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依法执政工作总结(通用16篇)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并总结出行动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总结的过程中,要给自己充分的空间和时间进行思考和反思。如果你不知道如何开始写总结,不妨看看以下的范文,或许能够给你一些灵感。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一
一、引言。
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决定》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存在的五大问题,总结了六大经验,科学、及时地作出了加强五大执政能力的对策。《决定》不仅对我党的执政能力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且从战术角度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步骤。它对于我党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意义深远。作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员,笔者更加关注“依法执政”概念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理念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与“依法执政”相临近的另一个范畴——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最经常的体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厘清以阐明三者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理论上的贡献。
所谓依法执政,按照《决定》的精神,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它主要体现在:
5、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或者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古希腊时期就曾经为柏拉图以及亚理士多德详细阐述过,归根结底,其核心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法治与人治是一个相互对立的范畴,法治讲求用没有感情的、理性的法律来代替喜怒无常的君主以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法治与民主不可分割,法治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民主,所谓的法治只能流于空谈。亚理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他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ruleoflaw)更为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比较这两个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其核心内核是一致的。依法治国的最根。
本要求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就是要确立一个摆脱个人欲望,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由此可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只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确确实实的实现了依法执政的既定方针,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如果说党的十五大只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那么,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则是对这一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是对依法治国方略核心问题的反思,它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进和创新,它必将成为社会主义中国走向文明、法治的一个里程碑。从历史的梳理来看,依法执政的提出是依法治国理念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深化。应当承认,古老、博大的中华文明不是不存在缺憾,缺少法治的人文、思想基础就是其中一个巨大的缺憾之一。尽管也存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们提出的“独任法治”的呐喊,但那也只是昙花一现,并未真正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国意识到并主动开始推进法治进程是在西方列强船坚炮利的威逼之下进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但遗憾的是,在当时举国迷茫、兵荒马乱的情势下,中国没有能够、也不可能抓住历史的机遇实现自上而下的宪政改革。我们党执政以后,由于政治与军事的巨大胜利使我们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忽视甚至完全抛弃了法律的作用。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主席就曾经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它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也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由于极端忽视法治,推崇人治,结果十年“文革”最终爆发,给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后来,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革”的经验教训时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实行人治最大的弊端,是把国家的安危、人民的幸福寄托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决策没有基本法律依据和民主程序规则,个别人可以恣意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96年初,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深入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意义、内涵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进一步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随后写进了宪法。从中国法治进程的脉络,尤其是我们党执政以后的治国理念的变迁来看,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邓小平同志显然已经认识到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江泽民同志适时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将其载入宪法,显然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对于在中国目前的形势下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却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理论考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可以说正是在前三届中央领导集体取得的巨大成果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性的决策。它实际上表明,我们党已经意识到,要实现依法治国,在现阶段,关键是依法执政,只要实现了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实现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应该说依法行政并非什么新鲜名词,其含义就是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合理的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包括职能的确定、组织设立、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运行(尤其是行使抽象或者具体的行政权力)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依法行政的产生与民主法治、分权制衡不可分割,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民主法治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法治行政等等,但是政府行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在法律之下进行则是共同的。与西方建立在深厚的法治传统基础上不同,我国提出依法行政口号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从1984年彭真同志提出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再到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直至1999年依法治国理论的提出,依法行政走过了一条不平常的道路。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不仅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我们通过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历史和理论考察就不难发现,依法行政原则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社会自治、程序法治等理念正是依法治国战略在行政领域内的应有之义。
在现阶段的中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目前之中国,是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国,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和理政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在我国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据统计,在我国大约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律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处于举足重轻的地位,可以说,没有依法行政也根本谈不上依法治国。
四、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依法执政是。
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
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政”字虽一,但含义相去甚远。前者的“政”准确的理解,应为政务之“政”;后者的“政”则为政权之“政”。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主体明显不同,一个是执政党,一个是执政党执政后依法成立的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付的行政职责;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相对更加宏观;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对更加具体。依法执政是我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进程中治国理政的战略性调整;而依法行政则是从战术的角度来贯彻执政党的执政方针。
尽管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我党执政以后,对是否应该依法执政以及是否应该严格贯彻依法执政的问题曾有过曲折,历史证明,没有我党的依法执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都会陷入危机和困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正是“十年文革”时期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次,人民政府是一个基本由我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我党执政方针、政策和理念贯彻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这些党员、干部的从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来行使其职权,整个政府运作必然会陷入失范状态,依法行政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行政而言,是一个上位概念,更加宏观,它必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具体的运作才能得以贯彻。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现阶段的中国,尚处于一个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并未能真正得以理顺,立法、司法两头过小的“纺锤型”状态还不可能在一时片刻之间得到合理的改观,因此我党的依法执政的战略方针更多的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去落实和贯彻,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并非言过其实。
五、结语。
总之,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是对我党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深化。而由于现阶段政府施政的特点,实际上依法行政正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三者既有根本的内涵差异,又有深层次的内在联系,只有理解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我们才能够更好的领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精髓,更好的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当然,这种理解不一定准确,还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二
近年来,中国坚定走向法治化的道路,以依法执政为核心理念,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我有幸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亲身感受到了依法执政的重要性和其带来的正面影响。以下是我对依法执政的心得体会。
首先,依法执政保障公正和公平。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是一种公正和公平的标准。当政府依法执政时,所有公民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受到公正的对待。法律规范了政府的权力,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这样的环境使人们更加安心,能够放心地投入到各自的工作和生活中,推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其次,依法执政增强了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动性。依法执政不仅鼓励公民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政府完善了的法律体系,为公民提供了更多的参与机会。例如,公民可以通过投票、讨论会或舆论平台等途径对政府的决策提出建议和质疑。这些渠道的存在促使政府向公民倾听和回应,同时也锻炼了公民的思辨能力和自主意识,推动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第三,依法执政激发了司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依法执政意味着政府尊重司法独立,支持和保障法院的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为司法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巨大动力。我国近年来不断完善司法体制,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执法水平和司法公正,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法院的独立性大大加强,在处理矛盾纠纷和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依法执政推动了政府的改革和创新。依法执政意味着要向前看、向前发展。政府不仅要依照既定法律和规章办事,还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适时地进行调整和改革,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治理。依法执政为政府提供了更多的开放和灵活度,为政府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法治支撑。
最后,依法执政促进了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律是最基本的社会规范,而依法执政则是最基本的国家治理原则。只有全面依法执政,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依法执政为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它不仅有助于治理社会问题和解决社会矛盾,还能够提高政府的治理效率和透明度,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使国家更加稳定和繁荣。
总之,依法执政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也是一种应有的治理方式。依法执政保障了公正和公平,增强了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动性,激发了司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推动了政府的改革和创新,促进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我们应坚持依法执政的理念,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我们每个人的贡献。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三
依法执政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国家政权机关的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领导、依法决策、依法受检、依法负责的原则,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何将依法执政贯穿到各个方面,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下面就依法执政的体会进行探讨。
首先,依法执政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个国家的治理方式是否合法,是评估一个国家是否符合法治原则重要的标准。依法执政能够确保国家党派政治、干部选拔任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国家安全和军队建设等各个领域的合理确定和实施,保证国家治理的顺畅和公正,使人民依法行政、依法参与、依法保障权益。同时,依法执政也是国家治理方式和政府行为的合理性的表现,法律无处不在,遵守法律规定才能保证国家决策的可信性和公信力。
其次,依法执政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要推进现代化,需要构建一套与国际接轨、符合国情、适应实际、保持稳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在这一过程中,依法执政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协同运行和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法治政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核心,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范政府行为,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再次,依法执政需要健全法制建设。以宪法为核心,建立全面系统的法律制度,是依法执政的重要基础。法律的健全与完善是依法执政的前提,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的标志。为了保证依法执政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司法体制和法治建设,强化法治观念,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学研究,加快建立起法治政府的法律基础和法治形象。
最后,依法执政要注重培养和提高执政者的法治素养。依法执政离不开执政者的主体作用,关键在于培养和提高执政者的法治素养。执政者要坚持依法办事,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不断提高处理事务、制定政策和经营管理的依法水平。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法治素养,引导干部按法律规定行事。
综上所述,依法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内涵,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向。依法执政能够保障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需要健全法制建设,培养和提高执政者的法治素养。只有努力推进依法执政,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四
区别:
涵义不同。依法执政其内容主要有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简单地说,依法执政,涵盖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改革等内容,而依法行政只涉及执法的要求。
主体不同。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执政党,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内容不同。依法行政的“政”,应为政务之“政”,即国家权力部门赋予的行政工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负的行政职责;依法执政的“政”,则为政权之“政”,即组织和领导国家政权,它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理解的重点)。
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1)都强调“依法”,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2)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
(3)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五
依法执政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原则,也是推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多年以来,我一直从事政府工作,深刻体会到了依法执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依法执政要求政府机构具备健全的法规制度。作为政府的执行者和决策者,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的法规制度,确保政府行为得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合乎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有序运行,公众也才会对政府的工作有更大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依法执政要求政府行为遵循法律的规定。政府工作是公众利益的代表和执行者,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处理事务,我们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能任意扩大或乱用权力。只有这样,政府的行为才能公正、透明,也能够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第三,依法执政要求政府部门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制素养的培养。政府部门是依法执政的主体,执政者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高尚的法律道德情操。我们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把法律作为自己工作的基本准则。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依法行政。
第四,依法执政要求政府加强与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合作。政府与法律和司法机关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需要与他们保持密切的合作和沟通。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响应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共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同时,政府也应该借助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力量,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监督和约束,确保依法执政的实现。
最后,依法执政还需要政府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媒体和渠道,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只有让公众了解和认同法律的重要性,才能够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法治的良好氛围。政府部门在宣传和教育中要做到客观公正,不搞一言堂,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总之,依法执政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实践中,我们要努力做到建立健全的法规制度,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制素养的培养,与法律和司法机关加强合作,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推动社会的公正和发展。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六
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重要业务实行集体会审,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二)建立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现代行政程序。
依法行政的主要标志,就是形成一套体现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的现代行政程序。建立高效快捷的行政运转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根据每类业务的内容和程序,科学地设定工作流程,确定工作时限,并对各类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民主要求的政务公开制度。
必须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公开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密切相关的事项。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对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便于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监督政府的政务信息。
(四)建立行政责任考核、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正确执行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责任制度,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形成完整的责任制度体系,将行政执法的责任分解到每个岗位,落实到人,并实施相应的考核、监督、奖惩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作为和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后果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七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进取维护师生的合法利益,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师生的安全,我校建立了“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始终把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依法育人工作做为头等大事,列入学校的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学校整体规划之中,定期研究、总体部署,努力做到抓严、抓实、抓好。经过专题学习、宣传、讨论等活动,帮忙领导、教师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任课教师课堂抓”的工作思路,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外聘法制副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普法、执法领导小组,以德育为主体,以班主任为骨干,以少先队组织为依托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健全了组织机构,明确了各自职责,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构成了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负责的良好局面。
学校注重依法建制,逐步建立、完善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学校行办及各处室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后勤等管理制度,明确了学校各中层干部、教职工岗位职责。为强化学校内部规范管理,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上级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的具体要求及其他有关部门教育法律、法规,制定了《学校办学章程》,并认真遵照执行。在此基础上,学校内部体制的改革也不断深入,在《章程》的指导下,适应课改需要的和民主管理的师生申诉制度和教育教学工作考核办法相继出台,各种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与完善。这些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适应了学校在新形势下管理的需要,有力地推进法制建设工作,构成了学校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校务会保证监督,教职工代表。
大会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的“三位一体”的学校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强化了校长的职责和权利,校长有职、用权、有职责。有效地改变了职权不明,效率低下的状况,促进了学校管理的科学化。
1、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制定并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完善校长决策程序,学校的重大事宜由校委会团体讨论决定,凡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热点话题,经教职工民主讨论、教代会审议表决,进一步促进了校务管理的规范化,调动了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增强了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会议期间发动全校教职工广泛提出意见和提议,关注学校发展。教职工每年提出的合理化提议,学校尽量采纳。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八
针对本干部职工的实际情况,重点要抓好依法行政理论的学习。农历每月初一和十五组织镇干部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一系列重要精神;学习《信访管理条例》、《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所执行的专项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从而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促进全体机关干部工作人员行政观、权力观的转变。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为保证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全面负责依法行政日常工作。
(三)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要明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力争新的突破,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四)严格检查,定期考核。
将依法行政工作作为考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定期检查,年底考核,并严格按规定兑现奖惩。
三都镇人民政府。
二0xx年二月二十日。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九
政管理法制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说明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具有完全一致性。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民主法制原则,将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国家事务管理的行为制度化、法制化。严格依法行政已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首先,依法行政是我国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求行政管理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做到高效、公平,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管理国家事务。人民赋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目的是通过行政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服务。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再由行政机关依法落实,以确保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目标。其二,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经济组织成为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对其组织、计划、监督等国家行政活动,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和约束。其三,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人民群众越来越强烈要求各项工作能依法进行,实现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其四,依法信访是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新时期人内部矛盾的有效手段。信访人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受理者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处理信访问题,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依法信访已经成为依法行政的必要组成部分。其五,依法信访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重要方略的重要环节。
二、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相辅相成《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信访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工作走向法制化,会带动信访工作走向法制化;同样,信访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也会推动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三、依法信访的实现途径。
者要依法进行信访活动。依法信访是信访人的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的信访行为必须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逐级、有序进行。信访工作者要严格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按法规及制度要求及时处理信访问题,给信访人一个满意答复。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十
今天各地的竞争已不再是优惠政策的竞争,而是综合环境的竞争。投资环境,关键是软环境,最重要的是法治环境。而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政府作出表率,规范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程序建设。
依法行政,首先要做到公开。政府工作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要向公众公开;行政机关办事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也要向公众说明;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方案,更要公开征求意见。政府行为越公开、越透明,群众就会越放心、越拥护。
加强行政程序建设,需要群众参与。政府的各项决策、措施的实行,都是为了服务人民,这就需要我们在决策和管理中,不能搞独断专行,不能简单看作是政府发号令、老百姓接受,而要广泛发扬民主,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障群众的权益。行政机关作出执法行为之前,要事先告知理由,听取对方的意见,允许对方陈述理由,进行申诉和辩论,你不让群众申诉、辩解,你就违反了程序规定。
提高行政效率,要靠法定的行政运行程序来保障。政府部门的办事程序要优化,要一个窗口对外,实行并联审批,不能让百姓为件小事来回跑。公务员责任心不强,工作意识淡薄,导致不作为、缓作为甚至乱作为的,应该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不作为、不干事也是一种腐败,也会影响改革发展的大局。
落实依法行政,需要对违反行政程序者进行问责。不按程序办事,你就构成程序违法,就要问你的责,老百姓就有权起诉你,法院就会判定撤销你的行为,上级机关还会追究你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给予赔偿。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十一
何为勤政,简而言之就是勤勤勉勉进行政务活动,为官一任,需造福一方,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党的十七大方针精神,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的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民服务,为官勤政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所要具备的条件。
然而当前社会仍存在一些“庸官”、“懒官”,不思发展经济建设、体察民情、服务社会,反而上班迟到、上网聊天、打游戏、炒股票甚至脱岗等不良事件频频发生。一些官员工作时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成天混日子,办起事情来拖拖拉拉没效率,抱着老一套经验对待新形势,创新能力不强,而又纪律涣散贪图享受,业绩平庸不作为、慢作为乃至乱作为。
以上现象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形象,影响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入剖析政府机关在责任意识、勤政等方面存在突出的问题,彻底整治“庸政”、“懒政”现象,本着对民众负责的态度,进一步转变思想、转变观念、提高素质、增强能力、改进作风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如何做到勤政为民,一是要改进的是作风问题,从源头上杜绝慵懒思想,提高主动性,把心思放到为民服务上来。要勤动身,急民之所急,深入基层群众做好调研,切身体察民情,勤听民意。也要勤动脑,想民之所想,把民众的问题始终放在心上,积极解决问题。二是要建立合理的监察制度,严肃纪律,督促其勤政为民。制度不严密,就会有人钻空子;制度执行不到位,则会丧失威信。必须使其常怀敬畏,帮助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官员坚定意志、转变作风,兢兢业业、勤勤勉勉地为民服务,履行应尽的职责。三是要建立竞争择优的管理机制,优胜劣汰,施加压力,使官员保持一种危机感,“太平官”不再太平。四是要密切联系群众,群众才是检验其勤政的根本之所在。官员是不是“庸官”、“懒官”,人民心中都有杆秤,要多听群众心声,大胆走群众路线,广泛发动群众,依靠广大群众发现和解决各种突出问题,提高制度的约束力,才能达到长治久安、勤政为民的目的。
勤政为民既是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的,又是党先进性的体现,更是当前社会大形势下的需要。只有坚持勤政为民,保持良好作风,我们的官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更优地建设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更快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十二
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是高一政治新课标中出现的两个概念,在学习中,很多学生存在模糊认识,出现理解错误。正确使用这两个概念,必须弄清两者之间联系和区别。
依法执政最早是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的,这个文件首次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为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
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由“人治”到“法治”转变,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实施的关键所在,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所在。但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
(1)涵义不同。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其内容主要有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简单地说,依法执政,涵盖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改革等内容,而依法行政只涉及执法的要求。
(2)主体不同。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执政党,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3)内容不同。依法行政的“政”,应为政务之“政”,即国家权力部门赋予的行政工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负的行政职责;依法执政的“政”,则为政权之“政”,即组织和领导国家政权,它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
(4)原则不同。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前者相对更加宏观,后者相对更加具体。
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1)都强调“依法”,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2)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
(3)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十三
浅谈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信访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从法制角度规范信访行为。我国特定国情的信访工作,作为行政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所以能够在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说明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具有完全一致性。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民主法制原则,将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国家事务管理的行为制度化、法制化。严格依法行政已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首先,依法行政是我国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求行政管理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做到高效、公平,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管理国家事务。人民赋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目的是通过行政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服务。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再由行政机关依法落实,以确保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目标。其二,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经济组织成为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对其组织、计划、监督等国家行政活动,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和约束。其三,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人民群众越来越强烈要求各项工作能依法进行,实现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其四,依法信访是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新时期人内部矛盾的有效手段。信访人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受理者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处理信访问题,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依法信访已经成为依法行政的必要组成部分。其五,依法信访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重要方略的重要环节。
《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信访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工作走向法制化,会带动信访工作走向法制化;同样,信访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也会推动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三、依法信访的实现途径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信访条例〉〉是规范国家信访工作的行政法规,〈〈信访条例〉〉自1996年实施以来,在深化信访工作改革、推动信访工作建设、把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等方面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不少地方根据〈〈信访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细则,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和信访群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了依法信访工作的逐步扎实开展。因此,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是实践依法信访的首要任务。二是在信访工作中引入法律援助制度。我国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社会上的贫弱者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起到了积极作用。从实践看,法律援助对象所要解决的问题,大多也都是信访工作所要解决的问题,二者有许多共同点,在内容上是互相交叉的。而且,二者的结合,使信访工作纳入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过程并使信访工作更加规范化、法治化。在信访工作中引入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可以通过法律咨询为群众解难释疑,而且还可以通过仲裁与调解为群众提供较为经济、灵活的服务。三是加强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仲裁、司法等部门工作的结合。要疏通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联系渠道,加强与司法、仲裁部门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使一些属于司法、仲裁部门处理的案件直接由司法、仲裁部门处理。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十四
行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利的法制保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强调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执政党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
由于我国专制人治历史传统、马克思主义教条化、“以党代国”思想的残留以及执政经验不足等原因,共产党在执政初期不是依照法律,而是采用政策、政治运动和高度集权等方式执政,曾出现“用政策代替法律——政策至上,全民学两报一刊——社论至上,落实最新指示不过夜——最高指示至上”的不正常现象。共产党不实行依法执政,使社会主义事业遭受巨大挫折,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苏联的解体、东欧的巨变等。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善于从成功中总结经验,从失败中总结教训,把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经验与教训,提出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这一科学论断,开始了富有重大意义的从人治向法治进程的重大转变。1982年党的十二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党章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政党运行法律化的原则,这突出表现在邓小平同志强调的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这个问题上,“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等论断,充分表明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制度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实现在“法治”治党理念要求下的以制度治党,最终实现彻底根除和克服人治“治党”现象,摒弃“人治”治党模式,建立和完善“法治”治党机制。经过二十多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艰辛探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邓小平同志的法制事业再次推向前进。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方略写入党章,并载入宪法,进一步明确地把治理国家的方式由“人治”转向了“法治”,这标志着党的“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十六大修改的新党章再次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面对当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高瞻远瞩地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这一重要而又深远的课题,把党的依法执政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和要求,开拓了“法治”治党的又一新航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执政过程中艰辛探索出的一条治国的基本规律,亦是新世纪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
二、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
首先,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法治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更不是要取消党的领导。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是依法治国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推动者,而不是妨碍者。第一,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方向和进程。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但人民要党来代表和组织,才能保证法制顺利有效地推进,避免无政府状态。第二,依法治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而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要由党来集中、提炼和体现。第三,党的理论、主张和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依据和灵魂。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理论、主张和政策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体现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高度一致。因此,在依法治国的整个进程中,始终要坚持党的领导。
其次,依法治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历史任务,是一项面向新世纪的伟大工程,它涉及各条战线各级组织的体制、机制、组织机构、人事制度和人的问题,情况复杂,困难较大。这样的伟大工程无疑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需要广大的干部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需要广大干部群众同心协力,脚踏实地地一步步前进。
(二)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的基础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必然追求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国只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并且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础上的。
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实际上指出党的领导的本质就在于执政为民。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都是为了发展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途径,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的关键在于依法执政。
实现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统一,关键在于党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转变。党领导方式的转变总的来说要做到两个统一,即坚持党的领导与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统一,这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做到第一个统一,即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一人民主权原则是党的领导的前提和归宿,因为共产党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所以党的领导是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并且只有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实现这一原则;做到第二个统一,是因为党处于领导地位,主要靠自律很容易出现专断和偏差,因此,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把人民的意志用国家的意志表现出来,但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身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地位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现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一个基本的方面就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们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实行依法治国,不是削弱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体来说,就是党要建立民主、科学的执政方式,即依法执政。
依法治国的核心内涵是使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至高无上。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超越法律之上。它既是一种坚持“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的治国方略,又是“一种应当通过国家宪政安排使之得以实现的政治思想”。社会主义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但它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就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置于法律之下,而且更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依法执政。党依法执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共产党依法执政。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集中体现,是治国的关键。同时,党的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党的方针政策是我们各项工作的指针,凡经过实践证明是成熟的、成功的和正确的,就应该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宪法和法律只有得到执政党的遵守,才能进而得到整个社会的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只有在执政党中树立起来,才能进而在整个社会树立起来。可见,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党依法执政,才能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执政是体现党的先进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体现。党是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的先锋队,是“三个代表”的体现者和实践者。党的先进性的本质在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的领导职责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是领导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与执政的最根本的合法基础是根植于民,为民谋利,受到人民的信赖和拥护。实践证明,党要代表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可靠的途径就是严格遵循以民主性、科学性和稳定性相统一为基本特征的宪法和法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就要求党依法执政,支持和尊重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这样,党依法执政才能永葆先进性和生命力,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改善党的建设,不断把依法治国推向前进。
四、依法治国为依法执政提供制度和理念上的保证。
法律是最高的非人格化权威,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法律的统治。在实际生活中,尽管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处理,都要由具体的人来进行,但是,问题的实质在法治精神的制度安排。
实现党的领导行为规范化,必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自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一是要依法决策。无论是决策目标还是决策方案和决策程序,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都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而言,法律与政策相比,更具有权威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对于广大人民来讲,政策只能起引导作用,一般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则不同,它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因此,我们党在领导人民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克服重政策、轻法律的思想,确立宪法和法律高于政策的思想,养成不仅按党的政策办事、更要按照法律办事的习惯。二是要依法行使权力。领导者行使职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不得越权,不得专权,更不得把职权作为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乱法,以权代法。
(二)树立“法治”理念,为依法执政提供必要的理念支持。
“法治”作为“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式,其科学内涵不仅指法律制度和依法办事这种外在形式本身,它更注重的是一种法的内在精神理念,“法治”要求的是渗透到法的实体和程序上的一种特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原则。因此,“法治”不能单纯看作是一种治国的方略,还应看到是一种视法为最高权威并追求法的合理性理念、文化和价值,这样才能真正把握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可见,中国共产党要依法执政,仅“有法”和“依法”这种外在形式是不够的,还要求党内全体成员树立坚定的依法治党、依法执政的理念。法律权威是与人们对法律的接受相联系的,来源于人们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因此,理念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人们思想上的一种认同感和归宿感。当前,党内有不少人法治的理念、意识相当匮乏,不习惯受制于法律的约束,人治和专制思想还相当严重,这是制约党依法执政的理念障碍。
树立法治理念,崇尚法律的权威和至上性,是实现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保障。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个人的意愿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是“法大于人”还是“人大于法”,即法律是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问题。“人治”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人而异,推崇个人权威,即“人大于法”;“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针对事而不因人而异,提倡一般性规则,弘扬民主,法律至上,即“法大于人”。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人治”思想的最大要害在于以领导者个人的权力破坏法律。因此,实施依法治国,树立“法治”理念,崇尚法律权威,营造良好的法制人文环境,可以促使依法执政更好更有效地开展。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十五
一、引言。
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决定》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存在的五大问题,总结了六大经验,科学、及时地作出了加强五大执政能力的对策。《决定》不仅对我党的执政能力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且从战术角度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步骤。它对于我党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意义深远。作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员,笔者更加关注“依法执政”概念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理念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与“依法执政”相临近的另一个范畴——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最经常的体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厘清以阐明三者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理论上的贡献。
所谓依法执政,按照《决定》的精神,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它主要体现在:
5、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或者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古希腊时期就曾经为柏拉图以及亚理士多德详细阐述过,归根结底,其核心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法治与人治是一个相互对立的范畴,法治讲求用没有感情的、理性的法律来代替喜怒无常的君主以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法治与民主不可分割,法治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民主,所谓的法治只能流于空谈。亚理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他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ruleoflaw)更为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比较这两个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其核心内核是一致的。依法治国的最根本要求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就是要确立一个摆脱个人欲望,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由此可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只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确确实实的实现了依法执政的既定方针,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
尽管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我党执政以后,对是否应该依法执政以及是否应该严格贯彻依法执政的问题曾有过曲折,历史证明,没有我党的依法执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都会陷入危机和困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正是“十年文革”时期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次,人民政府是一个基本由我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我党执政方针、政策和理念贯彻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这些党员、干部的从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来行使其职权,整个政府运作必然会陷入失范状态,依法行政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行政而言,是一个上位概念,更加宏观,它必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具体的运作才能得以贯彻。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现阶段的中国,尚处于一个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并未能真正得以理顺,立法、司法两头过小的“纺锤型”状态还不可能在一时片刻之间得到合理的改观,因此我党的依法执政的战略方针更多的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去落实和贯彻,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并非言过其实。
五、结语。
总之,中国共产党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是对我党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深化。而由于现阶段政府施政的特点,实际上依法行政正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三者既有根本的内涵差异,又有深层次的内在联系,只有理解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我们才能够更好的领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精髓,更好的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当然,这种理解不一定准确,还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毛德龙,男,1977年3月出生,山东省日照市人。现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截至目前,共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有三篇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研讨会获奖。参加过三个课题研究,其中包括一个省部级课题。
delongmao@(电邮)。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十六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持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所在,也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才能让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切实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真正实现、维护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用法治来调整、规范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推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需要牢固的思想基础,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增强。因此,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掌握并能运用法律知识处理行政事务,已成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必备条件。领导干部作为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和决策者,法制观念的强弱和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依法办事的水平。因此,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为官要学法、为政要用法”的观念,对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要扎扎实实学深学透,学以致用指导工作,由注重运用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转变。各级领导班子都要建立学法规划,制定目标任务,明确时序进度。要认真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论述,学习《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法律,掌握担任领导工作所必需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达到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目的。
(二)不断强化公务员学法制度。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是国家公务员应有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加强公务员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坚持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安排公务员的学法时间,实行集中学习。同时,坚持开展个人自学。二是要坚持学习法理和解剖实际案例相结合。在学习过程中,不仅要讲法律知识,而且要注重剖析典型案件,通过具体生动的实例,帮助掌握所学的法律法规知识。三是要坚持经常检查与定期考试相结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实现依法治市的根本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要有针对性、经常性、多渠道地组织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要把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学习重点,熟练掌握执法活动所涉及的实体法知识。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领取上岗证书。总之,要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使之能够熟练运用法律规范处理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二、致力行政行为规范化,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锻造“公共”队伍。
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经济、区域经济联系更加密切,竞争更加激烈。哪里政府管理规范,办事效率高,服务环境好,哪里就能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实现大的发展。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搞好管理创新,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应当体现政府是经济运行过程的调节者、经济活动秩序的制定者和维护者、执行经济活动规划的仲裁者及战略规划的制定者。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凡是企业、市场、社会和公民能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事,政府就不必介入。要规范政府的权力,改变过去政府包揽一切的管理体制,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环境上来。二是要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从生产经营一线和竞争领域退出来,从“运动员”的角色转变到“裁判员”的角色,不再参与经济的微观活动和具体事务。三是要由行政指挥向综合服务转变。要改变权力导向型的管理方式,正确运用政策引导、信息咨询、经济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等多种手段,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服好务。
(二)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并减少审批事项,改革并规范审批行为,是政府职能转变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一是要合理设定审批权力。政府必须放松对企业、商品的管制,减少行政审批,减少对资源的垄断和资源的行政配置。对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应当明确程序、时限和责任,并对外公布。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事后监管上,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二是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以“简化”、“公开”、“规范”为原则,加强审批程序控制和制度化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职能部门内部的会审制度、审批登录制度、听证制度、重大审批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实行审批行为过错追究制度和终身负责制,制定政府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监管责任。三是要实行审批权与检查处罚权相对分离。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抑制和防止审批权的腐败,而且有利于加强对社会和市场的监管。
(三)积极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形式。科学的机制出活力、出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应突出制度创新,完善运行机制,靠机制和制度来保证政府行为的规范协调和高效运行。一是要实行依法决策。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完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程序。对政府决策的每个环节,都要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公众范围内予以公开,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的意见。同时,应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而造成重大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二是要强化程序意识。讲求程序是现代化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理念,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政府部门的办事程序应当做到规范、公开、合理,最大程度地方便当事人。要充分利用程序的约束,杜绝办事人的随意性。三是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快实施行政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步伐,进一步提高行政水平。
三、着眼行政执法制度化,着力优化发展环境,锻造“服务”队伍。
我国百分之八十的法律和全部行政法规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的,大量的社会事务都要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来完成。因此,严格依法行政便成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中心环节。
(一)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由于长期的封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的“官本位”意识还比较浓厚,有的甚至将法律赋予的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执法“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多头执法和多层执法的问题未能有效解决。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阻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转变执法观念,破除特权思想,强化服务意识。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说,要不断强化“一切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依法行政是为人民服务的职责”的公仆意识,自觉把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从事行政行为的准则,坚决纠正重权轻法、以权压法的思想和行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说服教育、示范引导、提供服务和依法治理、文明执法,做好改革发展阶段的执法工作。
(二)实行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相脱钩。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加大了规范行政执法的力度,行政执法活动从总体上有了较大进步。但是,“收费养人、养人收费”、“执法就是收费”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屡禁不止。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体制上进行改革,使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有利于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从收收支支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从算小钱、较多考虑部门利益中解脱出来,把职责和主要精力真正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来。因此,要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将政府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百分之百实行“收缴分离”;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提高各部门支出的透明度;要改变现有财政对行政执法部门经费的管理方式,足额供给其经费。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必须把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联系起来,规范、约束执法活动,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要把政府各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依法确定职责权限、执法标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及保障实施的措施,确立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每个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实行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严重执法过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过错连带责任,对执法过错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须强化行政权力的监督,防止行政主体权力扩张和滥用。
上的社会公正。因此,必须着眼于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即公民有权知晓政府行政权力的意图、依据、过程、结果)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一是要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政务公开不仅包括各级行政机关,还应包括具有一定行政权的国有公司,如邮电、电信、供水、供电等国家垄断性行业。二是要明确政务公开的范围。除涉及国家整体利益、个人隐私、企业经营秘密外,对一般信息,如行政立法、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重大经济建设和公共福利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都应纳入公开范围。三是要明确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应以政府主动公开为主,可采取政府公报、召开会议、政府上网等形式。除此之外,对政务公开的审查机制问题、收费问题、信息的时效性问题均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权的全方位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权得到依法行使。一是要加强党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纪委教育、监督、查处、保护的职能,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党组织及党员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通过来信来访、明察暗访、联席会议等多种途径,调查了解执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对构成违纪的迅速立案处理。二是要强化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通过定期听取执法汇报、专项调查、工作检查、视察等渠道,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三是要加强内部监督。各级政府要强化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四是要加强社会监督。要主动接受政协、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及舆论监督。
五、推行公共服务社会化,降低行政成本,锻造“效能”队伍。
降低行政成本,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必须围绕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锻造“效能”队伍。
(一)继续推进机构改革。机构改革总的方向应是财权向中央相对集中,事权向地方相对分散,减少行政管理层级,提高运行效率,从而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政令畅通、运转协调。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规范部门职能,按综合职能设置机构,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建设小机构、大服务的政府。同时,要加强对地方政府机构、编制、职能的立法约束,把机构编制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二)不断降低行政成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增强成本意识,把成本管理纳入政府管理之中。要强化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预算制约编制的分配,控制机构、人员和经费膨胀。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通过法制化的政府采购、规范的财政支出制度促进行政成本的控制和降低。实行公务员收入透明化,杜绝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提高标准和变相发放奖金补贴。建立领导干部任期前后财产审计等制度,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