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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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一
指导处。
办理程序:审核、决定、颁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二)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根据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人应当符合相对应的条件:
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必须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四)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根据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人应当符合相对应的条件:
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受理条件:
(七)设立人能够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包括:(1)设立人辞职文件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2)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
(八)设立人对本人符合法定条件,且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说明;
(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合伙协议;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准文件。不收费收费情况: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二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核法定实施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
行政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行政审批审查总时限:30天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注销申请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地、州、市(兵团)司法局提交注销律师事务所申报材料,由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审批。
(二)申请材料。
二、受理。
二、受理。
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注销律师事务所申请事项由地、州、市司法局审查、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至三十条。
四、审核、公告。
律师事务所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司。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三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处罚)。
二、申报材料。
(一)呈报材料目录;
(七)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八)发起人个人资质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
2、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
7、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8、个人简历。
(九)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由县级司法局或直接(限于设立市直律师事务所,下同)向地市级司法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司法厅。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可直接到律师管理部门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前来领取表格。
五、申报材料规格:
申报材料所用纸张规格应统一为a4纸,对不符合规格的纸张应进行装裱,报送的材料必须装订整齐,编好目录,逐页编码,排列整齐。申报材料应报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其他两份为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四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许可总时限:3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应当亲自到行政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8、申请人原是合伙人的,还应提供申请人已经退伙的证明;
10、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核人员。同时给予申请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受理。
二、初审。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
(2)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方式;
(5)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6)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
(7)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8)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10)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4)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依据同上);
6、有三名以上的律师(依据同上);
9、申请人原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且该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若该申请人对此处罚行为应负重大责任,则该申请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一)申请书;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一)申请书;
(四)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五)住所证明;
(六)资产证明。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面谈,制作谈话笔录,应当实地检查办公场所,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实地检查办公场所。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文件范本。
申请人基本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符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特提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请依法予以许可。
申请人签名:
以上签名系申请人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示:下列条款为律师事务所章程必备内容,具体内容由申请人起草。
第四章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第七章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
提示:按照本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提示: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为律师事务所必备印章。其它印章如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为选刻印章。请在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选刻印章的种类。
2、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在北京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的印章刻制公司刻制印章。如申请人自行选择印章刻制公司,请在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印章刻制公司经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办理印章刻制事宜人员姓名(开具刻制印章介绍信)。如申请人未选择印章刻制公司,司法行政机关将负责推荐。
三、团体会员登记。
提示:办理部门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部,联系电话64515981/67。团体会员登记,原则上需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一人即可)亲自办理。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办理。
四、财务登记手续。
提示:办理部门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612室,联系电话:58575806。持批文原件登记备案、购买财务软件,领取《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人员审核表》。
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提示:办理部门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中心,联系电话:1236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公章,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全部复印),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完成后,须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报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以便制作律管平台电子钥匙。
六、办理税务登记。
提示:税务登记办理部门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税务登记部门。
七、办理银行开户。
提示:在银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设集体户,将申请人出资存入集体户,妥善保管银行出具的进账凭证。
八、办理北京双高人才存档集体户登记。
提示: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北京双高人才存档集体户登记,需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公章和开户费。联系电话:57803831/32/33。
九、印章印模和银行账户备案。
提示:完成上述开业登记手续后,将自选公司刻制的印章印模和开户行进账凭证,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自愿申请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服从北京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2、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保证不从事其他任何性经营性活动,合伙人保证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3、全体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的意思表示真实。
4、每个合伙人保证以本人的名义具实出资,并按照《合伙协议》和《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5、每个合伙人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6、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设立后,每名合伙人能够及时办理律师转所手续。
7、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发生纠纷,依据《合伙协议》解决,《合伙协议》未尽事宜,保证本着友好协商、文明理性的原则解决。
8、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私自保管律师事务所印章、各类批准登记文件、会计账目以及其他律师的执业证件。
9、律师事务所不得在注册地以外另设办公场所和接待室。
承诺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七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法定实施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
行政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行政审批审查总时限:30天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设立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申请组建,逐级报请自治区司法厅审批。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正式向自治区司法厅提交材料前,首先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申请表》,由提交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由司法部对核准名称进行检索,检索通过的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收到通知后,正式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5)《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个人所不需提交)。
(6)住所证明件(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7)资产证明件(设立人银行存款单据及银行存款证明书原件或者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
(8)《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普通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10)《新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
(11)其他相关材料(司法厅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要求补充的材料)。
(5)住所证明件(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相关手续)。
(12)其他相关材料(司法厅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要求补充的材料)。
二、受理。
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事项属于自治区司法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6)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2、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设立人应当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行政处罚。
(4)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3、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及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文件。
(3)律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有两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行政处罚。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至二十条。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至二十三条。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七条。
四、审核、决定。
1、地、州、市(兵团)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
五、颁证公告。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八
2008年修订的《律师法》,明确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经营模式的合法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目前,大部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独立执业的律师之间很难建立起信任机制,通常都各自为政,单枪匹马拓展案子,根本谈不到团队合作,律师事务所内,不同律师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业务领域可能完全不同,没有交叉点,也谈不上互补,不容易让外界对律师事务所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就个人而言,比较看好个人律师事务所,从《律师法》法规草案阶段就蠢蠢欲动,个人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人公司”,“人身属性”的特征更加突出,律师业务的开展倚重个人能力和声誉,从珍惜声誉的角度,必然会全力以赴,有助于律师专注于某一行业,通过个人努力迅速提高知名度,成为行业“头牌”。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成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五、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律师人数等内容《律师法》以委托立法的形式,并没有直接说明,个人律师事务所应比合伙律师事务所更高、更严苛的设立标准。同时,为了确保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还特别规定了“执业风险保证金制度”。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资产要求是:副省级市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资产、其他城市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县(市)有10万资产、国家级贫困县有7万元资产。
执业风险保证金由省律师协会设立专用帐户,负责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提取。与上述资产要求相对应,保证金金额分别为:副省级市20万元风险保证金、10万元风险保证金、县(市)5万元风险保证金。
律师事务所不等于律师事务所只有一个人,必须有3名(含3名)以上专职聘用律师。在县(市)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1-2名。
而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成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九
姓名性别执业证号所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符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特提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请依法予以许可。
申请人签名:
以上签名系申请人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十
(一)律师事务所作出增加合伙人变更协议后15日内,必须将合伙人变化情况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请先登陆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在3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交至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各地司法局批准后送省司法厅备案。逾期不提交书面材料的,本系统将不保留网上申请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增加合伙人的,必须提交附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同意的合伙人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发回。
(三)律师事务所申请增加合伙人的,须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由司法行政机关更改后发回。
(四)律师事务所新增加的合伙人必须为本所的专职律师。非本所律师的,须先履行转所手续。兼职律师入伙的,须先换领专职律师执业证。
(五)律师事务所发展律师为合伙人的,该律师必须执业满3年。在我省执业未满3年的,应提交原执业注册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
(六)非律师人员不得为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的,按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七)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1。
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的,除不予批准外,系统将自动保存记录。
二、申报材料清单:
(三)附有全体合伙人签名同意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四)新的章程、协议或入伙律师同意遵循原章程、协议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五)辞职证明或档案挂靠保管证明及托管凭证一式三份。
(六)能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一式三份。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三年内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鉴定一式三份。
(八)省内执业未满3年的,还须提交原执业地司法厅(局)律师管理部门的执业年限证明。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十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自愿申请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服从北京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2、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保证不从事其他任何性经营性活动,合伙人保证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3、全体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的意思表示真实。
4、每个合伙人保证以本人的名义具实出资,并按照《合伙协议》和《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5、每个合伙人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6、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设立后,每名合伙人能够及时办理律师转所手续。
7、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发生纠纷,依据《合伙协议》解决,《合伙协议》未尽事宜,保证本着友好协商、文明理性的原则解决。
8、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私自保管律师事务所印章、各类批准登记文件、会计账目以及其他律师的执业证件。
9、律师事务所不得在注册地以外另设办公场所和接待室。
承诺人:xuexila。
日期:xx年xx月xx日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十二
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由于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北京市京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____为法律顾问,双方设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律师在甲方对内对外经济事务中积极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审查、修改、起草各种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定活动。
二、律师在参与调解、仲裁、代理诉讼活动中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向乙方交付费用每年______元。
四、若律师为甲方去外地工作时,差旅、食宿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年。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十三
我们对设立律师事务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已经通读领会,对设立程序已经知悉。我们谨此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没有隐瞒违反或可能违反所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事实。
我们确知,任何错误或遗漏都可能导致设立申请被否定或导致核准的设立申请被撤销。
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十四
申请人:
监护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护理等级鉴定,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申请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日xx日下午二点多,原告在滨州市优抚医院被人打伤,伤至颈部,左侧眉弓受伤,在被告处简单缝合,被其送往滨州市医学院附院,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颈脊髓损伤,完全不能自理。由于附院治疗效果不明显,原告被迫转院到滨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过中心医院的治疗,出院时不能自行小便,厌食,对光反应灵敏,完全不能自理。现在申请人已经出院,因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等进行鉴定,特向贵院申请,请法院批准。
申请人:
日期: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十五
本人:,律师执业证号:,至今已经执业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人入伙有关规定,现申请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申请人签字:
以上内容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提供虚假材料,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本所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律师入伙申请,成为本所合伙人,请予备案。
合伙人签名:
xxx:xxx:xxx:
xxx:xxx:xxx:
以上签名系本人所书,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十六
我们对设立律师事务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已经通读领会,对设立程序已经知悉。我们谨此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没有隐瞒违反或可能违反所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事实。
我们确知,任何错误或遗漏都可能导致设立申请被否定或导致核准的设立申请被撤销。
xxx。
20xx年xx月xx日。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十七
我们对设立律师事务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已经通读领会,对设立程序已经知悉。我们谨此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没有隐瞒违反或可能违反所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事实。
我们确知,任何错误或遗漏都可能导致设立申请被否定或导致核准的设立申请被撤销。
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篇十八
我们对设立律师事务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已经通读领会,对设立程序已经知悉。我们谨此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没有隐瞒违反或可能违反所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事实。
我们确知,任何错误或遗漏都可能导致设立申请被否定或导致核准的设立申请被撤销。
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