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账户出借协议(案例22篇)
总结过去,才能更好地面向未来。总结时要注重客观真实,避免主观色彩过重。这里有一些优秀学子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相信会对写总结有所帮助。
账户出借协议篇一
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我是来自艺术系广传成考c1202班的班长熊玉涛,首先在您百忙之中给您添麻烦表示歉意,今有,关于我们班级课程上的事情需要向您获取许可。
我班同学从20xx年7月到9月陆续入学以来,一直遵守学校纪律,服从安排,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活动,至今2年有余,如今到了毕业季,人心惴惴,心思渴上。班里同学大都急于工作,忧于毕业,今我班课程已到末期。然并未结束,到本年度四月中旬堪堪可结束“acrobat电子出版”“网页美工设计与制作”等课程,五月后更有“版式设计”、“painter”等若干课程,照此进程,到本年度十月方可毕业,这是班里同学忧虑的,固,经过全班同学共同商议有如下意愿:
在未开设课程当中只选择“网页美工设计与制作”、“painter”等2门课程,其余课程均申请不再开设。
请领导核实批准。
此致
敬礼
全班同学联名
账户出借协议篇二
甲方:
乙方:北京x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了编号为的《百度xx网络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协议),现就有关事宜特签署补充协议: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主协议中的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变更为以下内容:
开户银行全称:
开户名:
账号:
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前已经按照主协议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向甲方支付元,大写:人民币,这部分付款为有效付款,甲方不向乙方主张该部分款项付至本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的账户。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将除上述款项之外的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支付至本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的账户。
3、本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内容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仍按主协议履行。
4、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合同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北京x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账户出借协议篇三
乙方:____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乙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开立个人结算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借记卡和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甲方收到借记卡时应当面确认借记卡完整无损,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凡乙方根据借记卡(或存折)和密码为甲方办理的业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开立个人支票户,应本人办理并预留签章,乙方根据签章为甲方办理业务。甲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的,本人应出具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在其开户网点办理。
甲方应定期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甲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银行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如果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信息向乙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甲方应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
(一)借记卡开卡时,借记卡及其主账户将自动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销卡视同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与借记卡关联的活期账户自动转为储蓄账户。
(二)借记卡及相勾联的活期账户均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正在办理代发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销户。借记卡如有相关联的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或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不得注销。
甲方应承担因未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乙方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乙甲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出借协议篇四
协议编号:
账户变更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对编号为:原协议中收款账户作出变更。
原账户信息
开户行:
收款账号:
收款人:
现更改为
开户行:
收款账号:
收款人:
因该账号更改发生的收款不畅、无法收款等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收款账户变更不影响原合同其他权利义务及约定事项的执行,执行期限与主合同一致。本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账户出借协议篇五
甲方:
乙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了编号为的《百度糯米网络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协议),现就有关事宜特签署补充协议: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主协议中的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变更为以下内容:
开户银行全称:【】
开户名:【】
账号:【】
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前已经按照主协议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向甲方支付【】元,大写:人民币【】,这部分付款为有效付款,甲方不向乙方主张该部分款项付至本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的账户。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将除上述款项之外的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支付至本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的账户。
3、本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内容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仍按主协议履行。
4、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合同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账户出借协议篇六
致:
我方承担的工程项目的合同账户变更为(账号)。同时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以我公司名义,对该工程项目办理结算和签认等有关事宜,该工程项目款项汇至变更账户。
以上变更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年月日
账户出借协议篇七
***********公司:
因,现将全部权利义务于年月日转至公司。原合同项下(旧)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新)公司承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原*****旧)公司与贵项目部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继续有效,其权利义务,债权债务自年月日由(新)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至合同终止。
2、截止年月日双方已确认累计产生租赁费元,共支付租赁费元,其余未付款项元及后期产生的所有租赁费用由******(新)公司代为承继。并请贵公司将租赁费用直接付至******(新)公司账户内,开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旧)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3、******(新)公司全部接受原合同内容中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附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并加盖各自公章、双方法人身份复合件加盖公章本人签字。
(旧)公司名称(章)
法人签字:
日期:
变更后公司名称:(章)
法人签字:
日期:
合同主体变更确认函
*********(新)公司:
我公司已于年月日接到********(旧)公司发来的《合同主体变更通知书》,经我公司研究后,同意********(旧)与我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项下*********(旧)的全部权利义务于年月日起转至*********(新)公司。我公司将继续履行该合同,并同意与贵公司直接履行该合同,相关款项我公司将与贵公司直接办理结算。
特此确认。
*********公司
日期:
变更后公司名称:(章)
法人签字:
日期:
账户出借协议篇八
甲方:
乙方:
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对编号为:原协议中收款账户作出变更。
开户行:
收款账号:
收款人:
现更改为
开户行:
收款账号:
收款人:
因该账号更改发生的收款不畅、无法收款等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收款账户变更不影响原合同其他权利义务及约定事项的执行,执行期限与主合同一致。本协议由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账户出借协议篇九
湖南通信服务公司:
我公司年月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原因,我公司将在该合同中享有的应收款项转让给了,因此收款人账户信息也相应变更,变更前后收款人的账户信息如下:
变更前:
收款人:
开户银行:
账号:
变更后:
收款人:
开户银行:
账号:
请将金额为(人民币)元的立项款全部付至变更后的银行账户。
特此通知,谢谢合作!
转让人签章:(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
受让人签章:(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
账户出借协议篇十
甲方:
乙方:
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对编号为:原协议中收款账户作出变更。原账户信息
开户行:
收款账号:
收款人:
现更改为
开户行:
收款账号:
收款人:
因该账号更改发生的收款不畅、无法收款等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收款账户变更不影响原合同其他权利义务及约定事项的执行,执行期限与主合同一致。本协议由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账户出借协议篇十一
协议编号:
账户变更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对编号为:原协议中收款账户作出变更。
原账户信息
开户行:
收款账号:
收款人:
现更改为
开户行:
收款账号:
收款人:
因该账号更改发生的收款不畅、无法收款等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收款账户变更不影响原合同其他权利义务及约定事项的执行,执行期限与主合同一致。本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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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出借协议篇十二
主管税务机关:(甲方)
纳税人:(乙方)
纳税人开户银行:(丙方)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确保税款安全,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采用银行扣缴税款方式缴纳税(费)款。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管理条例》。
三、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纳税申报后,其电子缴款信息通过财税库银联网系统实时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并由该系统自动将乙方应缴税(费)款信息传至丙方,丙方根据接收到的乙方应缴税(费)款信息,将乙方应缴税(费)款及时划缴至人民银行清算国库,并实时将划缴税(费)款信息通过(tips)系统传至甲方。
四、乙方在当地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网点开立缴税(费)账户。纳税人财税库银联网缴税(费)账户须经丙方确认方能生效。
五、缴税(费)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若乙方确需变更名称、账户账号、主管税务机关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丙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
六、乙方、丙方应保证缴税(费)账户的真实性、有效性,丙方应保证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丙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税(费)账户信息保密。
七、乙方在办理缴款涉税事项时,应保证缴税(费)账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并能正常结算。因乙方缴税(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造成丙方无法及时划缴税(费)款而导致逾期缴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丙方应保证财税库银联网系统和各自业务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网络畅通及正确操作。因甲方、丙方业务系统、网络或操作原因导致丙方划缴税(费)款错误、失败的,在查明原因后,分别由问题方承担相关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瘫痪,三方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办理,未按应急预案办理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因系统网络故障造成账务差错的,由甲方、丙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纠正。
九、乙方申报并缴税(费)成功后,可登录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自行打印电子缴款凭证,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也可由丙方出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丙方应根据甲方传送的电子缴款书信息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并加盖银行收讫章,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乙方若需甲方开具正式完税证明的,可到甲方办税服务厅换开。
账户出借协议篇十三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甲方_________与客户_________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编号:_________),本着友好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与客户_________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的第三方--证券的监管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二、甲方将客户的资金(或股票)在乙方开户,须向乙方提供的文本协议
1.甲方与客户签定的委托理财协议书;
2.客户向甲方出据同意在乙方处资金账户的监管书;
3.客户同意资金划转结算书。
三、将甲方确定的客户帐号资金、证券在电脑上建立专户档案、进行专人监管。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对客户的交易资料及帐号负有保密义务;
(2)甲方有直接对客户在乙方帐上的资金、证券的理财操作权利;
(3)在确认达到理财目标后,甲方有委托会计结算人员从客户帐上划转资金的权利;
(4)甲方将指定专员为甲方唯一授权人。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密的义务;
(3)在资金监管期内,未经甲方授权人签字盖章,乙方不得为客户办理资金支取、转帐、消帐及_________证券交易所的撤消指定交易业务和_________账户的转托管业务。
若擅自授权须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受害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5)乙方有向甲方提供咨询账户号、对帐和交易密码的义务。
五、登记结算
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文本协议,确认达到理财标准后,允许甲方书面委托的会计结算人员将客户的资金按已定的比例、金额划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六、双方因协议书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可到制订本协议的地方_____机构裁决。
七、发现本协议有未尽事项或需要更改的条款,由双方另行商定解决。
八、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2.未达到理财目标的情况,任何一方要延长本协议期限的,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另行商定延长期限及有关事宜。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账户出借协议篇十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使用甲方账户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以甲方名义开立的下列帐号提供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使用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使用方法
甲方印签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私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二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送达方式
第十四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账户出借协议篇十五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使用甲方账户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以甲方名义开立的下列帐号提供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使用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使用方法:
甲方印签章为:_________。
乙方私章为:_________。
乙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二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送达方式
第十四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账户出借协议篇十六
开立转融通账户协议书 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司(以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兹为甲方向乙方开立转融通账户,特签订本协议书,并承诺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1.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2.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3.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4.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5.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1.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2.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3.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4.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5.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6.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1.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2.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3.自行解散或歇业。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账户出借协议篇十七
协议人:
协议人:
协议人:xx事务所
因协议 与 离婚财产支付事宜,三方协议人特达成如下协议:
二、xx事务所在 配合 办理完毕某路xx小区xx号xx室产权由 、 共有变更为由 所有的房地产以及银行贷款等相关手续后,将xx万元交付给 。应交付的标准为,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该套房屋登记资料册,产权人已没有 ,而是在 名下。
三、由于某路xx小区号xx室产权变更、银行贷款手续变更等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 承担。
四、在约 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之前,应提前通知 所应携带哪些相关证件,并主动与贷款银行及房地产相关部门联系办理事宜。
五、应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当即将xx万元交付给xx事务所指定的账户或交于xx事务所指定的律师, 应配合 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xx事务所在某路小区xx号xx室产权过户手续办结前,不得将xx万元交付给 。若任何一方违反以上义务,均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 以上协议一式三份,在 与 办理完毕离婚手续时生效。
协议人: 20 年 月 日
协议人: 20 年 月 日
协议人:xx事务所(章) 20 年 月 日
账户出借协议篇十八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第三十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五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条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五十二条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三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五十四条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账户出借协议篇十九
乙方(操作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设立在丙方的资金帐户,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及股票交易的正常进行,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共同委托,对甲乙双方开立的股票、资金账户的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帐户资金来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二、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 投资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的投资范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股票、基金及国债)。
第四条 操作方式
一、由甲、乙双方分别在丙方开立共管帐户。
1.甲方开设帐户:户名_________;帐户号码:_________(此帐户为甲方开设并委托乙方管理的帐户,但乙方只有操作权无提款转帐权,以下简称共管帐户)。
2.乙方开设帐户:户名_________;帐户号码:_________(此帐户为乙方开设,以下简称保证帐户)。
本协议签订时,三方确认甲方开设帐户内资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现金)、乙方开设帐户内资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现金)。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在该帐户提取现金或将资金转入其他帐户,亦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消在丙方的指定交易。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在该帐户提取现金或将资金转入其他帐户,亦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消在丙方的指定交易。
户的具体交易品种。
三、为确保本协议安全的履行,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对共管帐户和保证帐户进行监管。丙方承诺,没有甲乙双方的共同书面授权,任何一方不得动用共管帐户和保证帐户内的资金(乙方进行买卖操作除外)。丙方并负责对乙方在该帐户项下的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有价证券)进行监管,但对该帐户项下买卖有价证券的盈亏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合同期结束前一周内,乙方必须卖出共管帐户和保证帐户内的全部有价证券。合同结束后第一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投资结果确认书。此投资结果确认书必须得到丙方的盖章确认后再由甲方确认。
五、乙方承诺以保证帐户上的(_________元)作为保证,保证共管帐户资金期末市值不低于_________元。乙方向甲方提交投资结果确认书后,期末市值低于期初市值部分,乙方授权丙方从乙方保证帐户上拨转到共管帐户。
六、甲、乙双方保证共管帐户在合同生效之前和合同生效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发生透支、质押、担保等情形。在履行本协议期间,甲,乙某方若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必须保证于纠纷发生之日即向本合同的另外两方通报,不得隐瞒。甲方由此纠纷而引起共管账户上的损失,不在乙方保本责任范围之内。
七、共管帐户期末市值高于期初市值的部分,为投资利润,甲乙双方协议按照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的比例分配,乙方所应分配利润,由丙方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投资结果确认书”,从共管帐户拨转到乙方保证帐户。
八、甲方必须保证共管帐户资金的合作使用期限,不得中途退出,如有变动须经协商,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九、在委托期限内,除非出现以下第十条所述情况,甲、乙双方均无权对共管帐户和保证账户进行资金划拨、股票转托管或撤消指定交易。
十、共管帐户及保证帐户内有价证券市值与保证金之和小于人民币_________元时,甲方有权委托丙方卖出共管帐户中的证券,账户市值比期初市值减少部分,由丙方从乙方保证账户上划拨回共管账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辨,并同意由丙方协助办理。
十一、丙方作为监管方,有责任监管甲、乙共管帐户及保证账户,在监管时间内,不能进行资金划拨、股票转托管或撤消指定交易;有责任按本协议以及由甲乙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指令协助办理帐户内的资金划拨、股票转托管及指定交易等证券业务,并在共管帐户和保证账户合计市值低于_________元时,由指定专人通知甲乙双方。
十二、丙方对符合本协议及委托书的书面指令的执行,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出异议,甲、乙双方的异议均不影响上述指令的执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终止与其他
一、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丙方所承担的监管责任即自行解除,本协议终止。
二、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文件,解除双方委托关系,并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协议终止。
三、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若三方仍愿意继续合作,则需另行签定协议书。
四、甲方、乙方的开户资料,甲方对乙方的不可撤消授权委托书,以及甲方填报的卖出委托单等均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持一份,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账户出借协议篇二十
乙方:_________分行/支行(监控银行)
丙方:_________(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甲、乙、丙方协商,就位于广州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地段,项目名称为_________,监控账号为_________楼盘的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甲方负责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贯彻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
3.进入监控帐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4.楼宇竣工后,丙方凭竣工验收证明向甲方申请办理监控帐户销户手续。经甲方审核批准销户的,丙方持销户批准书向乙方办理帐户取消监控手续。
5.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甲方可以向预售人(丙方)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在工程建设期内,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经甲方审核同意支付的,按拨付数额收取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户及签定本协议。
2.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监管工作,按甲方批准的支付额给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
4.乙方须将所有按揭贷款划入监控帐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丙方或转作它用。
5.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于每个工作日将前一天监控帐户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填报到《房屋管理系统》上,同时要及时在《房屋管理系统》上对监控帐户内所收到的每一笔预售款作上标记。
6.丙方不得直接收存预售款。
7.丙方应根据《房屋管理系统》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与预购人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应要求预购人按《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帐户,并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为预购人换取交款收据。
8.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天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手续。在办理合同备案确认手续时,丙方应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凭证。
9.丙方经甲方批准拨付取得的预售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10.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并接受甲方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丙方违反规定直接收存预售款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降低或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公章)负责人: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负责人:_________(签章)
丙方:_________(公章)负责人:_________(签章)
账户出借协议篇二十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使用甲方账户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以甲方名义开立的下列帐号提供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使用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使用方法
甲方的印签章加乙方私章为上述两个帐号的印鉴。
甲方印签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私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不使用上述两个账户,该账户上的现金全部为乙方所有。
第五条乙方保证合法使用上述两个账户,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两个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甲方应立即消除影响,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二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送达方式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上述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的发出的信件、传真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
账户出借协议篇二十二
甲方:
乙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丙方:
甲方投资开发的 商品房开发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 12万 平方米,预算总投资 40000 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拟在乙方开立预售款监督专用账户用于收取。因乙方为异地金融机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购房者权益,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预售楼款的收存及拨付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将购房款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以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二、 甲方保证依照规定,经丙方同意,可将所收取的 按揭 售楼款
存入于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账号为: ,购房首付款必须进入丙方监管账户 1409 0223 1960 1030 942,并接受丙方监督,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账户内任何资金拨款给甲方。
三、 乙方丙方必须负责根据工程进度进展情况以及使用情况,实行
账户 1409 0223 1960 1030 942,再由丙方拨款给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账户 。
四、 在工程建设竣工之前,甲方保证不将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之外
的任何其他开支,乙方、丙方保证不予拨付非工程建设的任何用款,违约者依法应追究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五、 甲方收取的售楼款未按约定存入账户内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
方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漳州台商投资区建设局,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 乙方对预售款的监督时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此时限内工程不能按时竣工的,监督时限依规定予以顺延。
七、 本协议的变更、中止由甲方、乙方和丙方协商议定。
八、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
三方各执一份,台商投资区建设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法人(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人(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人(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甲方_________与客户_________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编号:_________),本着友好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与客户_________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的第三方--证券的监管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二、甲方将客户的资金(或股票)在乙方开户,须向乙方提供的文本协议
1.甲方与客户签定的委托理财协议书;
2.客户向甲方出据同意在乙方处资金账户的监管书;
3.客户同意资金划转结算书。
三、将甲方确定的客户帐号资金、证券在电脑上建立专户档案、进行专人监管。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对客户的交易资料及帐号负有保密义务;
(2)甲方有直接对客户在乙方帐上的资金、证券的理财操作权利;
(3)在确认达到理财目标后,甲方有委托会计结算人员从客户帐上划转资金的权利;
(4)甲方将指定专员为甲方唯一授权人。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密的义务;
(5)乙方有向甲方提供咨询帐户号、对帐和交易密码的义务。
五、登记结算
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文本协议,确认达到理财标准后,允许甲方书面委托的会计结算人员将客户的资金按已定的比例、金额划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六、双方因协议书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可到制订本协议的地方仲裁机构裁决。
七、发现本协议有未尽事项或需要更改的条款,由双方另行商定解决。
八、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2.未达到理财目标的情况,任何一方要延长本协议期限的,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另行商定延长期限及有关事宜。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甲方_________与客户_________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编号:_________),本着友好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与客户_________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的第三方--证券的监管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二、甲方将客户的资金(或股票)在乙方开户,须向乙方提供的文本协议
1.甲方与客户签定的委托理财协议书;
2.客户向甲方出据同意在乙方处资金账户的监管书;
3.客户同意资金划转结算书。
三、将甲方确定的客户帐号资金、证券在电脑上建立专户档案、进行专人监管。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对客户的交易资料及帐号负有保密义务;
(2)甲方有直接对客户在乙方帐上的资金、证券的理财操作权利;
(3)在确认达到理财目标后,甲方有委托会计结算人员从客户帐上划转资金的权利;
(4)甲方将指定专员为甲方唯一授权人。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密的义务;
(5)乙方有向甲方提供咨询帐户号、对帐和交易密码的义务。
五、登记结算
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文本协议,确认达到理财标准后,允许甲方书面委托的会计结算人员将客户的资金按已定的比例、金额划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六、双方因协议书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可到制订本协议的地方仲裁机构裁决。
七、发现本协议有未尽事项或需要更改的条款,由双方另行商定解决。
八、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2.未达到理财目标的情况,任何一方要延长本协议期限的,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另行商定延长期限及有关事宜。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让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监管银行: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为促使 项目的`顺利实施,防范和控制本项目专项资金风险,甲、乙双方同意在丙方开立监管 )用于存放股权转让交易款项,丙方同意为甲、乙双方提供账户监管服务并承担该账户款项的监管责任,并且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保证该股权转让资金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如因乙方资金合法性损害了甲方利益,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并按实际天数每日加付损失金额的千分之五给甲方。
二、以甲方名义在丙方开立监管账户,该账户在监管期间仅用于存放股权转让交易款项,开立账户的同时预留甲方的财务专用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和乙方印章作为该账户预留印鉴。 三、除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到达丙方营业厅遵循丙方内部规章制度共同面签办理该监管账户对外支付外,在账户监管行为存续期间,该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支付。丙方仅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办理划付,对于本协议其他方可能存在的纠纷免责,上述纠纷由其他方自行解决.并丙方向甲方和乙方作如下保证: 1, 丙方保证该账户不准甲方或乙方领取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
2, 丙方保证该账户不准甲方或乙方开通网上银行。
3, 丙方保证该账户资金不准甲方或乙方做任何业务、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或作第三方担保。
4, 丙方保证该账户和账户资金15日内不准乙方作任何方式的撤销或退回。
5, 丙方保证该账户和账户资金16日后准许和配合乙方作任何方式的撤销或退回。
四、除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共同到达丙方营业厅遵循丙方内部规章制度共同办理该监管账户印鉴变更外,在账户监管行为存续期间,该账户不得变更印鉴。
五、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收取财务顾问费 元。上述费用由甲、乙方各承担50%,乙方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本账户监管期内资金产生的法定存款利息归乙方所有。
六、如丙方在该账户存续期间未尽到监管责任,并产生该账户的资金损失,丙方须在收到乙方的损失资金索取函后将损失资金二日内赔付给乙方;否则每延迟一日则要加赔付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给乙方。
七、甲方保证该监管账户资金不涉及任何与此次股权转让无关的冻结和扣押,如出现以上情况,甲方须赔付该损失资金,并按实际天数每日加付损失金额的1%给乙方。
八、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如有)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友好协商完成,如协商不成,移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乙方: (签章)
丙方: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 年 月 日
编号:***年司监字***号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住所地: ********** 邮 编: ******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 话: *********** 传 真: ***********
乙方: ***********
营业执照号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 传真:***********
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 邮编: ***********
电话: *********** 传真: ***********
甲方在丙方申请办理贸易融资额度人民币****万元,期限1年,为保证该额度正常运行,根据****相关要求,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若由丙方授信产生的回流货款,乙方须按合同要求将货款汇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账号:****,不得汇入其他账户。
二、乙方汇入的回流货款,丙方密切监控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甲方不得挪做他用。
三、乙方若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的,银行承兑汇票须由丙方代保管,用于偿还我行到期授信。
四、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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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应对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甲方中止与乙方的供货合作关系,应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丙方。
八、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 三 份,甲、乙、丙方各持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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