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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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一
内容摘要:交通肇事因为具有高发性,在实践中和法律法规上备受关注。
其“逃逸问题更因主观、客观等方面的复杂性而颇有异议。
对交通肇事罪划分的三个量刑档次,与旧刑法相比该规定提高了惩处交通肇事者或交通肇事逃逸者的法定幅度,尤其第三个量刑档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严惩该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由于条文过于笼统、简单,且忽视了逃逸情形的复杂情况,致使实践中产生了不应有的操作模糊;理论界产生了很多分歧。
其中,按照“罪责等价相当原则解释的观点颇具代表性,其核心是“不同‘逃逸’问题应当有不同的罪刑与之相适应,也就是说,该原则下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有明确的内容指向和相应的处罚范围。
从“人人生而平等的基点看,该情况的出现,实习报告前言,确是文明社会中公正的应有之意。
关键词:罪责等价相当原则逃逸不作为犯罪情节。
某作家在文章中写到:汽车是个危险的东西,交通运输中超过50%的危险都是它的“杰作。
参考有关资料,如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案件和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数字,则会更深刻地意识到这些危险的潜在性。
尽管,如“撞了白撞之类的“怪胎最终“流产;受害者,特别是弱势群体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和抚恤,但是套用他人的慨叹“失去的毕竟不能重新拥有啊!那些惨状和教训是轻易不能忘却的。
反思此类情况,如果想用犯罪具有的可防性,对重大交通事故进行防控和震慑,从而达到减少损失和保护利益的目的,那么,现在能做的或许就是更好的完善《刑法》内容,并进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笔者撷取一角――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从“罪责等价相当原则出发,结合有关资料,思考分析,期望有所收获。
一、罪责等价相当原则。
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轻罪重和刑事责任大小时,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客观危害结果,来综合确定刑事责任,从而判定轻罪重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是“罪责等价相当原则最权威的认证。
由上述可知,在解决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时就可以依据该原则,并严格执行之。
只能从主客观相适应的角度综合分析考虑,虽然主观方面有时取证比较困难。
确定严重程度最高等级的要件是:故意做出伤害,至于是否考虑有无弥补伤害的行为可以不问;确定严重程度最轻等级的要件是:过失造成了伤害后果并采取了防止伤害扩大或有利于伤害减轻的行为。
不难看出,该模式用于交通肇事,则更有利于“逃逸有关问题的解决。
当然,因主观方面的取证相对较难,大部分情况下不能向行为人取得确证,必须有周围环境、目击证人及系列的逻辑的证据链来印证。
如在利用客观情况推定主观意思时,可能在行为人对客观方面认识的局限或者对客观方面认识的主观臆断的作用下,行为人对最终结果的预期不会实现。
这就促使行为人从另外的结果考虑,“强制自己履行道德义务,阻止先行行为的进一步伤害。
这恰是“罪责等价相当原则存在弹性空间的体现,这时,可利用刑罚个别化原则防控已然之罪和未然之罪,实现刑罚的威慑力。
二、逃逸的几种情形。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条的中段和后段规定了“逃逸问题的法律依据,故具有基本法的效力。
具体案件审判过程中适用的条文是效力较低的最高人民法院11月作的司法解释。
其解释是否理解了立法原意,值得商榷。
目前,学术界对两段的解释分歧较大,但都能从“罪刑法定原则加以涵括。
致使被害人救治延误而死亡;第二种,认为逃逸是指发生交通肇事后,肇事者仓惶逃跑以致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当场或稍后死亡;第三种,认为是否属“逃逸应具体分析肇事行为人的心理因素。
显然,前两种观点都可理解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
为了探讨和分析上述三种观点,笔者在此先理清与逃逸有关联的问题。
(一)“逃逸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应仅理解为:发生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没有及时救助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失去移开事故发生地的机会而被别的原因致死。
如果这样理解,则不符合“罪责等价相当原则,也不符合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原理。
因为肇事者的逃逸事实不能构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只能具有间接原因力。
其行为当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其罪也只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能承担超重于此的责任。
否则,就会造成同类行为不同责任的后果,使得自己为他人的行为承担不利利益。
(二)“逃逸必须具有主观内容。
不应认为发生交通肇事后,只要肇事者不在现场,也没有返回现场的期待可能,就认为归结成“逃逸是正确的。
如果这样,就忽略了另外一个问题,即“肇事者没有肇事认识的情形。
因为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而且针对不特定人,存有认识障碍的余地。
这样一概而论,统一认定为“逃逸,则不符合“罪责等价相当原则中主客观结合判定的标准,且会使“肇事者(也可能是非肇事者)处于绝对不可预期的恐慌之中。
(三)法条中的“逃逸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需要严格区分。
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从语义学的角度理解,因与其并列的“情节冠以“其它,应为量刑情节。
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又是一层意思,其含义较复杂。
笔者认为,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主要看“逃逸的引发后果是否要求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原因力。
若后果确为“逃逸且排他的结果,则其应该是定罪的情节,也即是定另外罪的情节,譬如不作为犯罪。
否则,只能作为量刑情节。
三、对三种观点的分析与检讨。
上述三种观点都有其理解语境,也各自存有合理因素,对其进行分析与检讨,指出合理所在,将会对“浅析问题的理解大有裨益。
第一种观点立足于行为的一贯性。
把“逃逸理解为基本犯罪后的一个躲避情节,是对人类消极接受不利利益的真实反映,是基本行为完成后的一个连贯性行为事实。
这种理解,从人的脆弱性出发,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但忽视了另一种事实,即逃避不利利益的到来,却侵犯了另一种合法利益,使“逃逸的多重内涵变得单一。
同时,这种理解的主观倾向太过强烈,只是注意了“逃逸者的不利利益,没有关切到“被害人的惨状。
第二种观点尤其值得怀疑。
虽然其惩罚的是第一次犯罪带来的心理压力下的再次危害,有防止利益损失严重扩大化的倾向,是对“未然之罪的一种规范和提醒,但在可行的条件下,却屏弃了对“已然之罪的伤害的补救。
简单地说,既然可以对未然进行预测和防范,那么就应该可以对已然的利益损失进行补救和挽回,因为未然之果与已然之果没有质上的差别,有的只是时空上的位移。
因此,这种“向前设栏的做法仅是对后者的负责,而没有考虑到对先前责任的承担。
第三种观点主张依“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来判断。
笔者认为这个思路是可行的。
交通肇事逃逸本身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比较复杂,就该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抽象出其内在的共性和个性,在共性中析出个性的东西。
即逃逸后由于没有及时被救治而致人死亡与逃逸后又肇事致人死亡都有做为“逃逸情节而被引用的可能。
当然,不否认,前两种观点在具体语境中可以作为原则适用。
四、“逃逸问题与不作为犯罪。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应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且能够履行却不履行的消极行为。
不作为能否构成犯罪,取决于不作为的行为性。
实质上,不作为是以否定形式对待事物的作为,因其不能放弃对危害结果的责任而应该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罪来等价,根据“罪责等价相当原则,其与作为犯罪的形式应受同样处罚。
但是不作为是否定形式的作为,故,处理起来有自己的独特性――即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为前提。
我国刑法理论对不作为的前提的来源形式作了以下界定:(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判定这些义务是否作为或不作为,其标准在于这些义务是否为法律义务,是否必属行为人负有。
目前,前三种来源形式已成定论,发生争议的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前提的来源形式。
赞成论者因不能正面论述赞成原因,而求助于类比;反对论者则坚持犯罪行为相对应的义务是责任的承担,除此之外的义务不具有法定性,反对论还主张不能让犯罪行为人既承担责任又尽救助义务,这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况且,这种救助义务可能减轻其责任,但绝不可能免除其责任。
笔者认为,基于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态度,可以有限度地接受反对论。
如果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极力追求的“价值,在行为人看来,这种犯罪行为正是其“满意的结果,则不可能期望行为人采取救助措施来破坏这种“满意,更没必要使行为人负有采取救助措施的作为义务,这是没有效果的。
相反,如果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出现是不希望或者是排斥的,这就成了过失所致,那么就应该为了行为人利益而要求其负有相应的作为义务,这可以使过失造成的损失最小化。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二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行政管理的法治要求随之增加。行政人员承担着服务、协调、管理的重要职责,其自身素质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服务与管理水平的高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单位发展。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一: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培训
摘要:科研院所综合实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研实力的竞争。
行政管理工作是科研院所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院所对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文章主要分析了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提出应加强对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促进科研院所科技实力的提升。
关键词: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培训
0引言
在当今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若要立于不败之地,科研院所必须坚持“科技兴所”战略,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科研院所整体综合实力[1]。
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与行政管理的高效服务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行政人员承担着服务、协调、管理的重要职责,其自身素质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服务与管理水平的高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单位发展。
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能该如何定位,行政管理人员本身又该具备哪些素质,如何促进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培养,能力的提高,是需要人们思考的问题,本文就这些方面作一些探讨。
1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能
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2]。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单位的职能部门,管理是工作的主线,协调是工作的核心,服务是工作的根本,其职责主要是协助领导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划计划等,在管理活动中主要担任组织协调作用。
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主体,行政管理人员在传达领导的指示、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的同时,更要主动做好各个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枢纽作用。
这就要求行政管理人员以工作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促进单位科技工作的发展。
2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素质要求
2.1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行政管理人员是各种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或者是上传下达者,首先自身必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科研人员服务的精神。
开拓进取、敬业奉献、严谨求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这样才能把每一件细小的工作做好,才能提高整个科研院所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2.2管理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作为行政管理人员,科学的管理,高效的管理才能更好地为科研人员服务,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在工作岗位上不仅需要掌握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技能,还要掌握管理专业知识结构的特点和规律。
同时科研院所自身性质决定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作为行政管理人员,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学科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站在发展前沿对科研形势、研究方向等进行深入的思考、分析和研究,这样才能为本单位的科研活动提供指导性建议。
国家、省、市各级科技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政策规定是影响科研工作的重要因素,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政策精神,把握方向,为科研人员做好参谋。
2.3组织协调能力
科研工作是一个群体行为,涉及多学科、跨专业、跨单位的科研项目的实施,离不开行政管理人员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非技术障碍,如设备、人员矛盾等,行政管理人员的作用在于协调项目实施中人员、设备、物资的调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
出现意外情况,管理人员应积极地寻找对策,需要政府或其他部门的支持。
可以说,娴熟的组织协调能力与沟通交流能力,是行政管理人员必不可少的素质,也是保障科研工作正常运作的关键。
2.4创新意识
约瑟夫•熊彼特认为管理创新是指组织形成创造性思想并将其转换为有用的产品、服务或作业方法的过程,富有创造力的组织能够不断地将创造性思想转变为某种有用的结果[3]。
创新是科研发展的动力之源,行政管理同样离不开创新。
行政管理人员应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研究科研管理工作规律和特点,探索和建立适应科研发展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对阻碍科研发展的政策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建立有特色的学科和人才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合理的科研奖惩机制,既要把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又不能束缚科研人员的手脚。
2.5服务意识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工作是为一线科研人员提供服务的,管理人员要正确认识自身岗位职责,树立牢固的服务意识,积极地为科研一线服务。
要做到服务下行,服务前移。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作为管理和服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深入科研一线,了解各学术梯队构成及研究方向、研究进展,提高换位思考的意识,在制定各类规章制度时要替科研人员多考虑,在下发各类通知时要谦虚谨慎,以理服人,全方位提高素质。
3加强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
人力资源管理,就是指对与一定物力相结合的人力进行合理的培训、组织和调配,使人力、物力经常保持最佳比例,同时对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恰当的诱导、控制和协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以实现组织目标[4]。
科研院所应重视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提升其管理和服务能力,从而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提升单位综合竞争力。
这一类人员对管理工作较为熟悉,对科研工作则相对陌生;三是直接从学校毕业的管理系学生,这一类人员掌握基本的管理知识,但对科研工作比较陌生,对实际管理工作也不熟悉。
行政人员的培训应当因人而异,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培养既具有专业知识,又具有全面素质的复合形人才。
3.1加强科研院所管理知识的培训
科研院所应多安排行政管理人员参加各类管理专题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管理知识,提高专业管理能力,可采取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进行讲座的形式,也可提供机会让行政管理人员赴国内外同类院所进行学习、交流,参加系统的理论培训,了解相应的规则,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等。
行政管理人员应主动利用人脉优势,加强与同行之间的交流沟通,学习最新的理论,培养自己修养,锻炼自己的能力。
3.2加强科研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既要熟悉管理工作,又必须全面了解科研院所总体科研形势和最新研究进展,掌握必要的基本知识,这样才不会在管理中出现脱节现象。
行政管理人员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进行知识的积累,同时多深入一线与科研人员沟通交流,了解院所各个相关学科的发展规划。
3.3加强科研院所科研管理人员个人素质的培训
科研院所要求行政管理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管理知识,适当的科研知识,同时还需要拥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
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影响管理效益的重要因素。
科研院所应鼓励行政管理人员加强继续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也应主动利用业余时间,全面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英语能力、伦理素养、人文底蕴等。
3.4加强对科研院所科研管理人员的激励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的价值很难用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如果只讲奉献,只会使管理人员疲于奔波,忙于应付,严重的会心理失衡,从而导致管理效率低下,造成队伍的不稳定。
科研院所应重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注重对他们实际能力的考核和评估,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更多的倾斜,对于业绩出色的管理人员,要加大宣传,给予表彰,这样才能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成就感,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到行政管理队伍中。
4结语
总之,科研院所的行政管理已经逐渐成为一门综合性管理工作,它不同于普通单位的纯行政管理,而兼有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
科研院所综合科研能力的提升,无不凝结着管理人员的辛勤劳动。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三
法律职业教育是独立学院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理念创新对于深化法律职业教育的转型与改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教育理念的滞后挟制了中国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的向前推进,其保守落后,将严重阻碍中国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的向前推进。理念的转变与创新是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动力,也是我国独立学院加快转型的重要保证。理念之转变和创新,为我国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指明方向。创新的理念是当前独立学院开展法律职业教育的基石,各项教学活动的展开均应以创新的理念来组织实施,从而不断提高学生专业素养,最大程度施展大学生的自我创新与实践能力。笔者认为,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理念的创新,应该从三方面做好突破:
首先,实现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之融通。法律职业、法学教育两者不可割裂,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提供支撑,法学教育培养和提升了法律职业人的素养;同时,法学教育的格局受制于法律职业的布局,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内容的多样性起了关键作用,二者应当有机结合,形成良性互动,加强融通,使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教育提供强大支撑,中国法律职业队伍趋于专业化、精英化,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其次,实现单纯理论教学向应用型教学转变。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在法学课程的设置上不仅要对理论知识进行系统传授,还要对实务教学有所偏重。唯有理论、实践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初衷。创新的理念即侧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书本知识熟练操作实务中相关案件的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法学教育,在应用型教学方面有所突破和特色,才能使得学生在未来的就业市场上有更大的竞争优势。
法学理论。
相关信息。
知识,不能独立处理具体的案件。甚至,很多学生对司法机关的具体职能都不甚了解,此为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失败之处。笔者认为,对于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而言,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用人单位人才需求的有效衔接。高校和社会用工单位应强强联合,形成统一的目标,统一的意识,协调好理论和实践的关系,通过实践过程将其内化为能力,形成法律职业教育人才联动培养体系。
二、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之方法创新。
教学方法对教学目标的实现、教学任务的达成和教学效果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下中国独立学院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教学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教学形式运用单调,部分学校没有模拟法庭,法学参考资料陈旧,教学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等。此类问题之普遍存在,对教学方法的有效性和多样性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基于此,笔者认为,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的方法创新,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探索多元化教育教学方式。长期以来,我国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手段单调,未形成独立的特色教学方法,基本是对法学教材知识的课堂传授,没有做到因材施教。随着教育领域的深层次合作,案例教学、诊所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等在西方国家较为流行的法学教学方法应该引入到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之中,并进行改革、创新和优化,不断探索其本土化,培养出具备实务操作能力和具备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此外,在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具体教学活动中,可灵活地运用多媒体等先进的教辅设备,提高教育教学的效率。
其次,强化教育教学方法的有效性。法律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实施的有效成果评价即为教育教学方法的有效性。在强调法律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多样性的同时,应把教学方法目的性和实践性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具体的法律职业教育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均应当明确教学方法的目的和应达到的所期望的教学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教育方法有效的实施。此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实践性教学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独立操控案件能力,借助于各种先进的实务教学课程的训练,使得法科学生在夯实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在法律技巧和逻辑思维能力方面得到升华,从而提高学生处理具体实务案件的能力。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应该重视法律实践教学,其是法科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媒介,对学生分析、判断、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注重与相关学科的交叉和复合性。经济全球化要求法律职业教育从以往侧重书本知识的教学转变为重视逻辑思维能力、现代司法技术、国际司法视野等先进法律实务技术与能力的训练,加强外语及网络技能的培训,加强社会学、心理学和法医学等与法律学科相关学科的知识储备,把更多的法律学科的学生培养成为具备良好知识的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各独立学院要在长时间形成的优良基础之上,着眼未来,增加国际实用化知识的培训。此外,要通过多种方式补充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专业知识,比如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院校师资交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学科边缘指导、加强对国外经典法律著作的研读等。
三、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之模式创新。
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历经历了长时间的实践与探索,但未形成独特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现有的法律职业教育已经与当下社会对法律人才教育的需求脱节,比如:没有科学的人才培养模式;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未能达到融通、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的混乱等。故,探索新的符合当前依法治国大环境下急需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尤为重要。笔者认为,独立学院法律职业人才育人模式的推进与创新,当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做好突破:
首先,法律职业教育之发展方向坚决不动摇。当前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热招生、冷就业”现象普遍,法学本科生的就业率持续走低,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职业化教育的不足是此种现象出现的最大原因。当前依法治国是中央领导集体的正确抉择,是经济全球一体化的现实需要,也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还是实现中国梦的可靠基石。笔者认为,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全社会各行各业都离不开法律,上到国家,下到团体和个人均需依照法律进行相关活动,必然对法律职业人才有更大需求。作为独立学院,应该有针对性地发展法律职业教育,从大方向上坚定地走法律职业教育的道路,培养更多的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砖添瓦。
其次,适度淡化对法学理论的讲授,强化具体法律事务培训的力度。首先要承认法学理论对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有着重要的作用,其对法学研究和具体的法律实践具有指导性,只有具备了很强的法学理论,法律人个体才能高屋建瓴,对更加专业和精细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深刻的理解和研究。适度淡化对法学理论的讲授,不是摒弃法学理论的教学,而是在有限的教学计划与安排中,有所侧重。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当使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价值与局限性有客观认知,不能花费太多精力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既不把法学理论完全忽视,又不对其过高期望。因为,只会纸上谈兵,缺乏法律实务技巧,不会解决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具体案件,这有悖于法律职业教育人才之培养目标。法学理论要从具体的法学实践教学入手,具体来讲:课程体系的设置要科学与合理,加开能够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相关课程,如法律哲学课程;在课程体系的安排方面,应对基本学科和专业学科分配比做好规划,如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所占比例适当减少;在专业法学中,可以在案例教学引入课堂的同时,增设“诊所式”教学。
最后,变革法律职业人才之培养机制,尝试独立学院法学系部与司法实务机关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创新模式。我国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想要长久生存与发展,就当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相关实务部门加强联动,在课程设置、教师队伍、实践教学基地等方面形成有效协作,探索出具有独立学院特色的人才培养机制。此种联合培养机制,目的是侧重法科学生职业化教育的训练,在职业化范畴内适当提高授课比重。具体应该表现在:熟悉各类司法文书的写作、了解各类案件的办案流程以及法律辩论口才的培养等等。创新特色考核方式,在书面考试的基础上,强化技能考试,如法律谈判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践等。只有这样,法律职业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才能切实地有机结合起来。此外,独立学院应该创新具有特色的督导体系和教务考核体系,这是检验法律职业教育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之一。合理的督导和教务考核体系是我国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理念、模式与方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四、结语。
当前,独立学院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工作任重道远,对于当前独立学院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而言,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尤为重要。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应当与法律学科的超强应用性特色相契合。以独立学院法科学生为主体、锻炼法科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解决具体的实际案例来学习法律和技能的教学模式,应当为独立学院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所侧重。我国独立学院起步晚,各独立学院法学培养模式的时间更是起步迟,各方面都在趋于成熟和完善之中,长期以来和众多普通高校一样,以精英教育为理念,致力于法学家型人才的培养,教条式的运用“法条-法理-法哲学”的教学程序,追求所谓的法学最高境界,没有形成独立学院特色的人才培养机制。基于此,创新优良的法律职业人才育人理念,寻找有效地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式,更快构建合理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真正培养适应当前我国依法治国大环境下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是独立学院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关键。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四
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郑州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校政〔2014〕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学风建设,营造学术诚信氛围,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学校决定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全覆盖查重检测。现就上半年拟提交毕业论文的郑州大学主考专业自学考试本科考生论文提交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测对象及范围。
凡符合条件拟于203月6―8日提交本科毕业论文的自学考试考生均需进行论文查重检测,并把检结果全文连同毕业论文发送到指定信箱zzdxzkb@中。
二、检查相关说明。
检测时间:
考生在2017年3月8日前,对本人独立撰写的.本科毕业论文进行检测。
推荐检测系统:
中国知网;
paperpass;
gocheck。
检测报告的打印、提交:
检测报告必须用a4纸打印,报名时随论文一并提交。若报告多于一页,则靠左装订。检测报告必须是详细完整版,不能只提供首页。
毕业论文电子文档格式:。
要求统一采用word文档格式,发送到郑州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信箱zzdxzkb@中,文件命名格式为“准考证号_姓名_专业名称_手机号”,例如:“010101100001_张三_法律_13901010086”。
三、检测标准。
检测标准:要求必须对论文进行全文检测,重复率不得高于30%。
若采取作假、隐瞒的方式提交了不符合检测标准的论文,后果由论文撰写人自负。
说明:凡实践环节考核中的课程为毕业设计、内有很多插图或毕业设计本身就是图纸的,可不进行论文查重检测。
郑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2016.12.7。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五
我国卫生事业管理教育初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为适应卫生事业现代科学管理的需要,在全国建立了7个卫生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和5个卫生管理干部学院。此后,全国各地职工医学院和普通医学院相继建立了卫生管理院系,到20世纪80年代末,卫生管理教育机构已有33个。目前,基本上各医学院校都设置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总体上讲,我国的卫生事业管理教育是从卫生管理干部培训起步,发展到逐步开展成人学历教育的卫生管理干部专修科,而后发展为从专科、本科到硕士、博士学位多个层次的学历教育。
开展卫生事业管理学位教育,对于培养新型的卫生事业管理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在课程设置上也不断修正,以适应当前我国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治国方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原则;党的十六大又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而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设置法律课程有助于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提高学生的能力。作为未来的卫生事业管理者,必须对国家的法律制度有全面的了解,增强法制观念,这样才能保证依法行政,保证卫生组织的经营方针、经营措施等合法、合规,因此法律课程在卫生事业管理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通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使学生由自发的、零散的法律心理上升为自觉的法律意识,为将来的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如何在课程设置中将所开设的法律课程与学生毕业后所从事的职业有机结合,也成为本专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及分析。
课程设置是指一定学校选定的各类课程的设立和安排,主要规定课程类型和课程门类的设立及其在各年级的安排顺序和学时分配,并简要规定各类课程的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和学习要求。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合理的课程内容和课程结构。课程设置是一定学校的培养目标在一定学校课程计划中的集中表现,必须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作为培养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的高级复合型人才的专业,在设置课程时,应有利于学生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当前,很多学科的知识是互相交叉的,在课程设置时应删除重复赘述的内容,不贪求容量多而要求内容实。唯有课程设置适当,才能为学生后天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笔者在对全国十几所高校的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所开设的法律课程进行分析、比较后发现,目前该专业在法律课程设置上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法律课程所占课时较少,一般占总课时的7%~15%,只有极少数学校能达到20%,这就造成整体课程体系单薄、结构失衡。
2.法律课程内容单一,对法律基础课重视不足。由于受总学时的限制,法律专业课程只开设了应用性的课程,相关基础学科开设较少。此外,还存在基础课缺位或大量基础课被合并讲授等现象。
3.课程结构设置包括课时安排、上课次序等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科学性,容易给学生的学习造成人为的障碍,不利于学生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地学习、理解课程内容。比如,某高校将《公务员fa》作为一门课程安排了36个学时,课时安排畸重,可以调整为18学时或者将《公务员fa》调整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又如,有的学校将《经济法》安排在《民法学》之前,显然违背了法律学科的发展规律,无助于学生理解课程之间的渊源关系,容易使他们混淆各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次地位。一些高校将大量的法律课程同时安排在第三学年,但由于第三学年其他专业课的课程量也非常大,学生学习压力大,而且同时开设几门分量很重的法律课程,学生的接纳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三、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法律课程的重置。
1.完善课程内容,加大法律基础课程设置。除《宪法》外,加设《法理学》《行政法》《刑法》等基础课程,共学习《法理学》《宪法》《民法学》《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8门课程。由于《经济法》是一个综合性比较强的部门法,建议在讲授《经济法》时重点讲授《保险法》,以达到突出重点的目的。此外,可在第四学年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选修课纳入学习范围,这对此前所学的《民法学》《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一个融合复习的过程。
2.增加必修课科目。目前很多高校选择将法律课程作为限选课。限选课给了学生选课的自由,但也容易造成学生因主观判断能力较弱而在课程选择上出现偏差,进而影响到知识结构的构建。本专业应将《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列为必修课,以达到强制本专业学生学习构造法律基础课程的目的。
3.调整课程结构设置。可将课程整体作出如下设定。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宪法》(限选课,36学时);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限选课,36学时),《民法学》(上)(必修课,36学时);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下)(必修课,36学时),《民事诉讼法》(必修课,36学时),《刑法》(上)(必修课,36学时);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刑法》(下)(必修课,36学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必修课,36学时);第三学年第二学期:《经济法》(限选课,36学时),《卫生法》(必修课,36学时);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选修课,18学时)。
这样设置主要有以下优点:(1)适当安排各课程课时。在所选定的课程中,《民法学》《刑法》作为最重要的两大部门法,所占课时均为72学时,学习时间为一年,学习的持续时间和课时数基本能满足教学要求,且学生学习压力不会很大。《宪法》《法理学》《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卫生法》分别占36学时,由于《宪法》《法理学》理论性较强,且开课时间靠前,学生初次接触法律课程,所以需要用较长的时间来向学生灌输法律思维和理念,为使教学达到“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效果,安排36学时。而《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卫生法》虽然内容较多,但由于此前已有《宪法》《法理学》《民法学》等课程作基础,加上这几门课程程序法较多,记忆内容多于理解内容,所以教学速度可以稍快,安排36学时。(2)调整开课时间及次序。本着“先基础、后专门、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遵守“循序渐进、逐层推进、构造金字塔形”法律框架的标准,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始,依次学习《宪法》《法理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有利于学生形成清晰的法律思维,构造科学的法理框架体系。而主要课程被均匀分配在第一学年至第三学年,不会影响学生学习其他专业课以及消化吸收法律课程的能力。
四、结语。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未来的卫生事业管理人才需要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和广泛的法律知识,这就对法律课程设置的系统化、综合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所以,在进行课程设置时应本着“短时、高效”的原则,在有限的课时里、有重点地选取部门法作为法律课程的内容,尽可能在数量有限的法律课程中扩大覆盖面,达到基础法和单行法兼顾、搭配合理的效果。在教学内容上,应时刻把握知识的新动向、新发展,使学生能在学习的过程中与现实社会紧密结合。此外,法律教师在选择教材时也要注意优先选择优秀教材,并可采用多媒体教学,使传统教学方式与现代教学方式相结合。总之,要统筹安排课程设置的各个环节,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六
婚姻法回归民法的重点在于协调好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关系。就其回归的基本思路来说,需要重点判读债权性质的法律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如此,夫妻双方和外部第三方既有财产关系,及及其对应的财产法规就不会受其影响。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上,我国《婚姻法》基本是运用物权性质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相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来说,也就进一步对物权法以及交易安全产生了冲击,同时对《婚姻法》也有不利影响。就债务归属问题来说,这也就致使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被错误解释成了夫妻连带债务,其内部归属规则也不易理清。
一直以来,婚姻法回归民法是当前法学界基本共识,而在论婚姻法如何实现回归及其具体思路上,往往又流于形式,对婚姻法进行纵向的改革,是当前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议题。从宏观角度分析,在调整对象框架内,婚姻法和民法所涵括的基本是趋同的,其法律性质无明显差异。故而,婚姻法从属民法本质上其实属既定事实,不存在回归现象。
1、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秩序的基础,有着严肃的公正性、公平性。追本溯源,婚姻法的实质其实是在于对夫妻双方的调节功能,其中包括婚姻中双方及其亲属间的诸多问题[1]。调节内容涵括了人身与财产关系。《民法》就是市民法,是保障民众各种不同权利的法律法规,法律的使用对象是所有人,因此,民法法律有着广泛的适用性。民法的实施性质,就是为了创造无等级的社会法律。
对比之下,婚姻法绝非是独立于民法体系之外而存在的,反而婚姻法更需要完全融于民法体系中来。究其原因,每一个家庭、婚姻,其形式本职上都属于“小与私的关系”。而“小与私的关系”在民法的性质上,是其大纲中的一个支流,因此,让婚姻法回归民法,从法理依据上是理所应当,不存在矛盾。并且,质的回归,即从社会形式转移到社会体制,也进一步实现了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2、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2.1、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说明法定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研究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问题和原则。任何时代、任一家庭,夫妻财产活动都需要实施严格界定。夫妻财产伴随着时代变化在体现在各个方面上,从古时的道德约束发展到了法律约束,之后再从立法的基本原则层面上,就需要体现夫妻财产绝对平等。法律是对夫妻财产的重要支持,法律规范以外的夫妻财产可以说是静止。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需夫妻共同维持,而夫妻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就变成了法律争议。夫妻财产法不仅有规范社会的功能,更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也是夫妻、家庭、以及社会关系的体现。
2.2、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夫妻双方在法律的约束下平等的,对于财产法保护原则也基于双方平等、尊重当事人以及保护弱者利益等。不难看出,即便是夫妻而言,在法律原则下依旧属于独立的个体,而非以一体而论。当前,对于夫妻财产怎样进行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在我国婚姻法法规持续调整的关系中,家庭关系特别是亲属关系,成为了其中重点。换言之,就变成亲属间的财产关系只是依赖于家庭维系,而假如婚姻关系消灭,则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学界争执也会随之消失。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夫妻财产共同制规定是明确的,夫妻婚后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基于此可见,共同财产也就能够粗算为夫妻婚后的所有的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学界可以通过不同物权方案施以调整,在某种程度上把夫妻一方的财产,划分为另一方。而让被划分的一方,在婚姻中变成共同拥有财产的另一人。那么在夫妻面对离婚或是继承的法律情景时,夫妻理论上就需要划分、分享夫妻共同的婚后财产。
3、夫妻财产利益
3.1、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的婚厚财产,其中包括薪酬工资、各类奖金,个体生产与经营所产生总体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与获利[2]。
婚姻法规定中,工资和奖金是并列存在,非附属关系。国家或单位所给予的优秀奖励,皆属于奖金。但婚姻法又强调,奖金属个人所得,并非工资。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奖金一般来说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处于婚姻延续时间内,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个体创业夫妻,婚姻法强调,夫妻双方的劳动收益、收入与工资性质一样,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随着婚后财产的共同制,夫妻投资债务也是由夫妻双方一起偿还。其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和共同财产投资没有区别。
3.2、债券方案与物权方案
就婚姻法中夫妻内部关系来说,物权方案与债权方案基本一致:无论在涉及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夫妻均能在经济上实现财产分享;在婚姻存续期,夫妻又都没有作为空间。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债权方案并非等同于分别财产制,债券方案对分别财产有明确的实质修正;第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财产,也许是婚姻存续期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分享,涵括以夫妻双方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形式,以及一方要求另一方的债权请求权形式,但这些都并不能当成证成物权方案。究其原因在于,债权方案下,考虑下财产法规则,例如民事合伙、雇佣合同等因素,在婚姻存续期同样可能发生;第三,夫妻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这不意味着在婚姻存续期,夫妻相应财产也会在婚姻法中属于夫妻共有。因为无论通过何种方案,相应财产在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下皆会在经济上为夫妻分享,这也是伦理或观念上的共同“所有”。其完全可能有别于物权法上“所有”要义。此外,如果实施物权方案,婚后夫妻所得财产在婚姻存续期为夫妻所有,就更加“符合”原本模糊的伦理或观念。
3.3、债务归属
夫妻债务归属是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问题,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显得错综混乱。这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对于夫妻债务部分非常简陋、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表述,这也直接显现了我国实务与学说环节对这个问题的要旨一直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换言之,《婚姻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债法在调整夫妻债务归属时,相互间是属于何种关系?只有解决了这点,才有可能直指问题的本质。概而言之,本文提出两方面的法律解释思路:一是基于外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必定需要被规定成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的夫妻个人财产”承担的债务,抑或是说债务人配偶及其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配偶的夫妻个人财产不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二是,基于内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需要进行有别区别即分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夫妻个人财产债务。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婚姻法成立至今并在持续修正过程中,学界均有争执的声音。怎样维系婚姻存续期的财产安全,怎样规定财产自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不断演化的法律问题。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绝大部分上是婚姻法和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财产法协调的一个过程。而这种协调,必然会由婚姻法独力承担,这注定是婚姻法的一场独角戏。这也是婚姻法和财产法的调整范围所决定的:婚姻法重视是力在调整夫妻内部夫妻的财产关系,而财产法则是在调整任何人与任何人的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也并没有去考虑夫妻这一层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法却也无法真正兼顾与财产法规则下适用性原则。可以明确,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除了间接的、债权性质的手段、重点还是物权性质的手段。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七
一、律师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并非专属于律师职业,关于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有人做过调查,有人认为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人格责任;也有人认为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应搞清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师职业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会责任。在现阶段要想给予律师社会责任一个准确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本文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做以下的定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畴内所要求律师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本文从律师社会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性去考虑具体内容,故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进行法制宣传推动立法活动;第三、促进法律文化建设;第四、维持社会稳定。
二、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主要包括现阶段存在的法制障碍和社会障碍。
(一)法制障碍
中国律师,和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有多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但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权力与权利相撞时,现实生活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烧出了陈某“玩忽职守”案。案发时陈某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甘冒生命危险,亲临前沿,为及时灭火减少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旁人看来陈某当之无愧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职守”,判刑六年,沦为冤案。案件发生在某俱乐部,因为演员表演节目时失误导致歌舞厅引发大火。经调查,这所歌舞厅消防验收尚未合格即开业经营。
检方和法院一致认为“陈某是消防中队辖区内防火监督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因此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该俱乐部在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经营,而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上面论述大体符合事实,但结论太过于武断,凭空指责陈某“未完全履行职责”,于是“存在失职行为”.并且“未采取整改、责令停业等措施”不属于陈某及其单位的职责,因此更谈不上“玩忽职守”.陈某是消防功臣,曾因灭火救人重伤致残,而今却被指为“玩忽职守”,真是欲加之罪。
关注过这类案件的人会有一个共同的体会,现如今社会公平何在?事实何在?我们法律的经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在哪里?产生这类事件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制还是不够健全,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去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有权力的存在就会有人去滥用它,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约束,但我国现阶段这方面仍旧面临重重困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实现律师的社会责任上,直接导致律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只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治国家,律师才能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其社会使命才能更好的实现。
(二)社会障碍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有着重大的责任。但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其职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主要是因为社会中存在的种种障碍。首先,个人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律师有时候只顾追求过高的收入,而很少去从事公益事业。其次,律师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很少参与有关信访接待方面的工作,没有从根本上进行矛盾的消除,进而导致不和谐的社会因素。最后,律师很少介入国家权力阶层,很少参与立法活动。律师是直接接触当事人的人,会更清楚的了解公民之间的矛盾,如果律师能够更多的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三、律师社会责任实现的若干措施
律师社会责任的实现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要想提出一个完整的构建措施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本文只针对现已有的问题加以探讨,在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同时,希望能够更进一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首先,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改革,律师素质是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基础性条件,律师的职业准入是律师执业的最初关口,因此要在其职业准入的这个关口把握和提升律师素质。不仅如此,适当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与社会公共利益从业规范也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包括:律师选用的标准要适当调整,“合格高素质的律师必须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满足这一条件,然后才是资格考试”.法律服务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必须要有专业的、高素质、高水平的人去做这项工作,现如今,新律师只要有本科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那么,那些从上大学到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就一直学习法学的学生,他们的教育意义何在,因此,本人认为律师选用的标准需要做一些调整,仍需进一步提高;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现在在基层存在法律服务工作并不少见,他们虽然没有取得律师资格证,也不属于律师职业队伍,但他们除了刑事辩护与代理以外的所有的律师事务几乎都会涉及,并且在案件代理及收费几乎与正式律师无异,这其实是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如果说为了壮大法律服务队伍而盲目的去扩充力量,这更是对法律职业市场发展的一种阻碍。我们应该在壮大法律服务队伍的同时,更加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更好的规范律师职业市场,更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
其次,完善律师职业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律师职业管理体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虽然在逐渐的进步,但完善律师管理体制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具体来说:加强律师职业共同体自治建设,虽然现在律师的从业有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的限制,但相比较来说,他们没有强大的强制力束缚,律师需要自治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律师自治组织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更重要的是这对律师更好的履行其社会责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完善律师自治组织的职权,律师自治组织建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保证,通过加强律师自治组织职权的合理控制和调整,使得律师队伍在社会中的整体素质、地位都会有很大的提升,进而完成律师所要达到的特殊社会责任。
最后,把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律师文化建设的一部分,至今为止,恢复律师职业仅仅三十多年的时间,正处在摸索前进的阶段,没有完善的律师文化,很多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没有正确定义自己的工作目标,往往把追求名利放在第一位,这使得我们的律师文化道路存在偏差,对此,我有一些个人的想法:律师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作用,真正做到规范律师行为,将律师的社会责任履行作为律师自身评价的重要标准,律师自身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其价值的提高不仅仅是靠高收入带来的,更重要的是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最大限度的.促进律师团队去履行社会责任,这样可以使得律师事务所形成自己独有的文化特点,不仅有利于律师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对整个律师文化的建设也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思之.我们律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2]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八
近年来在政府的正确指引下,我国科学技术人员将最新的科技成果、创新应用到机械制造产业,使得我国机械设备制造产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机械设备制造产业的发展又带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就像德国迅速发展靠德国机械制造业发展一样,我国经济社会要想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机械制造产业不断升级改造是基础。因此,研究我国当前机械制造技术的现状并提出未来的发展趋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机械制造技术的发展历程
1.1早期的工业生产方式
早期的工业生产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变化,而且主要靠手工操作,是一种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
1.2设备集中型生产方式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出现了生产交通工具、各类施工机械等,生产这些工具、机械的企业采用设备集中型的生产方式。
1.3信息化生产方式
后来,我国开始研制机电一体化的机电设备,如数字化控制的机床。再后来,随着科技及信息化技术的进步,机械制造者研制出人机操作系统,实现了人类和机械的“交流”,人类可以通过指令控制各类机械设备。随着电脑的不断普及,机械设备制造开始进入信息化生产方式。
1.4知识集中型生产方式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把信息流、物流、能量流系统等集中组织起来,并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其相互作用协调,实现双向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即为知识集中型生产方式。
2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的机械制造产业已逐步的发展成为机械制造自动化产业,通过近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机械设备制造水平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世界先进的机械制造国家相比,我国还有很长的追赶距离。
首先,我国机械制造业虽有了较长时间的发展,但一直处于传统的发展模式中,机械制造的结构、层次比较落后,发展极不平衡。尤其是我国机械制造相关的技术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技术,机械制造创新设计能力不足,机械设备制造技术欠缺。
其次,我国机械设备制造技术还处在初级阶段,机械制造的自动化水平还不高,机械制造自动化的范围应用还不够广泛。当前,西方机械制造发达国家之所以能远超中国,就是由于其机械制造自动化水平高,机械设备制造早已实现了集成化、智能化、虚拟化,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再加上国外先进机械制造大国的企业每年拿出4%~8%的营业收入投入到新产品的设计研发中去,相比国外的巨额研发投入,我国小微企业的研发投入显得捉襟见肘。
另外,我国机械设备制造业虽受国家重视,而且有了近70年的发展,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但相关的管理工作还处于落后状态,不少机械制造业还显得技术陈旧,缺乏创新。再有就是国内机械制造行业虽说广泛采用mto模式,集设计、生产、制造与一身,但思维略显固化,不能因客户需求而随时改变,不能适应当今生产的要求。还有一些机械设备制造过程缺乏标准,管理上也存在漏洞,有时需要凭经验操作。一些机械制造企业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制度,虽说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iso9000标准化制度,但仍有一些企业有规不依。
3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政府的正确指导,我国机械制造技术一定会在继承传统制造技术的基础上不断将更多更新的科技融入机械制造技术中,经分析,我国机械制造技术会向以下几个方面发展。
3.1虚拟化
虚拟化就是将传统的机械设备制造加工工艺通过计算机等设备的仿真技术模拟出来,进而降低机械设备的研发成本,还能加快新产品的研发速度,充分利用虚拟仿真技术尽早发现机械制造过程中的漏洞,优化风险,进而不断完善,保证产品设计及工艺的合理性。
3.2绿色生态化
机械制造业的快速发展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物质生活,但也使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破坏。近年来,随着政府及民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实现机械制造业的绿色发展是机械制造业的趋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机械制造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因此,我们急需加快改革绿色机械制造技术的步伐,从设计开始,选择绿色无污染的原材料,采取措施实现产品生产过程的零污染。
3.3自动化、智能化及一体化
机械制造技术的自动化就是机械制造中的生产、加工、包装等各个环节实现机械自动生产,减少人力资源的使用。高度的智能化能使生产方式变得更加安全便捷,未来的机械制造智能化将能够有效的结合人的思维模式和行为特征,进而判断出人们想要做出的决策。未来的机械制造技术将更加趋向于实现自动化、智能化的一体化。在机械设计、加工及制造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整个制造过程,尽可能节约时间和材料成本,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环环相构,最终实现研发设计与工艺制造的一体化。
3.4精确高效化
精度和效率是衡量机械制造技术的关键性指标,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信息时代的来临,制造出的产品将更加高精度和高效率。如机床的数字控制系统将不断优化改善,使机床的精度、效率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4结语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新常态下的稳增长时期,而机械制造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略显薄弱。因此需要我们正确认识自身的不足,跟上国际机械制造先进技术发展的潮流,做好机械制造自动化技术改革,加大研发投入,掌握机械制造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尽快缩小我国同先进制造大国的差距。唯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九
一、大数据已成为现代行政管理改革的关键促因
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的快速发展,全球数据量出现爆炸式增长。特别是智能终端的应用,使数据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所以说,现代行政管理的概念和特点已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定职能执行过程和能力上,而是出现了新的变化。
(一)行政管理决策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维基百科对大数据的定义是: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资讯。大数据来势之汹涌令人始料不及,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1)效率问题。随着数据量和类型不断增加,存储、整合、分析速度成为数据应用的瓶颈。
(2)安全问题。海量数据中不乏大量个人信息。在发展大数据项目的同时,如何保证个人隐私、数据备份和恢复、商业秘密等安全问题,对各级管理部门也是一道难题。
(3)决策问题。很多部门目前对自身经营发展的分析只停留在数据和信息简单汇总的粗浅层面,这很可能直接导致误判形势、决策失误。因此,如何利用大数据来进行决策,是各级管理部门面临的难题。
(4)大数据整合问题。一般管理部门所收集的数据通常是来源于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物联网等渠道的音频、图片、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而大量的半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的处理、非结构化数据与结构化数据的有效整合与分析等对决策部门来说仍是巨大挑战。笔者以为,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决策机制仍有许多弊端亟待解决,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统治型”行政模式下决策观念尚未发生转变。在传统的单边的行政思维模式下,决策者无须考虑政策受体的意愿,仅凭自身的权威硬性推行各项政策。行政决策权实质上是行政权力的延伸,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决策权容易成为满足个人利益的工具,而政策受体没有发言权。第二,决策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公众参与。
目前的行政决策机制,缺乏公众有效参与,与此同时,间接参与决策的渠道不畅,公众不能公正地向行政决策者输入自己的意见、看法和利益要求。其后果必将致使在部分行政决策事项上,公众参与热情出现衰退趋势,造成大众对行政决策认同度较低的合法性危机。第三,决策的信息、咨询系统相对薄弱。目前,在决策的信息系统上,专门化的信息机构不多,更没有形成完整的信息网络,决策机构与公众的信息交流程度不够,多向沟通的渠道不多,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与决策机关交流的渠道较少。在决策的咨询系统上,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决策咨询组织发育缓慢,不仅数量少,而且功能少,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第四,责任追究制度未完全落实,公开性和回应性程度不够。一方面,我国的决策机制和约束机制仍不完善,往往出现决策权力的失控和滥用,从而导致决策的失误;另一方面,在决策的权责关系上,一些行政决策权责范围不明确,缺乏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纠错改正机制,以及行之有效的决策评估制度,最终造成……责任追究方式模糊不清。
(二)大数据已成为行政管理部门改革创新的节点
伴随互联网、移动网、云计算的`兴起,特别是智能终端的应用,数据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推动了大数据这一全新概念的产生。大数据除了“大”这个特点之外,还有“多样”(variety)、“海量”(vol-ume)、“快速”(velocity)、“灵(vitality)、“复杂”(complexity)五个“另类”特色(4v+1c)。如今,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都会感受到数据的作用和影响力越来越大,从传统到新兴的各个行业都面临数据驱动创新的挑战。因此,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从实际情况出发,顺应大数据的潮流,改革现有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呢?笔者总结以下三点。
1.管理体制的创新:从碎片化到网格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碎片化管理现状无法满足多样化的大数据时代特征,故应该进一步推进网格化管理,促进多部门、多环节管理高效化、有效化的协作机制建设。从优化资源配置、信息技术的应用以及风险管理等多方面实行网格化管理策略,以实现资源信息全面共享、岗位责任层级落实,将原来传统、被动和分散的碎片化管理,转变为现代、主动和系统的网格化管理。
2.管理方式的创新:科学决策要想改革现有的管理方式,从海量微观数据中找出有价值的信息,形成一套完整的数据综合分析利用体系,行政管理部门需要:
(1)顺应大数据时代的变化,向精确分析、智慧支持的职能转变,合理、有效地分析和利用海量数据,为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智力支撑和决策支持。
(2)“从关注宏观数据转变为在意微观数据,改革现有的管理方式,形成一套完整的数据综合分析利用体系,提供数据的分析决策参考”。
(3)调整相关机构设置,按照数据收集、存储、分析、输出的流程设定相应机构,各职能部门进行网格化管理以保证输出数据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3.管理模式的创新:动态管理快速和灵活的大数据时代特征对行政管理部门传统的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积极实施动态管理十分必要:
(1)通过已有的数据信息,合理预测,做出宏观的、系统的管理决策。
(2)通过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对管理决策进行实时的评估、修改和补充,不断调整管理思路和方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3)通过建立预警系统、评估系统和问题处理系统,充分发挥动态管理的优势。
二、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大数据时代的基础条件
储备为能够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机遇和挑战,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进行有效性的基础条件储备,不仅要促进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以及机制的创新,还要改变行政管理的价值观,但其前提仍然是对大数据的重视和有效利用。
1.建立决策保障体制以保证对决策权力进行有效控制在行政决策的过程当中,必须建立起一套相关的制度对权力进行控制,防止权力的滥用,例如建立听证会、公众质询等制度,同时尽量公开决策过程。此外,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要避免行政决策中的随意性,必然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一方面使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决策者要对所作出的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树立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进入大数据时代以后,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与各种个体和组织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因此,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须把以人为本的决策理念贯彻始终,把公众福利作为行政决策成败的唯一标尺。(1)要建立起关于受众参与决策的方法、程序等一套相关制度。(2)要建立起专家咨询制度,包括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专家咨询。(3)要建立起其他社会组织的决策参与途径,对于各种社会组织或者利益集团,必须给予其表达意愿的机会,特别是与其利益相关的决策,应允许其代表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去。
三、实施“三步走”的建议
数据中隐藏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如果能够将其内部存储的大量数据进行选择和利用,再通过分析和挖掘技术进行二次开发,那么这些有用的信息必将提供新的决策思路和新的竞争优势。所以很明显的一点是,大数据分析正在成为各类行政管理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竞争发展的变革点。在大数据时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注意什么?笔者将其概括为“三步走”。
1.建立行政管理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新途径。探索行政管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的新途径,其前提是行政管理权力必须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
(1)体现行政管理权力价值取向的公共性。行政管理权力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公正的交易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实现政府对社会的合理规制。二是保障公民基本的自由平等权益和公共安全,推行改革计划和发展规划。
(2)保证行政管理权力结构的科学化。科学设定和配置行政管理权力是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根本前提。这就需要制定和完善行政机构设置法、行政编制法等法律法规,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各级行政机关,并对现有的行政机构进行调整。
(3)明确行政管理权力的责任化。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既是完善行政管理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必然诉求。
2.提高“大数据”基础管理水平,搭建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应用平台
(1)信息化。大数据时代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要做好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海量旧数据的挖掘工作,加快现有信息化改造,建立起有效的组织保障机制。
(2)服务化。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和数据是最重要的资源,一旦信息自由、数据开放,就意味着信息和每一个公民之间都是等距离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把自己打造成为大数据时代里的核心网络节点,为公众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树立权威,赢得信任。
(3)共享化。大数据时代,行政管理部门要用好信息工具,采取公私合作的方式,将自己打造成一个大数据的公共平台。
3.精准利用大数据“大数据概念的提出颠覆了千百年来人类的思维惯例,对人类的认知和与世界交流的方式提出了全新的挑战。”这不得不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当前,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实践,需要着重做好三项工作。
首先,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战略高度谋划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由于大数据带来的直接影响,当前的行政机构转型就是从管理型到服务型的转变。构建服务型的意识和转变必须实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观念转变,即变“全能行政观念”为“有限行政观念”,变“强制行政观念”为“引导行政观念”,变“暗箱行政观念”为“透明行政观念”,变“人治行政观念”为“法治行政观念”。
其次,拓宽视野,加强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与创新。
(1)打破行政垄断,使管理主体由一元独尊转向多元协作,亦是大数据“多样性”特点使然。
(2)管理方式由单一僵化转向灵活多样,亦是受大数据“灵活性”特点影响。
(3)大数据“复杂化”特点,决定了构建公共信息开放平台的必要,也使行政管理方式由封闭转向开放。
(4)尊重群众的合理诉求,使行政管理方式由强制干预转向沟通协调,特别是那些基层群众的合理诉求,应该积极面对,通过沟通协调,妥善解决。这也是大数据“快速性”特点对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促进。
(5)大数据“海量性”特点要求行政机构既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的影响,加强行业自律,又要积极利用网络等新型媒体,使之成为民主沟通的平台,还要探索符合网络媒体发展规律的运行方式和管理办法。
最后,大数据的预测性成为探索行政管理机制的新途径。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如下规律:
(1)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改革,具有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相适应的特点。
(2)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对传统行政体制的革命,而摆脱传统行政体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不断深化的渐进性特点。
(3)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既有中央的统一部署,又强调地方政府的因地制宜,具有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互动性特点。而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其更重要的价值在于可以对未来的行政体制改革进行科学而大胆的预测,但正确与否,则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多次的检验。因而只有勤于、善于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才能找到开启行政管理智慧的新钥匙。
总之,用以分析的基础数据越完整,得出的结果就越可靠,行政管理部门也因此越能从中获取高价值信息。毋庸讳言,大数据分析正成为各行业参与竞争和优势发展的关键变革点。因而,有效整合结构化、半结构化与非结构化数据并分析发掘其潜在价值,是大数据时代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和自身竞争力的必经路径。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大数据技术本身还不成熟,且应用于行政管理领域的相关技术相对较少,本文的相关结论有待进一步检验并修正。第二,相对于中国的国情来说,由于大数据背后的动因、参与主体、方法论的多样性,其秩序的建立也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否则就会失之偏颇。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十
关于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的重要意义,并根据笔者自身的管理经验,提出了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的具体措施,以期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意见,提升企业物资采购计划管理的整体质量。
关键词: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
一、前言
物资采购计划作为企业物资采购整个环节的工作重心以及重要依据,物资采购计划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解决要买什么、该不该买、买多少以及怎么去买的问题。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以物资采购计划作为采购依据实施采购任务,能够有效的减少采购的盲目性,使采购活动更加的具有主动性。同时,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风险对企业的影响,促进物资供应的整个程序都能够有条不紊的开展。
二、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的重要意义
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通过采取平库立库的方式形成具体的采购计划,并制定出相应的物资采购策略,在实施物资采购计划时,各部门、各环节都应进行实时的监管和跟踪。此外,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还应该充分的结合企业内部的主要需求,通过计算出具体需要采购的数量,形成一定的采购规模,使物资资源在议价能力与获取能力方面都能够得以有效的增强。而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采购策略,再统筹规划物资采购计划管理的真正落实,对于物资供应方面的各种风险,也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可见,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采购计划
在很多的中小型企业中,由于其产品的结构非常的单一,管理层次的分级很少。加之许多管理人员都不注重物资采购计划的管理工作,觉得制定采购计划没有实际的意义,只需要所购买的物资能够达到物美价廉即可[1]。受这种局限性观念的影响,导致物资采购计划缺乏准确性和严肃性,盲目采取物资的情况也普遍存在。
因此,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应该更新自身的物资采购计划观念,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采购计划。这就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充分的调研市场,以市场的实际需求作为制定物资采购计划的出发点,再依据具体的生产流程,确定物资采购的种类和采购的先后顺序,通过计算出生产工艺的实际定额,充分结合企业内部同类物资的库存量,以此作为制定物资采购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再通过制定物资采购计划,组建能够覆盖整个物资供应的业务链管理系统,对物流业务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的跟踪。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个别管理人员的个人意志干涉物资采购数量与品种,在制定计划的过程中必须以实际的需求作为标准和依据,再进行科学的推算。
(二)选择科学合理的管理系统
近几年,我国的许多大型企业都先后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采用erp系统。erp系统是一种新型集成化的管理信息的系统,由物资资源计划发展而来。erp系统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企业边界,以供应链的管理作为核心思想,并在供应链的范围内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在制定物资采购计划时,不仅需要借鉴于erp系统的科学管理,还应该依照自身所需物资的各种特点,构建信息化的物资采购计划管理平台,将采购管理、计划管理、采购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储备管理以及质量管理整合于信息化的.物资管理工作中[2]。
(三)提高物资采购计划的准确性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市场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更加的激烈,呈现出多元化的竞争模式。因此如果企业欲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平衡采购计划与库存、生产、物流以及供求,从而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不必要的成本[3]。
首先,促进采购计划同生产间的平衡。生产流程的工序非常的多,因此如果太早采购某些单独产品,其末端工序的材料就会大量的库存起来,不仅占用空间,而且如果在生产中发生了供求变化,这些产品就无价值可言。其次,加强采购计划同库存间的平衡。为了保障采购计划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并接近实际的需求量,必须制定科学的采购数量与采购次数,使库存同实际需求间的差额得到有效的补充,从而提高库存物资的周转能力。再次,加强采购计划同物流间的平衡。针对需要远途运输的某些物资,需要提前的进行计划,已采购的物资计划安排时间可以适当缩短。而在某些特殊的季节,还应该考虑环境因素,在采购足量物资的前提下,避免出现囤积货物的情况。最后,还应该加强采购计划同供求间的平衡。许多特殊的物资,如煤矿等,受季节因素的影响非常的大,因此冬季的价格必然会比夏季的要高出很多。针对此类物资,应用科学的利用价格差,选择合理的采购时节,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四、结束语
作为企业生产和经营计划中非常主要的组成要素,物资采购计划管理是实现物资管理的关键性步骤。加强对物资采购计划管理不仅能够有效的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还能够促进生产流通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从而防止出现物资短缺、物资积压以及盲目的采购等现象。因此,各企业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采购计划、选择科学合理的管理系统并提高物资采购计划的准确性,从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新勇.加强物资计划管理提高物资采购效益[j].文化商业,2011,091(09):49.
[2]赵敬林.试论企业如何更好地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j].企业与管理,2013,05(05):255.
[3]孔琳.加强物资需求计划管理提高物资采购效率和质量[j].经营管理,2013,0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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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十一
摘要:本文旨在论证基于有限理性能力的金融资产预期定价,这是行为金融学的基本问题。
这里提供的论证,与以往发表的金融学和经济学文献不同,它遵循学术史的逻辑,首先界定经济学、金融学和行为学的基本问题,其次界定行为金融学基本问题,最后讨论行为金融学应当具有的研究框架。
关键词:行为;金融学;基本问题
引言
一门学科为什么能够独立存在?基于常识的解答是,任一学科在人类社会里之所以产生,无非是出于好奇或实践。
,最初以“提问”的方式(例如屈原《天问》),然后以“对话”的方式(例如柏拉图《对话》),最后以“陈述”和“对陈述的检验”方式(近代科学实验提供了这一方式的规范形态)。
知识各门类的演变路径由什么样的力量塑形?学术史和知识社会学能够提供的视角大致就是法学家卡多佐(o)在解释影响司法程序的四种力量时所采取的视角。
对初始问题的解答在人群之内达成共识(主体间客观性)之后,便形成了“知识”,即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里记录的苏格拉底对话所得的“知识”定义之一:“有根据的真确信”(justifiedtruebelief)。
这里所说的“根据”(beinggivenanaccountof),是以共识为前提的(否则就难以解答“葛蒂亚问题”)。
达成共识的根据,为学科演变提供了“对话”(dialogue)的框架。
在后来的演变中,这一框架可能被外部力量和内部力量不断重塑,并呈现为相当复杂的演化路径。
例如,卡多佐指出的司法实践的塑形力量,可划分为“社会需要”和“道德习俗”――据此而来的司法判断是沿着“社会学方法”和“传统方法”的判断。
此外还有司法实践内部的塑形力量,称为“法官信念”(acquiredconvictions)和“逻辑自洽”――据此而来的司法判断是沿着“演化方法”和“哲学方法”的判断。
注意,社会需要和道德习俗这类外部力量通常表现为政治格局对学术资源在各学科之间配置的影响,这种政治影响和由此呈现的学术嬗变,是知识社会学的研究主题。
知识各门类在上述演化中往往形成各自独立的学科(学术传统)。
这些学科可分为两类:(1)由独立的基本问题界定的学术研究范围及方法。
(2)在不同基本问题界定的不同学科之间存在并由这些学科基本问题及方法派生的学术研究范围及方法。
例如,经济学是由基本问题“什么决定价格”和“价格决定什么”界定了研究范围及方法的学科,它的核心理论被称为“价格理论”。
又例如,金融学是由基本问题“什么决定金融资产价格”界定了研究范围及方法的学科,它的各种理论通称为“资产定价”理论。
经济学和金融学的学术思想史,脉络清晰,呈现了下列七个知识模块:(1)关于“理性”假设。
(2)关于“科学解释”。
(3)经济学基本问题。
(4)金融学基本问题。
(5)行为学基本假设。
(6)行为经济学及其基本问题。
(7)行为金融学基本问题。
作为专业化教育方法的必要补充,跨学科教育的基本方法是:(1)将全部知识视为相互联系并演化的模块,主要考察知识模块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如何依具体情境而改变以及这些改变意味着的学术演化趋势。
(2)批判性的思考方式,旨在为每一知识模块以及每一核心概念划界,也是在“划界”(demarcation)这一活动中体现着康德式的批判思考。
作为对比且与此互补的是被称为“应试教育”的专业化教育方法的两大特征:(1)局限在特定知识模块内部的分析性知识。
(2)特定专业的学术传统内部的权威性思考方式。
一、关于“理性”假设
经济学的芝加哥主流学派关于理性的基本假设,被称为“完备理性假设”。
与此相对立的,是所谓“有限理性假设”。
这两大假设之间的对立及长期争辩,清晰地呈现了界定理性假设的两大要素:(1)个体对现象的令人信服的解释。
注意,这一界说意味着,任何解释,不论是否符合事实,只要令人信服就足以将待解释的现象理性化了。
(2)主体客观性(inter―subjectivity)。
这里需要解释:假如笔者反复且感受强烈地梦见一位早已逝去的朋友,笔者可能确信那位朋友仍然健在。
不过,因为笔者的其他朋友不能如此确信,故笔者的确信缺乏主体间客观性。
我们每一个人,只要清楚地描述了我们想象中的上述两要素,就等价于界定了我们自己关于理性的假设。
假如笔者想象中的理性是“完备理性”,那么它等价于这样的描述:首先,笔者相信每一个人对每一现象都有至少一种令人信服的解释。
其次,笔者相信所有个体对每一现象所提供的令人信服的解释的集合有非空的交集。
这就相当于假设个体行为永远基于全体共享的知识,于是这就等价于假设没有与所考虑的行动相关的私己知识。
又假如笔者相信的,是与完备理性假设对立的“有限理性”假设。
那么,笔者所信的,等价于这样的描述:首先,笔者相信至少存在一个人,他不能相信关于等待解释的现象的全部解释。
其次,至少存在一个人,他不能共享与他相关的全体知识。
为凸显这两类理性假设之间的严重分歧,笔者构造一个例子:笔者见到一位老友正在若无其事地饮一杯葡萄酒并且笔者相信那是一杯毒酒。
那么,假如笔者关于他的行为有完备理性假设,笔者就应假设他知道那是一杯毒酒,所以笔者必须设想他试图结束生命的各种理由,然后,笔者不会有所行动,因为笔者的干预很可能违背他的旨在谋求最大幸福的理性选择。
另一方面,假如笔者关于他的行为有有限理性假设,笔者可以立即行动阻止他饮毒酒,因为笔者的行动很可能对他和笔者而言是一种帕累托改善。
类似地,关于中国的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在以往30年里,经济学家们表现出两类几乎相反的立场。
其一可被称为“泛自由市场”(笔者称之为“简单自由主义”)的立场,其二可被称为“批判自由市场”(通常也冠以“新左派”)的立场。
如果不考虑经济学家与他所坚持的立场之间的利益关系,那么,笔者相信,导致了如此严重分歧的,主要是他们关于中国大众的各种行为的理性假设。
持完备理性假设的经济学家,不同意对市场有任何政策干预。
因为,任何政策,归根结底旨在帮助一些需要帮助的人。
可是,这些人具有完备理性,所以,他们同意参与市场生活,这一事实本身就表明市场必定改善了而非降低了他们的福利。
另一方面,持有限理性假设的经济学家往往提出干预市场的政策建议,因为他们相信这些政策可以改善一些人的福利。
现在,让我们想象一位全心全意试图帮助我们人类的火星人观察地球上的市场生活时,如果这位火星人对地球人类的行为持有完备理性假设,它的立场必定就是简单自由主义者目前所取的立场。
可是如果它假设人类行为基于有限理性,那么,它将干预我们的市场生活。
这一心智实验表明,如果我们反对的是斯大林时代流行于苏东社会主义各国的中央计划体制,那么我们可以持有与这位火星人相近的理性假设。
如果我们努力要改善的是“市场生活”本身,那么我们应持的关于人类行为的基本
假设,必须是有限理性假设。
后者意味着不存在完美的市场生活,恰如不能假设完备理性一样。
二、关于“科学解释”
如前所述,为现象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也就是将现象予以理性化的过程。
由此不难看到,令人信服的解释,可因解释者和倾听者所处的社会传统和知识背景而有巨大差异。
例如,在中国传统思想里居于主流的解释体系是基于“历史叙事”的,所谓“春秋以定名分”。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十二
文章类型: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格式本文是一篇参考文献,金融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金融就是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之后,实现价值和利润的等效流通。金融是人们在不确定环境中进行资源跨期的最优配置决策的行为。我们在这里整理了一些金融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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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十四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实力持续增强,国际地位稳步提升,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中国虽然在经济、军事、外交等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想要成为真正的强国还缺少非常重要的一项——金融实力。无论是历史表明还是在理论分析,强国之所以“强”,不仅表现在军事强、经济强、政治强、外交强、文化强,更重要的表现是这个国家的金融强。具体地讲,就是必须要让这个国家的币“强”。目前中国就这一点还是有所欠缺的。“强币”既是一个“强国”强大政治经济实力的表现,同时也反过来巩固了“强国”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的地位,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的利益。以美国为例,1944年7月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确立了美元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中心地位。这不仅为美国带来了可观的铸币税收,而且美国凭借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向他国无条件的借钱,而美国政府只需要开动印钞机就可以还清债务。在这种“中心—附属”关系中,拥有强势货币的一方几乎不用承担任何风险而获得收益;而处于弱势的一方或者承担汇率波动的冲击,或者付出极大的经济代价去维持汇率稳定。因此,只要币“弱”,不管实行哪种汇率制度,除非自身经济结构极其健全,否则难逃危机频发的宿命。如拉丁美洲多次遭遇的金融危机和的亚洲金融危机,最初都是由货币危机所引起的。一系列的事实证明:“强国”有“强币”。
一、货币国际化的含义
货币国际化是指能够跨越国界,在境外流通,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计价、结算及储备货币的过程。对于货币的国际化概念的界定,按货币功能划分可以提供一个相对完善的框架。根据kenen的定义,货币国际化是指一种货币的使用超出国界,在发行国境外可以同时被本国居民或非本国居民使用和持有。我们下面通过一张chinnandfrankel编制的国际化货币的功能清单(见表1)来直观的阐释。
表1国际化货币功能
货币功能官方用途私人用途
价值储藏国际储备货币替代(私人美元化)和投资
交易媒介外汇干预载体货币贸易和金融交易结算
记账单位钉住的锚货币贸易和金融交易计价
根据这份清单我们可以看出,一种国际化货币能为居民或非居民提供价值储藏、交易媒介和记账单位的功能。具体来讲,它可用于私人用途的货币替代、投资计价以及贸易和金融交易,同时也可用作官方储备、外汇干预的载体货币以及钉住汇率的锚货币。
二、人民币国际化的道路——由区域化到国际化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建立区域金融架构。中国已经成为清迈倡议框架下最大的双边互换协议的资金供给者之一,同时也积极参与区域多边政策对话和经济监控机制。在现有的区域合作机制中,人民币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用于双边互换协议的支付货币。截至xx年7月,在清迈倡议(见表2)框架之下,中国已经分别同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签署了双边互换协议,总额达235亿美元。其中中国与日本、韩国、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签署的互换协议使用本币支付,其他协议也能够使用美元支付。
表2中国和其他“东盟10+3”国家之间的双边互换协议(截至xx年7月)
bsa单向/双向货币协议总额状况
中国—日本双向人民币/日元
中国—韩国双向人民币/韩元
资料来源:日本银行。
作提高各国金融的资源配置效率,才能有效抵御和化解金融海啸的消极影响。可以说,国际金融风暴生客观上推动了包括货币互换在内的东亚货币合作的深化。xx年以来,东亚货币互换再次取得突破性进展,中国先后与韩国、香港、马来西亚、印尼等国以及区域外的白俄罗斯、阿根廷签署货币互换协议,总额达6500亿人民币。此外,货币互换的多边化版本区域外汇储备基金的筹集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基金规模从原定的800亿美元扩大至1200亿美元。
货币互换的拓展客观上推进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人民币的区域化是实现国际化的必要环节。我国通过与周边国家签署货币互换协议,促进周边国家在贸易活动中采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可以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部分实现人民币国际结算功能和储备功能,加快人民币成为区域主导货币的进程。目前在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人民币国际化选择以东亚地区为基础和平台,坚持从区域货币到国际货币的发展路径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xx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此举一方面一定程度上降低出口企业的风险,减少企业经营成本有利于双边贸易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更将有利于人民币向国际化方向的推进。时隔3个半月,xx年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和广东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从货币互换到人民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人民币国际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但总体上看,人民币仍然处于国际化的初级阶段。目前人民币在境外使用还局限于跨境流通,取决于人口的流动。真正的国际货币应该融入物流和资金流中去。另外,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人民币还只是一种交易符号,如无本金交割的人民币远期交易,不能用于结算,基本上与资金流隔绝。因此,人民币的国际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按照由区域到国际的战略思想不断前进。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十五
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相比,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逐渐萎缩,在诉讼法上受到的保护较少。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本文首先对被害人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其特征,接着分析了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配置状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配置状况及存在的不足,最后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措施,以此希望能加强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保护。
刑事被害人权利配置问题保障
由于法制观念的演进和人权思想的发展,原来在刑事诉讼中居于客体地位的被告人一跃成为刑事司法的中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完备,这是刑事诉讼科学文明的表现。但是与此相反,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逐渐萎缩,在诉讼法上受到的保护较少。在有些时候,被害人只有告诉人的地位,甚至在诉讼程序中被以证人的身份传唤,并要接受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问,这就存在使被害人再度受害的可能。如何保护被害人和重视被害人的权利问题,产生了重新探讨的必要。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而在具体修改议题即改革热点的关注上,则要秉持一定的“问题意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为此,本文就有关刑事诉讼中犯罪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作一番探讨,以此希望能加强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保护。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在历史上曾经是刑罚的发起者和实施者,直至后来成为犯罪的起诉者。被害人的态度直接决定着犯罪人的命运。
刑事被害人,亦称为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人,是与加害人相对应的称呼。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学界有不同的定义。
我国著名学者康树华认为,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
而学者汤啸天则认为,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综上所述,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正确理解被害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3)必须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失的人,并不是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
从范围来看,刑事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被害人,还包括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其他组织,即单位被害人。
纵观世界各国,对被害人保护的思想和制度发展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私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与私力救助相结合阶段。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首先从国家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角度讲,当公诉无力或不能时,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其追究犯罪的愿望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其次,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利于让被害人通过亲眼目睹审判的公正,缓解被害人过激的报复心理,消解犯罪这一矛盾源所带来的冲突主体间的心理对抗及其对法制和司法过程的不信任感。最后,从被害人实质权利保护的角度讲,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地恢复被害人受损的权益,只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透过刑事程序的运作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有效避免当事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最后执行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这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