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范文(17篇)
如何合理规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如何通过总结突出自己的个人特色和亮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运动相关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篇一
各县(市、区)教体局、高新区农社局,市直各民办学校:
现将《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办发规〔2022〕3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切实履行备案的管理主体责任,监督指导所管辖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及时履行报备手续,认真组织备案工作,推动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法人治理问题,规范决策机构组建程序,严把任职条件,优化成员结构,依法、及时报备。市教体局将把民办学校决策成员备案与年度检查、评估等工作相结合,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指标予以考核。
各县(市、区)教体局依据《备案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中在做出决策机构变更决议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教体局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中等以下民办学校由各县(市、区)教体局组织备案。
根据上级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开展一次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集中备案工作。各县(市、区)教体局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所辖的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工作。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民办高中须于4月底前,向市教体局提交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本次集中备案工作结束后,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如有变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报备。
联系人:
联系人方式:
20xx年3月8日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篇二
学校地址:
申 请 人:王颖
联系方式:
申请日期: 20xx年10月
北市区文体教育局:
根据北市区文体教育局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伟大战略,提高我市学生综合素质,结合我国《教育法》关于民办学校有关规定。本着能够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反复论证,也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现特申请开办易达英语培训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一、 举办者:王颖
二、机构名称:保定市易达英语培训学校
三、办学思想:
我校本着以孩子为主,为孩子的一切努力做好工作,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以专业英语要求学生打下扎实的语言基础:具备听、说、读、写的基础技能:知识面较宽,适用性较强,在培养学生学习过程中,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有效的学习策略,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四、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五、办学类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六、办学内容:剑桥国际少儿英语教材培训课程和ket,pet考级培训。
七、办学层次:小学及初中学生
八、办学形式:专业英语培训及辅导
九、场地设施:
针对初中、小学开设英语专业培训,以减轻学生学习压力,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十、内部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师资力量和各项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2名,均具有本科文凭,有5年以上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经验;
制定有办学章程,涵盖总则、办学内容、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学管理、校园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内部管理体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设置校委会管理机构。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等工作。
十二、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个人出资和学费,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专用银行帐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自筹资金20万。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买、教职工工资、福利、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聘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本人是一个对民办教育具有浓厚感情且有十年民办教育经验的待业青年,为了自己创业和解决更多人的就业创业问题,愿意投身于民办教育,秉承“围绕学生办学校,围绕课标开课程,围绕课程抓教学,培养德才兼备的创新型人才”的办学理念,以创造社会效益为突破口,从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和社会需要出发,勤勤恳恳,求真务实,诚信办学,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为国家的民办教育做出贡献。恳请贵局批准为盼。
办学申请人:王颖
20xx年10月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篇三
前一阶段我们学校构造全校教授认当真真进修了区里下发的《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减负工作、典范办学行动和教师教诲工作》的文件。经过议定本身自查我觉得本身在各个方面能够严厉要求本身,异国太过的行动。
异国对现任传授班的门生进行有偿家教。异国逼迫策动、引诱或表现门生参加课后文化补习。异国为社会文化办学机构进行招生宣扬,发放招生告白,构造门生报名等。异国在社会文化办学机构兼课。异国占用门生法定歇息时候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午时和下学后异国构造联合带领、测验、补差等。
能够根据国度新课程筹划的要求上足课时,异国随便增减课时,不随便延长门生上课时候,异国因备考而加快传授进度,提早结束新课。
能够当真履行国度课程标准,精确把握xx市小学学业质量评价标准和讲堂传授评价标准,异国随便加大传授难度。
能够自动展开有效传授探讨,能够根据传授内容、课型、学情的`差别,应用适合的传授模式构造传授,利用自立、互助、探讨等进修方法,加强师生、生生之间的交换与互动,最大限度地进步讲堂传授效益。
加强传授工作的老例办理,能够做到“四联合”。即:传授进度与传授筹划联合,讲课内容与课程标准联合,同年级功课根本联合。
我任教的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功课,严厉把握门生功课量。能够科学计划讲堂功课,能够做到全批全改。
严厉履行“早八晚五”的法则,撤除联合的早、午自习,门生联合到校的时候异国早于7:50,构造门生上课时候在8:00,午时门生歇息时候异国占用。每日在校用于传授活动的时候不超出6小时。
履行“二表”果然制,即学校作息时候表、课程表等果然公示,承诺接纳广大家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已经将课程表和作息时候表联合张贴到讲堂里。
毫不占用门生体育课等课余活动时候,给门生富裕的'解放活动时候。
异国构造联合测验和大范围的测验。异国公告门生测验成绩,异国按测验成绩为门生排名次,异国将门生测验成绩作为评价门生的独一标准。
异国擅自构造门生购买或保举各种传授用书、材料等,异国策动构造门生、拜托家长或其他人员到指定书店购买进修资料、教辅材料。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篇四
北市区文体教育局:
根据北市区文体教育局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伟大战略,提高我市学生综合素质,结合我国《教育法》关于民办学校有关规定。本着能够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反复论证,也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现特申请开办易达英语培训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王颖
保定市易达英语培训学校
我校本着以孩子为主,为孩子的一切努力做好工作,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以专业英语要求学生打下扎实的语言基础:具备听、说、读、写的基础技能:知识面较宽,适用性较强,在培养学生学习过程中,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有效的学习策略,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剑桥国际少儿英语教材培训课程和ket,pet考级培训。
小学及初中学生
专业英语培训及辅导
我校占地面积160平方米。设立教室3间,学习环境优雅,课程设置丰富,学习氛围浓厚,硬件设施完善:学校配备教学中所需的各种教学设备,液晶电视、电子白板、电脑等,进一步方便提高教学。就此特针对初中、小学开设英语专业培训,以减轻学生学习压力,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主要包括师资力量和各项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2名,均具有本科文凭,有5年以上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经验;
制定有办学章程,涵盖总则、办学内容、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学管理、校园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设置校委会管理机构。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等工作。
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个人出资和学费,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专用银行帐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自筹资金20万。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买、教职工工资、福利、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聘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本人是一个对民办教育具有浓厚感情且有十年民办教育经验的待业青年,为了自己创业和解决更多人的就业创业问题,愿意投身于民办教育,秉承“围绕学生办学校,围绕课标开课程,围绕课程抓教学,培养德才兼备的创新型人才”的办学理念,以创造社会效益为突破口,从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和社会需要出发,勤勤恳恳,求真务实,诚信办学,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为国家的民办教育做出贡献。恳请贵局批准为盼。
办学申请人:王颖
20xx年10月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篇五
**地区教育局:
为了实施科教兴铜战略,切实进步公民素质,响应国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号召,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分气力,我在深进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预备,特申请开办幼儿园。我开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如下:
幼儿园名称:飞儿双语幼儿园
幼儿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指导思想:坚持依法办园,以德治园,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学前教育纲要为指导,以先进的幼儿教育理念为理论依据,以促进儿童发展为根本,全面实施启蒙教育,为培养健康活泼,好奇探究,文明乐群,亲近自然,爱护环境,勇敢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的新一代儿童做出贡献。
办园理念:未来要靠我们往创造,而创造的最好方式是教育,幼儿是最具塑造潜能的群体,幼儿是初生的太阳,国家的栋梁,未来的希看。所以我要用最好的环境,教学,来培养幼儿。让孩子在玩的过程中学,在学的过程中玩。反对传统教学,追求新的教学方针。我园采用符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活动教学法,利用高质量、科学化的教学手段而设计合乎时代要求的课程。通过《蒙特梭利幼儿教育》、《普林斯顿英语》、《幼儿珠心算》等特色教学,努力开发幼儿智力潜能,有效拓展幼儿智商,为幼儿的教育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专家治园,根据幼儿的心理、生理特点和现代社会人才的发展需求,来探索成功幼儿教育的新路。飞儿幼儿园本着“让孩子健康快乐每一天”的原则,运用当今儿童教育领域最新研究成果与方法进行教育。
办学目标:培养“健康+快乐+求知+发展”的新世纪儿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素质教育为基础,智能培养为目的,家长满足为标准,“保一流幼教,育一代英才”。 人本发展:以人本治理为抓手,形成教工自我治理机制。保教工作以幼儿发展为本,关注幼儿平常时刻。
环境教育:注重人文精神和科技精神的同一,构建我园特色课程。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有个性、有特色,具有反思能力和研究能力的教师队伍。
校园文化:构建团结协作、自主发展、敢干创新、求真务实的校园文化氛围。
治理水平:根据2-6岁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通过愉快轻松的学习,培养孩子的学习能力,为孩子奠定终身教育的基础,使孩子在未来世界严酷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塑造孩子卓尔不群的超凡个性。一是加大投进优化园所资源配置。二是规范幼儿园治理 进步教育教学水平。三是落实教师待遇 实施人心工程。幼儿园教师的从教经验、资历、水平以及取得的荣誉:我们高薪聘请多年从事幼儿教育经验足,资历高,水平好的专业幼儿教师,聘师工作正在进行中。
办园条件:选址和环境,均在筹备当中,但园内一定要建有室外大型玩具,保健室,图书室,各种室内玩具等。园内开设的幼儿食堂,在保健医生的科学公道调配下,为幼儿提供营养丰富,清洁卫生,色鲜味佳,易消化,易吸收的就餐饮食,园内现在空调,装有木质地板的教室和大型多功能活动室,为不同年龄层次的儿童提供了优质的可靠的教学场所和儿童游乐,休息的空间教学设备:动物跷跷板,电子钢琴,电视vcd,风扇,以及相应的户外儿童活动实施。
资金保障:幼儿园办园资金来源正当且充足,办园启动资金10万元。
办园地点:铜仁城区
今后三年办学的目标:立足原有的教育上风,努力在今后的三年内,把飞儿双语幼儿园建成一所注重人本发展,注重环境教育,注重队伍建设,注重校园文化,逐步走向国际化的优秀幼儿园。
请给予批准开办为谢!
办学申请人:
20xx年xx月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篇六
1、普通本、专科学生均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等,平均获得比例为30%左右。
2、学校实行特困生救助基金制度,并提供部分勤工俭学岗位等,以保证特困生的.正常学习。
3、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我校允许特困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休学打工,休学时间最长两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4、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篇七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艺森培训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一、学校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艺森培训学校
二、学校地址:
岫岩县岫光小学南侧。
三、举办专业:口才、舞蹈、美术、声乐、书法、科学课等
四、办学性质: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五、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六、办学目标:本学校以幼儿、小学生、初中生为对象,提升学生独立能力和文化艺术素养,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保卫者,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做出积极贡献。
七、学校主办人情况:韩睿韬,男,27岁,吉林艺术学院毕业。
八、学校办学条件:
校园总面积是一二层楼房和一层楼房共308平,教室6间,桌椅50套,办公桌3套,电脑2台,投影仪1台,dvd一台,监控探头,配有学生展示舞台,图书100本。学校富有现代气息,优雅的课桌,传统的讲台。学校教师5名,有良好的师德品质。学校前期开办资金8万元,属自筹资金。
申请人:
20xx年4月25日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篇八
尊敬的领导:
我们镇中心幼儿园是一所服务于10个行政村的全日制省级示范幼儿园,在园幼儿232名,幼儿入园率达97.3%,共分大、中、小九个教学班,现有教职工26名。自建园以来,幼儿园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办园宗旨,坚持保教结合、德育并重、科研兴园、开拓创新的办园理念。在镇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经全体教职工的共同努力,幼儿园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带动全镇幼儿教育走上了蓬勃发展的轨道,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我们对照《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认定评估标准(试行)》认为中心幼儿园能够达到认定的标准特此申请,现将中心幼儿园情况汇报如下:
镇中心幼儿园坐落于环境优雅、交通安全便利的镇政府驻地,1999年6月1日投入使用,总投资210万元,总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6000,户外活动场地34000,绿化面积30000,为独立的建筑群体,具有无污染、无噪音、清洁向阳、通风好等特点。是一所集幼儿生活、学习、游戏于一体的儿童乐园。
结合园所空间大、向阳等优势,我们按照《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配齐配全了角色游戏玩具、建构游戏玩具、沙水玩具等。满足了幼儿游戏、活动需要,并完全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我们还投入15万元购置了20余件大、中型户外器械,拓宽了小小足球场、30米跑道,兴建了大型沙水游戏区,开展了以游戏为特色的体能锻练活动。该园还设置了自然角、饲养角、种植区等活动区角,幼儿足不出户就可接触到大自然,为幼儿自由观察、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整个环境达到了生态化、艺术化、卫生化、儿童化、教育化、安全化的要求。
幼儿园四室配套齐全,融活动室、寝室、衣帽室、洗涮室一体,设计科学合理实用,并设有园长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卫生保健室、隔离室、教具资料室、图书阅览室、美术室、科学发现室、多媒体教室、电子备课室、排练厅、餐厅、厨房、警卫室、水冲式厕所等,各室按标准配备了专用设备,功能得到充分利用。
为提高办园质量这些年来我们加大内部投入不仅配备了打印机、复印机、摄像机、实物投影仪、多媒体设备等先进的教学设施,还为各班配备了计算机、电视机、dvd、电子琴、以及幼儿教育活动所必需的教玩具。幼儿园配有各种常见的幼儿医疗用品,保证了幼儿健康成长。幼儿园现使用省编教材,并配有教育、安全挂图及大量的音像资料,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3500册,还为教师订阅了《山东教育》、《学前教育》、《幼儿教育》、《当代学前教育》、《幼儿园》、《祝你幸福》、《支部生活》、《医学科普》等刊物。
幼儿园环境始终保持干净整洁,教室墙壁、门窗、桌凳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食堂、厕所干净卫生,教学秩序状况良好。
镇中心幼儿园是由镇政府举办、教育指导中心直接管理的镇直属幼儿园,办园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合理运用,教师工资由镇财政统一发放。自建园以来,我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努力提高办园质量,促进了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并努力为家长学习、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赢得了社会和家长的赞誉。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我们推行了目标管理、量化管理、透明管理的模式。首先制定详尽的、切实可行的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建一支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富有创新精神的领导班子,组织修订并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制定各类人员目标责任制,为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与决策功能,最大限度的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还成立了园教学教研教改工作领导小组、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财务监督小组,以求各项工作执行上趋于透明化、公开化。全园形成了园长――级部主任――班主任三级管理模式,做到层层落实,层层过关,为全镇幼儿园管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安全是幼儿园管理中的首要工作,依据上级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幼儿园认真制定了全年安全工作计划,对安全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安排。我们还为中心幼儿园配备了各种安保器械和专职的安保人员,配齐了各种消防器材。为了孩子接送安全我们还花资13万元为中心幼儿园购置了幼儿专用车。研究制定了各种安全工作预案和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了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为安全工作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在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狠抓工作落实,按照制度规定逐项督促检查。对幼儿园各项设施做到了定期不定期全面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了防患于未然,保证了幼儿在园生活和学习安全。
安全作为幼儿园的第一生命线,我们一直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校园环境,不放过每一个安全隐患,做到了无伤害事故的发生。
加强园所建设的目的是提高保教质量。想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就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幼儿园自1999年就推行了园长负责制、结构工资制、教职工聘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的`改制方案,实行园长三年一聘,教师一年一聘,这些制度的制定促使一大批有文化、有水平、有素质人才的加入。幼儿园现有园长1名、副园长2名、教研室主任1名、教师17名,其它专、兼职人员5名。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专业合格率为100%,教师资格率52%,大专在读率95%。
我们历来将教师队伍建设放在工作的首位来抓,始终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和较高素质。为了解决幼儿教师的后顾之忧我们给她们加入了社会养老保险。为了不断提高她们的业务素质,坚持每周组织全体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培训党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律法规条例、业务知识、国内外先进幼教管理经验等。幼儿园每周六下午召开全体教职工工作例会,进行下一周教学安排。幼儿园还实行教师统一备课,备课经教研主任审定把关通过后,再进行课堂授课。幼儿园不定期组织课堂教学观摩(尤其是年轻教师的专业成长),针对存在的不合理环节及时探讨和纠正,达到不断完善、不断提高。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交流经验,弥补不足,通过一系列的教育学习培训和实践,教师队伍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幼儿园还非常注重教师之间日常交流和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力求教师队伍稳定,以保证幼儿学习的科学性、连续性、稳定性,便于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
几年来,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为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师资条件。为使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幼儿园采用了集体与个人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促进教师的学习与提高。今年我们为中心幼儿园配置了班班通,教师们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备课、制作课件。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设备上课,现代化教学设施的充分利用,有效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
一流的设施配备,一流的教职工队伍,必然会产生一流的教育质量。幼儿园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园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注重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坚持正面教育、保育教育相结合原则,因材施教,开足开全幼教课程,确保幼儿体、智、德、美、劳的全面发展。幼儿园不断寻求家庭社会的密切配合充分理由各种资源为幼儿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教育,保证幼儿在身心等各方面得到均衡发展。努力创造适合幼儿发展的环境,调动幼儿多种感管立体发展。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做到以园为家,关心、爱护幼儿,精心备课,制作教具,专心上课,注重效果。紧密结合幼儿发展特点,坚持动静交替,寓教于乐,科学、合理地安排组织幼儿一日生活,注重实践,寓教学于游戏活动之中,充分突出幼儿爱玩的天性,在玩中使幼儿学到新的知识,在玩中培养幼儿的兴趣爱好、创造能力、思维能力、想象能力等。使幼儿生活习惯、生活自理能力、自身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体、智、德、美、劳得到了全面发展。
科研先行是幼儿园发展的保证,中心幼儿园建立健全了科研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优化幼儿一日活动》、《幼儿园区域活动》、《幼儿园环境创设与利用》、《新编〈山东幼儿园教育活动教材〉课程园本研究》、《幼儿园文化建设》、山东省教育科学“xx”规划课题《农村学前教育现状及发展策略研究》――《提高农村幼儿园教师素质》子课题的研究等一系列实验课题,取得良好的效果。今年,中心幼儿园又申报了《幼儿表达方式创造力发展的行动研究》,从教师素质提高入手,全面提升、带动幼儿的发展。教科研的开展不仅促进了保教质量的提高,也为幼儿园的生存打下了坚实基础。
近年来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全镇幼教工作的发展。幼儿园每周六组织示范性、研究性教育观摩活动、评课听课活动以及基本功培训工作,促进了全镇教师的专业成长。幼儿园还采用代理园长的方法定期培训村办园园长,加强对村办园的管理培训。xx年在中心幼儿园的带动下我镇获得了“泰安市教育强乡镇”称号。真正成为了本乡镇学前教育管理中心、师资培训中心、教育教研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家长服务中心、和儿童活动基地。
幼儿园严格执行卫生部、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卫生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大对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力度:一是成立了幼儿园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结合幼儿园健康教育大纲,制定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健康教育,幼儿健康意识明显增强。二是建立健全卫生制度、保育工作制度、消毒防疫制度、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幼儿健康检查,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幼儿全面体检,掌握幼儿身心发展状况,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确保幼儿身体健康。三是加强幼儿饮食管理,严格食堂卫生、饮食管理,保持食堂卫生,做到生熟分开,库房、操作间分开,杜绝交叉污染,合理安排饮食,科学定制菜谱,注意全面营养。四是抓好幼儿餐饮具消毒工作,防止疾病传染。五是设置完善了保健室,配备了兼职医护人员和常规医疗器械、药物;加强各种流行性疾病防治,制定了流行疾病防治工作预案,认真做好幼儿健康检查及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保证了幼儿群体安全。六是严格幼儿晨检、午检,严密观察幼儿身体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家长并做好应急处理,确保幼儿安全入园,平安离园。
近几年来,幼儿园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先后获得了“泰安市教学工作先进幼儿园”“山东省幼儿园活动区活动评选三等奖”、“泰安市区角活动评比一等奖”“中心幼儿园示范性评比一等奖”“泰安市幼儿园户外素质教育创造活动一等奖”、“泰安市优秀家长学校”、“泰安市三八红旗先进集体”、“泰安市乡镇中心幼儿园”、“泰安市十佳幼儿园”、“泰安市体操比赛第四名”、“泰安市普通话示范园”、“泰安市教学工作先进幼儿园”;“泰安市文化建设三a学校”、“岱岳区学前教育先进单位”、“岱岳区十佳幼儿园”、“岱岳区幼儿素质教育汇演一等奖”、“岱岳区幼儿园环境创设与利用录像一等奖”“岱岳区学前教育教科研先进单位”等荣誉和称号。先后四次获《新编〈山东幼儿园教育活动教材〉课程园本研究》实验课题先进集体奖并为省课题会议提供现场;3人获省课题先进园长和先进个人称号;1人四次在省课题研讨会、市年会和全区园长教师培训会上做经验交流;课题成果出版后成功接待全省各地区幼教同行的参观;2人获市级《泰山文化》园本课程教学成果奖;2人获市幼儿园户外活动素质教育创造指导一等奖、市级户外素质教育一等奖;6人获区级《泰山民间工艺》园本课程成果奖一等奖;5人获区学前教育科研工作先进个人;4人的课题论文获省一等奖,3人在市优质课评选中获奖、5人在区教学能手评选中奖奖、1人获区文艺汇演优秀指导教师奖;2人被评为泰安市优秀教师和优秀班主任。40余人次在镇政府、教育指导中心组织的评选活动中获奖。
目前镇中心幼儿园管理秩序良好,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在园幼儿健康成长,社会效益明显,幼儿园具备符合省乡镇中心园认定评估的各项条件。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扎实工作,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强化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朝着建设一流现代化高标准幼儿园的目标而努力,不断使中心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我区的幼教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篇九
年底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案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暂不交付表决的建议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在全国民办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研讨会、江苏省民办教育20会等有关会议上表示:“我是来回应大家对修法的关注的。”
“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而不是‘促退’甚至‘促死’。”参加会议的有关全国人大常委和代表发表意见说。
“中国民办教育大而不强。”全国人大代表、郑州宇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光宇引用统计数据说,全国民办学校目前有4300多万名在校生,300多万从业人员,15万名董事长。中国民办教育国际竞争力指数不及美国、加拿大以及欧盟民办教育竞争力的一半,与中国综合国力在世界上的排名严重不符。
我国出国留学人员有45.98万人,且保持两位数以上增长速度,按每名学生平均留学4年,年教育花费10万美元计算,全国每年出国留学群体所产生的教育逆差约亿美元。
据李连宁介绍,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改革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来的任务,已经纳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经听取专题汇报,原则同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分类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中出现了不少与现行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顺利推进,就必须通过修法来落实国家对非营利性办学的各项优惠政策,适当放开营利性办学的口子,吸引民间资本进一步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李连宁在此前谈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的出发点时表示,改革和修法要有利于民办教育顺利平稳的推进,落实国家对民办学校优惠扶持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合法权益,调动民间办学的积极性等。
怎么划分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
在修法调研阶段,不少民办学校人士提出,“修法要明确分类标准”。
李连宁说,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就规定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不得分配办学结余财产,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收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配。
在这次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法中,删除了教育法第25条第三款和高等教育法中有关不以营利为目的条款。
按有关划分标准,非营利学校的设立者向非营利性组织投资时,就要放弃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不再拥有财产性权力、取得办学收益、分配学校的剩余财产等。学校可以获得各级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的扶持措施;可以获得政府的补贴、基金奖励、捐资奖励等;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土地划拨等公益事业用地及其建设的优惠政策等。
有观点认为,举办者选择办非营利学校后,从此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与权益。李连宁回应说,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类似的顾虑应该破除。举办者在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的时候,仍然将拥有一系列非财产性权益。
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学校并不是简单的捐赠财产,而是依法设立一个独立的公益法人,学校的重大决策和财产的管理由出资人、主要创办人通过制定学校的章程来加以规范,保障与实现举办者的基本权益。列席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李光宇代表提出,修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非财产性权益。
该不该支持营利性学校
举办者选择营利性学校可以依法名正言顺和理直气壮地办学,对学校财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可以取得办学收益,依法分配剩余财产,还可以享受《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给予民办学校共同的优惠政策等。
李连宁认为,选择营利性办学有两个问题要充分评估,首先是社会上是不是有着强烈的本科、专科教育需求,其次是办学成本能不能适应营利性办学的需要。
浙江省温州市是国内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市,该市共有614所民办学校,其中只有40所选择营利性学校。其中,37所是培训机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只有3所。据有关人士介绍,温州一所民办学校原按教科用地8万元/亩的价格购买100亩左右土地使用权,选择营利性办学以后,有关方面经过评估按照商业用地80万元/亩的价格,需要补缴7200万元。该校就在考虑有没有必要去选择营利性办学。一位从省长领导岗位退下来的全国人大代表对这种现象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据有关专家评估,一些民办学校的获利幅度在15%~30%之间,选择营利性办学将增加成本30%以上,如果对营利性办学没有优惠与扶持政策,那么有的学校在财务上只能基本做到收支持平,有的学校就会撑不下去。
据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王佐书介绍,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涉及到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一些重大问题,现在正请国务院有关方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深入论证,抓紧制定相关方案,以便对修正案(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并将以一定的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民办教育界的意见,再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李剑平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篇十一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青岛海贝艺术培训学校、青岛育才中学)。
第三条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青岛市××区××路××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要求写明: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
(二)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三)学制;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
(五)办学规模;
(六)招生区域;
(七)其他。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九条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名)。
第十三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六条召开董(理)事会,应有董(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当在职董(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理)事会。
第十七条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开办费不少于××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一条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终止
第三十七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三十八条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单位授权)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
年月日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篇十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福州市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甲乙丙共同投资联合举办的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倡导理念。
第五条学校地址:福州市。
第六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条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做为合理回报,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职工工资福利。(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
第八条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每年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第九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十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办学类别:
(二)办学层次: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实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学历的短期培训。
(四)办学形式:
(五)学制:
(六)拟建办学规模:教学班个,办学规模人。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第十二条第二届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举办者(或出资人或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除了按民促法对董事人员组成要求外,应当注重在教职工中选拔推推荐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老师参加董事会,实现科学与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第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组成人员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学校存续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学校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五)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擅自将学校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学校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学校资产为学校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二十九条未经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学校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三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学校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长应尽快召集余任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董事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学校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学校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学校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其所享受的学校工资待遇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学校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董事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章程规定或董事会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学校董事会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校长每届任期三年,校长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七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学校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学校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学校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学校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校长依法是董事会的当然董事。
第四十九条校长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学校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校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学校资产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以几个方面:
(一)各类人员工资、讲课金、办公费、水电费、教学设备费;
(三)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3%提取风险保证金;
(四)从学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学成本、依法预留的基金及有关税费后,形成的年度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另行表述)。
第五十六条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变更举办者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清算。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十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学校依法制定的《关于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须有经办人员签字,有关人员证明验收,物质采购须填报《申购单》并办理进仓手续,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校长审批支付。
第五章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办学期限,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而终止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教育主管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其他引起学校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三条学校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终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学校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终止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学校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学校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终止的,由审批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校长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学校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九条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及支付清算费用;
(四)清偿学校债务;
(五)偿还其他债务;
(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归教育主管统筹用于办学)。
学校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清偿前,股东不能进行分配。
第七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学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董事会或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学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学校登记,并公告学校终止。
第七十三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校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教职工权利义务及规章制度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作条件建设与劳动保护。
第七十五条全体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工会组织,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学校教职工享有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权利。
第七十六条教职工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维护学校的利益;
(二)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专业知识,开展教育创新,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以下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附管理制度)
(一)《教职工招、辞聘规定》
(二)《教职工考勤考核办法》
(三)《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
(四)《教务管理若干规定》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财务管理办法》
(七)《学生德育工作规范》
第七章变更程序
第七十八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学校董事会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报审批机关予以批准。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修改权及解释权属学校的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报福州市民政局备案。学校原章程即日起终止作废。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于2009年月日经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核准,自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2009年月日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举办者)签字:
学校(盖章):
订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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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篇十三
民办xx学校章程
第一章学校的名称、地址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自愿接受县教育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
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第十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十一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章董事会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人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年以上。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xxx;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xxx、xxx。第二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一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xxx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第二篇: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xxxxxxx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定名为:xxxxxxx。
第三条本园由xxxxxxx出资举办,是经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民办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学生在应考技能,知识储备及思路站位等方面有突破,有提高。
第五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本园接受xxxxxxxx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园地址:xxxxxxx。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八条本园办学层次:幼儿学前教育。
第九条本园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本园办学范围:xxxxxxx及其周边地区。
第十一条本校招生对象:学龄儿童。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本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2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对本园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园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本园的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园长;
修改学校章程;
制定发展规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园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十八条本园法定代表人为xxxxxxx。
第十九条本校下设管理机构:办公室、财务处等管理机构构成、各自发挥的功能及人员构成。
第二十条担任本校的理事、园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担任会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园办学资金由xxxxxxx提供,启动资金为3万元。第二十二条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跨年度(或跨学程)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本园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园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校举办者,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本校举办者及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园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园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第五章学校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本校终止后,本园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
第三十二条本园终止后,本园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注销登记。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园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本校的理(董)事会(校委会)表决通过,并于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月日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学校地址:。第二章办学机构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xx年以上。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第四篇:城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建平镇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学校地址
第四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的目的等)。
第五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六条办学规模
第七条办学层次
第八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训)
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为万元
第十条学校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骋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4)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例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
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学校校长应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人担任(应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五章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和谐发,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
第二十七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二十八条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或
年月日
第五篇: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上海浦东农工进修学校章程(2014年12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上海浦东新区农工进修学校。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路700号。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学校业务范围:
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
办学范围:英语、文化、职业技能
办学形式:业余、基本业余
招生对象:社会劳动者
第六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七条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八条学校由上海市医药学校出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十条本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5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由出资单位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人员具有5年以上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学校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学校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3.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4.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校长
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订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
(五)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范围、形式、招生对象,设置、调整专业或学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九)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
(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学员学习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代办费使用应发清单;
(八)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九)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全面贯彻素质教育。
第二十四条学校须经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学校在具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票据购印证》后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接受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派专人定期的检查和指导。校长应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学校工作。
第二十六条担任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办公、教学在同一地址。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和执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依法治教。
第二十九条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聘任专、兼职教师和其他职工,签定聘任协议(合同)后上岗。
第三十条聘任政治素质高、师德好、有任职资格、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聘任政治素质高、懂业务、责任性强的管理人员任职。
第三十一条建立教学档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档案目录分类订好上一年档案归档。
第四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注册资金为20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终止
第四十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学校自行解散;
(二)学校分立、合并;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成员签字:
2014.7.17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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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篇十四
2.创全国名校,育一流人才
3.培养品德高尚,一张文凭多张证书,会做人会办事,高素质的劳动者
4.诚心诚意为民办实事,尽心尽力为民解忧愁,坚持不懈为民做好事
5.适应市场求生存,创造特色谋发展
6.高尚的情操,丰厚的底蕴,执着的态度,娴熟的方法
7.有怒不形,遇喜不亢,临危不惧,处变不惊,中和为贵,清淡致远
8.以就业为导向,服务为宗旨,为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而奋斗
10.质量立校,就业兴校,特色强校
11.围绕中心转,贴近实际干,遵循民意办,关键时刻见
12.想实事,讲实干,求实效,看实绩
13.脑要清,心要平,眼要明,嘴要紧,耳要灵,腿要勤
14.适应就业抓改革,面向市场求发展
15.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再创新辉煌
16.讲敬业——争一流服务
17.讲爱生——送一看温馨
18.讲奉献——创一等业绩
19.丰富德育内涵,拓展德育空间,提高德育效果
20.能办大事,会办难事,做新事,一心一意办实事
美术室宣传标语
1、走进形与色的世界,发掘美的真谛。
2、艺术代替大众呐喊。
3、艺术源于生活,美在这里诞生。
4、发现美,表现美,创造美。
5、人不可有傲气,但不可无傲骨。
6、走进形与色的世界,美在这里诞生。
7、让我们漫步在艺术的长廊。
8、放飞想象翅膀,创造艺术人生
9、感受美欣赏美创造美表现美
10、生活中从不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罗丹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篇十五
1.迎接县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检查
2.总结20xx年工作,制订20xx年工作计划
3.迎接县小学教育年终督导
4.教学质量抽测
5.组织期末考试
6.成绩统计分析
二月
1.学习县教研计划,进一步修订完善20xx年教学、教研工作计划
2.参与单元作业修订
3.参加全县教研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会议精神
4.召开学科教研组长座谈会
5.小学科学实验与操作培训
三月
1.参加全市教科研工作会议
2.组织参加小学科学、品德与生活优质课评比
3.进行网络教研培训与研究
4.参加县语文、数学、英语参赛选手送教下乡学习
5.迎接县农村小学教学调研
7.组织参加市小学语文骨干教师提高班集体研讨活动
8.参加全市小学体育教师基本功比赛
四月
1.参加市科学、音乐教师优质课评选听课学习
2.参加市小学品德与生活(社会)课堂教学研讨会
3.参加市联办小学数学学科教学研讨会
4.参加市乡镇小学语文教研员培训暨分课型教学研讨会
5.参加县乡镇教研室建设研讨会
6.组织小学英语、品德与生活(社会)优秀论文评选
7.迎接县教师理论竞赛
8.迎接县小学生综合能力测试
9.迎接县小学教学示范学校验收
10.参加县小学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评比
11.参与乡镇教研员考核、选拔、调整
五月
1.参加市小学英语、品德与生活(社会)优秀论文评选
2.参加市联办小学语文教学论坛
3.组织参加市乡镇教研室建设现场会
5.迎接县小学生写字水平抽测
6.迎接县蓓蕾读书比赛
7.迎接县英语口语抽测
8.参加县小学生特长展示
9.参加县第四次小学教师课堂达标
10.参加全县小学生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评比
11.参加市小学音乐教师课件评比
12.参加小学英语教师基本功比赛
六月
1.组织小学六年级期末考试
2.组织小学非毕业年级常识科考试
5.迎接县小学教学专项评估
6.参加市小学生学习习惯培养课题研讨会
七月
1.参与各科单元作业修订
2.组织小学非毕业年级期末考试
3、总结本学年工作。
八月
1.组织暑期教师培训
2.组织参加市小学语文骨干教师提高班集体学习
3.组织参加市小学音体美骨干教师培训班
九月
1.组织参加小学各学科教学研讨会
2.组织小学科学实验操作培训
3.参加全县小学教学工作会议
4.迎接市小学教学专项调研
十月
1.参加市小学语文、数学、英语、品德与生活优质课评比学习
2.参加小学科学、品德与生活(社会)骨干教师培训会。
3.参加市小学音体美教学研讨会
4.召开全市中小学体育、美术教育专业委员会第四届年会
十一月
1.迎接县小学生写字水平抽测
2.迎接县英语口语抽测
3.迎接县蓓蕾读书工程评估
4.迎接全市小学教学工作评估
5.参加市小学英语联办小学教师研讨会
十二月
1.迎接县小学教学专项督导
2.组织各单位组织期末考试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篇十六
教师是学校教学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教师的工作态度和教学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学效果。为了保障学校教学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为了对教师实施统一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为人师表,衣冠整洁,举止文明,各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自觉坚持专业研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不断积累专业培训经验,完全能胜任专业培训工作,让学生家长和学生满意和信任。
3. 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工作不讲价钱,工作雷厉风行。工作成绩突出。若学校布置任务未完成,一次罚款50元。
4. 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
(1)上课不准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罚款50元,超过10分钟罚款100元。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3小时予以劝退。(每十天休息一天)
(2)工作期间不得擅自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并对培训工作做好调整安排,否则按旷工论处。
(3)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一月累计旷工超过两天者予以劝退 。
(4)有事请假需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天。请假一天扣一天工资。(病假除外)
5.教师需根据教学进度和学生实际制定出总体的教学计划,明确教学思路和措施方法,每月每周有具体的方案。教学工作逐日做好安排,不准存在教学的随意性,杜绝盲目性,使教学工作科学有序。
6.教师要有很强的示范能力,定期接受学校的示范课。平时按教学计划分专题进行示范,起到很好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7. 教师要有很强的吃苦精神,在学生自我练习阶段,要巡回解疑答惑,及时纠正学生在绘画过程中的错误,做到一对一的手把手的教,让学生迅速提高绘画水平。若较长时间未对学生进行巡回辅导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商讨工作除外)
8.教师要分专题实施教学工作,按年级示范、班级示范、学生练习(落实一对一辅导)、考试、讲评五个阶段完成每一专题的教学工作。
9.上课前15分钟摆好静物和准备上课所需要的东西。正式上课时应积极、主动、迅速组织学生上课并维持课堂纪律。上课期间不得与学生谈论与学习无关的话题,一经发现扣当天工资。
10.下课后,教师要 收齐学生作业,及时认真批改作业 ,为有针对性的点评掌握第一手资料。
11.每一专题结束后组织过关考试,统一阅卷,对学生成绩进行全面评比。
12.教师实行招聘制度。既要是正规美院毕业生,又要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培训经验,还有重人品、工作责任心和吃苦精神。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汇报篇十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西安市××区××街××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学校的办学目标:
d学校的育人目标:
d校歌、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其中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校长、内部出资比例的变更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变更、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办学章程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