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19篇)
心得体会是一个人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得出的经验和领悟,它能够帮助我们总结过去的经历,反思自己的成长和进步。每个人都应该把自己的心得体会写下来,这样可以更好地总结自己的经验,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总结心得体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写作形式,它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所学的知识,还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应用于实际生活中。所谓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首先要有明确的主题和核心观点。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灵感。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一
在部队中,秩序和纪律是维护战斗力和士兵形象的重要保障,违规违纪行为给军队带来的后果不容忽视。作为一名军人,我们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严格遵守军队规章制度,同时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我们也要以积极的心态处理,不断总结经验,以便更好地纠正错误,提高个人素质和战斗力。
首先,部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必须坚持公正和威慑,并注重“三重性”。纪律处分必须公正、公平、公开,任何决定都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和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在部队中形成严明的纪律,起到威慑作用。同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还应该重视“三重性”,即要注重惩罚性、教育性和警示性。通过惩处违规违纪的人员,不仅能够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还能借此机会对其进行教育,引导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念。
其次,处理违规违纪行为要分级。军队是一个特殊的组织,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在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时,必须进行分级处理。首先,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采用警告、严词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对于稍重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扣减奖励等方式进行惩戒,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以为戒。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应该给予较严厉的纪律处分,甚至开除军籍。通过划分不同级别的处理方式,能够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此外,对于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还应充分考虑到人的主观因素和改正态度。部队是一个严格的组织,错误行为必须受到纪律处分,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人的主观因素和改正态度。在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时,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了解其背后的原因和动机。同时,对于具有悔改态度和改正行为的人员,应该予以适度的宽容和激励,给予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和空间。
最后,处理违规违纪行为还需要加强监督和预防。纪律是军队的生命线,不管是责任人还是战士,都有应尽的义务。对于违规违纪行为,不仅领导应该及时处理,士兵之间也要互相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军营风气。同时,军队还应加强预防工作,通过加强教育、宣传和培训,提高官兵的纪律观念,增强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减少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总之,处理部队违规违纪行为是维护军队纪律和形象的重要举措。无论是纪律处分还是教育引导,我们都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并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和处理这些问题。只有不断总结经验,严格要求自己,才能在违风行动中纠错,提高个人的素质和战斗力,同时也为部队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二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于诚信价值的日益重视,考试违纪行为也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各级教育部门都制定了严格的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作为一名学生,我有幸能够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得到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心得。本文将从考试违纪现象的原因、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以及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从考试违纪现象的原因来探讨这一问题。考试违纪现象的出现主要有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两个方面。个人原因包括对考试结果的过分看重、学习压力和焦虑、道德伦理观念的缺失等。社会原因主要包括家庭环境的影响、教育体制的缺陷、社会风气的影响等。考试违纪现象的存在既是考试制度不完善的体现,也是学生道德观念和学习能力的一种反映。
其次,考试违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危害。对个人而言,考试违纪行为首先削弱了自身的道德底线和自律能力,对于学习能力的提升也没有任何益处。其次,考试违纪不仅可能导致被处罚,更重要的是破坏了个人的诚信形象,对未来的发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同时,考试违纪对整个社会也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它败坏了学术环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得真正付出努力的人无法公正地获得应有的回报,损害了整个社会的信任和公信力。
考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针对考试违纪行为,各级教育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这些办法一方面借鉴了国内外先进的经验,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它们确保了违纪者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考试公平和教育公正。
在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处罚方式是取消考试成绩。这种处罚方式的合理性在于,它一方面起到了警示作用,使得违纪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它也体现了对学生个人能力和学业水平的客观评价。通过取消考试成绩,可以真正识别出那些通过作弊手段得到高分的学生,从而保证了真正优秀学生的利益。
除了取消考试成绩外,其他的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包括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这些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灵活运用,可以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学生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罚,更加科学公正地维护了考试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考试违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针对这一问题,各级教育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这些处理办法既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考试的公平公正,又促使违纪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考生和社会而言,只有遵循考试纪律,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伦理观念,才能做一名诚信考生,造就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社会风气。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三
对员工行为处理规定的学习,让我更加全面的掌握了员工行为处理规定,同时也认识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合规操作,才能预防各种风险,也才能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决策,有效的去完成各种经营目标。只有我们每个员工共同努力,严格按照流程,规章制度去工作,才能确保我行稳健持续健康发展。
作为一名一线员工,一定要加强自身修养,从小事做起,每项业务都要确保合规。充分认识到违规操作的危害性,以及知晓触犯规章制度的后果。同时杜绝凭感觉办事,凭习惯办事,随意办事,办业务做事情前都要想一想这合不合规,思想上绝对不能麻痹大意,不能主观想象,更不能不以为然。要知道一件小事如果没有按规定去做,就会给客户,给自己,给工行带来严重后果,所以规章制度是一条红线,绝对不能触碰。
现在同业竞争是很激烈的,作为工行的一员,我们只有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不断严格要求自己,干好本职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来,按规矩来,把员工行为处理规定学好,掌握好,并且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才能尽快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为工行昂首屹立于银行之林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四
上级联社关于《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培训学习,本人通过《处理办法》所涉及的所有章节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学习理解,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认识,每一章,每一节得到了深刻的体会,学习了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总则,学习了案例的分析,业务等操作方面的'规则,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的进行了充分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罚办法》学习的体会:
关于县联社开展关于《员工违规处罚办法办法》学习培训后,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社主任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违规处罚办法的执行,是我们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近年来,我社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
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三是要加大对会出人员的管理和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五
在部队中,违规违纪行为是一种严重的问题,它会损害整个部队的战斗力和团结精神。对待部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不仅仅是对个人的警示,更是对整个集体的约束与教育。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学习,我逐渐认识到适当而严厉的处理对于预防和惩罚违规违纪行为的作用,从中我也得到了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对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态度
对待违规违纪行为,不可轻易放过,更不能包庇和纵容。作为一名军人,严守纪律是基本准则,违规违纪行为是严重干扰军队正常运转和战斗力的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对个人形成激励不足,还会招致其他官兵模仿效仿。因此,对于部队违规违纪行为,首先要正确认识,不能对其姑息养奸。
第三段:处理违规违纪的原则
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时,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公正是指必须依法依纪、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起违规违纪行为;公开是指要将违规违纪行为向上级报道,通过公开性的处理程序,让所有官兵知晓;公平是指要根据个人的过错和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不能因人而异、因情而变。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保证处理的公正合理,避免主观随意和私人恩怨的问题。
第四段:处理违规违纪的方式
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的方式,应该坚持以教育为主导,以惩戒为手段。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等方式进行处理,以达到警示作用。而对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如警告、停职、降级等,以示对该行为的严重态度。通过适当的教育和惩罚,官兵们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并为自己的错误付出相应的代价,从而更好地遵守纪律。
第五段:处理违规违纪的效果
适当而严厉的处理违规违纪行为,能够起到教育警示和威慑作用。一方面,对于有悔改意愿的人员,他们会通过处理过程,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思原因,从而更加明确自己应该遵守的纪律。另一方面,对于不想悔改或者经常违规违纪的人员,通过坚决而公正的处理,能够有效地遏制其违规违纪行为的蔓延趋势,保持军队的严明纪律,维护军队的团结和战斗力。
结尾段:
在部队中,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是一项需要谨慎而又必不可少的工作,它既是警示,也是教育,更是一种保障和约束,对于军队的健康运转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我们能够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使每一名官兵都清楚自己的角色和责任。只有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处理方式,我们才能建立健康有序的军队管理和执行机制,保持部队的战斗力和战斗精神。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六
近年来,部队违规违纪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军队形象和纪律正常秩序。作为军人,怎样正确看待和处理部队违规违纪问题,是每个军人都应该认真思考和研究的课题。本文将从个人角度出发,结合自身经历和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思考,详细阐述部队违规违纪处理的心得体会。
首先,正确认识部队违规违纪问题的严重性是解决该问题的首要态度。军队是国家的尖刀,军人是国家的形象。在任何情况下,部队违规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不能姑息或放过。只有树立正确的军人形象和部队形象,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军纪和军队形象。对于违规违纪问题的态度要坚定,态度要严肃,态度要一以贯之。
其次,严格依法依纪对待违规违纪问题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所在。部队纪律法是军队行为的准绳,对部队违规违纪的处理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遵纪守法是部队建设的基础,也是军人的基本素养,因此必须严格依法依纪对待违规违纪问题。在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时,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不得有半点偏差和纵容,维护法律和伦理的尊严,彰显军队违规违纪问题的严重性。
再次,注重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地解决违规违纪问题,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所在。部队违规违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解决。解决违规违纪问题要因地制宜,不同地方的违规违纪问题存在的社会背景、文化特点、法治环境等各不相同,因此必须采取合适的措施,因地制宜地解决违规违纪问题。只有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才能找到解决部队违规违纪问题的最佳途径。
最后,加强教育引导是改进部队违规违纪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部队是军人的家,作为家的一员,军人必须接受良好的教育引导。通过加强军人教育和思想引导,增强军人的法律意识、纪律观念和道德规范,才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处置部队违规违纪问题。只有从源头上解决好部队违规违纪问题,才能真正提高军队纪律和军队形象。
综上所述,正确看待和处理部队违规违纪问题是每个军人的责任和义务。只有正确认识问题的严重性,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因地制宜地解决问题,加强教育引导,才能够从源头上解决好部队违规违纪问题,进一步提高军队形象和纪律观念。作为军人,我们要时刻牢记“严守纪律、遵守法律、坚决反对一切违法乱纪行为”的原则,争做模范军人,为保卫国家、服务人民、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七
考试是对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而考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学术的诚信性。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教育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本文将从个人角度出发,结合实际经历和心得体会,探讨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对学生及社会产生的影响。
首先,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考试是展示学生知识和能力的重要手段,如果存在违纪行为,将严重影响考试结果的公正性。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制定,则能够让学生清楚地意识到违纪行为的严重性,从而有效地遏制违纪行为的发生。在我个人的参与考试过程中,也曾目睹了一些同学因为作弊被违纪处理,这让我深刻认识到,考试违纪行为不仅是对自己学习成果的否定,也损害了其他同学的利益,削弱了整个考试的公平性。
其次,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对个人成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学生,参与考试是锻炼自己能力和智慧的过程。而违纪行为的发生,则是对自身道德修养和自律能力的挑战。在我个人经历过违纪处理后,我深感自己的过失和不足,进一步认识到自律和诚信的重要性。通过违纪处理的教训,我更加明白了只有诚信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任,而欺骗则会让自己陷入困境,并丧失自己的人格魅力。
同时,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存在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考试是教育活动的重要环节,对于一个国家或组织来说,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是十分关键的任务。如果考试违纪行为屡禁不绝,势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公信力和学术声誉,甚至会侵蚀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相反,通过制定有效的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以严肃的态度对待考试违纪行为,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培养诚信和道德观念,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此外,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尽管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考试的公平性,惩罚违纪行为者,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对于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需要更加明确和细化,以免产生对学生的误判和不公。另一方面,在执行中应更加注重规则的教育和引导,通过让学生明白违纪行为的后果和自己的错误,引导他们真正树立起诚信的观念,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预防违纪行为的效果,使考试成为一个纯净的学术活动。
总结起来,考试违纪行为对于考试公正性的危害不言而喻,而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则是为了维护考试公正性的重要手段。在个人层面,违纪处理教会了我诚信的重要性,推动了自己的成长;在社会层面,严格执行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有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然而,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完善仍然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使其更加公正和有效,建立起一个诚信的考试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培养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推动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八
第一条。
第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九
第五条 报考者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有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以及其他妨碍体检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负责组织体检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有交换、替换检验样本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有串通作弊、让他人顶替体检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等环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以及其他妨碍相关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负责组织实施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报考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报考者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第三章 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
我作为基层网点的一名普通员工由于我目前的岗位为法人客户经理,所以在岗位相关方面的规定有一定认识,以下是我的一点。
银行的业务特点决定了每个业务环节都具有潜在的风险作为法人企业也同样会受到风险波及的不良影响,显然成了各方面所关注的焦点。
目前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为有着良好业务关系且发展前景良好的小企业在关键时刻雪中送碳,使宁波地区经济水平不会因次贷危机受到过大影响。
1、法人客户经理岗位的独特性质例如企业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票据贴现等业务时2
3、落实保密规定
真正做到“一人一码、以码定责”。涉及到我行的商业秘密例如企业的授信额度、贴现标准等不能透露给企业为其提供便利。根据权责分明原则,部分行内伟德也不能透露给其他部门人员。
如何让每个员工都做到合规办事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十分艰巨但又不可回避的任务合规合法办理业务,为工行美好的明天而奋斗。
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不仅源于不断创新的思维思路,也必须建立在一整套良好的监管制度及金融机构、金融从业者合法合规的文化基础上。如果金融从业者脱离规章制度自行其是,偶尔或常常做着与岗位要求,与法律法规不相称或者完成对立的行为,那么轻则自身须受处分,重则给社会金融资源造成巨大损失,从国内外频发的金融大案要案我们可以看出,鉴于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中枢地位,金融从业者的行为应该而且必须受到限制和规范。
近期我行组织学习了《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案件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正是在金融业广度及深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推出的人力资源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无疑这将有利于减少我行员工的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为我伟德务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对违规处理办法,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重视和落实:
首先,思想上须高度重视。我们必须深刻认识违规处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尤其应伟德银伟德历史以来的业务及案件实际。河北邯郸农行内部员工挪用金库5000万元案件为何能够发生,就在于当时农行的惩戒机制仍不够完善,仍不足以对心存侥幸的潜在犯罪分子进行震慑,在于遵章守纪的文化氛围还不够浓厚。在每个工作日,我们都在进行着业务操作或是业务管理,我们应该习惯性的思考我们正在进行的操作或管理是否合规合法,是否还存在可以完善的地方,对照违规处理办法上规定的“高压线”行为,我们必须避免,这不单是对农商行负责,也是为自己负责。思想决定行为和习惯,每个员工思想上能够引起高度重视,合规理念一定会深入人心。
其次,结合岗位要求,认真落实有关规章制度,使思想不“越位”行为不“越线”。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实际上都与我行的具体规章制度相伟德。如在信贷管理方面,我们规定了客户的准入条件,放款条件等,这些条件都是前置性的,必须在具体行为实施前满足,很显然,如果具体经办人员忽视前置条件或者甚至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就是违规行为。因此,确保行为不违规,我们不仅要认真学习违规处理办法,更基础的在于我行必须坚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农商行规章制度,按章办事。
最后,保持虚心的学习态度,在书本与实践中多学习,向领导、同事多学习。我们的国家处于高速发展中,各种新事物层出不穷,改革开放也使得许多规章制度要不断修正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金融业具有较大的创新性,但是,创新就存在风险,因此,保持对业务的敏感性,保持进取不止的学习态度,有利于我们正确判断风险,避免走弯路。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二十三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干扰公务员录用秩序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录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样式)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四
近日,财政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9月10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执法主体,规范了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和处理措施,同时明确了对违规试卷、违规考点的认定和处理。该《办法》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遏制和处理注册会计师考试及组织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从而确保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一直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自以来,先后发布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等规则,有效地推动了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顺利实施。新发布的《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严肃考纪、严格处罚,严重违规的应考人员最高将受罚禁考。二是系统列举了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并确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考试工作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明确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违规行为的.处理机构。四是进一步规范了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既为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提供了可靠的法规依据,又能够保障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五
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地位观和权力观,筑牢思想上的防线,用理想信念的灿烂阳光去杀灭私欲的病毒。应以《暂行办法》条款内容作为指引自己工作中的行为准绳,结合本人岗位实际,落实在具体行为上,我认为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局九项规定。不断强化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习惯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坚决不触制度“红线”,不碰法规“高压线”,守住廉洁从业的“底线”。
为警醒自己,将《暂行办法》条款内容作为自己的行为准绳,达到自己监督自己的目的,特将规定条款内容罗列于此:严格公务接待及商务接待,倡导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引导全体员工发扬勤俭节约、求真务实、勤勉敬业的工作作风;严禁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严禁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现象;严禁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严禁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以实际行动树新风、扬正气,守纪律、讲规矩,为公司营造了一个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尽上一份力。
以上为我学习《暂行办法》的肤浅认识。通过本次加强学习的同时,我深刻反思,对照办法,防腐拒变,《暂行办法》必将成为我今后工作生活中最基本的行为准绳。我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常检查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自重、自盛自警、自励。尤其在独处时能够谨慎不苟,“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六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试卷按零分处理:
1、用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以外的书写工具答题;
2、用2b铅笔以外的填涂工具填涂答题卡;
5、考试结束铃声终止后仍在答题或不交卷;
6、按照国家检查验收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同一考场相近考号试卷答案雷同。
1、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
2、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案)让他人抄袭;
3、夹带资料、传递纸条、互换试卷(答案)或答题(纸)卡;
4、利用传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或利用其他非考试规定的用品、方法作答;
5、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6、试卷内答案字迹前后不一致;
7、其他违犯考场纪律不听劝告的。
找人代考、代人考试(代考者若是在校生,一经发现通报所在学校处理)或帮助他人舞弊者,系在校生,开除学籍;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公职,从严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四项规定处理。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外,责令其停止考试资格三年,通知其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通知其所在街道),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1、伪造、涂改学历等证件、证明、开具各种假证明;
2、将试卷、试题本、答题(纸)卡等带出考场;
3、故意撕毁试卷、答题(纸)卡、试题本;
4、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按第(三)条规定处理外,还要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理取闹,扰乱考点、考场、评卷点等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3、故意损坏考试设施。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七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已经2016年8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4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6年9月1日。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六条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七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八
第30号。
部长尹蔚民。
2016年8月19日。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处理决定书。
(样式)编号:
__________考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在参加______________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在_______环节有______________违纪违规情形。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_______条第_______款第_______项的规定,给予______________处理。
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九
以案为鉴警钟常鸣,勤奋做事廉洁做人,我们在学习案例的同时,更加廉洁从业,我要坚持原则,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勤政高效,为长江基础做好本职工作。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尤为及时,尤为必要,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告诫自己: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松世界观的改造,都不能背离党的宗旨,做到自尊、自重、自警、自励,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树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看到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