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网络侵权的论文(模板22篇)
写作时要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表达的逻辑性。当遇到一些与已有分类不符合的情况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一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网络红人形象代言人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言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1、代言内容:乙方作为甲方公司网络红人代言人,网红网名为_____________。
2、代言范围:全国(不包含港澳台)范围。
3、代言时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内有效。
4、代言方式:甲方在产品、品牌、公司形象的推介和广告宣传的商业用途中,可以使用以乙方名义注册的网络账户,肖像图片、影像视频、姓名、签字、声音等可传播信息,以及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参加甲方的宣传推广活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对上述内容的使用形式、次数和发布载体,在符合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不损害乙方权益和形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进行合理安排。
二、报酬。
1、基本报酬:______________元整/月(实习)______元整/月(转正)。
2、作品和其他报酬:根据具体作品给予报酬。
3、支付方式:基本报酬按月支付,每月______日支付上个月的基本报酬;作品和其他报酬按由双方根据作品协商,支付日期在乙方的作品被甲方通过之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
三、双方义务和权利。
1、合作首个年度,根据甲方需要,乙方须参加甲方安排的签约仪式。
2、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须真实提供书面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资料等,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资料或将身份证资料用做他处。
3、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须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提供拍照,拍摄视频,书写文字,提供音频或出席线下活动等相关事情,上述活动的时间安排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
4、乙方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合法权益,甲方以乙方名义注册各类网络账户使用权和所有权归甲方属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否认,也不得索要网络账户账号和密码,双方协商同意除外,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言论、视频等,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有损乙方形象。
5、在甲方有市场推广活动时,乙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予以支持。在甲方的新闻活动中,如果需要乙方配合接受记者采访时,乙方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且不得做出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言论。
6、协议有效期,乙方不得参与任何与甲方同类产品或者具有竞争关系企业的代言、宣传、推广等活动。
7、协议期间,乙方的人身意外保险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因非不可抗力而不参加及出席甲方合约期活动或完成甲方合约期作品,甲方有权扣除合同附约期应支付报酬的_______%。如果乙方非因不可抗力而三次不参加甲方合约期活动或完成甲方合约期作品,甲方可视为乙方已经中止协议,可有权扣除该合同期应支付报酬的余款。
2、在乙方未违反本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甲方未能按照上述付款日期支付款项的,从一个月之后开始,按照延迟款额的万分之_______每一天支付赔偿金。迟延支付超过______个月,乙方可视为甲方已经中止协议,可有权要求甲方继续支付合同期应支付的余款报酬。
3、违约一方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损失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五、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公众公开发布或透露本协议所涉及的报酬数额和条款以及双方的银行账号等信息。
2、泄密方将对上述信息流失而造成对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
六、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罢工、政府行政政策变化、法律变更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2、不可抗力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通知对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发生的实际情况协商延迟或终止协议的履行。
七、其他。
1、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且可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和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法律诉讼。
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二
摘要: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整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法院在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和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等方面面临严峻挑战。美国通过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第512条首创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规则”以及制约其行为的“红旗测试”,为我国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自以来,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数量近年来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而同时期的美国已经通过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dmca),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第512条首创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规则”以及制约其行为的“红旗测试”,为我国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将对比研究美国dmca第512条中的相关规定,分析中美相关法制的异同,进而提出完善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在著作权法中,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在行为构成上和责任承担上存在明显的差别。“直接侵权”指的是:“未经版权人许可,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版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发行、表演和改编作品等”的侵权行为。而“间接侵权”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如果其行为人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侵权,或明知他人行为构成侵权,但仍然给予实质性帮助,则构成“间接侵权”。修订《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和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对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进行区分,其中容易构成间接侵权的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一)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通常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认定间接侵权责任是否成立,需要考虑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损害;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具体案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难认定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正如冯刚法官所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模式只是中立的技术产物,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判断时不宜直接宣布其合法或违法,因为法律真正应苛责的不是服务模式或者其背后的技术手段,而是提供服务模式时网络服务商体现出来的对侵权事实的认知。”(二)认定过错形应考虑的因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七条,分别用了“知道”,“明知或者应知”和“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的法律用语来描述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形态,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一般而言,认定行为人过错应遵循步骤是:首先,将过错的情况分为“明知”和“应知”,分别结合相关事实因素进行分析。对于“明知”的认定相对比较容易,只要行为人收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而没有根据规定及时移除或屏蔽相关侵权信息,一般就构成“明知”。而对于是否构成“应知”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其次,应排除不构成行为人过错的情形。这一般取决于法律的明文排除行为人特定义务的规定,但同时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也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三)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的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符合间接侵权的四个要件,则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删除侵权作品的责任,还要对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过错”要件,那么就能受到“通知-删除”规则的保护,不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避风港”规则美国最高院在“-ster,ltd.”一案中认定grokster构成间接侵权,使著作权人可以更有力地对付侵权人,但是这个判决也使进行技术发明的人面对随时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的困境,不利于技术创新。而dmca第512条就是为了解决这种不确定性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四类行为创设了免除责任的“避风港”。(二)第512(c)条中的“实际知悉”和“明显知悉”就“明显知悉”的主观要件而言,“明显知悉”不同于“推定知悉”(constructiveknowledge)。在“,inc.”一案中,法官将第512(c)(1)(a)(ii)条解释为“明显知悉”而不是“推定知悉”。在该案中,权利人主张亚马逊“本应知悉”(shouldhaveknown)(即“推定知悉”)侵权行为的存在,因此不适用“避风港”规则。但是法官认为,“红旗测试”的关键在于认定“服务提供者是否在意识到公然侵权的事实后故意继续提供服务或者其是否无视(turnablindeyeto)明显侵权的‘红旗’”,仅凭在线服务提供者“本应知道侵权事实”不足使其失去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条件。(三)侵权责任的承担dmca第512条的立法原意并不在于改变一般著作权侵权的原理,而在于排除在线网络提供商的四种特定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的侵权责任,因此并不能从第521条推知在满足哪些要件的情况下构成侵权,只能推知行为人在符合第512条项下的主体资格及其他条件时不用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三、中美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与责任的异同。
就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的相关法制而言,一方面,中美两国立法目的基本相同,但是采用的具体立法模式不同;另一方面,“过错”在责任认定中的重要性相同,但是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考虑的因素存在差异。立法目的相同,但立法模式不同。一方面,美国制定dmca是为了应对数字时代带来的更加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而中国著作权的相关立法都是在dmca之后进行修改的,很大程度上借鉴了dmca的制度设计和精神内涵。中美在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方面的法制都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我国的“通知-移除”规则是在一般侵权理论的框架下建立的,法院认定行为人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时才构成侵权,只有当行为人不具有过错要件的时候,才能适用“通知-移除”的避风港规则,免于承担经济赔偿。而dmca第512条只规定了排除责任的情形,法官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只能先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第512条规定的排除责任的情况,如果法院认为行为人适用“避风港”,一般就会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简易判决,不进行进一步的审理。“过错”认定的重要性相同,但是“过错”的具体认定标准不同。尽管中美立法中,过错因素在认定行为人是否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方面都有决定性作用。但是两国在认定“过错”时考虑的因素时不同的,行为人需要达到的`“过错”程度也是不同。dmca第512条并不包括“推定知悉”的过错形式,而是采取更高的“实际知悉”和“明显知悉”的标准。而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常将“本应知道”(即“推定知悉”标准)作为判断行为人过错程度的一个标准。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在“perfect10,llc”,“iogroup,tworks,inc.”和最近的“viacominternational,,inc.”案件中,美国法院都不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侵权“红旗”的存在,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而中国的法院在“新传诉土豆网案”,“韩寒诉百度案”中采取的是相对较低的主观过错认定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败诉。
四、对中国立法和司法的启发。
从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中国和美国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初衷是相同的,但是由于两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如何达到平衡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在认定过错和判定责任方面存在差异。美国更加重视避免让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过重的责任,使其受到“避风港”的保护,促进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因此其过错认定的标准较严格,“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更加宽松。而中国在一般侵权责任理论框架下建立起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制度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相对比较宽松,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对较重的责任。美国相关法制存在的问题是,尽管dmca第512条采用严谨的法律语言进行精密的制度设计对在线服务提供商进行免责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存在法院判决。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三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源于《著作权法》的规定,主要调整交互性网络传播行为,一般认为这一概念并不包括非交互性网络传播行为,但是如何适用法律调整非交互性网络传播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不需要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固定”、可持续性获得作品的特点而区别于传统的“复制权”,因不会导致作品复制件的转移与“发行权”也不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该权利客传播过程和状态的表述,不能将其扩大解释为“复制发行”行为。
网络的飞速发展给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客观上需要从法律上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如何界定和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加强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新增的一项著作权,首先由我国《著作权法》对其内涵进行了明白的界定,泛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其进一步细化,将权利对象扩大为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利的行使方式和其他特性没有变化。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与国际性的权或转移占有。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内立法都表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复制行为、发行行为有区别,信息网络传播不能被复制权、发行权所包含。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尊重、互惠互利原则,经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方提供网络应用平台,乙方使用此平台,以会员的身份和其他会员进行产品信息的发布、查询、交换、交流和交易等行为。
二、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的网络平台正常运行。
(二)甲方负责对乙方相关使用者或管理者提供技术支持。
(三)甲方乙方以及其他的会员享受平等的待遇。
(四)甲方需对乙方提出的进行信息维护等合理要求给予及时的反应,提供周到的服务。
三、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须自行负责对其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保密,且须对在此用户名和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承担责任。乙方需确保在每个上网时段结束时,以正确步骤离开网站。
(二)乙方应对在注册、发布信息以及交易等过程中、在任何公开信息场合或通过任何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或其他会员提供的任何资料负全部责任。乙方发布的资料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
四、违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第三条的规定,在不限制其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甲方将立即向乙方发出警告,暂时终止乙方的会员资格,同时删除乙方的任何现有产品信息,以及乙方在网站上展示的任何资料。
五、不可抗力。
对于甲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_____或_____、物资短缺或定量配给、_____、战争行为、政府行为、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或严重伤亡事故等,致使甲方延迟或未能履约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协议有效期及费用。
(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________年。
(二)乙方需要在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_个月内将会员费________汇至甲方账户,逾期协议自动失效。
七、_____。
因本协议或本公司服务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________市_____委员会并根据其适用的_____规则进行_____裁决。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开户行账号:
签署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开户行账号:
签署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五
现在的报刊基本上不给作者寄样报校刊,一般得自己在网上搜索才能知道文章是否曾被选用。因此,我隔几天都会通过百度或谷歌搜上一搜,企望有点意外的收获。
结果,收获廖廖,烦恼多多。
曾经托“e书时空”做过两个电子书,散文集《无法证实的爱》和小说集《影也抛躲》。当初曾与“e书时空”达成共识,在不侵犯版权的前提下,我同意把自己这两个电子书放在他们网站上供读者下载。我觉得这样很好,我下载过e书时空不少电子书,现在让别人分享我的创作快乐,也是人之常情。
没过多久,发现了许多下载这两本电子书的网站。因大多免费下载,我也没作介意,心下甚至还有些许得意,阿q地认为,这是人家对自己作品的肯定。然而,我很快发现,有几家网站却在“明码标价”地卖。这种做法可就不地道了。于是我给网站主人留言,希望他们不要侵犯我的著作权。那人回言,说他并非出于营利,如我不同意,他愿意删了。这时,我还能说什么,只好不了了之。
我一向觉得有些事不必太当真。自己也不是什么有名人物,有人愿意读我的东西,那是一种荣光。所以,在网上看到别人拙作时,一般都不作任何反应,最多用玩笑的口吻说上一句,这是我的东东,怎么会在这里?比方我那个《诸暨话怎么说……》,就有不少网站转载了,有个人甚至将文中的内容引去做了“诸暨话水平考试”的测试题。我知道大家只是出于好玩,看到了,哈哈一笑,觉得这也蛮有趣的。
近来看到的几件事,就觉不出有趣了。
《中国残疾人》杂志举办“我与轮椅”征文,发来通知,少不得去参加一下。我没有订阅这本杂志,直到收到稿费才知道,我那篇《我是轮椅人》已于第2期刊出。我很想看看那篇文章出现在杂志上是什么模样,可他们没寄样刊,只好抱着侥幸心理上网搜索。还别说,真的'让我找到了。有个“龙源期刊网”就收有我的文章。少不得点开看了,还真是,不仅有文字,还有我与朋友在书店里的照片。仔细一看,傻眼了,原来我看到的只是文章的开头部分,你要看全文,对不起,请付费,看,它是这样说的:“阅读全文0.10元/篇,2500字左右。”
作为作者,我读自己的东西也得付费,这大约是体现金钱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吧?
我想,索性再查查看,有没有别的网站也在搞这种把戏。
瞧,又出来一个“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打开一看,网页上有两个按钮,“caj下载”和“pdf下载”。点开其中一个,被告知:“请登录”。对这个我是内行的,要登录得先注册。好,搞定。我想这下总可以了吧!可我见到的却是这样一些话:“您选择下载第61-62页/有效页数共2页/每页0.5元(rmb)/产品为无折扣/共:2页*0.5元(rmb)=1元(rmb)/您的帐户现余额0元(rmb)/券余额0元(rmb)/您的帐户余额不足,请充值!”
凶不凶,虽也是“明码标价”,价格却是前面提到的“龙源网”的10倍。
随后,我又找到了另外好几篇拙作以及类似网站……。
有人提议,跟他们打官司。想想倒也是,可就为这区区小钱,犯得着吗?
唉!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六
二
三
四
春有播种,夏有耕耘,秋有收获,冬有储藏。在春夏秋冬的四季轮回中,我们却在一天天地长大变老,生活也在这周而复始中重复着,如果没有美梦和幻想,生活将是何等的单调和乏味!
有时候,我真的不知道是梦还是幻觉?其实梦和幻觉都不是很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你有这份感觉和体验!当然其中的真意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最明白。所以伟人说人生如梦,可我要说梦就是最真实的人生!当一个人无法改变现实时,他或她毕竟还可以做梦,这也许就是上苍对人的一种慈悲吧!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七
生命有人生看不见的灵魂,话语有来生找不到的相见,心灵有难寻的故土,思绪能否找到花开,还要用心中的表达来等待,也许,也许一个人能调整心中的季节,却无法改变自己的休息,很多的很多,太少的太多,我们需要学习根基和修正自己,学一片人生,修一颗属于自己的心,要什么,看什么,走什么,得什么,一片一片的得到看不见,一片一片知道的学不会。
一种能量,被称为一点一滴,随时付出自己的生命,不怕辛苦,不怕累积,不怕未来有人谈论,也许是失落,也许是错过,但是人生就是如此,一味的付出,一味的等待,不知等来的是什么,看见的能否让自己整理心绪,问来一问,春来难寻,话落无声,人走无情,还是那个秋,又是这个冷暖,在身边,却似天涯,在内心,却拉泪带情,在遥远,是自己看不见的花开。
一种分离,分了多少的相聚,散了多少的回忆,不知不觉,不问不看,还是有那么一刻等待的心,春天走过,冬天问冷,也许时间看不见自己,碎语断梦不曾留恋,可是自己还是有着那么一份前进的心,哪怕未来苦,哪怕明天没有收获,依然走在自己设定的布局里,一份爱意,一份诚实,写自己的故事,讲自己的人生,带走了自己滴血的命运,离开了曾经的灵魂。
一次开心,也许是别人幸福的给予,也许是别人怜悯的微笑,也许是对自己的谴责,对自己来说,成长是重要的,可以得到冷落,可以等到无情,但是永远不要封闭自己的心,不要控制自己的灵魂,能想的时候就要学习,能练的时候就要懂得改变,自己的驾驭,加上外方的学习,练就一个明天的自己,驾驭一个属于心灵的灵魂,那是生命的归宿,那是人生的自己。
一步人生,成长为主,学习为辅,分析伴随,判断在心,驾驭自己的灵魂,掌握自己的命运,需要知识,需要能力的支配,更需要朋友的认识,在自己的世界认识别人,那是猜测,在别人的思维里成长,那是计算,在位置的判断里学习,那是根基,在话语的周旋里改变,那是见识,在人生的速度里改变,那是成就,在**的方向里寻找自己,那是希望,更需要行动。
一个梦,一片希望,也许你能坚持十年,也许一个人能改变你的动力,能否成长,能否改变,还要看自己的修行,你可以继续奋斗自己的付出,你也可以走进别人的世界,而自己的路,自己的血滴,需要人生的命运来完成,需要的不止是一次转变,也许你走出了起点,再次从起点开始,看不见终点,问不来话语,找不到人生的阅读,会发现自己的看法变了,自己的解释变了。
一次心跳是人生的开始,一次结束是话语的变动,一次周旋是灵魂的开发,一次希望是自己的祝福,一次面对是自己的修正,一次挑战需要更多的曾经,一次相聚需要很多话语的未来,一次酒场可以改变你的眼神,一次阅读会让你拥有再次奋斗,一次学习会让你再次修正心灵,一次等待会改变你今天的沉默,一次离散会聚集很多的.断梦,一次相送却无法离开自己等待的心。
一的青春你看不见,你的梦想在一的身边,你能得到所谓的一,一能猜测你所得的价值,你可以用灵魂修正,一可以用心跳来衡量,所谓人生,还是一等,也许等的不会变,变的等不来,看见的是自己的身边,听到的是自己的心跳,一等还是一问,要看自己的表达,也许解释的话语不够明确,也许问答的不够清楚,只有用阅读自己的方式,去寻找属于自己的见解。
一份无心的照面,也许可以得到理解,也许可以得到猜测,若是失去本能,而丢失很多的错误,会减少自己的希望,断去自己未来的聚散,也许的太多,无法猜测的更少,就会让别人阻挡自己的出发,改变自己的观点,查看自己的心境,了解自己的基础,而分别会改变再见,再见会调整眼神的话语,更会修正自己话语的出发,不知不觉,时过境迁,难以转变自己的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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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八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范围为:消费者与网络经营者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行为。
三、签订本合同时应慎重、具体、严密,约定的条款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条款请注明“本合同对此条款无约定”。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本合同自20__年1月起使用。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平等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付款方式(甲方选择)。
(一)支付宝()。
(二)网上银行支付()。
(三)货到付款()。
(四)其它()。
第四条签订本合同进行网络团购的,团购起止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承诺本次团购购买者达_____人时成团交易,逾期未达约定人数的不成团交易,甲方支付货款通过原支付方式返还。本次团购每一名用户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过________份。
第五条购买商品的,乙方将所购商品送至甲方收货地,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所需运费由__________方承担。
购买服务的,甲方持消费凭证(网站下载网络经营者反馈的有关信息、密码、凭证等)于___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消费。
第六条甲方收到所购商品后,应核对商品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是否符合约定,检查商品是否损坏。符合约定的签收;不符合约定的不予签收。
验收后,发现问题的,甲方应妥善保管货物,在自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后10日内予以与甲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乙方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质量要求,符合网页介绍的性能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
第八条乙方必须在销售网页上设置退款功能并予以标注。甲方未购得商品或者消费的,所支付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通过__________________退还。
第九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对所购商品或者服务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二)甲方应仔细阅读乙方网页所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了解网络购销活动详情后签订本合同。
(三)乙方负责将本合同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甲方可登录乙方网站,进入已购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项中查询或打印相关信息。
(四)乙方保证其网页展示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合法与真实。
(五)乙方应依法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
第十条违约责任_。
(一)甲方违反约定无故拒绝接受所购商品或者服务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乙方未采用足够的安全措施保证网站交易的安全,导致甲方的信息泄漏,或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项办理:
(一)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方点击购买“确认”键起成立并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非经双方协商同意或者法定理由,合同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日。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九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赵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__________号,现为“嘉善县_________________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庄启传,董事长。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20__________年4月20日和20__年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208克雕牌透明皂”,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20__年11月4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海宁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
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超过了2.5亿人,大幅度超过美国,已跃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侵犯他人名誉权现象与日俱增,且因其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传播快、影响广的.特点,已经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
作者:颜梅生作者单位:刊名:百姓英文刊名:people年,卷(期):“”(4)分类号:关键词: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一
长时间盯着显示屏,眼部肌肉紧张,眼睛疼痛。眼部疲劳不舒服时,应及时休息。
2:痛感恐怖症。
虽然疼痛是身体发出的信号,但有的人却误读该信号,过于重视了。老是无故怀疑自己得了重病的人,即使医生说没事也难消不安,实际上是心理学上的一种疾病。由于网络信息的普及,这样“担惊受怕”的人更多了。
3:头疼。
上网引发的头疼有三种:筋紧张性头疼、慢性日常头疼、压力性头疼。如果对网络延迟感到烦心的话,可以升级系统、改变网络服务商,尽量保持良好的环境。
4:腰痛。
长时间错误的姿势,容易引发腰疼。特别是在肥胖、吸烟、缺乏运动的情况下,更加危险。一定要注意上网时的身体姿势,平时加强体育锻炼。
5:深部静脉血栓症(dvt)。
排名虽然不高,但是病情非常危险。dvt指的是静脉中血栓滋生。病发根源在于长时间不动和身体脱水。而长时间上网,精神高度集中,常常忘记补充水分,很有可能导致身体脱水。
6:孟乔森综合症。
网络中的聊天方式及社交网络等,多是双向互动式交流。由此,很多人热衷于引起他人关注,博得眼球,乃至同情。为了满足自己的内心需要,甚至假装成事故受害者,这种行为实际上已是严重的心理疾病。
7:facebook(社交网络)阴郁症。
据调查,使用facebook等社交网络的龄段女性更容易阴郁不安。并且,经常在社交网络上交流的人,对于失恋等话题反复提及,意志消沉。社交网络本是交流感情、寻找快乐的地方,过于沉溺反而让人更加消极。
8:网络愤怒。
所谓网络愤怒,指的是被网络上的琐碎小事激怒。病情程度因人而定,但是有可能引发现实中诸如跟踪狂和暴力倾向。网络上信息过于繁杂,容易对人造成压力,情绪不稳。
9:上肢障碍。
长时间上网引发的上肢障碍主要有手指关节、腕部、肘部以及颈部肌肉损伤。敲击键盘,点击鼠标容易造成手指和腕部酸痛,浏览网页、视频聊天也会造成颈部僵直。由于上肢障碍是“常见病”,因此喜欢上网的人要多加注意。
该疾病蔓延范围甚广,是“现代病”之一。简单说来,就是没有网络就无法生活。网络依赖症成为国民问题。如有无法自控上网时间、饮食无规律、精神不稳、逃避现实、在现实世界孤立等症状,最好寻求专家帮助。
以上这十种症状相信很多人都拥有,对于这些症状,不管是对身体还是心理都是有害的,所以对于电脑一族而言,应该尽可能的避开这些状态,保证身心的健康。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二
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超过了2.5亿人,大幅度超过美国,已跃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侵犯他人名誉权现象与日俱增,且因其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传播快、影响广的.特点,已经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
作者:颜梅生作者单位:刊名:百姓英文刊名:people年,卷(期):2009“”(4)分类号:关键词: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三
梦,轻轻的飘落,没有岁月的侵扰,一切看起来都是那么的平常。
一夜醒来,忽见帘外白雪纷纷,又到了那个寂冷的时节。屋里点上香熏,氤氲袅袅弥漫起来,悠然的躺在床上,身子不觉得有些寒意,便用手微微拉了拉被褥,紧紧的包裹起自己。
一个人的夜晚,有些孤寂,有些思绪,思欲久了便就没有了睡意。辗转反侧,好不易才睡着,却又起了痴梦。
梦,现在回想起心里却有一丝丝的香甜。梦里,我亦在歇睡,忽然屋外一串跫然的足音,房门咯吱一声推开了,我不由得惊醒了起来,屋外下着纷纷白雪,你夹着飞雪匆匆走进了屋中,可能是怕惊扰了我,便站在门口没有前行。我轻揉了揉眼睛,生怕自己看花了眼。你就站在门口,离我不到一丈之远,我不敢相信,却宁愿让自己相信,你,回来了!
这是梦吗?我一直反复的问自己,因为你,每次都出现在我的梦里,梦里,你亦是这样匆匆而来,带着白雪纷纷。你微笑着,来到我床前,轻轻抚摸着我的`长发,我紧紧抓住你的手,结实而沧桑的手掌,带着如你那般温暖的热情,是的,这不是梦境,你真的回来了。
十年前的一个夜晚,也是这样的白雪纷纷,你我刚刚成亲,墙上那火红的囍字让整间小屋充满暖意。你轻轻掀起了我的盖头,我脸上一阵晕红,微微低下了头去,你用那温柔的手掌托住了我的脸颊,我抬头看向你,那俊然的脸庞,深邃的眼睛。我心底一醉,轻轻闭上双眼,嘴角露出了笑容。你深情的看着我,带着喜悦暖意,带着脉脉柔情,身子微微向前一探,嘴唇便吻到了我的额头。
美好总是短暂,房外倏然响起了脚步声,一群人冲撞进了屋中。你连忙起身挡在我前方,我心里害怕,手紧紧拉住你,悄悄探头出去。屋内闯来的是一群官兵,一个为首的军官把刀一放,拉开一张布告宣念起来。匈奴入侵,已越过了长城,中原江山岌岌可危,皇帝颁布谕旨,所有壮年男子都得随军出征,保家卫国,抵御外敌。
我知道你不舍,但是没有选择,你和军官说了几句话,便走向我,紧紧抱住我。没有国哪有家,我虽然一介女流,却也知道这个道理,保家卫国乃是男儿本色,我不应拦你,但我心中又怎会舍得,紧紧拉着你的手,死死不愿放开。你起身要走,骏马已在屋外呼啸,我知道无法挽留,也不能挽留,便轻轻松开了手,眼望着你离开,这一去便是十年未归。
十年的岁月,十年的光阴,我一个人,静静的伫立在这里,默默等你归来。一次次的梦里惊醒,一次次的失望流泪。我已不记得梦里你多少次推开房门,走到床前,亦不记得有多少次看你离去,默然簌泪。这次你真正的来到我面前,拉住我的手,我内心的欢喜,内心的委屈全都化作一行青泪,沿着脸颊划落下来。
你坐在我床头,我轻轻靠在你肩上,这十年来的倚靠,我想一夜用尽。屋外的雪还在冷冷的下着,我靠着你宽朗的肩上,感觉无比温暖,拉着你的双手,对你述说着相思情,轻叙怀惦意,不知这样过了多久,时间仿佛早已停止,这样的絮絮温情,这样的脉脉暖意,使人不觉得闭上了眼睛,听着你沉稳的呼吸,有律的心跳,不知不觉便甜甜睡去。
蓦然被一阵凉风惊醒,身上有些寒意,又是一个甜蜜的好梦。屋外又下起了大雪,我起身点了炉香薰,便又坐回了床上,拉紧了被褥包裹起自己。这样的梦,我在回味,每天都会有如此一梦,但每次却都那么让人忆起思甜,让人回味无穷。十年来,我早已习惯这样,等待,是一种令人充满欣喜又充满无奈的孤寂。
忽然一阵大风刮起,门咯吱的响了一声,我心里一动,不知道是惊还是喜,连忙起身过去,拉开门来,扬扬的白雪漫天飞舞,屋外什么也没有,没有你,没有半点回音,那皑皑的白雪,就像那抹不去的思念一样,随风飞扬,眼睛一湿,泪水便侵红了眼眶,簌簌划过脸颊,向屋外飞去。
我轻轻一闭眼,微叹了一句,掩上了门,转身缓缓向床榻走去。咯吱一声,门又被推开来,呼啸的北风夹着飘洒的白雪涌进屋里,我回首望去,一个熟悉的身影走了进来。
正是:
昨夜北风吹寒意,梦里惊坐起,倚楼思君不见君,还醒默念,何日是归期。
此去万水云天路,锦书难托寄,泪眼抚门相看去,千山暮雪,独自怎寻觅。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四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侵权问题也随之层出不穷。作为现代人口中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已经渗透到我们的学习、工作、娱乐等方方面面。然而,正是因为网络的便利性和广泛性,很多人忽视了网络侵权的严重性和影响力。在我个人的亲身经历和观察中,我深切感受到了网络侵权的危害,同时积累了一些心得与体会。
首先,网络侵权对个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威胁。网络侵权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下,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利用他人的信息、作品等著作权益的侵犯行为。作为一个自由开放的平台,网络给了人们自由表达的空间,然而,也因此导致了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剽窃现象的增加。曾经有一次,我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自己撰写的文章,不久后发现有人将我文章的大部分内容直接复制到了自己的博客中,并且没有提及原作者的姓名。这样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我个人的创作权益,也对我的创作激情产生了极大的打击。
其次,网络侵权也对社会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网络侵权不仅仅涉及到个人的创作权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文化发展和经济利益。网络上的盗版、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正版产品的市场销售,不仅给实体店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对整个产业链造成了恶性循环的影响。此外,网络侵权行为也会破坏社会的文化创新和知识分享。当人们对于自己的创造无法得到保护和尊重时,人们的创造动力也就会逐渐减弱,从而无法推动社会的进步。
同时,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是预防网络侵权的关键。每个人都应该明确知道自己的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不制造、传播不符合伦理和法律规定的信息。对于自己的作品,应该及时进行备份,以便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此外,社会应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管和制裁,确保网络空间的整体秩序。教育机构和家庭也应加强对年轻一代的网络教育,让他们明白知识的创造和分享的重要性,避免参与到网络侵权的行为中。
最后,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共同努力。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超越国界的特点,网络侵权问题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益。因此,各个国家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出符合国际规范的网络侵权控制策略和法律法规,并进行有效的执行。同时,各个国家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倡知识产权的创造、分享和尊重,共同营造一个依法和谐的网络环境。
总的来说,网络侵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社会问题,饱含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许多方面。通过个人的亲身经历和观察,我更加深刻地了解了网络侵权的危害性和应对的重要性。网络侵权对个人利益的威胁、对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破坏以及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多方面努力和全球合作,都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和思考。只有在一个依法、知识创造和分享得到保护的网络环境中,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推动社会进步。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郭俊峰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电话:1313103062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女,1960年1月28日生,××业主,住河北省××安洲街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
上诉人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诉理由?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金坂城”文字的企业名称,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金坂城”文字的商品,销毁已生产出来带有“金坂城”文字的商品,于法无据。
本案另一被告张××的“金坂城”商标是在2月12日申请注册的,商标局于6月21日核准注册的。而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在10月14日注册了“金板城烧锅”和“板城烧锅”商标,张××的“金坂城”商标先于被上诉人“金板城烧锅”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商标的行为。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核准的时间是月1日,而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板城烧锅”商标是在年12月16日被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驰是一种个案认驰,与国家商标局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范围、认定后的影响力都有所不同,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影响力相对来说影响较大。上诉人企业名称变更在先,被上诉人“板城烧锅”司法认驰在后,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保护在先的权利。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标记,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一个记号,它主要由《商标法》进行调整。企业名称是区别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标志,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用以区别不同企业,它主要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商标与企业名称在流通领域的最终功能都是用于区别不同的生产者与经营者。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部门的审核,其使用其企业名称是合法的,而且其在经营过程中没有突出使用“金坂城”文字,而是将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作为整体使用的,也未引起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与被上诉人所有的“板城”、“板城烧锅”、“金板城烧锅”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论从字形、读音、含义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金坂城”是三个字,被上诉人的商标是2个字、4个字和5个字。“金坂城”三个字中的“坂”是土字旁,而被上诉人的商标中“板”是木字旁。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在主观上无恶意,行为上无过错,且取得程序合法。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邯郸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没有过错的。字号权与商标权产生于不同的法律授权,两种权利没有强弱和高底之分,目前不存在一种权利可以限制另一种权利的法律依据。细究下来,却是分级管理的工商登记与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没有联网进行审查,现行的法律法规滞后于新形势的需要所造成的。这个责任不应由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没有在其加工的产品上突出使用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使用冲突是否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时,应综合考虑行业、地域、消费群体、商标与字号相同或近似的程度、先权利的驰名或知名程度、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是否有利用或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
认定此种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二是行为人将所使用的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名称字号;三是将名称字号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四是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者结果。
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将其注册商标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也没有证据证明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
1、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庭审中所提供白酒不能证明就是
2、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庭审中提供几份证人证言,但是
证人并没有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几份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生产厂家,是按相关的法律规定,正常的使用,并没有将“金坂城”文字以区别企业名称中其他文字的'方式在商品上突出、醒目的使用,以达到商标标识的作用,所以不构成侵权。
三、被上诉人要求变更企业名称的诉求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是商标侵权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诉,民事诉讼不能与行政诉讼合并审理。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是由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对此有异议,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四、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受商标持有人张××以及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加工“金坂城”系列酒的行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上诉人不销售加工灌装的成品酒。
1、上诉人接受张××的委托为其生产灌装白酒的,张××是“金坂城”注册商标持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
2、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生产加工委托书,该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是受张××的委托加工的。一审判决书(第10页),认定该份证据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张××并不否认这份协议真实性,另外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和证据5也可以得到认证。证据4是上诉人与张××、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协议,该份证据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受张××、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加工的酒只有张××有权进行销售。上诉人无权销售也没有销售加工灌装的成品酒。
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河北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冀委托()-3号可以证明,这份证明从另一个方面,证实了上诉人与张××、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合同,并非该合同没有履行。
4、上诉人没有参加8月份在石家庄举行的北方糖酒会,更没有销售给苏××酒,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此予以否定,庭审中出示的白酒不能证明就是上诉人生产的。
假设苏××从上诉人购买过酒,应该由购货发票,仅凭几张照片以及几张名片就作出上诉人向苏××销售了白酒的判断,让人匪夷所思。
相反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却没有得到认定,上诉人提供了苏××出示的收据以及图片,证明苏××其实是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隆化“板城烧锅酒”的总代理商,全部销售被上诉人生产的系列酒,苏××与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苏××也是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被告,对此一审法院却不予认定,从一审法院判决其不承担法律责任来看,显然属于地方保护性的恶意管辖。
五、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行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加工“金坂城”系列酒是受张××以及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加工的,张××对“金坂城”商标享有专有权,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有酒类生产、销售许可证。上诉人只负责生产加工,并没有销售白酒。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举证,法院不应该代替当事人举证。上诉人在2005年12月6日变更企业名称的,截止到一审判决作出之日(7月10日)不足三年时间,而一审判决书(第11页)却认定上诉人侵权已达四年多,没有法律依据。
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商标侵权案件)没有管辖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姑且不论上诉人或其他人是否有商标侵权的法律事实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承德市均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不是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所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2、苏××是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出的第二被告,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在承德市中级法院非法立案。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图片以及苏××出示的收据),证明苏××其实是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隆化“板城烧锅酒”的总代理商,全部销售被上诉人生产的系列酒。被上诉人设计的苏××与其存在共同利害关系,第二被告苏××不可能与第一被告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因为第二被告与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业务往来,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目的是想通过第二被告苏××改变管辖权,实现在承德市中级法院非法立案,从而进行地方保护。
最后从判决的结果来看,也印证上诉人的主张,一审判决没有让苏××承担任何责任,这个判决的结果实现了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想在本地法院审理该案的目的,一审法院也全部支持了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判决不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而是以保护自已地方企业为目的作出的损害其他地方企业的恶意判决。
七、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作出认定,实属违法。
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11组证据,且都是本案的关键性证据,一审法院判决书都没有做出认定,并且没有阐明没有采纳的理由,相反被上诉人没有证据的主张都被采纳,显然有悖《民诉证据规定》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是赤裸裸偏袒地方企业的违法判决。
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1、一审判决书(第2页),204月25日本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张××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此时第一次庭审已经结束,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没有权利再申请追加被告。
2、被上诉人将“金坂板”商标异议裁定书作为证据提交到一审法院已超过举证期限。被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并没有提交该份证据,而是在08年4月25日开庭时当庭提交的。上诉人的举证期限截止到月19日,被上诉人的举证期限也应最晚在11月19日之前,而“金坂板”商标异议裁定书是在2007年11月26日作出的,没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3、“金坂板”商标异议裁定书是在2007年11月26日作出的,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在2007年10月8日起诉的,也就是说被上诉人起诉时,“金坂板”商标是否侵权尚未定论,被上诉人此时起诉属于恶意诉讼,滥用民事诉权,为求不法、不当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受他人委托加工“金坂城”系列酒的行为不侵犯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权,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变更是经过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也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2007)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六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重要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渠道。然而,网络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依然引起广泛关注。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也深刻认识到了保护自我知识产权和维护网络良好环境的重要性,亲身感受到了网络侵权小课堂所带给我的启示。
首先,我了解到了网络侵权的形式和类型。网络侵权并不只是盗版和抄袭,还包括了虚假广告、诈骗、传播网络病毒等多种形式。而这些恶意行为对于商家、消费者和整个社会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负面影响,如增加商业成本、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等。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对于网络侵权现象的打击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我了解到了如何预防和应对网络侵权行为。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应该养成遵守法律规定的好习惯,不从事侵权行为,同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网络侵权不仅需要法律手段来加以打击,也需要人们自己主动防范,积极预防。特别是有时候网络侵权行为并不是那么显眼,我们需要多加留意,不要被诈骗和虚假广告所蒙骗。
最后,我认为网络侵权小课堂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启发我们应该认识到每一个人都是知识经济的参与者和创造者。保护自我知识产权、抵制盗版、遵守法律规定,不仅是维护我们自身利益的必然行为,也是保护网络良好环境、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不应该满足于消费知识,而应该积极参与知识创造和知识共享,共同营造一个最有利于知识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综上所述,网络侵权是一个复杂且严重的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努力和行动来防范和打击这些行为,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我认为这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希望未来网络世界可以越来越安全和健康,我们也能为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七
在当今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时代,网络侵权问题也随之出现。导致网络侵权的行为很多,如恶意盗用他人作品、发布未经授权的音视频、恶意抢注商标等。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我们作为一名高中生应该如何处理自己的知识产权呢?经过我的探索,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要有自己的版权保护意识。不论是创造还是消费,我们都要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当我们拥有了自己的创意、作品、商标等,就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它被侵犯。例如,应该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备案,保全自己的作品版权,或者在商标局注册商标防止被恶意抢注。
其次,学校应该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课程中。在学生们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学习如何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更加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和必要性。而信任问题也一定要被纳入课程中,我们不应该随便相信那些不可靠的平台,任何人想要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我们都应该仔细查验方能同意。
第三,政府和互联网平台也应该积极打击盗版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政府应该出台更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并严格监管实行,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罚。而互联网平台也应该保障知识产权的安全,加强技术手段打击盗版行为和网络侵犯行为。
总而言之,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创意产业繁荣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我们作为当代的年轻人,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既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尊重并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让我们共同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八
1、广东“dj020网”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 2014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dj020网”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莫某某开设“dj020网”,向公众提供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达62286首,且会员数量众多,仅2015年两个月内,在线支付的订单总金额为6240元,等待付款的订单总金额达257547.48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等规定,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网络服务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40元,罚款人民币131.8937万元,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spotify和音乐行业修好:补交2100万美元版权费
音乐流媒体(在线听歌)逐步淘汰了网络下载,成为主流的数字音乐服务模式,不过音乐流媒体遇到了版权费以及诸多知名歌星抵制的尴尬。不过日前,全世界最大的音乐流媒体服务商spotify和美国唱片行业达成了一个圆满协议,spotify答应补交2100万美元的巨额版权费,另外未来将和音乐行业和艺人展开更好的合作。
2100万美元中,1600万美元属于音乐公司的版权费,另外500万美元则将成立一个基金,支付给接受上述协议的出版公司和音乐作者。这笔版权费将覆盖spotify公司诞生之日到2017年1月30日的所有争议版权费(音乐行业所称“拖欠”的费用)。这一协会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大卫·伊斯雷莱特(david israelite)表示,此次和spotify签署的版权费协议,是音乐出版行业和音乐作者的一次巨大胜利,协会未来将继续推动数字音乐服务商向所有的产业实体及时支付版权费。另外spotify也希望各家音乐公司能够和spotify签署单独的版权费协议,从而避免将来发生版权费诉讼。
3、网易公司旗下“网易云音乐”1542首歌侵权盗版案件
近日,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25万元。单单就这个处罚而言,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网易云音乐拿不出经过他人授权的证据,把他人的歌曲放到自己的网络云平台上,则侵犯了音乐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州市做出的这个处罚决定应该是以该条法律规定为依据的,如果网易公司认为处罚不合理、不合法,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网易方面辩解的理由不是这批音乐作品得到了授权,也没有主张网易云音乐不侵权,而是认为网易云音乐不是自己运营的(虽然这一说辞没有被有关机关接受)。或许,网易方面也清楚这种行为违法,只是为了快速发展的需要,承担了法律上面的风险。为了防止法律风险的出现,注册了一个替罪羊公司,由该公司来承担相应责任。不只网易,很多公司都是这么做的。不过,现在认定侵权和犯罪,已经不再单单根据域名登记确认侵权人,而是会通过各种证据找到真正的侵权人或者犯罪嫌疑犯(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注册替罪羊公司这条道路越来越窄了。
4、平台下架未经授权音乐 缺定价标准版权费引争议
11月的第一天,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转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正式落地,很多网友反应,正在使用的音乐app中很多歌曲不能听了,包括虾米音乐、天天动听、酷狗、酷我、qq音乐、网易云音乐、百度音乐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自今年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转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后,16家服务商在通知要求的7月31日之前紧急下线了未经授权的220多万首音乐作品。此后,各家音乐平台之间达成协定:将10月31日作为版权清查、侵权作品下线的最后限期,在此限期前各大平台必须全面清理自家曲库,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音乐侵权。
5、taylor swift宣布从spotify下架所有歌曲版权
taylor swift在发布新专辑《1989》的同周宣布,从spotify撤除其个人的所有音乐作品。此次taylor swift的需求是全球同步的,国内音乐平台也要配合下架所有taylor swift歌曲的免费试听业务,只有付费用户才能收听及下载,在海外这已不是艺人第一次像音乐免费服务开炮,原因也并不复杂,例如taylor swift一样的更多音乐人实体唱片的销量受到流媒体冲击,因此数字音乐成为收入转型的主要来源,认为音乐应付费且有价。
在国外版权法规较为健全,数字音乐平台会严格遵守及尊重艺人的版权权益。但中国大陆地区的状况却令人堪忧,就目前国内版权交易和使用还未形成良好的秩序情况下,天天动听、酷我、网易和虾米几家网站目前仍保留部分歌曲免费缓存、免费试听及免费下载的音乐服务。环球音乐终于11月26日发出最后警告,要求相关网站立即采取措施将侵权内容下线,否则,将保留采取一切法律手段向各网站追究违约、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一切损失的权利。
6、qq音乐诉网易云音乐“专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禁令案。2014年11月qq音乐起诉网易云音乐,称其有623首歌曲侵犯了腾讯的“专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4年11月21日起,网友们将暂时无法在“网易云音乐”平台及其有关网络上收听《时间都去哪儿了》等623收网络音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针对网易云音乐发出网络禁令,认定“网易云音乐”平台及其下游分销商通过互联网络、移动网络公开向公众传播的《时间都去哪儿了》等623首网络音乐涉嫌侵权行为,裁定要求“网易云音乐”平台及其运营各方应该立即停止该传播行为。
据了解,该网络禁令是湖北省第一例因网络著作权争议提起的诉前禁令。
禁令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是《时间都去哪了》等623首网络音乐著作权人。腾讯公司发现,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网易)、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网易)、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易雷火)等三方运营的“网易云音乐”平台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涉案音乐作品,而且“网易云音乐”平台还通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下称湖北联通)运营的“网易云音乐畅听流量包”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欧珀)生产厂商在其欧珀手机中定向内置“网易云音乐移动客户端”等方式分销上述网络音乐作品,涉嫌侵犯腾讯公司对这些音乐作品享有的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7、酷狗音乐起诉网易云音乐侵权案 2014年12月,“网易云音乐”平台传播的200首音乐作品因涉嫌侵权,被酷狗音乐一纸诉状告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相关音乐的播放及下载,索赔金额高达百万。据悉,酷狗音乐起诉网易云音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已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近年来,数字音乐市场竞争激烈,各大网络巨头纷纷“试水”。本次讼争起因源于广州网易运营的“网易云音乐”平台,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包括范玮琪、张韶涵、那英、庾澄庆等知名歌手在内的17张专辑共计200首音乐作品。在与网易云音乐沟通、发函未果后,酷狗音乐获得福茂、丰华、禾信等唱片公司授权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相关方立即停止侵权作品的在线播放及下载,通过正规合法途径购买版权。这是酷狗音乐联合唱片公司首次通过司法途径发起的正式维权行动。
记者获悉,酷狗音乐现已组建了专业的法务维权团队,联合唱片公司共同解决维权的困扰和损失。目前,天河法院已受理此案,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法院宣布择日开庭。对此,网易云音乐仍未进行官方回应。
8、网易云音乐状告酷狗音乐侵权案
2015年1月7日网易云音乐状告酷狗音乐侵权共37起案件,共300首歌曲。2015年1月7日,网易云音乐就涉嫌侵犯版权问题对酷狗提起诉讼,要求酷狗音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人民币超过300万元。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网络音乐已成为新闻、社交之外第三大导流来源,但国内版权不规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2014年12月,网易云音乐平台的200首作品因涉嫌侵权,被酷狗音乐起诉。
此后,2015年1月7日,网易云音乐就涉嫌侵犯版权问题对酷狗提起诉讼,要求酷狗音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人民币超过300万元。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
9、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唱吧”提起了多起侵犯著作权案
2015年2月,据媒体报道,虽然手机k歌正在迅速吸引部分年轻用户,但是这一模式正受到质疑,提供该产品的唱吧日前因版权问题被起诉,北京海淀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这次侵权案件,而审理的焦点则是唱吧的经营模式是否构成侵权。报道称,唱吧在产品中向用户提供歌曲的配乐功能,用户可以录制跟随音乐一起唱歌的音频。但是该功能受到版权方的关注,日前版权方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唱吧所属的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提起了多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版权方认为,唱吧内置了张惠妹、任贤齐、罗志祥、胡彦斌等多个知名歌手的几十首流行歌曲。唱吧通过网络传播这些未经授权的音乐构成了侵权行为,并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停止侵权。
10、酷狗音乐针对阿里音乐旗下天天动听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于酷狗方一贯的低调姿态,许多一直关注中国数字音乐正版化进程的音乐用户并不了解,早在2014年7月,酷狗已就阿里音乐旗下天天动听之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于2015年2月,酷狗针对阿里音乐旗下天天动听之侵权行为,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天动听承担法定赔偿责任。然而,由于天天动听通过提请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恶意拖延诉讼时效,不予应诉,最终被终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案将于近期开庭。酷狗已公证的阿里音乐侵犯酷狗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音乐作品高达数万首,包括那英、范玮琪、庾澄庆、张韶涵、张惠妹等知名歌手演唱的传唱度较高的歌曲,包括《白天不懂夜的黑》、《最初的梦想》、《亲爱的那不是爱情》、《姊妹》等知名作品。并且,酷狗早于2014年8月即已多次发函维权,要求阿里音乐下架侵权歌曲,但阿里音乐置若罔闻,至今仍在传播侵权歌曲。
11、阿里音乐状告酷狗涉嫌歌曲侵权
2015年6月阿里音乐旗下公司向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递交诉前禁令申请,称其从滚石音乐获得独家版权的歌曲被酷狗音乐盗播,涉诉案歌曲数量达260首。阿里音乐旗下公司要求法院下发禁令,禁止酷狗音乐播放其独家版权歌曲。此次阿里音乐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包括《野百合也有春天》、《花心》、《为爱痴狂》等涉案260首歌曲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日前法院已签发禁令,要求酷狗音乐立即禁播涉案260首歌曲。
二、其他相关法律问答汇总
1、问:保护了音乐人的利益,会否影响用户体验?
答:音乐下载收费,在很多人看来,是进入版权时代的标志之一。各自拥有版权,也就意味着用户要听完自己所喜爱的歌曲,可能需要下载数款音乐app才能完成。保护版权,对音乐人而言的确是一种保护,但这其实并不利于用户体验,尤其是当某平台对某音乐作品进行版权垄断后。音乐版权和影视版权并不一样,听音乐本来就是一种很随意的行为,且消费时间往往较短。音乐平台对音乐版权独家资源的争夺,反映了当下音乐市场正在经历一场洗牌。音乐免费历史已久,要将收费市场培育起来,并不容易。等到未来格局一定,相信用户的体验也会有更好的提升。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九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在!多少时光是不可逆转的,当你发现时光是贼了,它已经偷光了你的选择!青春的美好在于它给了你年少的同时也给你了无知,迷茫徘徊这是青春的主题。当你在得到一些东西的同时你也会失去一些东西,夜里花落知多少?我抬头凝望着明月!
路途漫漫无归期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兮。长夜梦无故里兮,忍其痛而忘其恨兮。花开花落又一年兮,举杯消愁而愁更愁兮,明月清照兮,花落知多少兮。梦断愁肠何处寻,夕阳西照,梧桐欲语泪先流!剪不断,理还乱,是离愁?别是一番滋味在心头!夜里花落知多少?我抬头凝望着明月!
少年不逢时,青春恰自来。苔花如米小,也学牡丹开。时光如海,到此不还。多少时光被岁月蹉跎?你我可有什么被遗忘。难道说选择了忘记?就解放了自己!而你是我最美的回忆。哗啦啦,哗啦啦,时光的海,继续流着,你我继续走着,在人生这条路上,在这一世这条路上。你我继续修行者!也许有一天突然顿悟到你我的.真实存在,可那时,夜里花落知多少?我抬头凝望着明月!
路漫漫情深不知归路,爱恨愁离如水流。奔流到海不复回,举杯消愁却发现愁更愁,夜,那么静,那么静。闭上眼睛我就能见到你,一个如梦如幻的你,一个不言的你!一个躲在时光缝隙里的你。一个面无表情的你,一个逃过时光的光的你,一个永远躲在角落的你。用遗忘去面对时光的裁决!可夜里花落知多少?我抬头凝望着明月!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二十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
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授权,擅自依据仁爱版英语教材编写了配套的《学习总动员》(延边人民出版社出版)等系列侵权教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新闻出版总署20xx年8月1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及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20xx年2月28日《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主动向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进行著作权侵权赔偿。
本人代表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以解决从20xx年5月份至10月份3个学期侵犯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的问题。
同时,本人谨代表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体同仁向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及全体员工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以此著作权使用费取得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谅解!同时承诺从今往后不再以任何形式开发、编写侵犯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的`产品。
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2日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二十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在此情况下,为了提高公众的知识和法律素养,网络侵权小课堂应运而生。在参与其中的学习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了网络侵权小课堂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不少有益的启示和体会。
第一段:网络侵权的种类。
网络侵权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包括了很多不同的种类。通过网络侵权小课堂的学习,我了解到了一些常见的网络侵权类型,比如侵犯他人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等等。同时,我还学习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知识产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等等。
第二段:网络侵权的危害。
网络侵权不仅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也会对整个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比如,侵犯知识产权会破坏社会创新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进而阻碍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网络谣言和诈骗会扰乱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引发社会不信任感等负面情绪。因此,加强对网络侵权的法律知识普及,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第三段:网络侵权的预防。
在网络世界中,防范网络侵权的关键在于预防。网络侵权小课堂让我感受到,预防网络侵权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比如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过度依赖他人的网络服务,不信任来路不明的信息来源等等。另外,网络侵权预防还需要不断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技巧,这样才能在面对网络侵权时有把握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段:网络侵权的应对。
如果不幸遭遇了网络侵权,我们更需要及时、果断、科学的应对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络侵权小课堂让我了解到了应对网络侵权的一些具体方法,比如及时报警、寻求法律援助、依法通过诉讼等方式。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了解和利用法律手段,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为整个社会维护公平和秩序做出贡献。
第五段:总结。
网络侵权小课堂是一个非常实用的学习平台,通过学习,我对网络侵权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同时也学到了一些有效的应对方式。网络侵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只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才能让网络空间更加清朗、更加公平、更加规范。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二十二
被告一:***,性别:***,现住***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二经营的淘宝网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浙***,并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保障等盈利服务。被告二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致使淘宝网上存有高达数百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店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实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共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的侵权网络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大肆销售、许诺销售含有服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越秀区中山四路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该案贵院有管辖权!
原告先后于***年***月***、***年***月***日将第***号商标许可给林伟璇、武梅、魏木生、汝凤玲广东省内使用,三年许可费总额为***万,足以折射出该商标市场价值!原告并将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商标局提交备案,并先后获得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赔偿额参照)。
(***)南公证内字第***公证书记录的“东京著衣”网店侵权销售额一个月达***元,按照***年***月***日计算至***月***日止共计按照***个月统计,侵权销售总额为***元。而该份公证书记录的“xx著衣”网店侵权库存总数为***件,分别按照展示的价格统计库存总额为***元。加之公证费***元、律师费***元,购物费***元,故原告请求***万元赔偿于法有据!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商标侵权起诉状范文3
上诉人(一审被告):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三期工业区1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潘xx,董事长
代理人:杨xx,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福建)鞋服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鼎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维锦,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xx)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无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两被告(包括上诉人)停止在其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等商业活动中使用“bluecat”等文字,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则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判令上诉人停止使用“bluecatshoes”文字。
诉讼请求作为法院判决的具体事项,制约着判决的具体范围,一审法院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施判,无法律依据。事实上,上诉人对“bluecat”文字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网站中使用该文字构成商标侵权无任何依据。
二、上诉人温州xxx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xxx鞋业”、“xxx鞋博士”等文字与被上诉人福建xxx公司“xx”商标并不构成“商标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是涉讼文字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文字近似,其二,是“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xxx”字面意义上是指“蓝颜色的猫”,实际指称《xxx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xx”则无此含义。“xxx鞋博士”中的“xxx”同样做此含义,另外“xxx鞋博士”系由五个汉字构成、“xx”则由两个字构成,二者字型不同;“xxx鞋博士”意指xxx鞋质量好、品位高,而“xx”二字显然无此含义。
“bluecat”与“xx”同样不构成文字近似:“bluecat”系由英文字母组成,而“xx”由汉字构成,二者字型不同;“bluecat”中的“blue”意指“蓝色”,而“xx”中的“兰”指“兰花”、“兰草”或姓氏之意,无此含义;“bluecat”做“xxx”解释,同样出自《xxx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xx”则无此含义。更重要的是,“bluecat”做为上诉人具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商标,被上诉人当然有权利在其网站中使用。
由此可见,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xxx”、“xxx鞋博士”以及“bluecat”与“xx”文字直接进行比较,并不构成文字近似。
(二)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xxx鞋业”、“xxx鞋博士”、“bluecat”文字更不会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商标近似”认定中,除对商标间直接进行文字、图案比对外,还应当对是否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进行认定。商标法立法宗旨就是要制止“混淆”,仅有商标间文字近似,不能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不能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而认定是否“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能力为标准、要遵循整体观察的原则。被上诉人既然主张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而涉讼文字又是做为网站整体内容的组成部分,那么,认定涉讼文字是否会造成与被上诉人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就不能将其与网站整体内容相割裂,而应将涉讼文字放在整个网站中与被上诉人商标进行比较,进而认定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
作为《xxx淘气x问》的授权生产厂家,上诉人的网站被深深的打上了该部卡通片的`烙印:网站上的全部卡通形象均来源于该部卡通片,而且被控所谓侵权文字旁边均配有“xxx”、“咖喱”、“淘气”等卡通形象:如“xxx鞋博士”文字左侧配有xxx和咖喱的卡通形象、“bluecat”文字左侧是xxx全家福的图片、“xxx鞋业”文字的左侧则是xxx的形象。上诉人在网站显著位置均注明:“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是大型卡通片《xxx淘气x问》唯一授权的童鞋和书包生产厂商”、“xxx淘气3000问授权产品”字样。这一切无不昭示,本网站宣传的童鞋、书包商品均与《xxx淘气x问》有关,“xxx”、“xxx鞋博士”、和“bluecat”均指《xxx淘气x问》中的“xxx”,并非其他的“xxx”,更非被上诉人的“xx”。上诉人将“xxx”、“xxx鞋博士”、“xxx鞋业”等文字与《xxx淘气x问》中的卡通形象结合在一起使用,足以将其网站中宣传的产品与被上诉人的“xx”商品相区分。
一审法院将涉讼文字与网站整体内容相割裂,从涉讼文字与被上诉人商标简单比对中,直接得出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结论,进而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既不符合“商标近似”构成要件规定,又不符合“整体观察”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能力”原则。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