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的诉求书(3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企业职工的诉求书篇一
我们是云南省农科院神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宇澜山小区业主,天宇澜山小区地处美丽的盘龙江畔,昆明瀑布公园旁,小区共计建设4000余户住宅。在昆明市政府倾力打造的城市新名片北部山水城瀑布公园一街之隔的天宇澜山,她原本应是上万业主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也应是昆明美丽的城市名片。意想不到的是,小区被开发商违规交房至今,小区业主仍然生活在一个没有基本生活条件且安全保障严重缺失的工地里!下面,我们就小区现状及我们广大业主诉求呈报政府,以小区数千户居民的生命的分量,希望得到政府的重视,并督促早日解决。
2015年5月15日,本该是小区业主高兴的日子,这一天是首批业主接房日,但愤怒的是这一天变成广大业主上当受骗的开始,天宇开发商以欺骗的谎言告知业主配套工程三个月内保证完工,但在长达半年的陆续交房纠纷时间里,也没有任何部门告知善良的业主交房的必须条件。至2015年8月,小区依然是黄沙漫天的大工地,天宇开发商并没有按承诺动工,部分业主因为租房太贵又要还贷,必须解决住房生计问题,在开发商再次承诺尽快建成条件下,被迫接房入住,而大部分业主,是天宇开发商欺骗告知“具备交房条件,配套工程很快竣工,如不接房,业主须赔付违约金”接房。到2016年1月,天宇开发商依然没有任何动工迹象。此时,小区已经入住几百户人家,而小区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没有消防设施、没有自来水、煤气、电、门禁安保,小区道路下雨就是一条河沟,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绿化是一地荒野满目疮痍……,就这样,开发商在小区没有验收,工程未完工情况下为减少他们的违约金,全然不顾业主安危,以欺骗业主手段违规强行交房。
上当受骗的小区业主,在入住半年后,眼看着一家老小人生安全得不到基本保证,而开发商依然理直气壮”以没钱动不了工”为由逍遥法外,业主万般无赖为了生存自发维权,通过市长热线、新闻媒体报道关注等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及谴责,2016年4月11日,200余名业主自发到盘龙区政府反映小区严峻安全问题,盘龙区政府立即组织现场会议,会议即达成4.11“关于天宇澜山项目推进工程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了2016年6月30前开发商必须完成工程项目,同时会议确定组织成立了由龙泉街道办、神州天宇开发商、云南省农科院、业主代表四方组成“天宇澜山工程进度监督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监督开发商按4.11会议纪要完成工程项目。
让广大业主再次愤怒的是,开发商再次玩弄“无钱,没完成时间表”、“拖”字诀,再次欺骗忽悠广大业主和政府,时至今日,小区除勉强种了部分小树苗小草号称绿化完工,道路基本成型等部分配套项目,然而小区消防依然没有、门禁安保缺失、电梯到期未检、小区门口垃圾堆积如山恶臭熏天。甚至物业公司以没钱为由,不顾小区安全随意把小区大门焊死封掉……。试问,在昆明这样明媚的蓝天白云下,是誰给了神州天宇开发商这样目无王法的胆量,只用两个字“没钱”“没有时间表,动不了工”就可以趾高气扬、逍遥法外!但天宇开发商真的是钱吗?缺的是德,我们的房款已经缴纳天宇地产之手,小区房子卖掉80%,而且天宇还在拟新建楼盘谋取违法违规的不义之财,天宇让数千业主生活在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基本生活条件不能保证的小区,而小区的每一寸土地、绿化、安保、水电气、学校等都是我们全体业主早已交钱买单,这是我们必须享受的合法权益。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这句话已经写进我们国家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对严重影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失信行为,要依法以规实施行政性、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希望我们的政府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系,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责令天宇地产公司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严惩违法违规天宇地产公司,还我天宇澜山一片净土蓝天。
1、开发商必须承诺2016年8月30日前保证完成项目
1.1 4.11规定项目;
1.2 电梯定检并消除安全隐患。
1.3 必须立即打开a区南门。
2、开发商必须承诺2016年9月15日前保证完成小区严重影响安全及基本生活保证项目
2.1小区门禁系统、安保系统;
2.2撤除小区金汁河畔垃圾站;
2.3必须换种恢复小区中央公园大树;
2.4必须完成大门门禁系统并投入使用。
3、开发商必须承诺2016年10月30日前保证完成项目
3.1消防设施完善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3.2开通天然气、有线电视、太阳能;
3.3完成ab区道路、天宇路建设;
3.4开发商以代缴契税为名,挪用业主资金,数额巨大,责令开发商限期上交相应税款并开具业主契税发票;
3.5责令开发商限期向业主开具所购房全额发票。
4、开发商必须承诺确定幼儿园招生时间及小学建设时间;
5、2016年12月30日前,开发商必须承诺完成小区所有配套项目并通过政府及业主组织验收合格。
1、因小区物业公司存在大量不作为,导致小区物业管理质量低下,小区门禁被破坏、a区南大门物业公司以安全为由公然焊死大门禁止通行、电梯安全隐患事故频发、小区环境卫生等导致原本未建设完工小区更加雪上加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为保证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现小区广大业主强烈要求依法成立业委会及业委会筹备委;
2、必须立即无条件打开a区南门,清除小区建筑垃圾、保证环境卫生,停止侵权行为;
3、物业管理公司是小区全体业主花钱聘请为业主服务机构,要求物业公司依法公示上年度物业费使用明细,给广大业主一个交代;
4、制定下一年度物业服务标准并公示;
5、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要求物业公司对ab区停车收费应给予业主说法。
企业职工的诉求书篇二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2013-2014年参加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正规考试、严格审核、竞争上岗的教师。
首先感谢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各相关单位对我们的关爱,在这个就业艰难的时代,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没有忘记我们这些莘莘学子,为了我们能更好的就业,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在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教师。我们没有辜负各位领导的关心和爱护在考试中脱颖而出。
其次,我们在基层工作期间辛勤工作,听从上级领导的指挥,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努力做好教师工作,。
现在,我们面临一个从未想象到的问题——是否真正“同工同酬”?就该问题我们提出诉求,期望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给予我们合理解决。
根据2013-2014年招聘公开招聘教师公告,“聘用期间享受与开发区在编在岗教师同工同酬、正常假期和三险一金待遇”我们应与在编人员一致,享有苏木乡镇苏木补贴、工资调整,用工合同的签订、各类保险的缴纳,以及退休之后的相关待遇。
1、我们是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加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在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教师正规考试、严格审核、竞争上岗的教师。
2、上岗初期领导也多次在招聘的相关会议上清楚承诺“同工同酬”与在编教师同等待遇。就此我们几年来相信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承诺和公信力,努力工作、积极进取、无怨无悔。
3、我们始终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但现在,辛辛苦苦的工作却没有得到“同工同酬”待遇,既没有苏木乡镇补贴,工资上调也与我们无关,这使我们很伤心。我们从来没要求过提高待遇,我们相信政府不会失信于民,一定会
履行当时的承诺。
对此我们有以下两个异议:1、我们的各项保险是否和在编人员一致,包括退休后的相关工资待遇以及发放标准,请指出;2、目前在编人员在进行苏木乡镇补贴、工资调整,我们是同工同酬人员以上这些皆将我们剔除在外,为什么?请明确指出;
各位领导也都有子女,相信您的子女也是精心培养出来的优秀人才,我们同样是开发区人民的子女,普通老百姓家的子女,是从正规考试中脱颖而出的子女,也是你们的子女,请求给予我们合理公平的对待!
本诉求送至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诉求人:
2021年*月**日
企业职工的诉求书篇三
诉 求 书
xxx 、 女、28岁、中专文化。
本人自xxxx年x月xx日xx月在xxxx(前身是xxxx分公司)做xxxxx工作(据说是经过xx劳务公司派遣的派遣工),同年11月被xxxx无故解雇,没有得到任何补赏。
本人在xxxx年x月又一次在xxxx工作(据说是经过xx劳务公司派遣的派遣工)依然是做xxxx工作至今。在这近三年的工作时间里,没有社会保险(即五险),和其它福利待遇,和其他人干着同样的工作,耗费着同样的时间,却比别人拿着少很多的劳动报酬。也可以比一比,看一看:
1、讲资格,子孙三代贡献于xx公司,真可谓是,献了青春献子孙。三代人的剩余价值沉淀在xx公司。
2、讲贡献,曾经多次破获 重大案件。典型代表作 ,斜井自动摘挂钩、木场龙门吊,龙门吊经过多次搬迁,近三十个春秋的洗礼,依然发挥作用,经久不衰。
3、 xxx同志,比个子身高,是公司最高女性,比素质,是xx公司的所谓“明星职工”劳务派遣工,比能力,开个运动会也就拿到了第一。这些也就一般般了,但是经过纵比横比,依然是优秀的,名列前茅的。遗憾的是,不能与某些人共创、共进、共赢的。依然是个国家劳动法框架外的所谓“派遣工”。除去一点廉价的工资外,没有任何福利保障的。我们注意到,某些人的儿子,姑娘,儿媳同样在xx公司工作,同在一片蓝天下,同一个劳动法。我们想问一个为什么?为什么不能同工同酬,甚至是多劳少得呢?
根据党的章程,党的先进性,依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等法规条例,特向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提出诉求:
1、维护法律尊严,护法、守法。避免违法、犯法。
2、本人应得的社会保险费及福利待遇。
3、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社会劳动分配原则。
4、望有关部门尽快给与解决答复。
当时人xxx ( 代理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