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保险中介论文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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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论文篇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视,而目前我国不断深化对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提高生产力水平,虽然能够使农村进一步发展,但有关农村的养老保险问题却逐渐凸显出来。农民是我国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群体,他们所能拥有的权力和能够享受到的待遇是我国比较重视的一个方面。因为只有他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才会使我国加快步入小康社会的步伐,同时还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从而体现出我国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因此,文章通过分析当前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能够提高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从我国这么多年来经济发展的状况来看,生产力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它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因素。生产力的有效提高能够使社会上的各项生产、分配以及交换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快速上升,而且一个社会的变迁,总是从生产力的发展开始的,而作为主要生产力的农民,他们的养老问题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新中国成立之时,我国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帝制,使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开始自己当家做主,一直受到压迫的生产力开始了飞速的发展,尤其是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实施时,从根本上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既提高了自身的生产力,又推动了农村各项生产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农村市场,提高了农民的各项收入,养老问题也逐渐为人们所重视。虽然从总体来看,农村的经济是在向着好的方向发展,但其中的养老制度面临着很多问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家庭结构出现改变都会影响养老制度的发展,所以我国需要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村的经济能够得到全面的发展。
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够缩小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收入差距,改变居民之间社会保障福利不公平的状况,缩小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提高他们的消费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缓解由于城乡之间经济发展速度不一致所引起的经济结构不协调的状况;深化整个农村区域的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农村的生产力,加快现代化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个人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一个城乡协调的和谐社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进一步完善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的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政府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强力的资金支持。因为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并不是十分均衡,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社会保障制度较为落后,都会使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得不到完善,从而影响农村的整体发展。而目前,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财政资金在各方面都能够得到合理利用,这就从基础上为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财力方面的支持,同时有了雄厚的资金链条,可以使农村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完善,提高农村的生活质量,从而为接下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打下基础。
2.1基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影响基金的运用。
农村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的养老保险基金都存在同样的运营管理问题。当前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通过国债的方式获得。这种有限的投资方式很难使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使养老保险的风险上升。同时在各个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用的过程当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首先,地方政府对于基金管理不够完善。乡镇政府将资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融为一体,这种统一管理的方式会使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变弱,不利于资金的管理;其次,基金很难快速增值。因为地方上的投资渠道较少,大部分地区都是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进行投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的利率不是十分稳定,再加上国际通货膨胀的影响,基金不仅难以增值,甚至连保值都是问题,因而农民投入基金而无法获得收益;最后,基金安全管理不够完善。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基金大多是由县级政府进行管理,而这种管理模式较为分散,无法形成大规模的收益,最终就会使这些资金大量减少,这样就会出现很多挪用资金的状况,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2.2农村养老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进行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将传统的注重集体经济的农村经济体系进行全面的改革,同时,对于农村在家庭保障方面的职能不断地更新,削弱了农村对于土地的重视程度,并将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不断的调整。然而在当前新农村的背景下,我国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较小,能够保障农民生活的程度较小,这就很难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而且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实行养老保险政策的地区大多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享有养老保险政策的群体也大多是比较有经济实力的农民。这种有钱才能够享受的状况与预期相悖,从而使养老保险制度无法保障农民获得应有的权利。
2.3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少。
在实际生活中,用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资金较少,只有农民自身的收入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支持。我国政府大约在20xx年开始在少数地区开展养老保险资金支持的试点工作。但是从我国各个区域的情况来看,大部分还是依靠农民自身的收入,这会限制农民对养老保险的投入,而且在农村地区大多是以县为单位进行养老保险投入,地方县级的财政资金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快速实行。
3.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养老问题。
政府逐渐重视农村养老问题是发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用的重要条件。养老问题在农村生活中一直都是很严重的民生问题,无论经济如何发展,二者都不能十分合理的适应。一些欧盟国家在经济还不是十分发达的时候就尝试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对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以及人口老龄化的速度逐渐加快,各地区政府及相关财政部门要从整体的经济全局出发,为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快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将建立养老保险体制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当中,制订完善的工作计划,根据当前农村的经济形势和人口结构,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进行改善和调整,使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3.2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一个地区所拥有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数量,是由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的。所以,如果想要提高社会保障的程度,就必须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想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保证农村经济的有效发展。一方面,尽快完善土地承包制度,进一步将土地流转制度进行优化调整,促进土地资源在经济体系中的资源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使农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通过多种方式大力提高农民收入。针对在提高农民生产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引进各项科学技术促进农业发展,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调整农村的产业结构,从而带动农村的经济发展。
3.3构建新型的农村基金投资模式。
一个有效的投资模式需要合适的经济条件,这样才能使农民能够认可这种资金的使用,从而提高农民的投资积极性,降低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的成本,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不同的地区还要根据自身具有的.经济特点,建立奖励或者惩罚的投资模式,优化农村的经济结构。在筹集资金方面,可以采用一次性缴纳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有的农民还可以用自己的资产进行抵押投资,或者用年老后的资产进行提前抵扣,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筹资活动,扩大农民参与的范围。
3.4优化对农村各项基金的管理结构。
首先,按照不同层级建立起分级的运营机制。将省、市、县进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的地区,采用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这样不仅可以优化管理结构,降低管理工作的成本,还能够扩大基金的使用规模,增强对风险管理的预估,保证基金的安全。其次,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可以根据当地的保险公司或者各大银行相关的优惠政策,制定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在国债发行的时期,政府可以允许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一些风险较小但收益较高的项目中进行投资。最后,加大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可合理设立由政府基金的管理人员和社会公益组织的相关人员共同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3.5加大公共财政对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大多是依靠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的支持,这也是很多发达国家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上总结出来的经验。想要使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正常实行,就需要地方政府每年专门针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定出相应的基金预算,从而保证其能够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形势相适应。但是目前,乡镇级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中央的财政难以维继,而省级财政则需要对偏远和经济不十分发达的地区进行支援,所以农村方面的养老保险资金只能通过当地的政府进行调整。但是从长远来看,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管理才能够保证进一步发展,所以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实施一些优惠政策来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对于国家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我国政府需要进一步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使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能够适应我国总体的经济形势。农村人口问题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民生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一步步地将农村的经济与整体经济相协调。
[4]梁春贤,苏永琴.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经济问题,20xx(5).
保险中介论文篇二
对于未投保工伤保险的伤亡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其待遇问题往往很难得到解决,这使得这类职工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难以得到保障。例如在“郑身贵与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一案中,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未为郑身贵投保工伤保险,后郑身贵被查出患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由于高昂的费用致使郑某的家庭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二)促进社会的和谐。
我国劳动人口众多而一些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这一部分伤亡职工的待遇问题往往不能得到完善的解决,使得一些伤残职工和死亡职工的家属心理情绪得不到安抚,容易生成反社会的情绪造成心理上的疾病,这样是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获取赔付的难度大。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这对职工造成的伤害是难以想象的。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要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漏洞使得用人单位迟迟不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当工伤危险发生时不能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然而在工伤事故发生过后,由于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往往以职工自己违规操作为由不为其申报工伤,职工自己申报又很难收集到有效的证据,这使得一些伤亡职工的待遇问题往往很难解决,虽然有法律条文的约束要求用人单位负全部的责任,但现实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对于赔付不予回答且迟迟不为其发放赔偿金,一拖再拖职工获取赔付的难度大。
(二)赔付金额有限。
1.对于这些未投保工伤保险的伤残职工,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应标准进行赔偿,进行一次性赔偿时不仅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要支付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使得用人单位所要支付的金额负担加重,一些用人单位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没有再支付其他补助金,伤亡职工在事后提起诉讼要求进行民事赔偿时,往往因为赔付的资金少和诉讼时间过长的问题,最后不得已放弃维权。
2.对于一些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经济困难被迫宣布破产的用人单位,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后仍无法保障伤亡职工本应有的标准,而且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关于职工因工受伤用人单位赔付整容费等特殊费用的条例。
(三)伤残职工事后安置问题较大。
1.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了一次性的赔偿,虽然这些伤残职工的医疗问题有了保障但对于伤残职工事后再就业的问题用人单位却置之不理。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后就不再与这些职工保有劳动关系,那么这些伤残职工事后安置在何处就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
2.这类的伤残职工往往从事的都是体力型劳动性的行业,身体上的伤残使得他们有的无法再从事他们原本的行业,而面对一些新的行业新的领域他们的能力又显得不足,同时这些伤残职工在工伤事故后精神上遭到了很大的打击,身体上也造成了终身的遗憾,他们再就业时可能不再有正常职工的那种能力,那么面对每天都日益发展的社会,每天都有新鲜劳动力注入的社会,他们就业的机会就更加的渺茫。
(一)立法上关于赔付问题的完善。
1.立法的必要性。在当今社会未投保工伤保险的职工绝不是少数的,根据有关调查显示截至20xx年底,我国参保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9亿,而我国实际参与劳动的职工人数远远多于这些,面对为数众多的未投保工伤保险的职工应该为其制定一部只属于他们的法律条例。
2.立法的具体内容。对于这类伤亡职工在立法内容上主要从医疗、待遇、监管、以及用人单位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在医疗上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以及事后的康健费用,增加对于用人单位事后据不负责现象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可酌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进而减轻这些伤亡职工在事后索要赔付时的难度保障其权益。
(二)建立未投保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基金会增加赔付的金额。
1.未投保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基金会属于社会公益服务性的组织。基金会主要是通过社会各方面爱心人士的捐款进行服务于伤亡职工的公益性活动,通过宣传引起社会各界的注意从而无偿的帮助那些未投保工伤保险的伤亡职工。
2.基金会所提供的具体服务。基金会主要致力于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第一时间为其提供医疗资金以及后续的康健费用,并且要一直为其提供稳定有效的医疗救助直至受伤职工康复。同时这个基金会也要为死亡职工的家属提供服务,对于死亡职工是家里主要劳动力收入来源的家庭,除用人单位依法赔付的金额外基金会也要定期为其家庭发放补贴,对于家中尚有劳动力但无工作的应为其提供工作,对于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基金会应联合政府教育部门为其子女提供完全义务的高中教育,保障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通过这个基金会不仅可以为伤亡职工提供医疗等各方面的保障,同时还可以为其提供一笔除用人单位的赔偿外,社会上给予的救助补贴。3.基金会的管理。基金会应成立一个基金委员会对基金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委员会成员主要是由长期固定出资的爱心人士担任,在进行社会帮助时应征得过半数委员会成员的支持方可进行,同时还应订立委员会章程规范每笔资金的用途以及委员会成员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防范委员会成员中饱私囊,从而真正做到为伤亡职工的权益服务。
(三)政府投资修建残疾人工厂解决伤残职工事后安置问题。
1.残疾人工厂的宗旨。残疾人工厂为生理或是心理方面有残疾的人提供就业的就会,一方面可以缓解他们的家庭经济负担增加收入,另一方面也是为他们提供机会与外界进行交流,一些残障人士尤其是后天因工或意外造成残疾的他们的心理压力往往很大不能接受外界的眼光通过残疾人工厂让他们从新学会与外界相处。
2.工厂的经营范围。残疾人工厂主要生产一些操作不困难,轻型便捷的小零部件或是生活用品,例如卫生纸加工厂、服装制造业、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业等。主要考虑一些残疾人士行动不便因而主营一些不需要大机器生产的操作相对简单的产业。
3.工厂的管理。工厂由政府委任残联中有管理才能的人进行管理同时内设工会维护残疾职工权益,工厂的工作环境要充分考虑到每一位特殊职工的需求,工厂中有台阶的部分要在旁边设有轮椅的通道。工厂在管理中力求保障每一位职工的权益为残疾职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四)设立“自保”模式缓解用人单位赔付时的经济困难。
近年来美国一些拥有众多雇员的大企业往往在企业内部建立工伤保险赔偿基金,通过自保的方式,转嫁风险。甚至一些中小企业也采取团体自保方式。这就是所谓的“自保”模式。
1.“自保模式”的性质。在中国一些大规模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采用这种“自保”模式来减轻用人单位的压力,尤其是在其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时候,通过平时储蓄的自保资金既可以缓解用人单位的赔偿压力,也可以让伤亡职工得到有利的赔偿,是一种用人单位转移风险积极赔偿的方式。
2.“自保模式”资金的组成。这种模式的资金来源是通过用人单位定期缴纳绝大部分金额,和高收入的管理阶层每月缴纳一部分以及非贫困普通职工每年缴纳一小部分组成。通过这样的比例进行分配既不会增加职工的经济压力,也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合理的资金组成为自保模式提供有力的经济后盾。
3.“自保模式”的监管。这种“自保”模式一定是需要通过政府的批准以及工会和用人单位内部的监督来实现的,首先政府在批准程序上就要严格把关,对于那些用人单位经济困难无法正常提供资金的应坚决不予批准,同时对于容易造成职工经济困难的用人单位同样不予批准,其次这种模式的资金应由工会进行管理每月向职工和管理者进行书面的汇报,对于自保模式的监管务求做到严格把控否则这种“自保”模式只能形同虚设毫无实际作用可言。对于未投保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待遇问题,除上述几点建议外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实际操作来进行完善,这不仅需要政府与用人单位的努力,伤亡职工自己的维权意识同时还需要媒体加强宣传,一是宣传用人单位要积极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一些用人单位不了解工伤保险因而要加强对工伤保险知识的科普,二是对于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事故后还拒不承担责任的,各地媒体应加强报道引起政府与公众的关注,为伤亡职工维权过程进行一系列的后续跟踪报道,让政府与公众能够真真正正的重视起来,让一些不负责任的用人单位在舆论的压力下承担起应付的责任,同时提醒其他用人单位引以为戒和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伤亡职工及其家属要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实际的解决这类伤亡职工的待遇问题。
保险中介论文篇三
在当今银行业面临利差收窄,与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银行的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我们更需要关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商业银行有哪些影响和针对其带来的消极影响银行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本文旨在研究中国即将施行的款保险制度分别对我国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建议。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一直以来,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由国家提供隐形担保,拥有良好的信誉度,但是由于承担着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资金支持的政策性任务,造成了其经营的低效率及大量的不良资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家信誉将从这一担保中退出,国有商行将作为一般的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竞争,这对的国有商业银行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第一、成本增加,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短期内对国有商业银行最直接的影响是国有商业银行需要增加一部分存款保费支出。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差别费率会相对较低,但是国有商行的存款基数大,也会有一笔不少的保费。并且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利率市场化会逐渐放开,按照其他国家地区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小型银行的利率一般高于大型银行100-120基点。在竞争的压力下,大型银行将不得不增加挽留旧存款和吸收新存款的成本。第二、融资压力增加,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资本充足率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偿债能力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并且资本金是否充足将会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誉的,这给国有商业带来了融资压力。第三、竞争更加激烈,以前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保护力度远远大于非国有商业银行,这对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造成了不平等,现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从法律上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提供了平等的保护,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竞争更加激烈,这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挑战。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一系列影响,现有以下建议:第一:完善组织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降低管理成本;发展新业务、多开展中间业务、增加收入渠道,用收入的增加对冲成本的增加。第二: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民间资本,实行员工持股等建立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渠道,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造,加快风险管理现代化,变革经营目标,追求可持续利益最大化,以多种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成为具有综合性服务功能的金融企业,从根本上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实力,使国有商行在国家信誉退出的环境下平稳、健康运行。
(二)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相比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而言,以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市场竞争力弱、信用度低揽储困难。存款保险制度施行之后,营造的公平竞争环境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第一,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的信誉度,同时也增强了存款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的信心,有助于中小银行与国有商行的公平竞争。第二,中小商业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等特点使其承担金融风险的能力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增强了它们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可以将资金投于收益好、利润高的行业,提高营业收入水平。第三,存款保险制度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总体信用度和规模水平更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小型商行的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波动从而导致部分存款搬家,中小储户将会成为中小商行吸收存款的.主要对象,因此中小型商行在产品种类、服务管理水平等市场化要素方面面临着考验,提升自己在中小储户方面的竞争优势。由此可见,要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激烈的银行业求得生存,必须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营效率,发挥自己业务灵活性的优势,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以客户为主导设计有针对性的理财产品,扩展表外业务增加其他服务的营业收入,转变发展方式,成为符合了市场个性化发展的中小商业银行。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影响和建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合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服务“三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农村金融的基础和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农合金融机构的影响对其以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一:农合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和小微企业,具有成本高、效益低、风险大等特性,在监管评级与资信评估方面也无法与大银行相提并论,风险差别费率比其他商行高。其次,存款保险的对象主要针对储蓄存款和小额存款,因此储蓄存款或零售存款占比高农合金融机构,会支出更多存款保险费,增加了他们经营成本。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后,会促使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提高他们的信息透明度,存款保险机构也会对他们进行风险评估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将会督促他们提高自己的的经营水平,但是也可能会使农合金融机构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优秀的脱颖而出,经营差的逐渐衰落,由此可能导致农村中小机构的兼并重组。面对上述问题,首先,提升农合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资产质量、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提升风险拨备水平,夯实家底,努力提升监管等级,才能享受和大型银行同样的存款保险费率。调整负债结构、增加再贴现、发行可转让存单等非存款负债方式的比例,减少存款比例,以此减轻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存款保险费支出压力。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农合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促使他们转型发展、改革创新,在金融空白点找到生存空间,加强服务“三农”与小微企业,成为具有自己经营特色业务、风险可控、收益均衡的银行。
保险中介论文篇四
:在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需求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其保障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运作模式,提出补充医疗保险框架的构建模式,并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及费用支付的制约机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旨在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
近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首先,由于基本医疗保险中“双线”(起付线、封顶线)的存在,引起群众不安全感。其次,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存在“三个目录”,即基本病种目录、基本治疗方法目录、基本药品目录,防止资金滥用的同时也限制了人们的医疗消费水平。因此,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外,推进建立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一)企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
这是由企业或行业举办的自愿性职工互助保险。随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职工互助保障又在各地被大力倡导与推广,形成了不同层次、不同覆盖面的职工互助保障形式,企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由工会组织出面举办,其具体运作本着互助救济的宗旨,着眼于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都实行这种模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例如《兰州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就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企业自行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企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险改革中起到了缓解职工高额医疗费用的作用。但是,补充医疗保险放在企业或行业内部,各自为政,不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其分散风险、互助共济的能力必然减弱。而且,企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由工会自行组织,其公平性以及保险基金风险控制能力,尚存在很大争议。
(二)社会性补充医疗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由社会保险机构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具有以下优势:第一,从资金筹集角度讲,一方面,保险基金集中起来交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符合大数法则;另一方面,保险基金当年结余的部分可以转入下一年合并使用,这样广集基金,充分发挥了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更加适应市场化需求;第二,从成本角度讲,社保机构管理保险基金,在监管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同步监管,避免机构重复设置,且工作量不会明显增加。同时各地社保机构的从业人员经费和事业经费不再从保险费中提取,因此大大地节省成本;第三,从风险角度讲,社保机构拥有一支既懂医又懂医疗保险政策的专业队伍,保险基金安全系数相对较高,企业和职工都可以放心。
(三)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
这种模式由用人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向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投保,将补充医疗保险完全市场化,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将承担巨大风险。据来自北京市的统计资料显示,20xx年全市各家商业保险公司所承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120%-150%之间,有的甚至超过了200%。造成这种结果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商业保险公司缺乏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足够的风险控制手段。补充医疗保险走市场化道路本身不是错误的选择,但就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不健全的条件而言,补充医疗保险采用这种商业化模式并不明智。
(四)社会性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兼顾社会性和商业性两种模式,典型代表是厦门市。具体做法是,社保机构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保费中,提取一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作为一个集体,以投保人的身份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与单纯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相比,这种由社保机构集体投保的方式分散了风险。但这种做法中,保险费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凡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都要从中提取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把补充医疗保险从自愿性变成了简单的“一刀切”。这一做法变相削弱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规模及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商业保险机构操作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当年结余部分不予以结转,也就是说这种模式下大量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成为了年度性的,大笔基金因无法累积而流失,不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目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是自愿性的,但是如果一味地放任不管将会导致其出现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基本框架,在这一框架下任企业自愿选择。即是否投保由企业自主选择,但一旦选择投保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模式进行。通过上述分析比较,社会性补充医疗保险模式更符合我国现状,且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性质应当属于“社会性”,因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进行管理是符合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趋势的。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亦应遵循此原则。三方合理分担原则,对于政府而言,通过进行适当补贴,有利于政府对医疗保险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指导,保证其医疗保险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为其职工支付医疗保险费有利于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同时通过交费,用人单位把一部分原本属于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转交给社会,减轻了自身的负担;对于个人而言,有利于增强个人自我保障的意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
(一)基金来源及缴费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应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二是由参保职工分摊一定比例的基金数额;三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或投资所得;四是由政府补贴;五是其他应当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例如社会捐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前两项来源会遇到如何缴费的问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既然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那么我们认为最妥善的缴费办法就是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收费。若用人单位不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时,应提前提出申请,社保机构只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否则视为同意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做法既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自愿参保的原则,又利于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二)政府补贴及优惠政策。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根本意义在于弥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不足,属于政策性很强的集体福利性社会保障制度,应该享受国家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府补贴应当包括事前补和事后补两部分。事前补是指政府每年按一定标准补贴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例如可以按照每年每人30-40元的标准来补贴,保证补充医疗保险有充足的基金来源,确保医疗保险制度能顺利进行。但是医疗保险具有很强的不可预测性,因此补充医疗保险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也是很正常的,如果不足部分由下一年顺延报销,仅靠企业的力量来支撑补充医疗保险是远远不够的,这会打击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利于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展开,因此政府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足部分进行适当补贴是很重要的,这就是所谓的事后补。至于补多少可以由政府根据财政情况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支出情况具体确定。为激发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对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实行优惠政策。对用人单位来讲,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如工资总额的4%)可以列入成本或予以税前列支;对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基金支付范围。
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应包括起付线以下部分和封顶线以上部分,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住院起付线以下部分、住院最高支付额以上部分、门诊起付线以下部分以及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即凡是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都可以报销。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存在三个目录,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也应包含三项:(1)超封顶线以上的.基本检查、治疗、用药和服务的医疗费用;(2)超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3)超基本诊疗项目的诊疗费用。
(二)基金支付制约机制。
为预防形成新的超前医疗险费,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制约机制尤为重要。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可以参考:第一,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自付的比例,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随着医疗费用上升,个人自付比例逐步加大,但应始终控制在20%-30%之间,对职工形成有效的约束的同时缓解职工缴费压力;第二,像基本医疗保险一样,补充医疗保险应根据当前医疗消费水平设置一道支付最高限额,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公平的利用;第三,在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之外可以再确定三个补充医疗保险的目录,适当扩大补充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防止滥用。
(三)与大病医疗保险相结合。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非大包大揽,对一般病种来讲,人们合理的医疗消费都会控制在报销上限范围之内。但是,一旦碰到特殊的大病,需要采取特殊的、先进的治疗方法,或者需要长期治疗,就很可能会突破封顶线,再次成为人们的经济负担。因此,有必要实现补充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结合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是指大病医疗保险作为补充医疗保险的一种特殊方式存在,大病医疗保险可以直接利用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而无需另外筹集,也不必另设帐户进行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病的目录,这些特殊病的门诊或住院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后个人负担比例部分,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再支付,支付比例也同于补充医疗保险,不同的是其年内累计最高支付额可以不封顶。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满足条件的用人单位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完善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及管理制度。社会保险部门也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为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切实促进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
保险中介论文篇五
自收到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开展开化县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后,我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严格对照《通知》,对本中介业务全面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我部按照《通知》要求,经营行为依法合规。对明确不允许支付手续费的业务做到令行禁止。
2.本中介机构具备监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资质。
3.合同信息如实录入销售管理系统,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申请和使用渠道代码和销售人员代码。
4.本中介服务部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用方式套取资金、严禁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严禁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进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虽然这次自查自纠没发现什么违规问题,但我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通知》及中介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开化县金竹房产中介服务部。
2016年8月2日。
保险中介论文篇六
随着“最难就业年”难度年年刷新,对如何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探讨也成为了破解大学生就业难题的又一新思路。本文首先从大学生失业的特征、社会稳定的需要以及我国失业保障体系的完善三个方面论证了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然后进一步分析目前大学生参加失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障碍,最后对建立一个以强制参保、三方共同筹资、突出就业导向、严格资格审查为特征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提出了初步构想。
随着国际经济增速的放缓以及国内经济进入结构性调整时期,我国近年一直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自上世纪末实行大规模高校扩招后,应届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而同期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因而大学生就业难题格外突出,“毕业即失业”已经成为部分大学生面临的客观现实。但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失业保险起步较晚,覆盖范围及保障措施均在改进与完善中,对于大学毕业生———这一知识失业新群体,失业保险体系并未考虑在内。因此,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题,除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大学生自身转变就业观念、高校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方式外,也有必要从更完善的社会机制层面出发,为大学生构建一个长效的失业保险制度。
(一)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符合大学生失业的特征。
首先,大学生失业属于典型的青年失业,在中国这是一个结构性而非周期性问题,目前并没有创造足够多的高质量工作岗位来吸收高等学历毕业生,因此大学生失业风险应属于社会风险,理应通过社会保险的机制进行处置。第二,作为有一定知识含量和专业技能力的青年人,大学生失业是“知识失业”。所谓“知识失业”是指受过较高教育的知识劳动力处于不得其用的状态,是知识资源没有得到有效与合理配置的表现。知识失业不但造成人力资源的空置与浪费,更使家庭及社会的教育投资不能有效实现收益,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时各方力量共同面对和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然举措。第三,大学生具有可塑性强,存在继续学习的巨大潜能,其失业大多是由于心理预期过高、求职经验不足、供需信息不畅等造成的短时期的摩擦性失业,适宜通过建立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缓解该风险。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20xx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披露,在毕业两个月后,接受调查的应届毕业生失业率为17.6%,而今年麦可思研究院发布的“20xx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显示,20xx年大学本科毕业生半年后有7.2%的人处于失业状态。虽然调查与统计方法不同,但仍可大致反映出大学生从毕业时到半年后就业情况的变化。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稳定。
失业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失业率上升必将引起社会稳定。一方面,青年大学生未就业先失业,容易因挫折情绪而心理失衡,进而产生心理疾病和不良嗜好,甚至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成为社会危害。另一方面,如今大学生中大多数已是独生子女,是每个家庭的希望。对孩子教育与培养已经成为大多家庭最重视的内容。由于寄托了太多希望,倾力教养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却面临失业对一个家庭带来的不仅是经济上的压力,还有忧虑失望等负面情绪。家庭是社会化的细胞,家庭生活不稳自然也不会社会的安定和谐。另外,严重的大学生失业还会引起“读书无用论”、“大学生过剩论”等公众言论与情绪,不利于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因此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青年和大学生失业问题,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提出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就业。大学生群体纳入到失业保险范畴中既能为毕业后没能马上就业的`大学生解决大学生的基本生活问题,使个人与家庭在经济上和心理上均能得到一定缓冲,更能配合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帮助他们尽快调整适应社会角色需要,避免长期失业。
(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失业保障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毕业生与劳动力市场的其他劳动力供给者一样,都可能面临失业的潜在风险,因此就应该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来转嫁失业风险成本。但根据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覆盖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外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很明显对于大学毕业生等新的失业群体,正式制度并未考虑在内。相关政策中,专门针对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障措施的只有20xx年开始实施的大学各生“失业登记制度”,对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发放就业服务联系卡,对其进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对有家庭困难、求职困难的登记毕业生将纳入重点帮扶范围,对创业的大学生发放小额贷款等。但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从各地的统计情况看,主动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大学生均远远低于实际失业人数,究其原因除了政策宣传不足外,根本原因还是就业困难补助、就业援助措施等缺乏专项基金的支持,保障力度弱,针对性不强。从长远看,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狭窄、参保率低制约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将失业大学生群体纳入保险对象既是真正解决他们后顾之忧的有效途径,也是完善我国失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
(一)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按照现行《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失业领取待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而大学毕业生失业一般都是毕业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或者在毕业后一段时间无法得到稳定工作,因此他们都不可能达到“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第一个条件。而且由于失业的大学毕业生没有工作经历,所以也不是“非因本人的意愿中断就业而又愿意就业者’,从而也无法满足享受待遇的第二个条件。从制度未来发展看,“缴费满一年”不仅将大学毕业生排除在了保障范围之外,也是成为了灵活就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群体参保的最主要障碍。但该条件一方面明确了就业、与失业状态的区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保险原则,所以不可能简单取消,而应该根据不同参保群体的实际情况给予调整和细化。
(二)大学生参加失业保险缴费难以确定。
保障资金来源是实现大学生失业保险保障功能的首要保障。一般来说,社会保险的资金筹集应由个人、用人单位以及政府共同筹集,其中最主要来源为用人单位缴费。但由于大学生初次进入劳动力市场,如果要享受失业保险,其费用只能在在校期间筹集,且筹资对象只可能是学生个人及家庭、学校和政府等。而且在校学生没有工资收入,也不可能像普通参保这一样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固定的缴费比例确定缴费数额。所以如何为确定资金筹集标准,以及如何分配各方的负担,就成为了大学生参加失业保险的又一障碍。首先,高校收费制度改革后,逐步提高的学费标准已经使得中国众多城乡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如果由他们单方缴费责任显然不利于制度的推行。其次,如果个人和家庭不承担缴费责任,光由政府税收负担,失业保险也就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失业保险,而成为失业福利,不但政府负担加重,与其他参保群体间的公平亦难以实现。再有,高等院校虽然现在均设置了就业支持的专项经费,但以此设立大学生失业保险也不可能达到保障的目标。
(三)自愿失业和道德风险问题突出。
失业保险的对象并非所有无工作的劳动人口,而只应是非自愿造成失业后有继续就业意愿及行动的失业人口,但在实际操作中,要甄别主动失业还是被动失业、是否确实有就业意愿以及是否存在表面失业、隐性就业难度非常大,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相较其他社会保险险种严重。而大学毕业生的一些特点,使得该问题更加突出。首先大学毕业生年纪轻,相对“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来自家庭的经济压力较小,甚至很多因家境良好就业态度并不积极,如果不用工作还能获得失业保险待遇,结果必将出现“养懒汉”的现象。第二,大学生毕业生通常缺乏社会经验,抗挫折能力较差,很可能因为心理预期过高、就业能力不足等原因出现在求职中过于挑剔,受挫后又消极等待的情况,而失业保险将会进一步加剧这些毕业生的“能就业但不就业”依赖思想,对于形成积极的就业态度和正确的就业观不利。第三,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尚待提高。这个问题在已经实行多年的助学贷款制度中表现明显,助学贷款的本是国家为了帮助一部分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要求商业银行对贫困大学生发放的政策性贷款。但在实施中出现了学生编造理由申请贷款、还贷不及时甚至不还款的现象,可想而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越来越高,灵活就业人数不断增长,如果缺少诚信体系和严格的资格审查,纳入失业保险的大学毕业生也可能在享受待遇的同时隐性就业,产生骗保行为。
(一)参保原则:强制参保。
1.参保对象。本文中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应该包括在普通高校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群体,即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统一纳入(在职学习、委托培养等毕业去向确定的学生可除外),他们虽然学历层次有差别,但面对的风险类似,适当扩大保障面更有利于分散风险。
2.参保原则。尽管有部分学者认为自愿参保有利于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建立,但笔者认为这忽略了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问题。专业就业前景好、个人能力强、准备充分以及能够获得各种支持的毕业生失业的可能性较小,投保的积极性就弱,而冷门专业、自身条件缺乏竞争力的毕业生则会因为对失业有更高预期而愿意投保,且在投保后产生道德风险的动机更强。由此导致的后果则是制度因集中了高风险人群而支出增加,进而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费用。相反,虽然强制参保在制度推行初期可能面临一定阻力,但却能使失业风险得以更好的分担,保证制度以较少的投入提高更有效的保障,这也是社会保险区别与商业保险的特征与优势。因此,大学生失业保险应当明确强制参保的原则。
3.制度建立方式。可以考虑在初期先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初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也可得到修正和完善。但碎片化的制度并不利于长远发展,因此待条件成熟后应该逐渐纳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中。
(二)费用筹集:三方共担。
大学生毕业后未能就业,除了个人是损失的直接承受者外,也会通过就业率、口碑等影响学校的声誉及发展,同时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和闲置,增加了社会成本的投入,因此大学生本人、学校和社会都存在保险利益,理应共同承担筹集保险费用的义务。个人缴费可以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照现行失业保险筹资标准确定相对固定的缴费比例征收,对于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视情况降低比例征收或免征。由于缴费额固定,为了操作简便可以不采用按月缴费的方式,而是在毕业前一年收取学费时一次性统一代征一年费用,这样使大学生符合了现行制度中“缴费满一年”的资格条件,也便于制度的统一与整合。学校承担部分一方面可以要求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固定比例,该比例尽量控制在不会对学校造成负担的较低水平,也可筹集到相当可观的基金。另一方面还可从学校获得的其他经营性收入中,按照其就业率高低设置差别费率或浮动费率,直接激励学校完善专业设置、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财政则应每年固定拨款作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专项基金,同时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赠也可成为一部分基金来源。多渠道所筹资金应设立大学生失业保险专项基金,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专款专用,适当结余的部分也应通过专门基金运营机构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三)基金支出:突出就业导向。
失业保险由于对象特殊,其保障功能并不只限于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还应包括促进就业功能。目前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发展的一个共同趋势就是促进就业的倾向越来越浓,从过去的传统的失业保险向积极的就业性保险过渡。因此,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支出设计必须突出就业导向,这不但是大学生及其失业的特点所决定,也顺应了国际方向与趋势,更可成为解决我国失业保险“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促进”这一明显短板问题的改革尝试。用于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支出应当控制在50%以内,否则将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促进就业的各种措施。首先,单纯的生活补助标准应控制在较低水平,甚至等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样可以有效预防“失业陷进”和降低道德风险,而且多数毕业生仍然可得到一定家庭经济支持。第二,待遇给付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这是由大学生缴费时间短和大多为摩擦性失业所决定。第三,待遇给付期中待遇应逐渐递减,避免产生求职惰性。第四,除基本待遇外,可设立与求职相关的补贴项目,如交通补贴、培训期间伙食补助、通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奖励性待遇等,保证积极求职者能够得到更多帮助。第五,适度向特殊群体倾斜,针对困难家庭的失业者可额外申请特困补助,还应设立失业者医疗补助。应当保证足够的支出用于就业促进支出,主要措施应包括:第一,就业指导,培养专业的职业指导人员队伍,负责跟踪对每个失业大学生的状况,每3个月必须与失业者面谈一次,帮助整理求职材料,提供求职建议和招聘信息。第二,就业培训,针对市场需求直接提供职业培训或者补贴失业者的职业培训费用,这是各国解决年轻人失业都十分重视的内容。第三,职业介绍,除建立高效的供需信息平台外,对于成功介绍的其他机构发放职业介绍补贴。第四,补贴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对于有招聘意向的企业,补贴部分实习期间工资。第五,支持创业,整合现有的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包括创业指导、提供贷款、手续代办等。
(四)道德风险:资格审查。
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享受资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大学生毕业后一段时间没找到工作。从毕业到失业登记领取待遇中有一定间隔是必要的,3—6个月为宜,可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适度调整。第二,非自愿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必须通过学校、社区渠道等核实其就业情况和家庭情况,排除主动失业和隐性就业的申请者。第三,有工作要求并积极寻找工作。对于拒绝接受合适的工作、没有采取合理的行动去谋职以及发现故意隐瞒或虚报事实的应该立即取消待遇资格。对待遇享受者求职动向的持续跟踪,是资格审查中的难点,很难完全核实失业者的求职态度和可能出现的隐性就业,除了专业职业指导员访谈、从待遇方面积极诱导外,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建立能够与税务、银行、学校、社区等信息共享的失业大学生信息平台,多渠道掌握失业者动向。第四,通过必要的处罚树立诚信意识。对于故意的道德风险行为,一经确认除了拒绝申请、停发待遇外,还应给予必要的处罚,如在未来的失业保险待遇时有所扣减,或待信用体系建立后永久成为信用污点等,还可发挥多渠道的监督作用,如追究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了解核实其失业保险享受情况,监督其是否存在骗保行为,监督不严的单位监督不严将会受到罚金或其它的处罚。
(五)制度保证:加快立法。
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逐步提高立法层次,是促进大学生失业保险顺利实施的基本保证。各方的缴费责任与义务需要得到约束,基金的安全和独立性需要得到维护,待遇的享受需要得到确保,各种资格条件的审查与认定也要有章可循,更要以明确细致的处罚条款警告制度中的各种败德行为。有了严肃立法与严格执法,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必然可以为大学毕业生撑起一张更加牢固的就业保障网。
[1]商祺.我国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问题初探[j].山东社会科学.20xx(5).
[2]段美枝.构建我国大学生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xx(2).
[3]李通、刘慧侠、史蓉娟.中国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需求与供给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11).
[4]康宏伟.关于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障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20xx(2).
[5]许晶晶.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xx.10.
[6]薛英芹.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d].中国海洋大学.20xx.9.
保险中介论文篇七
维持金融系统安全与稳定的安全网,审慎监管是第一道防线,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是第二道防线,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在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和其他危机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或取代破产金融机构直接对存款人进行赔付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对防止银行挤兑、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着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有多种形式,根据其承担的职能,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付款箱类型、成本最小化类型和风险最小化类型。付款箱型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主要负责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在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时才发挥作用,对存款人作出赔付或资金援助,并对金融机构进行重组或清算,基本上属于消极被动应对。成本最小化型保险制度没有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利,也不能为防止金融机构的倒闭而提前进行干预,介入破产金融机构的时间比较晚,不能有效地提高救援质量和降低援助成本。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对金融机构提供存款保险,还有权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对有问题苗头的金融机构及时采取早期纠正措施,介入问题金融机构的时间相对较早,能降低援助成本和有效地预防金融系统风险。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于20xx年5月1日建立,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充分利用了后发优势。本文在介绍了几个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并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缺陷的基础上,阐明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建立最早,运行最为完善,也是影响最大的。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对美国的银行业造成了巨大影响,几千家银行破产,爆发银行存款挤兑风潮,为了抑平人们的恐慌心理和应对银行挤兑,美国政府根据《1933年银行法》,由财政部和12家联邦储备银行共同出资创办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社(fdic),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fdic的组织、职责和使命,开创了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新纪元。fdic成立后,在减少银行破产和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方面效果明显,在1934年和1935年,美国只有34家银行倒闭,人们普遍认为,fdic的存在是银行破产数量急剧减少的主要原因。对被保险银行的监督和检查是fdic的主要业务之一,银行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由资本、资产、经营、收益、流动性和市场敏感性等项目构成(camels),根据检查结果把银行分为五个等级,对问题银行需加强监管和指导,但为了避免市场和存款人恐慌,检查结果并不公布。fdic的主要业务还包括对破产银行的处理,美国的银行破产体制是由行政主导而非司法主导,fdic是这套体系的核心。fdic处理破产银行的目标是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抑制银行的道德风险、使fdic的费用最小化。为了减少市场震荡,一般采用周末处理的方式,早期发现、早期纠正、早期处理是fdic破产处理的特点。具体的破产处理方法有向存款人直接支付存款、把保险存款转移到经营稳健的银行、收购与继承破产银行的资产负债、破产银行暂时国有化、资金援助等。破产银行处理基准也从早期的不可欠缺(essentialitydoctrine)、太大而不能倒闭(toobigtofail)修改为fdic的成本最小化。199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改善法》主要是增加了对银行自有资本比率的要求,根据银行的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在20xx年的美国金融危机中,fdic创造性地提出相关应对措施,灵活履行职责,在危机处置过程中,创新性地拓展自身的职能范围,不断提高了存款保险制度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在20xx年金融危机中,fdic主动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配合,积极改革创新,灵活履行职责抵御危机,在危机中极大地拓展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影响,在美国政府一系列的重要危机处理计划中发挥了核心作用。fdic本身也在危机中得到了新的发展,成为应对金融危机处置金融风险的主要平台之一。
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在1971年根据《存款保险法》建立的。由政府、日本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日本存款保险公社(jdic),和美国不同,日本金融安全网的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是由日本银行担任,银行监管由金融厅承担,jdic只负责破产银行清算和存款保险两大职能,没有监督管理和检查金融机构的权利,属于付款箱型。jdic的主要职能是收缴保险费、支付保险金、资金援助及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用。jdic强制要求银行加入保险,最高偿付额为1000万日元,保费采用单一保险费率,不与银行的风险状况挂钩。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最初是商业银行、信用金库和信用合作社,后将劳动金库和合作性金融机构也纳入保险对象,基本覆盖了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jdic在日本被视作政府救助的支出机构,缺乏独立的决策权,没有积极性和自主性,处于被动地位,在出现银行危机时,jdic的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这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在日本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日本的金融机构受到政府“护送船团”式的强有力的保护,造成jdic对金融系统的影响和治理效果与美国相比存在显著差异。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属于付款箱型,由官方主办政府经营管理,最早是根据1972年银行法建立的存款保护计划,后为了适应金融系统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多次大幅度调整。20xx年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把存款保护计划和其他机构合并,设立由其统一管理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执行存款保险职能。现行的英国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是整个金融行业保障计划的组成部分,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其功能也由单纯的存款保险逐步拓展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信心的全面补偿机制。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完全具有商业公司的所有特点,但同时又是隶属于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下属非盈利独立法人机构,主要承担金融服务管理局委托的存款赔付职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主要是负责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存款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及保险金的支付,具备单一的存款保险功能。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属于强制性制度,任何在英国营业的吸收存款金融机构都被自动纳入保险对象,被保险存款包括付息的存款和金融机构保管的非付息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保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借入资金,每家参保的金融机构需要交纳初期资金、继增资金和特别出资,但合计不超过合格存款的0.3%且逐步征收。当参保机构进入临时清算、特别行政管理或破产清算,金融服务管理局认为该机构已无力偿还其债务时,可以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对参保的金融机构并没有监督权限和检查权限,也无相关预防金融机构倒闭的措施和早期干预机制,只是在金融机构倒闭后收拾残局,承担最后的风险,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英国存款保险制度在20xx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刚开始时作用有限,甚至受到各方的质疑,但在积极改革调整后,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在稳定金融市场、化解金融风险和重塑市场信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非常特别,由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系统和官方强制性保险系统构成。官方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满足《欧盟存款保险指引》的要求于建立,只为商业银行和公共银行提供存款保险业务,由银行协会管理,基本上借鉴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制度的做法。非官方存款保险制度是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体、是维护德国金融系统稳健的根本保证,也是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成功运作的典范。德国银行体系由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三大银行集团和专业机构组成,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系统就是由这三大集团根据各自的需要在1974年以后逐步建立的三个独立运行体系。三个存款保险机构的目的并不相同,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障基金主要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储蓄银行的存款保障基金和合作银行的存款保障基金主要是保障加入银行的流动性,间接保护存款人利益。德国三大非官方保障基金的制度及运作特点基本相似。一是志愿加入,在德国,所有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了各自行业协会经营管理的非官方的存款保险机构。二是保险范围宽和全额保险,被保险存款包括国内外存款,外币存款也纳入保险对象。三是资金来源主要是加入银行的事前提供和事后混合融资,没有公共资金介入,采用单一保险费率,为存款总额的0.03%~0.05%,新加入银行还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另外承担0.09%的保费。四是非官方管理,三大非官方存款保险机构都由各自的行业协会管理,不受公共监管,财务报告也不对外公开宣布。五是存款保险机构对加入银行有充足的监管权限,它有权责令对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银行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如果加入银行仍然没有执行则可以将其驱逐出去。六是依靠加入银行的相互监督和严格审计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完全是属于非官方性质,没有公共资金的援助,机构不能把处理问题银行的成本外部化,需要依靠加入银行的相互监督来降低风险和成本。
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保障存款人的利益、抑制个别金融机构的挤兑和破产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和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在某种意义上,设计、营运不当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会削弱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还会对金融机构、金融系统产生负面效应,其中道德风险就是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存款保险制度和一般的保险不同,参与主体由存款保险机构、加入银行及存款人构成。存款保险会影响存款人、加入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行为和经营,产生道德风险。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由于金融机构的倒闭导致存款本金和利息血本无归,必须谨慎地选择存款银行并监督以降低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即使银行倒闭,存款人也不会遭受损失,存款人的风险转移给存款保险机构,其存款得到有效地保障,存款人承担的风险被控制,相比存款的风险,存款人更重视金融机构提供的利率水平。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选择、监督的缺失和对高水平利率的追求会刺激和促使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经营。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加入银行的行为方面。金融机构的所有者和管理层具有通过过度承担风险、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以获取高额利润、用吸收的存款替代自有资本以降低自有资本比率的动机。国外的研究普遍认为,早期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增加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方面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还有研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会激励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增加爆发银行危机的机率;相关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些观点和结论。对导入保险额度、自有资本充足率要求、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强化金融机构监管及问题银行早期纠正、早期处理等措施改革后的存款保险制度,国外的研究则认为,能显著地降低银行过度承担风险,有效地抑制银行的`道德风险,强化市场约束,明显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对存款保险机构而言,道德风险表现在对金融机构的过度纵容、“太大而不倒”(toobigtofail)及问题银行过高的处理成本等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在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银行挤兑的同时更要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不希望发生银行倒闭事件,有一定的包容底线,能容忍部分问题银行继续生存。对出现问题苗头的银行,更多地运用资金援助方式处理,避免银行的倒闭。大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基金包含国家的财政出资,资金的运用给问题银行和存款人提供了搭便车的机会。资金援助不仅是存款保险机构对高风险银行的宽容和实际补贴,还会助长银行的道德风险。根据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经验,在金融市场比较发达、金融系统相对稳健、有完善的审慎监管制度、保险基金存足、市场机制和市场约束有效的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抑制道德风险、发挥较好的作用。如果不能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即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会给金融系统带来持久的稳定,相反有可能加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削弱市场约束机制,增加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始终存在的,不可能完全消除。道德风险会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率和公平,严重的还会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和优势。通过改革和创新,我们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存款保险制度的不良影响和负面效应。近年来,全球存款保险制度进入快速发展通道,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系统稳定的贡献也越来越明显。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隐形存款保险,由国家承担了存款保险责任,造成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国家信用,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现象比较普遍。自20xx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从隐形保险变为显性保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国内存款金融机构积极公平地参与全球竞争,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利用“后发优势”,设计时充分借鉴和吸收了他国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使其更趋完善健全。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稳定。以立法的形式给存款人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化解银行挤兑风险。强制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加入,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做到了有法可依。第二,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实现限额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人民币。各国的保险限额之间的差异比较大,例如美国是10万美元,日本是1000万日元,马其顿是183美元,全世界平均水平的保险限额大约是人均gdp的3倍。我国的保险限额50万元是20xx年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能够为99.6%以上的存款人提供近似100%的全额保障,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家庭个人金融资产中的存款比率较高。过低的保险额度不仅不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也会影响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其存款不区分个人存款和企业机构存款,全部纳入保险范围。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和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存款不在保险之列。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是保费、基金运用收益及其他收入,基金主要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资产。第三,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风险差别费率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与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相关的保险费,增加了投保机构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成本,抑制了其道德风险动机。投保机构风险状态的确定,国际上普遍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自有资本充足率对投保机构进行分类,对不同等级的投保机构采用不同的费率,鼓励投保机构尽可能持有更多的资本,提高金融系统整体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的风险差别费率预计也会与自有资本充足率挂钩,自有资本充足率较低的投保机构要承担较高的保险费。第四,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制定,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其他管理机构建立密切有效的联系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掌握投保机构的风险状态、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对自有资本充足率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提出风险警示,对自有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和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偿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必要的早期纠正措施。第五,对破产投保机构的处理,存款保险机构可直接偿付或委托健全金融机构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为健全金融机构收购继承破产投保机构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资产负责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援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成本最小化的原则。尽可能使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过程平稳有序,不影响金融系统并使存款人得到及时合法的保障。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大型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能力、抑制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1]刘晶:保险制度的新发展:英美为例[j].时代金融,20xx(9).
[2]尹杞月:国外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xx(2).
[3]刘勤: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在本轮金融危机中发展创新[j].国际金融研究,20xx(6)。
[4]王晓博、刘伟、辛飞飞: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影响的实证研究[j].管理科学,20xx(9).
[5]颜苏:反思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j].法学论坛,20xx(7).
保险中介论文篇八
(一)金融体系稳健、健康的发展为存款保险制度出台提供了平台在一系列政策指导下,金融机构盈利实力和偿债能力增强,市场约束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大幅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性为制度的出台创造了条件。
(二)我国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银行系统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和多元化经营的中小型银行为主要市场力量的银行体系,这给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金融体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审慎性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银行会计准则国际化金融监管有了法律的规范,为存款保险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国特色的银行监管架构,银行业监管取得非凡的成就和准确、完全、规范、透明的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一)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不再控制存款利率为防止银行间竞争,确保盈利,为此央行控制存款利率,但该制度出台后会使银行自身承担盈亏,这是银行业进一步开放的关键所在,央行放开存款利率,预测平均存款利率可能上升百分之一,而这百分之一的上升的利息收入相当于gdp的0.8%,这部分的增长转移到储户中去,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二)存款保险只承包存款类资金,不承保投资、理财类资金存款保险最高赔付额为50万元人民币,覆盖99.63%的储户提供保障,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全额赔付,超过部分优先索取银行清算财产,这样会降低金融风险,保护储户利益。
(三)保险费率由存款保险机构根据发展状况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按照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水平以及风险程度有差别对银行收取保费。涉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村信用社,针对经营业绩强、盈利能力好的大型商业银行按照基准费率收取保险费纳入存款保险基金。参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和存款规模差别收取保费,使商业银行注重于风险管控和产品定价。
(一)对于银行股和保险股来说并非是利好消息对于整个股市来说是利好,该制度推出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有利的,部分银行存款转而流入保险、券商等非银行机构,大储户将部分资金配置理财产品,有利于增量资金进入股市。该制度的.出台没有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大户对存款限额赔付的担忧抬高了小行负债成本,银行负债端成本竞争加剧导致息差收窄。存款保险制度要求银行缴纳保费,对银行利润实现会产生反向冲击。
(二)政府将不再为金融机构兜底存款机构不能再盲目贷款,贷款审核将会更加严格,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银行要缴纳保费,短期内银行的运营成本增加,如果从长期来看,银行利润的减少,成本的增加将会从下调存款利率中得到补偿,美国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只有1%左右。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有利于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行业发展该制度的出台释放出银行倒闭的可能性,为安全保险起见,投资人会分散投资,p2p12%的年收益率将会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利率化的前奏,伴随着金融市场利率化,p2p平台20%的长期理财高收益将无法继续,10%左右的中长期年化投资收益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p2p理财产品将回归正常值,网贷利率会随着p2p理财收益下降而下降,吸引更多的小微企业进行网贷融资。
1.能够稳定我国金融体系安全,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金融市场化不断发展,国际化成为趋势,创新性金融产品日益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影子银行”也应运而生,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会导致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性选择之一。
2.会提升对银行的信心,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利益由于银行吸收存款作为对储户的负债,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是银行的基本特征,银行经营不善导致不能如期清偿债务时,会引发储户对银行的信用危机,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在金融监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强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储户对银行充满信心的保障。
3.提高大众风险意识,能够减轻央行的负担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企业破产慢慢为大众所接受,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机构,破产也纳入正常的发展途径中,这就要求储户要有很高的风险意识,改变以往政府兜底的传统意识。存款制度的出台,政府不再为银行的破产买单,存款保险机构将对银行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银行财务状况,这减轻了央行监管的负担,帮助存在危机的银行渡过危机,实现央行的政策意图。
1.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实会造成储户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由于赔付额的保障,降低了储户甄别银行风险的意识,往往在存款时忽视银行风险状况和经营水平,把资金存放在高利率、经营不完善的银行,稳健经营的银行得不到存款。对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弱化了银行风险约束机制,银行为应对“高息揽存”压力,可能会减少资本金和流动性资金储备,内部管控松懈,引发银行“道德风险”,银行会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中去。
2.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利率的实施会使银行业出现“马太效应”的局面由于大银行经营稳健,发生信用危机的概率比较小,因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大银行的保费收取较少,况且保费对大银行来讲只是资金的九牛一毛,但是对于那些中小型银行来说,会收取高的风险差别费率,高费率保费对中小型银行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样一来会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
3.一旦银行发生危机,实际的救助作用不是很强作为保险中的一员,同样遵循大数定律,我国银行相对集中,与业务要分散、相互独立性高的风险分散原则相违背,一旦发生大银行危机事件,仅仅凭借保险机构保费,很可能造成偿付不足,导致保险机构的破产,也就发挥不了很好的救助作用,效果将大打折扣!
保险中介论文篇九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原则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和进步以及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战略目标的具体要求。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样,中央政府免费提供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缴费参保居民进行财政补贴,然而利益驱导的制度机制能否激发城镇居民参保的热情,直接关系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效果和推广意义。
目前国外经济学家对有居民参保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考察自身的条件对居民参保的影响;2、考察制度对居民参保的影响。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数据来自20xx年7月对“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意愿”的问卷抽样调查。在抽样方法上采用选点随机抽样,资料收集采用入户问卷访谈方式。在调查中共放问卷400份,获取有效问卷339份,有效回收率87.45%。
(二)变量的测量。
本文选择城镇居民是否参保作为因变量。基于已有的研究我们选择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健康自评、心理自评、经济状况、儿女孝顺程度、老年活动状况、社会关系作为考察影响居民参保的自变量。
(一)居民参保现状分析。
在本次调查的339名居民中,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有227人,占67.4%;没有参保的有112人,占32.6%。由此可见,仍有三分之一的人员没有参保。
(二)影响老年人幸福感因素分析。
将性别、年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政策了解和政策信任情况等自变量分别与居民是否参保进行交互分析,并进行卡方检验,得到以下结果。
1、性别和年龄。
从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男性的参保比例比女性要高,并且高出了近16个百分点;从年龄方面来看,随着年龄的增大,居民的参保意愿也随之增高。
2、经济状况。
随着个人月收入的提高,居民参保的比例也越大,其中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居民参保的比例分别比月收入为20xx-3000、1001-20xx和1000元以下居民的参保率高出3.8、25.9和26.9个百分点。
3、健康状况。
身体健康好的居民其参保率(72.1%)比身体健康差的居民参保率(47.7%)要高,身体差的居民认为医疗保险比养老保险更重要些。4、政策了解情况从分析结果我们可知,对政策了解的居民其参保意愿更强(82.1%),不了解这项政策的居民其参保率仅为36.9%,因此加强政策的宣传是提高居民参保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居民参保影响因素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为了进一步检性别和年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政策了解情况、制度信任情况等因素对居民参保的影响是否具有统计显著性以及具体的影响程度。笔者引入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并采用forwardconditional(likelihoodratio)的方法。
1、经济状况对回归模型贡献了25.5%的解释力。这说明经济状况是影响参保的最重要因素。经济状况往往影响居民的消费行为,从而直接影响居民是否参保的意愿。
2、政策了解情况对回归模型贡献了10.2%的解释力。居民是否了解这项政策,是否了解这项制度所带来的好处直接影响着居民的参保行为。
3、制度信任对回归模型贡献了3.6%的.解释力。在调查访问的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大部分居民对这项制度的实际效果还存在比较大的疑虑,他们担心即使参加了这项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带来的实际效果还有待时间的检验,毕竟领老保险金是要达到退休年龄后才能领取的。
第一,各级政府应该努力推进各地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沿着公平、普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在解除人民生活后果之忧的同时,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并增进人民的幸福感,切实维护个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继续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有效提高支付比例,居民获得更多的优惠和帮助。第二,以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的家庭式养老仍然是目前我省农村老年人的主要养老方式,因此,逐步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势在必行;同时,适当加强子女在经济上给予老年人的帮助和在精神上给予的慰籍,大力发扬和继承我国传统“孝文化”。
保险中介论文篇十
保险中介作为保险行业链条中重要的一环,承担着为客户提供专业保险咨询和服务的职责。多年来,我作为一名保险中介,亲身经历了许多保险案例,深深感受到保险中介的重要性。本文将从我的角度分享一些保险中介心得体会。
第二段:专业知识的重要性。
作为保险中介,要想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首先要具备扎实的保险专业知识。只有通过深入学习,了解不同的保险产品和法规,才能为客户提供准确的保险建议。举例来说,有一次我接待了一位初次购买保险的客户,他对各种保险产品并不了解。通过与客户的面对面交流,结合他的经济状况和需求,我向他推荐了一份综合保险计划,并解释了其中的保险条款和责任。客户在我给予的专业支持和解释下,最终感到非常满意并成功购买了保险。
第三段:与客户的沟通技巧。
保险中介需要良好的沟通技巧,才能准确地理解客户的需求,并及时向客户传达保险信息。在与客户的交流中,我发现耐心倾听是非常重要的。有一次,一位客户在购买保险前对整个保险行业持怀疑态度,他对保险条款存在疑虑。通过一番耐心解释,我成功地消除了客户的疑虑,并为他提供了详细的保险解释和建议。最终,客户对我的服务非常满意,并决定购买保险。
第四段:责任感与诚信。
作为保险中介,责任感和诚信是非常重要的品质。保险事务涉及到客户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因此中介机构必须以极高的责任感对待每一个订单。在我从事保险中介的工作中,我非常注重维护客户的权益和保护客户的利益。在处理客户的保险索赔时,我始终严格遵守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主动帮助客户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调。我的努力和诚信赢得了客户的信任,他们对于我的服务非常满意,并推荐给他们的亲朋好友。
第五段:不断学习和提升。
保险行业的变化快速而繁杂,为了保持竞争力,保险中介必须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我自己也对此深有体会,每年我都会参加各种保险培训和讲座,从而了解最新的保险知识和市场动态。我还积极与其他保险中介进行交流,分享经验和互相学习,并在实践中不断尝试新的方法和策略。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我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
结尾:
综上所述,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发展的推动者,他们以专业知识、良好的沟通技巧、责任感和诚信协助客户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通过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保险中介能够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作为一名保险中介,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不断满足客户需求,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
保险中介论文篇十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质量日益提高,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由于医疗保险业务本身具有着复杂性,导致其所涉及的数据十分巨大,而参保的人数与日俱增,对医疗保险的实时性有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医疗保险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持,可以有效的解决数据量大的问题。本文主要讲述了医疗保险业务的特点,信息化管理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随着信息时代和网络时代的来临,人们对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医疗保险管理的信息化主要就是指医疗保险管理通过内外信息管理平台来实现自动化、智能化,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够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1.业务处理数据量大。医疗保险业务主要需要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其做记载的内容诸多,比如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就医情况以及费用明细等诸多内容,并且需要保存较长的实践,所以,导致医疗保险所产生的数据量十分惊人。我国每年的参保人数在急剧增加,根据不完全统计,如果以10万人为单位,那么其所产生的数据总量能够达到7000兆字节,根据计算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每个参保人所产生的数据量一般为300字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实际数据量往往远超这个理论的数据,比如参保人住院所产生的消费记录以及统计计算信息等内容,这些内容所产生的数据量十分庞大,还必须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及时的保存和备份,通过计算机技术才能够快速、高效的完成。2.涉及范围广。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主要可以分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部分。其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比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诸多范围。城镇居民主要就是指并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就是指广大农民朋友。医疗保险业务十分的重要,会伴随参保人员的终身,所以,为了能够保证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质量,必须要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做好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的建设,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还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失误的出现。3.实时性强。医疗保险与其他保险之间的最大区别就是实时性非常强,与其他保险相比,参保人员的就医时间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与医疗保险业务关系的发生也是随时性的,一旦就医,必然会产生较大数据的变动,如果不能保证系统的稳定性,会给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必须要保证系统的稳定性,能够进行随时连接,从而保证信息的完善度和准确度。4.对数据信息的要求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参保人员发生相应的变化,比如就医情况以及缴费信息等,必须要及时、完整的对其进行记录,尤其是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以及统筹支付等内容,必须要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操作,不能存在违规操作,必须要严格的对其进行管理,规范数据的使用和操作权限,从根本上提高数据的安全性,也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1.认识不足。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作十分的复杂,但是我国相关人员并没有认识到这方面。由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着诸多特点,比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以及数据交换频繁等特点,所以其本身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主要的目的就是建设卫生、民政社区服务以及公安户籍管理等在内的一条龙服务,其具有着先进性,是我国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之一,所以,在进行信息化建设的时候,必须要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比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劳动局、卫生局以及财政局等多方面的关系,进而从根本上保证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的稳定开展,保证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的稳定性和高效性。
2.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多依赖于信息化管理系统。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其数据量十分巨大,会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计算机凭借着其强大的计算和分析能力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并且在医疗保险管理中加以引用,进而从根本上保证医疗保险系统能够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但是,由于应用系统过于复杂也会导致其实用性比较差,从而会严重的影响到其正常工作的开展。
3.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盲目追求快速到位的思想。信息化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信息化的建设并不是一朝而成,一劳永逸的事情,由于医疗保险业务本身所产生的数据量十分的巨大,并且又十分的复杂,包括了各种险种的业务和财务数据,所以在进行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串联的过程中与外界也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1.主机系统。主机系统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就是储存所有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和关键数据。所以,必须要保证医保中心利用主服务器和其他软件相连,为了安全起见,必须要实现双击备份,进而从根本上保证主机的性能和可靠性。
2.网络系统。网络系统在医疗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过程中处于十分关键的位置,其主要功能就是将主服务器、交换机以及路由器等设备进行有效的连接,并且以此为基础配置相应的远程服务器。在医疗保险信息化系统中,可以通过专网之间连到信息中心的路由器上,并且实现远程访问社保中心数据库的目的。还可以将医院、药店等定点单位进行联系,既可以将医保中心的网络和广域网进行连接,从而加强了相应的检索和存储的能力,又可以通过局域网实现相关业务的处理,从根本上满足系统数据所要求的统一性和安全性。另外,在进行网络使用的时候,必须要充分的应用多种广域网,比如光钎以及4g等技术,实现远程实时的备份,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安全性。
3.数据库系统。数据库作为信息技术的核心内容,在医疗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质量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医疗保险系统的正常运行。在进行数据库构建的时候,由于其数据量十分巨大并且十分的复杂,对数据的要求很高,所以,不仅需要保证数据的可靠性,还必须要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和统一性。为了能够满足这些很难的要求,医保中心必须要结合现代数据库管理软件来不断的完善数据库系统。目前我国医保中心一般都会选择oracle10g为数据库,相关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往往会选择比较简单的sqlserver作为数据库。一般情况下,医保中心在选择数据库的时候,往往会选择分布式存储结构,然后根据数据服务器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进而从根本上提高主机系统的性能,还可以起到保护数据库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人们十分关注自身的切身利益,其中医疗保险作为人们最为基本的利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参保人数的急剧增加,对医疗保险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能够满足日益高涨的需求,医疗保险系统必须要结合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的进行完善和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化系统,进而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性能和安全,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1]顼庆坤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传输设计,计算机与网络.20xx,(7):1159第2期.
[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11号.
[5]赵翠红.社套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影响目素及时策分析[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11).
保险中介论文篇十二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要想实现其长久、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稳步、扎实地做好保险管理,为员工提供安定、长久的保障,传统的国企保险未能纳入社会管理体系,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将企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管理体系,不仅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同时,也为企业员工保险权益开辟了全新的出路,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企业有了充足的经济效益空间,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自身的信誉、形象等又得到了一定提升,自然会引来更多的优秀人才,内部员工也会更加积极努力地贡献并服务于企业,在人才的支持下从而获得更加长远、健康的发展。
(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推动国企保险纳入社会化管理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因为通过社会保险能够实现国企职工与打工者在保险利益分配方面的平等化、均衡化,维持打工者的心理平衡,维护社会的安定,使企业的劳动者都能公平、平等地享受社会福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从而打造出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国企构建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使自身的保险管理纳入社会体系,使企业融入社会发展大环境,维持社会和谐良好的环境。
(三)支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经历了改制改革重组等过程,要想适应市场竞争,提高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就必须逐步创建并形成现代企业制度,达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经营目标,企业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切实按照国家在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形成的制度和规定,积极参与市场化经营与管理,积极改革并完善传统的管理制度,逐步推动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将保险管理纳入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从而减轻企业自身的财务负担,也调动员工参与市场管理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企业逐步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一)健全完善的社保管理制度有待确立。
不同国有企业有着不同的发展历史,面临不同的发展形势,自身遗留着不同的问题,受传统的保险管理理念的影响,使得社保管理模式的构建举步维艰,国家虽然在相关方面出台了各种文件、制定了方针和政策,然而,实际贯彻执行过程中阻力重重,使得科学有效的社保管理制度无法有效建立,影响了企业社保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员工缺少有效配合。
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国有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配合,然而,很多企业由于缺少宣传教育与引导,再加上员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缺少配合的积极性,一些关键且重要岗位的员工,例如:社保审核、审计人员存在自私心理,缺少对社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导致实际工作中问题重重。
(三)没能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有效协调。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最关键是要协调处理好效益与公平间的关系,然而,更多的企业却在这两者间出现了偏颇,强调公平,忽视了效率,使得社会保险制度自身无法充分、高效地在企业运转,单纯重视效率,则导致了一些不公平问题,引发了矛盾和危机,也阻碍了社保管理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传统的国有企业的保险管理未纳入社会管理体系,企业在职员工的保险全盘由企业或国家承担,国企职工能够充分地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逐渐改革了保险管理制度,将国企、事业单位保险纳入社会系统,实行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这对于一部分长期享受传统国家保障制度的员工来说是一大挑战,会产生抵触与排斥情绪。因此,国有企业必须做好员工的内部宣传与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召开思想交流会议等进行宣传教育,使员工意识到企业保险社会化管理的长远益处,从整个社会的发展、企业长久经济效益等方面去分析,让员工能够欣然接受地配合企业社会保险管理。
(二)积极完善社会保险办理服务体系。
创建完善的社保机构体系,打造出专门的社会保险部门,并内设健全、专业的部门与职位,为社保办理提供健全完善的服务,形成健全完善的社保制度规范,以及业务办理流程,同时,也要加大对社保机构内部各职位的培训与培养力度,使他们积极学习并掌握社保办理的各项业务、各种操作,形成细致、具体的'岗位职责划分,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确保各个部门、岗位都能遵规办事、合法履行职责,实现企业社保管理的公平化、透明化,确保各项工作都严格依照规定开展,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员工利益,同时,强化监督与检查,对社保管理部门人员的工作行为、作风进行全面、彻底的监督,提高他们的责任感与责任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主动积极地履行工作职责。
(三)设置层次分明的责任岗位。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其中各个岗位的职责力、执行力非常重要,必须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置全面到位、且层次分明的职责岗位,而且确保各个岗位人员都能注重履行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积极践行国家的保险方针和行政制度。根据保险工作需求,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至少应该形成以下几大岗位:业务岗位、财务岗位与规划监管岗位。业务岗负责贯彻、落实相关的保险制度和政策,负责各种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创建并维护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等;财务岗则负责严格按照科学的规定保障资金的到位与运转,规划监管岗则负责严格监督业务岗以及财务岗的各项工作,负责整个企业保险的计划、规划、运行与监督,为企业制定科学的保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方针。
(四)重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与核对管理。
要想使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步入正轨,就必须及时加强企业社会保险支付与缴纳管理,确保企业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做起:第一,把缴纳社会保险纳入员工工作考核范畴,使其成为企业员工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对于不能及时缴纳保险基金的员工或者配合度不积极的员工则应加强劝导与教育,提高群众配合的积极性。第二,保险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做好保险征缴工作的核查、核对、分析与直接工作,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提交,以此实现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有条不紊地开展。第三,重点完善保险管理者的工作监督与纪律管理,使他们能够公开透明地正确处理由员工缴纳的保险基金,定期进行保险基金征缴的监督,加强核对,对于资金挪用、非法占用社保基金的工作人员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处理。第四,健全服务体系。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服务体系支持,因为只有在健全、完善的服务支持下,才能使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逐步走向成熟,才能更加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社保服务部门,开展全面、完善的服务,使企业员工享受到社保服务的便利,以此来保证社保制度顺畅执行。
国有企业由于长期受制于传统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既需要积极遵守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又要充分调动自身的积极性,通过改革、完善自身的制度来推动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逐步实施。
作者:王红梅。
保险中介论文篇十三
保险中介作为金融行业中的一种服务形式,充当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桥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保险中介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但相对而言,保险中介的职业地位相对较低,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然而,通过我的亲身经历,我深刻地认识到保险中介的重要性和挑战,在此与大家分享我在保险中介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保险中介,我深刻体会到了责任的重大性。保险是一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服务,一旦保险发生事故,可能会给客户和家庭带来毁灭性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保证自己对各种保险产品的充分了解,以便在客户购买保险时能够给予准确的建议和指导。在工作中,我所做的每一份保单都代表着一个人的生活和未来,这种责任感让我对于自己的工作充满了信心和动力。
其次,保险中介工作要求我们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销售技巧。保险产品的销售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需要通过良好的沟通和销售技巧来打动客户。在与客户交流时,我们需要倾听他们的需求和担忧,然后针对性地提供解决方案,从而使客户感受到我们的专业和诚信。此外,我们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销售技巧,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
第三,保险中介工作需要我们保持持续学习的态度。保险行业的发展与时俱进,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不同的客户有着不同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因此我们需要持续学习,了解最新的市场动态和保险产品信息。只有通过持续学习,我们才能够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方案,并为客户的切身利益提供保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积累经验,加深对保险行业的认识和了解。
第四,保险中介工作要求我们具备较高的情商和责任心。保险中介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我们需要和客户保持密切的沟通,因此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情商能力,以及对客户的问题和困扰给予及时的回应和解决。同时,我们还需要保持较高的责任心,要时刻保持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和关怀,对于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必须认真对待并及时解决。只有通过对客户无微不至的关怀,我们才能够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口碑。
最后,保险中介工作同样要求我们具备较高的耐心。从营销到保单的起草和赔付,整个保险流程都需要较长时间的处理和等待,而一份保单的处理过程中也常会出现繁琐而复杂的问题。因此,在保险中介工作中,我们需要保持较高的耐心和细心,不仅要关注细节,同时要时刻保持耐心和平和的工作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顺利地完成工作,并获得客户的满意。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保险中介,我们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销售技巧、持续学习能力、较高的情商和责任心,以及耐心而细致的工作态度。这些都是保险中介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品质和能力,也是我们成功完成保险中介工作的关键。通过我的亲身经历,我体会到了保险中介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并且在不断锤炼自己的过程中获得了成长和进步。相信随着社会对保险中介工作的认可和重视的提升,保险中介将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保险中介论文篇十四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企业的不主动缴费以及国家制度上的不健全等原因,绝大部分农民工无法享受到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这将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政府应逐步解决城镇和农村不同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降低社会保险的参保门槛,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能够覆盖全体农民工。
(一)关于农民工概念的界定。
对于农民工的概念,学术界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农民工是中国特有的词汇,国外有的叫劳工,还有的叫移民工,农民工在英语中叫“immigrantpeasant”(农民移民)。西方社会与中国一样,都在某一历史阶段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劳动力,也就是我们称呼的“农民工”,它是指大规模的离开自己的原先居住地进入到城市中去的现象。
笔者认为,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一个社会群体,其产生的条件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历史条件,它产自于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制结构,从广义上讲,农民工包括两部分群体,一部分指拥有本地农业户口并且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企业务工就业的的农村劳动力,另一部分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进入其他城镇进行务工就业并且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从狭义上讲,农民工就仅仅指后一类外出务工人员。综上所述,笔者把农民工定义为,现有的农业户口人员,在户籍所在的乡、镇企业或远离户籍外出其他城镇务工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我国,农民工的数量正向着逐年递增的趋势上升。
社会保险是政府在劳动者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向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能缓解投保人所处的困境,维持其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截至目前,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最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调查”表明,虽然目前各省市都对企业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提出了要求,然而这一政策不仅没有得到企业主的拥护,也没有得到广大农民工的支持。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而接受调查的农民工,83.2%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90%以上根本就没参保。一份最新调研显示也表明,目前我国农民工参保率仍偏低,在“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每年的退保率又在40%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时至今日,即使参加了社会保险,有些地区却出现了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而退保率升高的现象。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参保方式、具体政策上的不平衡。
尽管各地政府一再强调和落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并为此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各地区的政策差异性较大,参保条件、方式及参保率都出现了地域性的差异和严重的不平衡现象。而农民工参保率低,已成为落实农民工参保问题的根本症结。而导致参保指数低的原因具体如下,一些乡镇政府为保证其政治、经济效益盲目的进行招商引资,由于农民工参保手续繁琐,成本较大,一般乡镇企业对于这些问题都相对敏感和不情愿。因此一些乡镇政府经常以“农民工不参保”作为招商引资的先决条件,从而损害了农民工的自身利益。
其次,一些乡镇政府虽然积极倡导乡镇企业为农民工投保,但农民工主观意识上不认同社会保险给他们带来的巨大利益保障,也导致了参保率较低的现象普遍发生。年纪轻的农民工认为自己身强体壮,他们往往认为:趁年轻多挣些钱才是硬道理,一方面养家糊口,一方面作为自主创业的原始积累,因此,这一类农民工群体更看重眼前利益,一般不会为明天的“钱”在今天“买单”而又因其年轻,发生重大疾病的几率较低,其就医方面的支出水平较低,从而会弱化其忧患意识,普遍不会为年老后的就医问题考虑过多。而中年的农民工虽然具备一定的忧患意识,但由于家庭负担过重,即使企业愿意给他们办理保险,他们所得的收入已经无力支付社会保险的自缴份额,因此,这一类农民工群体往往希望企业给他们多涨些工资,一般也不会考虑个人的社会保险问题。
再者,就业压力的增大,从城市逐步蔓延的乡镇、农村,农民工群体往往在务工就业中处于被动的位置,由于自身的文化素养不高,特别是对于那些专业技能不突出的群体往往只能从事替代性较强的简单工作,因此,这一类群体往往在就业上没有选择的权利,为了挣钱,只能向招聘企业委曲求全,周而复始就导致了参保率低等问题的恶性循环。
(二)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特征与社会保险体制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农民工另一个更为突出的特征就是其就业的“流动性”。由于其流动性较大,对于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制而言,是基本无法满足其长期缴存和投保的。这也是农民工普遍不参与社会保险的根本症结。首先,由于农民工的就业流动性较大,导致其不可能在每一个就业单位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社会保险的缴存,计划了流动性与社会保险体制的矛盾。其二,由于其就业的流动性,所带来的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问题。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养老保险的统筹单位为县市级,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这就导致了这样一种现象发生,一是社会保险手续在超出县市级转移上没有明确的`受理单位,这就加大了社保关系转移的难度,使办理手续的更为复杂。二是由于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大部分农民工不可能在同一城市连续缴纳十五年的养老保险。因此,日后很难享受到参保的待遇。
综上所述,农民工群体出现的社会保险问题不仅受到个人主观意识的制约,而根本的问题则是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性与社会保险体制间的矛盾问题。
(一)社会保险体制改革是解决农民工参保问题的根本途径。
引导社会保险体制改革,逐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的要求。
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特征,必须改变社会保险体制现有的城乡统筹体制,只有改变现有的城乡统筹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异地就业参保手续的复杂性和不连续性。与此同时,简化社会保险的转接手续,建立全国范围内的集中缴存和管理系统,从而减轻企业对农民工投入保险的压力,推动企业积极响应农民工参保的社会号召,逐步实现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时,不仅转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转移其社会统筹资金。从而使农民工真正的享受到在全国范围内任何城镇都可以办理续缴、补缴等社会保险相关工作,便于农民工流动到其他城镇或回到户籍所在地之后,能够尽快地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现工作地或原居住地以完成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并且累计缴存十五年后,农民工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及非户籍所在地的,凡是有过缴存记录的城镇都可以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的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同时,实现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完善城镇居民的户籍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快城镇居民信息共享,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适应市场经济信息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
(二)提高农民工自主意识,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监督机制。
与此同时,还必须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不仅对农民工得雇佣企业实行强制性监管,而且要对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严格监管,监管部门要勇于承担,完成企业和社保部门的双重监管工作,从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韩长赋:《农民工的发展与终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2]赵曼、杨海文:《21世纪中国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xx年。
[3]周倩:《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析》,《律师世界》,20xx(5)。
保险中介论文篇十五
1.对员工的激励作用。企业员工的福利待遇中最主要的就是社会保险,企业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要以人为本,将员工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加强社会保险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缓解他们的不良情绪,使他们能够更加专心地做好本职工作,不仅实现了自我价值,也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利益,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首先就是要树立全面的社会保险意识。
2.对员工队伍的稳定作用。现代企业经营发展的首要动力就是人力资源,但是目前企业存在员工流动性较大的问题,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为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社会保险是延续企业员工利益的主要手段。通常,员工要获得社保最终收益,要同时依靠自身为企业的持续性工作和企业缴纳的社保基数。如果员工更换工作较为频繁,或长期待业,则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保基数低,不利于员工社会保险的受益,也会对退休保障带来不良影响。企业积极执行社保制度,能够有效减少员工流动,对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具有增强作用。
3.对企业生产力的提升作用。社会保险体现了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利益,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员工福利息息相关。企业执行良好的社保制度,不仅有助于员工形成心理的安全感,为他们提供了切身利益,也能促使他们对企业忠诚的转化,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和综合素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适当增加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基数,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能够提升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使命感,增强企业凝聚力,从而实现提升企业生产力的作用。
二、人力资源管理中对社会保险的影响因素。
1.管理模式。一方面,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社保制度,而是照搬其他企业的管理模式;另一方面,企业管理理念存在偏差,只重视经济利益和眼前利益,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此外,一些企业没有配备专职社保管理人员,或者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仅是对工资、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传统的管理模式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对员工的制约和控制,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2.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激励机制对社会保险作用的发挥具有直接影响。但是目前企业的激励机制并不合理,绩效考核单纯依靠工作完成情况衡量,没有确立员工的主动地位。社会保险是激励机制的一种,但在实行中却讲求平均主义,甚至论资排辈,年轻员工的福利待遇较低,不能发挥对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效果。
1.更新管理观念。企业要全面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将社会保险视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参考和借鉴成熟的社保管理模式,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到企业管理工作当中,增强员工的责任感,为员工提供畅通的意见平台,收集并采纳合理建议,重视员工对企业社保制度的意见,真正做到满足员工的实际需求,将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起来,适当调整社保基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为提升整体管理水平提供动力支持。
2.加强社会保险管理。首先,企业要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相关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社保制度,制定相关岗位的工作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在岗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奠定基础。其次,企业要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制度,统一申报社保基数,定期将企业员工的工资或其他收入情况上报政府社保机构,在审核之后根据相关政策及时缴纳社保费用,规范社会保险的申请和变革程序。再次,将社会保险与绩效考核有效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公正的工作评价制度,对优秀员工适当增加社保基数和其他福利待遇,或者通过绩效分配社会保险。
3.增强社保管理的透明度。企业可以借助多种传播方式,定期将缴纳的社会保险情况向员工公布,自觉接受工会和广大员工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险办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员工对社保缴费记录的查询,并向员工提供专业指导,如果发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现象,及时核查解决并告知员工;设置举报投诉机构,及时处理投诉情况,但要做好举报投诉者的信息保密工作;严格处置没有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工作的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社保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而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趋势,企业保持有利地位的关键因素即加强社会保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保管理,对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中介论文篇十六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你知道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中介有什么区别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中介的区别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均为保险市场的中介人,但 两者是有区别的:
(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向保险人或其他代理人恰订保险合同,而保险代理人则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2)保险经纪人虽然也像保险代理人一样,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如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咨询、充当顾问时。
(3)保险经纪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对保险人无约束力,即法律上不视为保险人已经收到,被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保险合同业已成立。但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保险经纪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约束力。此时,保险代理人收取保险费后,即使实际尚未交付给保险人,在法律上则视为保险人已收到。
(4)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要比保险代理人广,如受保险人的委托充当保险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甚至还可以从事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 我国《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出台,但国内保险业务中并未实行保险经纪人制度,不过在国际保险业务中却时常接受国外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但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二者具体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而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
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保险中介论文篇十七
目前,国内大财产保险公司体现自身优势及特色的名优险种少,各家公司无法形成功能性强、保险保障全面、技术水平领先、产品服务和体验独具魅力的产品品牌,品牌优势尚不明显,品牌的认可度有待提高。
(二)产品和服务宣传不全面。
保险宣传是社会公众认知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当前财产险公司在产品品牌宣传中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公司形象和强势产品的宣传,而较少介绍内涵丰富、发展前景广阔的责任险产品,投入到宣传的资源局限在媒体视听广告,而未能通过各种服务和体验进行立体式宣传。公众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认知不够,缺乏对产品体系和售后服务的全面了解,影响了产品推广。由此可见,财产保险公司产品、销售、服务和体验方式等相对滞后,已不能满足社会化大生产日益增长的保障和服务需求,因此,必须加速产品外延和延伸服务体验的开发与推广,形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加强责任险产品创新中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要在竞争中取胜,关键还是在于产品、服务和体验的创新。责任险产品创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责任险新产品的开发应具有预见性、前瞻性,要结合社会发展趋势和潜在需求,开发经营效益好、品牌作用强的产品。随着经济市场的高速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个人或企业在社会化生产中,面临的各种责任风险越来越多,财产险公司开办责任保险也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除传统的公众、产品责任、雇主和职业责任险外,应加大金融市场、证券市场和网络金融中的责任保障供给,加大小微企业金融产品信用责任风险领域的新险种的开发力度,放宽保单对保险责任、扩展责任的限制,让更多的.客户从中得到充分的利益保障。
(一)以责任险产品为依托,为投保责任险相关险种特定客户的需求。
定制相关的客户服务活动,变价格竞争为服务领先。努力改变目前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低端竞争状况,走出价格战,将重点转向培育和打造财产险独一无二的保障与服务,真正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强”。可以尝试用三至五年左右的时间,探索和初步建立起责任险保障、服务与体验文化,增强客户对购买责任险产品的后续服务,比为保障而保险更有价值的认识。以高品质服务赢得客户,通过服务体验加大产品后继承保成本,提高准入门槛,进而增强责任险产品承保公司的不可替代性,实现以服务“垄断”市场,从而提高财产险公司整体效益。
(二)搭建责任险业务平台,发挥多重服务的功效。
充分利用大型财产险公司网络优势,尝试在各省主要城市或地区建立较为完善的责任险服务平台,服务于所辖范围及系统内异地出险的责任险理赔,同时还可以为其他险种(如车险异地人伤赔案、意外险赔案)的理赔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医疗等专业服务。重点突出对客户所需服务的反应迅速、高效和到位的优势,努力使多种在发展中遇到瓶颈的险种重新焕发生机(如医疗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曾因服务不到位而增长乏力)。以雇主责任险为例:通过加强对雇主责任险跨省区异地业务联保的领导,提高雇主责任险业务保障服务的创新能力,促使广东、江苏、浙江、上海、深圳等劳务用工吸纳量大、劳动力密集的沿海省份分公司与四川、湖南、重庆、贵州、河南等劳务用工输出量大的内陆及西部省份分公司的密切合作。协商好包括展业告知、承保出单、保费分成、赔案处理、法律援助、赔款清算在内的各自应做的工作内容。同时,加快财产险公司雇主责任险业务程序操作的信息电子化的进程,加大设备投入,增加设备功能,业务主管部门要适时开发出既便于现场查勘、赔款理算、单证清分、纸质打印与存档,又诚信可靠、可供评审的赔案电子单证及报表,以利于打包传输并供核赔审批及事后审计。
(三)建立跨专业的服务合作,提高服务水平,降低公司成本。
提高各类险种业务对整个责任险业务的贡献度,如集中某类诉讼案件或专业服务外包给一至两家专业机构,使之成为财产险公司庞大服务体系的稳定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服务质量,协商统包服务价格。这既可以降低人力资源支出、摊薄单次服务成本,又可以弥补人员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上的不足,培育客户对专业服务的信赖程度。专业服务可涵盖财产鉴定、法律、医疗、财务等多种行业,解决如医疗责任险、公众责任、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小微企业金融信用险等的理赔专业问题和法律诉讼问题,较为全面地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间接提升公司经济效益。仍以雇主责任险为例:各地市分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必须对其长期聘请的律师、公估等顾问机构或个人的服务工作进行量化细分,在每年结算、支付受聘费用时,要对其工作量进行考核,对未能达到所约定的工作量时,要求其将剩余的工作量化时间,转向为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客户提供服务,如帮助雇主对其雇用员工进行《劳动法》、《工会法》、《民事损害赔偿》等法律常识教育,讲解劳动保险与商业保险知识、传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加强对产品责任险的后续服务。
当企业发生不论是否属保险责任的产品责任事故时,都应协助投保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是与居民生活相关的家用电器生产厂商,应发挥公司产品技术、法律专业的优势,协调好技术监督局、质检所、厂商与产品用户的关系,安抚好事故受害人。经过一系列服务和体验举措的落实,实现服务制胜,较大幅度地提升客户忠诚度,为今后提高产品费率、增加公司效益打下坚实基础。
(一)因地制宜,加大产品推广力度。
为搞活经营,加大产品推广力度,可采用以下方法:一是努力争取财务政策,寻求费用支持,加大对责任险产品推出市场的前期投入。增设技术改造基金账户,在各年度结算时按净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少量数额的资金留作产品的前期投入。二是建立一套全面系统、合理的会计核算办法,准确核实责任险业务的内涵效益和外延绩效。三是引入责任险产品推介及自主选择与激励机制。一方面,总公司可针对新开发或已开发出的新产品组织产品推介会,邀请各分公司参加,也可在上开辟专栏,定期公布新产品目录。另一方面,赋予各分公司自主选择符合本地区本公司发展特点、自认为较有效益潜力的险种进行推广,并给予分公司发展该新险种的合理的推广期,在推广期之后仍认为该新险种效益前景较好的,与总公司签订该险种发展合同,合同中约定宣传等有关费用政策,以及对该险种经营效益的奖惩政策,实现分公司对自己选择的新险种经营效益自负盈亏。
(二)构建清晰的产品体系,打造责任险知名品牌。
将现有责任保险产品依据保障范围进行持续的归类整理,形成清晰的产品体系,并按不同系列创立不同的知名产品品牌,提高市场营销和客户认知的便捷程度。具体做法是根据我国国情,选择既吉祥如意,又能被国人所接受或喜爱的“形象标识”作为责任险系列化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力争以一系列强有力的产品品牌支撑起财产险公司的大品牌,树立财产险产品丰富多样的品牌形象。
(三)将新型责任险产品跟踪调研制度化,及时提升产品适应性。
将新产品跟踪调研制度化,可以促进产品开发和营销部门更深层次的沟通,由产品开发部门开发出新产品,由营销部门进行产品的市场适应性跟踪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交产品开发部门,开发部门据此对产品进行适当修改。此举既可保证产品适应性调研结果的独立、客观,又可提高营销部门的展业积极性,提高新产品推广的效率和效果,还可考核选择销售此项产品的公司的销售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四)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实现保户与财产险公司的双赢。
利用庞大的多险种客户资源,充分发挥财产险公司的桥梁作用,实现不同险种保户相互间提供服务,从而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如,承保部分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时,可建议该机构为其他险种保户提供较为优惠的医疗服务,充当保户间的桥梁,将此优惠作为附加服务提供给投保其他险种的保户,这一方面增加了医疗机构的服务接受者来源,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对其他险种保户的服务范围,更为公司稳定了多险种的保户资源,实现共赢。此外,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险种的优质保户均可为其他险种保户提供更为优惠的服务,增加客户来源。又如增加公司服务热线的功能,可将其改造为除电销和出险报案之外,还可作为投保企业产品或介绍服务的查询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