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房屋买卖子女合同(通用15篇)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约定、执行和维护权益的基本工具。撰写合同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的事项,请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
房屋买卖子女合同篇一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 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
房屋买卖子女合同篇二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地址: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甲方应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1、本合同所称标的房屋是指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海尔大道锦城花苑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
2、该房屋建筑面积共154。0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136。65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17。38平方米。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计价方式与价款: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381994元整(大写:叁拾捌万壹仟玖佰玖拾肆元整)。
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先向甲方支付首付款30万元,剩余房款81994元应当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全部付清。
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
2、由于房开商还未将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成,甲方现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应当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及时协助乙方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税费分担约定:
1、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要的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费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已支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免责条件: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本合同签订地为贵州省大方县,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20xx年6月9日
房屋买卖子女合同篇三
*方:张x
乙方:张xx
根据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方以乙方名义共同购房达成如下协议,并作出公*:
一、*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1、2007年11月15日,*方以乙方名义购买xx市xx区xx街x号xxx室面积xxx平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所购房屋”)一套,乙方同意*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以上房屋。购房合同由*方持有和保管。
二、关于所购房屋权属约定如下:
1、*方以乙方名义共同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方所有;乙方及其配偶、子女对该所购房屋无任何权益。
三、关于所购房屋所有付款的约定如下:
1、购房首付款、按揭房款等所有因所购房屋所产生的款项均由*方单独承担处理;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均由*方保管。
四、关于所购房屋的使用及*乙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1、*方享有对所购房屋全权占有、永久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等事项;
4、乙方及其亲属不得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更不得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
5、因*方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作为代理人的乙方和名义上的产权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该所购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等行为,乙方以上行为均无效。
五、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所购房屋产生的其它任何纠纷由*方负责处理,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由*方全额赔偿。
2、乙方若就所购房屋进行转卖、出租、侵占、破坏、抵押及赠与,视乙方违约;
3、对于乙方造成的违约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将由乙方负责,*方可对乙方保留继续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其他约定:
1、本协议*、乙双方签字和按印后生效,房屋变更登记后失效。本协议一式两份,*、乙双方各持一份。
*方:*号:
乙方:*号:
房屋买卖子女合同篇四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及使用配套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房价为人民币0,000平方米(大写)
2、土地使用税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
1、总房款分两期支付,乙方应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1)甲方收到乙方人民币(大写);之后,协助乙方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过户手续
(2)剩余房款[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在甲方完成相关产权交易后两天内一次性付清(以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证明之日为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以上款项可以转账或现金支付。如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甲方未能协助乙方办理第二份土地房地产证,或将土地房屋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买卖合同无效,甲方将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房屋土地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
3、如因政策或不可预见的原因,甲方未能办理第二份土地房地产证,甲方应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合同终止。
2、乙方用电、用水增容由乙方申请,甲方协助办理。增容费由乙方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方: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管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
房屋买卖子女合同篇五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天津市,产权证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产一套,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已于年月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3.甲方已于年月取得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4.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所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无产权纠纷和无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付款方式
1.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94.5万元整。
此房款价为甲方净价,双方交易税费由乙方负担。
2.经甲乙双方协商待标的物房屋房龄满5年后再行办理过户手续,为此乙方暂押5万元。
3.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甲方购房定金10万元,作为购房担保。
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定金折抵首付款。
同时甲方须将房产证、契税证复印件交与乙方。
待凑足79.5万元即刻给与甲方,同时甲方须将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房屋钥匙交与乙方。
4.房龄满5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时,乙方将暂押的5万元交齐,甲方将房屋评估价的`费用补足差额,并由甲乙双方一同交与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贷款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和供暖费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一并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甲方承担。
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4.第三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
甲方未按约定期日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附件约定条件的,视为未交付房屋。
2.在办理过户手续以前不论房价涨与跌,双方均不得违约。
如甲方违约,甲方应将所收房款总额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房屋买卖子女合同篇六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的首付款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
其余价款元,买受人以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_________________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
(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第四条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九条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十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
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a)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e)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f)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3)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5)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其他
(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二)、该项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用。
(三)、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
(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
(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积,亦不作为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则变化等原因导致该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积变更的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该附带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无关。
(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设面积和色彩会有差别,出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传资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小区整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十二)、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人给予相应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十四)、乙方了解,项目的地面规划将有可能根据规划的调整而进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项目所在地主要地方报纸媒介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1)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三日,(2)或公告见报三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
(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
(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十九)、在“常绿·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二十)、“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标)
十三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1、3、4、37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200米,目前尚无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实施为准。
3、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小区东侧距离红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4、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5、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7、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
注:_________________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20__年6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
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3、1、2、3、5、20、21号楼设置商业,可能有噪音、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
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观赏和使用,请遵守安全提示。
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发计划进展安排。
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
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
十四、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六、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pos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
十七、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十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
房屋买卖子女合同篇七
售房人(以下简称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人(以下简称为乙方):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售房人和买房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农民安居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因拆迁所分得的农民安居房(80平方米指标房)及相应的储藏室等卖给乙方。房屋、储藏室等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二、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并在本协议签章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得到该房屋一切手续后天内一次性付清甲方余款。
三、此房以后办理房产证手续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但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及帮助乙方办下该证及其它证件。
四、签定合同即日起,中途甲方终止合同不愿出售此房,需退还乙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并赔偿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如乙方终止合同不愿购房,甲方有权不退还定金。
五、甲乙双方交易后,甲方没有任何权利任何理由收回该房及手续费等,今后该房拆迁还房等一切均归乙方所有。
六、甲乙如要收回该房需经乙方同意并按收回时市场均价的叁倍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否则乙方可以拒绝甲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人一份。本合同以签名日期起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反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合同协议执行。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
公证人签名: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买卖子女合同篇八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开县汉丰街道九龙路5号吉祥中华城2栋26—6,该房屋所在楼层为26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平方米。
(一)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二)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当天,买方向卖方支付人民币_____万元。
2、_____年_____月底支付人民币_____万元。
3、从_____年_____月开始,由买方向银行缴纳按揭月供。在买方未能向银行申请按揭成功以前,由买方按月打入卖方名下的银行卡缴纳按揭月供。
4、如买方向未能按时向银行缴按揭月供,影响卖方银行信用,按买方违约对待,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5、如买方到期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卖方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前向买方一次性支付剩余银行按揭款。具体数额以在银行查询的数额为准。
(一)双方同意,自本房屋房产证下达2年后5个月之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在开发商处接收房屋的所有费用由买方负担。卖方做好协助工作。
(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所有的税费由买方负担。卖方做好协助工作。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卖方原因未能将该房屋过户到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子女合同篇九
身份证号: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房屋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四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经验收合格。
2.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房屋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五条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的情况如下: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子女合同篇十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其位于仁怀市盐津二桥回迁安置小区(茅台高速公路占地补偿,甲方与该土地使用权人合伙修建)16号地块修建的房屋出售给乙方,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仁怀市盐津二桥回迁安置小区(茅台高速公路占地补偿)16号地块修建的房屋,房屋共___层(不含地下室),乙方房屋属第___层套(室一厅一厨一厕),建筑面积约______平方米,该套住房出售价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首次向甲方付款______元整(大写元),余款______(元)在交房时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负责将该套房屋的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线安装到乙方住房门口,其户头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交房时,所有门窗洞口全部为预留洞口,室内墙面为水泥清光,楼梯栏杆为不锈钢材料安装,楼梯踏步为砖,外墙饰面砖,天井饰面砖,电梯安装调试完毕。
四、该套住房以后政策性拆除重建或拆迁变更时,乙方依法享有该套房屋政府安置补偿的权益,甲方无权干涉。
五、在乙方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公证或政策许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甲方无条件提供相关有效真实证明材料,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若甲方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拒绝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在办理该套房屋过户手续时,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该套住房乙方在未办到房屋产权时,甲方不得将该套房屋作任何抵押,否则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若将该套住房出租(或转让),甲方及其他人员无权干涉或阻拦,并无条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七、甲、乙双方都有对该房屋公共设施,如楼梯、电梯、上下水道等的使用权和清洁维护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不得设置障碍物,不得影响上下通行。
八、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甲方不得将乙方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___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不再退还乙方。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在三年内存在有建筑质量问题的,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若因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房屋的质量上出现问题的,甲方概不负责。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仁怀市人民法院仲裁。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永远属乙方所有,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不得违约。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壹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子女合同篇十一
出卖人(以下略称甲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买受人(以下略称乙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约。
第一条甲方志愿将其房屋山东xx公司宿舍4号楼西单元5楼东户(以下简称该房屋)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志愿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屋座落于________区唐口镇唐人居小区东北角,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含公摊)为93.9平方米,储藏室8.66平方米,一共02.56平方米。该房屋的用途为民用住宅,属砖混结构结构,建筑层数地上6层,地下一层架空层。
(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山东xx公司所出具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该房屋出售后________年后正式办理建设单位出具的购房合同,此房屋没有房产证。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总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零壹拾肆元陆角整(:680 4.6)。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乙方应于本合约发生效力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购房合约房屋全部价款给付甲方。具体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
第四条甲方承诺在建设方承诺的交房日期当天将房屋交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未按本合约的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房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约,将已收房价款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本合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增补条款或增补和谈。增补条款或增补和谈和本合约的.附件均为本合约不成分割的部分。
第八条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因本合约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不论什么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处理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依法由群众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合约一式贰份。此中甲方乙方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子女合同篇十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现住址: 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见证方: 见证人 :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此房屋实际售价元整(元)。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室内所有固定装修、固定配套设备。
第三条 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薄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有产权争议的房屋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五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由甲方负责。分担日期以办完过户手续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为准。具体金额以物业公司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 定金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见证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
第十条 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交房日期:
第十二条 备注:室内留下的'固定装修及家具电器包括:(根据家具清单)。此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家具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十七条 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子女合同篇十三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楼房出卖给乙方。
二、价格
三、定金
四、第二次付款
五、交付
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该楼房购房合同及楼房一并交付给乙方所有,乙方届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给乙方(乙方在付款时,为确保在以后的房产过户顺利,将暂时暂扣购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待该楼房的房产证顺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再把此款项付给甲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甲方保证在该楼过户时积极提供协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权不能过户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_______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八、经双方确认,_____________乙方把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时,甲方届时应将该楼房及全部楼房钥匙和此楼购楼的售楼合同及购楼收据全部一并交给乙方。交付该房产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
九、双方违约责任如下: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双倍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房款项。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房款项,则甲方不予退还购楼房订金。
房屋买卖子女合同篇十四
甲方(卖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产权自有的房产出卖给乙方的事宜,约定如下:
一、房产概况:
本合同约定房产位于 ,房屋结构为 ,位于 层, 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
二、房产交易价款:房产价格总价为 万元(大写: )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
1、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以 (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先期购房款 万元(大写: )人民币。
2、剩余房款 万元(大写: )人民币,于甲方将房屋所有钥匙及证书并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乙方之时支付,支付形式为 (转账或现金)。
3、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后均要向乙方出具收条。
4、若该房产能办理过户手续,则甲方应当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四、购买房产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 方承担。
五、甲方承诺:
1、本合同约定的出卖给乙方的房屋,甲方保证在交付乙方之时该房产没有任何产权的争议,该房产不存在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该房产没有设定过任何抵押担保,该房产没有任何其它形式纠纷。同时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具的所有文件、单据及涉及该房产的一切单证、物件均真实有效。
2、自本合同签订乙方依照合同约定方式将购房款交付给甲方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先期购房款 万元(大写: )时起,涉及该房产的所有拆迁补偿所得(包含拆迁补偿款及拆迁方给予被拆迁户的其它优惠条件)均归乙方享有。在涉及拆迁补偿的相关事宜中,甲方应无条件的配合乙方办理并签订相关法律文书。但甲方与拆迁方签订的所有法律文书,必须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方可签订。若未能在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签订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在拆迁方通知领取拆迁补偿款时,若通知甲方,则甲方不得私自领取,必须通知乙方并与乙方一起领取后归乙方所有;若通知乙方,则乙方单方可自行领取。
3、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先期购房款 万元(大写: )之时起,涉及该房产的所有权利由乙方行使,所有义务由乙方履行。
六、甲方应在乙方将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先期购房款通过 (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同时将房屋及涉及房屋的所有产权证(包含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票据、全部房屋钥匙及与房屋相关的全部物件交付给乙方持有。
七、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若需变更必须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由双方共同约定并签字盖章后方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在乙方交付了本合同约定的先期购房款后,甲方违约的,甲方除返还乙方所有交付钱款外,还应向乙方承担违约时本合同项下交易房产评估价总额同等数额的赔偿金(评估机构由乙方单方委托)。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十、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当事人每人均持一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话: 电话:
xxxx 年 xx月 xx日
房屋买卖子女合同篇十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房屋状况:甲方的房屋位于房,三房二厅一厨一卫二阳台,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属住宅用途。
二、 转让价格:本房屋转让价格为 元人民币,乙方签定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元给甲方,以银行转帐付款方式,乙方付清购房款后,本合同生效。
三、 交付期限:甲方收齐乙方转让款后,即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四、 甲方责任:甲方保证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 乙方责任:乙方对该房屋的产权情况、结构情况、目前的使用状况在转让前已有清楚的认识,并对上述情况承担该房屋转让后的责任。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公共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六、 本房屋转让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电费、水费由甲方负责,转让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电费、水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为60年,因发生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灾害或自然损耗而造成不能继续使用的,乙方不能向甲方或建设单位追索任何责任或赔偿。3、本房屋如因政府的城建规划需要征收征用的,属于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归房屋持有人(乙方)所有。
八、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执行本协议如有争
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建设单位意见:兹证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上述房屋转让协议。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