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室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5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监控室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一
二、工作期间,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严禁会私客、办私事、嬉笑打闹、吸烟、吃零食、看闲杂书籍;除应急情况以外,严禁使用外线电话,严禁长时间占用内线电话。
三、工作期间,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卫生,地面无果皮纸屑,办公设施摆放到位,消防和监控设备保持干净,无尘土。
四、严格遵守单位和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个人请假要书面写明请假事由,经领导批准后才能休假。工作期间,应坚守岗位,严禁串岗、空岗、外出要向领导请假,未经领导的批准,不得私自离岗。
五、工作期间,严禁让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控室。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
六、工作期间,提高警惕,时刻注意检查、观测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设备故障及时汇报领导。爱护设备,按程序操作,严禁违章和野蛮的操作。
七、工作期间,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要按报警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作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工作期间,认真、如实的填写各种纪录,记录应书写规范,不漏项、漏登。
八、按时交接班,不迟到早退。交接班过程中当班组长要将值班情况详细交接给接班组长并在工作纪录上签字,待人员到齐,交接工作无问题后方可下班。
九、值班期间应精神饱满,时刻提高警惕,严禁睡觉、喝酒、打扑克f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中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带班领导。
十、工作期间,保持作风严谨,做到文明礼貌,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互助互敬。
十一 、按时参加监控例会,认真贯彻执行会议精神,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消防技能。
十二、积极努力的完成领导伽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认真负责,不出差错。
十三、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监控室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二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和掌握消防报警控制设备设施各项性能指标及操作方法,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二、坚守岗位,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监视火灾报警控制和监控设备设施,严格按程序操作,认真处理当班发生的事件,并如实记录。
三、经常性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维护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运行状况良好。
四、保持室内清洁卫生,设施设备无污渍、无尘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墙面、地面洁净;
妥善保管和使用控制室内相关设备设施和各种公用物品,杜绝丢失和损坏,并做好领用借用登记。
五、当火警发生时,正确及时地操作使用消防报警控制设备设施,并按规定的报警程序及时的通知有关部门及负责人;火灾确认后,按要求正确的启动和关停有关消防设备设施,配合组织灭火工作。
六、发现设备设施故障时,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工程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和停用设备设施。主动配合相关人员进行设备设施检修和维护并如实登记。
七、充分发挥监控系统优势,密切关注酒店内各种情况,注意发现可疑人或可疑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按照操作程序果断采取应对措施,不得麻痹大意、延误战机。
八、做好消防监控室的保密工作。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监控室内,因工作需要进入监控室的,需经保安部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当班人员应做好记录。
九、认真填写当值期间相关设备设施运行记录,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当班未处理完毕的应交代接班人员继续跟进,并做好物品交接工作,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监控室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三
一、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消防、监控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做好设备运转记录;
二、值班人员在接到消防或监控的报警信号后,在排除误报可能后,应立即做出反应,通知经警和电工现场察看。继续密切关注现场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反应;
三、对值班时间发生的异常悄况和设备故障情况,值班人员应认真如实的进行记录,不得漏记或做虚假记录;
四、认真履行每日的监控报警系统的设、撤防工作(晚上设防、早上撤防);
五、严禁在消防监控中心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及活动;
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中心,严禁查阅录录像带,如工作需要,须经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值班人员不得私自将录像带供他人查阅;
七、消防监控设施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要及时修复,无法当场修复的应及时通知设备安装公司前束处理;
八、保护消防监控中心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合理的温湿度。严禁用电话进行聊天和长时间通话,保证报警电话能及时正常接通,确保通道的安全畅通。
监控室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四
中心控制室(或消防中心)是设备运行、监控的心脏,直接关系到大厦(小区)的各项安全。为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中控室(消防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持证上岗。
2、各种相关制度、规程、流程、应急电话等须上墙悬挂或张贴。
3、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相关工作流程、规定,值班时不得擅离岗位。认真注视显示器、仪表、信号灯等,认真作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时须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查。
4、火灾报警控制、联动系统的终端设备(如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须将主令开关置于自动档位,中控室(消防中心)联动柜可置于手动档。当值班人员发现报警信号后,须立刻核实信号的真伪,信号为真时,将其置于自动,并按相关程序对设备进行操作;信号为误报时,及时将设备复位。
5、中控室(消防中心)设备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对计真机软件进行备份,定期清理垃圾文件,修复软件。设备密码须报物业部备案。作用者应在使用界面内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系统程序、密码等。设备供货商(保修单位技术人员)对系统进行调试、维修、系统升级时必须征得管理处同意、登记,且管理技术人员在场情况下方可进行,无关人员不得操作中控室(消防中心)设备。
6、办理业主装修申请时,管理处须对拟装修部分的火灾报警装置、喷淋装置、弱电装置状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须由业主签字确认,装修造成的系统故障或损坏,须由业主支付系统维修恢复费用。
7、保持中控室(消防中心)清洁、干净和堆放杂物。
8、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物。
监控室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
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做好辖区内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个体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公约,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接受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本辖区个体经营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抽查;
(二)对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进行火灾预防和灭火演练;
(四)向个体经营者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五)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二)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的火灾隐患;
(三)指导个体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
(四)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第十条个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依法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遵守用电用气用火用油安全规程;
(四)定期对本经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本场所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扑救并疏散人员;
(七)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
鼓励个体经营者制定符合经营实际需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娱乐、餐饮、住宿等个体经营场所,以及个体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气的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并以统一方式在个体经营场所明示。
前款规定场所的个体经营者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消防安全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明示防火警示;
(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
(三)与相邻生产经营场所、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
第十二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个体经营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责令其改正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个体经营场所集中的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市场开办者等组织,应当向个体经营者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鼓励志愿服务者向个体经营者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制定本辖区年度个体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并实施。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不得影响个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对个体经营场所下列事项进行消防监督抽查:
(一)用电用气用火用油是否规范;
(二)是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场所内。
公安派出所发现个体经营场所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将抽查情况在抽查记录中载明,自抽查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抽查记录录入网上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可以在一定范围公开存在火灾隐患的个体经营场所名单。
第十九条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服务事项,为个体经营场所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个体经营登记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发现个体经营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举报;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个体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经营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监督改正:
(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的;
(二)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场所内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未依法责令个体经营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