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填范文(15篇)
在生活中,有许多我们没有经历过的事情,这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议题。要注意总结的长度,既要覆盖主要内容,又要保持简洁明了。推荐以下几本书籍,对总结的写作有很大的帮助和指导。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填篇一
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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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填篇二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有关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
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分公司登记申请人为公司。
2、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3、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填篇三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娱乐城转让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宜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币元的价格将娱乐城(以下简称企业)整体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当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企业资产享有完全所有权和处分权,若企业资产存在瑕疵并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转让的效力: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15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后,甲方不再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乙方作为投资人并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现有企业承继。
四、违约责任:
1、双方必须自觉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通过诉讼(由企业注册地法院管辖)途径解决。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提交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填篇四
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独立性强。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比起来,具有独立性更强的特征,合伙企业一般都是2人及以上的人数担任公司股东,公司的发展与重要抉择都得由公司的所有股东来决定,而个人独资公司本身就只有一个股东,公司的独立性很强,也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信息易保密。由于个人独资公司本身就是一人公司,公司的老板和员工一般都具有裙带关系,一般是亲戚关系,朋友关系,所以公司的商业秘密一般保护起来很容易,因为知晓的人少,大家也都有利益关系,所以都会乐意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税务负担轻。一般企业都要交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工作的人,薪资报酬超出一定的范畴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公司是由一个人成立的公司,公司的老板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节约一定的税费。
组建较简便。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都比较小,再加上只有一个人任股东,所有其成立组件的程序一般比较简单,而且成立所需的时间也很短。
解散程序少。假如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不下去了,不论是由于资金链的原因还是企业的经营问题,只要是想申请解散或者是申请破产,需要的手续比较少,而且程序也比较简易。
权力很集中。个人独资企业在日常的经营中还有一个很不好的地方就是,企业的权力全部集中在一个人身上,企业的抉择和发展也取决于投资者的个人素质,权力高度集中,假如个人素质较低或者是个人抉择失误,就很容易将企业带入绝境,让企业走向破产的命运。
三、注册流程。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7.办理验资报告: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5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8.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此项费用约300元左右。
9.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
10.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80元。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技术监督局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证明文件,凭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后面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手续了。
11.去银行开基本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最好是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否则,会多收100元的验资帐户费用。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
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从下半年起,大多银行都有这个规定),密码器需要280元。今后你的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
12.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费用是各40元,共80元。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你可先请一个兼职会计,小公司刚开始请的兼职会计一般200元工资就可以了。
13.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最后就开始营业了。注意每个月按时向税务申报税哦,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零申报,否则会被罚款的。
【拓展阅读】。
注册公司完毕后会领到5枚公司用的印章,这个印章是要到公安局去备案的印章,所以印章把控一旦出了问题可是每个公司都觉得糟心的事情,希望大家喜欢。
一、公司印章的种类:。
(1)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事需要加盖。
(2)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
(3)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
(4)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
(5)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二、印章被盗、抢或丢失了怎么办?
首先因为公章在公安机关有备案,所以丢失后第一步应该由法人代表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然后就是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
经过上述程序后,如果确属印章被盗(抢),则该因印章的使用而发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责任。
三、合同上没有加盖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是有效的,除非约定合同生效需签字并盖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一样是有效的。
四、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他人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该公司来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公司自愿将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应视为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该公司承担。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并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五、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认定合同有效,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填篇五
[摘要]:在现今市场利益主体呈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应当得到确立。那种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断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的观点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继承的,但其组织形式可能会发生改变。在债务承担上,应该遵循“双重优先原则”,以便更好地处理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双方或单方资不抵债时的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表明我国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善,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组织形态的规范成为现实,对确立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使其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也回避和遗漏了一些问题。例如,应否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第三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继承,债务承担应否遵循“双重优先原则”。这些都亟待探索和研究。
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民事主体。但是,市场主体实际呈现的是多元化发展。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国家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法人的实体。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即使是己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今天,法学界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
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1].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
2、法人说。[2]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3].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存在自身难以摆脱的困境。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但由于这一观点没有看到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差异。这是不可取的。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人说,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故该说只存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而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独资企业不符合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退一步说,如果确立该制度,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信能力,还比不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连合伙企业也比不上,这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活动,就大受限制。况且,我国尚未确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也颇为不利。
以上两种观点,可以说是受到二元民事主体结构理论的束缚,要么把个人独资企业归纳为自然人,认为其是自然人的延伸,要么把它归纳法人,认为其是法人的一种形式。但事实是,在经济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己经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这种已在市场中获得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怎样才能准确地表现出来呢?显然,这已很难在传统的二元民事主体结构中找到归宿。现今理论将个人独资企业视为二元结构的养子(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和弃儿(不承认其主体地位)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填篇六
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章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
劳动合同。
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9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填篇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相关知识。
1、投资主体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设立条件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税收征缴规定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经营范围和模式不同。
上文就提到了,纳税申报和承担责任不同,其经营范围和模式必定不一样,一般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比个人独资要广,模式比其复杂,运营成本也高一些。
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填篇八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填篇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__年__月__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市____路____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____________。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注: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董事会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填篇十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记载事项上。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订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按照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还可将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上述记载事项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中会有某些差异,但不外乎是以下三个方面: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这些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质的重大事项,其中有些事项是各种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问题。各国公司法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如日本《商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为:公司的目的;商号;公司发行股份的总数;发行额面股时每股的金额;公司设立之际发行的股份总数及额面股、无额面股各自的数量;总公司所在地;公司进行公告的方法;发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公司章程,1867年容闳拟订的《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内容。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有的国家的法律列举了章程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设立费用及发起人的报酬、有关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设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条规定,以下事项非在章程中记载时,不发生效力:发起人应接受的特别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实物出资者的姓名、出资的标的财产、其价格及所给股份的额面股、无额面股的区别、种类及数量;约定公司成立后受让的财产、其价格及转让人的姓名;发起人应接受的报酬数额;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但章程认证的手续费及办理股份缴纳而应付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报酬,不在此限。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章程制订人就可根据实际需要而载入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如不予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东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任意变更;如予变更,也必须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别程序。从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11项和第79条第13项来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依据我国《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应当记载的事项多达13项,这体现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严格控制。这13项规定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以下事项:宗旨;名称和住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其他事项。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任期。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综上所述,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章程里出资额国家立法并没有强制规定。一般来说,出资额往往是在您申请注册公司时,工商局要求填写的信息。而企业的章程更多的是涉及企业的管理和股东分红等方面的内容,二者性质是有所区别的。所以,您既可以在章程中记录企业的出资额,您也可以直接不写。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填篇十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__年__月__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市____路____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____________。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注: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董事会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填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经股东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为东兴市洁帮家政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和股东均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是:家政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
第五条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整。
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二人以人民币出自构成。
第八条各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为:xxx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xxx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证号:xxxx。
第十条股东享有本章程载明的各项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按出资比例领取公司红利;
2、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
4、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报告、会计账册;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
6、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
7、对公司员工的监督,对违法乱纪者,玩忽职守者进行控告、检举。
第十二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2、遵守公司章程;
3、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4、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公文的决议;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股东的转让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载入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变更执行董事和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和更换由股东会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和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和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和批准公司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公司各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开,如遇重大事项,经全体股东协商三分之二股东的要求,或临时召开股东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定期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人,不设董事会和董事长,只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行使以下权力:
1、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提出并组织实施经营计划;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5、股东会聘任和解聘财务人员;
6、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拟定提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长经营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证号xxx。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经理、财务人员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在执行公司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4、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会会议;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监事不履行职责,损害公司利益严重的,由股东会解聘。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战争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经营亏损严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经营时,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提前终止解散,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同时对外公告。第二十九条公司解散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公司经营期满终止营业,由监事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终止和清算的事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一般职工由执行董事根据需要聘用,报股东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自身的效益和特点,实行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和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职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定和劳动纪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国家的规定建立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决算方案经执行董事审查后,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申报、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弥补亏损;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
3、按出资额分配股利;
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三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发《企业法人经营执照》之日起算。第四十条公司经营期限延长时,由股东会在营业期满六个月前作出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填篇十三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2.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4.两者核发营业执照的期限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设立或者变更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在收到个体经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两者缴纳的税费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视作企业进行调查,不需缴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6.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7.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填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相关知识。
1、投资主体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设立条件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税收征缴规定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经营范围和模式不同。
上文就提到了,纳税申报和承担责任不同,其经营范围和模式必定不一样,一般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比个人独资要广,模式比其复杂,运营成本也高一些。
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填篇十五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