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大全(16篇)
环境保护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写总结时要客观公正,不要带有主观色彩和个人情绪。"接下来是一些精选的总结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一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联系电话:____
代理人姓名:____性别:____职务:____联系电话: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
委托期限:_____年_月_日至_____年_月_日
委托人:________受委托人:________
(公章)(公章)
____年_月_日 ____年_月_日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二
委托人与受托人是____________(父子、兄弟、夫妻等)关系,委托人因与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一案,特委托 为本案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
特别授权:代为承认、代为立案、代为起诉、代为申诉、代为上诉、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三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营业执照号: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
房的装修押金的相关手续,特委托:做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被托人在办理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月日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四
委托人与受托人是____________(父子、兄弟、夫妻等)关系,委托人因与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一案,特委托为本案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
特别授权:代为承认、代为立案、代为起诉、代为申诉、代为上诉、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五
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权限:
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受委托人:
(公章)(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六
委托人:被委托人:现委托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代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委托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责任。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被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
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七
申请人因向xx公安消防大队申请办理项目的消防许可需要,兹依法委托(受托人),性别身份证号:代为办理提出申请、补证材料、签收许可等全部申请事项。
特此委托。
申请人(委托人):
年月日:
注:
1、申请人为单位,应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应签字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
2、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超过1个申请人时,应共同委托;委托人撤消委托或另行委托,应书面告知我大队。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八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被委托机关: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绥芬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如下管理职能:
一、委托权限: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二、被委托机关行使权限的范围: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
三、被委托机关行使权限的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委托机关须承担的责任
1、指导和监督被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3、对被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为被委托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许可(审批)证书、表格。
五、被委托机关必须承担的责任
1、被委托机关以委托范围、权限内,就委托事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3、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
4、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审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5、按照绥芬河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6、被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委托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被委托机关: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九
开展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依法行政是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法规授权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责,为认真抓好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好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切实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畜牧业生产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人常办[2011]25号精神,我局精心组织,认真开展了对我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情况。《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兽药经营许可、动物诊疗许可、动物防疫合格证、生鲜乳收购许可共5项,这五项均是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我局执法依法授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2011年以来,全局共受理行政许可案件15件,全部案件按期办结,没有不予受理和不予许可情况。在行政处罚方面,我局积极响应上级要求,最大限度下放权力,提高行政效能,在执法过程中,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主要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我局负责监督,没有委托其他组织负责实施。
(二)公示情况。按照要求,我局制定了公示牌、动物防疫监督公示栏。公示牌内容包括。
1、公示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程序和时限以及监督电话;
2、申报点职责;
3、强制免疫病种一览表;
4、村级防疫员的岗位职责。动物防疫监督公示栏,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公示了免疫、检疫方面罚款的具体条款,另外我局还公示了动物防疫合格证流程图、动物卫生监督流程图、兽药监督管理流程图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流程图、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精液、种蛋检疫流程图和行政执法依据、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三)收费情况。我局所有收费项目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政府文件冀价涉费字(1993)63号文、畜牧法规定收取,所收取的各种收费皆全部上缴财政。
(四)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情况。按照要求,我们重点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了自查。在自查中严把“四关”:一是把好行政许可权限自查关,确保做到主体合法。主要对2011年的行政许可卷宗制作标准进行了自查自纠,对行政许可设定依据进行了自查与梳理。二是把好行政许可受理自查关,确保做到规范统一。主要对统一行政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与行政许可受理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三是把好行政许可审核自查关,确保做到依法许可。四是把好行政许可发证自查关,确保做到服务到位。主要对行政许可宣传、咨询、讲解、发证前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系统培训、人情化服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自查结果:全部案件的实施主体合法,行政许可项目合法,适用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五)案卷档案情况。在案卷档案管理方面,我们严格执行案卷管理制度,实行一案一卷,有目录,卷内材料齐全,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楚,装订整齐,案卷归档及时。
二、行政执法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我们始终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法律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组织、有计划、分层次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业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一是严格执法资格认证,规范执法行为。去年,我局继续狠抓了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全县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然后再参加畜牧业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二是加强培训,提高执法素质。2011年我局举办了2期培训班,重点学习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执法人员参加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的3次集中学习,主要学习农业部颁发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程。通过不断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一是建立健全了执法制度。对执法工作,从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处理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制定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二是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严格按法律规定审定,凡不具备资格的一律禁止上岗执法,对有执法资格的,一律持证挂牌上岗、亮证执法。对行政处罚,从立案、调查取证到审核处理各个环节都严格依法办事。三是创新执法方式。以建立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工作机制为目标,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质量为重点,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加大执法透明度,做到行政执法有告知,事前事后有监督,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和方式,将执法依据、范围、责任、程序及处罚办法、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制度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依法行政,避免“不作为”或“乱作为”等事件的发生。四是规范执法文书。指导各站规范使用,规范了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档案管理,对执法文书及时整理归档。
三、存在问题。
二是执法设备缺乏。虽然今年的执法装备得到进一步增强,但是在执法过程中,取证的照相、摄像、录音等设备较少,影响了办案效率。
三是执法成本较高。执法办案的成本远远超出预算,导致预算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四是执法队伍的思想、作风、工作技能与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五是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不够,广大动物饲养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差。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今后,我局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争取在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同时,我们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和行为,着力提高本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坚持高质量、严要求,开展经常性的案卷检查活动,缺什么补什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力争把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进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全面发展。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十
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实施教育行政许可委托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委托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3.受委托机关只能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委托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且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______(盖章) 受委托机关: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名) 法定代表人:____(签名)
1.实施教育行政许可委托书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都只能是行政机关,不能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委托事项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教育行政许可的事项,且必须写具体,不能过于概括和笼统。如果委托的事项有多项,应该分别具体列出。事项应非常清楚,处理这些事项的权限也应非常明确。
3.在填写“委托期限”时,第一,要明确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即从什么时候起至什么时候止有效;第二,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其他有关期限方面的约定,例如关于自动延续和自动终止方面的规定。
4.双方的签名盖章在格式上可以横排,也可以竖排。
5.教育行政机关签署的实施教育行政许可委托书应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另两份送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十一
本文《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范本》是由小编为您提供,带不妨多加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委托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权限: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 托 人: 受委托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机关:绥芬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凤江
被委托机关: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迟德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绥芬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如下管理职能:
一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
1、指导和监督被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3、对被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为被委托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许可(审批)证书、表格。
1、被委托机关以委托范围、权限内,就委托事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3、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
4、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审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5、按照绥芬河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6、被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委托方:绥芬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凤江
被委托机关: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迟德彬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规定生育(以下简称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第七条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第八条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报告计划外生育行为,并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隐瞒不报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征收机关)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管辖权。
第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收入状况及履行能力证明;
(二)分期缴纳的具体计划;
(三)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分期缴纳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在作出的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中,明确分期缴纳的期限、金额等事项。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30%。
第十九条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征收机关应当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账。
第二十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征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十三
为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为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以及目录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清理、目录编制、更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名称、条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目录应当及时公开。未纳入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依据。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的,不得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擅自增加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具有许可性质的管理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机关。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省统一规范。相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设定依据、许可实施对象、许可程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等要素和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依法设定。省人民政府原则上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市、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切实防止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政府有关起草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征求省目录管理机构的意见。
法律、法规新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施行之前纳入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目录管理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纳入目录的意见,并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要素和内容。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核并纳入目录管理。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兼顾便民与基层的承接能力。对上级人民政府集中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承接决定后,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目录管理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确保承接到位,规范运行。
国务院集中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明确实施层级的,由省目录管理机构在征求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统一提出层级实施意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将应当由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也不得实施明确由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或者建议:
(一)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或者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者修改的;
(三)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或者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五)行政许可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
(七)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情形。
行政机关拟取消或者调整目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并明确许可事项要素和内容。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法制等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作相应取消或者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立法程序办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未修改前,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取消或者调整。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目录中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优化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在受理窗口、办事大厅、政府及部门的门户网站对外公开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内容。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取消或者调整的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在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并与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对接联通,实现目录信息和许可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交换共享。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由目录管理机构管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对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执行目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及时调整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是否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三)是否存在目录之外的许可行为;
(四)是否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目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目录管理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投诉、举报。
各级目录管理机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编制、更新或者公布目录的;
(二)不按规定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不按法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期限实施许可的;
(四)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没有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擅自增设或者取消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的;
(六)其他违反目录管理规定的。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目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许可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开、实施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目录管理。
第四条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编制、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目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机构),负责行政许可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开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目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清理,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编制行政许可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第七条行政许可目录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的编码、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和许可对象等内容。
第八条列入行政许可目录的行政许可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作依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对行政许可目录进行调整:
(一)依法新设行政许可的;
(二)设定的依据废止或者修改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取消或者下放管理层级的;
(六)其他应当对行政许可目录进行调整的情形。
第十条有前条规定情形需要对行政许可目录进行调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有关依据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经目录管理机构核实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目录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发布会或者主要新闻媒体公开行政许可目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及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对列入行政许可目录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和条件,不得将同一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环节分解实施。
第十三条目录管理机构可以定期组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许可对象和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行政许可目录的内容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需要调整目录内容的,目录管理机构可以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系统,并对行政许可目录中许可事项的增加、减少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等内容进行信息化管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审批系统应当与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目录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在监督时对目录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许可目录中许可事项的增加、减少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等内容,以及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目录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收集意见、建议和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和通信地址。接到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送目录管理机构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目录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按照规定应当提出列入行政许可目录的建议未提出的;
(二)对应当列入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未列入的;
(三)未按照规定调整行政许可目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五)不依法受理投诉、举报或者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核实、处理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十五
xx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xxx6〕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6年第10号),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请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行政许可,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
xxx6年9月12日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十六
区县商务委员会并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我(单位)现申请设立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2、3、我(单位)承诺:以上提交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请贵委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