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状继承范文(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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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继承篇一
原告:,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x年10月15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273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原告:,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x年11月17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173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现住忠县xx镇xx村z组号,电话:。
案由:法定继承。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丈夫位于忠县xx镇xx村组273号房屋一间(一楼一底)归上述二原告继承,房屋价值10万元。
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系再婚)于1x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xx年6月4日登记结婚,离婚诉讼。婚后共同生育女儿(本案第二原告)。并于20xx年4月原告与其夫共同在忠县xx镇xx村组号修建房屋二间一楼一底,同时婚后原告夫妻二人还欠借款4万元。20xx年9月12日因病去世,去世后被告(系与前妻共同所生之子)即从外地赶回,不仅从原告家中拿走其个人的户口页,而且还强行前来住进原告与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房屋至今。在与前妻离婚后,被告一直随他亲生母亲生活,被告只是户口空挂在上述原告家户口簿上。被告在其母与其父离婚后一直随其母生活。原告与晏结婚后被告从未回家关心过其父,更未与其父共同生活一起生活过,并且第二原告才刚上小学一年级,尚未成年,原告因长期患病已失去劳动能力。去世后,被告要求回家分割原告与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一楼一底房屋,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除享有自已一间房屋(一楼一底)外,还应与第二原告共同继承其另一间房屋的权利和偿还因借款4万元的义务。被告从与其母离婚后,从未随生活,加之原告xx年幼尚未成年,原告也无生活能力,夫夫去世后,家中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因此被告依法不应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十月八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民事诉状继承篇二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的遗产;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
被继承人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依法应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却想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私自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民事诉状继承篇三
民事诉状(继承)
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路××弄××号××室,邮编:××××××,电话:××××××××。被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路××弄××号×××室,邮编:××××××,电话:××××××××。诉讼请求:
一、要求继承×××座落××路的房屋或其他遗产(写明遗产的名称,价值)。
二、诉讼费由×××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是×××关系。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去世,遗有××××××财产,要求依法继承。
此呈×××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
年月日
应提供的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资料或居住地情况,其他继承人情况,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其他遗产的证明材料或线索。
注意:诉状及证据材料一式两份递交法院(被告为一个时递交以上材料两份,若被告为两个时递交以上材料三份,依次类推)
民事诉状继承篇四
第三人:xx省xx石英辉绿岩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颖军系公司负责人电话:xxxxxxxxx
住所地:xx市沙河口区西北路211号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人民币各九万元。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女关系。80年代,原告之父李连成在第三人处(原xx省xx监狱)分得住房一套(坐落于“xx市沙河口区石门街26-28号2-1-1”)并获承租权。后被告与原告父亲结婚(约xxxx年)。xxxx年9月24日原告父亲病逝,同年底,被告避开二原告,独自以继承人的身份通过第三人将上述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
原告认为,案涉房屋应属于父亲生前所留遗产,原告与被告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私自将其归为己有,该行为是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第三人在为被告更名中,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也对其负有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以求支持各项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oxx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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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继承篇五
申请事项。
1、撤销xxx中级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确认自书遗嘱有效,按遗嘱进行继承。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以立遗嘱人即xxx的自书遗嘱难以确信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不予认定该遗嘱效力,该判决是错误的。
第一,原审认定该遗嘱的形式合法,那么自书遗嘱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一份形式合法的自书遗嘱,只有在受到胁迫、欺诈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所立才能认定为无效,无锡市中院未认定存在上述事实,却在判决中以该遗嘱存在疑点为由否认其效力,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存在的第一点疑点:“从代书遗嘱订立至20xx年2月12日,共十余天,期间王并未对xxx有任何不当行为,而……王对xxx确有不孝行为,xxx反而以后一份遗嘱改变原来的遗嘱,指定遗产归王一人继承,与常理不符。”申请人认为改变遗嘱是人之常情,不存在与常理不符之处。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出现才可以变更遗嘱,正因为人们经常改变自己的想法,法律才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可见实践中改变遗嘱的情况是普遍的。
判决中事实认定的第xx处疑点:“xxx自书遗嘱由xxx一人独自完成,并无其他人在场,而从遗嘱内容的完整性、逻辑性及文字表达看,与xxx的文化程度不相符,在遗嘱改动处按指印,更须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和职业习惯的人才会有此意识,xxx一人难以独立完成。”遗嘱确实有严格的形式要求,遗嘱的订立,无论是接受他人指导,还是照抄他人,都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用说小学文化的农村老太太,就是较高文化程度的人也不一定知晓遗嘱的形式要求,可以说xx部分有效遗嘱都是接受专业人士的指导或者依据范本所立,实践中律师经常指导他人立遗嘱。xxx书写遗嘱,完全可以借鉴他人的范本,也可以从其他途径得知立遗嘱的注意事项,无论其从何处获得指导,对自书遗嘱的效力没有影响,因为没有证据证明xxx立遗嘱时受到他人欺诈、胁迫,在没有欺诈、胁迫情形下所立遗嘱,不能认定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一个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抛开有力的书证,仅凭法官的常理来判案。法官的怀疑不能否定书证,如果这样,证据规则就没有任何意义。并且在本案中,法官听信证人证言,以情感代替法律,做出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只能是错误的。
xxx的自书遗嘱不可能是在受胁迫情况下所立。xxx放弃治疗从医院回家,明知自己已在等待死亡,此时,任何东西都无法对她产生威胁,一个已知自己死期的人不可能害怕任何胁迫,因此胁迫在本案中不存在。xxx的自书遗嘱也不可能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所立,xxx从立自书遗嘱到死亡,这期间有四十多天,如果这份遗嘱违背其真实意愿,那么她完全有机会,向守在她身边的亲人包括被申请人说出自己真实意愿,并变更遗嘱,而xxx没有这样做,唯一的原因就是自书遗嘱是她的真实意愿。根据常理分析,xxx十多天前在众多娘家亲人、女儿、律师、见证人的影响下,所立的代书遗嘱才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因为该代书遗嘱从法律效果来看与法定继承无异,本属多此一举,那么被申请人为什么要求xxx立这份遗嘱呢?就是因为它有违一个农村老太太的家产传子根深蒂固的观念,所以在没有无人干扰场合,xxx立下了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自书遗嘱,并将它交给申请人保管,对这份合情合理合法的自书遗嘱的效力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不予认可。
原审判决中采信与被申请人有隙的亲人的证言,认定被申请人对立遗嘱人不孝顺,从而不予认定自书遗嘱的效力。申请人与某些亲戚有些矛盾,中间的是非恩怨很难说清,不能简单地判断谁是谁非,仅凭这些人的证言不能认定申请人不孝,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人不孝,也不能因此否定申请人母亲的自书遗嘱的效力,这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如果申请人确实不孝顺,其他继承人可以请求剥夺其继承权,而本案显然不是剥夺继承权的案件。
申请人尽到了一个穷困农民为母亲应尽的职责,为了给父母看病,申请人债台高筑,难以想象一个为了给母亲治疗绝症到处求人借钱的人会被人称作逆子,申请人独自一人带癌症晚期的母亲去南京肿瘤医院、xx省人民医院看病,在这期间这些做证的亲戚没有一人给予任何帮助;申请人每隔一天为母亲充一次氧气,怎么可能会去关氧气瓶的阀门?从申请人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借款单据不难看出,申请人即使说不上孝子,但也绝不是证人口中描述的逆子,现在却还要被这些亲戚诬蔑为不孝,这令申请人实在伤心,气愤难平。
综上所述,xxx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关于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欺诈、胁迫或无意思表达能力等情形均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也没有认定上述事实,只是含糊其辞地否定其效力,因此该判决是错误的,请求贵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原审不当。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概念,而且都与遗产的继承有关,但因为其请求权的基础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简单说,过了时效再起诉,除非对方自愿,权利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个别情况下为1年,最长不超过20年。
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xx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所谓继承开始之日,即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日。
三、继承权纠纷有诉讼时效的限制,遗产分割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上述第一个案例中,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并未对遗产进行分割,也就意味着遗产一直处于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状态下,每一个继承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作为遗产的房屋拆迁后,并不等于遗产的消失,只不过是遗产的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因此,各继承人仍然对该拆迁补偿款有同等的继承权,甲在其父去世十年后提出分割遗产的主张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按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分割该遗产。
在第xx个案例中,甲的继承权被乙侵犯,要主张权利是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的,但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应该自甲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起,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算起,因为那时并没有发生侵权行为。需要强调的是,继承权的放弃是需要继承人明示的,如果继承人没有对是否放弃继承权表态,则意味着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
民事诉状继承篇六
职务: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住所地(实际经营地):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刊登了一篇文章,题为《____________________》。该文章中进行了明确的报道,详见原告提交的证据,同时警方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__检察院(对本案原告)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即被告明知原告对_________(化名)的行为未构成____罪,但仍在报道中多处公开谈论他人的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对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造成了一定损害,同时也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告及其代理人多次通过电话、发送律师函、申请表等方式催告被告,要求停止侵害、删除文章,恢复原告的名誉,但被告公司一直不予理会。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民事诉状继承篇七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诉状继承篇八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告:潘某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xxx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某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额;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xxx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顾某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某房屋一套【产证号:号】,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xxx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顾某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顾某,女,生于年月日,居住路弄号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潘某(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顾某于xxx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某
xxxx年五月二十日
继承纠纷如何解决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民事诉状继承篇九
遗嘱继承不同于法定继承,很多家庭因为争财产而导致亲情破裂,妻离子散,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见证据一)。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一套【产证号:××】(见证据二),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女,生于××年××月××日,居住××路××弄××弄××号××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见证据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于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见证据四)。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五月二十日。
原告:a,女,x年9月1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邮编:略。
被告:b,男,x年7月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邮编:略。
诉讼请求: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本案是继承纠纷案。本案的被继承人是r。r出生于x年4月24日,死亡于x年12月3日。r死亡时的户口登记地为:xx市xx新区x路y弄z号404室。
本案继承纠纷的争议的标的物是座落在xx市xx新区e路f弄g号1701室的房屋(下称系争房屋)。由于在r死亡时,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r,因此系争房屋应当是被继承人r死亡时遗留的遗产。
本案的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r生前既未结婚,又未生育过子女。被继承人r的父亲叫d,d生于x年,死亡于x年。被继承人r的母亲叫m,生于x年12月5日,死亡于x年3月21日。因为被继承人r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r死亡,因此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r的遗产将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d和m的生前,d和m共生育有两个子女,即,原告和r两人(其中,原告是姐姐,r是弟弟)。由于d和m只生育有两个子女,因此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原告,应当是r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本案的被告b并不是被继承人r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之所以要把b列为本案的被告,并要求其支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是基于以下的四项事实:
屋)。这一代书遗嘱所注明的年、月、日是x年11月26日。这就是说,这一立遗嘱日离立遗嘱人的死亡才六天。至于r是否在代书遗嘱上签名,xx市公证处在立遗嘱人立遗嘱以后的第五天,同时,又是立遗嘱人死亡日的前二天,即x年12月1日,才在其编号为()沪浦证字第7210号《遗嘱。
公证书。
》(下称7210号公证书)上追认性地证明说:r“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但是却没有写明究竟是谁代书了这份关于遗赠的遗嘱。
(2)x年2月8日,xx市公证处根据被告b的申请,又出具了其编号为()沪浦字第384号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下称384号公证书)。384号公证书证明说:“根据r的意愿,r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由遗嘱受益人b一人继承”(根据384号公证书内容,“上述遗产”是指系争房屋)。在384号公证书上,xx市公证处还捏造事实说:本处“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所提供的未到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联系电话,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了核实”。事实并非如此,原告是本案被继承人r的亲姐姐,被继承人r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从未接到过任何公证机构的要求核实的电话。
(3)依据384号公证书和被告b的申请,x年3月15日,房地产登记处出具了权利人为被告b的系争房屋的新的《xx市房地产权证》。
(4)x年11月22日,被告b又把系争房屋出卖给案外人w。其房地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38200元。
基于以上的事实,原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其理由如下:
(1)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遗嘱,或者,本案的遗嘱无效,那么被继承人r的遗产,包括系争房屋就可以由原告一人依法继承。
(2)本案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这份由他人以打印方式,而代书的《遗嘱》,不具备法定的代书遗嘱的一切形式要件。对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然而,本案的《遗嘱》却是一份既没有代书人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签名,而只有遗嘱人签名的打印件,以致这份打印的《遗嘱》,究竟是由谁代书的,由谁见证的,都不得而知,更不要说,他们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了。面对这样的一份代书遗嘱,谁敢确认其中的立遗嘱人的签名是真实的。
对本案《遗嘱》中的立遗嘱人的签名,公证机构虽然出具了一份《遗嘱公证书》予以证明,但是这份《遗嘱公证书》又有什么证明作用呢?不要说,它仅仅是一份独立于《遗嘱》的文件,也不要说,这份公证文件晚于《遗嘱》整整五天,就是在这份迟到的独立的公证文件上,公证机构也没有写明究竟是谁代书了这份遗嘱,更没有遗嘱的代书人,遗嘱的其他见证人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违法、草率、不负责任、视法律为儿戏,就是这份公证文件的根本属性。
原告认为,作为一个法人,公证机构也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其公证行为,即,它的代书人,它的其他见证人也应当依法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和注明年、月、日。而且,公证机构仅仅是一个证明单位。对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并没有给予公证机构以任何特权,而仅规定了一个限制性条款,即“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至于怎样办理,当然应当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折不扣地予以办理,即,“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且,本案《遗嘱》的形式也不符合国家的《遗嘱公证细则》的具体规定。《遗嘱公证细则》第6条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本案的遗嘱公证并不是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的,而是只有一名公证人员在办理。参与办理此次公证的另一名人员是非公证员,其公证书上承认:是“本处工作人员h”。由于“h”是非公证员,因此“h”只能以见证人的身份参与公证。由于见证人依法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因此见证人“h”应当在本案的遗嘱上签名。然而,在本案的《遗嘱》上,见证人“h”未签名。很显然,本案的代书遗嘱只能无效。
(3)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也是无效的。首先,因为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是基于本案的代书遗嘱而作出的,而本案的代书遗嘱无效,因此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当然也无效。其次,该《公证书》的出具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国家的《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的第18条规定:“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出证前应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法定继承人,以了解他们观点”。由于申请继承的b,非被继承人r的法定继承人,其遗嘱继承又属于遗赠,且被继承人r还有法定继承人存在,因此公证机构理应谨慎处理本案的继承权公证,即,至少应当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出证前应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法定继承人,以了解他们观点”。然而,该公证书在其出证前,却从未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过原告,更未了解过原告的观点。相反,还要捏造事实地说:其“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所提供的未到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联系电话,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了核实”。很显然,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无效。
(4)因为本案的代书遗嘱及其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无效,而依据这无效的代书遗嘱及其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而取得的系争房屋,又被非法持有人被告b出卖给案外人w,因此被告b应当向作为合法的法定继承人的原告,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即系争房屋的转让价款人民币838200元。
鉴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原告特向法院提出本案的诉讼。望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a。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
民事诉状继承篇十
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______________立即停止行为。
2、责令被告______________赔偿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____万元人民币。
3、被告______________承担行政执法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申请了“_________”______专利,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获得专利授权。
根据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被告______________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_________”的技术特征分析对比后,发现被告______________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被告______________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没有经过原告的许可,侵犯了原告专利权。
请求市局进行处理,责令被告______________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的相关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民事诉状继承篇十一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xxx的遗产;。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xxx于x年x月x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xxx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
被继承人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依法应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却想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私自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民事诉状继承篇十二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的遗产;。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
被继承人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依法应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却想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私自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诉状继承篇十三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民事诉状继承篇十四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院_____号楼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院_____号楼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之父_______________死亡后所遗留的遗产(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_____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亲兄妹,其父_______________去世后所留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_____号院_____号楼_____单元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登记号:_____________,丘(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权人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因该__________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判。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诉状继承篇十五
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_遗产(总价约________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________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____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房屋1/6产权,____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________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________于______年___月___日死亡)。被告________是被继承人的妻子,________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____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房屋1/2产权,____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________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民事诉状继承篇十六
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_遗产(总价约________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________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____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房屋16产权,____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死亡)。被告________是被继承人的妻子,________是被继承人的女儿。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____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房屋12产权,____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________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民事诉状继承篇十七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xx市××街××商店工人,住址:xx市××区××庄××街××里××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xx市×××厂工人,地址:xx市×××区×××里×××××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xx市×××汽车××公司工人,地址:xx市××区××道×××里××栋×××号。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x市××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一审民事判决,依据事实与法律,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19××年2月××日,所有继承人a、b、c、d兄妹四人签署的《家庭协议书》,分割了父母的遗产,其中将诉争房产靠西边的一间分给上诉人a,靠东边的一间分给d。诉争双方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故该认定是正确的。据此,上诉人a认为,《家庭协议书》属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原审法院对此未作认定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认定协议签订后上诉人a和d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是客观事实。但上诉人a认为房地产过户与否只涉及房产产权变更、转移与否的问题,并不能导致《家庭协议书》无效;更不能得出上诉人a和d“已放弃对诉争房屋的遗产继承权”的结论。原审法院混淆合同生效与房产产权转移、变更的概念,将二者混为一谈,将未办理产权变更视为放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导致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错误。
从合同撤销和解除的角度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三、原审法院认定:“另一继承人d,因其死亡,死亡后即无配偶又无子女,丧失继承权”,显然违反继承法规定。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诸当事人之母)年去世时,当时d健在,d对其母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凭什么认定d丧失继承权呢?剥夺其继承权的法律依据何在?至于在年××月××日去世后,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则属另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与前一个继承关系完全不同,原审法院将二者混淆,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是错误的。在此前提下作出的遗产分割判决必然错误。
四、诉争房屋也并非象原审法院所说已由房屋转化为货币。至少目前诉争房屋并没有被拆,只是将要拆迁。诉争房屋是物权而并非货币,原审法院混淆二者的区别,对此原审判决将房产直接认定为拆迁款属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诉争标的物的判定错误,将房产分割误判为拆迁款分割。应当说明,原审判决中认定的拆迁款金额居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尚未商定的金额甚至是有争议的金额,以此作为判决遗产分割的依据是错误的。在拆迁补偿安置费不确定尤其是诉争房屋还存在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竟抛开争议的标的物按拆迁款进行继承分割,违背了基本的客观事实,错误明显。
抛开《家庭协议书》的客观事实不谈,即便没有签署过《家庭协议书》,上诉人a已在此居住50余年,作为该房屋的合法实际使用人、被拆迁的被安置对象也应获得绝大多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原审法院分割拆迁款却不考虑拆迁因素,等额分割拆迁补偿安置费也是错误的。
五、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a之妻王××所在单位分配其一间企业产住房即××区××楼××门×××号,完全不符合事实;该房并非单位分配房,而是王××出资三万余元置换而来。原审法院未作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之子××购买的富秀园5-17-702室竟想当然地写为kk国十区×××室,完全是主观臆断。另外,有关这一事实本与本案继承纠纷毫无关联,这一事实及证据在原审庭审中也未经质证,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根是违反法律规定。
鉴此,上诉人a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明显违法,判决结果有失公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致
xx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a。
年××月××日。
民事诉状继承篇十八
原告:_______,女,____岁,____族,农民,家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_______,男,____岁,____族,农民,家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甲遗留房屋无继承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房屋一间,并停止入住;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堂嫂与堂弟关系。原告为甲长子媳妇,育有一子__________,甲长子于______年车祸身亡,之后原告承担着赡养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迈,无生活来源。被告为甲乙亲生次子,自幼被送养甲兄________收养。________为甲乙之女。______年____月,甲离世,留下与乙共有房屋五间(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遗嘱。甲死后,乙、原告、被告、__________、________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随后,在________的怂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间房中的一间。被告作为________的养子,未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无房屋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起诉状副本1份。
民事诉状继承篇十九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83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
2、请求改判系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二、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裁判。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原告未提出,且被告亦未提出系争房产(本市丽园路842弄29号x室)分割诉求,法院不宜直接按法定继承处理作出判决,否则有违不告不理。
2、本案系争房产应由上诉人钟继承。
上诉人在整理被继承人钟云x遗物时,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曾留下自书遗嘱,该遗嘱涉及处分系争房产。一审法院既然判决不按被上诉人一钟所持公证遗嘱执行,那么,依法应当按照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处置遗产,该自书遗嘱明确提及系争房产由上诉人继承。
综上,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钟。
二oxx年六月六日。
附:1.证据《遗嘱》一份;。
2.本上诉状副本三份。
民事诉状继承篇二十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弄号x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路弄号xx室。
上诉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x1)虹民一(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上诉人与被继承人王某某间收养关系不成立,酌情分得遗产45万元),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继承人王某某间收养关系成立,并依法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1526625元=(8380000+3833000)/8】。
2、原审及本案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作出错误判决。
原审法院初审本案后,又两次重审本案。初审及第一次重审时,均认定上诉人与被继承人王某某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并判令上诉人依法继承遗产若干。然第二次重审时,原审法院一并推翻了前两次判决内容,认定上诉人与王某某间收养关系不成立,无权继承遗产。原审法院三次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收养法为准绳,却作出前后截然相反的判决,理由何在?且第三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1、上诉人与被继承人王某某间形成实际收养关系。
第一,上诉人是刘某和王某某于1994年4月xx日在医院共同收养的,医院向双方出具了出生证。该证载明上诉人的母亲为刘某,父亲为王某某。对于出生证上将上诉人记载为刘某和王某某亲生女的行为,在办理手续方面确实存在瑕疵。但该行为不是上诉人自身过错造成的,且该行为的本质是善意的,隐瞒上诉人被收养的事实,更利于上诉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1x年6月xx日,王某某将上诉人的户口以亲身女儿的身份报至其名下所有的长治东路号x室房屋内。从生出证和户口簿载明的内容判断,上诉人就是刘某和王某某的亲生女,其身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上诉人一直与刘某和王某某长期共同生活,双方的亲戚朋友都将上诉人当作刘某和王某某的亲生女儿看待。上诉人与王某某间形成实际收养关系。(附亲戚朋友的证人证言)。
第三,王某某在与刘某的离婚诉讼中承认上诉人是双方的亲生女,但由于当时王某某正在劳教,无力抚养上诉人,因此法院判决上诉人由刘某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费。而王某某将两套房产及其他共同财产给予刘某所有,显然考虑了刘某抚养上诉人的缘故。王某某解除劳教后与被上诉人封某再婚,并生育一子王小某。亲生子出生后,王某某仍然持续地履行抚养义务,自始未提出解除与上诉人的收养关系。
2、为被上诉人封某与王某某的非婚生子,原审查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原审判决书另查明部分写道“x2年2月,被继承人王某某与被告封某结婚。被告王小某系被告封某和王某某所生育的儿子”。该查明内容叙述不清。事实上,王小某生于1999年12月份,那时王某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王小某是王某某与封某发生婚外情而生育的非婚生子。原审无视被上诉人非婚生子的过错行为,作出的判决有违社会伦理公德。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王某某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其结果势必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原审判决以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为由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有违收养法的立法本意。
收养法之所以对收养关系的成立、生效施加实质、形式要件的限制,其基本立足点正是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本案中,刘某和王某某共同收养上诉人后,视为己除,尽心抚养,给上诉人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均是维护上诉人权益的体现。原审判决一味生搬法律条文,否认实际收养关系,作出的判决严重损害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违背收养法的立法宗旨。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状继承篇二十一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_______________人,住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小区_____单元_____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__________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_____________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诉状继承篇二十二
原告: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之前搬出租赁房屋;
(计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计算至起诉之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___________天,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日租金___________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条约定按五倍租金计算违约金,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__元/平方米*5倍=___________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日_______元/平方米,租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迁准备工作,被告亲自签收了通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再次对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搬出租赁房屋。此后,原告又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和________月________日分别两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尽快搬出租赁房屋,但被告均拒绝予以配合。
依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约定,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不归还租赁物,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归还前日租金五倍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____________元。被告尚拖欠水电费___________元,应一并支付。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拒绝搬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民事诉状继承篇二十三
上诉人:程,女,汉族,x年2月17日出生,住xx区路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上诉人:曾,男,汉族,x年6月2日出生,住xx区路号,身份证号4。
被上诉人:曾,男,汉族,x年2月1日出生,住xx区路号,身份证号。
原审原告:曾,女,
上诉人因不服()鄂汉阳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鄂汉阳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遗产范围错误,上诉人程系诉争房屋共有权人。
1、上诉人程于x年与曾结婚,房屋拆除前曾、曾及被上诉人曾因继承取得老房一层产权,曾将老房重建后,诉争房屋一层权属仍归曾、曾及被上诉人曾共有。
2、诉争房屋上两层由曾和上诉人程共同建造,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即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故诉争房屋建造完成时,上诉人程夫妻二人即取得诉争房屋上两层的产权,并且不以房产权属登记为要件。
3、房屋权属登记不是确定权利人的唯一标准。本案诉争房屋重新登记为曾、曾、曾三人共有,只能证明上述三人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并不必然排除上诉人权利。
4、亦其它证据排除上诉人共有权。
综上,本案诉争房屋应为曾、曾、曾及上诉人程xx4人共同共有。
二、即使一审法院认定遗产范围清楚,上诉人已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对上诉人以予照顾。
1、本案被继承人遗产由上诉人夫妻出资建造,被继承人曾未支付相应对价即取得共有权属。
2、被继承人曾一直由上诉人一家照顾,其事丧事亦产由上诉人安排处理,上诉人对被继承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在遗产分配时应分给上诉人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