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大全8篇)
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领悟所经历的事物,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篇一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20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篇二
行政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公民维权、监督政府的有效途径。我今年参与了一起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亲身体验了行政诉讼的过程与心态转变。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对行政诉讼的年度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行政诉讼的意义与价值(200字)
在参与行政诉讼之前,我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仅停留在书本知识上,没有真正理解其意义与价值。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逐渐领悟到,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通过行政诉讼,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诉讼具有追求公正、维护法制、保障人权的价值,是现代社会法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段:面对诉讼过程的挑战与艰辛(200字)
行政诉讼的过程并不容易,参与其中将面临许多挑战与困难。首先,诉讼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当事人的要求也较高。其次,行政诉讼往往需要与政府机关对抗,面临官司不易打赢的情况。另外,行政诉讼还面临政策法规的变化、证据收集的难度以及专业知识的需求等问题。这些困难使得行政诉讼过程充满挑战,需要当事人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
第三段:锻炼法律思维与实践能力(200字)
参与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我不仅增加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提升了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首先,行政诉讼过程要求当事人具备敏锐的法律意识和判断能力,能够针对具体案件选择合适的法律理论和借助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其次,行政诉讼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证据收集与整理,这锻炼了我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调查研究的技巧。通过整个过程的参与,我逐渐形成了系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为以后面对类似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第四段:发现行政诉讼的不足与改进方向(200字)
尽管行政诉讼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我也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首先,行政诉讼的成本较高,参与诉讼需要支付较高的诉讼费用,这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存在一定限制。其次,行政诉讼的时间周期较长,有些案件需要经过多次诉讼才能得到解决,给当事人造成了心理上的负担。因此,我认为行政诉讼制度需要进一步改进,降低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更好地为公民提供法律保护。
第五段:坚持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发展(200字)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治精神的重要性。只有坚持依法行政,加大对行政违法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也认识到行政诉讼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法律机构及公众的支持。我将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同时,我也会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法律常识,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为行政诉讼的发展和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结:行政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参与其中让我深刻认识到其意义与价值。尽管行政诉讼过程中有许多挑战与困难,但通过参与诉讼,我锻炼了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同时,我也发现了行政诉讼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的方向。最重要的是,我将继续坚持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的发展,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努力。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篇四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掌握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是至关重要的。为了提升自己的行政诉讼能力,我参加了一次行政诉讼培训班。在这次班级中,我不仅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同时也受益匪浅。以下是我对此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深入学习行政诉讼法律知识
在培训班上,我们首先系统地学习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知识。通过课堂讲解和案例分析,我们对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有了深入理解。尤其是在课堂上讲解了行政诉讼主体权利、起诉条件以及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等重要内容时,我深感这些知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三段:培养实际操作能力
除了理论知识,我们还进行了大量的实际训练。培训班组织了模拟庭审活动,让我们在模拟的法庭环境下进行案件辩论和辩护。通过这种模拟实战的方式,我们不仅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中,同时也培养了自己的辩护和表达能力。这种实践的训练不仅使我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实际操作能力大大提升,也增强了我处理类似问题的能力。
第四段:提高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
在培训班期间,老师引导我们进行案例分析讨论,帮助我们提高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通过针对性的案例分析,我对行政诉讼中常见的问题和争议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同时,老师还鼓励我们多参与讨论,不仅能够让我们更好地吸收知识,也能够扩大我们的思路和视野。
第五段:培训班对个人发展的意义
通过这次培训班,我不仅学到了关于行政诉讼的重要知识和技能,还与来自不同地区的法律从业者进行了广泛的交流。这不仅丰富了我的人际关系,也开阔了我的思维。培训班还为我们提供了机会参观了一些法院,使我对司法实践有了更加具体的了解。这些经历不仅为我个人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我未来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
总结:
行政诉讼培训班为我提供了一个系统学习行政诉讼知识和培养实际操作能力的机会。通过这次培训,我深感行政诉讼能力的重要性,也更加明确了自己在法律职业道路上的方向。我相信,通过持续学习和不断实践,我将能够在行政诉讼领域中更好地发展自己,并为社会公正与法治的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篇五
10月,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1月,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xx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0xx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根本的争论在于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三种:(1)管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这种学说,受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比较大。“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论。这种学说试图吸收前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指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观点争论的核心,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模式,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价值究竟是行政权优先,还是公民权优先,还是兼顾两者。比较而言,管理论在学术界的支持者较少,在某些官员和普通群众中仍然有很大市场。控权论和平衡论之争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这种争论也导致原《行政诉讼法》在目标定位上的偏离。
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也存在着同样的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两种:(1)保护公民权说。“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宗旨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前者明显受到“控权论”的影响,后者受“平衡论”的影响比较大。
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指明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判断,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产生直接影响。据此,行政诉讼有三项目的或曰功能:(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看出,在价值上采用的是“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学术界对于这一规定争议不断,争论焦点在于行政诉讼究竟要不要“维护”行政权。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从而兼有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的双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强调行政诉讼具有维护行政权属性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当“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在当前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实践往往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出现“三难”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去维护行政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强调法院要维护行政权,往往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价值,彻底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模式。
从宪法上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价值,只能是“保护公民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事实上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随之,国家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等形式为这些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而不是“维护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寻求权利救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对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必须修改立法价值条款,实现立法价值的归位。有学者明确提出建议:“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特别注重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旗帜鲜明地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动中,全国人大会对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实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回归。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与原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1)将“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修改为“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核心要求,而“正确”不足以概括对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3)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删除了“维护”。其目的是“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司法监督,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讼的定位必须回归诉讼制度本身,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继而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区别,但不能否认其本质属性。”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2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0xx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段:引入交通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和挑战(约200字)
交通是现代社会的命脉,而城市交通则更是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然而,由于交通规则的复杂性和交通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交通行政诉讼成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公众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作为从事交通行业的从业人员,我亲身参与了不少交通行政诉讼案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关于交通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实用的指导。
第二段:不断提高专业素养的重要性(约200字)
作为交通行业从业人员,我们要及时更新交通法规的知识,保持对交通规则的深入理解。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众,为交通行政诉讼提供合理和公正的判决。在实际工作中,我意识到交通行政诉讼不仅是依法制裁交通违法行为,更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公众的权益。因此,我们需要时刻关注最新的交通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学习和研究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第三段:合理运用法律条款和案例分析(约200字)
在交通行政诉讼中,案件的判决往往会依赖于相关法律条款和先前类似案例的分析。因此,我们需要熟悉不同法律条款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并能够合理地引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同时,我们还需要根据之前的类似案例进行分析和比对,找到判决的依据和做出合理的判断。通过合理运用法律条款和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交通行政案件的结果,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建议。
第四段:注重证据收集和保全的重要性(约200字)
证据是交通行政诉讼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妥善保管,以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可靠。同时,我们还需要学会运用各种合法手段获取和保全证据,例如调取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等。在证据收集和保全的过程中,我意识到要注重细节,及时记录和整理相关信息,并留有备份,以备后用。只有充分依据证据,才能为案件的正当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约200字)
交通行政诉讼通常涉及多个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共同处理交通行政案件。通过及时的合作与沟通,我们可以更好地获取案件的相关情况和证据,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并最终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公众的权益。在合作与沟通的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尊重不同部门的职能和权威,并虚心接受他们的建议和指导,以便更好地提供服务。
总结部分(约200字)
通过交通行政诉讼的工作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挑战。作为交通从业人员,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分析;注重证据收集和保全,确保案件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共同维护公众权益。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好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众,维护社会交通秩序。通过总结交通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交通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篇七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xx年5月1日实施,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6日至8日举办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专题培训班 。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颇多。
1、立法宗旨的调整。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
2、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3.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5、受案范围。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第十二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6、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理跨区域案件。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
7、诉讼参加人。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几乎是形同虚设,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解决复议机关不作为问题而设立。第三人资格。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对第三人上诉权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登记立案。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能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9、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围,不能单独起诉,只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违法可能对公民权利侵害更严重,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与行政复议相衔接。主要审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虽然是附带审查,但有独立性,相当于合并审理,在诉讼中要有所体现。法院可以将认定不合法的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0、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这次修法将很多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
11、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以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补充内容。一是明确了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三是增加了确认违法。四是增加了判决履行协议(第78条)。这个是非常实质的一个规定。延长了审理期限,起诉期限从三个月改为六个月。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将60日改为两个月。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增加了简易程序。
12、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一是再审(第91条),二是检察院的监督(第101条)。参照民诉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3、完善了制裁机制,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告、拘留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我们面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大环境,实践是制度完善的推手,反过来制度又会对实践进行保障。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正好在此大环境下,希望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能够顺利,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助力!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篇八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成为维护公民权益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不论是行政诉讼还是其他诉讼途径,败诉不可避免。作为一名曾经败诉的当事人,我深感行政诉讼败诉的痛苦与无奈。然而,从这次败诉的经历中,我也汲取了宝贵的教训。下面将通过五段式文章,探讨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及其给我带来的体会。
首先,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在于证据不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决定胜败的关键因素,而我在这次诉讼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作为当事人,我应该提前准备好充分的证据,以确保自己在法庭上有更大的胜诉机会。这次败诉教会了我在行政诉讼中积极准备证据的重要性。
其次,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在于代理律师的能力。我这次败诉的律师虽然经验丰富,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辩护和诉讼策略,使得我的案件在法庭上输得苦不堪言。这让我意识到,选择一位优秀的代理律师至关重要,他们可以为我们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和专业的诉讼服务,增加我们胜诉的机会。
再次,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在于对法律的理解不清晰。虽然我在起诉前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款,但我对其中一些条款的理解并不透彻。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我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追问,而我却无法提供确凿的法律依据来支持我的观点。这让我意识到,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是行政诉讼成功的关键,在起诉前应该对法律进行全面深入的学习和研究。
此外,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也与公正裁判的保障不力有关。在这次败诉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官对证据的处理不算公正,有些关键的证据被忽视或者错误地评估,这严重影响了我案件的审理结果。面对这样的情况,我深感对公正裁判的保障还存在不足,司法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最后,行政诉讼败诉给我带来了深刻的体会。虽然败诉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次失败和打击,但我相信失败并不可怕,重要的是从失败中吸取教训,不断进步。这次败诉让我意识到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选择好合适的律师,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同时也让我更加关注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完善性。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败诉是一次痛苦而无奈的经历,但在这次经历中,我深感证据不足、代理律师能力、对法律理解不清晰以及公正裁判保障不足是危及败诉的重要因素。只有从这些教训中吸取经验教训,才能在将来的行政诉讼中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