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通知函费用承担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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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函费用承担篇一
为加强公司对内部费用报销的管理,便于公司成本的核算,保持工作的规律和连贯性,根据公司实际运行情况特对报销流程作如下规定:
一.报销条件
硒鼓、磁盘等)、办公文具、办公场所的零星维修费用和办公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杂费等。
如有变更,及时通知财务部备案。办公用品报销必须附物品清单。
二.备用金管理
款申请单》,由总裁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暂领手续。
经公司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延期。如(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结算者,每逾期一天,扣除报销总额的5%的金额,由该员工个人承担。
三.出差管理
行实施)。如在出差过程中备用金不够时,必须通过电话向总裁或总裁办申请,待总裁审批通过告知财务部后,由财务部进行转帐汇款,财务部在未接到总裁的汇款指示前有权拒绝汇款。
从该员工工资中扣除所借金额的50%作为处罚。公司所属所有场馆、站点及综合中心的任何一名员工,若擅自将营业额以任何名义借款给公司出差员工,将予以开除。
3.员工出差回公司后,出纳应及时提醒、督促报销,5天内必须完成报销工作。
4.如遇有关请客送礼需预先报请总裁确认签字方能实施。
四.请购管理
公司实行总裁盖章审批,违反规定财务有权拒绝请购,所有请购单必须符合公司要求,请购单必须由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总裁审批,然后在财务部进行领款。具体细则如下:
1.请购单必须填写请购日期,请购物品清单,请购金额和请购人姓名,缺一不可。
行审核并领款。
3.凡请购金额大于300元人民币的请购单,必须将请购单(已完整填写的)交至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待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交于总裁审批盖章(总裁外出不在公司时,交于总裁办),未经总裁(或总裁办)盖章的请购单,财务部将一律拒绝付款。
4.it部门请购电脑时,必须将请购单(已完整填写的)交至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待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即可在财务部进行审核并领款,但凡一次性请购电脑的数量超过3台时,请购单待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必须交于总裁审批盖章(总裁外出不在公司时,交于总裁办),未经总裁(或总裁办)盖章的请购单,财务部将一律拒绝付款。
5.it部门请购除电脑外的其他所有物品时,必须按照《请购管理》中的第2,3条规定执行请购流程,如违反规定,财务部将不予以付款。
五.报销管理对于长期占用备用金的员工,财务部将从员工的个人收入中进行扣减,直到冲销完成,在此之前不允许再暂领备用金。
公司实行总裁盖章审批,违反规定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所有报销票据必须符合公司要求,员工在公务中因个人原因违章的罚款单不予报销。报销票据必须由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总裁审批,然后在财务部进行报销。具体细则如下:
1.所有粘贴在报销单后的发票及票据,每一张背面必须写清该票据发生的具体信息(包含: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地点,发生原因),如果未写,财务部有权拒绝该单据的报销。
可在财务部进行审核并报销。
凡报销金额大于300元人民币并小于等于1000元人民币的报销单,必须将报销单(已完整填写,并粘贴票据的)交至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待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交于总裁办审批签字,之后方可在财务部进行审核并报销。
凡报销金额大于1000元人民币的报销单,必须将报销单(已完整填写,并粘贴票据的)交至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待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交于总裁审批盖章(总裁外出不在公司时,交于总裁办),未经总裁(或总裁办)盖章的报销单,财务部将一律拒绝报销。
3.对于审批手续不全的报销单(未经会计确认审核签字,未经部门领导确认审核签字,未经总裁或总裁办审核签字),财务部一律不予办理。
4.公司实行统一时间上报审批报销单和报销金额,上报审批报销单(即财务部接收报销单)统一时间为:每星期二和每星期三下午13:00以后;报销金额统一报销时间:每周四全天。
六.处罚条例
为了更好的贯彻报销规定的实施,避免违规现象的出现,使报销人能自觉的遵守,特制定本规定。报销人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不予报销。对已经报销的,除退回违规报销金额外,同时对报销人予以违规报销金额50%至100%但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七.本规定全体员工确认知晓并签字,从201月30日起实施,望公司全体员工自觉遵守。
通知函费用承担篇二
关于房屋出租问题,承租人如果不按时缴房租,那么房主有时需要向租方发催款通知书,来提醒承租人交房租了。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房租费用催缴通知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xxx:
现就贵方未及时支付本人租金一事向贵方致函如下:
xx年x月x日,贵方与本人(或"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签订了《xxxx合同》。双方约定,贵方应于xxxx年x月x日支付租金人民币xx元、于xxxx年x月x日支付租金人民币xx元,然而贵方却并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租金,现共欠租金人民币xx元。
本人认为,双方既已有约在先,当全力守信方能长期友好合作,故特致函请贵司于xx年x月x日前将所欠租金支付本人.
此致
敬礼
xxx
年月日
致深有限公司:
您好!经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商讨,根据与贵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如不能按时缴付租金超过1 个月以上的,可视作违约处理。自股份合作公司发出催缴欠租通知书给贵公司后,至今仍未收到贵公司所拖欠的大半年三洋商场(即)租金,敬请于本通知书发出日期十天内即月日前清缴上述全部款项。若逾期未能清缴所有拖欠的租金,视作违约,贵公司需马上撤离,股份合作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
此致。
年月日
xxxxx公司:
根据我公司与贵公司的《土地租赁承包合同书》,20xx年度土地租赁承包费应于20xx年1月31日前支付,共计 元,现期限已临近,希贵公司按协议要求及时安排资金,如期将土地租赁承包费交付我方,否则,因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及损失由你社承担。
xxxxx公司
年1月25日
通知函费用承担篇三
甲起诉乙要求追回拖欠的借款5万元,将有乙署名的借据提交法院;乙应诉后,以甲持有的借据不是自己所写抗辩。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对署乙名字的借据进行笔迹鉴定。双方基于认识的不同,无一方申请鉴定,也不交纳鉴定费。法院面对此局面,如果认定甲负有举证责任,甲不申请鉴定,则因不能认定欠据的真实性进而不能确定借款事实,判决结果必然是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如果认定乙负有举证责任,乙不申请鉴定,则推定是乙所写,进而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判决结果明显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判令乙履行还款义务。两种不同的观点,产生了相反的两种裁判结果。
审判实务中,很多法院甚至一个法院不同的审判庭,处理此举证责任的分担很不统一,有的让甲承担举证责任,有的让乙承担举证责任,影响了国家执法尺度的统一,甚至造成了一部分错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着判决结果。
持应由乙申请笔迹鉴定观点的理由是:按常人的心态,乙否认甲持有的欠据是自己所写,为还自己一个清白,应当配合法院弄清事实真相。甲已尽了举证义务,而乙否认借款,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乙就应当举出反证来推翻甲举出的'证据,否则就会推定欠据的真实性,推翻甲证据的途径就是申请笔迹鉴定,并配合笔迹鉴定,所以应当由乙申请笔迹鉴定。
持应由甲申请笔迹鉴定观点的理由是:乙既然否认署有自己名字的欠据,则该欠据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时,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甲与乙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此规定,应当由甲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和自己履行支付5万元的举证责任,虽然甲已提供了借据,但乙否认系自己书写,不经鉴定,该借据不可能作为定案依据,要想使其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就要申请笔迹鉴定,来证明其是否确系乙书写。甲如果不申请鉴定,法院不可能据对方否认的欠据裁判甲胜诉。甲想胜诉,就要承担起申请鉴定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一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按常人的心态乙不主动申请鉴定推定为欠据真实,这种推定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不成立,这是法律规则,在审判实务中,一定要走出笔迹鉴定举证责任的误区,不能在被诉方否认欠据时,让其承担举证责任。当然,乙为了辩明事实真相,主动申请启动鉴定程序,也应予以接受。
通知函费用承担篇四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案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情况逐渐增多,但司法实践中,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本文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谈谈笔者对司法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的几点看法。
案例一: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返还欠款1000元,并向法院出具了由被告王某签名的欠条一张,王某矢口否认。原告张某为了向法院证明自己的主张,遂申请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交纳鉴定费用2000元。鉴定的结论是,此欠条的笔迹确实是被告王某的。
案例二: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返还欠款1000元,并向法院出具了由被告赵某签名的欠条一张,赵某矢口否认。原告李某为了向法院证明自己的主张,遂申请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交纳鉴定费用2000元。鉴定的结论是,此欠条的笔迹不是被告赵某的。
案例三:被告高某烧荒时,不慎把原告吕某果园里的数十颗果树烧毁,双方就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发生了争议。原告吕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高某赔偿自己的损失10000元,而被告高某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最多只有2000元,只同意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原告吕某遂申请鉴定,鉴定的结论是,实际损失1500元。
鉴定费用到底应该由原告方承担还是被告方承担。一般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方要想使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理所应当的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求合乎法律规定。仅依此法条,似乎鉴定费用要由原告方承担。但案例一中,如果鉴定费用由原告张某承担的话,张某虽然胜诉追回了1000元的欠款,却付出了2000元的鉴定费用。显然,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判决此类型的案件,会妨碍原告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使得判决显失公正。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引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认为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的一种,所以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用。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并不包括鉴定费用。另外,案例三中,原告吕某最终部分胜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原告高某也要承担一部分鉴定费用,这样有明显的不合理因素。
笔者认为,鉴定费用的承担应当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如下:
一、鉴定费用由被告方引起的,由被告方承担。案例一中,此鉴定费用只能由被告王某承担。因鉴定行为之所以发生,是被告王某不承认欠款所引起,被告有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二、鉴定费用由原告方引起的,由原告方承担。案例二中,原告错认为欠条是被告赵某所签,原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三、鉴定费用由双方引起的,应当区分情况:情况一:案例三中,原告吕某要求被告高某赔偿的数额明显高于实际损失,鉴定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因为这里有“碰瓷”的嫌疑,在被告同意赔偿自己2000元损失时,原告仍然要求鉴定,此鉴定行为是原告所引起的,所以应当由原告承担。情况二:假如案例三中,鉴定的结果是原告实际损失10000元或10000元以上,那么鉴定费用就要由被告承担。因为,被告所想赔偿的损失数额明显低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当然要申请鉴定,所以,此种情况下的鉴定行为是因为被告的行为所引起的,被告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情况三:假如案例三中,鉴定的结果是原告实际损失是2000元到10000元之间,那么根据各自对实际损失的错误估计,就要按照比例来分担鉴定费用。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鉴定费用的承担如果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判决的公正。
通知函费用承担篇五
为保障和鼓励我校教职工外出学习考察,提高我校职工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拓宽教职工学习渠道,对于学校公派出去学习、考察、培训等与学校有关的教职工,将参照以下标准给予报销费用:
1、往返路费
市内出行可以选择打车软件打车或的士出行,以实际消费金额报销;
湖南省内凭汽车或火车票报销(高铁按照二等座票价);
湖南省外优先考虑火车出行(高铁按照二等座票价);校级领导因时间关系可以选择飞机出行(标准为经济舱),若超出部分则由个人承当。
2、餐费补足
湖南省内为50元/人/天;湖南省外为60元/人/天。
3、出差补助
市内出差不补助;
省内出差补助为60元/人/天;
省外出差补助为80元/人/天。
4、住宿
市内原则上不提供住宿,若是会议有要求则按文件执行;
省内的原则上不超过150元/天,超出部分由个人自己承担;
省外的原则上不超过180元/天,超出部分有个人自己承担;经济发达地区的则已当地商务快捷酒店的实际价格为标准(参照7天连锁、速8或同等酒店)。
未尽事宜请提供意见和建议。最终解释全归办公室。
通知函费用承担篇六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案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情况逐渐增多,但司法实践中,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本文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谈谈笔者对司法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的几点看法。
案例一: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返还欠款1000元,并向法院出具了由被告王某签名的欠条一张,王某矢口否认。原告张某为了向法院证明自己的主张,遂申请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交纳鉴定费用元。鉴定的结论是,此欠条的笔迹确实是被告王某的。
案例二: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返还欠款1000元,并向法院出具了由被告赵某签名的欠条一张,赵某矢口否认。原告李某为了向法院证明自己的主张,遂申请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交纳鉴定费用2000元。鉴定的结论是,此欠条的.笔迹不是被告赵某的。
案例三:被告高某烧荒时,不慎把原告吕某果园里的数十颗果树烧毁,双方就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发生了争议。原告吕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高某赔偿自己的损失10000元,而被告高某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最多只有2000元,只同意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原告吕某遂申请鉴定,鉴定的结论是,实际损失1500元。
鉴定费用到底应该由原告方承担还是被告方承担。一般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方要想使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理所应当的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求合乎法律规定。仅依此法条,似乎鉴定费用要由原告方承担。但案例一中,如果鉴定费用由原告张某承担的话,张某虽然胜诉追回了1000元的欠款,却付出了2000元的鉴定费用。显然,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判决此类型的案件,会妨碍原告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使得判决显失公正。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引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认为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的一种,所以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用。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并不包括鉴定费用。另外,案例三中,原告吕某最终部分胜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原告高某也要承担一部分鉴定费用,这样有明显的不合理因素。
笔者认为,鉴定费用的承担应当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如下:
一、鉴定费用由被告方引起的,由被告方承担。案例一中,此鉴定费用只能由被告王某承担。因鉴定行为之所以发生,是被告王某不承认欠款所引起,被告有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二、鉴定费用由原告方引起的,由原告方承担。案例二中,原告错认为欠条是被告赵某所签,原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三、鉴定费用由双方引起的,应当区分情况:情况一:案例三中,原告吕某要求被告高某赔偿的数额明显高于实际损失,鉴定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因为这里有“碰瓷”的嫌疑,在被告同意赔偿自己2000元损失时,原告仍然要求鉴定,此鉴定行为是原告所引起的,所以应当由原告承担。情况二:假如案例三中,鉴定的结果是原告实际损失10000元或10000元以上,那么鉴定费用就要由被告承担。因为,被告所想赔偿的损失数额明显低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当然要申请鉴定,所以,此种情况下的鉴定行为是因为被告的行为所引起的,被告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情况三:假如案例三中,鉴定的结果是原告实际损失是2000元到10000元之间,那么根据各自对实际损失的错误估计,就要按照比例来分担鉴定费用。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鉴定费用的承担如果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判决的公正。
通知函费用承担篇七
各部门,车间、仓库:
为加强对费用报销的管理,便于公司成本的核算,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中所称费用是指生产用辅助材料、后勤福利、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等及其他费用。
1、报销条件是指公司日常生产用辅助材料、后勤福利、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办公用的电脑耗材(如打印纸、传真纸、墨盒、硒鼓、磁盘等)、办公文具(如笔、计算器、文件夹、便笺等)、生产、办公场所的零星维修费用和办公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杂费等。
2、需要购买物品的部门,必须填写《申购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公司指定的员工购买,票据报销时须附申购单,如有变更,及时通知财务部备案。办公用品报销必须附物品清单。
员工因公出差,应先做好相关行程路线安排,并填写《出差申请单》向公司领导申请,出差归来报销时,必须有《出差申请单》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面方能报销。省内出差报销省内长途客运车票,如乘坐火车者,只报销火车硬座车票;省外出差报销火车硬卧。违反公司规定使用交通工具,一律按火车票(硬座或硬卧)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其他交通工具的,必须事先征得公司领导同意。
1、根据工作需要,员工出差或业务活动中可预先向公司暂领备用金,暂领额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填写《领款申请单》,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暂领手续。
2、备用金暂领后应及时冲帐,备用金占用时间,应在业务结束后不超过7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冲帐,可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延期。
3、对于长期占用备用金的员工,财务部将从员工的个人收入中进行扣减,直到冲销完成,在此之前不允许再暂领备用金。
销票据须由经办人签字,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然后在财务部进行报销。
为了更好的贯彻报销规定的实施,避免违规现象的'出现,使报销人能自觉的遵守,特制定本规定。报销人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不予报销。对已经报销的,除退回违规报销金额外,同时对报销人予以违规报销金额20--100%但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xx有限公司
20xx.1.1
通知函费用承担篇八
20xx年“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为了让在校的少年儿童度过一个健康快乐的节日,增长学生知识,激发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按每生10元给予经费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下拨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各小学、幼儿园(包括民办)开展“六一”儿童节系列活动开支,或者用于购买学习用品发放给学生,严禁将本经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镇财政所根据经费预算安排,对全镇14所小学、8所幼儿园的'学生数下拨活动经费,人数以中心校及中心园上报为准。民办幼儿园活动补助经费由中心幼儿园代为发放、审查。
下拨的活动经费,由中心校和中心园负责掌握安排,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规范的使用好下拨经费。各校及各园(包括民办)需整理好原始凭证并记录账目,以便查询。
通知函费用承担篇九
地址:
授权代表人:
词语涵义。代理合同文本,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平均底价:甲方要求乙方须完成代理租赁的单元最低平均租金。
单套底价:乙方以平均底价为平均价制定的每套代理租赁单元的最低租赁单价即一房一价底价(表)。
合同单价:租赁者为租赁代理单元而签订的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单价,单位为元/天/平方米。
甲方系“荣丰休闲购物广场”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唯一开发建设单位,本项目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825号,总建筑面积约91793平方米,现甲方所有面积为平方米,性质店铺。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同意按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登记面积文件为准进行结算。本项目推广名和实际名称的改变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甲方已取得本项目的以甲方作为开发商的所有开发手续和批文,包括但不限于编号为:沪松房(2003)出让合同第218号沪松房地(2004)出让合同第131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17051027f0256617060217f0043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沪房地松字(2008)第008477号的产权证,并承诺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甲乙双方同意,下列条件是本合同的基础条件:
在运营管理过程中不会存在因甲方原因妨碍乙方完成代理租赁的情况。
本项目上的抵押权等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事项由甲方负责处理。
甲方按本条第三项约定的条件取得政府部门确认的产权凭证。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该项目合格的消防报建批文,环保报建批文,规划局审批的功能批文。并提供商户办理执照所需的工商,城管,规划,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报建手续及有关图纸和证明文件。
乙方:上海浩松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地址: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招租本项目中全部甲方所有商业面积。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商业运营管理并获取因商业运营管理产生的收益。
双方应共同确认《收益计算表》。此表应包含本合同执行期内每年的可租面积总去化率平均底价目标合同价以及佣金计提比例等。该《收益计算表》应作为本同招租相关事宜计算的基本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收益计算表》见本合同附件一。
招租单元:甲乙双方同意每年招租总面积见附件一。每年度具体招租单元的《单套底价租金表》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表确认。
平均底价。
甲乙双方同意:代理租赁单元平均底价为人民币1元/天/平方米建筑面积(含佣金)。乙方根据相应的平均底价制定相对的《单套底价租金表》,对外公开之前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乙方应在单套底价或者以上招租以保证甲方收益。
佣金计算费用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
1)甲方支付乙方的佣金为招商单元签约租金年租金总额的10%。
2)由乙方支付本项目招租的广告费用。广告费用应包括本项目租赁中投入的媒体广告、dm单制作、电视cf制作、房展会展览费用、业务人员制服、租赁工具制作费用及相应的对外广告宣传活动。
3)本项目租赁中发生的案场成本(仅指售楼处内的通讯、人员工资奖金)由乙方承担。
通知函费用承担篇十
一、合作目标在甲方的支持下,乙方依托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运营_______xx件谷游戏创新中心并为其积极招商;鼓励江苏及长三角地区游戏创业企业及游戏成熟企业入驻该中心,带动_______xx件谷游戏产业发展,并通过多样化的市场宣传提升_______xx件谷在全国游戏应用开发产业中的影响力。
二、合作内容。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同意提供不少于3000平方米办公场地作为_______xx件谷游戏创新中心的运营场所,地点位于_______________。同时,将按照甲、乙双方同意的装修方案对场地进行装修并达到商业通行入住标准。
2、甲方同意按需提供办公基础设施,包括基本的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及电脑设备。
4、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项目运营扶持资金_________万元(连续________年,每年_______万元)。该笔资金只能用于乙方在xx件谷运营团队的日常开支以及对优秀创业企业的招募、人才引进、孵化指导、市场推广、运营管理等,并且每年必须拿出不少于______万元专门用于对优秀创业企业奖励。第________年的扶持资金______万元将在乙方在xx件xx运营公司注册完成且运营团队到位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有关第________年及第________年的运营扶持资金,根据乙方义务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引进企业数量(每年至少引进_____家)、项目实际上线游戏产品数量(每年至少上线______款游戏产品)、项目实际被投资企业被代理游戏产品数量(每年被投资企或被代理游戏产品总数量不小于____),甲方具有评估调整的权利。
5、甲方同意为入驻________xx件谷游戏创新中心且注册在xx件谷的企业提供注册一条龙服务,并利用政府所属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设施为在游戏创新中心注册的企业提供服务。
6、甲方同意连续________年为本项目安排采购预算共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其中第________年、第________年及第________年分别_________万元、_________万元、_________万元,采购本项目中所需要的微xx开发及测试平台套装xx件,并在本运营协议签署时同时完成与第________年采购有关的全部商务协议。在第________年内,双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协商是否增加采购内容;有关第________年及第________年的采购内容、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具有评估调整的权利,但第________年及第________年的总采购金额调整幅度应控制在____%以内。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同意在xx件谷注册成立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并为此项目配备不少于____人的专职运营支持团队。
2、乙方同意在该签署协议后____日内,正式提交________xx件谷游戏创新中心(合作期限________年)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3、乙方承诺全面负责________xx件谷游戏创新中心的规划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为孵化的企业提供全面的技术、市场、融资、人力资源、行政、法律、财务等服务。
4、乙方承诺每年为________xx件谷游戏创新中心举办多次手游企招募会投资洽谈会、业务培训、导师团指导分享会、cc游戏教培训年会等一系列市场活动,以及和国内知名媒体合作推广________xx件谷游戏创新中心手游孵化器项目。
5、乙方承诺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办公场地、设备、资金等进行管理使用。
6、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每个协议年度完成如下目标:引进至少____家符合标准的游戏创业企业或成熟企业在xx件xx注册并入驻________xx件谷游戏创新中心,上线至少_____款游戏产品,被投资企业或被代理游戏产品总数量不小于_____。
7、乙方将需确保入驻游戏创新中心的每一家游戏创业企业和_____xx件谷招商合作局签署《企业入驻协议》,入驻协议内容将和_____xx件谷招商合作局另行确定。
8、针对今后引入的优质游戏创业企业,如果_____xx件谷游戏创新中心今后占有初创公司的股份(具体占股比例需要和初创公司另行商议确认),占有的股份部分将由甲、乙双方各占______%。
9、针对乙方今后招商引入的成熟游戏企业,或者乙方在本项目启动前已经投资的游戏企业,甲方将不参与占股,主要回报将通过该企业今后的各种营业税收和红利税体现。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规定,按时按量提供各项投入,任何一方逾期或不提供,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严格按协议,不得将________xx件谷游戏创新中心场地提供给与本协议无关的项目或人员使用,否则视为违约。
3、乙方作为_________xx件谷游戏创新中心的运营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做好中心各项运营、管理、服务、招商工作,及时向甲书面报告中心入驻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否则视同违约。
4、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_________xx件谷游戏创新中心无法运营或无法达到本协议规定的运营目的,视为违约,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
通知函费用承担篇十一
唐青林
案件要旨
在商业秘密的维权过程中,权利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掌握的有关证据,并结合自身的维权主张,综合确定商业秘密的侵权被告。具体来说,商业秘密案件的被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将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不涉及跳槽职工时,将侵权(人)单位列为被告。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市hx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x公司)于201*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为代理记账、企业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登记代理及咨询服务。
201*年9月,罗xz应聘进入hx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年5月25日,hx公司(甲方)与罗xz(乙方)签订有《企业员工保密合同》,约定,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已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该合同的第十四条约定,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审理过程中,hx公司向法庭提交了hx公司(甲方)与罗xz(乙方)于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以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罗xz负有保密和禁业限制的义务。该合同书的主要内容为,合同期限自201月1日起至9月4日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会计岗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会计工作,为客户进行代理记帐;乙方月工资为1000元,支付项目为底薪950元,保密费50元。该合同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约定。
罗xz在hx公司工作至201月。hx公司向法庭提交的罗xz年1月至年1月的《工资签收表》均未载明有保密费。
2009年2月,罗xz因个人原因向hx公司提出辞职。2009年2月28日,hx公司向罗xz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09年9月,罗xz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智奥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奥公司)成立。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hx公司主张停止侵权的前提是hx公司拥有商业秘密。hx公司应当对其拥有商业秘密这一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hx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拥有商业秘密。《企业员工保密合同》只是约定了罗xz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至于本案所涉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载体,hx公司均未明确,也没有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因此,hx公司停止侵权的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01*年5月25日,hx公司与罗xz签订了《企业员工保密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罗xz承诺,其在甲方hx公司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并约定违约金为100000元。庭审中,hx公司认为罗xz违反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对于罗xz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被告罗xz受聘至hx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有《企业员工保密合同》和《劳动合同书》,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hx公司每月给付罗xz保密费50元,但上述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应属对罗xz劳动合同履行期内严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补偿,而不是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对罗xz的竞业限制的补偿。且hx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举示的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罗xz的《工资签收表》并不足以证明hx公司已按《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向罗xz支付了每月50元的保密费。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企业员工保密合同》中载明了罗xz在离职后二年内仍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合同并未约定hx公司在罗xz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也未对罗xz给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因此前述约定对罗xz没有法律约束力。hx公司在本案庭审中亦未举证证明其在罗xz离职后按月向罗xz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金。据此,原告hx公司要求被告罗xz停止侵权,并支付违约金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重庆市hx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明确的被告”是原告提取民事维权诉讼的条件之一。商业秘密的被告应该是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商业秘密案件的被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将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如上文所言,员工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跳槽的目的,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带到新单位,并加以披露和使用,从而构成商业秘密的侵权。因此,权利人在能够确定跳槽员工与其所在新单位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将跳槽员工与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从而更好的获得赔偿且能够比较彻底的解决问题。当然,这种起诉方式也有一定的缺点:即容易让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团结起来,从而增强被告方的对抗力,给胜诉带来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权利人在起诉前进行多方调查和搜集证据,才能在诉讼中取胜。
(2)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
如果权利人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跳槽企业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不妨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进行违约或者侵权之诉,这种起诉方式一来可以减轻举证责任压力,同时也能够更加有针对性的进行诉讼,增强胜诉的把握,如本案中,由于原告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故仅从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角度对罗xz进行诉讼,是可取的;而且将跳槽员工单独起诉,也能较好的将其孤立,利于在适当的时候与其和解或调解。但另一方面,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其赔偿能力有限,且不足以让其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3)不涉及跳槽职工时,将侵权(人)单位列为被告
并非所有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都是由跳槽员工引发,相当一部分也是由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者,以及虽然合法获得但违反保密约定或信义义务擅自披露,从而造成的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此时,侵权人或单位就应当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被告。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根据上文中我们不难得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主体往往不止一个,正确确定商业秘密的被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进程甚至最终的`胜诉与否以及判决的最终执行。因此,在进行维权的过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自身所掌握的有关证据,并结合自身的维权主张,综合确定商业秘密的侵权被告。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涉密点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商业秘密系由若干部分组成的,权利人应明确整体或组成部分是商业秘密抑或整体与组成部分均是商业秘密”。可见,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权利人都必须先行明确其商业秘密的范围――即明确秘密点,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都必须明确指出秘密信息的“秘密点”,而不能笼统的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本案中,hx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拥有商业秘密,在其与罗xz签订的《企业员工保密合同》中,也只是约定了罗xz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至于本案所涉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载体,hx公司均未明确,也没有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对于hx公司提出的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未支付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做出竞业禁止的相关约定,但是必须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竞业禁止约定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效力”。()《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本案中,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企业员工保密合同》中载明了罗xz在离职后二年内仍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合同并未约定hx公司在罗xz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也未对罗xz给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因此法院认为,竞业禁止约定对罗xz没有约束力。
通知函费用承担篇十二
甲方(授权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被授权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
甲方委托乙方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作品名称)作品(图文)的中文简体字版。
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报酬。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出版作品1.1作品名称:。
1.2作品署名:。
1.3出版区域:中国大陆。
1.4本著作稿文字约面,共计千字。
第二条出版作品标准及要求2.1出版作品成书为装,开(尺寸)。
正文用纸为,封面用纸,环衬用纸,其它。
2.2。
乙方应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并有权对稿件进行技术性修改,乙方如需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经甲方书面认可。
2.3乙方应保证按时出版作品。
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当在出版期限届满前日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另行约定出版日期。
2.4本书出版后日内,乙方应将甲方用书交付甲方,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出版期限出版期限: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出版上述作品。
第四条成果验收4.1乙方应当按照。
合同。
要求向甲方交付图书,经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作为付款之依据,甲方指派的验收代表为。
4.2如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或要求乙方重新印制。
第五条出版费用及支付方式5.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出版印制总费用(含基本稿酬、封面设计费及编审费)元(大写:),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本书册。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出版印制总费用的另外50%(乙方户名:,开户行:,账号)。
元(大写:),个人所得税元(大写:)。
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向作者及本书的编委会实际支付基本稿酬、封面设计费及相关编审费元(大写:)。
5.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重印或出版上述作品的其他文字版或电子版的,须与甲方另行签订合同,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
甲方保证拥有本作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出版发行的中文简体字版的专有使用权,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6.2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6.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著作稿的全部或部分、或将其内容稍加修改以原名或更换名称授予第三者出版发行。
若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6.4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上述作品的原稿交付乙方。
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
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
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甲方交付的稿件应有作者的签章。
6.5。
甲方交付的稿件未能达到出版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或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修改,出版时间视修改情况由双方协商顺延。
经甲方修改后仍未达到出版要求或甲方无法进行修改,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6.6。
上述作品的校样由乙方审校。
校样如需甲方审校,每个校次甲方应当在10日内完成签字后退还乙方。
甲方未按期审校,则出书时间顺延,因甲方修改过多而造成版面改动超过10%者,甲方承担改版费用或推迟出版的责任。
6.7上述作品出版后日内,乙方应将原稿及作者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照片、线图等退还甲方。
6.8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行使本合同授权范围以外的权利。
6.9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乙方应向甲方赠样书册,每次再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赠送样书册。
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乙方付款。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款项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作者及本书编委会付款。
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款项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3除不可抗力外,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出版或不能出版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稿酬3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条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照时间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a.提交xx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合同效力及其它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0.2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0.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10.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自图书出版始起算。
10.5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份。
甲方(法人公章)乙方(法人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通知函费用承担篇十三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人: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双方就电动车充电桩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议。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xxx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项目的名称、目的、范围、期限。
项目名称:
项目目的:满足小区内住户电动车充电的需求以及加快电动车的发展,确保小区充电安全。
项目范围:本协议对的电动车充电桩的安装和运营。
项目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预计于年月日向甲方交付。安装完毕之日,双方约定运营期间为年月日年月日止,乙方应如期将本批设备有偿交付给甲方使用,所有权归乙方,甲方有管理使用权。
第二条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及相关技术标准。
乙方负责工程设计、产品提供、产品安装和产品调试,并配合甲方对产品进行测试和验收。
在协议期间,乙方负责产品的维修、保养,以确保产品正常稳定地运行。
乙方免收安装费并且提供安装所需要的各种辅材。
乙方为甲方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培训,使甲方操作人员掌握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知识和一般故障排除办法。
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48个小时内,乙方未能按时到达甲方现场进行维护,则甲方可扣除乙方当月收入%成作为赔偿。
乙方在甲方场地施工,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消防要求,如乙方单方面行为所导致的消防事故由乙方负责。
乙方负责产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产品投入运行后不会对甲方的消防安全造成影响。若乙方产品的原因造成甲方受到损害,乙方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甲方所有的损失且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协议。
若甲方需要搬迁使用场所,甲方需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乙方可协助甲方进行搬迁后的调试工作。
本协议签订后,在乙方全额收回协议中规定的成本费用后,乙方应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收益分成。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正式开始接受乙方为甲方所进行的电动车充电桩安装工程,并提供设备安装场地。在协议期内负责该设备的管理,制定有关管理办法,预防设备人为的破坏和可能事故的发生处理,并负责充电的收费。
甲方需指定专人指导施工现场的安装和其他相关工作。甲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享所得收益的原则,为保证产品的安装、调试能顺利进行,在改造工程实施、产品安装、调试等工作合作期执行过程中提供便利条件,配合乙方工作并指定一个项目负责人配合乙方完成各项施工任务及现场维护工作,产品安装、调试结束后,甲方负责进行产品验收。
在合作期内,甲方享有乙方所提供设备的管理使用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可转让或者作为财产抵押。
第三条产品的归属。
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享有产品的所有权,甲方享有乙方所提供产品的管理使用权,甲方不得将该产品转卖、转让、出租、抵押或将其投资给第三方。
风险转移:产品一经安装完毕,交付甲方时,产品损害、灭失风险同时由乙方转移给甲方。
第四条收益分配。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智能充电桩设备,经双方确定的总价值为元,双方协定收益分配如下:
(1)乙方给甲方配备一定数量的充值卡,甲方发售一张卡收取费用110元,充值卡成本10元,每张卡充值100元,可做电动车充电消费使用,用户用完后可以再进行充值,充值卡丢失不补。每月收取的售卡费交由乙方每月月结,双方签名确认收入,每张卡返回甲方10元作为其管理费,产品运营期间所产生的电费由乙方支付。
(2)电价确定方式:由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结算电价确认为元/度,甲方可以安装总表进行计量。
(3)乙方负责产品的后台管理,乙方应于每月结算日前将产品收益的一系列清单打印出来,由协议双方签名确认。
(4)月收益支付日期:双方协议结算日为每月号。甲方应于每月号前将月收益向乙方支付,甲方逾期支付或不予支付的,将按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处理。
第五条协议变更。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有关内容,但均应以书面方式确定。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协议时,受阻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对方,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共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连续性,除战争、自然灾害、政府部门行为及乙方违约造成的协议终止或暂时中止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协议终止或暂时中止,甲方均构成违约。
因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导致乙方撤出设备,则甲方应当承担相关的安装费误工费及运费。
甲方若在验收合格前提出终止协议,则产品由乙方无条件收回。
第七条争议及解决办法协议实施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最后也可采取诉讼的方式处理。诉讼地点约定在乙方所在地的城市进行。
第八条附则。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完成履行本协议。
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与以前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保留的除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通知函费用承担篇十四
唐青林
案件要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为调查案件、收集证据等发生的调查、制止商业秘密行为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可以要求被控侵权人进行赔偿。但从数额上来说,这笔费用应当控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方可予以保护。因此,权利人应当注意保留花费的发票、转账记录等票据的保留。
基本案情
原告hft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ft公司)于10月至7月份为其客户研制了代号为m780的笔记本电脑,共投资人力成本计326000元。通过研制,形成了电路图等相关技术资料。
206月23日,原告hft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了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书,约定被告张某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均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的之利益直接或间接使用富士康机密资料及知识产权。不得携带移动存储设备进行管制区域,不得窃取、携带及夹带富士康任何资料出入厂区。同日,原告hft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同样约定被告张某有保守原告hft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签订合同后,被告张某在原告hft公司处担任产品检测员,其工作任务是将成品样机连到电脑上,用检测软件测试成品样机是否合格。
原告hft公司为保守其商业秘密,除与员工签订上述保密协议外,还采取了涉密电脑没有usb接口等保密措施。
被告张某在工作期间,私自通过其组长的电脑,将m780笔记本电脑的技术资料上传至公司内部的ftp服务器,再将其检测的成品样机连接到ftp服务器上,从ftp服务器上将其上传的m780笔记本电脑的技术资料复制到连接到成品样机的u盘中。该u盘是被告张某违反保密协议私自携带到工作区域的,被告张某又躲过保安的检查,秘密将该u盘携带到厂外,并将存储于其u盘中的m780笔记本电脑的技术资料上传到互联网的一个笔记本论坛上。
原告hft公司的客户在网上发现上述资料后,向原告hft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进行投诉。2月4日,公安机关介入后,查明该资料由被告张某上传至相关网络。
原告hft公司为调查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支出人力成本共计11492.25元,为向其客户沟通支出机票费用9075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鉴于被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懈怠其诉讼权利与义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对与其相关的事实作出判定,由此带来的可能的不利后果由被告张某承担。
原告hft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其为客户研发的笔记本电脑电路图等技术资料,被告张某未到庭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据已为公众所知悉。原告hft公司与其职工(包括被告)签订保密协议,并采取了禁止职工私自携带u盘进行工作区域和相关电脑没有usb接口等保密措施。应认定原告hft公司对其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原告hft公司所主张的上述技术信息显然具有商业价值,应认定该技术信息能为原告hft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因此,法院认为原告hft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被告张某未经原告hft公司允许,采取保密协议禁止的行为,私自携带上述技术资料出厂,并上传到互联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原告hft公司为研制上述技术资料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资本。在被告张某侵权行为发生后,原告hft公司为调查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及消除被告张某侵权行为给原告hft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支出了相应的费用。依据该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及其商业价值和原告hft公司为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hft公司在诉讼中主张被告张某赔偿5万元,实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hft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专家点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第3款规定:“权利人请求赔偿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如调查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只要有相应的合法证据,且该部分支出在合理限度之内,可以予以保护”。
可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为调查案件、收集证据等发生的调查、制止商业秘密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在诉讼中,权利人可以要求被控侵权人进行赔偿,但是,从数额上来说,这笔费用应当控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才可以予以保护。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就时常发生被控侵权人主张权利人提出的律师费用太高、或者鉴定费用没有必要等理由反驳合理费用的产生。
因此,在支出合理费用的过程中,权利人一方面应当注意费用的支出应当合理、有限,尽量将花费控制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同时也注意采取的措施应当以“合理”为限,这是法院在考量是否予以赔偿的一个重要标准;另一方面,在发生这些合理支出时,权利人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支出的发票、合同、银行转账相关票据等等,以防被控侵权人提出费用过高,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本案中,在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原告hft公司为调查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及消除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支付的相应费用,法院认为应当由张某承担,是合理的。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发生后,为了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以及为防止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进一步的损失,权利人往往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造成一定的花费在所难免。对于此部分费用,权利人可以在诉讼时向侵权人提出赔偿。未免侵权人以提出的合理费用不存在或者过高为由,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权利人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支出的发票、合同、银行转账相关票据等等,从而使其赔偿主张及赔偿数额尽可能的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保密措施的认定?
采取保密从事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这个要件要求,权利人必须对其主张权利的信息对内、对外均采取了保密措施;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信息的范围,该措施是适当的、合理的,但并不要求其万无一失。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应从权利人所采取保密措施的形式、对象、范围等方面综合审查,一般可以同一行业中公认的对某一类信息应采取的保密措施作为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的参考标准。下列情况的保密措施可以认定是合理的:(1)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2)权利人未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3)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虽未明确某一信息是商业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4)权利人向他人披露、提供某一信息时,在相关的合同或文件中明确要求对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5)权利人与他人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对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hft公司与其职工(包括被告)签订保密协议,并采取了禁止职工私自携带u盘进行工作区域和相关电脑没有usb接口等保密措施。()因此,本案中,法院对原告hft公司提出的“其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主张予以支持。
2、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法院依据该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及其商业价值和原告hft公司为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hft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