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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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一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是基本政治制度,能够协调民族发展,本文通过行政管理职能机构不完善、缺乏自治意识、经济发展落后,三个方面对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从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增强自治权利意识、区域协调发展,三个方面对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创新策略进行了分析,希望为关注这一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协调发展
由于我国土地面积辽阔,少数民族呈现大杂居、小群居的分布现状,为了能够更好的对其进行管理,保障管理制度能够适应其经济文化特点,需要应用民族自治管理制度,但目前其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推动民族区域经济发展,为了改善这一现状,需要增强管理人员的自治权利意识,并提高管理力度,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
一、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管理职能机构不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中,存在行政管理职能机构不完善的问题,第一,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能够推动其经济发展,但目前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存在不完善的问题,部分管理人员滥用其管理权力,导致管理局面相互干涉,降低管理效率,难以保障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工作稳定运行。第二,近几年政府扩大了民族区域管理智能,导致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权力降低,对民族区域自治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另外,部分民族区域存在管理权利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影响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进一步发展。
(二)缺乏自治意识
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缺乏自治意识,第一,虽然民族区域自治管理干部是由政府选拔的,但部分管理人员缺乏自治意识,将工作重点放在自身发展中,没有在日常工作中发挥出民族自治精神,难以推动民族经济进一步发展。第二,部分民族区域自治管理人员在接受上级传达工作时,过于注重眼前利益,对影响民族利于的管理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难以推动民族区域进一步发展。
(三)经济发展落后
在对民族区域进行自治行政管理时,存在经济发展落后的`问题,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了解,第一,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但部分民族区域地理位置较差,经济发展空间较低,导致部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第二,部分民族地区的教育工作还没有完全落实,甚至部分民族地区教学设备、教学环境难以满足教学需求,无法达到培养人才的目的,导致民族地区具有缺乏人才的现状,难以推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影响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二、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创新策略
(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创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第一,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权利是政府给予的,具有一定的派生性,为了进一步提高管理的有效性,需要构建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其行政权限,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管理人员能够在以民族为主的前提下管理,使民族区域经济能够进一步发展。另外,在构建法律制度体系时,为了保障其能够满足民族发展需求,需要管理人员先实际考察民族区域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推动民族区域发展。第二,部分民族地区受到历史、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出现了发展滞后的问题,政府需要提高机关建设力度,规范自治行为方式,使其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另外,在构建监督机制后,为了保障其能够发挥出其监督职能,需要构建制裁管理责任制,政府部门提高管理力度,对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使民族区域形成公平的社会秩序。
(二)增强自治权利意识
在对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时,可以应用增强自治权利意识的方法进行创新,第一,由于部分民族区域自治管理人员对自身职能的了解程度不高,没有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导致民族区域难以进一步发展,为了改善这一现状,需要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使其能够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出行自治行政的主体意义,并使其具备良好的责任意识,达到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创新的意义。第二,为了使民族区域经济发展,并带动这一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保障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问题,推动民族地方经济进一步发展。另外,民族区域为了能够进一步发展,需要承担部分政府职能,例如:管理人员需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传统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责任意识,保障民族地方经济能够进一步发展,发挥出其自身职能[1]。
(三)区域协调发展
进行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需要区域协调发展,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了解,第一,应用民族区域自治能够平衡政府职能,协调各方关系,推动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但由于部分区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无法应用同一制度进行协调管理,为了改善这一现状,需要构建完善的沟通机制,使民族区域管理人员能够向上级反映发展现状、管理意见,使相关部门在制定决策意见时,能够考虑到民族自治的特殊性,保障相关制度能够满足民族区域发展需求,使管理制度具有多样性的特点。第二,为了使民族区域能够协调发展,需要处理好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需要合理应用政教分离的政策,避免出现不公平对待的问题,例如:民族自治管理人员需要提高宗教政策检查力度,并帮助宗教管理成员,保障管理工作能够满足宗教信仰自由的理念[2]。
三、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具有自治权,但部分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中,将自身利益、发展放在首位,导致民族区域难以进一步发展,为了改善这一现状,需要政府部门明确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的范围、权利,并落实相关制度,推动民族区域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另外,在进行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时,为了避免出现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需要构建完善的沟通机制,推动民族区域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2]刘建辉.论民族自治地方干部民族化的宪法原则[j/ol].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4):23-30+126[2018-08-03].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第三,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意义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今后,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已被我国宪法确认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其主要特点有:
(1)民族自治地方时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是整个国家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
(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三
(一)知识目标。
1、识记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二)能力目标。
1、 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坚持了从实际出发,适合我国国情。让学生尝试用历史的、辨证的眼光观察、评价问题,提高学生的比较、鉴别能力。
2、 引导学生利用已有历史、地理知识,深入学习本课。培养学生善于将不同学科知识综合起来,不断提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教育学生理解并拥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而承担起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历史责任。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方法。
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教学建议。
教学中通过创设情景,联系有关实例,让学生感悟、理解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显著优越性。。
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通过上一节的学习我们知道,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我国重要的国情之一。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我国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这一民族关系的形成,与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分不开的,下面就学习我国的民族制度问题。
(二)进行新课。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79页,思考几个探究性问题。
学生活动:积极思考并回答问题。
教师点评: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可以看出,我国在处理民族关系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法律形式保障自治民族的合法权益,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有重要意义。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
1、含义: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置与自治机关。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我国自治机关在行使一般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
教师活动:阅读教材第80页图表,看看自治机关有哪些自治权?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
教师总结: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范围、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主要有: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其他自治权等。
这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互相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
1、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
民族区域自治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把热爱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感情结合起来,自觉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权利。自主管理本地内部事务,满足了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民族自治地方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包括当地居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各族人民和各族干部之间联系更加密切,逐步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能够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调动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课堂总结、点评。
本节学习了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通过学习深刻领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对于维护和实现民族地区人民的权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等,有重要意义。
课余作业。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四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特有的政治制度,也是保障民族团结和发展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情法律,旨在解决少数民族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问题,保护他们的权益和尊严。本文将从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获得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和总结。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为民族地区实行特殊政策、发挥自治、稳定和谐、促进共同繁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该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推动民族团结,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我管理能力和发展水平,减少经济、政治和文化矛盾和冲突,促进多民族交流与互动。在应对涉及到少数民族法律问题时,这个法律也起着深刻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通过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我了解了少数民族地区中与其他地区不同的特点和困境,掌握了在民族地区内开展各项工作的具体方法。如当地政府应当注重一行三会制度、友好对待少数民族、以民之所需为重等等,在实践中我将这些理论贯彻到我的工作中,对我的工作更加明确了目标和方向。
同时,在学习过程中,我也发现该法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例如,贯彻实施缺乏严格规范,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缺少权威性、严格性;一些地方的民间宗教和传统文化等仍面临巨大压力;在实施过程中,处理好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还需要更加谨慎和周密。
第五段:结论与展望。
尽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存在上述不足之处,但是在当前国家内部多样化的现实背景下,该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发展前景。同时,我们应该看到问题以及其当前的根源,进一步完善和更新该政策,确保其作为维护少数民族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和汉族间合作与交流的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展望未来,民族区域自治法将继续在中国特有的多民族国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五
段落一:引言(200字)。
区域自治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展地方事务,赋予某些地区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使其能够自主决策和管理本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事务。作为一个区域自治的参与者,我深刻体会到了区域自治的重要性和意义。在过去的几年中,我所在的地方得到了更多的授权和自主权,正是这种体制改革让我们地区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段落二:政治自治的重要性(200字)。
首先,政治自治为地方提供了更大的自主决策权,使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照顾本地区的利益和需求。地方政府更了解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因此能够更准确地制定和执行政策,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其次,政治自治还能够增加公民的参与度和凝聚力。在自治的过程中,公民可以通过选举、参与决策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从而提高了民主意识和公民责任感。
段落三:经济自治的成果(200字)。
经济自治的核心是赋予地方更多的经济管理权力和自主权。这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挖掘本地区的资源,制定发展策略,引导本地经济的发展。通过自主权,我们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吸引了更多的投资和人才进入。经济自治还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扶贫工作,提高贫困地区的生活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和均衡发展。
段落四:文化自治的推动作用(200字)。
文化自治是指地方有权利保护和发展本地的文化特色和传统。文化是一个地区的灵魂和独特之处,保护和传承文化对于地方的发展至关重要。在自治的进程中,我们地区着重保护和传承本地的传统文化、习俗和语言,加强文化教育和交流,提升地方文化的影响力和吸引力。这不仅保护了地方文化,也促进了地方旅游业的发展,为地方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
段落五:总结(200字)。
区域自治给地方带来了更多的自主权和管理权限。它不仅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服务于本地区的发展和民生需求,也能够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和社会凝聚力。经济自治促进了地方经济的繁荣,提高了地方居民的生活水平。文化自治则保护了地方文化的多样性和特色,使地方得以发展独特的文化产业。总体而言,区域自治给地方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需要地方政府和公民共同努力,发挥自治的优势,实现更好的自我发展和管理。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六
一、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平等、团结、共同繁荣
1、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1)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新中国成立后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各民族陆续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铲除了民族压迫和歧视的阶级根源,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但历史遗留的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依然存在。
(3) 我国处理民族关系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注意三者关系)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
1、回顾我国民族区域自制的法制化进程
2、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制制度
(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涵义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理解:
a、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是部分与整体关系。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这是前提。
b、区域自治,分为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
c、自治机关:自治地方机关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2)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必然性)
由历史情况决定:我国自古以来是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由实际情况决定: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特点;
实践证明:是个好制度。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3)有利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三、我国的宗教
1全面正确理解我国的宗教政策
(1)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a、允许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根据:
宗教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它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它的存在有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在社会主义社会还将长期存在。
我国信仰宗教的人,虽然占人口比例不大,但绝对数不小。团结和调动这部分公民积极性,是建设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b、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长期的基本政策。
政府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有两个内涵:一是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二是保护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政府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2) 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宪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
(3)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a、要求宗教界人士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
b、要求宗教界人士从事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对教义做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解释。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做住贡献。
3、弘扬科学精神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是鼓励人们信仰宗教。而是要人民科学地对待宗教。
(1)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形成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是要对人民进行科学世界观和无神论教育,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任务。
(2) 中学生要接受无神论宣传教育,树立科学世界观
中学生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振兴中华的历史使命,我们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7课重点知识点:
1、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相互关系;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机关、核心、必然性(为什么要实行)、优越性。
3、我国的宗教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独立自主自办、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七
目录
一、首诊负责制1
二、三级医师负责制1
三、分级护理制度2
(一)特级护理2
(二)一级护理2
(三)二级护理2
(四)三级护理2
四、查房制度3
五、查对制度3
(一)临床查对制度3
(二)输血查对制度4
(三)手术查对制度4
(四)发药查对制度5
(五)医技检查查对制度5
(六)供应室查对制度5
六、术前讨论制度6
七、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6
八、危重病人抢救工作制度7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7
十、交接-班制度8
(一)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8
(二)护理值班、交接-班制度8
十一、临床用血管理制度9
十二、医疗会诊管理制度10
(一)院内会诊制度10
(二)邀请院外会诊制度10
(三)应邀外出会诊制度11
(四)会诊管理制度11
十三、新技术准入制度12
十四、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13
(一)病历书写规范13
(二)病历质量控制14
(三)病案管理制度14
(四)电子病历规范17
十五、手术分级管理制度17
附:厦门市医学会手术分级标准20
(一)神经外科手术分级20
(二)骨科手术分级21
(三)泌尿外科手术分级25
(四)胸心外科手术分级27
(五)整形美容手术分级30
(六)妇科手术分级32
(七)产科手术分级33
(八)计划生育手术分级34
(九)眼手术分级34
(十)口腔手术分级36
(十一)外科学分类39
(十二)心内科介入手术分级43
(十三)耳鼻喉科手术分级43
一、首诊负责制
1.首诊负责制是指凡到医院就诊的病员,首诊的科室和医师对病员的检查、诊断、治疗和抢救均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2.首诊医师应对所接诊病员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做好病历记录,根据规定履行相应报告制度。经检诊后,如属本科疾病,首诊医师应负责处理;如诊治困难,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指导;如不属本科疾病,或者同时存在其他专科疾病时,应及时请求会诊,除参加会诊的专科同意转科外,首诊医师应负责对病员继续进行处理。
3.首诊医师下班前应与接-班医师做好床头交-班,共同检诊病员,并做好记录后方能下班。
4.首诊医师对急、危、重病员,应根据抢救制度立即实施抢救,如不属本科疾病,应一面抢救一面请他科医师会诊。被邀请的医师,应立即赶到现场,明确为本科疾病后应接过病员按首诊医师的责任进行抢救。
5.经检诊或抢救后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病员,首诊医师应负责向病房联系,病房不得拒绝收治。如收治有困难时,应向医务部或院总值班报告,协调处理。
6.凡决定收入院或转院治疗的急、危、重病员,首诊医师应根据病情以及转院相关规定,指定医护人员护送入病房,或转送他院。
二、三级医师负责制
1.医院实行医疗组长、主管医师、经管医师三级分工负责制,受聘的三级人员原则上由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担任,可实行高职低聘,必要时也可低职高聘。
2.医疗组长在科主任领导下,对本组的医疗质量负责,具体指导下级医师,解决疑难病例,审查新入院和急危重病员的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组织急危重病例的抢救,检查医疗护理工作,听取诊疗护理意见,改进和提高医疗质量,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完成医院交给的相关工作。
3.主管医师受医疗组长领导,负责本组病员的诊治和指导下级医师工作,具体对本组病员定期进行系统查房,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例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护汇报,倾听病员意见,修正病历记录,应邀参加会诊,决定出院计划,检查医疗护理工作,制订持续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完成各级交给的相关工作。
4.经管医师受医疗组长、主治医师和总住院医师领导,负责分管病员的诊疗工作,认真执行查房制度,及时接管新进病员,按时完成住院病志,制定初步诊疗计划,征询上级医师意见,接受上级医师指导,实施各项诊疗措施,监督医嘱执行情况,分析各项检查报告,观察处理病情变化,据实做好病程记录,主动征求病员意见,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同时负有指导实习、见习和进修医师工作的'职责,完成科室交给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各级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分级护理制度
(一)特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病情危重,随时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各种复杂或新开展的大手术后的患者。
(3)严重外伤和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2.护理要求
(1)除患者突然发生病情变化外,必须进入抢救室或监护室,根据医嘱由监护护士或特护人员护理。
(2)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保持呼吸道及各种管道的通畅,准确记录24小时出入量。
(3)制定护理计划或护理重点,有完整的特护记录,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
(4)重症患者的生活护理均由护理人员完成。
(5)备齐急救药品和器材,用物定期更换和消毒,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二)一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重症患者、各种大手术后尚需严格卧床休息以及生活不能自理患者。
(2)生活一部分可以自理、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2.护理要求
(1)随时观察病情变化,根据病情及医嘱定期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及记录24小时出入量。
(2)重症患者的生活护理应由护理人员完成。
(3)定时巡视病房,随时做好各种应急准备。
(三)二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急性症状消失,病情趋于稳定,仍需卧床休息的患者。
(2)慢性病限制活动或生活大部分可以自理的患者。
2.护理要求
(1)定时巡视患者,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按常规给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2)协助、督促、指导患者进行生活护理。
(四)三级护理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八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学习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医疗安全。不断提高医技人员的能力素质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提升服务品味为核心,加强医院内涵建设、能力建设和医院管理,逐步健全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医院运行机制,提升医院的综合实力,促进医院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我院医疗核心制度培训计划,对全院医技人员进行了十三条核心制度理论学习.。.大家充满热情,专心听讲,认真记录。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奠定良好基础。
十三项核心制度的内容:1、首诊负责制。2危重病人抢救制度。3、术前讨论制度。4、吧病历书写制度。5、医师查房制度。6、医师值班与交接-班制度。7、会诊制度。8、病例讨论制度。9、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0、查对制度。11、临床用血制度。12手术分级制度。
13、分级护理制度。经过三个多小时的逐条培训,大家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对规范我们的就医行为,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起到了极度的推动作用。会后进行了考试。应培训人员25人,参加培训25人.25人参加考试,最高分97分,最低分87分,平均分91.52分,考试合格率达100%。
安底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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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自治权,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在本地方的执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推动本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市级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职责,充分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市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以及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并征求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意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和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经费和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种资金。
第二章经济与财政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实际,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优惠措施,引进国内外的资金、技术、设备,加快地方经济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交通、水利、能源、通讯、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源开发项目和深加工项目。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市级项目),免除民族自治地方配套建设资金。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九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及其他规划,并在资金、技术上给予支持。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新农村建设,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农业发展,在安排支农资金、农业基本建设和扶贫开发等项目时,应当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市内外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经济、文化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第十二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应当优先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势产业项目;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民族自治地方争取政策性贷款,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向,鼓励金融机构向民族自治地方投放贷款。
政府投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优势产业和中小企业,应当优先提供担保,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改善融资环境。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
第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因执行国家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市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应当给予照顾。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使经济建设、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一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土地开发整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投入。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项目交纳的耕地开垦费,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耕地开垦。
从民族自治地方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市级留存部分,全部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
第十九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从市级矿产资源使用补偿费、采矿权价款中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族自治地方重要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建设项目、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以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二条市旅游、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人文等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区(点)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发展以生态体验和民族文化为特色的旅游业。
第四章社会事业
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社会发展规划的情况下,自主安排本地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扶持力度,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的投入,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区域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和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收学费、杂费,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其中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承担的经费,由市级财政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承担。
民族自治地方的城镇低保人员子女、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福利机构抚养的适龄孤儿、退役士兵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政府资助学费,补助生活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办好寄宿制中小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外有条件的中学应当开设民族班,或者采取其他适宜的形式,招收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学生。
市属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本市发达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建设民族艺术之乡以及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设施,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收集、整理、抢救、保护、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养,优先安排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体系。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才培养、医疗技术、公共卫生、疾病防治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帮助民族自治地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地方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在安排有关专项经费时,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重点支持。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优惠政策,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体育事业,扶持和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培养体育人才,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推广工作,广泛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市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和就业信息网络,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防灾救灾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灾害的预防和紧急救助措施,并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扶持。
第五章干部与人才
第三十五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三十六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专门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七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选派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到市级机关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开展各类形式的培训,提高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到民族自治地方挂职。
第三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人员给予适当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人才发展专项规划,组织、选派和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创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到当地工作的人才提供优惠便利的工作生活条件,对其家属和子女在就业、就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贪污、挪用、克扣、截留、私分上级财政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经费的,责令限期归还,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黔江区比照民族自治地方适用本办法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十
(1)识记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了解自治机关和自治权。
(3)理解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显著优越性。
2.教学重点/难点
1.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了解自治机关和自治权。
进行新课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76页,思考几个探究性问题。
学生活动:积极思考并回答问题
教师点评: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可以看出,我国在处理民族关系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法律形式保障自治民族的合法权益,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有重要意义。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问题1、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
1、含义: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置与自治机关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范畴。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属于民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体系。
我国自治机关在行使一般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问题3、什么是自治权?包括那些方面?
3、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
教师活动:阅读教材第80页图表,看看自治机关有哪些自治权?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
教师总结: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范围、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主要有: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其他自治权等。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性
问题4、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这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互相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问题5、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哪些显著的优越性?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
1、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
民族区域自治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把热爱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感情结合起来,自觉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权利。自主管理本地内部事务,满足了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民族自治地方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包括当地居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各族人民和各族干部之间联系更加密切,逐步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能够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调动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
课堂小结
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
2.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含义: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置: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3.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显著优越性。
3.教学用具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五课“万方乐奏有于阗:----
“新中华民族区域自治”演讲擂台赛
---学习与探究之一
课程标准:
了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史实。
活动目标:
1、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了解,明确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平等、团结的民族政策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进步的保证。
2、搜集资料并识读地图,了解我国各民族分布区域及建立省级民族自治区的大致情况,考查学生获得有效信息的能力及综合归纳能力。
3、演讲擂台赛的形式,旨在对学生进行包括口头表达能力、独立应对能力在内的多种综合素质的考查,同时,通过搜集和整理历史资料的过程,提高阅读历史文献资料的能力,培养从历史的角度观察和分析现实问题的意识。
4、通过小组竞赛的形式,旨在塑成公平竟争的意识,营造平等、团结、民主、互助的良好学习氛围。
5、通过对我国民族知识领域丰富的了解,确立基本的民族观念,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基本立场,焕发出民族意识和情感,摆脱狭隘的民族观念,增强国家统一的历史责任感。
活动过程:
由主持人致发言词,宣讲竞赛规则和竞赛程序。
由学生演历史短剧:解放前的少数民族生活状况
进入活动的主题:演讲擂台赛
共分五小组,各小组的忠心发言人进行演讲,阐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以及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介绍各省级民族自治区建立、发展情况,对所代表的少数民族的历史起源及发展进行简单的介绍,介绍其少数民族的民俗文化,如节日、服饰、艺术等,以此展现56个民族的共同开拓、共同塑就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评委根据各小组成员在擂台赛中表现进行打分,设置多种奖项。
最后,在歌曲《爱我中华》的音乐背景中,主持人总结,正是56个民族汇聚在一起,交融相处,声声不息,共同铸造了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保障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保证。今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功立业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一,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第三,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意义。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今后,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已被我国宪法确认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其主要特点有:
(1)民族自治地方时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是整个国家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十三
我国的宪法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最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现行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国人大于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的具体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使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制度。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各民族在地位上应当是一律平等的,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导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差异,同时,各少数民族又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因此,为了既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又顾及少数民族的特点,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和制度。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以区域为基础,既不同于脱离一定区域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离开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而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民族自治。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国家同时采取了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照顾他们的民族特点和民族习惯。
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标志。正因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与汉族地区相比较,既有一定的特殊性,客观上又有一定的差距,国家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允许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广泛的自治权。
因此,在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在政权的性质、组织和活动原则上与一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完全相同;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并不都是自治机关,只是其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才是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首先我们需要明晰一下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为了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根据宪法,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因此,它的组织原则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要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广泛的自治权,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注意,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看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仅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包括人大常委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十四
现行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国人大于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的具体规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使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各民族在地位上应当是一律平等的,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导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差异,同时,各少数民族又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因此,为了既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又顾及少数民族的特点,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和制度。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以区域为基础,既不同于脱离一定区域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离开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而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民族自治。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国家同时采取了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照顾他们的民族特点和民族习惯。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标志。正因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与汉族地区相比较,既有一定的特殊性,客观上又有一定的差距,国家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允许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广泛的自治权。
(三)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因此,在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在政权的性质、组织和活动原则上与一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完全相同;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并不都是自治机关,只是其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才是自治机关。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的前提是国家的统一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
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首先我们需要明晰一下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为了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根据宪法,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因此,它的组织原则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要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广泛的自治权,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注意,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看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仅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包括人大常委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本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四)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十五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成功创举,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下文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自治权,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在本地方的执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推动本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市级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职责,充分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市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以及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并征求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意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和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经费和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种资金。
第二章经济与财政。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实际,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优惠措施,引进国内外的资金、技术、设备,加快地方经济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交通、水利、能源、通讯、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源开发项目和深加工项目。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市级项目),免除民族自治地方配套建设资金。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九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及其他规划,并在资金、技术上给予支持。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新农村建设,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农业发展,在安排支农资金、农业基本建设和扶贫开发等项目时,应当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市内外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经济、文化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第十二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应当优先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势产业项目;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民族自治地方争取政策性贷款,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向,鼓励金融机构向民族自治地方投放贷款。
政府投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优势产业和中小企业,应当优先提供担保,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改善融资环境。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
第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因执行国家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市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应当给予照顾。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使经济建设、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一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土地开发整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投入。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项目交纳的耕地开垦费,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耕地开垦。
从民族自治地方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市级留存部分,全部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
第十九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从市级矿产资源使用补偿费、采矿权价款中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族自治地方重要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建设项目、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以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二条市旅游、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人文等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区(点)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发展以生态体验和民族文化为特色的旅游业。
第四章社会事业。
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社会发展规划的情况下,自主安排本地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扶持力度,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的投入,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区域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和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收学费、杂费,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其中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承担的经费,由市级财政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承担。
民族自治地方的城镇低保人员子女、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福利机构抚养的适龄孤儿、退役士兵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政府资助学费,补助生活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办好寄宿制中小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外有条件的中学应当开设民族班,或者采取其他适宜的形式,招收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学生。
市属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本市发达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建设民族艺术之乡以及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设施,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收集、整理、抢救、保护、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养,优先安排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体系。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才培养、医疗技术、公共卫生、疾病防治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帮助民族自治地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地方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在安排有关专项经费时,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重点支持。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优惠政策,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体育事业,扶持和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培养体育人才,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推广工作,广泛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市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和就业信息网络,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防灾救灾。
应急预案。
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灾害的预防和紧急救助措施并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扶持。
第五章干部与人才。
第三十五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三十六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专门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七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选派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到市级机关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开展各类形式的培训,提高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到民族自治地方挂职。
第三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人员给予适当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人才发展专项规划,组织、选派和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创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到当地工作的人才提供优惠便利的工作生活条件,对其家属和子女在就业、就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贪污、挪用、克扣、截留、私分上级财政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经费的,责令限期归还,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黔江区比照民族自治地方适用本办法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第三,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意义。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今后,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已被我国宪法确认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其主要特点有:
(1)民族自治地方时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是整个国家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十六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规)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第二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九条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第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第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第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七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条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二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第二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二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
第二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第三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三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三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
第三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第三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四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十七
中华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中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决民族问题,是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实施作出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全面推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来,使民族区域自治进入法制化轨道。党的十五大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党的十七大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还有1200多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0%以上。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中国的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相适应。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则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依法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290多万人。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截至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18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74件。
三是享有自主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等多方面的权力。如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按照“慎重稳进”的方针,因地制宜地开展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战略、“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以及组织实施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对口支援行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天然林保护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都将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党和国家还专门出台加快新疆、西藏、宁夏、青海、广西、云南等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门文件。
据相关部门统计,20,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3个多民族省在内的民族地区gdp总量达3062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78年增长了17.3倍,年均增速10.2%。南昆铁路、南疆铁路、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一大批重点工程开工建设,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普遍改善,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同时,国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10月开始实施,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的修正案草案于202月28日公布实施。其特点为: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对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有充分保障;在经济体制、财政、金融、税收、外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方面的条款可操作性强;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扶持力度大等。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十八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资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其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制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