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流程图(大全11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流程图篇一
1工期目标:
6个日历月完成本工程。即20--年1月1日开工,20xx年6月30日竣工。
2质量目标:
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优良率80%以上,争创优质工程。
3安全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施工安全、规则,杜绝因公死亡事故;杜绝重大交通、机损、火灾、溺水、坠落事故。
4.创优规划:
4.1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强化全员质量意识,高起点、严要求,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80%以上。
4.2提出明确的创优目标,成立创优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由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担任。
4.3建立创优责任制,强化创优工程工作管理、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到人的原则层层落实建立逐级检查、考核、评比制度,奖优罚劣,强化管理。
4.4加强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施工中认真执行'三检',严格把好'五关'。'三检'即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检查;'五关'为技术图纸复核关、测量复核关、技术交底关、工程试验关、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关。
4.5强化严格执行技术规范、用工程试验及相关测试结果对工程实体进行量化评判,服从监理工程师和政府质检人员的质量监督。
4.6开展重点、难点工程的技术攻关和群众性的qc小组活动,通过工序控制和工艺控制,推行标准化作业,杜绝各类质量通病,消除操作中的薄弱环节,使创优目标按计划实现。
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流程图篇二
为规范分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
分公司合同管理由成本核算科统一归口管理,各科室、项目部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1、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具体职责
分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组织各类合同及文件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评审工作;
负责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
监督、检查各科室、项目部对合同的起草、评审、学习、履行、建档等情况;
负责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应对、处理;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2、项目部及项目对口合同管理科室管理职责
配合项目部合同的起草、评审、学习、履行、建档工作;
项目部及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成本核算科报告。
二、合同的评审与签定
1、合同的签订条件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
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
分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分公司经理同意。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2、合同内容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类分包合同、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规定的内容填写。没有示范文件的由项目部起草,分公司成本核算科配合。
其他合同(主要指材料买卖、租赁合同)必须明确填写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合同必须约定明确的总额或暂估价,不能只约定单价,不确定数量,对供货数量无法一次确定的合同可分批次签订合同。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
合同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分公司合同主管科室配合项目部起草文本并初审,附合同会审表交成本核算科组织分公司各科室进行评审,评审后分公司分管领导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报分公司领导班子评审签定。
项目经理和分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并按实际需要确定签定合同的总份数。
4、劳务(专业)等分包合同的签订
合同洽谈前,工程管理科、项目部必须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项目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成本核算科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文件由工程管理科负责起草,成本核算科及项目部配合制定合理招标文件进行劳务(专业)工程招投标或议标工作。由项目部与分包方起草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并初步评审分包合同。项目部初评后报成本核算科进行合同评审,审核无异议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签订。
各科室、项目部在合同经过商谈、评审修改合理后由分管领导批准签定后(重大劳务合同或特殊合同由分公司经理批准签定),成本核算科给予办理用印手续加盖合同专用章。
5、材料设备采购及租赁合同的签订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相关科室、项目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项目部初评后报送分公司成本核算科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发往对方单位盖章,成本核算科收到对方修改盖章后的合同给予办理用印手续加盖合同专用章。
6、所有合同正式签订后,分公司成本核算科与财务管理科各留一份,其余返回项目部及合同对方。
三、合同的履行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及相关领导处理,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应立即向分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分公司领导。情况如下: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经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变更或解除。
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范围相同。
3、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终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收集因终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终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终止都必须通知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领导。
4、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整理后移交成本核算科保存。
五、合同的日常管理
1、项目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所在项目的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向成本核算科移交有关合同管理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退场手续。
3、成本核算科负责对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各科室、项目部应当在公司检查前开展合同自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检查时与对口的合同管理人员一对一进行。主要检查内容:
(一)合同的起草、评审、签订、建档情况;
(二)合同的学习、交底、履行等控制情况;
(三)合同执行中有隐含的履行风险、纠纷情况等;
(四)成本核算科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各科室、项目部对合同评审不规范、不及时,使合同文本出现重大问题的处罚,所有评审相关人员300元/次。
项目部没有进行合同交底、初步评审或评审不认真出现重大漏洞的,处罚项目经理200元/次,相关评审科室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100元/次。
5、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三)凡出现以上两条分公司不予付款,责任由主办人及相关参与人员负责。
6、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视情节严重情况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7、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项目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纠纷情况上报成本核算科。
9、出现合同纠纷,根据不同情况,由成本核算科报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分公司经理同意后执行。
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流程图篇三
1、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有压力表、糖量计,不漏液,管路系统杜绝跑冒滴漏。
2、泵站压力不低于18mpa,否则必须立即调整泵站压力。
3、乳化液无沉淀、变色、变味等现象;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并经常检查添加乳化液,液面在液箱的三分之二高度以上,不得出现水漫泵箱。乳化液箱和油桶(油壶)必须有盖并盖严,乳化液箱和过滤器要定期清洗(更换)。
4、各传动部位螺丝要紧固。泵站、电机、乳化液箱要清洁卫生,物露本色,周围无积水杂物。
5、乳化液泵的曲轴箱内必须用稀机油润滑,在停泵状态下油面要高于油标下线、低于上线,高压钢套上方油池或注油杯按规定注油,柱塞油池油量合适。
6、开清水泵每次对责任人罚100元,对队长罚款100元。
7、因管理不善造成乳化液泵人为开坏,对队长每人罚款200元现金,对开泵人罚款200元现金。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流程图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降低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公司名义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所进行的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章程等。本制度不包括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预案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监督、合同的管理。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终结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授权签订"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为合同事务主管部门,设立法律事务专员负责公司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合同管理职能:
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格式条款合同以及部分非格式条款合同的起草制定,对部分重大及重要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组织、协调合同审查及会签程序。
3、对涉及公司的合同订立、变更、执行、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
4、负责处理公司与外部的重大合同纠纷。
5、负责公司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分类保存、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法律事务专员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熟练掌握并宣传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及其他法规。
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5、负责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的处理;
7、及时向公司领导如实汇报合同管理、签订、履行中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的可行性、对方经营范围、资信及履约能力;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向司法办通报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案;
4、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九条合同承办人的主要职责:
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4、认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6、依法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条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合同管理办法;
2、协助合同承办人依法签订或变更合同,必要时参与本部门重大合同谈判与签订;
4、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5、对签订、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司法办和部门领导报告;
6、参加处理本部门合同纠纷;
7、负责编制合同付款、收款计划,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后报财务部备案。
9、每季度向司法办汇报合同管理工作,送交合同登记总台账及合同管理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
第十二条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代理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人委托书》时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十三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及放弃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分为期间授权委托和单位时间授权委托。
第十七条单位时间授权委托仅在单位时间内授权委托有效。
第十八条被授权的部门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不再向其他有关人员办理继续授权委托,如情况必需,办理之前须征得授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期间授权委托制,即一事一委托,期间可以为合同签订全过程也可以为合同签订的某一阶段。具体程序为:经办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合同拟稿和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材料送办公室审查,经总经理批准和授权后,对外签立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各项合同签订的最终审批人。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一条合同主办部门或提报部门提请合同时,必须在办公室的组织和监督下,获得相应的审批同意,并将相应的审批意见连同所要提请的合同一起并入合同签订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合同应由承办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领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合同审查的具体程序为:
2、然后将合同文件移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和合同承办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如财务部)逐条审查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最后由办公室将合同文件提交公司工程建设分管副总、财务分管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第二十四条需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
1、对方主体资格:具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5、履约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犯罪案件。
6、合同内容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关规定;
(2)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
(3)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平等;
(4)合同条款中有无潜在对公司不利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
(5)是否存在无效条款。
(6)签约双方的用章是否为合同专用章。
7、合同文字
(1)合同用语是否规范;
(2)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8、合同的经济效益
(1)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2)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审查时,根据公司的实际,应注意的事项:
1、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涉外合同、货物交付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后才能付清款项的合同。
2、销售、加工承揽、工程承揽合同中质保期的约定应不超过一年,质保金的约定原则不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5%,且必须在质保期满之日一次性付清,以上内容国家、行业有规定的依规定。
3、销售、加工承揽合同中付款期限的.约定一般应为付款提货、货到付款,按比例付款时所有款项的付清期限最长不能超过自货到之日起三个月。
4、工程承揽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约定一般应为按工程进度付款,且付款时间和付款数量的约定必须明确,所有工程款的付清期限最长不能超过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
5、为了有利于可能由于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应在合同条款中作如下规定:
(1)我方为需方时必须约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合同签订时,估计我方违约的可能性大,且又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依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审查时如对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及资信情况存在疑义时,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和财务部必须在合同文本送达三日之内出具审核意见书,不得拖延,在审核或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错误、遗漏或不妥时,提出修改意见书,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直到修改意见达到统一为止。
第二十八条负责审查合同的部门和员工,因工作失职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审查,致使不该签订的合同得到签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后果及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查完毕后,负责审查人员应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附有审查人员签名。
第三十条签订合同必须内容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权明确,用语确切,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十一条合同承办人签订合同,必须先办理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未经授权委托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法人授权委托书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三十二条合同承办人凡签订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凡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虽能即时结清的重大合同,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子邮件、图表等均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凡国家或行业有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经办人和办公室要重点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无范本的合同采用公司办公室提供的示范文本。合同承办人不能自拟合同文本。
第三十四条公司合同的签订审批的常规流程如下:
2、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办公室负责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财务部负责对合同的财务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6、分管副总对合同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7、在完成以上审查修改后,由办公室将合同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8、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董事长审批。
9、办公室在相关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签约审批表”上签字批准后,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合同生效后,各有关部门应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包括结算单、结算证明、支付凭证、银行进账单、收料单、入库单、过磅单、发票等。
第三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三十七条合同执行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并督促本部门合同管理员按月统计合同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合同执行部门应同时负责记录和监督对方合同单位的履约情况,保留好有关的单据、信函等文字资料;并由合同管理员按月填写“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其中必须列明和验证对方各项履约行为和承诺(如质量、进度等),以此作为付款的基本依据。每月的“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必须由合同执行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分别报办公室、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合同结算条款规定对方有付款义务的,合同执行部门应按付款条款中的规定及时向对方收取,由财务部统一出具发票。
第四十条合同结算条款规定本公司有付款义务的:
1、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依照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和合同具体约定,在合同签订以后向财务部报送项目整体用款计划备案。
2、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填写《合同资金支付申请表》,本表一式三份,由办公室、财务部、执行部门分别留存。
3、款项拨付的基本依据是由合同执行部门提交的“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款项拨付必须在分管副总、财务分管副总及总经理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具体程序参见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
4、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责任中所规定的行为,业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办公室,并书面报送分管副总及总经理。总经理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并通知财务部在结算时执行。
第四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业务部门应及时督促解决。如无法履约,应向分管副总和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及资信程度下降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并向分管副总和总经理上报,及时向对方出具不安抗辩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合同一经签订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由合同的当事方共同商议。
第四十五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四十六条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电子邮件、电话后,必须及时请示领导,立即处理,紧急事宜不得超过一天,一般事宜不得超过三天,并在有效期限内正式答复对方。超过期限再作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经济纠纷的复电、复文,须经合同管理机构审阅后方能发出。
第四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双方的信函、文件、传真等),由双方签订确认书。
第四十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3、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或协议变更、解除,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4、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解除协议,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尚未达成或批准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
第五十条如因变更(解除)合同可能使当事人受到损失,双方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提请合同纠纷的程序:
1、已经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履行部门应根据合同中有关纠纷处理的条款与合同订立方协商进行解决。
2、协商不成时,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汇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诉讼时效或擅自放弃实体权利,更不得隐瞒实情。
3、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合同纠纷的不同情况,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如纠纷需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解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集团公司各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考虑留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三条发生合同纠纷时,承办人除应将纠纷情况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以外,还应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2、开工、验收、提货、发票等有关单位票据;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的财务账目;
4、产品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
5、证人证言;
6、其它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四条处理合同纠纷,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4、做好每起合同纠纷实况记录、存案备查;
5、凡属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成其提出补救措施。
第五十五条合同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的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十六条双方已签署解决纠纷的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及法院的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交给有关部门收执、备案或存档。
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以备考查。
第五十八条合同文本必须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对方签约人,其余原件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和财务部。合同签订部门、合同履行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时,向办公室办理暂借手续。
第五十九条合同的档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同台帐、报表,并按时填报。
第六十条办公室应对公司内所有合同文本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往返法律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号登记,制作月度合同签订情况一览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签订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诉讼情况。
第六十一条合同签订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对已生效的合同应当编号登记,分类归档,并建立合同台帐。合同的统计报表实行季报制,各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填报上季度报表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六十二条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应将合同档案原件整理装订送交办公室存档。合同档案的范围包括:信誉调查报告、意向接触报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签订审批表及审批修改意见、法人授权委托书、对方资质证明文件、各种审批管理表格、合同谈判记录、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签订、变更、解除过程中的信函、电报、电话记录、传真资料、票据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文件。
第六十三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合同执行期间所有的往来信件、变更协议、收(付)款记录、请示报告等有关资料交一并归档,丢失的必须查清原因。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办公室应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对本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合同管理制度能够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
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流程图篇五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89号)及xx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发布的《xx市市级医院内部控制操作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医院与其他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医院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合同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包括工程、医疗合作、采购、承包、维修、保险、科研、教育、技术服务、捐赠等方面的协议,但不包括劳动、劳务合同。
第五条 医院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医院的行为涉及的资金金额达到或超过《xx市第一人民医院合同分类管理表》(以下简称“合同分类管理表”)中规定的须签合同(协议)项目金额的,必须订立经济合同。
第六条 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图表、电子数据交换等)均可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经济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必须清楚、准确。凡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格式的,优先适用标准格式,以确保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经济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合同标题、合同类别及具体分类、合同金额、合同期限等。
第八条 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医院任何职能部门、科室或自然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九条 经济合同代理人的授权事宜由院务办公室下属法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公室”)负责办理,被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填写《经济合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后,经医院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后授权生效。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法务办公室、被授权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者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洽谈须由相关经办部门或科室负责人与相关经办人员共同参加,原则上不得由个人单独对外洽谈经济合同。对于影响重大、涉及复杂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的合同,应当由分管院长组织相关技术、法律、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对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意见,应安排专人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实际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合同标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救济、仲裁、诉讼等。
第十三条 任何职能部门或科室不得有意拆分合同,对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规避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前,负责草拟合同的各职能部门或科室(以下简称“经办部门”)应对合同可行性进行研究,详细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履约能力、产品(服务)质量、定价合理性、商誉信用等;并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对方洽谈。不得与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或个人订立经济合同;经办部门负责草拟合同文本,并对基本条款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正确性负责;草拟合同文本时应填写《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济合同会签表》(以下简称“合同会签表”)。合同会签表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合同标题、合同类别及具体分类、合同编号、经费来源、预算编号、合同金额以及合同期限等。(不涉及资金项目的经济合同不需填写“经费来源”及“预算编号”两项)。
第十五条 财务处、法务办公室等部门为经济合同的审核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清楚、明确,禁止使用“原则上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使用此类语言的,视为未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均应签署在合同会签表上。每个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部门审核不通过时,必须说明理由并将合同初稿及时退回经办部门修改。合同修改或材料补齐后应继续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经办部门启动合同会签程序时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会签表;
(2)待签合同文本(包括补充内容)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3)招标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选择对方的依据文件);
(4)预算外项目需提供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相关文件;
(5)代理人签署的合同,需提供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会签流程如下:
(1)经办部门负责启动合同会签表流程,向审核部门提供所需要的佐证材料,并按照审核部门的要求进行合同的修改和合同会签表的传递。其中,采购类合同、后保服务类合同经相关部门(科室)提出需求后,分别由采购处、后勤保障处草拟。采购处与后勤保障处需重点关注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与采购、后勤保障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应在合同会签表上说明事由。
(2)预算管理部门应对经济合同的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其中:使用科研经费和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的经济合同须经科研处或医务处审核。科研处或医务处在审核过程中,需重点关注合同事由及金额是否在预算经费限制范围内,并应在合同会签表上签署明确意见。除上述合同外,一般经济合同(除无金额合同外)应直接提交财务处审核。财务处对经济合同是否涉及资金(现金或银行存款)、是否有预算、合同会签表上填写的“经费来源”以及“预算编号”是否正确等进行审核,并应在合同会签表上签署明确意见。无金额且无预算编号的合同无需经财务处审核,应直接递交法务办公室审核。
(4)上述部门签署意见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提交法务办公室进行审理。对不涉及资金项目的经济合同,经办部门可直接提交法务办公室审理。
法务办公室须重点关注:合同内容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并规范表述;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权责利是否匹配;合同时限是否有效;合同附件是否恰当、充分;利益相关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经指出的需要补充、纠正的相关事项是否落实;合同格式是否规范,结构是否合理等。法务办公室应填写审核单,在合同会签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并对审理通过的合同授予唯一的经济合同编号。法务办公室签署审核意见后,应按照合同金额的审批权限,将合同文本分别提交分管院长、总会计师和院长审批。院领导签署完毕的合同文本,法务办公室应负责加盖合同章或提交院务办公室加盖公章,并及时通知经办部门领取合同原件。
第十八条 一般经济合同金额在x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仅需签署至总会计师;一般经济合同金额在x万元以上(含x万元)的,需签署至院长;涉及科研教育、临床重点学科经费的经济合同,金额在x万元以上(含x万元)的,需签署至总会计师及院长。
第十九条 医院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合同会签表作为合同审核过程的记录,应由法务办公室在总会计师或院长签字后及时归档,并将复印件抄送经办部门负责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 经济合同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按照有关规定需加盖医院公章的除外)。使用其他印章的均属无效合同。合同文本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原则上应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再由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需变更签字盖章顺序的,须由法务办公室审理。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须经法务办公室统一授予合同编号,并将编号标注于合同首页右上角。取得编号后的合同方可盖章生效。
第二十三条 医院的一般经济合同至少应一式三份,财务处、法务办公室、合同履行部门各保留一份;使用科研教育经费、临床重点学科经费签订的经济合同视实际情况,由采购处(物资采购合同)/后保处(维修维保合同)、科研处/教育处/医务处、法务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各自保留原件。
第二十四条 常规服务类合同的签订日期优先设定为每年的x月x日或x月x日。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订立的经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涉及的任何部门或人员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编号设立合同辅助帐,一个合同编号设一本辅助帐,详细记录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一旦发现对方出现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院长、总会计师和院长汇报,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合同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署后,经办部门须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按期履行完毕。经济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法律规定或经济合同条款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应以价款结清、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等为准,且不得遗留手续不全等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部门应负责收集发票、交货凭证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和合同会签表复印件一起提交至财务处办理付款审核;财务处应在审核合同会签表复印件后,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办理结算业务。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未签订、付款资料不全或未按合同规定方式付款的,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并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经济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可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医院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其他合同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医院应督促其及时发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须经所有合同当事人同意。因变更、解除合同对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医院应及时向对方索赔。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经办部门必须填写《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济合同变更、解除会签表》。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程序同合同订立程序。
第三十三条 经办部门启动合同变更或解除会签程序时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会签表;
(2)需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原件纸质版和电子版;
(3)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
(4)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变更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经各部门审核后,应按规定加盖合同专用章(按规定需加盖医院公章的要加盖公章)。变更后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解除经济合同后,法务办公室应及时在原合同上加盖注销印记。
第五章 合同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法务办公室负责对经济合同、合同会签单原件进行归档,并建立必要的出借、查阅制度,以保证经济合同的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 院办、纪检、内审等部门应组成合同检查工作小组,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科室或部门的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科室或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经办部门或人员存在下述行为的,医院视情节严重性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造成严重损失或违规情节严重的,须进行院内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在合同订立后,擅自变更合同条款,给医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给医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要财物或收受贿赂的。
第三十九条 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医院首先应谋求与对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及时报告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讨论,采取必要措施。因经济合同纠纷,医院需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递交仲裁申请书、起诉书或答辩书的,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法务办公室指定专人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流程图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x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x万元至x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x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x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x万元至x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x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x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x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x万元的;
投资x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二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六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特定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
3.法律素质: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上述法律知识。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二条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企业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六十条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流程图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医院正当权益、保护医院利益和规避合同风险,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活动的开展,规范合作行为,确保合同履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医院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与外单位以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名义签订的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的所有合同。
第三条医院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监督和合同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医院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部门对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即授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管理。
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合同业务为:
一、人事处负责医院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
二、设备科负责设备及医用耗品的采购及维护等合同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金融业务往来合同的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基建、修缮、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五、药学部负责药品、试剂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管理及全院合同的协调工作。
其它未列明的合同原则上按管理职能归属相关科室管理。
第五条医院所有对外合同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照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签订,确保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对所管理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查合同他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二)从事合同项目的`资质证明等;
(三)合同他方的法人代表身份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四)必要时要求合同他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四、负责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
第七条合同初稿由职能部门起草后,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定稿,主管部门必要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定稿后的合同,由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报院长审批并组织签订,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经院长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各类合同的补充及变更照此程序办理。
第八条非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未经医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医院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医院签订任何合同。
第九条对外合同一经签订,主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监督合同他方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重大合作项目须每年检查合同落实情况并将书面总结呈交分管院领导。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在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时,必须按规定使用“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若有需要,可申请合作“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印章。
第十一条“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以及法人代表章由院长办公室妥善保管、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符合规定审批程序的合同,方可加盖“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履行登记手续,连同审批、会签、《授权书》等资料一并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份数视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签订完毕,正本合同由主管部门保管,如涉及款项结算事项的,其中必须有一份标注“财务”专用字样的合同作为款项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各职能科室按照合同的分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相关资料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合同档案整理立卷后,凡保管期在16年以上(含16年)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合同档案,移交院办综合档案科保存。
第十五条部门保管的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四、执行期在1年以下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2年。
第十六条医院成立由院办、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小组。院办负责牵头与组织协调,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医院各部门所管理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科室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未按本办法规定报批、审核、备案,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负责签订合同的人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科室或个人在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要财物或收受贿赂,医院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合作协议、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相抵触,一律以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流程图篇八
为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管理主要体现为以下内容:报价方案及技术协议的起草、合同条款的签订、合同的评审、合同的生产过程、产品包装发货、发票的开具、资金回笼及对账、调试及服务、档案管理等。
(一)报价方案及技术协议的起草
1、为了保证报价的有效性和统一性,销售人员项目报价应通知事业部经理,由事业部经理通知报价组,坚决杜绝销售人员私自通知报价组报价的行为。
2、销售人员需要先期了解客户的需求,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及时传递给方案报价组或事业部负责人。
3、报价组人员在接到项目信息后,对信息认真消化,并结合我公司产品的实际情况出具报价单和技术协议书。
(1)技术报价过程中对外询价的资料要进行保存,待合同落实后将相关询价单和询价时的技术参数、要求、价格反馈给技术、采购等部门。
(2)报价单上材料明细,除用户指明的厂家外,需要加注“或同等品牌”字样,以保证合同执行时材料的可选择性。
(3)技术协议的内容要保证可操作性,技术协议中原则上不对质保期等合同条款中的内容进行标注,若客户要求标注,需与主合同保持一致;技术协议中明确表明“仅限于国内服务,若需国外服务另行在合同中注明”类似内容。
(4)技术协议签订过程中的变更或业主强调的内容,需通过文件传递的方式在下发合同时一并下发。
(5)销售人员不得私自签订或更改技术规格书。
(6)报价组签订技术规格书前应由技术部门最终把关(公司标准文本的常规产品除外)。
(二)合同条款签订
1、合同文本:销售合同原则上采用我公司的标准合同文本,对于一些重要客户坚持使用对方文本的,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对方文本,但使用对方文本时要考虑双方权利的对等问题。
2、合同交货期的确定:
合同条款中对交货期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技术确认、采购计划的下发、采购周期、生产调试周期等时间因素,对于由于认可时间较长或物资采购周期较长影响合同交货进度的,技术采购部门提供相关依据传递给销售部,销售部反馈给业务员,由业务负责与用户协调交货期变更的书面手续。
3、付款方式的确定:
(1)合同原则上必须有预付款或定金,对于资信等级较高的客户,经公司同意可以没有预付款或定金。
(2)所有款项的支付时间要有明确注明,如调试款的支付在调试后几天内支付。
(3)必须明确调试交验时间,不能确定的,需注明不超过发货多长时间不调试视同调试合格。
(4)质保期时间必须明确,特别注明不超过发货之日起多长时间。
4、质量要求要明确
对于合同中的质量条款要明确注明是按照国家标准、供方企业标准还是技术规格书等,不能全部选择,避免在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
5、管辖权和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在合同中注明管辖权和出现合同纠纷时的解决办法,如采取法律诉讼还是仲裁,原则上管辖权放在泰兴。
6、为了保证产品的顺利交付,压缩技术认可时间,在其他约定事项中需要注明技术认可的时间,在此期间内不认可视同认可所提方案意见的条款。
7、对于涉及到国外服务的项目,必须在合同中注明质保期内服务为国内服务,如需国外服务,另行收费。
(三)合同的评审及变更
1、合同管理员在接到合同文本后12小时内组织对合同的评审,对于重要的合同,销售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集中评审。评审前应收集最终签字版的技术协议、投标报价资料、询价单等与合同相关文件。
2、对于合同评审中各部门提出异议的部分,合同管理员与合同经办人沟通,在最终评审前要对异议关闭,并由提出异议部门补签字。
3、合同评审结束,签字盖章后需要邮寄给客户的,需要跟踪客户是否收到,并让客户盖章后寄回原件一份,以便销售存档。
4、合同签订后发生变更的,合同管理员履行合同变更手续,并将客户书面确认手续连同合同更改申请单一起存放于合同档案中。
5、收到双方签字的原件合同后,及时进行合同的复印下发工作,下发合同时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文件等一并下发,并做好登记工作。对于合同盖章返回周期长而交货期又比较急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出具手续审批后,可以先下发工作联系单执行,并由合同经办人跟踪合同原件的及时返回。
(四)合同生产过程
1、合同管理员收到合同后,根据项目交货时间与生产部门对接,编制在生产任务书中。
2、销售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合同履行的跟踪工作,从技术图纸的认可、生产图的下发、采购计划的下发、生产过程的知悉等全面了解合同执行情况,并将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人员沟通,以保证产品的顺利完工。
3、为了保证既不影响按期发货,又不造成新的积压,负责合同履行的.人员需加强与销售人员和客户的沟通,了解项目的真实进度,销售人员作为合同的第一责任人更要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反馈给销售部和事业部。
4、对于合同中明确发货前需要来工厂验收的,必须提前发函通知对方,如不来验收,由对方书面回复确认,以免产生纠纷。
(五)产品的发运
1、销售部发货人员需要了解合同的交货时间,并提前了解需发货产品的状态,特别是加强与质检部门的沟通。
2、按照合同内容提前对需交货产品的技术资料和备品配件进行准备。
3、做好产品发货前的包装工作,发货前需经质检部的最终确认,以质检部发货通知为准。
4、打印好发货清单和回执,对备品配件需要在备品配件清单中明确注明,以便查找、核实。
5、联系好运输车辆,运输单位必须具有运输资质,出现运输问题时能够可追溯。
6、发货前与对方收货人员联系,发货清单回执必须要有收货单位人员签字并盖章,收到回执后及时与合同一起归档,销售人员协助做好客户在回单上签字盖章的工作。
(六)发票的开具
1、登记发票台账时,合同管理员要登记合同要求的发票开具时间,对于需开具发票后的付款,要与合同经办人联系及时开具。
2、开具发票前合同经办人向客户索取客户单位的最新开票资料,以免税务信息变更引起发票退回及影响资金回笼。
3、合同管理员根据开票资料填写开票通知单,财务开具发票。
4、发票寄出时需在台账上进行登记,注明发票号码和邮递单号等信息。在邮寄发票时在封面上注明发票等信息,同时将发票签收单随同发票一起寄出,收到回执后存放于合同档案中,合同管理员要跟踪回执的催要工作,确保回执到位,如对方不邮寄的,必须提供签收手续的扫描件或传真件。
(七)资金回笼及对账
1、合同经办人作为合同执行的主体,对资金回笼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合同经办人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确保资金回笼。财务部在业务费结算时,根据营销大纲的要求严格执行奖惩。
2、销售管理部对合同资金节点充分了解掌握,及时将到期节点通知到事业部和合同经办人,并督促资金回笼。
3、对所有往来单位每年必须确保对账一次,财务部及时提供对账函给销售管理部安排人员对账取证,客户单位在对账单上加盖财务章或公章,保证账户的一致性,合同经办人作为对账的主体,事业部负责督促催要,此项工作作为销售员业务考核的内容之一。
4、对于转入清欠的往来,合同经办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全力配合清欠人员回笼资金。
(八)调试及服务
1、用户通知调试时,需采用邮件或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销售管理部,再由销售管理部通知服务部。合同经办人必须了解现场的进度情况,是否真实具备调试条件,从而避免财力和人力的浪费。
2、服务人员调试交验完毕,用户验收单上必须有对方签字并加盖部门章或公章,从而保证调试交验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九)档案管理
销售管理部对合同档案进行按合同号进行分类集中存档,并建立电子档案,对于技术认可资料、调试资料、服务记录等档案管理人员向相关部门索取扫描或电子文档,并及时进行电子档案的备份。
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流程图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单位合法权益,防范各种风险,促进医院经济业务健康发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的订立
1、该制度适用医院(各科室)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协议书。医院对外经济业务发生时,原则上各立项科室以医院名义签订合同并依合同办事,一般标的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设备、物资、维保及服务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2、医院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参照各类示范文本合同进行签订,若没有示范文本合同可参照,则合同条款中应包含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和对方的名称及住所等合同要素。
3、对外签订合同时,由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医院不支持所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由两张及两张以上纸张组成的,相关科室需加盖合同骑缝章。
4、医院在签订房屋等不动产买卖、赠与合同,重大基建项目承包合同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公证的合同,需由相关职能科室办理公证手续。
二、合同会签
1、合同会签人有:经办人、立项科室、财务科、审计科、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各会签人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2、立项科室会签时应将招投标文件、合同、会议研究情况等资料准备齐全,并根据审核意见和各科室会签意见,与合同另一当事人(合同的对方)进行沟通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
3、合同会签科室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认真会签,切实维护医院利益,防范各种风险,必要时需经医院聘用的法律顾问进行会签与审核。
4、合同审核与会签完成后,立项科室才能提交分管院领导、院长签订合同。若另一当事人对审核和会签意见持不同意见,则立项科室应与相关科室进一步沟通协调,协调一致后再签订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1、合同签订生效后,医院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权利与义务。若另一当事人出现违约时,立项科室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条款或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并视违约责任的大小,医院将部分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向医院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2、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需要医院支付款项的合同,立项科室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和执行进度建立台账管理;对形成医院收入的合同,立项科室应加强与财务科的核对工作。
3、所有签订的合同应进行统一编号,合同编号统一由医院办公室编写与提供并规范编码,合同编号由xx县中医医院拼音第一个字母、年份和合同序列号(三位码表示)组成。如xx县中医医院2017年度第1个合同的编号为“zyyy2017001”。若另一当事人同时要求合同编号的,则实行双编号办法。
4、合同签订完成生效后,医院办公室、财务科和立项科室分别对合同进行存档,并由专人做好汇总、分类、保管工作;医院办公室负责对全院合同的存档(原则上要求正本合同);财务将合同作为原始凭证予以存档;立项科室保存好合同审核、会签流程资料和合同文本,并履行与管理好合同;若该合同涉及审计程序,则审计科应按审计资料存档;存档年限不少于15年。
5、医院办公室、财务科、审计科、纪检办对合同履行和保管负有检查与监督权力及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
四、其他规定
1、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立项科室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医院法人代表报告纠纷情况,并及时通知财务科,暂时停止一切付款行为。
2、立项科室应主动收集、整理对方违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纠纷有关资料。
3、立项科室应及时与医院法律顾问以及有关科室进行咨询,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对工作。立项科室应坚持原则,维护医院利益,加强与另一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合情合理合法地寻求解决方案。
4、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可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5、相关科室应严格按照医院合同管理制度执行,对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应当报送相关科室审核与会签而未报送会签的、未经医院法人代表批准私自更改或签订合同的相关人员应当追究责任,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或责任大小赔偿经济损失。
五、本合同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流程图篇十
保证合同的严肃性、有效性,规避销售风险,减少销售损失,降低销售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合同是指以销售本公司产品为标的的所有销售合同。
2、公司所有销售的产品必须签订销售合同。
3、合同的签署应坚持“规避风险,降低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4、合同的执行实行营销业务员负责制,即每一合同由营销业务员全权负责管理。负责合同的洽谈、起草、签订、履行(包括:货物的生产、出库、运输、交付)以及结算(包括:票据的传递、出口退税资料的传递等)。
5、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经理以及公司财务部门有责任指导和监督合同的洽谈、签订、履行和结算工作,其他有关人员和部门应积极配合营销业务员履行合同。
1、合同的洽谈工作由营销业务员负责完成。
2、营销业务员在洽谈合同时,应做到:
(1)遵循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遵循公司产品的种类及质量体系。
(3)遵循公司对各类产品的定价原则。
(4)尽快了解需方的需求、公司资信等基本情况。
(5)规避各类风险,尤其是合同回款的风险和汇率风险。
1、营销业务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工作。
2、合同起草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国际贸易规则,完整、准确地表述各项条款。
(2)必须从供需双方的利益出发,明确合同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所有合同的合同号应按合同编号办法统一编写,同时应及时登记在《销售合同台帐》上。
1、对产品的要求确认后,由授权人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
2、合同价格需符合定价会议所定产品出厂价格。
3、销售合同章由专人管理,只有当合同签署授权人签字后,才可加盖合同章。
4、合同为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1、合同的执行工作由营销业务员负责。
2、产品生产:
(1)对无现货的销售合同,营销业务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填写《客户定单》,通知市场部物流专员。物流专员结合生产情况及时合理下达《生产订单》送达生产单位备货。对有现货的合同物流专员根据公司财务制度及时填写《产品发货详情单》,经财务部签字后组织安排发货。
(2)生产单位接到《生产订单》后,立即根据要求,保质保量地组织生产货物,并按时交付。
当合同的内容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时,合同应及时修改。如有必要,对变更后的内容再次进行评审。变更后的条款必须经过顾客书面认可。
1、营销业务员、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对公司的销售政策和合同内容严格保密,违反者将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除公司财务部和业务往来银行有权索取相关业务合同外,其他任何部门取阅合同,须经销售经理批准。
3、营销业务员、档案管理人员平时应注意合同的存放,避免合同被他人偷阅。
4、销售合同每月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按合同编号整理归档,业务部门应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
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流程图篇十一
3.1合同主办部门主办人员需对送审的合同结算事项逐项进行审核,编制合同结算计算书或相关计算式,拟写初审意见,填制《合同结算初审意见表》(按项目编号)交主办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同意后方能递交下一程序。
3.2合同造价部门成本专员签收后认真查询相关图纸、资料、合同,核实清楚无误后方能编制《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按项目编号),合同造价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同意后方能递交至合同主办部门。
3.3合同主办部门主办人员分类:
a、施工劳务分包、消防暖通工程、场平土石方工程、景观工程、二次装修工程、水电气配套工程、人防工程、节能工程、其他零星工程等施工合同。
b、工程材料设备合同(钢材、水泥、砂石、商砼、水电设备材料、装饰材料、门窗、电梯、成品栏杆、机具设备租赁、成品烟道、无动力风帽、监控设备、门禁系统、道闸系统、其他零星材料)。
c、设计、勘察、监理备案合同、沉降观测、资料编制、施工图审查、技术咨询、总承包备案合同。
d、造价咨询备案合同、造价审计咨询、造价劳务服务。
e、环评、水保、节能评估、白蚁防治、防雷接地、工程强制保险、农
民工工资担保、劳务承包备案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备案合同、房产测绘合同、安措费等其他前期工作费用缴纳退费。
f、策划咨询、推广宣传、广告制作。
3.4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经理或主持部门工作的副经理、经理助理、主任工程师;集团公司驻地所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外地项目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
3.5分管领导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项目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