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防震减灾工作汇报(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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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篇一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报告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多年来,市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政协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了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我市地质构造复杂,活动断裂贯穿全市,历史上曾多次发生4-6.5级破坏性地震。其中,788年竹山6.5级地震,为全省震级最大的地震;1973年丹江口库区4.7级地震,为全省最强的水库诱发地震;竹山、竹溪、房县地震烈度达到vii度,为全省地震烈度最高的地区。据专家预测,我市具备发生6级左右地震的构造条件,面临着构造地震和水库诱发地震的双重威胁,被省政府确定为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面对严峻地震形势,市政府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始终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领导,努力做到思想重视,组织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一是加强了领导,加大了投入。按照《防震减灾法》要求,市政府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深入地震部门和防震减灾工作第一线调查研究,认真部署防震减灾工作,将防震减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了防震减灾“十·五”计划和规划纲要,做到了与整个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市、县两级政府逐年加大了防震减灾经费投入,配套解决了防震减灾项目专项资金,促进了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强化了地震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充分发挥防震减灾工作职能,市政府在机构改革中,不断理顺和加强地震机构建设。除两区外,县级地震机构建设实现了“三统一”,即统一级别(科级事业单位),统一名称(地震局),统一经费开支渠道(财政全额拨款)。市、县两级政府积极支持地震部门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力度,全市地震队伍人数增加到51人,高级职称2人,初步建立了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精干高效的地震干部队伍。
三是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全市宣传、教育、司法、建设、科技、地震等部门,充分利用“7·28”唐山地震纪念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时机,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下农村等“三进一下”活动。按照“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保障一方平安”的工作思路,在全市组织实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目前,房县实验小学、房县实验中学、竹溪县实验中学、竹山县一中、丹江口市红旗中学等10所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已经或即将挂牌。通过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积极参与、关心防震减灾活动的良好局面初步形成。
四是强化了地震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为了认真贯彻《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市政府先后制定了《十堰市防震减灾规划》、《十堰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等10余部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地震等部门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能,不断规范全市防震减灾活动。近几年来,市政府分别组织开展了在建、已建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和大型水库、学校校舍等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专项检查,摸清了底数,掌握了情况,减少了地震安全隐患,提高了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依靠科技创新,强化震情意识,不断提升监测预警水平。
一是实施项目建设,增强地震监测能力。20xx年以前,我市地震监测手段单一,监测仪器“超期服役,带病运转”,不能适应我市震情需要。为了改变地震监测落后状况,我市在“十·五”期间共投入360万元项目资金,新建和改造6个数字化地震台站、5个前兆台站、1个区域台网中心,实现了地震监测数字化、网络化,地震速报水平和监测精度有了较大提高,初步形成了以测震、地磁、形变、重力、水化等为观测手段的十堰数字化地震监测台网,具备监控鄂西北及邻区2级以上地震的能力。
二是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监测网络正常运行。为了维护地震监测网络正常运行,市政府和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分别下发“关于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地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严禁干扰、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建设、规划、国土、林业、人防、设计院和城市监察部门也将地震环境保护纳入工作内容。公安部门和地震部门在地震台站及其附近醒目位置,联合设立了地震监测环境保护标志。各县市政府先后下发通知,加强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力度,有效防止了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是开展震情分析,提升震情速报水平。多年来,地震部门坚持地震科学研究,定期开展地震趋势分析季度会商和年度会商,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主要领导报告震情预测意见,取得了一定成绩,我市地震分析预测工作在鄂豫陕地震联防区和全省名列前茅。地震部门始终坚持24小时震情值班和双岗责任制,实时开展震情监控。地震发生后,地震部门能够在15分钟内报告震情,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震情信息。
四是建立了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市政府在20xx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明确将“三网一员”建设(即建设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在乡镇设防震减灾助理员)纳入到了工作日程。各县市人民政府也相继出台文件,在各乡镇建立了地震宏观测报点、地震灾情速报点和地震知识宣传点,设置了防震减灾助理员。目前,全市已有70多个乡镇明确了防震减灾助理员、测报员,并进行了集中培训,占全市乡镇总数62.5%。初步建立起了地震群测群防“三网一员”网络体系。
(三)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综合防御,努力提高城乡抗震能力。
一是将抗震能力建设纳入了城市规划。为了增强我市城区防灾功能,提升城市综合抗震水平,市政府在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将城市防震减灾功能作为城市规划修编的重要内容,将地震灾害预防前置到城市规划编制这一关键环节。20xx-20xx年,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70万元,组织完成了《十堰市城区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编制,为十堰城区持续、有序发展,实现我市20xx年基本具备抗御6级地震能力的目标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是加强了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市政府把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经济建设的立足点,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作为项目审批的必备前置要件,纳入基本建设审批流程,确保了建设工程场址安全、目标明确、设计科学,避免了抗震设防投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目前,全市新建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比例达到80%以上。
三是严格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自1990年我市开展抗震设计专项审查以来,市政府将抗震设计审查和抗震施工质量验收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纳入了质量责任制管理体系,确保了新建工程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汶川特大地震后,我市认真执行国家抗震设计新规范,提高了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的抗震类别。十堰城区框架结构、混凝土现浇建筑比例上升至80%以上,砌体结构预制楼板结构的比例逐步缩小至20%以下。竹山县城的建筑楼面结构基本取消了预制板。
四是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示范点建设。为了加强农村防震减灾工作,逐步改变农村不设防的状况,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能力,市政府于20xx年印发了《十堰市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方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搬迁安置中,开展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示范点建设。地震、建设部门联合编印了《地震安全农村民居设计参考图》,免费提供群众使用,指导村民建设具有一定抗震能力的民居。目前,全市在建农居地震安全工程示范点共13个,涉及农户1151户,覆盖人口近5000人。
(四)坚持常备不懈,强化应急准备,增强了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一是建立和完善了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市政府于20xx年制订了《十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十堰市地震应急预案》,成立了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各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出台了县级地震应急预案。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大企业,基本都按各自职责编制了应急预案,形成了全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二是构建了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灾情信息系统。在“十·五”期间,完成了地震应急系统网络建设,建成了十堰区域地震台网中心,加大了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灾情速报网,有效提高了全市地震应急快速反应和指挥处置能力。
三是认真实施了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民政部门建立了救灾物资储备库;卫生部门成立了防疫专业队伍,建立了药械、血源等物资的筹集储备;公安部门制定了社会治安应急措施;建设、规划、民政、地震等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作出了部署。
四是高效处置了地震突发事件。20xx年,竹山“3·24”地震和汶川“5·12”特大地震相继发生。地震发生后,市委、市政府迅速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余震监测、严密震情跟踪,及时发布震情信息;开展正面舆论引导。迅速组织县乡机关于部深入震区,调查核实灾情,宣传地震科普知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由于行动积极,处置高效,确保了社会稳定。同时,全市上下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精神,全力支援汶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公安、消防、水文、供电、卫生、地震等部门先后派出工作组赴汶川灾区抗震救灾,全市各界人士纷纷献出爱心,捐款捐物,受到了灾区人民欢迎和上级领导的肯定。
我市防震减灾事业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地震危害性及防震减灾重要性认识不足,人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我市地质构造复杂,已建、在建水库分布广泛,具有发生构造地震和水库诱发地震的可能。由于大震发生周期较长,加之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深度、力度和广泛性不够,部分干部群众对我市地震灾害的危险性和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防震减灾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和模糊认识,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自觉性、主动性不高,影响了全市防震减灾事业的整体推进。
(二)防震减灾工作联动机制尚未形成。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规定中虽已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防震减灾工作进展情况不能及时通报,部门之间联动、协作、配合的紧密度不够、力度不强,尚未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作战、密切配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
(三)农村民居、医院和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抗震设防管理有待加强。我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力度不够,农居安全工程示范点数量偏少,农居基本不设防、抗震能力低、隐患大。大多数医院建筑抗震能力达不到新的国家标准,少数未设防不抗震的建筑还在继续使用。20xx年对全市1298所学校、幼儿园的校舍抗震安全排查中,在总面积387.26万平方米学生校舍中,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仅占34.8%。除市直和丹江口市外,其它县市区及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特区的学校校舍设防面积仅占25%左右。少数建设单位和开发商逃避抗震设防监管,存在不设防或盲目设防的现象,水利、电力、交通等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许可尚未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东风公司等大型厂房抗震设防未得到有效监管。
(四)地震监测预警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全市地震监测预警能力虽然取得了一定进步,但还存在监测手段不足、地震前兆监测网点偏少,技术装备水平和信息传递手段落后,少数地区还存在地震监测盲区等问题。特别是受编制限制,加上地震工作枯燥单调、待遇偏低,地震专业人才引不采、留不住,专业人员匮乏,地震“三网一员”队伍不稳,无法适应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需要。
(五)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滞后,应急能力建设亟待加强。十堰城区普遍存在建筑密度大,绿地、空地少,紧急疏散通道不足的问题。十堰城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尚在酝酿和计划建设中,人民广场、文化广场、青年广场、火车站广场、体育中心等公共场所避难应急设施不全,尚没有一处功能完善的应急避难场所。各县市已建、在建的避难场所规模较小、应急标志不明显、应急设施尚未完全到位。地震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应急装备建设和物资储备有待进一步加强。
3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了专题调查,并书面反馈了意见,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了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拟定了《十堰市地震应急工作方案》,将于近期召开政府专题会议,并打算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建立防震减灾部门联动机制。防震减灾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管理体系和王作机制。市政府将根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明确各部门防震减灾工作职责,建立市政府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地震监测环境保护、抗震设防监管、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地震行政执法等防震减灾各个环节的部门联动,定期召开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和部门联动专题会议,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各职能部门在联动机制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防震减灾工作的合力,破解防震减灾工作难题,努力推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全市防震减灾综合水平。
(二)全面提高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大力加强城乡抗震设防管理和监督,在高度重视震后救援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震前防御。市政府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将各类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施工等作为责任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要突出学校、医院等重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积极为东风公司等大型企业厂房和其它建设王程抗震设防服好务。进一步完善抗震专项规划、开展城市地震安全社区示范点建设。在移民搬迁和新农村建设中,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采取政府补助和群众自愿的方式,先行试点,逐步铺开,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能力。
(三)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在城市总体规划、居民小区建设规划中明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内容,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组织建设、规划、园林、文体、财政、地震等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利用现有公园、广场,增添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标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在新建城市公园、广场时,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建设内容,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20xx年,十堰城区建成l一2处应急避难场所,提升城市防灾减灾功能。
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地震应急工作方案。加大地震应急装备建设,购置必要的卫星通讯设备、照明设备、个人防护设备、帐篷,以及搜索侦检设备、营救设备等,提高地震现场的救援水平。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证重要应急物资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增强快速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四)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有利时机,采取多途径、多形式,深入开展地震科普知识进社区、进校园、进机关、下农村活动,发挥乡镇助理员作用,加强边远乡村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启动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创建一批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每学期组织中小学生开展1-2次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和紧急避险演练活动。在每年“5·12”全国防灾减灾日,组织全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地震科普知识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应急自救互救能力。
(五)加大防震减灾经费投入和地震队伍建设。建立防震减灾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地震监测台网运行、完善、改造和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等事业专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逐年增加防震减灾工作基本经费和专项经费。积极支持建立地震“三网一员”、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地震安全社区等工作,明确地震观测员、防震减灾助理员补助标准和地震安全农居的扶持标准,将补助和扶持资金纳入预算,直补到观测员、助理员和农户手中。
进一步加强地震机构建设,明确张湾区、茅箭区防震减灾工作归口区政府办公室管理。不断改善地震监测、办公条件,提高地震专业人员福利待遇,引进和培养一批扎根十堰、熟爱防震减灾工作的地震专业拔尖人才,促进我市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篇二
学校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学校校舍的抗震性能事关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为提高中小学校舍的抗震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分为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标准设防类(丙类)和适度设防类(丁类)等4个抗震设防类别,其中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同时规定“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1度的要求加强抗震措施。
我区张义镇抗震设计烈度为9度,四坝、长城、下双、九墩、双城、吴家井6个乡镇为7度,其余乡镇均为8度。教育项目设计中,我区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和甘肃省《建筑设计规程》(db62/t25-3055-2011)的有关规定,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建筑抗震设防分类为乙类,抗震设防烈度符合本地区设防要求,框架抗震等级为一级。
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减震隔震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中小学属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新建建筑3层以上,要求必须采用基础隔震设计,以提高抗大震能力,减少人员损失和提高抗震应急水平。抗震技术是在建筑物基础、底部或上下部结构之间设置由隔震器组成的隔震层,隔离地震能量向上部结构传递,达到预防地震效果。常用隔震器多为隔震橡胶支座,由多层橡胶和多层钢板或其他材料交替叠置结合而成。
我区中小学校舍隔震设计上,按照设计规范要求,3层以上建筑全部采取隔震设防措施。
1.在隔震支座设置部位,建筑上留有检查和替换隔震部件的空间。
2.隔震层以上结构采取不阻碍隔震层在罕见地震下发生大变形的措施。
3.穿越隔震层的设备配管与配线采用柔性连接适应隔震层的罕遇地震水平位移。
4.隔震制作根据空间的耐火等级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篇三
今年以来我区防震减灾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地震部门的悉心指导下,认真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较好地完成了防震减灾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xx-20xx年,我区连续四年获市防震减灾综合评比一等奖;在20xx年度省地震局县级防震减灾工作综合考核中被评为先进单位。现将主要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防震减灾综合管理职能。
区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充分认识到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生命线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义非凡。切实加强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政府职能作用,建立健全防震减灾体制机制,将防震减灾应急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频推进,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是设岗定人,明确责任。区住建交通委自20xx年5月承担地震工作任务以来,一直把该项工作做为全委的重要工作来抓,党委书记刘韶光主管此项工作,杜升刚和孙秀茹两名同志专职负责。各乡(街)设防震减灾办公室,分管副乡长(副主任)任主任,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专职地震工作人员。同时,区乡(街)分别成立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部,分管领导任指挥长。
二是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工作机制。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20xx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蚌山区预防地震减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方案》等文件。重新修订印发了《蚌山区地震应急预案》,明确了防震减灾应急工作基本流程,各环节工作内容、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突发事件来临时,临危不不乱、组织有序、快速高效地实施救援。
三是定期协调推进防震减灾工作。年初,召开了全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区政府《关于做好20xx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部署认真落实防震减灾各项工作任务并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会上区政府与乡、街道签订防震减灾目标责任书。7、9月份两次召开防震减灾工作推进会,要求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切实增强防震减灾工作责任感、使命感;突出重点,防患未然,切实抓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推动防震减灾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是深入调研,提高防震减灾科学化水平。区地震局主动联系市人防办(地震局)、区人大、区应急办开展防震减灾工作调研,对20xx年社区防震减灾演练进行选址,确定我区航华嘉苑小区为演练场所;同时,对嘉年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建议意见;联合区建管中心对燕山乡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专项检查,要求危房改造严格按照设防标准落实,新建民居严格按照农村民居抗震要求建设。积极采集撰写各类信息,全年报送信息30余条,省防震减灾信息网采用5条,市级层面采用25条。
(二)群测群防网有效运转。
一是明确工作制度。建立了防震减灾联络员制度,做到对地震的影响和地震前兆异常情况能够及时核实和上报。全区每个乡(街道)分管领导作为防震减灾助理员,村(居)确定了一名防震减灾信息员。制定“三网一员”工作职责,落实“三网一员”人员名单,切实保障群测群防网有效运转。
二是落实人员经费。经上级部门研究决定,我区陈梁村为地震测报站,群测群防网点人员在岗在位,全年观测信息员补助经费已发放到位。
(三)提升城乡建筑物抗震设防水平。
一是棚户区老旧民居改造提速,抗震设防得到进一步提高。防震减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减少人员伤亡,减轻震灾损失仅靠震时应急抢险救灾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从源头抓起。近年来,我们紧紧抓住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契机,对全区棚户区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进行全面规划和改造,截止目前,已改造423万平方米,使32099户96297人从危房中搬迁进新居,在全省率先完成了第一轮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任务。在城市规划区内,彻底消灭了危旧房和连片的棚户区。我区连续四年被省、市评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先进单位。加强综合管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的质量。为此,我区特别重视在城乡规划建设中,运用“多规合一”、“建管并重”、“综合验收”等手段,严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关。具体做法,一是区政府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纳入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并与规划、建设等部门列入前置审批,促进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二是建立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多部门的协调机制。成立了区建筑管理服务中心,隶属区住建委(地震局)。三是通过提高各类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减轻震灾损失的目的,重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都要求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四是制定建筑工程综合验收机制,人防办、地震局位列其中。20xx年我区燕山乡孙家圩村申报地震安全农居工程示范点。
二是提高队伍专业素质,增强灾害防御能力。为做好新一代区划图的宣传贯彻工作,落实新建工程按照新区划图标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加强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培训,增强农村建筑工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提升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区地震局组织全区建筑业企业和农村施工队技术人员参加全市第五代区划图及农村工匠技能培训,提高了工匠队伍业务技能。区地震局还组织专人参加,参加安徽省地震救援“第一响应人”培训班,组织全区防震减灾助理员参加全市防震减灾“三网一员”业务培训。同时利用“以会代训”形式对村级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村居信息员在开展工作中,能做到有章可循、依章办事、及时高效、规范运作。为做好地震救援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提高地震应急应对能力。
一是编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辖区2个乡4个街道及民政、教育局等重要部门都编制修订了20xx年度地震应急预案,贮备应急救援物资,组建地震专业救援队及志愿者队伍。20xx年区应急办区地震局联合对辖区重要部门进行应急工作检查,并指导其开展防震减灾应急演练。
二是开展防震减灾演练。在“防震减灾”活动日期间,组织社区和学校进行防灾减灾演练。演练重点检验人防系统的平战转化、预警报知、指挥控制、整体防护、应急救援和综合保障能力。共计开展演练6次,其中大规模的演练有:20xx年5月12日,在蚌埠市第一实验学校初中部举行防震避险疏散和应急救援综合演练活动。本次活动分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疏散演练,第二部分应急救援,第三部分防震减灾知识讲座。演练圆满成功。
20xx年9月18日,市政府应急办、市人防办(地震局)、蚌山区政府在区航华嘉苑开展了20xx年社区地震避险与应急救援综合演练,9:18分,随着急促的警报声响起,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通信保障、启动机动指挥系统、群众自救互救与疏散、供水管道抢险、消防灭火、伤员抢救及医疗救护等8个项目开始依次演练。
航华社区400多名居民在区人防办(地震局)、区应急办的带领下进行群众自救互救与疏散演练,仅用1分45秒就撤离到指定的安全地带。此次演练增强了居民防震防灾意识,提升群众的快速反应能力、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战时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伤,保障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随后,市人防办(地震局)启动应急通信保障,3分钟搭建好临时应急指挥所;市人防医疗救护专业队进行伤员抢救演练,医务人员则争分夺秒将伤员从防空地下室抬出;市卫计委120紧急救援中心进行医疗救护演练,120救护车快速驶入社区,对伤员进行紧急处理;市消防支队进行消防灭火演练,消防官兵迅速扑灭火情;市中华水务公司进行供水管道抢险演练,迅速对爆裂的供水水管进行修复。整个活动井然有序,达到了预期目的。
三是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建成花鼓灯嘉年华应急避难场所,花鼓灯嘉年华应急避难场所是我区利用公共游乐园、绿地、设施等资源命名设置的大型应急避难场所,位于蚌山区燕山乡陶山脚下,占地8.87万平方米,其中可用作应急避难疏散和临时安置面积约6.56万平方米,可基本满足周边5公里半径约3万人的人口疏散和安置,配套建设了应急指挥所、应急棚宿区、应急医疗救护点、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厕所、应急物资储备库等应急设施。
沿淮景观带应急避难场,总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可能容纳疏散人口3000人;嘉年华广场应急避难场总占地面积42287平方米,有效疏散面积12686平方米,可能容纳疏散人口5843人。
四是组建应急专业队伍。区人防(地震局)、区应急办联合组建应急专业队伍,现有人员20名,同时建立以区消防大队、武装部为主,公安分局、市场局、地震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组成应急救援队伍,组成人员约200人。各乡街、村居相应成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人员共计800余人,应急队伍不断壮大。为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准备工作,为地震应急提供基本装备和物资的保障,已与百大、华运等商场、超市签订了救灾物资储备协议。
五是筹建综合一体应急平台,构建人防(地震)组织指挥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4号)、省地震局和省市人防办年度目标任务要求,按照国家、南京战区和省市关于建立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人防(地震)组织指挥体系的工作要求,我区率先筹建人防、地震、应急、行政执法等综合一体的人防(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目前设计方案已完成,手续正在报批中。
一是大张旗鼓地开展“六进”活动。利用防震减灾宣传日,在人防宣传一条街(中荣街)发放宣传资料,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0xx余份,向全体市民中大力宣传普及地震知识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使市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依法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自觉性不断增强。燕山乡利用定庵庙会期间以防震减灾日、科技活动周等活动为契机,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科普咨询等方式,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应急避险知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等方面的宣传,今年以来共开展地震科普宣传4次,累计发放宣传资料1100多份。为做好学校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与科协共同向全区中小学校发放了防震减灾知识读本1800余本。为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区人防办、教育局联合主办了“开展防空应急知识教育、增强学生防震减灾意识”为主题的讲座和体验活动6次,通过参观市人防办(地震局)科普基地和指挥中心活动,同学们不仅对防空防灾知识、对人防工程有了直观了解,同时,对防空防灾设备器材、防护技能、警报种类、灾害情景等也有了亲身体验,增强了应急避险的能力。区地震局制作防震减灾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横幅,并进行定期更换新的宣传内容。在社区播放防震减灾短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竞赛,发放竞赛奖品,提高居民防震减灾意识。利用创建文明城市为契机,多次进入居民家庭,发放《地震科普手册》《地震基本常识》1200余本,增强居民防震减灾及自救互救能力。
二是安全示范点创建。加大创建省、市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工作规划与宣传,充分发挥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示范辐射作用,我区认真开展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学校创建活动。创建内容包括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宏观观测等内容。20xx年以来创建市级示范社区3个,示范学校个2个,地震安全农居工程1个(燕山乡孙家圩子村),申报省级示范社区一个。
三是加大资金投入。20xx年我办投入资金6万余元,用于开展社区、学校防震减灾演练、制作社区防震减灾宣传展板及印制防震减灾宣传手册,我办今年印制3600本《农村建房抗震知识指南》发放辖区村民手中,为农民建房抗震标准提供参考。
(六)取得的主要成绩。20xx年度全省人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考评先进单位、全省人民防空先进个人。20xx年棚户区改造完成省政府目标优秀单位、蚌埠市棚户区改造完成综合目标先进单位、蚌埠市大建设及棚户区改造服务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区地震局获得20xx年度县级防震减灾工作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纬一社区获得蚌埠市第二批安全示范社区,省级示范社区正在申报中。燕山乡孙家圩子村命名市级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在20xx年9.18警报试鸣暨社区地震避险与应急救援综合演练中,区地震局获得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表彰。获得安徽省地震救援“第一响应人”培训场地保障服务、20xx年蚌埠市社区地震避险与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场地保障服务好评。
过去的一年,虽然在防震减灾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防震减灾有些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二是专业技术力量十分薄弱,工作人员少,而且来自不同的专业和岗位,需要进一步加大培训。三是工作经费十分紧张,日常的业务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受到一定的制约。
回顾20xx年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离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要求还有一定差距。20xx年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加强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员,加大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力度。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明确目标责任,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勤俭节约,廉洁办事。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震应急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自身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建设,完善乡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建成地震应急平台系统。加强应急装备储备,搜集完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充分整合辖区资源,探索组建防震减灾应急救援队伍的新模式。
(三)加强宣传和演练工作。要充分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创建地震安全示范社区,使其成为防灾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推广普及防震防灾文化,加大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编制居民应急避难宣传手册,让普通居民清楚所在地区避难场所的位置,以平稳的心态应对突发事件,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要充分利用应急避难场所,适时组织一定区域城镇居民开展应急避难演习,让人民群众熟悉应对灾难的应急避难方法和措施,以保障灾难来临时群众有序避难。
(四)加大宣传“六进”力度,提高民众自救互救能力。采取各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六进”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应对地震灾害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篇四
自开展防震减灾工作以来,在市、县上级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校防震减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紧紧围绕打造平安校园,从提高广大师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增强师生应急避灾能手着手,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现将我们所做工作汇报如下:。
组长:席海锋。
副组长:何永涛马高鹏王长春文胜利。
成员:安俊朋罗小林张立芳王宏斌文建忠。
宣传员:孟洁王娟娟邵亚丽赵小英李玉燕李亚宁郑建芳各班主任。
2、建立和完善制度预案。
学校校委会、教导处、后勤处、教研组密切配合,围绕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对应对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成立了事件调查组(何永涛任组长)、抢救组(马高鹏任组长)、后勤保障组(文胜利任组长)等临时性机构,对灾害事故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及应对措施,完善了《太村镇中心小学安全工作制度》、《太村镇中心小学安全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制定了《太村镇中心小学防震减灾应急预案》。
3、强化师资队伍素质建设。
加强师资建设是实现创建平安校园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在教。
师中提倡教师要爱岗敬业精神、无私奉献精神,组织教师定期观看“防震减灾知识讲座”影碟片及其他有关录像和vcd,提高教师防震减灾知识和震后自救互救的基本技能训练。
二、加强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教育。
1、学校领导班子高度重视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把它列入了学校工作计划和考核范围,要求全体教师能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同时要求教师做好学生之间的宣传教育,在学校,我们把一切能利用到的资源充分利用于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
2、我们将五月定为防震减灾安全月,教导处安排师生“国旗下的讲话”进行全校安全教育,班主任利用周会进行安全教育,利用晨训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并于2013年4月12日、2013年5月3日分别进行了两次全校性的防震减灾安全演练,通过两次防震安全演练,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师生的防震安全意识,提高了师生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能力。
3、让学生通过手抄报、广播等形式进行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充分利用“3.1《防震减灾法》实施日”“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等为主题开展手抄报、防震减灾知识竞赛、征文活动等,通过校园广播进行“防震知识”广播,增强广大师生防震减灾意识。
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我们一定不断开托创新,为创建平安校园而加大努力。
太村镇中心小学。
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篇五
第一季度我县防震减灾工作,按照全年工作计划确定的工作重点,紧紧围绕服务于经济建设这条主线,全力推进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不断提升防震减灾工作的社会管理职能做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也感到工作的难度和压力不小,具体情况汇报职下:
今年第一季度,我们承接去年底的工作任务,全面完成了颍城东方大道颍河大桥和s102改线工程颍河大桥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工作,完成了刘庄煤矿颍上后勤基地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工作。特别是两座颍河大桥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县政府受权我们承办,为了减少费用,我们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我们协助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现场数据采集,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完成两座大桥的地震安评工作,共为我县节约费用约50万元。
自去年皖政办[20xx]8号转发国办发[20xx]1号文件,把皖东北地区的.4个市区和12个县划为重点地震危险区以来,我们就重点加强全县群测群防工作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今年春节刚过,我们就召开了全县防震减灾“三网一员”(即地震宏观监测网、地震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工作会议,传达省、市地震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当前的地震形势,安排部署今年的重点工作。会后我们又对全县的地震前兆观测点和宏观监测点进行了全面检查,为我县地震信息的准确、及时、连续上报奠定了基础。
应该说防震减灾工作是科学发展观的组成部分,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地震工作又是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该予以重视。但就目前我县的情况看,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相当困难,最主要的问题有:一是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落实难,公众普遍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认识淡薄,甚至有些领导对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认识也不足。省、市有关文件都明确要求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我们也多次向县政府写报告、提意见、至今仍落实不了。二是今年我县的防震减灾工作因经费的约束将无法开展。今年我们的预算经费较前几年压缩了约60%,除了我们的地震前兆观测点、宏观点业余观测员误工补外,几乎没有经费开展工作。为了顺利地开展好全县的防震减灾工作,还请县政府考虑我们的实际困难酌情给予解决。
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篇六
(一)全面排查地质灾害隐患,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截止20xx年4月30日,全市共排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759处。其中船山区116处,安居区266处,蓬溪县287处,大英县64处,射洪县20处,三园区6处。并对排查情况逐一登记造册,为防灾避灾和防治工作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二)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各级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三)完善了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编制了遂宁市地质灾害安全防控体系。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原有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清理和修改完善,按照灾后恢复治理规划要求,编制完成了20xx年及20xx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灾害安全防控体系,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按照国土资源部倡导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总体要求,我市三县两区向省厅均申报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规划。目前安居区、大英县已向市局提出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验收提出了申请,市局对安居区“十有县”建设活动进行了初验。
(五)广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预防避让知识。利用新闻媒体和“4.22”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6.25”土地日等活动在街头利用版报、挂图、发放小册子,放录像带等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预防避让知识宣传。全市共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地质灾害宣传挂图2500份,磁带1000盒,同时普及了防灾避灾意识,并增强了群众救灾应急能力,收到明显效果。
(六)强化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二是抓好突发灾情、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应小分队,落实人员和车辆、保障通讯畅通;三是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上级领导的指示和气象信息在第一时间传达到隐患点;四是科学编制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实现“点点有人管,处处有人抓”,做到防灾明白卡和避灾明白卡发放到监测责任人和受灾害威胁的每户群众手中;五是强化汛期地灾巡排查工作。坚持汛前巡查、汛期排查、重点核查制度;六是加强地灾隐患点监测预警工作。要求各责任人和监测人提高警戒,加强监测,即时预报。
(七)深入一线抓督查落实。在每次大雨、暴雨、大暴雨来临前后,市局均组成了由局党委委员担任督查组长,2—3名科(室)长为成员的督查小组,分赴县(区)开展督查工作。今年分别对城区、三县两区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查,重点督查县区局领导在汛期24小时值班是否在岗在位;各隐患点是否建立责任明白卡和险情明白卡、危险地带是否有警示牌,是否有监测登记记录,各隐患点是否向社会公示;各隐患点是否安装滑坡裂缝报警器;隐患点防灾预案是否编制落实。
(八)高度警惕,确保信息畅通。我局每年从5月份进入汛期以来,把汛期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时段,加强大雨、暴雨天气前的气象预报预警,第一时间将气象信息和领导的批示传真给县区国土资源(分)局、三园区分局值班室。一年来共转发传真气象信息和领导批示100余份。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传送到各县区国土资源(分)局长、乡(镇)长及责任人手机上,确保上级指示和气象信息畅通,无遗漏。
(九)落实责任,加强监测,群测群防。实施群测群防是预防地质灾害的坚实基础和有效途径。全市已基本建成县(区)、乡(镇)、村、社四级监测网络,并明确了各级网络的具体责任和工作措施,对每一个灾害(隐患)点均落实了一名行政领导干部进行“一盯一”监测;实施群专结合,专门配备一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简易监测仪器、滑坡裂缝报警器来加强监测和预警,同时,对相关使用人员集中进行了视频培训;逐点与监测人员签订了监测目标责任书,逐年发放监测人员补助。通过这些措施,确保了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能够正常运行。
(十)积极协调,向上争取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经费。积极协调将特大型隐患点11处和大型隐患点13处,向省厅请示,申请纳入省级财政出资治理范围。20xx年向市财政争取了55万元对4个治理项目和18处重点防治监测隐患点进行补助,对30处中型以上地灾隐患点进行了前期调查。
(一)20xx年初省下达我市红层找水打井目标任务14783口,其中蓬溪县5208口,射洪县9575口。截止8月29日,两个县累计完成打井数16492口(其中成功井16366口,干井126口),完成年度计划的111.5%,共解决16366户缺水困难,解决57281人饮水困难。
(二)在20xx年6月下旬,市局会同市、区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安居区第二期红层找水打井工作进行抽查验收,联合验收组中分为三个验收小组开展工作,共抽查了安居区安居镇、白马镇、中心镇等21个乡镇,占打井乡镇总数100%,每个乡(镇)至少抽查一个社,共抽查了22个村22个社,现场检查水井157口,对井深涌水量进行了测量,对井台制作,井利用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抽检的157口井中,成井156口,成井率99.37%,已建井台148口,占抽查总数的94.3%。
验收组经过严格审查和现场抽检,认为安居区红层找水打井工作认真,资料完整,上报数据真实准确,打井质量较高,成井利用较好,基本达到项目实施要求,同意通过验收。
(三)积极参与“李冰”杯争创活动。一是督促民生工程目标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二是认真收集准备争创“李冰杯”、“遂州杯”相关资料。
(一)向县区起草印发了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5.12”抗震救灾一周年的通知》。
(二)在市县(区)政府统一指挥下,全市国土系统在各辖区组织开展了“5.12”抗震救灾一周年纪念宣传活动。市局在市城区中央商务区组织了5个宣传站,县(区)局在所在县城设立了宣传点,以散发宣传资料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以播放音像制品的形式,宣传《地震来了怎么办》?在群众中增强了防震减灾意识,增强了应对突发事件防灾意识,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组织市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开展抗震救灾一周年纪念活动,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1)在市城区中央商务区组织了5个宣传站,以散发宣传资料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以播放音像制品的形式,宣传了《地震来了怎么办》?以图片形式,宣传了地质灾害避险防灾知识,以手册的形式,宣传了应对突发事件,普及应对防灾知识。
(2)组织市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了题为《地震来了,局机关怎么办?为内容的应急演练,重点对突发地震时,局机关预警、疏散和启动抗震救灾预案进行了实战演练。
(3)在局机关工作83人中进行了防震减灾知识竞赛试卷答题活动。
(4)与市教育局联合开展了在遂宁中学、一中、二中、四中、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市民进中专学校等11所学校3900名师生中进行了防震减灾知识竞赛试卷答题活动。这项活动是四川省宣传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四川省地震局发起的,这是落实省地震局川震防发[20xx]48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
(5)在“5.12”抗震救灾一周年纪念活动结束后,市地震办向县区收集了各县区“5.12”纪念活动情况,并汇总后专题向省地震局作了《关于开展“5.12”抗震救灾一周年纪念活动情况的报告》。
(6)“1.31”地震发生后我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体干部职工第一时间赶赴地震灾害现场,奋战在抗震救灾第一线。在第一时间成立了遂宁市国土资源局1·31地震灾害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由局长陶琳任指挥长,副局长赵齐宣、杜云志、何平,纪委书记李应鑫等领导任副指挥长,分别带领技术指导组、应急抢险组、地质灾害排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分队,兵分五路立即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当天上午便发文,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1·31”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巡排查和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不因地震次生灾害造成新的损失。为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群众放心,我局干部职工积极奔赴地灾隐患第一现场,踏勘现场,测量方量,请专家评估,拟定防治方案,并与安居区国土资源分局一道,不等不靠,自筹资金实施排危多处。
在积极履行职能职责的同时,我局还积极向省有关部门协调、汇报灾情,争取抗震救灾支持。在我局的努力下,省地震局吕副局长带领28名专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到各乡镇实地监测、收集资料、研判震情,为抗震救灾决策提供了依据;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四个工作组专家15人,即时赶赴地震灾区,对安居区、船山区、蓬溪县、大英县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了勘查;广勘院的专业队伍对加剧的7处地灾隐患点进行了重点勘查,形成报告后报省厅审查立项;安居区国土分局还邀请了专业的队伍对灾后重建安置点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震后,在副市长刘德福的带领下,市国土资源局多次赶到省国土资源厅汇报灾情,争取恢复重建有关优惠政策、项目和资金,并在全市第一个部门完成项目资料的搜集、装订成册,受到市政府的肯定与表扬。截止目前,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已向省上报灾后重建项目6个,预计可争取资金1800万元。
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篇七
第一季度我县防震减灾工作,按照全年工作计划确定的工作重点,紧紧围绕服务于经济建设这条主线,全力推进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不断提升防震减灾工作的社会管理职能做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也感到工作的难度和压力不小,具体情况汇报职下:
今年第一季度,我们承接去年底的工作任务,全面完成了颍城东方大道颍河大桥和s102改线工程颍河大桥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工作,完成了刘庄煤矿颍上后勤基地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工作。特别是两座颍河大桥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县政府受权我们承办,为了减少费用,我们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我们协助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现场数据采集,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完成两座大桥的地震安评工作,共为我县节约费用约50万元。
自去年皖政办[20xx]8号转发国办发[20xx]1号文件,把皖东北地区的4个市区和12个县划为重点地震危险区以来,我们就重点加强全县群测群防工作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今年春节刚过,我们就召开了全县防震减灾“三网一员”(即地震宏观监测网、地震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工作会议,传达省、市地震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当前的地震形势,安排部署今年的重点工作。会后我们又对全县的地震前兆观测点和宏观监测点进行了全面检查,为我县地震信息的准确、及时、连续上报奠定了基础。
应该说防震减灾工作是科学发展观的组成部分,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地震工作又是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该予以重视。但就目前我县的情况看,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相当困难,最主要的问题有:一是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落实难,公众普遍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认识淡薄,甚至有些领导对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认识也不足。省、市有关文件都明确要求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我们也多次向县政府写报告、提意见、至今仍落实不了。二是今年我县的防震减灾工作因经费的约束将无法开展。今年我们的预算经费较前几年压缩了约60%,除了我们的地震前兆观测点、宏观点业余观测员误工补外,几乎没有经费开展工作。为了顺利地开展好全县的防震减灾工作,还请县政府考虑我们的实际困难酌情给予解决。
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篇八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文)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六十二条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六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修订完善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十六条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土地、气象、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和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六十七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安排。
地震灾区内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的选址以及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六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妥善清理、转运和处置有关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和有毒化学品,开展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七十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院、文化、商贸服务、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
第七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救、保护与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毁损的档案、资料,及时补充和恢复。
第七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尽快恢复生产。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支持。
第七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第七十四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第七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监测成果和监测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的规定缩短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条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检测、传输和处理的设备、仪器和装置以及配套的监测场地。
(二)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的保障地震监测设施不受干扰、能够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空间范围。
(三)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烈度区划图,是指以地震烈度(以等级表示的地震影响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七)地震小区划图,是指根据某一区域的具体场地条件,对该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详细划分的图件。
第九十三条本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仍然贯彻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并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上作了较大的修改,同时强调了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我校防震减灾各职能部门,要在“5.12”前后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新《防震减灾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对全体学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常抓防震减灾工作不放松。
地震应急处置和管理是防震减灾工作最核心的大事,要切实抓好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一要牢固树立震情第一的观念,强化减灾意识。二要明确应急工作程序、部门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进行。三要在上年度物资清查的基础上,抓好地震应急基础装备建设,补充防震减灾战略的储备。
要结合防震减灾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和县局有关要求,在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实施日和“5.12”汶川地震纪念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地震法规知识宣传、地震科学知识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宣传。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等宣传阵地建设,制定切实有效的宣教方案,提高中小学生的防震避震知识;要充分发挥本校地震科普室固定宣传基地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地震科普宣传;要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的“五进”活动,把地震宣教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历次地震灾害的实例表明,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建筑物的倒塌和场地破坏。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对减轻地震灾害非常重要。因此,后勤处要加强协作,严格抗震设防管理。学校一方面要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另一方面,要组织检查教师的住房,学生的教室,厕所,发现问题及时加固。
地震避险场所的建设是地震救援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和紧急疏散通道等内容纳入总体规划,拓展校园,操场等公共场所的应急避难功能,设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
汶川大地震中的一个惨痛教训就是逃生意识的全面缺乏,尤其是学生,成为受地震伤害最大的群体之一,因此加强学生抗震避险意识,开展应急逃生演练是学校的长期任务。
20**年度我校要根据学校教学任务的安排,组织广大师生,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与常规性的逃生演习,以增强师生在地震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一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适当建立一批防震减灾工作教。
育点,常年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每位少先队员办手抄报一份。
二是搞好常规的宣传工作,印制地震知识、宣传图片;要利用黑板报、墙报、网站与其他宣传载体常年不定期地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三是请专业人士开展报告会等各类科普活动。
四是红领巾广播站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介绍防震减灾知识。
五是校领导小组要利用一定的方法与手段开展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要抓好安全工作,抓好危旧住房的改造工作,对老师的住房,学生、教师厕所等破旧建筑等要加快改建进度。
总之,要通过长期的宣传教育,在全校师生中长期树立灾害意识,人人掌握基本的逃生与自救方法,一旦灾害发生,要使人的生命损伤降低到最小限度。
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篇十
洪山社区隶属于淮北市相山区西街道,地处淮北市北端,辖区范围为明星路以北,东从公园三号门以西起,西至北山巷以东,南从洪山路12号22栋起,洪山社区门前的水泥路为界,北至山下。社区办公室设在利民巷40号,共有工作人员11人,其中计生专干2名,社保专管员3名,居委会人员6名。辖区面积27万平方公里,驻区单位2家。辖区楼房85栋,平房10栋,总户数1578户,总人口5568人。洪山社区党总支1个,辖区党员129人。我社区虽然地处淮北市最高点,但居民生活方便,紧临相山公园居民健身方便,真棒超市离我社区很近,存车棚2个。社区主要道路4条,战时社区就近地疏散人员,通往避灾场所的主要道路3条,全长近2公里。社区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成立了以书记吴旋为组长的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社区划为六片(洪山社区一片区、二片区、三片区、四片区、五片区、六片区)每片设立信息员,转移疏散引导员6名,应急抢险队员6名,医疗救助人员3名,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和完善社区应急救助预案,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措施,进一步规范灾害应急行为,提高灾时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好灾民的吃、穿、注医及灾后重建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宣传工作到位,群众知晓率提高。
为提高居民防灾减灾能力,增强居民防灾减灾意识,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区制定防震减灾教育工作计划,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公益广告牌、宣传栏、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营造浓厚的社区防灾减灾宣传氛围。把5月12日“防灾减灾日”作为“社区减灾宣传日”,组织居民募捐,支援汶川地震灾民,在社区开展减灾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答题,增强社区居民的减灾意识,强化宣传力度。在社区图书室、少儿之家加挂减灾宣传图,把宣传资料发放到社区居民家中。
三、开展防震减灾活动,提高灾害应对力。
社区利用广场,绿地、空地等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辖区共有3个疏散地,灾害避难场所有应急标志和指示牌,配备了消防救生器材,每年组织志愿者和居民开展防灾减灾演习,提高居民抵抗灾害的能力,灾害来临时,社区组织居民,积极应对灾害。
四、打造阵地,搭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有效平台。
为了保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能够实施,我们利用社区现有资源开展教育,有一定效果,但是,这样做还很不够,还需要更多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专项活动设施,必须搭建新的平台,以适应教育的需要。为此,我们做了很多努力,概括起来,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了努力。一方面搭建社会实践活动平台。我们比较重视利用社会资源进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另一方面在西园中学校内搭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专项教育平台。虽然我社区办公用房紧张和办公经费短缺,我们还是挤出经费,专门用于“防震减灾科普教育”。这一平台标志着我社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进入了正常化,我们将把“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做的更好。
五、凸显活动,以活动提升居民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
在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过程中,我们注重活动的开展,注重让居民有实践体验,通过实践和体验增强居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居民防震减灾能力。为此,我们组织每项活动前都精心策划,注意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得每项活动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们在创建过程中主要开展五项相关综合活动:
1、进行《防震减灾法》实施日宣传活动。安排了四项内容,即: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国旗下讲话;《防震减灾法》专题宣传栏;社区防震减灾专题黑板报。使得《防震减灾法》家喻户晓。
2、“5.12”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实践周活动。安排了十项活动。即:防震减灾社区宣传活动;防震减灾国旗下讲话;防震减灾社区宣传展活动;防震减灾宣传到家庭;防灾疏散演练;防震减灾专家报告会;防震减灾社区宣传栏;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竞赛等。以上这些活动,强化了“防震减灾科普教育”,锻炼了居民,使居民得到一定的体验,比如:双休日,社区搞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引导居民看“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展牌”,给居民发放“防震减灾科普宣传资料”,使得居民融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之中。通过这些措施,有效了提高全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减灾自救互救、应急避险能力,消除市民对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认识上的误区和疑惑。
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篇十一
尊敬的艾县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我向大家通报20xx年我县防震减灾工作主要进展情况,对20xx年重点工作提出建议。
2月份县政府副县长艾买提江·马木提召集发改、住建、民政、教育、卫生、地震等部门召开会议,就地震局提交的《关于加强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进行工作安排部署。
3月份县人民政府召开20xx年防震减灾工作会议,以创建全国防震减灾示范城市为抓手,以加强抗震设防管理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生命线工程采用减隔震技术为切入点,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按照工作安排,在全县各乡镇场开展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任务落实工作。从完善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应急演练、抗震设防管理要求、“三网一员”工作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分解部署。
审批建设工程项目33个,开展抗震设防行政执法3次,并进行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以“防灾减灾日”为契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地震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
3月至5月,精河县地震局开展防震减灾工作“进学校、进医院、进乡镇、进村队、进社区、进军营、进党校”活动,以应急避险和疏散为主要任务,做好地震知识培训。精河县境内包括驻精团场、地方幼儿园、小学、初高级中学、中心校、教学点共计49所学校26532名师生参与。县境内包括驻精团场的13所人民医院、乡镇场卫生院538名医护工作者和1000名病患者参与。全县6个乡镇场2个村队、5个社区、1个军营的600名群众、官兵积极参与。在县城友谊北路举行“科技活动周”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50份,悬挂防震减灾日宣传标语1条。在县党校各类培训班讲课及应急演练3场,培训学员200人。同时对学校、医院的建筑结构安全进行调查鉴定,编写建筑抗震性能报告4份。
5月12日,在“防灾减灾日”之际,精河镇、民政、卫生、地震等部门在精河镇滨河社区开展应急综合演练活动。8月14日,在精河县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了地震应急救援桌面演练。
开展学校地震安全隐患普查工作。9月2日至9月8日,与教育、公安、消防、电力、住建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县城及乡镇场24所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地震局对学校地震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避难场所、物资储备、校舍抗震性能、存在隐患、应急演练等工作逐一检查。
创建自治区级、州级防震减灾示范学校、示范社区工作。精河镇滨河社区已创建自治区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精河县第三幼儿园、精河县第二幼儿园、精河镇锦福社区、精河镇东郊社区、绿园社区、大河沿子镇中学、八家户幼儿园已创建成为州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和防震减灾示范学校。
目前,全县具备基本生活功能的且有明显标志的应急避难场所15处,可容纳近5万人。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库为2个,已登记工程机械、通讯器材、医疗救援、野外生存、现场调查、生活必需品、防汛抢险、防护装备等应急物资658项。
(三)强化监测预报工作,地震监测研判水平有一定提升。
精河县地震地质背景,精河县处于北天山西部区域地震构造,较为发育,县境内有5条活动断裂,分别是博-阿大断裂,从哈萨克斯坦境内穿过我县至玛纳斯全长1400公里,在此断裂带上发生过1765年2月9日精河6.5级地震,1944年3月10日7.2级地震局,1955年4月24日6.5级地震,1973年6月3日托托6.0级地震。此断裂带为7.5级地震潜在震源区;库松木契克山前断裂,2011年10月16日在该断裂带发生托里镇5.0级地震,为7.5级地震潜在震源区;库松木契克河断裂,发生过1928年12月13日5.2级地震,为7.5级地震潜在震源区;四棵树-古尔图南断裂,在此断裂带上发生过1973年6月3日6.0级地震,为6.5级地震潜在震源区;亚玛特断裂,在此断裂带发生过1996年1月9日5.2级双震,为8.0级地震潜在震源区。
精河地处北天山地震带西段,是地震活动较为强烈的地区之一。据有历史记载的1765年以来,精河县及邻近地区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50次,其中:8级地震1次,7.0~7.9级地震1次,6.0~6.9级地震10次,5.0~5.9级地震38次,最大地震为1812年3月8日尼勒克东8.0级地震,最近一次5级以上地震是20xx年2月11日新源5.0级地震。
精河境内最大地震为1765年2月9日精河县6.5级地震。近期震情如下:20xx年1月3日,精河境内东南25公里处发生3.1级地震,1月4日精河东南112公里处新源县发生4.6级地震,1月14日05时精河东南320公里处轮胎县发生5.3级地震,07时精河县东北23公里处发生3.1级地震,2月12日精河县东南120公里处新源发生5.0级地震,2月22日精河以西102公里处博乐市发生3.2级地震。在不到2个月的短短时间内我县周边及县境内震声不断,发生了6次有感地震,地震发生的频度和强度均高于历年。据统计,二十世纪以来,平均每2年半发生一次5级以上地震,每14年发生一次6级以上地震,1973年6月3日托托6.0级地震均今已44年,期间没有发生过6.0级以上地震,打破了6级强震发生的时间规律,地震活动水平较高,地震形式较为严峻。
到“十二五”末,精河县境内初步形成了包括精河地震台、阿拉山口遥测台在内的多学科、多手段的地震监测台网,观测手段7套,地震宏观观测点13个,精河区域内地震监测能力达到2.5级。县地震局坚持月会商制度,利用博州虚拟台网,实现每天24小时实时获取数字测震台站数据,认真做好普通高考和亚欧博览会期间的地震应急值班工作。修定完善《精河县“三网一员”工作管理办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调整优化2个测报点,新建5个后备点。
(四)抗震设防工作不断强化。
20xx年,博州“安居富民工程”投入资金2.23亿元,建设5800户;同时投入2090.5万元,改造国有农场危旧房727户,牧场危旧房696户,实现贫困家庭危旧房清零。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项目共33项。精河-阿拉山口高速公路、下天吉水库二期和沙尔托海水库二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项目相继开展。
(一)充分发挥好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作用,积极做好防震减灾应急准备工作。
健全完善防震减灾工作机制,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情况,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各乡镇每半年向上级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当前要切实做好3月21日—25日自治区联合检查组对我县地震应急准备情况实地检查和评估的准备。各乡镇场、住建、国土、交通运输、民政、卫生、教育、水利、电力、通信、消防等部门认真开展基础设施隐患排查,突出实战性、操作性,完善各项抗震救灾应急预案,尽快制订出20xx年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方案,扎实做好抗震救灾应急准备和防范措施。
(二)牢固树立“震情第一”的意识,认真做好震情监视和跟踪。
加强与自治区、自治州地震局震情监测预报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进行周、月会商,逐步形成3级以上地震响应联动机制。优化管理,注重异常报送、跟踪,确保“三网一员”宏观测报体系能够发挥积极减灾作用。
县国土、住建规划、教育、地震等部门要做好协调与配合,组织实施好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博州项目精河选址工作。国家拟在博州境内建11个基准台(架设测震仪)、7个基本站(架设强震仪)、20-30个烈度台。
(三)全面做好地震应急准备,稳步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以科学应对大震巨灾为目标,加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建设,提高地震现场处置能力。从实战出发,完善、细化《地震系统地震应急工作流程》,并开展经常性的实战演练、地震野外应急工作。完成精河县地震应急指挥平台数据库建设工作,并实际应用,为地震救援和灾害评估提供科学支撑。
镇场、机关、学校、医院、社区、企业要开展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抢险救灾演练;今年拟开展二次地震综合演练;引导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提高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四)多措并举,不断增强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继续深入推进安居富民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推进减隔震技术应用,进一步改善城乡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抓住审批制度改革契机,利用好并联审批平台,强化抗震设防管理,用好小区划的工作成果。
大力开展新一代区划图的宣贯实施,我县有6个乡镇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积极与住建部门开展好相关座谈、培训、指导工作。公铁物流园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积极参与“平安中国”防震减灾宣传活动;购置、制作防震减灾科普作品,发放一批双语科普宣传资料;推进县科普馆防震减灾展厅前期工作;精河县积极创建自治区防震减灾示范城市。
(五)抓紧制定“十三五”规划和实施第二期援疆工作。
根据中国地震局、新疆地震局及博州地震局的“十三五”规划,充分吸纳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科学编制精河县防震减灾“十三五”规划,依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新疆地震局援疆项目计划为指导,抓好未来五年援疆方案的细化和落实,加强与湖北省地震局、荆门、襄阳市地震局沟通,争取实现项目资金、项目实施社会化效益的最大化。
同志们,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事关全局,责任重大。让我们在精河县党委、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努力开创防震减灾工作新局面,为我县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更大贡献!
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篇十二
201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十一条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二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调运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建立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在实施救援时,应当首先对倒塌建筑物、构筑物压埋人员进行紧急救援。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快速、高效地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的统筹调度,并根据其专业特长,科学、合理地安排紧急救援任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
第五十九条地震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六十条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
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十一条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尽量保护农用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篇十三
一、认真落实关于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十项重大措施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建设好全县群测群防体系是扩大防震减灾工作社会基础的重要环节,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现短临预报有所突破的关键,是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震后快速应急的重要保障。所以,借此次宣传活动的'契机对各乡镇民政助理员、宏观观测员、中小学校的防震减灾助理员进行了业务培训指导及谈心交流,从而进一步提高了防震减灾助理员和地震宏观观测员的业务素养。并发放了《丽江市地震群测群防基本知识读本》及相关的地震科普知识读物。从而进一步增进了专业人员与宏观观测人员之间的联系,为更好地开展好防震减灾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
进一步加强宏观观测点的建设,××县位于中甸―大理地震带上,主要断裂有龙蟠―乔后断裂、大具―大东断裂、鸣音―三古断裂,历史上多次遭受5级以上地震的破坏和影响。所以,我局在原有两个宏观观测点(九河南高占泉、巨甸岩固泉)的基础上,在主要断裂上增设大具岩窝龙潭泉、龙蟠兴文龙潭泉及拉市美泉三个宏观观测点,并聘请专职观测人员进行观测水温及其它宏观前兆异常,使全县宏观观测分布更趋全面、合理。
(二)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
我局将人员较集中的学校作为宣传的重点,达到“宣传一个学生,教育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宣传目的,积极开展5.12系列活动。通过发放防震减灾科普知识读本、科普光碟、进行地震基本知识讲座和地震应急演练等形式,让广大师生了解和掌握了地震基本知识、科学避震知识、震后自救互救措施等。先后到××县一中、××中学、拉市二中、九河中学、塔城中学、龙蟠中学、大具中学及塔城完小、大具完小等学校进行了宣传活动。把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及防震避险演练纳入学校素质教育,要求各学校制定防震避险应急演练方案,建立长效机制,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演练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此次活动期间在丽江日报刊登《防震减灾进校园》等图片和《××县认真开展“5.12”地震科普宣传》等宣传文章;同时在丽江电视台和××县电视台同时播出了《丽江市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片。
二、认真开展编写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各项工作
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篇十四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我校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今年“抗震减灾日”我校的教育主题是“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围绕主题进行了“安全教育”系列活动,现就活动情况做如下总结:
一、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安全教育。
(一)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在校园及周边张贴安全标语。
(六)在5.12和玉树特大地震中,许多鲜活的生命瞬间被地震无情的吞噬了,这次地震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掌握危难时自救的方法是必需的,学校人群相对密集,是事故易发地点,为了培养学生逃生自救技能,确保学生生命安全,我校在5月9日请校警和消防中队队员共同参与校园防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下午三点,校园铃声长鸣,防震、消防逃生演习活动开始。在场教师指导学生有秩序地迅速撤离。到达目的地,各班主任马上清点人数,报告现场总指挥邓代清。各班向现场总指挥邓代清对演习活动进行简要总结。要求班主任就本班参加这次演练活动立即进行分析、小结。
这次活动全校师生参加,演练按预案进行,整个演练过程既紧张、激烈,又有条不紊。这次演练活动是对我校《校园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一次检验,不仅再次落实了我校应付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而且也提高了我校实际应对和处置实发安全事件的能力,更进一步增强师生防震、消防安全意识,真正掌握在危险中迅速逃生、自救、互救的基本方法,提高抵御和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整个演练活动达到了预期目标。
二、问题与思考。
由于安全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很多意外防不胜防,学校安全工作也不见得做到了天衣无缝,有很多不安全的隐患也可能随时出现,所以我们不仅要在“安全教育月”内对安全教育重点抓,在平时的常规教育中,我们也将把安全教育放在第一位,力求做到安全第一。
相信在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全体师生的紧密配合中,在安全领导小组的大力工作下,我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定能更上一个台阶。
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篇十五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增强全体师生的防震减灾安全意识,提高广大师生在地震中的逃生自救、互救能力和抵御、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确保灾难来临时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我校认真贯彻“以预防为主,防御和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开展丰富多彩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动员全校师生共同参与防震减灾活动,为构建“平安校园”提供安全保障。现就一年来的防震减灾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健全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中心校领导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紧抓实。调整充实了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校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各校(园)长为成员。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二是强化宣传,增强防震意识。各校(园)充分利用广播、标语、黑板报等形式,加强地震科普知识普及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加强地震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做到师生人人皆知。同时,各校还利用每周一国旗下的讲话,加强对在校师生的培训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防震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一年来,各校(园)累计贴防震减灾宣传标语200余条,出黑板报52期,开展防震知识教育26校次,受教育学生8917人,教职工503人。
三是开展演练,提高搞震能力。()中心校要求各校(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2次的防震避震应急演练,提高广大师生的应急避灾能力。各校全年累计开展防震演练60校次,参演师生达18840人次(其中学生17834人次,教职工1006人次)。
四是完善制度,提升救援时效。中心校于本年1月份完善修订了《xx中心校防震救灾应急预案》,且各校(园)结合学校实际,也相应制定了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通过适时组织地震应急预案的演练,师生进一步熟悉掌握启动应急预案的'方法、步骤,明确在应急行动中的职责,达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效果。
虽然我中心校在防震减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缺乏防震减灾工作经费;二是部分校园建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低,达不到抗震要求;三是演练疏散时间有待缩短。
今后,我校将继续认真组织开展校园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并把这项工作常规化。结合学校的实际,进一步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提高全镇师生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自救互救、疏散救援的能力,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确保灾难来临时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篇十六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下面是防震减灾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的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的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的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十一条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城市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二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篇十七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2月27日修订通过,下面是详细内容。
(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
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十一条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二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调运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提高应急救援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