐承包硐主唐植华,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将多天所采矿石44袋,在未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未将所采矿石44袋及时入库,擅自将矿石堆放在三矿区一号硐由外向内二十多米回车道处内。20xx年4月29日,其所堆放在硐内的44袋矿石,被人盗走14袋。华星公司严重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形成了恶劣影响;三矿区一号硐承包硐主唐植华严重违反公司矿石入库管理规定,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根据公司与华星公司所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公司经研究,对唐植华盗矿一事,特作出以下决定:…”。可见,答辩人在《处理意见》绪言中叙述的主要内容,是被答辩人违反矿石入库管理规定,导致矿石被他人(注:他人,并不是指唐植华)盗走14袋,这与事实是相符的。
(二)答辩人在《处理意见》的标题和绪言中,使用了“唐植华故意偷矿一事”、“唐植华盗矿一事”,也不构成故意诽谤。
首先,答辩人在《处理意见》的标题中,使用的“唐植华故意偷矿一事”,在《处理意见》绪言中,使用的“唐植华盗矿一事”,均是指该起事件的事由,对被答辩人并不构成诽谤。其次,因被答辩人故意违反矿石管理规定,隐藏答辩人矿石,有明显的盗矿意图。
(三)答辩人根据《处理意见》,仅对华星公司处罚了24500元,并未对被答辩人实际进行处罚。
答辩人作出《处理意见》后,对华星公司处罚了24500元,华星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文在答辩人的会计凭证《华星公司三矿区20xx年5月工程结算审批表》上已签字认可。答辩人并未对被答辩人实际进行处罚。
(四)答辩人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公司内部处理决定,属公司内部行文,对外只发送给了华星公司在答辩人设立的项目部。并未对外散布。
(五)对于答辩人的'行为,法律已明确规定不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6号第四条:关于“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答辩人作出《处理意见》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六)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赔偿名誉损失费或精神损失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前提条件,一是构成侵权,二是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前述已分析,答辩人作出《处理意见》的行为,对被答辩人不构成名誉侵权,更谈不上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赔偿其名誉损失费或精神损失费。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构成名誉侵权,答辩人在本案中无民事责任,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世纪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谢领。
二oxx年九月二十二日。
名誉会长申请书篇十六
1.聘书的概念聘书是聘请书的简称。它是用于聘请某些有专业特长或名望权威的人完成某项任务或担任某种职务时的书信文体书。聘书在应用写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2.聘书的写作聘书一般已按照书信格式印制好,中心内容由发文者填写。
聘书。
聘书是指用来请某些有特种专长的人才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书信。
1.聘书的概念。
2.聘书的写作。
聘书一般已按照书信格式印制好,中心内容由发文者填写即可。
完整的聘书的格式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标题。
聘书往往在正中写上“聘书”或“聘请书”字样,有的聘书也可以不写标题。已印制好的聘书标题常用烫金或大写的“聘书”或“聘请书”字样组成。
(二)称谓。
聘请书上被聘者的姓名称呼可以在开头顶格写,然后再加冒号;也可以在正文中写明受聘人的姓名称呼。常见的印制好的聘书则大都在第一行空两格写“兹聘请×ׄ„”。
(三)正文。
聘书的正文一般要求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首先,交待聘请的原因和请去所干的工作,或所要去担任的职务。
其次,写明聘任期限。如“聘期两年”、“聘期自200*年2月20日至200*年2月20日”。
再次,聘任待遇。聘任待遇可直接写在聘书之上,也可另附详尽的聘约或公函写明具体的待遇,这要视情况而定。
另外,正文还要写上对被聘者的希望。这一点一般可以写在聘书上,但也可以不写,而通过其它的途径使受聘人切实明白自己的职责。
(四)结尾。
聘书的结尾一般写上表示敬意和祝颂的结束用语。如“此致——敬礼”、“此聘”等。
(五)落款。
落款要署上发文单位名称或单位领导的姓名、职务,并署上发文日期,同时要加盖公章。
聘书写作的注意事项。
聘书要郑重严肃,对有关招聘的内容要交待清楚。同时聘书的书写要整洁、大方、美观。
聘书一般要短小精悍,不可篇幅太长,语言要简洁明了、准确流畅,态度要谦虚诚恳。
聘书是以单位名义发出的,所以一定得加盖公章,方视为有效。
3.聘书的作用。
聘书在这些年来使用的很多,招聘制作为现今用人制度的主要形式为聘请书的使用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聘书在今天人们的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加强协作的纽带。
聘书把人才和用人单位很好地联系了起来。一个单位在承担了某项任务后,或在开展某项工作的时候,为了请到一些本单位缺乏的人才时,就需要用聘书。聘书不仅使个人同用人单位联系了起来,同时还加强了不同单位之间的合作,使之可以互通有无,互相支援,聘书就这样起了不可替代的纽带作用。
(二)加强应聘者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促进人才交流。
应聘者接到聘书也就等于必须为自己所聘的职务、工作负有责任,会尽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因为聘书是出于对受聘人极大的信任和尊重才发出的,这无形中就加强了受聘人的责任感。同时受聘人往往是在某方面确有专长或能作出特殊贡献的人,所以聘书的授予也就促进了人才的交流,可以较充分地发挥受聘人的聪明才智。
(三)表示郑重其事、信任和守约。
聘书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聘书适用于以下一些情况:
学校、工矿企业等在需要某方面有特长或有专业技能的人才时,发出聘书。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用人单位承担了某项工作,靠自己本单位或现有的人才资源无法顺利完成任务;或者由于企业的发展,事业的扩大,需重新聘用一些有专长,在工作中起重大作用的人。总之,这是一种对专业人才所发的聘书。
社会团体或某些重要的活动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扩大影响力,常常聘请一些有名望的人加盟或参与,以期更好地开展活动。如聘请名人作顾问,作指导,作为某项比赛的评委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聘书范文。
聘请书。
为了提高数学质量,本校总部成立了刊授教学研究会。特聘请刘×老师为指导教师,参加教学研究,并关心、指导本校的教学工作。
此致
敬礼!
刊授大学(盖章)。
x年x月x日。
聘书范文。
聘请书。
为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本院成立了科研项目评估委员会,特聘请x教授为该委员会学术顾问,指导我院的科研工作。
此致
敬礼!
xx市社会科学院(盖章)。
院长:(盖章)。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