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高校管理制度汇编范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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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制度汇编篇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根据《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教育局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的`通知》(酒人社〔**〕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近年来通过全省统一招考选拔到我县的进村进社、农村中小学教师、乡镇幼儿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乡镇卫生院、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农技推广站、基层旅游事业单位、乡镇文化站和基层社保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选拔招募,由省、市统一组织实施,正式录用后,先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所考录的项目分别组织进行。
第四条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上岗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缺额情况向人社部门提出分配意见,人社部门参考各业务主管部门分配意见综合提出分配方案。对不服从岗位分配的,按相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第五条高校毕业生被录用后,进村进社人员与乡镇(社区)签订就业合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与县教育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与县卫生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乡镇农技推广站工作人员与县农牧局签订就业合同;基层旅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县旅游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与县文化局签订就业合同;基层社保岗位工作人员与县人社局签订就业合同。就业合同由人社局负责鉴证,所有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离本专业岗位。
第六条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政策标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乡镇(社区)要做好到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所有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考录的项目全部安排到相应的业务岗位上,同时保证岗位的相对稳定,对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的,要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离。
第八条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层实际需要做好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日常业务指导,加强对业务工作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适应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县人社局根据职称评聘相关规定做好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职称评聘工作。
第十条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双重考核,日常工作考核由乡镇(社区)负责,业务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以乡镇(社区)考核为主,考核结果计入高校毕业生个人档案。对服务期间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因考录公务员、自主创业、继续深造、重大疾病等原因离开服务岗位,各乡镇(社区)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与其解除就业合同,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高校管理制度汇编篇二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项修改为:“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校规定。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由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退学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认定。”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十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十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学校无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校管理制度汇编篇三
一、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
2.制定食堂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健全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网络。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自上而下形成管理网络,责任到部门、人。
3.制订完善的卫生制度,卫生制度包括:环境保洁制度、食品采购保管制度、个人卫生及操作卫生制度。餐具、工具、容器洗涤消毒制度,食品粗加工、切配、烧煮烹调(加工)、熟菜加工操作、食品(成品)留样等卫生制度和奖惩制度。
4.实行岗位责任制,单位设立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制度,检查时随带记录薄(表),对各部门的卫生情况作较详细的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卫生工作与考核经费挂钩。
5.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教育。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教育的培训计划,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规、卫生知识教育和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定期考核,提高职工的素质。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先经过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先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培训证,每年体检一次,合格者方可上岗。
2.必须穿戴浅色清洁工作服、帽,头发不露帽外,专间操作人员应规范佩戴口罩,不戴戒指,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
3.食品从业人员在操作前和接触不洁物品后,应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帽进入厕所。
4.操作食品时不吸烟、不挖鼻孔、掏耳朵,不得对着食品打喷嚏,不得出现与食品加工无关的行为。
5.应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洗工作服、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
三、食品加工卫生制度
1.所有原辅料投产前必须经过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投入生产。
3.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专用包装间,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人员的手在包装前要清洗消毒。
4.生产加工用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擦洗、保持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用的工具、容器必须消毒。
5.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时避免交叉污染,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用具要明显区分,不得混用。
6.经常保持生产环境整洁,班前、班后必须清扫,不得堆放杂物、垃圾。
7.不用非食品袋及容器存放食品及原料。
8.保持贮存场所清洁,库房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做好防鼠、防虫、防蝇及防蟑螂工作。
四、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库存食品台帐项目清楚,标明进货日期、保持期、数量,做到先进先用、易坏先用。
2.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3.散装易霉食品勤晒,储存容器加盖密封。
4.肉类、水产、蛋品等冷藏储存,并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5.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6.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持期限的食品。
五、食品冷藏卫生制度
1.根据食品工业的种类选择冷冻或冷藏法保存食品。动物 —3—
性食品应置于冷库或冰箱中保存;果蔬类食品、随即要用的食品应置于冷藏箱内,在4℃左右温度下短期保存。
2.冷库或冰箱应经常检查制冷性能,由专人负责定期除霜和除去冰块、清洗和消毒,使其保持整洁,无异味、臭味。
3.进出食品应有记录,做到先进先出先用,己腐败或不新鲜的食品不得放入冷库或冰箱内保存;己解冻的食品原料不宜再次冷冻。
4.冷库中的种类食品应分开存放,生熟食品不得混放;食品不得与非食品一起冷冻或冷藏。
5.保证冷冻、冷藏设施正常运转,贮存温度符合要求。冷库或冰箱因停电或故障导致储存的食品解冻,在重新冷冻前要进行清理。
六、环境卫生及除“四害”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2.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防蝇、防鼠、防尘及灭蟑螂设施有效。
3.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无积水。
4.营业场所整洁、无灰尘,墙壁、门窗及天花板无霉斑,无涂层脱落或破损。
5.有油烟排放设施,并保持排气罩清洁,不滴油。
七、熟食间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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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熟食做到专间专人,专用刀具、案板、容器、抹布、衡器。
2.每天清洗两次,每周大洗一次,做到无蝇、无尘、无杂物,玻璃光亮、环境整洁。
3.做到刀板、容器、衡器每次使用前进行清理消毒。
4.操作人员个人卫生须做到四勤,穿戴洁白工作衣帽,操作前洗手消毒。
5.熟食勤烧、勤销,做到当天烧当天销售,过夜隔市回锅销售,不出售变质食品。
6.销售熟食做到售货人员与操作人员分开,售货人员的手不准接触熟食,包装材料要符合卫生要求。
7.工具消毒要求:碱水洗、清水过、消毒水消毒。
8.熟食间内必须有配备空调机和紫外线灭菌灯。
八、饮食卫生制度
1.加工前应检查食品原料卫生质量,不合格原料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及其他违禁食品。
2.熟食间(冷菜间)做到专室、专人、专用刀板、抹布、容器及餐具都应生熟严格分开。
3.接触熟食的冰箱、刀板、抹布、盆、秤及操作人员的手必须清洗消毒。
4.厨房用工具、容器等使用后及时清洗、厨房环境保持整 —5—
洁。
5.熟食品应烧熟煮透,当餐未用完的食品应及时冷藏,隔餐隔夜及外购的熟食品应先回锅再出售。
6.操作人中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注意生熟分开操作,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九、食品原料采购制度
1.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销售发票,批量采购索取卫生许可证同批次的食品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并记录在案。
2.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3.计划采购,不积压。
4.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2)未经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十、消毒卫生制度
1.餐具、菜具、熟食容器餐后立即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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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餐具消毒的工作的专职人员应身体健康、工作认真。
3.餐具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顺序操作。
4.餐具消毒应达到下列要求:
煮沸:餐具浸没水中煮沸5 分钟;
蒸汽:流动蒸汽持续10 分钟;
药物:在规定浓度下浸泡3 一5 分钟。
5.消毒完毕的餐具、茶具应立即贮存于清洁的专用保洁橱柜内,防止再污染。
6.清洗消毒水池不得与其他用途水池混用。
7.泔脚、垃圾应密封存放,日产日清。
学校饮食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采购员岗位责任制
1.采购食品时应向供方提出质量要求,并且查看食品质量,索取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
2.腐败变质、发霉、生虫、虫蛀、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不能采购。
二、验收员岗位责任制
1.检验所购食品有无合格证或检疫证明。
2.腐败变质、发霉、生虫、虫蛀、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不验收。
3.验收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查考。
三、仓库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做好食品数量、质量,进、发货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2.定型包装食品按类别、品种上架堆放,挂牌注明食品质量及进货日期。
3.散装易霉食品勤晒,储存容器加盖密闭。
4.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储存。
5.食品与非食品不混放,消毒药品等有强烈气味的物品,不能与食品同库储存。
6.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
7.冰箱、冷库要经常检查,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
8.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及时处理。
9.做好防鼠、虫及防蟑螂工作。
10.分工包干定期大扫除,保持仓库室内外清洁。
四、粗加工岗位责任制
1.清洗加工食品先检查质量、腐败变质、有毒有害食品不加工。
2.肉类、水产品等易腐败食品不落地存放。
3.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过水产品的冲刷干净后才能洗肉类食品。
4.肉类清洗后无血、毛、污,鱼类洗后无鳞、鳃、内脏。
5.活禽宰杀放血完全,去净羽毛、内脏和头、爪。
6.蔬菜按“一拣、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洗后无泥沙杂草。
7.食品盛器用后冲洗干净,荤素食品分开使用。
8.加工结束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五、配菜岗位责任制
1.检查食品质量,腐败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不切配。
2.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冲洗干净。
3.特用食品洗净或上浆后放入冰箱保存。
4.工具用具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
5.食品容器、盛器清洁,点菜牌、木夹子等不接触食品。
6.切配水产品的刀、砧板、抹布、刮洗干净后再切配其他食品。
7.冰箱专人管理,定期化霜。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半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
8.配菜结束拖清地面,工具、用具清洗干净,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六、烧煮烹调岗位责任制
1.食品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2.食品充分加热、防止里生外熟。
3.隔顿、隔夜、外购熟食回烧后供应。
4.炒菜、烧煮食品勤翻动,勤洗刷炒锅。
5.烘烤食品受热均匀、蜜糖、麦牙糖使用前经消毒处理。
6.擦拭生、熟食品的抹布应分开,不用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汤汁用消毒布揩。
7.根据用膳人数计划烧饭,剩饭摊开用纱布盖好。
8.工作结束调料加盖,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地面清扫洗刷干净。
七、冷盘配制岗位责任制
1.熟食卤菜先检查食品质量,原料不新鲜不加工。
2.食卤菜当日使用当日加工,售多少加工多少。
3.进冷盘间先洗手消毒,更换清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
4.操作熟食前先将刀、砧板、台面、称盘等进行消毒。
5.操作过程中注意刀、砧板、抹布和手的消毒。
6.冷盘现用现配、隔顿隔夜的熟食、冷盘,不能再作卤菜令盘供应。
7.卤食装盘后不交又重叠存放。
8.销售熟食用工具取货,手不接触票证。
9.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带入熟食专间。
八、餐具消毒岗位责任制
l.当天收回餐具,当天清洗消毒,不隔天隔夜。
2.餐具清洗消毒应按物理或化学消毒各自的顺应操作。
3.水不开、蒸汽温度、药物浓度不够不消毒。
4.消毒后的`餐具放于保洁橱内,防止再污染。
5.洗消完毕将洗碗消毒池及其他清洗消毒设备冲洗干净。
九、制作点心岗位责任制
1.原料经检查挑选,发霉、虫蛀、变质原料不用。
2.操作前用肥皂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3.制作点心前将刀、案板、棍棒、食品容器等清洗干净。
4.馅心用多少加工多少,剩余馅心放入冰箱储存。
5.鲜蛋经清洗消毒后使用。
6.添加剂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使用。
7.裱花蛋糕在专间内进行,工具、用具严格消毒。
8.工具、用具、容器、盛器生熟分开,成品容器专用。
9.成品放入清洁的食品橱内,做到防蝇、防尘、防鼠。
10.工作结束将刀、案板、面缸、食品容器等到洗刷干净。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为预防疾病传播,保证广大师 生利益,确保师生就餐安全、卫生,避免损害师生健康,制订 食堂炊事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基本要求。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咳嗽、腹泻、发 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 上岗。
四、积极响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安排,学校组织每年一 次的健康检查,发现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予以请退或调离岗位。
卫生检查制度
为确保师生健康,防止食品污染,积极贯彻《食品安全法》, 努力创造一个环境整洁、餐具清洁卫生的良好餐饮氛围,特制 订本制度。
1、全体员工应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保障全体 就餐师生食品供应的安全卫生。
2、工作人员每天上班必须穿工作服,戴上工作帽,佩好胸 卡,做到衣冠整洁、指甲干净,勤洗手、洗澡和理发,勤洗衣服 和被褥,勤换工作服和毛巾。
3、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严禁在操作间内吃东西、抽烟, 严禁随地吐痰或擤鼻涕,也不应该挖鼻孔、掏耳朵、剔牙齿,不 许对着食品打喷嚏,烹调间和熟食间人员在操作时,不准带戒指 等手上的装饰品,私人物品不得带入操作间。
4、食堂内部保持日清洁,做到一日三扫,餐餐清,坚持每 周六下午进行一次大扫除,堵塞卫生死角,坚决消灭苍蝇、蟑 螂、老鼠。
5、每周进行不定时检查,对检查出来的有问题的员工,与 奖惩制度挂钩。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卫生制度
一、采购人员必须经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取得健康证后才准上岗。
二、选择证照齐全的供应商,从正常渠道进货。
三、不采购“三无”食品、超过保持期食品及变质食品。
四、批量采购和异地采购食品,必须向供货方索要该食品 的卫生检验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如畜禽肉的检疫合格证, 且食堂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五、采购要严格进行感官、包装标识、新鲜程度等逐项检 查、检验,确保合格。
六、以销定购,新鲜蔬菜、鲜保水产品不隔天采购。
七、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污染。
八、严格验收,以食品卫生和各专项标准为要求,不符合 要求的食品及原材料坚决拒收。
粗加工及切配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堂管理,规范食品原料粗加工操作程序,制订本 管理制度:
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食品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规范粗加工操作程序。
2、食品原料在粗加工之前,必须进行感官检查,发现变 质、腐烂的原料不能加工。
3、原料粗加工时必须按先洗后切的原则进行操作,对蔬菜 类清洗必须做好除毒处理,具体方法:用食用碱液(0.5%食用 碱)或淘米泔水浸泡半小时后清洗。
4、对易吸污的原料,如:肉类、水产类、家禽类等荤菜原 料必须按规定存放在底部密封的容器内。
5、原料清洗时,必须按分设的水池(蔬菜池、荤菜池、水 产池)内清洗,不得荤蔬混洗。
6、清洗后的原料必须按规定的容器内存放,沥尽水份,放 入净菜货架待烹饪加工。
7、原料切配时,必须将砧板、刀具、切配台面清洗干净, 以免细菌交叉感染。
8、严格按切配要求进行切配加工,确保切配质量。
9、蛋类原料在加工时,必须先将外壳清洗干净。
10、粗加工后的原料严禁着地存放,预防地面污染。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堂管理,提高厨工的技能,保障食堂的健康发 展,特制订本制度。
1、厨师必须具备相应的食堂卫生知识和烹调技术,严格操 作规范。
2、厨师在原料烹饪前,必须对所要加工的原料进行感官检 查,发现原料异味、变质、腐烂严禁进行烹饪加工。
3、厨师必须掌握烹饪原料的质量和火候,把握最佳烹饪 方法。
4、对冷冻食品加工,必须彻底解冻后再进行热加工,加工 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的食品,其中心温度 不低于70℃。
5、在烹饪过程中,厨师必须掌握原料下锅的先后顺序,以 免菜肴有生有熟,加调味品时,应掌握适当时候和最佳的火候, 把握最佳口味。
6、加工好的熟食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都 必须直接进入熟食间或备菜间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7、需冷藏的熟制品都必须用有盖的容器或用保鲜膜。
备餐间卫生制度
一、进行打餐时需专人操作。
二、进备餐间前应洗手消毒,穿戴着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进备餐间。
三、清洗、整理和烧煮熟食,须在外间进行。
四、分餐时须检查菜肴的质量,凡质量不新鲜或隔夜回锅食 品不得外卖。
五、备餐间内应注意个人卫生,不能戴戒指、留长指甲, 不 在专间内吸烟、吐痰。
六、定期进行空气消毒,15平方米以下的安装30瓦紫外线灯管一支,灯距地面2-2.5米左右,每餐前照射不少于30分钟。
预进间工作制度
1、预进间是专为员工进入熟食间前二次更-衣、洗手、消毒 设立的场所。
2、每位在餐厅窗口售菜打饭的员工必须备有一件专用的洁 净工作衣放置于预进间内。
3、员工二次更-衣程序:更-衣洗手消毒上岗更-衣。
4、员工的普通工作衣与洁净工作衣必须定位分开放置,避 免污染。
5、预进间由专人负责,每餐开饭前进行空间与衣物表面的 紫外线消毒,每次30分钟。
6、餐厅每位员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食品留样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食品留样工作。
二、设置食品留样专用工具,包括留样冰箱、留样盒等。
三、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 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 于100g。
四、建立留样登记制度,各餐次的菜肴必须按日按餐登记 清楚留样日期及时间、菜名、留样人。
五、留样食品应按时销毁,并有记录。
六、留样食品不得再继续食用。
面点加工卫生制度
一、烘烤食品受热均匀,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 标准,并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 柜保存。
二、面点成品放在经消毒的清洁容器内,并存放在专用熟 食橱内,做到防蝇、防尘、防鼠。
三、一作结束将刀、砧板、容器、用具、台面、发酵面缸 等食品制作设备洗涮干净。
四、面点工作人员根据当天点心加工量,每天到食品仓库 领取面粉等原料,加工后剩余原料放在容器内,加盖保存。
五、有渗出性皮肤病员工不得从事面点加工工作。
六、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 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库房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堂工作规范化管理,确保食堂工作井然有序, 特制订本制度。
1、仓库管-理-员应公私分明,廉洁奉公。
2、严把入库物品的质量、数量关,严禁以次充好,详细清 点入库物品的数量,核实后在入库单上签名。
3、食品存放整齐有序,分类贮存并贴上标签。半成品及原 料应分开存放。
4、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5、库内保持通风干燥、整洁,做到无霉斑。
6、所有存放在库内的食品,都应存放到货架或搁所上,离 地、离墙各10厘米以上。
7、经常性检查食品,发现过期食品及时清仓、汇报,同时 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清理出库,物品用完及时通知采购。
8、所有物品不管大小,进出仓库都要验收、登记、造册, 做到进出帐目清楚,盘点及时正确,做到日清月结。
9、严防偷盗,及时检查,注意安全。
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为了保证食堂餐具用具使用卫生、安全,保障师生的身体健 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制定食堂餐具用具清洗消毒 制度。
1、食堂餐具用具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
2、食堂餐具用具每班用后应洗净,保持洁净,清洗时做到 “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的操作程序。
3、蒸气消毒时,蒸气温度必须达到100℃,消毒时间不少于 15分钟,用沸水中煮15分钟。
4、经过消毒的餐具用具应存放在注明“已消毒”的柜内, 存放整齐,避免与其他杂物或未消毒过的餐具用具混放,防止其 重复污染,并对存放柜经常进行消洗消毒。
5、生熟砧板、菜刀分开,以免交叉污染。生菜砧板、菜刀 用后清洗干净放置整齐,用前再清洗。熟菜砧板、菜刀用前必须 用酒精消毒。
6、熟食间内的紫外线灯坚持每天上、下午开两次,每次半 小时。
7、消毒员工必须坚持餐餐消毒,确保餐具用具卫生安全, 并把消毒餐具、消毒时间逐一登记。
除害灭虫管理制度
1、响应政府社区成立爱卫会,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约 每年五月至十月)
2、厨房、仓库外向开启门需包高为60厘米铁皮防鼠害。
3、厨房地沟设铁丝网防鼠。
4、每月开展一次灭鼠、四次灭蟑活动。
5、每年4-10月营业日里坚持每天灭蚊虫、苍蝇活动。
6、整理收集爱国卫资料,记录除害灭虫情况。
7、保持餐厅周边环境卫生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厨房、备餐间保证安装齐备的灭蝇设施。
9、专人负责除害灭虫管理工作,了解除害灭虫药械的使 用方法,在校医指导下正确投放使用药械。
一、食堂必须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到期及时验换。从业人员按要求如期进行健康检查,积极参加卫生知识的定期培训,持合格证上岗。
二、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整洁干净的工作服,戴口罩、发帽,坚持每日清洗、消毒一次。个人卫生作到"四勤"。严禁在操作间内洗衣物。
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干净、无杂物,室内地面清洁、无油垢、无异味,垃圾桶加盖并及时清运。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
四、食堂各种工具、容器、机械要定位存放,用毕及时洗刷干净,达到物见本色;各种防尘布料要及时清洗干净,并有正反标记。
五、不制作冷荤食品。饭菜要留样48小时。各种食品用具要生熟分开,设有明显标记。菜墩、砧板用毕洗刷干净,立式存放。
六、不采购、不加工腐蚀、变质、霉变、虫蛀、搀杂使假、标识不全及过期食品。必须采购、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采购食品要做好索证索票手续,认真填写好台账。
七、库房食品存放分类上架,隔墙离地,防鼠防潮,不混放。冷藏食品放置方法正确、卫生。严禁存放有毒物品和杂物。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宽40cm×高60cm)(一块)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三、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四、从业人员要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五、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工作服要干净、整洁。
六、每天早上由学校食堂负责人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凡是身体及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食品留样制度
(宽40cm×高60cm)(一块)
一、每餐坚持饭菜留样,并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饭菜名、日期、时间等。并做好留样登记。
二、饭菜留样应留足数量(不少于100克),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2-80c左右。
三、饭菜留样必须坚持48小时。不得提前取出留样柜。
四、学校分管领导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食堂当天菜谱记载情况,逐一对照检查。
五、对没有坚持饭菜留样的食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宽40cm×高60cm)(一块)
一、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原料。
二、不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及原材料。
三、采购的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新鲜,价格合理,并按每天食谱所定数量合理采购,严禁购买病死畜禽等动物食品。
四、采购食品,必须向食品经营者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五、食品采购时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并详细填写台账,索取的证明要分类并按时间顺序存档管理。
操作间管理制度
(宽50cm×高70cm)(二块)
一、炊事员要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提高其法制意识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二、炊事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各种烹调技艺,提高业务能力。
三、炊事员要根据不同食物的特性,采取合理的烹调方式,尽量不破坏食物的营养价值。
四、饭菜尽量做到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俱佳,增进用餐者食欲。
五、操作人员在加工时要严格按卫生要求操作,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工食品时不能对着饭菜咳嗽、打喷嚏,不能用手抠鼻涕、耳垢,上厕所后要洗手。
六、食品调味时要严格按烹调卫生要求进行,切忌用手指直接沾汤品尝,不能用汤勺、锅铲盛汤汁放入口中品尝。
七、制作好的成品菜要直接用清洁、卫生、消过毒的容器盛装,不能用抹布或围裙擦试容器。
八、成品菜不能直接放在地上,防止异物带入容器对食品造成第二次污染。
九、抹布、锅盖、防蝇罩等要保持清洁,分类使用。操作台上的调味品要分类摆放,并及时加盖。
十、分发饭菜时从业人员着装要整洁,手经过消毒后,戴上一次性手套、口罩。
粗加工管理制度
(宽50cm×高70cm)(二块)
一、分设肉类(包括水产品)和蔬菜原料洗涤池,并且有明显标志。
二、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必须与加工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且有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三、盛装过肉类(包括水产品)的容器,不得盛装蔬菜和加工好的食品,用后必须及时消毒、清洗后,才能盛装蔬菜和加工好的食品。
四、加工过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和砧板及容器,必须及时消毒、清洗晾干。
五、加工过蔬菜的操作台和砧板及容器,要及时清洗、晾干。
六、保持粗加工区的清洁卫生,及时清扫地面残留的废弃物等垃圾。
七、采买回来和未加工完的蔬菜不能直接放置于地上,要放在摊晾架上,使其通风透气,防止霉烂变质。
储藏间管理制度
(宽50cm×高70cm)(二块)
一、储藏间必须保持清洁,每天清扫,保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二、储藏间要保持干燥、通风、整洁,防止食品因受潮而霉烂变质。
三、储存物品应按标记标识有序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或混装,面粉、大米等食品必须隔墙离地。
四、储藏间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蝇、灭鼠药、农药及个人用品。
五、超过保质期或霉烂变质食品要及时销毁,不得存放在储藏间。
六、食品原材料进出库必须有完整的台账记录。
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宽50cm×高70cm)(二块)
一、使用后的餐具必须在指定的餐具洗涤槽内将食物残渣和油污洗涤干净,再将餐具置于另一餐具洗涤槽内用洗涤剂冲洗干净。
二、确认餐具已洗净后,将餐具置于待消毒的餐具存放架上。
三、将待消毒后的餐具置于餐具消毒设施中消毒。
四、将消毒后的餐具置于餐具保洁柜中待用;不混用、乱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五、厨房内待使用的餐具及供学生使用的餐具必须使用餐具保洁柜中已消毒的餐具,否则不得使用。
六、厨房内使用的食品容器、用具必须在指定的容器洗涮槽内洗刷,洗刷后置于指定的消毒器内进行消毒。
物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宽50cm×高70cm)(一块)
1、实验员要认真检查门窗是否完好,能否上锁。玻璃窗玻璃是否牢固,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总务处。
2、实验员要认真检查电线、开关是否完好,发现线路、开关等破损、漏电,应采取果断措施,并速报总务处。
3、保护电器设备,教育学生不准玩电,不得随意动用电器设备。
4、任课教师和实验员要教育学生遵守《实验室规则》,依次有序进入实验室,按实验室座位就坐。
5、实验前,任课教师或实验员一定要告诉学生,这次实验的内容、目的、操作步骤、注意事项。
6、使用电器要严格按操作顺序,在任课教师或实验员的许可下方可接通电源,使用完毕将电源切断,决不能违章操作。
7、实验完毕,应整理好仪器器材,发现失少要即时追查原因,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教师所借的演示所用仪器在所借期间由借出教师负责其安全,使用之后及时归还。
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宽50cm×高70cm)(一块)
一、 进入实验室要保持安静,自觉遵守纪律,有秩序地入座,不经教师允许不得擅自摆弄教学仪器、药品和模型标本等教学设备。
二、 做实验前,要认真检查所有仪器、药品是否完好、齐全,如有缺损应及时向教师报告,予以调整补齐,未经教师宣布开始不得擅自进行实验。
三、 实验药品不得入口,取用有毒药品更要小心,不得接触伤口,实验时所产生的有毒或腐蚀性废物、污水等要妥善排出或集中深埋,严格按环保部门规定处理,严禁随地抛弃。
四、 实验完毕后,要认真清点整理好教学仪器、药品及其它设备,玻璃仪器要刷洗干净,摆放整齐,并向教师询问仪器、药品禁止使用情况及问题,经教师或实验教师验收并得到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五、 要爱护公共财物,小心使用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注意节约药品和水电。
六、 实验室内的仪器、药品、模型标本和其他设备未经实验教师许可不准带出实验室。
高校管理制度汇编篇四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一、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1.公司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列入归档范围。
2.公司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档案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3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签署完备。
4.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面貌。
5.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保持同一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
6.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质、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7.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为正本,本企业编制的文件应附发文底稿。
8.归档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9.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10.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
11.为便于保管和利用,归档的文件材料用的纸张必须优良,纸面清洁,书写文件材料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禁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及复写纸等不牢固的书写材料。书写工整、图像、字迹清晰。
二、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照企业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三、归档时间:
1.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第1季度连同收发簿一同移交档案室归档。
2.凡专项工程、专题项目、科研课题等由发生部门将文件材料整理后经部门领导及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3.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4.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接收归档。
5.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及有关部门保存一年,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6.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7.荣誉档案由行政部收集整理后于次年统一归档。
8.声像档案在每次活动结束后整理归档。
9.相关会议(技术会议、专题会议、年度工作会议),在会议结束后归档。
10.外出、出差考察材料由当事人在回来后一个月内整理归档。
11.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随进归档。
12.公司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随时归档。
13公司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随时归档。
二、档案查(借)阅制度
档案借阅是档案室的日常业务工作,是档案更好地为生产提供利用服务的基本形式,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1.凡本公司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者,一般只允许在档案室阅档室查阅。查阅内容根据档案密级程度,取得相关领导签字,同时做登记。
2.本公司有关人员如有实际情况必须借出者,须办理相关手续,超过两天以上归还者,须经领导批准签字。但要如期归还。
3.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反映给主管领导。
4.外单位借阅档案者,须持单位介绍信,且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只限在本室查阅,一律不外借,且抄摘内容也须经总理同意审核后方能带出。
5.凡属不成熟的现行技术资料及保密文件一律不外借。
三、档案的保密制度
1.凡属密级档案,必须正确地标明密级,并妥善存放。
2.非综合档案室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库房,库房门窗及箱柜应随关锁。
3.全体职工对密级档案、文件、资料均须严格执行企业保密规定,不失密。否则应追究责任。
4.凡查阅密级档案,均须办理审批和借阅手续,一般只允许在阅档室查阅,不得带出或复制,确属需要者须办理相关手续。
5.查阅人员对档案内容承担保密义务,违反规定造成后果者必须追究责任。
6.档案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各项保密制度。
7.定期对保密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入库检查:
1档案出入库房要清点、登记。定期对库藏档案进行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2.入库底图应批边分类装袋,照片、磁带等声像档案应存放入专用档案盒(袋)内。
3.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档案的安全。
二、档案库房管理:
1.档案库房未经许可,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2.档案柜、卷排列科学、合理、整齐、美观,便于调卷。
3.库房门窗须安装窗帘,库房内采用白炽灯且照度不超过100勒克期。
4.避免光线直射档案,更不能在烈日下曝晒档案。防止有害生物对档案的危害。
5.库房内应有空气调节和温湿度计等设施,及时做好温湿度记录,温度应控制在14度——24度,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
6.库内及库外应科学地安设温湿度记录仪表,库房应专门安装空调设备。
7.库房必须配备适合档案用的消防器材并禁止吸烟,定期检查,杜绝一切发生火灾的可能。
8.档案库房要做到八防: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潮、防湿、防虫、防尘。
9.对库藏档案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10.每年9月定期对库藏档案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掌握档案管理情况,为科学管理积累资料。
五、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根据《档案法》及《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编制本企业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其中会计档案见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表。
2.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从长。
3.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度、名称等方面监别档案的价值。
4.档案通过鉴定,要求保管期准确,案卷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如果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修改、补充。
5.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销毁前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会同总工办核查、总经理审批。销毁档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由鉴定小组指定人员会同保密、保卫人员销毁或监销,防止失密。
档案销毁时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六、档案保管统计制度
一、档案库房须与办公室、阅档室分开,并有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尘、防霉、防盗和防高温等“八防”设施,以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二、档案库房严禁堆放食品和易燃易爆物,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移交、库藏、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统计台帐。
四、做好档案接收、移交、保管、鉴定、利用各档案构成情况的准确、及时、科学的统计工作。
七、综合档案室主任职责
一、认真学习《档案法》,深刻领会上级档案部门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努力学习业务,钻研各类档案理论基础知识,充分掌握综合档案室库存档案的各种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操作自如。
三、检查督促专、兼职档案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收集管理的文件材料和立卷归档的诸多环节应严格把关。
四、组织档案网络成员进行业务学习,交流档案管理经验与体会,开展档案工作的检查评比,不断促进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档案工作,争取领导支持,做好档案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
六、组织制定综合档案室档案管理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负责综合档案与各部门分公司的工作协调。
八、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档案法》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以法治档,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本部门各项工作做好服务。
二、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做好各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接收、收集、登记、整理、编目、保管、借阅。
三、积极做好档案的服务利用工作,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
四、做好档案的“八防”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档案的借阅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保密内容。
六、负责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高校管理制度汇编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校管理制度汇编篇六
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高见习学生整体素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见习岗位。积极与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服务机构沟通,开拓见习岗位,加强见习学生的上岗指导教育,努力提高见习质量。确定见习岗位后,及时向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原则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在同一岗位见习,有特殊原因的,见习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调整见习岗位,岗位调整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条。
见习协议。岗位见习名单经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复后,上岗前与见习学生签订《见习培养协议》,约定具体见习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解除《见习培养协议》:
2、见习学生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的;
3、见习学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
4、见习学生同时在其它单位见习,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5、见习学生无故不能按时完成见习训练计划的;
6、见习学生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的;
7、见习学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见习指导。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指定1-2名老员工作为某个岗位见习学生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主要负责见习学生各阶段的日常工作安全,职业素养指导,工作业绩考核,见习评定等见习相关工作。
第五条。
见习待遇。见习期间,除享受国家见习补助外,按岗位实际情况给予午餐补助和生活补助。
第六条。
工作时间。根据见习岗位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体时间按本岗位要求执行。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公司为见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2、根据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见习学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见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第八条。
工作制度。见习期间,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严格遵守公司工作制度。
4、爱护工具、设备,勤俭节约,做好见习场地和岗位必需的清洁卫生工作;
5、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泄露,维护公司利益。
第九条。
见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公司将根据用工需求正式录用见习学生;或在见习结束后,根据见习指导员工的评定,正式录用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高校管理制度汇编篇七
为了规范本单位卫生档案的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分类存放在资料盒(袋)内,随时备查。
二、卫生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位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三、档案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高校管理制度汇编篇八
为规范学校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1、学校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2、学校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校长提出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3、各职能部门对职位的设定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真正做到按需设定。
1、各职能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2、学校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4、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相互配合实行
6、员工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7、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制定的薪酬标准发放。
8、员工试用期满3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报校长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学校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
9、学校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10、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出辞职报告,办理辞职手续。
11、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办理辞退手续。
12、员工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部门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13、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14、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5、员工必须服从部门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16、学校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核实,对符合聘用的经校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前台办理辞退手续。未经校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17、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18、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学校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终止合同手续。
19、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学校有权予以开除。
20、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学校以前,必须交还学校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本校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2、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用人部门提名
2)学校审核
3)校长批准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校长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办公用品,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学校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泄露学校秘密,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高校管理制度汇编篇九
一、亮证经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集中悬挂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杜绝无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存在。a级住宿和游泳场所等量化分级等级牌应摆放在接待服务前台。
二、持证上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复印件应放在经营场所服务台备查。
三、制度上墙:在前厅或相应的区域悬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前厅悬挂“五病”调离制度及卫生管理制度)。
四、“五病”调离:有每年“五病”调离检出及调离情况记录本,详细记录“五病”检出和调离情况。记录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间要求:消毒间设有符合消毒规范的水池、消毒桶、消毒柜等设施,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或消毒容器应标识明确;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线清晰;洗涤剂、消毒药、消毒药量杯(自设容器有标识及刻度)配备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墙(消毒间或消毒区域),每日填写消毒记录单,记录所有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当天消毒的数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有消毒单位资质证明、洗消协议合同、每次接收数量和抽查记录。
八、环境及个人卫生:保持内外环境和设备设施整洁,保持从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状况。
九、管理档案:建立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管理档案(各项制度、记录本单、监督意见书、内部卫生管理检查、卫生整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等整理入档)。
十、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高校管理制度汇编篇十
一、目的:
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管理条例。
二、适应范围:
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标准:
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集团内公共通道、篮球场、羽毛球场、停车场等公共区域。
2、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
a、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
b、墙面无污垢、脏物,保持洁净。
c、绿化带要求定时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随时清扫残枝落叶。
3、清洁要求和标准:
a、清洁工须每日将公共场所清扫一遍,有污垢处需要冲洗一遍。但必须保证每周冲洗两遍。
b、清洁工要保证绿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时修剪枝叶,及时清除杂草、枯叶、垃圾等。
c、对于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清洁工需在上班时间前一个半小时做好清扫,保证所有清扫工作、垃圾处理工作在上班前完毕;下班前再清扫一遍,须日扫日清。
d、对于花草,清洁工要定期(每周两次,周三、周六)培土、整理。
4、其他管理规定:
a、集团所有干部员工必须将垃圾(纸屑、烟头、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随地乱扔。
b、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c、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损害、折伤公司的一草一木。
d、严禁携带有包装、有瓜果皮、纸屑的食品进入公司内部。
e、对违反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一经发现、举报或查处,将在公司保安的监督下,强制按要求义务清扫指定区域的卫生。
f、对于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公司为其举报者保密并奖励10元/人·次。
g、对于员工在工作或搬运过程中不慎洒落在地面的纸屑、包装盒、泡沫、垃圾等,清洁工和保安员有权可以要求当事员工将地面清扫干净;如果员工拒绝或态度恶劣,可立即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告,由人力资源中心将按照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h、清洁工必须要按照规定和要求给予清扫公司内部所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保安员要坚守岗位工作职责,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要勇于值勤。
5、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异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6、本管理规定归属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解释。
7、对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各部门可统一汇总转交人力资源中心,由人力资源中心统一修改,未修改前按原规定执行。
高校管理制度汇编篇十一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七、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八、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高校管理制度汇编篇十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指导和规范本单位餐饮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预防急慢性传染病发生,保障顾客和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一、饭馆(餐厅)必须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在明显位置悬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牌匾。
二、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三、成立卫生管理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资料档案。
四、认真抓好和落实自主规范管理工作,各级管理人员要按自主规范管理登记簿的要求,落实对本经营单位的自查自纠,并逐级做好记录。
五、必须设有公共物品和餐(饮)具洗消间,完善消毒保洁
设施。
六、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七、台布、椅布干净卫生、餐后的台桌布和餐巾做到“一桌一换一清洗一消毒”。
八、餐(饮)具清洗消毒符合卫生要求,餐(饮)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提前摆放餐桌上的餐具不超过1小时,并注意保洁。
十、客用面巾、一次性卫生用品等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十一、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锈迹、无尿垢。
十二、饭馆(餐厅)要有防蚊蝇、防蟑螂、防鼠害的设施,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
十三、有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加盖,数量充足。
十五、有集中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分体空调应定期清洗消毒有记录。
十六、饭馆(餐厅)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十七、饭馆(餐厅)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定期清洗消毒水池,有记录,持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
高校管理制度汇编篇十三
1、上课、上机凭听课证,中心将不定期的检查,无证不得听课上机;
1、上机时凭学员证对号入座,以后上机时座位不得调整,不准迟到早退;
2、上机凭听课证,无证不得进入机房;
4、机房内不允许抽烟、吃东西,不允许随地吐痰,不允许穿拖鞋,不允许大声喧哗;
5、按照教师布置的上机内容上机,若有问题,请及时向辅导老师提出;
6、如发现学员利用上课时间在机房上网聊天、看电影和看其它和学习无关的网站,则由机房值班教师或辅导教师没收其证件,一周内不允许上机,且不允许申请延期学习。
1、原则上不允许退费,学员若因时间关系本期无法坚持完成学习,可申请延期学习;
2、特殊情况在开课前全额退费,开课一周内收取50元的手续及听课费。开课一周后不退费,教材费不退。
3、集体报名不能退费,特殊情况者,自己联系转让给其他同学,但必须到培训部办理相关手续。
4、退费时,学员需携带相关听课证、学员本人有效证件,以及本中心所开票据,中心工作人员将据此严格登记有关信息。没有上述三件,不予办理。
5、办理退费时间:周一至周五。周末不办理退费业务。
1、申请延期学习需有书面申请,申请中注明延期学习的原因及希望再次学习的时间;
2、申请延期的学员只能申请参加相同培训班的听课,不含上机学习;
3、延期学习的申请须于课程结束前一周内交至培训主管处,由培训主管统一管理。
1、学员应妥善保管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2、因证件丢失,须补办听课证者须交纳工本费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