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具有法律协议书大全(20篇)
在人生的道路上,我们会面临许多选择和抉择。总结应该注重分析和归纳,将过去一段时间的经验和教训总结出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一
男方:_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____,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男方____与女方____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
协议人:
20xx年xx月xx日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二
婚前财产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作的约定。
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主要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协议的主要内容(财产的归属情况等条款)协议就是各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将这个协商一致的意见用书面文字记录下来时形成所谓的《协议书》,只要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准新人们要想公证做的好,就要先立好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那婚前财产协议如何写才有效呢?
婚期财产协议内容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婚前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私有房产、存款、家具、电器、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以及个人所有的股份、生产资料等等。
当事人不应该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列入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范畴,如有的当事人要求将父母名下的房产或公有住房等作为约定内容这是不妥当的。
婚前财产协议内容2: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公平合理,并且当事人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如一方被胁迫而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是无效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内容3:双方不得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协议。
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或者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果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损害了第三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公证处不会公证,法院也不会支持双方的要求。
婚前财产协议内容4:新人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吗?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对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做公证。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
一、基本案情
小强和小丽恋爱两年多了,准备结婚,但双方各自都有财产,达成协议: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的财产也是给各自所有,个人的债务归个人承担。
20**年10月,小强为结婚购买房屋一套,产权人登记为小强一人的名字。
20**年5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孩子问题和老人赡养产生纠纷,反复协商无果,小丽遂于20**年3月起诉至法院。
二、审理结果
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因涉及双方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中,小丽拿出了双方的婚前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财产与债务承担,但同时协议中有涉及人身权利的约定,在庭上,双方为协议的效力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婚前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依法成立,涉及双方财产与债务条款合法有效,但涉及人身权利的部分约定无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根据协议的约定及财产的状况依法进行了财产的分割,小强和小丽的合法权益分别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三、签署婚前协议要点
1.婚前协议的效力:婚前协议属于合同一种,需要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生效,因此,在签订婚前协议时需要注意对于人身权利的限制和约束的约定,以免影响协议的效力。
2.婚前协议的内容:很多人签订婚前协议时常常会非常简单,但是在实际中,婚姻关系涉及各个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详细的约定,容易造成很多的麻烦和诉累,即使法院也无法明确认定。
因此,建议需要签订婚前协议的人,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详细的文本,以免出现签了也等于白签的情况,不能实际解决问题。
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协议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即“约定高于法定”。
但是,实际生活当中,很多人碍于情感或其他因素的考虑,不愿意签订婚前协议,往往因此导致在后续的事务处理中,产生更大的纠纷。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三
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法律是有局限性的,生活中有很多关系是法律解决了不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四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对于要结婚的男女双方来说,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书是非常有必要的。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个人财产界定等方面的问题提前作出合理的约定,一旦日后离婚时产生分歧,就按照婚前协议书上所约定的进行处理。但是很多夫妻对于婚前协议书都不怎么了解。究竟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余婧律师团队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婚前协议书?
在西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关于财产、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婚前协议书是非常普遍的。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签订婚前协议在我国并不流行。很多恋人在结婚前根本不会想到签订结婚协议书,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认为签订婚前协议太伤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但是,目前全社会离婚率呈上升态势,夫妻离婚时,产生争议最多的往往就是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准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也应该对婚姻危机有一个前瞻性的认识,因为谁也不能确定未来到底如何发展。而一份未雨绸缪的婚前协议,不仅能避免夫妻双方在将来离婚时产生争议,也能在争议发生时公平、合理地处理问题,同时还可以简化离婚程序和节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要看婚前协议书是约定什么的。婚前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约定的事项必须是合法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欺诈或胁迫。
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公证,应该由你们当事人自己决定。当然,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法律效力会强些,但也不绝对。通常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法院是会优先采用的。
以上就是关于婚前协议书的简单介绍。签订婚前协议书不仅要对财产分割、个人财产认定等方面作出一个总体的约定,更要注重相关细节的约定。我们建议您在签订婚前协议书前最好能够向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进行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律师为您拟定婚前协议书。这样能更加全面地完善婚前协议书的相关问题的约定,避免日后离婚时矛盾的再次发生。更多法律知识请搜索: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五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所签订的协议书。
一、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
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
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
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
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对于要结婚的男女双方来说,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书是非常有必要的。
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个人财产界定等方面的问题提前作出合理的约定,一旦日后离婚时产生分歧,就按照婚前协议书上所约定的进行处理。
但是很多夫妻对于婚前协议书都不怎么了解。
究竟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余婧律师团队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婚前协议书?
婚前协议书,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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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关于财产、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婚前协议书是非常普遍的。
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签订婚前协议在我国并不流行。
很多恋人在结婚前根本不会想到签订结婚协议书,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认为签订婚前协议太伤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
但是,目前全社会离婚率呈上升态势,夫妻离婚时,产生争议最多的往往就是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
“准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也应该对婚姻危机有一个前瞻性的认识,因为谁也不能确定未来到底如何发展。
而一份未雨绸缪的婚前协议,不仅能避免夫妻双方在将来离婚时产生争议,也能在争议发生时公平、合理地处理问题,同时还可以简化离婚程序和节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要看婚前协议书是约定什么的。
婚前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男女双方约定的事项必须是合法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欺诈或胁迫。
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比如《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是否公证,应该由你们当事人自己决定。
当然,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法律效力会强些,但也不绝对。
通常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法院是会优先采用的。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六
鲁律师:
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一个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特向您请教!
200x年7月15日,申诉人以其未书面申请调解为由,要求我委撤销原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由申诉人自己私自找被诉人处理。其理由是申诉人只是口头申请调解,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未在调解的.过程中制作调解笔录,由申诉人签字证实,应认定为其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
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t请专家在百忙之中不吝指教?
湖南省衡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杨
进
蒋华平
杨进
蒋华平:
你们好!你们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能首先求助于我们《咨询台》栏目,感谢您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就你们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你们能有所帮助。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第四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根据上述规定,重调解,讲效率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时,根据特殊情况和当事人的请求,在没有接到书面申诉请求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体现了重调解,讲效率的办案原则。关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是否必须有书面申诉请求的问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从该规定看,书面的申诉是针对申诉人一项义务,作为仲裁委员会一方,在被诉人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口头申诉也可以受理。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七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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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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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1.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____ , 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2.1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______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1租赁物的免租期为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在本出租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4.1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协议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_______倍,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4.2租金
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________%;第6年起的租金,将以届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4.3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4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5.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协议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协议所约定的责任后_______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5.2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__________。
5.3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或该日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_____________。
5.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6.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7.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__________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保险责任(也可以没有此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承担。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八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等律师为甲方因 就贷款纠纷案在下列第1、2、3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按起诉时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大写:)之%的标准即元(大写: )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律师服务费支付到乙方银行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乙方律师在×区办理甲方委托事务,乙方律师自行承担差旅费。
乙方律师如需到以上区域外进行与甲方相关的工作,乙方律师差旅费由甲方承担,但需按甲方标准进行据实报销。
2. 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九
一、什么是民政局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二、民政局会提供离婚协议书吗?
民政局提供离婚协议书的范本,但是离婚协议书是一种很重要的文书,协议的都是财产和孩子抚养等重要的事情,因此建议您和另一方认真对待,仔细商量并根据情况而自行拟定或直接请律师帮您订立。
三、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
在书写符合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时,要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存档要求:
双方当事人要准备三分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男方:_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____,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男方____与女方____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 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十
一般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是就是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签定的合同、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效力性法律规定(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说白了就是公共道德秩序)。
合同或协议内容不损害国有、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十一
男方:
xx年x月x日出生,
住所
公民身份号码:
女方:
xx年x月x日出生,
住所
公民身份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现因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经双方协商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1、双方婚后育有子女1人。
2、子女姓名:
性别
出生于xx年x月x日。
该子女抚养权归甲方,随其共同生活。甲方应当向该子女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元(大写:x元)。
3、抚养费内容为以下第x种:
(1)抚养费仅为生活费。双方按教育费和医疗费实际支付数额的一半承担相应费用;
(2)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4、抚养费支付方式,选择以下第x项:(三选一)
(1)x方于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元。
(2)x方于每月x日向银行账号
以汇款或转账方式支付抚养费x元(大写:x元)。
(3)x方于每月x日支付现金x元(大写:x元)。
5、一方违反本协议未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的,应当按以下约定第x项支付违约金。(二选一)
(1)方应当向有子女抚养权一方支付违约金x元。
(2)方按累计已欠付抚养费总额的2%(百分之2)向有子女抚养权一方支付违约金。
6、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甲方每x个月可以探望孩子x次。探望方式为:(前往探望/接出探望)。探望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星期早上8点到(当天/次日)下午5点。
7、节假日及特殊情况下子女探望权
1、存款:
(1)男方名下存款人民币x元,女方名下存款人民币x元,共计人民币x元(大写:x元)。
(2)男方分得人民币x元(大写:x元)。女方分得人民币x元(大写:x元)。
(3)分配方式:甲方于xx年x月x日前向对方一次性支付差额人民币x元(大写:x元)。
2、房产:
(1)男女双方名下共有房产共1处。
(2)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的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归x方所有。房产证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x个月内办理,甲方必须协助对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方负责。
(3)甲方应当于xx年x月x日前向对方一次性支付房产差价人民币x元(大写:x元)。
1、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
2、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属于个人债务,应自行承担。
1、因x方离婚后生活困难,甲方同意向对方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x元(大写:x元)。
2、上述经济帮助金的支付方式选以下第x种:
(1)甲方于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现金支付完毕。
(2)甲方每月以现金方式向对方支付人民币x元(大写:x元,直至xx年x月为止。
1、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签名日期:xx年x月x日
签名日期:xx年x月x日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十二
一、仲裁协议概述
(一)仲裁协议的定义
仲裁协议,又称仲裁合同,仲裁契约,是指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的基础就在于它的有效仲裁协议,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制度就是仲裁协议制度,所谓的仲裁协议制度就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仲裁的自愿性原则也是通过仲裁协议而体现出来的。
(二)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各国仲裁立法中虽然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不尽一致,但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我国《仲裁法》第16条也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但是各国也认为,这里的书面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包括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的书面形式。前者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专门订立的仲裁协议,后者指往来的信函、电报、电传、传真、邮件等等,减少了由于仲裁协议书面的严格性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发生。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还必须具备实质性的积极要件,我国《仲裁法》规定中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应明确表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由于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而合同本身就是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所以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至少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必须是所有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共同意思表示;必须是所有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指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即当事人将何中性质的争议提交仲裁。按国际通行的做法,当事人只有把订在中协议中的事项提交仲裁时,仲裁机构才予受理。我国的规定是比较苛刻的,对于超越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的仲裁协议认定为无效。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签定仲裁协议时,应当订明争议事项由哪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否则就无法执行仲裁协议。但是事实上我国已放松了对此的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说明了可以补充协议,明确同时选择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依当事人的选择权。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合法成立,首先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特定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相应地承担着将争议提交依协议确立的范围、地点的仲裁机构仲裁并服从仲裁裁决的义务,除非当事人又另外达成协议而变更原仲裁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终止诉讼,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仲裁机构的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将对特定争议事项的仲裁权授予了特定的仲裁机构。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受到仲裁协议的限制,只能依仲裁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当时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一的任何争议都无权仲裁。此外,涉外仲裁还可以选择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法律,及仲裁的方式,同样对仲裁机构有约束力。
(三)对法院的效力
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是其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即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撤消已成立的中协议,不得就有关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受理有仲裁协议的争议。
(四)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机构对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其强制执行力。当然,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予以执行是以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否则人民法院便可裁定不予执行。对此我国《仲裁法》第6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及第260条第1款已作了明文规定。
三、对各种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的分析
(一)不具备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情况
1、口头仲裁协议(无书面仲裁协议)
大多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形式,然而有少数国家默认口头或其他形式仲裁协议的存在。日本民事诉讼法未对仲裁协议的书面性作任何特别要求,日本法律界认为,仲裁协议口头形式也可以,默示缔结也可以。在英国,普通法上的仲裁不要求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事实上口头或默示的仲裁协议也是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补充,在特定的情况下应该要承认口头或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以便更好地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解决纠纷。
在以下的情形下,应当承认口头或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一,当事人双方虽无书面仲裁协议,但在仲裁过程中均承认有口头仲裁协议的存在,当然这一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再次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是在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可以节约资源,加快案件的审理。第二,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及相关材料可以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比如一方当事人提出双方之间有口头仲裁协议的存在并申请仲裁的,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实体答辩或其他仲裁行为而未予反对的,应视为仲裁协议的存在,且以“禁反言”原则应予以确认。第三,由于法律的规定或法律行为如合同的订立,变更等,使得当事人必须受原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可见,承认口头或是默示仲裁协议在实践中仍然是有意义的,我国《仲裁法》在修订时应考虑放松对书面形式的严格要求,也是符合现代仲裁的发展趋势的.。
2、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定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应反应其内心的真实效果意思,仲裁协议的订立,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平等的基础上,不允许任何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我国《仲裁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在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仲裁协议属于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而不应以无效合同一概论之。应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决定合同的效力问题。
同时,对于欺诈、乘人之危而订立的仲裁协议在实践中也往往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仲裁协议,实际上是扩大了无效仲裁协议的范围,有违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利于尊重当事人的利益、意志,以及鼓励交易。若当事人不提出撤消的要求,法院也不应越俎代庖。在实践中,如因仲裁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欺诈一方申请仲裁,而受欺诈一方志愿加入仲裁,也应当允许,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并予以执行。
3、超越仲裁协议范围事项的仲裁协议效力
对于超越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如果一方当事人把不属于仲裁协议中指定的事项提交
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即使在仲裁庭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决以后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可能有权拒绝履行该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并可向管辖法院申请撤消仲裁裁决,法院亦可拒绝执行该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三条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不得仲裁。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当事人双方仅规定发生争议即提交仲裁解决,却未规定争议事项的内容,由于没有规定具体争议事项,往往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使得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仲裁迅速解决,而须重新达成协议。比如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由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这样就排除了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解释问题。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货款的支付所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这样就导致对货物的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不得仲裁,但是实际上这些都与货款的支付有一定的关系。如果不允许联系合同上下文及具体情况作出解释,给予仲裁机构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都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
4、未指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效力
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不规范的仲裁协议,未明确指定仲裁机构的情况大致有下列几种:第一,约定了仲裁地点,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或者虽然有约定,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正确,用语不规范,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第二、同时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第三,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对于这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有的可以根据《仲裁法》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时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自行补充,完善,使之成为有效协议。有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进行推定,同样承认其效力。
第一种情况,常常采用推定的方法,若指定地点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推定约定的仲裁机构就是该委员会,否则无法推定的,即为无效的仲裁协议。
第二种情况根据最高院12月12日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中可以认定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也是有效的,只要当事人明确选定一个仲裁机构即可执行。
第三种情况,约定了仲裁,同时约定“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应当属于有效仲裁协议。因为这类仲裁条款,实际是约定仲裁优先,应该选择仲裁解决。但是,对争议约定仲裁,同时又约定可以起诉的仲裁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呢?有观点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因为此类仲裁条款相互矛盾,当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和诉讼的意思表示并存,因而不能确定仲裁意思表示有效,诉讼意思表示无效。反对意见认为,对此类仲裁协议不宜一律宣布仲裁协议无效,应结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表现,作出认定。第一,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机构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则仲裁庭就取得本案的管辖权。视为另一方放弃了协议书中的诉讼选择。仲裁庭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也不应作出撤销裁定。第二,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达成仲裁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对于在仲裁法实施之前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仲裁法实施前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双方放弃书面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对仲裁协议的影响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附属条款,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而独立存在,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因主合同被撤消而失效,又被称为“仲裁条款的自治”。
1、合同的变更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的主体的变更与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上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变更,但是由于合同的受让导致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将产生影响,受让方成了合同权利义务的新的承担者,那么对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应当一并接受?原仲裁协议是否对其有效?答案是肯定的,新的合同主体作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继受者应当也必须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同样,对于越权代理中被代理人也必须对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予以承认,这也是因为被代理人必须受代理人代理事项对其的约束力,不得对抗代理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至于合同的内容的变更则要区分是对合同的其他条款作出修改还是对仲裁条款作出的修改,如果是对合同其他部分作出修改,依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将继续有效。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修改则可视为是对仲裁协议的修改,以修改后的条款为准。有时候,原合同与补充协议同时存在,而对于一部分的争议事项适用原合同的解决纠纷方式,而另一部分则适用补充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矛盾,我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若将事项分割开来分别适用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解决问题太过于烦琐,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应以补充协议中所制订的纠纷解决方式统一解决,将更符合仲裁与诉讼的经济原则。
2、合同的无效与被撤消
合同若被认定为无效,有的观点,比如英国的传统判例中就认为,主合同无效,合同就应是从来不存在的,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条款自然也无效。然而依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主合同规定的是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仲裁协议只是双方约定将纠纷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与主合同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并不密切。即使主合同由于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合法而无效,但是只要符合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即上文所述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明确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就是有效的。
对于合同被撤消的情况,大体如无效合同,应遵循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不因主合同被撤消而无效,但是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当事人由于被胁迫,欺诈而订立了主合同,并且不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该举证证明,并支持其撤消仲裁协议的主张。
3、仲裁裁决被法院撤消后仲裁协议的效力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严格仲裁制,即不论仲裁裁决的撤销基于什么样的理由,只要仲裁裁决被撤销,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就要重新确定解决方式。如果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就必须重新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否则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积极仲裁制,即仲裁裁决的撤销不影响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通过已选择的仲裁程序加以解决。
我国仲裁法中对仲裁裁决被法院撤消后的仲裁协议的效力采严格仲裁制。对其效力是不予认可的,第九条第2款中:“裁决被人民法院撤消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这样的后果是,当事人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几乎没有,实际上当事人只能选择诉讼这一条途径。但是由于仲裁协议本身的独立性,以及其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属性,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消和不予执行是对仲裁裁决本身的否定,并没有否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也就是说法院并没有否认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的有效性。除非仲裁协议本身因欠缺生效要件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否则仲裁协议的效力仍是不可变更的,这也是符合积极仲裁作为当今商事仲裁的趋势的。
仲裁协议范文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1xxx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十三
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
一、离婚协议的概述
(一)、概念
所谓诉前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商定至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未能办妥离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或是商定直接到法院诉讼离婚,在起诉前达成的离婚协议。
(二)、内容及性质
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就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子女由何方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明确的约定。离婚协议既具有婚姻法上的离婚内容,也具有民法上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实质上离婚协议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是一种混合合同。其中,离婚和子女抚养属于身份关系,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财产关系,这两种关系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但离婚协议的订立是以离婚为目的的,故当事人虽对离婚达成协议,最后是否离婚却不受协议约束,待办理了离婚登记,法律才对离婚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法律不干涉当事人对离婚的反悔,不赋予离婚约定法律效果,法院也不会强制认可离婚约定,关于这一点,大家基本无争议。
但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相对独立而又与离婚约定有密切联系的。
对于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约定,因为属于身份关系的内容,一般也认为不具有独立的效力。而对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约定的效力,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存在较大的争议。
相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之间,都有不同的认识。这给法院的审判,律师办案,当事人的维权活动,都带来了很多的'不便,为法治建设带来了较坏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对待诉前离婚协议的态度有很多种,没有相对统一的观点和标准。有的法官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无效,因此对离婚协议不予采信;有得则完全采信该协议;还有的法官部分采纳协议内容。笔者主要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做如下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不同于婚内财产协议
现实生活中与离婚协议相似的是婚内财产协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种约定,只要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无效情形,订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2.诉前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配的约定不同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如果已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生效的协议。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诉至法院的,如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已经确认的离婚协议,而不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
二、诉前离婚协议应当适用的法律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涉及婚姻关系的协议处理仅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而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如前所述,涉及离婚的协议并非都是身份关系的协议,其中,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合同法》调整。
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因此,诉前离婚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诉前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几个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其所附的条件就是以登记离婚方式解决离婚问题。如当事人起诉离婚,而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的条件未成就,协议未生效。
一种观点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在订立时就生效。
经国家对离婚合意的确认才生效。当事人即使约定离婚协议不可撤销,该离婚协议也不具有效力。当事人订立离婚协议时一般不会像其他附条件协议那样对所附条件明确表达,但无可否认,离婚协议必然隐含着一个前提:“如果离婚,则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按本协议约定处理。”诉前离婚协议实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以下从民法即合同法相关理论来分析:
(一)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上来分析诉前离婚协议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奇诶的那个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如果该条件成就,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条件成就后才生效,所以延缓条件也称停止条件。解除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已发生效力,但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诉前离婚协议应属于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分析,诉前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时成立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其意义仅是识别合同是否存在。
离婚协议亦是如此,男女双方在约定的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的协议书上签字时,协议就存在了。因此,我们用上述合同成立的理论来分析,可得出离婚协议在双方签字时已经成立。
(三)从合同生效的角度来分析,诉前离婚协议的生效与否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
1.合同是否成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而合同是否生效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其判断结果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可变更四种。
2.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合同依法成立;
(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意思表示真实;
(4)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些合同还必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主要包括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合同生效意味着在订立合同各方之间,约定并形成了新的权利和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他方可要求其全部履行合同,必要时可对另一方提起诉讼。
3.由上述合同生效的理论来分析离婚协议:
定该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当一方在签订协议后,拒绝按协议约定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那么依据该生效的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该离婚协议,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违约方与其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而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须经双方自愿,基于此,法院将无从强行判决违约方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换言之,法院无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协议。这是基于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的理论而得出的结果。因此可以得知,按照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理论,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后,一方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前,另一方不能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全部履行离婚协议的主张,由此也可以看出,诉前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尚未生效。因而,由法院在离婚诉讼中确认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是不妥当的。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十四
兹因___________手头不便需要资金周转,而向___________借款,共借人民币___________元,即________________元整,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借款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上
见证人(签名并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十五
写借条,要注意这八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5.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7.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8.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不规范的四种常见情况:
1.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
2.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3.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
4.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延伸阅读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在于: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
总而言之: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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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协议书篇十六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的格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借条需要具有法律效力则内容必须要符合要求,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按照下面的格式来写: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今有×××向×××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_____。双方约定本纠纷由_____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借款日期:201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十七
那些轻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随随便便“毁约”了。从1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将不得随意撕毁、拒不履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的。与此同时,司法部也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这两部法规都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调解协议以诚为本
上法庭将被作为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法律界人士说,对调解协议法律地位的确认意味着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庭上将被作为一种证据对待。过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协议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而今后,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调解协议这时就变成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审查你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应以诚信为本遵照履行,随意反悔将行不通。法学家们认为,调解协议的“橡皮图章”变硬了,这表明法律对于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加强了。
只有经过公证
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界人士同时提醒人们注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除非经过公证。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公证。这是因为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在经过公证程序公证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
诉讼时效为两年
此外,还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要求变更撤销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必须举证。
点评:与诉讼制度接轨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这不仅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无助于公民“诚信”意识的培养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也不利于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形成。以往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认为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尔反尔,或调解后仍纷纷起诉到法院,使法院非诉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在80年代每发生17起民事调解只有1起诉讼到法庭,而现在1.7起民事调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这不仅加重了法院办案压力,也削弱了调委会的权威性和声誉。合法调解协议书有了法律效力后,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接轨,使法院可以减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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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协议书篇十八
小编为大家明确一点,,只是两者的用途、诉讼时效有一定的区别,大家在使用时一定要规范。以下内容为大家作简单介绍。
欠条、借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两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
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借条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借条标注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超过2年未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再保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条后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欠条的诉讼时效也是2年,已标注清偿欠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标注的清偿日期之日起算,没有标注清偿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3、无论借条还是欠条,都应关注好2年的诉讼时效,索要借款或欠款时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固定证据或在借条或欠条上让对方签字确认还款等方式保证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否则您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十九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5.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7.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8.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1.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
2.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3.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
4.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具有法律协议书篇二十
1、协议也即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属于私法的范畴,对于私法来讲,法不禁止皆可为。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在你们当事人之间就是有效的。
2、你所说的情况参杂了各种问题,但归根到底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冲突,是你理解的问题。譬如你所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但协议约定双方分担责任,这个协议在你们双方之间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对于第三人,这个协议对其是无效的。
1、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
2、如果协议中的内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规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有禁止规定的条款将无效!
3、自行达成的协议是可以反悔的,但在诉讼中将做为一项考量的参照。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证部门等主持达成的协议完全有效。
律师:婚内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作狭义理解,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生自由权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他权利。夫妻忠诚协议,就是通过一纸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予以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是违背《宪法》的,因此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违背这种义务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能以法律加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说明《婚姻法》第四条是一个宣言性的条款,它本身是不可诉的,法律对忠实义务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与有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款一起援引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忠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如双方自愿,无论按原协议,还是签订新的协议都没有问题。如果以诉讼的方式离婚,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编辑:请结合本期案例谈一下违背忠诚义务后离婚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
律师:法律为了维护公序良俗,保护受害者一方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对无过错一方增加了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双方都违背忠诚义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期案例中,婚房的价款虽系由丁杰的母亲账户转账至开发商处,但在备案合同中为丁杰与姜玲两个人的签名,契税证亦记载为共同所有,应该认定为对房产权属的处分行为,房产不能视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丁杰是过错方,因此只获得了40%的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