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汇总19篇)
心得体会是对过去的总结与反思,它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多的改进思路和参考。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条理性,可以使用分段和标题等方式使文章结构清晰。下面是一些心得体会的实践案例,希望能够为大家写作时提供一些具体的例子和参考。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一
大家好!
今天是科技节的第四天。主要活动是科普超市。我报了垃圾分类。之所以举报垃圾分类,是因为现在环境越来越差。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使环境再次美丽整洁!
首先,xx老师给我们讲了垃圾分类。本来垃圾可以分为这几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的垃圾是蓝色的桶,包括金属、玻璃、纸张等。有害垃圾是一个红色的桶,包括电池、废灯泡、过期药品等。厨余垃圾是一个绿色的桶,包括菜渣、果壳等。其他垃圾是黄色的桶,包括贝壳、烟头、一次性餐具等。
后来我们去xx六园实地考察。在小区的宣传还是很不错的。大家都知道垃圾分类是怎么回事,也能说出垃圾分类的几个优点。但是,当我们走近垃圾桶一看,发现很多居民还是不道德,把垃圾扔进了垃圾桶。由此我们知道,xx六园的居民心里是知道的,但实际上是不会去做的。我想大概是因为家里没有这个习惯吧。所以,我想提几点建议:
1.希望xx六园的社区宣传部门能多宣传,尽量让大家了解垃圾分类,并努力实践。
2.希望小区居民每个小区家里能有四个垃圾桶,像这样分类垃圾,扔完垃圾再扔进相应的垃圾桶。
从xx六园回来后,我陷入了沉思:原来,目前,我们还是不太重视垃圾分类。我们应该更广泛地传播这一垃圾分类行动,让社会上更多的人学会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开始,我们要更加重视垃圾分类,让垃圾分类这种美好的道德永远伴随着我们!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二
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破坏环境引起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问题以及生态系统的失衡等问题时时刻刻提醒着我们,环境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问题,而是牵涉到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与环境问题相关的还有一个方面,那就是环境对我们人类的心理影响。在这一方面,我收获了很多体会。
第二段:环境对人类的心理影响。
环境对人类心理的影响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研究领域,但该领域的研究已经涉及到了人类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等多个方面。根据研究显示,环境的噪音、温度、湿度、照明等因素对人类的情绪、行为习惯、思维能力、学习动力等因素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如果长期处在一个嘈杂、气味难闻、人员密集的环境中,人的心理状态会受到影响,表现为焦虑、疲劳、易怒、抑郁等不良情绪。而环境宜人、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环境,则能给人带来愉悦、轻松、积极向上的心理体验。因此,环境对人的心理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第三段:自己的体会。
在自己的亲身经历中,我也深刻地感受到了环境对人类心理的影响。我曾经在一个嘈杂、拥挤的城市里生活过,每天经过拥堵的人流和密布的摩托车,心情非常沮丧,甚至没有办法集中精力学习。后来,我搬到了一个环境舒适、宜居的城市中,那里空气清新,绿树成荫,人们生活节奏缓慢、宁静。在这种环境下,我的心情变得更加平静,思维也更加敏捷,工作和学习的效率也明显提高了。
第四段: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对于保护环境,我认为,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自然,更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我们的心理健康。我相信,只要我们从小事做起,从自己身边做起,影响周围的人,让更多的人关注并参与环境保护,就能够改变我们生活的环境,让心情更加舒畅,精神更加饱满。而这也是以后大家探讨的方向。
第五段:结论。
总之,环境对人类的心理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一个促进心理健康的环境需要我们以行动加入到环境保护中,从自身做起,推动环境保护的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健康的心理状态以及美好环境的环绕下更好地生活,获得更多的幸福感。为此,让我们共同努力,关注环境问题,加强对环境的保护,营造一个宜居的生活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三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人们开始关注环境保护并寻求优化影响环境的方法。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了一些重要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意识到个人的行为和选择对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作为一个个体,我常常会忽略自己的能力和责任去改变现状。但是每个人都应该明白,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事,只有从个人做起,才能真正实现优化影响环境的目标。因此,我开始养成了一些良好的习惯,例如减少用塑料袋,节约用水以及尽量选择环保的产品。这些看似微小的改变在长期积累下来,能够产生巨大的效果。
其次,我认识到教育和宣传在优化影响环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才能引导他们做出正确的选择,改变不良的行为习惯。通过教育活动和媒体传播,人们可以了解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深入了解环境保护的知识和技能。在我的经历中,我参与了一些环保社团的活动,并发现通过与他人分享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可以对环境保护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我将继续参与并支持这些教育和宣传的活动,以便更广泛地影响他人。
第三,我了解到政府的政策和法规对环境优化影响的重要性。政府在环境领域的措施和政策将直接影响到环境的质量和人们对环境的态度。我认识到身为公民,我有义务参与相关的公共事务,并对环境保护问题提出我的声音和关切。我还要积极关注政府的环境政策,并与当地的政府联系,提供我对改进和完善政策的建议。
此外,我相信科技的进步可以在优化影响环境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在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创新推动下,人们能够寻找更加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方法和技术。例如,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不仅可以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还可以降低对环境的污染。通过不断的科技创新,我们可以找到更多的解决方案,为环境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我体会到优化影响环境需要全球合作和共同努力。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在全球化的时代,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消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为下一代留下更美好的世界。
总结起来,通过优化影响环境的实践,我深切体会到个人的选择和行为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教育和宣传的作用,政府的政策和法规的重要性,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合作的必要性。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继续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活动,用自己的行动去倡导和推动社会的环境意识的提高,为创造一个更美好的世界做出贡献。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四
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便利与舒适,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为了保护地球家园,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来优化我们对环境的影响。通过个人的努力和行动,我深刻体会到了优化影响环境的重要性。
第二段:理解环境问题
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许多企业无视环境保护,并采取了许多破坏性的行为。大量的森林砍伐、工业废水的排放、空气污染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活环境。我认识到只有我们主动采取改变的行动,才能够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并为地球的未来做出贡献。
第三段:节约资源
在了解了环境问题后,我开始注重日常生活中的资源消耗。通过控制用水、用电、用纸等方面的浪费,我意识到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可以通过节约资源来减少环境负担。我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关掉不必要的电灯和电器、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等,不仅可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还能够理性利用资源,更好地保持环境的平衡。
第四段:推广再利用
为了更好地优化环境影响,我开始关注废物的处理。为了减少垃圾填埋的数量,我开始采取再利用的方式,将废纸、废塑料、废纸板等进行分类处理,鼓励他人进行垃圾分类并回收利用。此外,我也开始选择购买那些可持续发展的产品,比如环保袋、可再生能源设备等。通过推广再利用的理念,我们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实现循环利用的目标。
第五段: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作为一个热爱环境的人,我积极参与各种环保活动,并宣传环境保护的理念。我与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参加社区清洁活动、植树活动、走访环境问题的相关机构等,用实际行动来呼吁更多的人关注环境问题。我发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保护,参与到环保行动中来。每个人的努力都是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向前发展的动力。通过积极参与环保活动,我深刻认识到环保不仅是个人的责任,更是每个人应该承担的义务。
总结:
优化影响环境不仅仅是一个理念,更是需要我们每个人从自身做起的实际行动。通过节约资源、推广再利用和积极参与环保活动等,我们可以不断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坚信,只有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美丽而健康的地球家园。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五
环境评价是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以制定应对措施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过程。经常接触环境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处理各类环境问题。在我从事环境评价工作的过程中,深切感受到环境评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我特意撰写这篇文章,分享我在环境评价工作中所得到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评价准备
环境评价的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全面、系统地考虑各种环境因素。首先,必须了解评价对象,包括环境要素、污染源、环境敏感区等等。在实地调查中,要将环境要素的特征状况、数量和分布、以及可能的与环境有关的问题进行详细调查和描述。同时考虑污染源的种类、强度、空间分布和时间变化特征等。仔细予以研究和评估,以便从整体角度考虑方案的可行性。
第三段:评价方法
环境评价方法的选择是环境评价的基础。针对不同的评价对象和特定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例如,对于区域性的环境问题,可以采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对于企业工程项目的影响评价,可以采用企业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等。评价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到评价对象、评价目的和评价流程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同时,合理选择评价方法可以有效提高评价的效果与精度。
第四段:评价结果
环境评价的结果关系到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和环境质量的改善。评价结果要直接、准确地反映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包括环境威胁、安全隐患、环境容量等方面。因此,评价结果应具备威信、可信性与科学性。同时,我们要不断总结和反思,不断弥补环境评价方法和实践方面的不足,提高评价水平。
第五段:结语
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评价的开展与实践对减少环境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评价的准备、方法的选择、评价结果的反映等方面,我们应严守环境保护的宗旨和各种法规规定,坚持科学评估原则,全面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希望我们的工作能为国家的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六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是第40个“六〃五”世界环境日,今年世界环境日
的世界主题是“森林:大自然为您效劳”,我国的主题是“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未来”。
值此世界环境日之际,我谨向关心、支持环保事业的社会
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积极参与环保行动的广大人民群众送上诚挚的谢意!向辛勤工作在环保战线上的广大工作者带去亲切的问候!
开展世界环境日宣传旨在唤起社会公众对环境与发展关
系的清醒认识和自觉行动,号召全社会行动起来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建设生态文明,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改善生存环境质量,这是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
大家知道,环境与我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紧密联系,
的灾难,人类破坏、污染环境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已刻不容缓。这需要我们每个人,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爱护花草、保护树木、节约资源、珍惜生活,带头保护环境,保护我们生存的家园。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县环境保护工作也摆在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更为突出的位置,环境保护工作已逐渐深入到社会的各行各业,人们的环境意识也在逐年增强,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过去,我们为了生存重资源开采,轻环境保护,现在我们的这种观念正逐步改变,、县政府提出了“多元发展、规范发展、加快发展、和-谐发展”,发展的方式正逐步转向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几年,我县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增强,环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严厉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企业,淘汰了一批落后生产工艺和项目,实施了一批蓝天碧水工程,开展了一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全县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提升,全社会保护环境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
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同志们,朋友们!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为了我们生存的环境。让我们从现在做起,增强保护环境的紧迫感和忧患意识,花大力气,下真功夫,解决好发展中的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努力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这需要环保部门不断强化环境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不符合环保要求,不执行环保规定的项目和企业,该停的要停,该关的要关,该取缔的坚决取缔。需要企业增强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改进生产工艺,防治环境污染,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需要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坚决抵制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环境污染宣战,使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关心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保护环境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是关系人类生存与发展、前途和命运的大事。让我们携起手来,万众一心,众志成城,齐心协力,齐抓共管,为了人类美好的明天,为构建“富裕、文明、平安、和-谐”的新灵丘,建设灵丘秀美山川,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七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对我们的重要性。环境的优化对于维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参与了一个关于优化影响环境的项目,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这些心得,以期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贡献更多于优化环境的努力。
首先,在这个项目中,我对环境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了解到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们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和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环境资源正面临着巨大压力。因此,为了优化环境,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推动可持续发展。
其次,我通过参与这个项目学到了优化环境的具体方法。例如,我们可以通过节约能源来减少对非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在家庭和工作场所中,我们可以关闭不使用的电器,使用高效节能的设备,并养成不浪费能源的好习惯。此外,可以加快推广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和风能,以替代传统的化石燃料。这些措施都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和降低碳排放量。
另外,改变个人的生活方式也是优化环境的重要手段。我们可以更加注重环保,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制品。尽可能选择可回收和可降解的材料,以减少垃圾产生和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此外,我们还可以鼓励身边的人们采取环保行动,例如组织环保活动和教育社区中的人们关于重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此外,我也体会到了团队合作和信息共享的重要性。环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来解决。在这个项目中,我与其他志同道合的人们合作,在共同的目标下努力优化环境。我们分享了各自的经验和知识,相互支持和鼓励。通过集思广益,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使我深刻认识到了合作和交流的重要性,为我们的共同目标带来了更大的影响力。
最后,参与这个项目让我认识到每个人都可以为环境做出贡献。无论我们的能力、地位和职业如何,我们都有责任保护和优化环境。每个人的小小行动都可以积聚起来,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只要我们每个人都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我们就能共同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总结起来,通过参与优化影响环境的项目,我对环境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学到了一些优化环境的具体方法。我也体会到了团队合作和信息共享的重要性,以及每个人都可以为环境做出贡献的重要性。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积极行动起来,采取一些小小的措施,我们一定能够共同创造一个更加优化和健康的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兴国经济开发区(南区)首期拆迁安置区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2月2日-12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毕业生简历。
自我评价。
(七)。
本人做事谨慎,细心耐心,诚实守信,善于听取他人意见,集思广义,勇于挑战自我,时间观念强,有着良好的生活习惯,有较强的责任心及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学习刻苦认真,相信可以胜任相关会计工作。
毕业生简历自我评价(八)。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十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即是根据对公路建设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识别、预测和和评价,提出合适的清除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公路环境影响评价需要结合公路建设实际和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分析,在评价的过程中分析环境的具体影响。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公路在运输网络中的位置越来越重要,伴随着公路的高速发展,公路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问题也大量凸现,需要提出对应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避免出现环境影响和生态损失。
1当前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现状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一般包括: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价等。在公路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是关键,但是影响因素多,影响预测评价可能存在偏差现象,必须在当前评价水平基础上提高。以下对环境影响评价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1评价深度不够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gb03-2006)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分别规定了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公路建设项目生态影响评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在导则和规范的落实阶段需要了解公路建设内容和方案,但是评价阶段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多不足,在信息收集和后续评价中,难以进行精确评价。另外,评价应根据线路敏感目标等进行针对性分析,提出针对性的环保措施,如果仅考虑噪声污染现象,则势必存在不足[1]。
1.2评价重点不明确
当前在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不同线路走向、沿线环境情况、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主要影响体现在生态影响、噪声影响、大气影响、风险影响、水体影响等。不同的路线方案、保护目标分布等可能导致拟建公路对沿线的环境影响因子差异较大,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往往存在各类影响分析不能进行侧重分析问题,导致突出的环境问题不能针对性分析,评价深度不够等,导致突出环境问题的影响预测分析存在偏差,环保措施无针对性,无法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理想作用[2]。
1.3环境影响后评价实施力度不够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价,公路建成后实际的环境影响可能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存在较大偏差,因此公路运营一定时间后,应对公路建成后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应根据《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等规范要求进行,避免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混为一谈。
2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改进措施建议
结合当前公路环境保护的概况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等,需按照导则和规范流程要求进行评价,才能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要求。以下对现状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改进措施分析:
2.1加强评价深度
根据公路选线沿线的环境敏感情况、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gb03-2006)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进行评价等级判定,根据导则确定的评价等级和评价要求进行等级要求的深度评价。另外,应针对选线沿线的敏感因素调查清楚,判定选线从环保角度是否合理可行,若不可行应提出建议另外选线的建议。
2.2明确评价重点
根据拟建公路沿线环境情况、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筛选环境影响大、持续周期长或影响不可逆的影响因子进行针对性的分析。比如跨越村庄、学校等噪声敏感点,应对声环境影响进行针对性分析,现状调查中对沿线村庄、学校的临路第一排建筑标高、层数、建筑朝向、门窗结构、拟建公路与敏感点之间的地面环境(荒地、绿地或拟设置声屏障等)进行调查,预测中应考虑不同声功能区的预测(如第一排4a类、第二排2类应分别进行预测);比如跨越河流,应对地表水环境和风险进行针对性分析,环保措施中对桥梁两侧的初期雨水沉淀池和事故池提出建设要求;比如跨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或重要生态敏感区,应对生态影响进行针对性分析,现状调查清楚跨越的.生态敏感区的生态现状、保护动植物分布情况,生态环保措施应针对可能占用的特殊生态敏感区提出避让、减缓、补偿或重建措施。
2.3强化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
公路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根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路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使环境影响评价更能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项目对沿线及周围环境实际影响,并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是公路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起到监督和促进作用,有利于深化执行“三同时”制度和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因此,公路环境影响后评价必不可少。公路环境影响后评价主要对工程概况、环境影响要素、污染防治对策等进行验证分析,对环评阶段的工程内容和选线是否有变更进行验证,若公路工程内容和路线发生变动,对环境的影响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变动,是否与环评阶段环境影响结论存在一定差异;对生态、噪声、大气等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进行验证,对环评阶段采用的分析预测方法是否合理有效进行验证,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偏差,并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或改进建议;对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适用、有效进行验证,是否满足施工期、运营期减少环境负面影响、控制污染的要求,对环保措施运行的管理、监督检测等对策建议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验证。从中找出问题和原因,为进一步提出补救措施和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因此,为了更好的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对周边的环境影响情况,改善公路建成后对周边的环境影响程度,在公路运营一段时间后,应对公路环境影响进行后评价[3]。
3结束语
本文结合公路环境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情况,对环境影响评价现状存在的评价深度不够、评价重点不明确、环境影响后评价实施力度不够等现象进行探讨分析,从环评导则、规范入手,结合拟建公路沿线的环境特征、敏感点分布特征,提出加强评价深度的要求和评价重点的要求,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可行性。同时,建议强化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后评价主要工作内容,为公路环境影响进一步提出补救措施和监督管理提供依据,降低我国公路建设环境影响。
参考文献
[1]谭云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j].科技信息,2010(12):752~753.
[2]罗隆海,谢芳芳,唐建涛,罗松军.公路环境保护与环境影响评价[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07):307~308.
[3]马传明.高速公路环境影响后评估初步研究[j].2002(12).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十二
交通影响评价(Transportation Impact Assessment,简称TIA)是为了评估交通项目对周边环境和社区的潜在影响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将简要介绍TIA的背景和目的,并分享本人在实践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TIA中的各项评估内容
TIA的目的是为了评估交通项目对道路、交通流量和出行条件的影响,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通常需要进行多项评估,包括道路容量分析、交通模拟、交通流量预测、交通安全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这些评估内容各自关注不同的方面,但整合起来可以全面反映交通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三段:实践体会一:综合分析的重要性
在进行TIA评估时,综合分析是十分重要的。不同的评估内容可能有不同的预测结果,但只有将其综合考虑,才能更准确地评估项目的影响。例如,道路容量分析可能显示交通流量会超出道路容量限制,但交通模拟结果却可能显示交叉口的行车能力可以得到提升,从而减少交通拥堵。这时候,决策者必须权衡各种因素,并做出综合判断。
第四段:实践体会二:环境与社区因素的考虑
除了直接的交通影响,TIA还要考虑到项目对环境和社区的潜在影响。交通项目可能会造成噪音污染、空气污染和土地占用等问题,对居民的生活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交通项目还可能对社区的可达性产生影响,改变居民的出行方式和行为。因此,在进行TIA时,必须将环境因素和社区因素纳入考量,并寻找可行的措施来减轻不利影响,保障周边环境和社区的良好状态。
第五段:总结回顾并展望
通过参与TIA评估工作,我深刻认识到这一工作对决策过程的重要性。科学准确的评估结果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避免可能的负面影响。同时,我也体会到综合分析和综合决策的重要性,涉及的领域众多,需在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做出决策。未来,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TIA评估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字数:240字)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十四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条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十五
2016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十六
在对福建省二百余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作者:黄燕作者单位:福建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刊名:海峡科学英文刊名:channelscience年,卷(期):2009“”(6)分类号:x8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十七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十八
摘要: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我国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空气污染、噪音污染等环境问题日益凸现,公路环境保护问题迫在眉睫。本文主要从环境保护对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出发,以环境影响评价为手段,提出了评价环境影响不确定因素的方法。
关键词:公路;环境保护;影响评价
一、环境保护对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包括“保护自然环境”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的内容。就是说我们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要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
要实现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注意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否则会造成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进而衍生坡面侵蚀、泥沙沉淀、大气污染、噪音污染、资源锐减等环境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公路的畅通安全及大自然的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在公路建设中进行环境保护显得非常重要。
重视公路建设沿线的环境保护,采用边坡防护和绿化,有效地保护水土流失,并尽可能的避免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遭到破坏,将公路建成一条条通向全国各地的绿色长廊,使公路建设不仅成为缩短全国各地之间距离的纽带,而且能带动全国各地的生态环境,旅游环境及投资环境的改善。
二、环境影响评价是公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必要前提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通过对公路建设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识别、预测和评价,以提出合适的清除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它是公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必要前提。
1、环境影响评价有效保证公路建设项目路线方案和总体布局的合理性
公路建设项目具有工程规模大、路线长、建设期和营运期长、对环境影响复杂等特点。合理的公路网和路线布局是保证国民经济和环境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不合理的布局往往是资源浪费和造成环境破坏的重要原因。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可为项目的施工期、营运期的环境管理,以及沿线的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及环境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从而有效保证公路建设项目路线方案和总体总局的合理性,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证,为公路沿线工业、农业、水利、林业、人口分布实现合理发展提供了可能。
2、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公路环境管理工作,减缓公路建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如何减少对土地尤其是耕地的占用,一直是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先考虑解决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在这方面的作用非常突出。如在设计安徽合肥至安庆、杭州至徽州安徽段高速公路时,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提出为节省有限的耕地资源应缩小公路边坡建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后,每条路仅节省耕地资源就近百亩以上,有效地减少了社会矛盾和生态问题。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在设计期的规划、景观、水质保护;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在生态、水质保护、水土流失、空气质量、施工噪声等问题在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都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在实践中基本上得到了落实和贯彻,有效的减少和控制了因公路建设引发的环境和社会问题。
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
公路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分为确定性影响和不确定性影响两大类。对确定性影响因素的评价主要是要运用各种模拟预测模型、预测未来的环境质量,然后用各种评价模型进行评价。而对于不能确切表达的环境影响因素,目前常用的评价方法有清单法、判别法、矩阵法和网络法等,本文重点介绍对不确定影响因素的评价方法。
1、列表清单法
列表清单法是在进行交通运输等建设方案的影响评价时提出的一种方法,把建设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阶段,并把拟议行动可能造成的影响,如噪声、空气质量、水质、土壤侵蚀、生态、社会、政治、经济及美学等与上述各阶段列于一个统一的表格中。根据表格可以鉴别出各不同阶段方案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包括有利的和不利的方面。该方法还制定出一个0-10的评价等级,以说明影响的大小,且能显示出最大的可能影响。
2、矩阵法
矩阵法通过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幅度”和“计数”,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出一项社会经济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总体效果。
(1)应用矩阵法要确定两项内容:一是环境影响的幅度,另一项是环境影响的重要性。前者是指环境影响的大小,用1-10的数字表示。分析每一个环境因子的影响时,可能已经取得了这种影响的绝对数量,也可以转化为1―10的数,影响幅度越大,数值越高。例如有5个经济开发方案,它们引起地面水的溶解氧将下降20%、40%、60%、80%和100%,则影响幅度可以取为2、4、6、8和10,一个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可能是有利的,也可以是不利的`,分别冠以正号或负号。
(2)矩阵法要确定的另一项内容是每一个影响的重要性,即权系数。权系数的大小同样可以在1-10之间作出选择。
(3)确定了影响幅度和重要性之后,就构成一个环境影响矩阵,其包括n列(代表n个社会活动)和m行(代表m项环境影响)。以mij表示第i个环境因素受到第j个活动的影响的幅度,wij表示相应的重要性。
3、网络法
网络法可以鉴别和累积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表示成树枝状,因此又称为关系树或影响树,它可以表示出一项社会活动的原发性影响和继发性影响。
由于环境是个复杂系统,一个社会活动可能产生一种或几种环境影响,后者又会依次引起一种或几种后续条件的变化。例如,一项公路建设工程会引起土壤流失,使河流的泥沙增加,淤塞航道,从而会导致洪水的危害,以及会阻塞鱼类的游通道等。
在应用网络法时必须注意:首先要能够有效地用概率估计出各种影响发生的可能性;其次要说明,计算得到的环境影响不是绝对值,而是相对值,可以用不同方案的比较。所以为了取得有意义的环境影响期望值,必须列出所有可能出现的,有显著意义的原因,如果遗漏了某些环节,评价的结果就可能是不全面的。
参考文献:
[3]刘书套.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绿化.高速公路丛书编委会.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xx.
环境影响评价的心得体会篇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