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农村宅改工作计划(通用19篇)
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控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避免盲目行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保持积极的心态和坚定的信心,克服困难。制定好计划之后,千万不要忘记及时跟进和调整。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一
为加快推动乡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地,全力打造全国乡村振兴示范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 号)、《_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和闲置农房激活利用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农办〔2019〕3 号)、《_余姚市委关于贯彻落实__重要回信精神打造全国乡村振兴示范区的决定》(余党发〔2018〕1 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改革(以下简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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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改革经验和模式,推动全市农村建立“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权利权能完整”的宅基地使用和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1 1 .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在守住“土地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前提下,坚持制度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积极实践,大胆创新,先行先试。
2 2 .坚持规范运作、实事求是。严格规范运作,科学制定和实施规划,充分考虑我市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保证改革工作规范运作、切合实际。
3 3 .坚持利益共享、 多方共赢。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兼顾各方利益,完善利益激励机制,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资源和谐利用。
4 4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注重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全域整治等工作相互衔接,盘活现有资源,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形成改革合力。
三、具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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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建立可持续的宅基地分配和保障机制,维护农村村民宅基地基本权利,控制农村宅基地总量,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
2.完善农房(宅基地)用益物权,规范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抵押机制,丰富农房(宅基地)财产权益实现形式。
3.探索农房(宅基地)激活利用有效途径,建成涵盖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的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增收。
4.围绕闲置农房(宅基地)激活利用,扶持发展旅游度假、民宿经济、养生养老等乡村产业,推动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四、工作内容 1 1 .完善宅基地取得及权益保障制度。在充分调查现有宅基地存量及其实际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点整治搬迁、农村住房困难户解决方案等各项政策,重新制定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宅基地取得的对象、方法和程序。以落实“一户一宅”为指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文化传承的美丽乡村,鼓励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统规分建等多种方式取得和腾退农村宅基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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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明晰农房(宅基地)产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43 号)要求,立足余姚市实际情况,坚持“尊重历史、于法有依、于事有据”,根据我市现有管理资料档案和历史沿革处理机制,区分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法,明确工作责任,妥善处理农房(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夯实农村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基础,将农村住房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理顺登记职能,明确登记办法,规范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街道)
3 3 .构建农房(宅基地)基础数据库。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成果,建立包含农户户籍、现有农房状态、农房关联情况、建房(购房)纪录、农房流转纪录等信息的农房(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建房资格的数字化审核。同时,广泛开展闲置农房调查排摸,结合农房水电用量监测等手段,搜集闲置农房信息数据,将闲置原因、时间、自然状况、盘活意愿等要素信息补充完善到基础信息数据库中。通过对闲置农房(宅基地)数据信息的动态分析,为统筹推进闲置农房(宅基地)盘活利用提供指导。(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
4 4 .建立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制定农房(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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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流转暂行办法,规范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在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资格权的基础上,允许农房(宅基地)使用权通过租赁、入股或其他合法方式盘活流转。各乡镇(街道)落实工作力量,规范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程序,开展使用权流转鉴证,在符合流转年限、规模、业态等条件的情况下,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发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证书。涉及需要抵押贷款的,转入方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核发抵押登记证明。(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5 .建立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审批制度。制定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暂行管理办法,规范改造审批流程,简化改造审批手续,提高闲置农房(宅基地)的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率。允许闲置农房(宅基地)流入方根据流转合同约定和业态经营、规模化经营需要,依照审批规定对闲置农房(宅基地)进行适当改造,改造方式包括原拆原建、局部改扩建、房屋结构加固、外立面改造、内部装修升级、屋顶改造、阳台改造等。(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
6 6 .建立农房(宅基地)盘活金融支持制度。支持商业银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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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农民资产受托代管融资试点,引导银行机构开展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及抵押贷款,解决闲置农房(宅基地)激活中翻修、装修、经营等必要的资金支持,重点支持发展乡村旅游、民宿经济、文化创意、养生养老等。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还款履约保险、民宿综合保险。探索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缓释和补偿机制,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功能,防范控制金融风险,着力提高支持农房(宅基地)盘活所需信贷资金的可获得性、可持续性。(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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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及其他合法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实行分区域分类分档收取有偿使用费,并依法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偿使用费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 8 .建立宅基地民主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宅基地“三权分置”相关的民主管理办法。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议事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财产管理机制、服务群众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制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的宅基地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确保收益分配公开透明、有章可循,让农民长期共享土地增值收益。(责任单位: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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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快速推进。
2 2 .健全运行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风险评估等。建立工作考评和动态管理制度,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纳入重点考核内容,开展分项分阶段考评,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3 3 .开展风险管控。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建立公开畅通渠道,及时做好民意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建立改革风险预警、评估、防范、处置机制,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有效防范改革中的风险问题。
4 4 .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加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实务培训,提高各级干部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落地。
5 5 .实施容错免责。对积极推进改革工作,但由于改革的不可预见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矛盾的,根据宁波市、我市有关容错免责文件精神,进行免责处理。
附件:1.余姚市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办法 (试行)
2.余姚市金融支持农房(宅基地)盘活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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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余姚市农房(宅基地)使用权 流转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农房(宅基地)流转市场,规范农村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更好激活农村存量资本,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根据《_土地管理法》《_民法典》,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个人对其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以及利用宅基地依法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房(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转出方,将农房(宅基地)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流转给转入方使用,并由转入方向转出方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宅基地)流转使用权,是指农房(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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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挂牌成交并经鉴证后,转入方取得一定期限内使用于发展民宿、养老、休闲等的权利。流转后取得一定期限的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的转入方,为农房(宅基地)流转使用权人。
第二章
流转规则 第六条 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遵守“自愿、公开、有偿”原则。流转范围不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期限不超过 20年。
第七条
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统一通过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流出方为村集体的,按《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进行,流出方为个人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农房产权人可以通过“浙里办”发起农房使用权交易申请或者委托所在村提交申请。按实填报信息,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等。
(二)村级初审:申请信息和相关材料由所在村进行初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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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有误、材料不全的退回并通知当事人。初审通过的,推送给镇级审查。
(三)镇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情况设定转入方资格条件。
(四)发布信息:流转申请通过审查后,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相关流转信息,并对转入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五)签订合同:流转双方签订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见附件),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对合同进行鉴证。
第九条
流转交易成功后,需要在产权交易平台备案存档,除上传合同外,还包含以下存档信息:
(一)农房(宅基地)基本信息:坐落位置、不动产权证号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号、间数、层数、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用途及合同期限、交易价格及增长方式、付款方式等 (二)出让人及受让人基本信息: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法人组织代码、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登记发证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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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第十一条 允许转...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二
根据《^v^土地管理法》、《^v^城乡规划法》以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xx〕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xx〕11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xx〕3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居住权益,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居住权益,破解农民建房问题,加强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和计划保障,建立健全农民建房审批制度,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督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先规划后用地。各村(居、社区)要按照美丽乡村总体格局,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镇村规划,有计划、分阶段、有侧重地推进。
2、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
3、坚持宅基地“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
三、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新申请一处宅基地:
2、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3、因拆迁、公益建设、土地复垦、村镇规划、自然灾害等原因搬迁需新建房屋的;
4、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对于以下情况不予批准宅基地建设: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四、建设规则
1、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户均申请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220㎡,集镇村民户均申请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60㎡(含住房、附属房、前后庭院等用地)。
2、房屋层数层高控制。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层高不应超过米。
3、建筑风格要求。践行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的理念,符合本地房屋整体风格,具体以住建部门设计为准。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核实
村民建房以户为单位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村民组提出申请(提交承诺书、户口本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一式四份);村民组在10个工作日内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现有住房情况、申请理由、申请建房地点(含四至)、用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及面积等。经公示5日无异议,村民组长签字报请村委会对农户建房申请进行审核;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重点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存在邻里纠纷等,审核结果在村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经村(居、社区)书记、主任会签后,由村级土地专管员统一报送镇办理。
(二)受理审批
镇宅基地审批工作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运行模式。在为民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办理宅基地公开信息、宣传政策、受理申请等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登记,审核通过转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在收到建房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建立台账,召集镇农经、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及村级土地专管员、村民组长实施“一到场”,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出具现场勘察调查意见,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镇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审核拟用地是否在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等;镇农经部门具体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位置是否合理、面积是否超标、四至是否有纠纷、申请是否经过审核公示等。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放样验收
对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组织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二到场”,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镇城管部门、村级土地专管员及村民组长落实“三到场”,镇城管部门具体负责施工过程巡查,村级土地专管员及村民组长负责日常监管。
农户建房完工后,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组织镇村组人员实施“四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四)备案颁证
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按月将农户宅基地审批档案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区不动产管理局等部门备案。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主任、镇农经站、镇自然资源中心所、镇城管中队等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的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专职农村宅基地政策宣传、申请审批、违法行为查处及信访受理等工作。
各村(居、社区)成立宅基地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村级土地专管员,明确村民组长职责,做好本村农民宅基地管理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镇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负总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结合卫片遥感检查、群众信访举报、媒体舆论监督等措施,发现并依法查处建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探索将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各村(居、社区)作为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主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做好本村农户建房需求统计核实、资格审查公示、规划选址、统一申报、建房管理、违法建房线索信息上报、协助^v^等工作,并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范围。
(三)强化工作考核。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三
1.细化工作方案。各村委会要根据省实施方案及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方案,落实到农户。
2.加强规划引导。农村危房改造户数比较集中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以统筹集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改厕、土地整理、扶贫开发和农村清洁工程等建设项目,提高农村危房改造水平,促进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二)严格把关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提交村委会。
2.村级初审。村委会负责接受危改户的申请并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到乡人民政府。
3.乡级审核。
4.区级审批。
(三)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
各村委会要优先改造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房屋,且对一户两宅的只给予改造一幢主住房。
2、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重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
3、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要加强监管,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4、加强工程验收。年度改造任务结束后,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将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情况将作为后续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安排的依据。
(四)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的系列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根据《^v^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岳阳市基地管理与方案》(岳农组 〔2019〕6号)、《汨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向导,以党委领导、群众参与、一户一宅、公平公正、村民自治为原则,以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为突破口,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走出一条“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布局合理、节约高效、和谐秀美”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路子,全面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
二、总体目标
按照“循序渐进”规律,实现“管到”、“管住”、“管好”。
“管到”即: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
管,全面理顺审批、监管和执法三大体系。“管住”即: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严控新增宅基地违法建设,实现违建零增长。“管好”即: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到位,审批、监管、执法规范有序,实现农村村民建房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工作,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建房。将农村“空心房”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环境整治、民俗村落创建、农村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紧密结合,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稳定开展。
三、工作内容
体所有权。宅基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在村级审查环节,应充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通过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使宅基地仅限于具备本村建房资格的村民使用。三是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设立村民建房协管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二)掌握原则、规范审批。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
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一是强化镇人民政府审批权。按照法定职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成立汨罗镇村民建房规划委员会,建立集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管、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管理机构,健全宅基地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二是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建房面积严格按照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要求执行。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向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审核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涉及林业、公路、水利、电力、燃气等部门单位的及时征求意见。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留存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报备。三是把握审批原则。坚持规划先行。镇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定程序,抓紧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和批准实施。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对接自然资源局,在新一轮空间规划中落实好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和用地规模。坚持一户一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方可申请一处宅基地。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本辖区宅基地供应情况,对建房资格、分户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坚持依法管控。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坚持按图建房。镇人民政府审批时,要免费提供示范图集给村民选择使用,做到村民新建住房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村民建房应尽量在集中建房点或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缝隙地。拆旧房新选址建房的,原宅基地必须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是严格全程监管。落实村民建房“五有三到场”要求,即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示范图集、有施工管理、有奖惩措施,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级组织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房屋峻工后,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复核,完成竣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证明。五是优化工作流程。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办理的工作机制,健全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工作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宅基地审批通过的,要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发到建房农民手上,为农民群众提供站“一站式”便捷高效服务。
(三)部门协助、依法查处。在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指导下,镇人民政府开展宅基地执法工作,搞好业务培训,及时查处本镇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行为。推进村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坚决予以处置。
活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依法推进村民集中建房,按照村庄规划引导村民建房适度集中。
四、工作措施
(一)摸底调查。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村(社区)搞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管理情况调查摸底,自下而上,对农村村民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普查,5月底前基本摸清农村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结合今年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数据,全面核准全镇宅基地和农房底数。
(二)完善制度。结合实际,对我镇农村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必须将偏杂屋、庭院围墙纳入宅基地管理范围,并限定在宅基地占地面积之内,具体监管办法根据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规定执行,从根本上解决乱搭乱建的问题。
(三)组织培训。乡镇主管领导、业务骨干积极参加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培训,并负责培训村(社区)主要负责人。
(四)监管督导。镇人民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宅基地违规审批和违法建设等方面投诉,并建立举报、信访处理台账。镇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开展一次明查暗访,重点检查违规审批、监管缺位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审批程序、监管责任落实、违法查处和规范村民建房成效等情况。
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处置不力的村(社区),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等处理;对新增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汨罗镇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郝光任政委,镇长许达任组长,党委委员吴海云任副组长,彭华、黄萍、周颜良、向雄辉、周维、吴宗、黄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吴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联合办公,及时动员部署,适时调度推进,统筹抓好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镇财政所在足额预算安排规范村民建房奖补资金的同时,安排好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的工作、培训、宣传印刷等经费。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五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做好《江西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方案(20xx-2024年)》工作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强基础、严规范、分类推、建体系、促改革”的工作思路,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稳慎推进。围绕“四个率先、四个表率”,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路径和办法,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盘活使用、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贡献经验做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慎推进,重点探索。始终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决做到“两个不得、两个不能、一个严格禁止”。围绕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积极稳慎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坚持党建引领,集体主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引领作用,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理事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广泛调动群众主动性和参与性,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聚焦主要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坚持制度设计和创新相结合,不搞“一刀切”,分类探索多种方法路径。以规划引导村庄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与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河圩堤房屋问题整改、乡村振兴等工作,提高改革系统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xx年底,全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制度机制、管理机构队伍、镇综合执法体系基本健全,宅基地规范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实现我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建立健全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通过不断夯实和扩大我镇农村宅基地权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围绕“四个率先、四个表率”,力争在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审批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体系、摸清现状底数、推动盘活闲置宅基地等方面出典型、出经验。
(一)开展四项基础性工作
1.摸清宅基地底数。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成果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技术规程》,运用遥感、航测等信息化手段,对我镇农村宅基地数量、布局、权属、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开展了全面调查摸底。重点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闲置房屋、村内空地、附属设施、户籍信息等进行准确登记,掌握我镇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不断完善宅基地档案,建立健全包含宅基地权属、审批、使用、流转等信息,搭建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做到实时更新。
2.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推进“城乡一体化、多规合一”建设,根据人口变化和社会发展及宅基地改革试点的需求,用3年时间完成实用性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科学规划用地布局,建立规划“留白”机制,预留一定数量的宅基地,保障满足“一户一宅”条件而又无地可批农户的建房需求,引导农民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低丘缓坡非耕地等土地资源建房,不占或少占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合理确定保留、撤并村庄、中心村,指导和监督农民严格按规划申请宅基地建房。不断提升村庄村容村貌,加大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特色民居和不可移动历史文物的保护规划,保留乡村景观风貌。
3.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等历史遗留问题,在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时期、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法,妥善制定分类处置办法和措施化解处理。
4.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数据库,推进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乡证,让农民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成果实时更新机制,强化登记发证成果在管理中的应用。对在确权登记中发生矛盾或提出异议的,应按有关确权程序进行化解或明晰。
(二)开展“两完善、两健全、三探索”等七项试点任务
5.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充分发挥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组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作用,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综合协调功能。有序推进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推选理事会成员,确立理事会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明确理事会权利义务及制度,有序推进“宅改”。完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等重大事项的程序,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坚持“一户一宅”合理分配和保障“户有所居”两手齐抓,不断健全宅基地管理审批制度,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管理宅基地的水平和能力,实现农村宅基地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及有偿使用,形成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的运行机制。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六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结合龙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v^土地管理法》(20xx年)修正)、《^v^城乡规划法》。
(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xx〕11号)。
(三)《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xx〕6号)。
(四)《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xx〕4号)。
(五)《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xx〕5号)。
(六)《龙陵县农业农村局龙陵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龙农发〔20xx〕164号)。
二、建立联审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审工作机构。为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镇级成立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审联批工作领导小组。村级要落实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明确一名村委会干部专人负责宅基地工作,村民小组要明确由小组长负责宅基地的申报各项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向县级上报办理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镇直各单位、各村(社区)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及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办理流程
(一)农户申请
1.原址拆除重建所需材料
(1)农户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其他所需材料:户口本复印件(有农转城家庭成员的两本均需复印)、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结婚证(已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老证)。
2.异址新建所需材料
(2)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户分家协议(达到分户条件的分家户);
(6)其他需要异址新建的材料。
(二)小组审核
村民小组收到材料后,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先审核申请户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核实拟建设地块是否与四邻存在争议,符合建设条件的,由小组长组织召开小组会讨论,经本小组2/3以上农户同意,将结果在小组内公示10天。
需要提交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签到、会议通过后公示满10天的公示材料,并由小组长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字同意。
(三)村级审核
村民小组审核结束后将材料提交至村级,由村级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居)委会主任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村级收集汇总后于每月25日—30日以村为单位报送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向春黎)。
(四)镇级联审
镇级收到申报材料后先行审核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如不完整的,现场返还要求补齐,资料齐全的交至联合审查组,联合审查组于每月1日至10日进行联合审核。
1.严格落实部门联审职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管理所及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申请人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部门意见。
2.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三到现场”制度。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明确联合审查时限要求。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自做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将审查通过的材料组件报送至县级办理用地转用手续。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4.依法落实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各村(社区)可以借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成果,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获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村民异址新建(含分户)申请农村宅基地时,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按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
5.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在新的宅基地标准未出台之前,继续按《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规〔2018〕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执行:1.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2.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农村宅基地报批的基本要求
(一)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县城中心城区按照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在规划区外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各村(社区)必须在每年9月15日前上报下年度辖区内村民建房新增建设合理用地计划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汇总后上报县级审批。
(二)严格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宅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一律不得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宅基地用地。
(三)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他土地。禁止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严禁不批就用,边批边用。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四)城镇居民不得占用农民集体土地,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
(五)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条件。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前提下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农村宅基地:
1.多子女家族,有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居立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子女)。
2.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3.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4.原宅基地面积小于户均标准面积80%的。
5.迁入农业户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6.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且无住房的居民。
7.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本村组、无住房的。
(六)农村宅基地的收回。下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实施村庄和集镇进行旧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或者其他村民迁居退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2年未建设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6.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7.不按批准地点建设或骗取批准的宅基地。
8.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五、建立联管工作机制
(一)严格农村宅基地联合执法。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镇级成立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组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各村(社区)要整合力量配合县镇两级依法监管、共同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合监管机制,共同遏制各类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根据上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有关部署要求,村民乱占耕地建住房违法案件存量、增量的时间界定为20xx年7月3日。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执法查处,对增量实行零容忍。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乱占耕地建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妥善处置。
(三)严格执行《八不准》要求。农村个人建房应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xx〕127号)要求,“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在流转买卖的耕地上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各种名目占用耕地违法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出租)耕地给他人建房或者将乱占耕地建的房屋出售(出租)他人;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六、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
(一)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县区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应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尚未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要求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要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提出住宅的规划设计要求。对乱占耕地、未经审批、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进度。按照《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云自然资〔20xx〕1号)等要求,加大宣传,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数据支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镇农民居住权益,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压实工作责任,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短信、会议等手段,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分层次分类别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农村建房普法宣传。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优亲厚友、违规审批等,如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中的所有规定与法律及各种上级政策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二)本实施方案为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方案由龙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七
20xx年我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区委、区*的关心和支持及精心指导下,按照*主导、规划引导和群众主体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从根本上改善了一部分农民的住房条件,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现将上半年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情况
今年,区分配我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17户,预计到今年年终时,我乡将有18户完成危房改造,超额完成上级给我乡下达的任务。
二、主要做法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改善民生的一件大好事,是各级党委、*和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关心的要事,是惠及百姓、恩泽子孙、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实事,也是一件刻不容缓、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急事。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我们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稳步推进这项工作。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明确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制。
任,分管领导具体抓,村干部入户宣传督促,对督促未到位、没有按时间和任务完成的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与年终考核挂钩。
(二)认真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前期准备工作
1、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为准确掌握我乡农村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采取召开乡村干部会、进村入户等方式,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在各村自查的基础上,乡组织调查组逐村一一调查核实,对自愿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有了初步了解。
2、认真筛选确定危房改造项目对象户。根据上级下达给我乡的任务数,严格按照实施标准和条件,对筛查后的危房户逐一进行实地核实,在确定危房改造对象上,实行“阳光”操作,严格按照“户主自愿申请、村委会和调查小组调查核实、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乡人民*审核、区审批”程序进行。使危房改造工作深入人心,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1、科学规划,突出地方特色。本着“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把农村危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整合资源、扶持群众发展生产相结合,与乡村规划和环境整治相结合,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相结合。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推进中,坚持因地制宜,为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打下基础。
2、加强督促,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进度。始终把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在对象确定后,乡危改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危改工作进行督查,了解改造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建房户传授建房知识,深入建房点查看建房工程质量,对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建房点, 要求建房户限期改正,确保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3、制定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各部门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国土部门在宅基地审批上,做到特事特办,不但简化办事程序,而且给予减免费用,林业、电力等部门都为危房改造工作开绿灯,让老百姓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4、建立档案。为方便查询,我们按照上级要求,我们对各户都建立了档案,一户一档。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我乡贫困面大,贫困度深,危改户自身积累较少,除国家补助外,需要危改户自筹大部分的资金,会给他们带来新的负债。
二是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少,项目投入单一,发放资金有限,难以满足群众需要。
内江市市中区龚家乡人民*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八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是乡村振兴、建设秀美乡村的重要环节。根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建房违法违规占地集中整治和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xx】77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xx】101号)和《东乡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东府发【20xx】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结合我镇试点工作实际情况,在进行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在全镇坚持和维护好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节约和集约使用农村土地;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实现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激活农村沉睡集体资产,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我镇乡村振兴战略平稳有序推进。
(一)坚守底线,保障权益。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宅基地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权益。
(二)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坚持政府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民理事会自我管理作用。激发群众参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农村宅基地分配权更趋公平、合理,形成推动改革、强化管理的合力。
(三)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结合实际,既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稳妥推进,坚持延续“三拆四清”政策,合理引导被拆除后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确保社会稳定,又大胆探索,进一步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模式,不断总结、完善和积累经验。
(四)加强宣传,先行先试。把宣传工作贯穿到农宅改工作的始终,采取电视、报纸、微信、专家指导、集中培训、开设宣讲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解读农宅改相关文件政策,按照稳妥有序、分步推进的原则,鼓励先行先试,坚持以“政府领导、国土指导、乡镇统筹、村级实施、经验引导、群众主体”为工作主线,让先行先试的村组享有宅改和秀美乡村建设更多的政策扶持,从而带动更多村组群众主动参与宅改工作。
(五)合理利用,节约集约。坚持规划先行,着力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着力盘活存量宅基地,建立健全合理用地合理用地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农村宅基地档案。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以“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确权登记发证为契机,充分利用“房地一体”基础数据,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超高超大、闲置房屋、村内空地、附属设施、户籍信息以及买卖宅基地等进行准确登记,掌握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完善宅基地档案。
2.严格执行村庄规划。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推行“多规合一”,严格执行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控制村庄外延扩张。把乡村规划贯穿宅改的始终,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为建设现代化的新农村探索出一条生态、文明、富裕之路。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秩序
1.严格“一户一宅”政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不动摇,坚持“建新拆旧、法定面积”的基本原则,同时严格建筑面积不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农村建房管理规定,建筑风格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以尊重历史、人文、现代等相结合的风格落实。
2.规范农村建房管理。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建房名单“四个公开”和选址到场、放线到场、下地基到场、巡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建房挂牌公示(建房户姓名、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层数、设计方案等)“五到场一公示”等制度,协调处理好村内农民建房选址、轮候排序和承包地调整等工作,优先解决无房房、危房户建房需求。
3.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建立农村宅基地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制度体系,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落到实处。依据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科学规划用地布局,鼓励和引导农民建房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低丘缓坡非耕地等土地资源。
4.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地建房。严禁城镇居民利用农村宅基地建别墅和私人会馆,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不动产权证。
(三)进一步推广完善宅改试点颁发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举措,实现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1.推广完善农村宅基地自主管理机制。制定完善农村宅基地自主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职能。正确引导全镇试点村在区政府下发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总结其他乡镇试点经验,建立符合我镇试点村发展需要的农村宅基地自主管理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发挥村民理事会在宅基地申请、退出、收益分配等事务中的自主管理作用,强化村民事务理事会宅基地管理职能,保障宅基地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2.推广完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在区政府下发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基础上,依据调查摸底数据,全面摸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情况,综合分析历史成因,总结其他乡镇试点经验,制定符合我镇试点村发展需要的有偿使用制度,明确有偿使用标准,建立有偿收益收缴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3.推广完善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机制。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坚持合理补偿、统筹推进原则,制定符合试点村发展需要的农村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及鼓励逐民放弃宅基地进城等办法,探索相应政策完善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机制。
4.探索实现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坚决落实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保障宅基地资格权归农户不动摇,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路径,让农民的财产权权能不断扩大,激发农民财产权的使用效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9月30日前)。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大力营造宅改氛围,做到家喻户晓,转变群众观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统一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防止误解和偏差,赢得基层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
(二)制订方案阶段(20xx年10月15日前)。各村试点村组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方法步骤和责任分工等。
(三)培训方案(20xx年10月20日前)。对全镇试点村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解读,组织培训人员讨论,把不懂的和不理解的通过讨论弄懂、弄明白,一定要让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都能对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解释,都能操作,才能保证宅改工作有序开展。
(四)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11月10日前)。结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摸清农村房屋权属、房屋建设情况和农村建设用地情况等底数,调查农民建房意愿,稳妥推进宅基地管理改革。
(五)实施阶段(20xx年12月31日前)。借鉴余江的宅基地改革经验,结合区政府在小璜下湖村前期试点实际,我镇选择下马村小坑,詹圩村冯家小组、流址小组、卢家小组,荫岭村龙岗山小组三个村5个村小组“三拆四清”、新农村建设、群众基础较好的村组为试点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动员部署。编制或修订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形成合理实用、可操作、能落地的规划体系。研究制订和完善农村宅基地保障和取得、审批制度,宅基地有偿使用、宅基地退出、宅基地流转、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等管理办法,探索可行、管用、易操作、管长远的长效管理机制。试点村组形成阶段总结于20xx年12月底报镇宅基地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全面推进阶段(20xx年6月底前)。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推进我镇宅改工作。在全面推进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握改革节奏,牢牢掌握改革的主动权。
(七)总结经验阶段(20xx年6月底)。全镇各村委会对宅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系统的总结报告和相关制度,于20xx年6月30日前报镇宅基地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土管班子成员及驻试点村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综合执法组、国土所、规划所、各村书记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晓东兼任。同时负责宣传、业务指导、工作督导。
各试点村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集中人员、集中力量,有计划地开展工作,确保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稳妥推进。各试点村要通过动员会、推进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赢得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防止发生聚集性事件。
(三)总结经验,健全制度。各试点村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同时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与秀美乡村建设、规范农村建房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九
深入学习坚决落实^v^、各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改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顶风违建”行为,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守耕地红线,筑牢粮食安全底线。
围绕省市县提供的卫片执法图斑核实我镇实际整改情况,落实责任,认真排查,建立清单,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逐一整改。
各村对问题图斑要迅速邀请有资质的测绘公司现场测绘,并出具完整的测绘报告。以测绘报告为依据,坚持属地问题整治和作风问题整治同步推进的原则,对占用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要无条件推进问题整治。一是按照土地使用分类和《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后乱占耕地动工建房的,一律从严整治,对占用耕地房屋予以拆除,对占用耕地实施复耕复绿。二是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乱占耕地动工建房,但至“八不准”发文之日止仍未完工的,一律要停工待处。经劝阻拒不停工的,一律视为“新增占耕地建房行为”对占耕地在建房屋予以拆除。三是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已完工的占耕地房屋,一律按现状予以固化,并根据相关政策分类处置。同时,对2020年7月3日之前已完工的,要在谷歌地图购买卫星对比图斑,证明其2020年7月3日前已经建成。四是从2020年7月3日起,农村在建房屋不管是否占用耕地,一律要停工报审,待批准之后方可恢复建设。整治措施注意时间节点并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流程进行建房审批。
(一)开展自查。镇相关工作人员与村社干部要针对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进行再摸排、再核实。重点针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公共事业建设用地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是否存在履职不到位等现象,对所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建立问题清单并及时整改。
(二)整改落实。针对建立的问题清单,要认真分析问题的根本原因,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严守耕地红线,筑牢粮食安全底线。
(三)完善总结。针对整改的问题,镇相关部门及村社干部要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认真总结,汲取经验,举一反三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十
xx市住建局:
20xx—20xx年我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市委、市*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在市住建局精心指导下,以“*主导、规划引导”为原则,以群众为主体,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进度,现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更好的开展后续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我们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了严格的自查和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及资金落实情况
我乡20xx年度危房改造指标任务数15户,实际完成指标数15户;20xx年度危房改造指标任务数13户,实际完成指标数13户;20xx年度危房改造指标任务数20户,实际完成指标数20户。其中新建35户,买房4户,维修加固1户。各村采取“一事一议”进行评议,逐户核查,张榜公示,确定了危房改造农户。截至目前,20xx年度第二批危房改造15户补助资金已全部兑现,20xx年度第危房改造13户补助资金未划拨到账,致使补助资金无法兑现。20xx年度危房改造20户还未检查验收。
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各级职责。乡党委*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财政、民政、国土、村建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驻村干部为成员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指挥。明确工作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加强宣传,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群众会、进村入户等方式,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让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民群众自愿进行危房改造。通过大量的思想工作和政策宣传,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建房户的实际困难,激发了他们积极投身农村危房改造的热情,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
三是注重审核,选准危改对象。在确定危房改造对象上,实行阳光操作,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村委会和驻村干部调查核实、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乡*审核申报”五个程序进行,始终把调查摸底和对象确定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对确定的危房改造农户的经济状况及住房受损程度等,认真分析研究,确定新建或维修加固等改造形式。
四是科学规划,突出地方特色。本着“先规划、后建设、有特色”的原则,从改善人居环境、改变农村面貌的实际出发,把农村危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整合资源、扶持群众发展生产相结合,与乡村规划和环境整治相结合,与通电、通路、通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相结合。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推进中,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着力风貌打造。
五是注重质量监管,严把验收关。始终把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对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建房点,要求建房户限期整改确保了工程进度和质量。由村规办、驻村领导、驻村干部及村支两委负责人亲临现场对危改工程进行验收,并逐一签字。
三、工作成效
一是改善了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按照现在的改造速度,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将得到极大的改善,困难群众基本可以告别危房,因自然灾害而发生居住不安全的情况将有效减少,实施危房改造是一项德政工程,是为群众排忧解难的一项民心工程。
二是转变了农村群众的居住观念。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群众的建房观念的转变,极大的调动了农村建房的积极性,农村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农民参照生态文明家园图纸和标准建造房屋。
三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帮助群众解决建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群众从中感受到了党和*的关怀。老百姓变富裕了,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提高了党和*在群众中的威信。
四、存在困难和问题
有的危改户自身积累较少,加上本级财力有限,危改资金不足部分难以解决。许多需要改造的危房得不到资金支持,从而难以启动改造。
xx市xx乡人民*
20xx年2月12日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十一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扎实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逐步消除农村危房,提高农村基本住房的安全性。
二、目标任务
8月底前全面完成100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通过整合民政、扶贫、国土、水利、农业、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资金,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对农村危房改造户数比较集中的村庄,编制危房改造规划,探索采取集中建房方式,进一步节约土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危房改造水*。
(二)群众自愿。危房改造申报、改造方式的选择均由群众自主决定。在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和扶持困难群众建造经济实用、质量安全的房屋。
(三)体现特色。突出地方特色,利用传统工艺、传统风格和当地建材,开展建筑节能试点。
(四)公开公正。在确定实施危房改造农户之前要实行“五公开”。即政策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民主评议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公正透明。
四、补助对象与建设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采取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方米以内。
五、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一)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分类补助标准为:
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修缮加固户均万元。
2、贫困残疾人家庭(非低保户)、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贫困残疾人家庭(非低保户)、其他困难户修缮加固户均万元。
*补助资金中,中央和省级每户综合补助万元,市级补助不低于万元,其余资金由县级承担。
其他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与灾后重建、残疾人危改等项目相重合的农户,所在乡镇在补助农户时,按照各部门确定的标准,坚持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助的原则。
(二)资金管理
各乡镇要整合资源,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理、整村推进、灾后重建等项目建设相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通过*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危房改造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集中管理、统一使用,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严格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六、改造方式、实施步骤与审批程序
(一)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d级危房的确认要在县房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乡镇建设所组织技术人员予以核查确定,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所在乡镇*协助农户选择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c级危房的确认要在县房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乡镇建设所组织技术人员予以核查确定,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联系施工队伍,确有困难的,由所在乡镇*给予帮助。
(二)实施步骤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确定对象阶段(3月8日__3月20日);
第二阶段:规划建设阶段(3月21日__7月31日);
第三阶段:验收打卡阶段(8月1日__8月31日)。
(三)审批程序
根据自愿原则,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政策的农户,予以张榜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所在乡镇人民*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报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农村危房改造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房屋,要坚持公开、公*、公正的原则确定改造对象,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制度。在贯彻“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各乡镇要对农村危房补助对象逐户核实上报,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重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方米以内,引导农户选建60*方米以内的基本安全房,同时便于农民经济条件改善后扩建。
(三)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县城乡建委、县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巡查,严把工程各个环节。各乡镇要完善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安全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能力,加强质量与安全的指导和检查,要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参与危改工程建设,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
(四)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年度改造任务完成后,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县城乡建委、县*、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单位及时进行验收,向上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做好迎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门组织的抽查工作。验收情况并作为各乡镇后续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安排的依据。
(五)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各乡镇要建立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规范信息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做到材料齐全、管理规范。今后工程进度等情况将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并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绩效的重要依据。改造后的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六)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各乡镇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县城乡建委要严格执行“月报”制度,及时将工程进度上报上级住房城乡*门。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任组长,由分管*任副组长,县*、县城乡建委、县房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残联等单位为成员的濉溪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乡建委,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乡镇人民*是所在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倒排工期,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宣传动员。各乡镇要及时召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动员会议,广泛宣传,让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参加危房改造。
(三)明确责任。建立完善分级负责和部门分工合作、分片联系包保乡镇的工作机制。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组织、协调工作;县城乡建委、县房管局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督、竣工检查等工作;县*负责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投资补助资金的争取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中央和地方各级*安排的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的确认工作;县残联负责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确认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做好用地计划指标的安排,鼓励通过原有住房置换,解决危房改造用地,负责农房建设选址安全等工作;各乡镇人民*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实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和上报、档案、影像资料的留存等工作。村委会负责接受危改户的申请并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后上报到乡镇*审核,并及时进行公示,负责危改信息的收集并上报到所在乡镇*。县*与乡镇之间、乡镇与行政村之间、行政村与批准危改农户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或协议。县*有关部门对所联系和包保的乡镇从启动到验收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四)严肃纪律。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公正,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县农村危房改造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加强配合,县*办督查室、县监察局、县城乡建委要加强督查,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工程管理上存在问题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挤占、挪用、截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及暗箱操作、假公济私、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坚决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全面按时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十二
转让方: (简称甲方)受让方: (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叁万零八佰元整(元)。
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叁万零八百整。(元)。
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性人等无权干涉、争议。乙方在房屋建成后,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证明人:
20xx年 月 日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十三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大理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xx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十四
(一)目标任务。全面完成130户危房改造计划任务。
(二)改造对象。
(三)补助标准和方式。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资金。危改户具体标准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均2万元;修缮加固均万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万元。
(四)改造方式
1.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帮助协调施工队伍。
2.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的有统建意愿的,乡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十五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
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留存方 ( 甲方, 乙方, 见证人一, 见证人二)
出卖人(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 省 市 区 镇 村(社区) ,东起 西至 ,南起 北至 。
二、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
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 元整(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当日当面现款付清。
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
五、甲方于 年 月 日按照合同规定将宅基地及所属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拆迁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七、本合同签订后,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权,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的。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
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
三、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允许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普遍认为有效。
但是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须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第二,转让人与受让人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第三,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第四、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房屋一并转让。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标准,如果已经有宅基地的就不能再申请或购买宅基地。
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农村宅基地能否向城镇居民转让的问题,目前国家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禁止转让,没有特例。
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一概认定为无效,双方如果存在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来处理这类纠纷,确认合同无效,买受人返还房屋,出卖人返还购房款。
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针对此类问题规避法律的方法是,在购买房屋时,买受人将自己的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对于买受人成为集体经济成员的时间节点规定的比较宽松,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诉讼时买受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所购买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有效;安徽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买受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合同认定为有效。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果不符合购买条件,就需要谨慎考虑购受之后存在的风险,避免损失的发生。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十六
为贯彻落实《_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宅基地管理实现“管到”、“管住”、“管好”。
按照“循序渐进”规律,分步实现从“管到”到“管住”再到“管好”。“管到”即:各级尤其是乡镇依法履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全面理顺审批、监管和执法三大体系。“管住”即: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严控新增宅基地违法建设,基本实现违建零增长。“管好”即: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到位,审批、监管、执法规范有序,实现农村村民建房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
(二)宅基地改革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工作,年内每个县市区有2个以上典型案例和经验被市级以上采纳。
(三)规范村民建房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继续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建房,持续开展农村“空心房”整治,力争年内建成200个大、小集中建房点(见附件3),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一)厘清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_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编制和指导示范图集推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指导乡镇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等。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能,理顺行业监管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审批、监管、执法和颁证等全程管理工作。
(二)强化属地责任。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压实县市区(含非行政区,下同)乡镇两级的属地管理责任。一是强化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将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归并到一个机构,做到上下对口、指导顺畅。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县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二是强化乡镇政府直接责任。推动乡镇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监管和综合执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乡(镇)域范围内宅基地管理责任,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
(三)规范审批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一是赋予乡镇审批权。按照法定职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要依法合理赋予乡镇相应审批和执法权限,乡镇成立村民建房规划委员会,依托农业综合服务(农村经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中心(站、所),建立集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管、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管理机构,健全宅基地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还没有下放到乡镇的县市区,必须依法与职能划转同步下放到位。二是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向乡镇政府提交申请。审核中,乡镇农业综合服务(农村经营管理)中心(站)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站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站所负责审核设计方案等;涉及林业、公路、水利、电力、燃气等部门单位的及时征求意见。乡镇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留存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送县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三是把握审批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各县市区要依照法定程序,抓紧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和批准实施。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乡镇要对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新一轮空间规划中落实好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和用地规模。坚持一户一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方可申请一处宅基地。县级政府(管委会)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本辖区宅基地供应情况,对建房资格、分户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坚持依法管控。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坚持按图建房。在乡镇审批环节,应免费提供示范图集给村民选择使用,做到村民新建住房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村民建房应尽量在集中建房点或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缝隙地。拆旧房新选址建房的,原宅基地必须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是严格全程监管。落实村民建房“五有三到场”要求,即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示范图集、有施工管理、有奖惩措施,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乡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办理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级组织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房屋竣工后,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复核,完成竣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证明。五是优化工作流程。乡镇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办理的工作机制,健全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宅基地审批通过的,要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发到建房农民手上,为农民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服务。
(四)压实村组责任。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行使集体所有权。宅基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在村级审查环节,应充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通过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使宅基地仅限于具备本村建房资格的村民使用。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设立村民建房协管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五)查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执法;住房和城乡_门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责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全市农村宅基地执法职责,结合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农村宅基地专项执法队伍,依法查处执法区域内的宅基地违法行为和全市范围内重大宅基地违法行为,并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宅基地执法工作。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适度规模的宅基地执法队伍,搞好业务培训,配齐执法装备,及时查处本县市区域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行为。乡镇政府要推进村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坚决予以处置。遵循“新旧划断”原则,对现有“存量”农村宅基地管理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政策规定查处到位;对职能划转交接后,新增加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违法行为,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查处。
(六)推进宅基地改革。各级要将农村宅基地改革纳入今年农村改革重点内容,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因地制宜探索盘活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七)适度集中建房。依法推进,按照村庄规划引导村民建房适度集中。自治推进,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通过村民自我管理,实现自觉到集中建房点建房。示范推进,提高已经建成的集中建房点绿化美化以及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已经规划的集中建房点的配套设施,吸引村民集中建房。激励推进,各级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时兑现集中建房奖补政策,激励村民集中建房。
(一)开展摸底调查。组织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管理情况调查摸底,自下而上,对农村村民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普查,4月底前基本摸清农村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结合今年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数据,全面核准全市宅基地和农房底数。
(二)完善管理制度。县市区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县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必须将偏杂屋、庭院围墙纳入宅基地管理范围,并限定在宅基地占地面积之内,具体监管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出具体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乱搭乱建的问题。各县市区实施方案于4月20日前报市主管部门。
(三)组织分级培训。按照“省培训到县、市培训到乡镇、县培训到村”的要求,组织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培训,市直部门业务、执法人员,县市区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和乡镇主管领导、业务骨干参加。县市区必须在4月底前完成到村的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培训。
(四)搞好督促指导。市县乡三级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在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和查处宅基地违规审批和违法建设等方面投诉,并建立举报、信访处理台账。市本级每季度开展一次明查暗访,重点检查违规审批、监管缺位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乡镇审批程序、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违法查处和规范村民建房成效等情况。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督导制度,加大对乡镇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督查督办,坚决杜绝监管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五)加大奖惩力度。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一并纳入综合绩效考评,并加大分值占比。按照《岳阳市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继续对适度集中建房给予奖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处置不力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等处理;对新增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联合办公,及时动员部署,适时调度推进,统筹抓好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工作。机构改革后分设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岳阳楼区、君山区,要依据相关政策,自行研究确定农口主管部门,4月1日前向市主管部门报备。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内的农场职工和常住居民的宅基地管理,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其范围、对象和标准,由相关县市区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报市农垦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整合专业队伍。按照法定职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的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县市区、乡镇两级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基层宅基地管理工作力量。乡镇设立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站)的要做到专队伍、专岗位、专职责;分别设站的保证经管站人员配备,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三)搞好经费保障。各县区市财政在足额预算安排规范村民建房奖补资金的同时,安排好主管部门的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的工作、培训、执法等经费。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十七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求,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决定在全乡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
因宅基地确权、权属、审批、占用、处置和住宅继承、拆迁安置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二)农村承包地纠纷
因承包地确权、权属、处置和农村机动地发包、四荒地发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专项行动从20xx年1月开始,至20xx年6月中旬前基本完成。
(三)调处化解阶段(20xx年4月1日-5月31日)。各村要按照排查化解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纠纷化解,做到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对《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的通知》(20xx年8月17日)印发前违法占地建房引起的纠纷,要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先试点探索解决办法,再扩大范围逐步化解。乡党政联席会议将根据纠纷化解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专项督查。
(四)巩固提升阶段(20xx年6月1日-6月25日)。适时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回头看”,查找不足,全面整改,确保专项行动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持续巩固专项行动成效。6月15日前,各村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报至乡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一)深入开展排查。各村要对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等社会关注的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深入排查,分级逐一建档立册,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排查有台账、化解有档案。
(二)积极稳妥化解。对摸排出的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做到边排查边化解,各村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调处化解排查出的纠纷。对一时难以化解的纠纷,要层层落实包案化解责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坚持一事一策、一人一策,积极稳妥化解。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十八
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会议强调,“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
近年来,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政策措施密集出台,这充分彰显了国家层面对宅基地改革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的决心。
宅基地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也就是要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从改革实践看,前面的“两权”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在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促进宅基地流转、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方面,则显得进展缓慢、力度不足。上述《方案》的出台,意味着将在总结此前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全面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做出新一轮部署,尤其是宅基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适度放活。
使用权的进一步适度放活,需要特别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轻易改变,也不能随意被处置;二是宅基地的收益权。上述《方案》特别强调,要保证农民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一切的基础。
首先来看宅基地的使用权。事实上,对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工作近年来一直在积极推进中。根据去年发布的《_中央_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将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 2020 年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然确了权,那就意味着非经法定渠道不能随意改变这种权属,否则确权就没有任何意义。
在这个方面,地方上一定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否则就可能产生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宅基地和住房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也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也正基于此,中央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针一直是“稳慎推进”。无论宅基地制度怎么改,都要把维护好农民权益作为一条不容触碰的底线。
其次是要继续积极推进宅基地收益制度的改革。收益,既包括退出的收益,也包含宅基地使用权既存期间的收益。
宅基地的退出,除了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而权利自然消失之外,还包含城市化的大背景。当前,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 60%,农民工总数量已达 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 亿人,其中的一些人是希望退出使用宅基地的。但现在缺少的是市场机制。这项改革中央早有部署,但由于退出范围、补偿资金、承接主体等方面的约束,改革实际上还没有真正破题。这是下一步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既存宅基地的收益权,重要的是落实宅基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各地也正在对此积极探索。比如,去年上海市奉贤区就进行了乡村振兴宅基地资产化、股权化、市场化试点。愿意退出宅基地的可选择直接领取补偿资金,也可以选择以此资金参股投资项目,保底收益率不低于 5%。当地由镇一级政府成立了一家专门用来运作宅基地股权化的公司,对项目收益进行兜底。
总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同时又承载着盘活农村资源要素、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等使命。这项改革的基本原则就是上述中央深改委会议强调的那样,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农村宅改工作计划篇十九
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市委、市*的精心指导下,在区*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以“*主导、规划引导”为原则,以群众为主体,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进度,现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更好的开展后续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我们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了严格的自查。
一、工作目标任务
20xx年,我局负责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数为100户。预计年底将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二、工作落实情况
上半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已经由区民政局负责正式移交由区建设局负责。目前已有23户农村危房改造开始动工。
三、主要做法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改善民生的一件大好事,是各级党委、*和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关心的要事,是惠及百姓、恩泽子孙、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实事,也是一件刻不容缓、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急事。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我们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稳步推进这项工作。具体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明确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制。
我区对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办实事、惠民生、得民心的主要工作来统筹安排。5月27日,区*常务会正式明确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由区民政局调整为区住卡局负责。我局接手工作后,迅速安排部署,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调整原有的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成立新的领导小组队伍,建立专人专门负责机制,并上报专员名单,明确责任。实行“分管领导抓落实,村级干部抓宣传”,入户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精神,对督促未到位、没有按时间和任务完成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认真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前期准备工作。
1、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我局接手相关工作后,局领导亲自带队采取盔村入户的方式,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在各村自查的基础上,组织调查组逐村一一调查核实,对自愿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有了初步了解,对全区农村住房困难家庭有了初步了解。
2、认真筛选确定危房改造项目对象户。根据我区今年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数,严格按照实施标准和条件,对筛查后的危房户逐一进行实地核实,在确定危房改造对象上,制定完善的制度,实行“阳光”操作,严格按照“户主自愿申请、村委会和调查小组调查核实、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乡人民*审核、区住卡局审批、与农户签订协议、区监督”程序进行。使危房改造工作深入人心,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3、对20xx年前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了现场眷查与学习。工作移交后,我局在局领导的带领下,组织负责工作人员,去往年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现场盔行了实地考察与学习,借鉴与学习好的经验,发现缺点,避免今后的工作中延续缺点,做到不浪费国家资源,以科学发展的目光看问题。
4、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在组织专员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相关政策、技能、管理的学习和培训基础上,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形成了农村危房改造审批制度、公示制度、农户档案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监管,制定了督查、自查与绩效评价制度,群众意见反馈机制等。这一系列制定的形成,为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1、科学规划,突出地方特色。本着“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把农村危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整合资源、扶持群众发展生产相结合,与乡村规划和环境整治相结合,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相结合。为新建房农户提供图集,并且要求农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推进中,坚持因地制宜,为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打下基础。
2、加强督促,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进度。始终把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在对象确定后,危改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危改工作进行督查,了解改造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建房户传授建房知识,深入建房点查看建房工程质量,对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建房点要求建房户限期改正,确保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3、制定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各部门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国土部门在宅基地审批上,做到特事特办,不但简化办事程序,而且给予减免费用,林业、电力等部门都为危房改造工作开绿灯,让老百姓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4、建立台账资料。为方便查询,我们按照上级要求,我们对各户都建立了纸质档案,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并建立填写花名册,将本年度申报的农户资料录入信息系统,以保证信息档案的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与准确性。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我区贫困面大,贫困度深,危改户自身积累较少,除国家补助外,需要危改户自筹大部分的资金,给他们带来了新的负债。
二是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少,项目投入单一,发放资金有限,难以满足群众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