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物业停车管理协议(案例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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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停车管理协议篇一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的管理,适应小区业主停车需求,并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
2、地下停车场(含150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3、确保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避免出现停车纠纷,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5、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6、设备实施始终保持完好运行状态。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四、其它约定
1、委托期内乙方自行收取停车场的管理费600元/车位/年,甲方每年支付8万元委托管理费。
2、乙方应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乙方应指定专人对停车场进行24小时管理。
4、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物业停车管理协议篇二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对熙南里街区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街区发展和商户需求,服务街区商业运营和发展,现就授权管理的"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含148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xx年12月1日--20xx年6月30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 营费用。(水、电费用分割见附件。)
3、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4、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5、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30个车位,应予以保障。对街区大型活动及领导来访车辆的停泊予以保障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确保街区大型活动及突发事件的车辆停泊。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乙方对社会车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乙方对商户户主及前往商户消费的车辆应予一定优惠,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20xx年x月xx日
物业停车管理协议篇三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业主停车需求,现就全权授权管理的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共计泊位)。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
年月日--------年月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负责提供地下停车场相关验收资料比配合盖章。
2、甲乙双方共同应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3、停车场运营期间出现大额度维修(元以上)需要甲支付维修费用。
4、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5、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6、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个车位,应予以保障。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位只收取管理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物业停车管理协议篇四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对熙南里街区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街区发展和商户需求,服务街区商业运营和发展,现就授权管理的"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含148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xx年12月1日--20xx年6月30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 营费用。(水、电费用分割见附件。)
3、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4、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5、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30个车位,应予以保障。对街区大型活动及领导来访车辆的停泊予以保障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确保街区大型活动及突发事件的车辆停泊。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乙方对社会车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乙方对商户户主及前往商户消费的车辆应予一定优惠,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20xx年x月xx日
物业停车管理协议篇五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业主停车需求,现就全权授权管理的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3、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5、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6、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负责提供地下停车场相关验收资料比配合盖章。
2、甲乙双方共同应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3、停车场运营期间出现大额度维修(元以上)需要甲支付维修费用。
4、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5、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6、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
个车位,应予以保障。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位只收取管理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20xx年x月xx日。
物业停车管理协议篇六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业主停车需求,现就全权授权管理的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3、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5、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6、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负责提供地下停车场相关验收资料比配合盖章。
2、甲乙双方共同应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3、停车场运营期间出现大额度维修(元以上)需要甲支付维修费用。
4、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5、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6、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
个车位,应予以保障。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位只收取管理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20xx年x月xx日。
物业停车管理协议篇七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制定以下租赁事项:
一、甲方车位:地下停车场内车位;
二、乙方车辆型号:
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车主姓名车辆颜色备 注
三、承租方式:
1、甲方将地下 层 号 车位租予乙方使用。
2、双方同意租金为 元/月(大写: ),甲方有权根据政府部门指导价或规定收费标准调整收费。
3、甲方提供金色家园智能卡壹张,供乙方停车与住宅智能系统出入使用,编号: ,收取押金 元/张(合同终止时凭证退回),工本费 元/张。
4、付费方式:乙方必须于每月25日前缴交下月租金,逾期则视作自动放弃继续租用该车位,管理处有权自动中止智能卡功能,禁止乙方车辆进入。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法循章对小区交通、车辆进行管理,并制定车场《车辆管理条例》。
2、甲方有权禁止任何高度超过2米的车辆,漏油、漏水车辆进入停车场。
3、甲方有权无需事前通知或警告,而将乙方违章车辆锁扣/拖走处理,所引致的费用及后果由乙方负责。
4、甲方应安排车场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及智能化监控管理。
5、甲方应负责停车场内消防设施、清洁卫生处于良好状态。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签订《租赁协议书》时,必须示金色家园智能卡及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
2、乙方必须购买车辆全部保险,同时将车辆锁好,贵重物品、车辆出入证切勿放置于车内。
否则造成车辆遗失(包括车内物品)及意外损坏,甲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3、乙方办理月租停车出入证后,该车辆享有者当月内不限次数出入停车场的权利。
4、乙方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位界线内,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租用指定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撤离,甲方应尽量配合提供。
6、乙方必须遵照出入证的专车专用制度,禁止转借、交换、超期使用。
7、乙方不得利用车位作其它用途(如:装卸或堆积物件、维修车辆等)。
8、乙方应自觉爱护停车场公共设施与卫生。
9、乙方应自觉按时缴纳停车位租金。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订。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代 表: 住 宅 单 元: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签 署 日 期:
物业停车管理协议篇八
珠江御景嘉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征求意见稿) 退休的老大爷 珠江御景嘉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北京珠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珠江御景嘉园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是指住宅区交付使用之日起至甲方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 年 月 日止。但期限未满,若本物业整体全部交付使用后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入住一年以上时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协议自然终止。本协议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住宅与非住宅房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场地。
第三条 甲方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甲方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受益人为本住宅区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结合住宅区实际情况,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制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书面告知业主。
(二)建立健全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三)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制度、《业主临时公约》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
(四)制止住宅区违章搭建、损害共用设备设施、妨碍物业管理行为或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五)可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六)依据与委托方约定的或住宅区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机动车辆停车管理费。
(七)依据住宅区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特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向委托服务的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专项配套有偿服务项目服务费和特约服务项目服务费。
(八)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二)履行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住宅区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利益。
(三)对住宅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配套设施、公用设施、安全防范、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进行维修、养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四)接受住宅区业主的监督。
(五)编制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六)每年至少一次向住宅区业主公布使用维修基金收支帐目,接受质询和审计。
(七)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住宅区业主和使用人,并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不得擅自占用住宅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公用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报住宅区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向住宅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十)向住宅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与日常生活相关的专项配套有偿服务项目。
(十一)依法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以及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十二)接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或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机动车辆停车管理费。
(六)依据甲方提供的有偿服务、特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专项配套的有偿服务项目服务费和特约服务项目服务费。
(七)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国家、省、市、区和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人员违反住宅区业主临时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规定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甲方对住宅区下列公共性综合服务项目进行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户外墙面、承重结构、门厅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设备等。
(三)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设备用房、道路路灯、草坪灯、沟、渠、公共停车场地等。
(四)附属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安防弱电系统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中心花园(广场)、水景水系、建筑小品、廊、亭、门岗、围墙等。
(五)园林绿化的养护与管理,包括:中心花园绿地、道路两侧绿地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
(六)环境卫生管理,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楼宇外墙的清洁卫生、化粪池的清理、污水管道的疏通等。
(七)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公共秩序、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包括:封闭式全天候昼夜保安技术防范、安全监控、看护守卫、巡逻巡视、门岗执勤以及噪声污染管理等。
(八)道路、交通、车辆秩序管理,包括:公共停车场地管理、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道路和车辆通行管理等。
(九)房屋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装饰装修登记、审核、巡查、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等。
(十)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等物业档案、住户用户档案以及物业维护、更新费用的账务。
(十一)组织开展园区居民精神文明、社区文化建设活动。上述公共性综合服务项目的管理与服务,其管理与服务质量达到市优小区标准,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由委托方和甲方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报住宅区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按备案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 甲方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下列公共事业性服务项目:
(一)园区内单件物品搬运
(二)电话及访客留言转告。
(三)代叫出租车。上述公共事业性服务项目,其服务标准由甲方根据住宅区所在地实际及业主、使用人的需求,另行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公共事业性服务作为公益性服务项目,是公共性综合服务项目的补充,其服务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内,不再另行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但在代办过程中如有发生的直接费用由委托代办的业主、使用人按实承担。
第十条 甲方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下列专项配套有偿服务项目:
(一)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服务。
(二)提供常规性家政服务。
(三)提供机动车辆停车管理服务。
(四)提供非机动车辆简易维修、保养服务。
(五)提供临时照看儿童服务。
(六)提供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区内清运服务。
(七)提供桶装饮用水送水服务。
(八)提供代管房屋服务。
(九)其他特约服务。上述专项配套有偿服务项目,其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由甲方按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确定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下列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标准,实现管理目标:
(一)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外墙墙面无乱贴乱画现象。 3、室外空调机按规定位置安装。 4、无擅自改变外墙色彩、乱搭乱建、乱凿乱敲等现象。 5、外墙无脱无鼓无渗水,表面完好无损坏。
(二)设备运行 1、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修检修制度齐备。 2、设备由专人保管,操作人员必须每天2次巡逻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并做好日检记录及保养记录。 3、对不经常使用的设备每半月进行一次操作检查,观察运转是否正常并做好记录。 4、操作人员发现设备存在不正常现象应及时检查维修。
(三)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完备,维修及时,养护完善。 2、路灯、草坪灯每周检查一次,亮度正常,灯罩完好,完好率和亮灯率保持在95%以上。 3、所有污水雨水井每月至少清理一次,化粪池每年清理一次,无污水外溢现象。 4、屋面、平台、天台每月检查一次,做到无积水、无渗漏。 5、空置房屋每月检查一次。 6、道路、公共停车场地每周检查一次,针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做到平整、无积水、无破损。 7、公共场所每周检查一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做到安全整洁,无乱堆乱放现象。 8、公共门窗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表面完好,无变形,无渗水,开启正常。
(四)公共环境卫生 1、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公共部位、道路保持清洁,无随意堆放垃圾和杂物。 2、每天对区内道路清扫一次,随即除去地面积水。 3、清洁工在工作时间内巡回清扫道路,做到人过地净。 4、公共通道的扶手应每周二次用抹布抹擦干净。 5、园林绿化带每天清理,做到带内无枯枝、杂叶等杂物。 6、园林绿化带护栏、路灯、草坪灯每周擦拭一次。 7、园林绿化带内的标牌及其他标识每周擦拭一次。 8、园林绿化带内的建筑小品和休息设施(如桌、椅)等每天擦拭一次。 9、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一次。 10、垃圾箱体每周清洗一次,保持箱体内外无污染、箱内无积水。 12、园区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
(五)园林绿化 1、园林绿地护栏、标牌无破损、无污染。 2、花台沿边无破损、无污染。 3、园林绿地无枯枝落叶、无杂草、无黄土裸露、无垃圾杂物、无病虫害、无鼠害、无死株、无死草、无树木倾倒。 4、园林绿地草坪纯种度达90%,平整美观。 5、园林绿化带修剪造型美观。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现象。 2、业主车辆凭园区专用通行证进入。 3、外来车辆进入园区必须登记。 4、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七)安全保卫 1、实行昼夜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2、门岗必须对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实行登记,必要时查验有效证件。 3、实行24小时远红外线周界监控报警,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发出报警呼叫。 4、定时巡逻巡视,看护守卫。
(八)消防安全 1、每两个月对园区内灭火器进行一次检查。 2、每月对园区内消防栓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园区内消防设施有效率达100%。 3、保安人员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常识。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1、急修10分钟到现场。
2、一般维修在24小时内完成。
3、特殊性维修二日内有答复,一周内完成。
4、维修完成后,管-理-员或维修工应在三日内进行回访,维修回访率达95%以上。
(十)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二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按企业经营、有偿服务的原则,根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合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括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机动车辆停车管理费以及专项配套有偿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第十四条 甲方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性综合服务所收取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委托方和甲方按《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住宅区实际提供的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和住宅区规模、管理成本等因素,对照《北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分表》自评等级和标准,由委托方与甲方约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报住宅区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0元,每三个月向业主收取一次。业主首次缴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计算时间以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的领房收楼通知书的签发日期为准。
(二)业主未入住使用的空置房屋(包括装饰装修之日前的房屋),应缴纳规定标准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3、有健全的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4、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5、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
6、临时停车在60分钟以内不收费,超过60分钟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7、包月停车的,收费标准地面停车场每月每辆元150元,地下停车库每月每辆360元。
8、在小区内如若发生车辆丢失或损毁,由甲方负责赔偿。第十八条 甲方对业主、使用人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由甲方按住宅区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九条 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业主或使用人必须用编织袋包装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并自行运到园区内指定地点,由甲方清运至住宅区外统一处理,收费标准,每自然间20元。
第二十条 甲方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专项配套服务所收取的专项配套有偿服务费,由甲方按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确定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受业主或使用人个别委托提供的特约服务所收取的特约服务费,由甲方制订委托性特约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与质量、收费标准,其实际收费标准由甲方与委托的业主或使用人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甲方对业主、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业主、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政府部门有关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
(一)根据《北京市住宅区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宅区建立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按政府规定的缴交比例,在乙方购买房屋时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收取。
(二)公共维修专项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或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年度计划,提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批准向住宅区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三)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大会决定,由珠江御景嘉园公共部位经营收入补充;该项收入不足部分,可以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公共维修专项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五)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使用情况应每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保险
(一)住宅区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根据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可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甲方代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物业管理内容和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物业管理内容和管理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的不合理费用,并支付所收的不合理费用二倍的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房屋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约定:
物业停车管理协议篇九
(1)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对每一辆出入车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牌号码、出入场时间,并用“s”和“y”来区分时租车和月租车。
(2)车场入口当值人员须制止超出入口限高铁杆、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况不良、漏油等车辆入场,以免发生危险或造成车道堵塞。
(3)非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在行车道上行走,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做好劝阻工作。
(4)车场出口处当值人员须提示车主先交费后取车,以免因交费面引起车辆阻塞。
(5)车辆出场时,车场出口处当值人员指挥车辆顺序排列,确保车辆正常出入。
(6)出入车道发生车辆阻塞时,出入口当值人员负责疏通车辆,保持车道畅通。
(7)出入口读卡机故障、影响车辆正常出入时,出入口当值人员须迅速通知领班到场处理。若故障一时排除不了,当值领班应拆下拦车臂杆,疏通车道,并报工程部抢修。
二、车辆泊车与检查规程
(1)车场出口当值人员须引导车辆泊位,不得跨位停泊。
(2)及时提醒客人关锁好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3)按规定认真检查车况,发现问题,请驾驶员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三、车场巡查规程
(1)巡楼保安员每小时对车场及后围非机动车车库例行巡查。
(2)车场出口当值保安员每20分钟对车场例行巡查。
(3)保安经理、主任每日对车场及后围非机动车车库例行巡查。
(4)保安领班每次巡岗须对车场例行巡查,早中班不少于5次,夜班不少于8次。
四、闭路监控规程
(1)车场实行24小时闭路监控,由消防中心兼监控工作。
(2)消防中心值班人员对监控发现的问题要即时通知巡查保安员处理,必要时定镜录像。
物业停车管理协议篇十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小区 楼 门 号
联系电话
乙方: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及交纳时间:
1、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 元/月(以*物价部门的批复为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不得在停车位进行车辆保养、维修、动用明火添加燃料等工作。
5、甲方应接受乙方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疏导,车辆有序停放。
6、甲方不得将装有易燃、易爆、有毒、违禁等物品的车辆驶入停车位。
7、甲方在地下一层驾驶车辆时,刮蹭他人车辆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按本协议约定及时续交管理费的义务。
9、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停车位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负责停车位的消防工作。
3、乙方负责停车位清洁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4、乙方有权按政府政策及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管理制度。
5、乙方有权按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管理费。
7、乙方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采取移动等措施。
8、乙方对甲方存放在车内的现金或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9、因甲方责任造成车辆的损失(含第三方车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有权对甲方车辆进出停车位时,进行车况检查。
七、违约责任:
2、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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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停车管理协议篇十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物业停车管理协议篇十二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经常会遇到诸如小区车位问题、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问题、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缴纳问题等许多难解之题,特别是在遇到纠纷时,往往不知所措。现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律师实务操作经验,将这几个常见的焦点问题进行简要解析。
根据《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配套的司法解释规定,这几个焦点问题都可以找到具体的解决方法。
焦点一,小区车位的配置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这里“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把所有的规划车位出售给跟开发商关系密切的一个业主,然后再通过这个业主把车位零散地高价出售给其他业主。这使得单个业主的权益受到损害。规划确定的配置比例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按比例分配给业主,使得每一个业主都将有机会按比例取得车位,这使车位分配更加公平。
焦点二,住改商须整栋业主同意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所称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现实生活中住宅区里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在少数,《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但并没有确定利害关系人范围和同意的程序。现在的实际做法往往是,住改商只须征得大部分的.近邻同意即可。现在可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使得在实际操作和司法实践中更易于掌握和操作,这也使得住改商的难度加大,只要有1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1票否决”。
如果出现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民宅商用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则该业主应证明其利害关系的存在。
焦点三, 房子空置也要交物业费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而不缴纳物业费的,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实践中,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空关而未享受过物业服务)或者业主认为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从而不缴纳物业费的,也将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物业合同不可能与每一个业主单独签订,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对单个业主有效。即使某个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根据法律精神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全体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
焦点四,物业公司未获续聘,即便存在事实服务,也无权再向业主收费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不少小区,物业合同到期,或业委会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但老的物业公司以种种借口不搬离,甚至诉至法院,要求业主继续缴纳物业费。现行司法解释取消了事实服务这个概念,并据此解决此类纠纷。
焦点五,物业承租人、借用人不缴纳物业费,业主将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说,即便业主与物业的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约定,由实际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的,如果实际使用人没有缴纳的,业主仍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也避免了因业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以存在约定为由对抗物业费的缴纳,当然,业主实际缴纳后,可依约定向实际使用人进行追偿。
焦点六,没有取得房产证的人同样可成为业主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当前业主的认定,基本上是指产权证上的人,这使得一些因夫妻关系、继承遗产等取得产权的人,或者正在办理产权的人,无法行使表决权,影响小区管理。而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受人在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如果仅以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为由将其排除在业主群体之外,则将与现实生活产生冲突,并有可能对前述人群应当享有的权利造成损害。根据司法解释明确,此类人群亦应具备业主身份。
物业停车管理协议篇十三
2015深圳“两会”南都提案聚焦“小区停车场位属于谁?”这个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发了代表、主管部门和公众的热议。“人大”代表呼吁尽快明晰停车位产权归属,根除地产商租售停车位乱象;政府主管部门却说当前法规模糊,存在确权难度;地产开发商更凭借“霸王条款”将小区停车场/位强行约定在其名下,以租代售。小区停车位属于谁?如何鉴别小区停车场产权归属?并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国家、地方法规早就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国家《物权法》立法谏言的参与者,我应将停车场产权归属“信息不对等”的真-象告诉公众。
2015年10月1日《物权法》实行以后,地产商独立投资建设的停车位,取得产权证后可以租售、赠与。
2015年10月1日《物权法》实行,是一个分界点。在全国人大《物法权》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指出:至于《物权法》颁布实施前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法的一般原则,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相关法规处理。由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一书中,“立法者”在解读《物权法》最后一条关于物权法实施日期的规定时,对物权法的溯及力有明确的“权威解读”:“法不溯及既往” 本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相关法规处理。对于《物权法》,以前依法成立的财产关系不论是否符合现在《物权法》的规定,都应当保护其稳定,这样才能保护合法取得的物权,避免因法律的变动带来不必要的纷争。
从房屋价格构成分析,未计入容积率的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架空层、地下车库、小区道路、花园、公共设备用房等),其建设成本已分摊计入购房价款之中。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用是业主支付的,地产商卖车位属违法二次收费,重复买卖。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中明确标明: 业主购房的价款中包括建筑建设成本、各类税金、地产商利润三大部分。其中建筑建设成本包括“1、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费;2、规划勘测设计及前期工程费;3、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组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等8项内容。该《规则》第九条还明确规定:“经营者向购房者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含第八条所列的项目内容,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
国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1999年6月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第十二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转让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者其复印件提供给受让人。”第十三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由此可见,深圳小区停车位确权并没有出现“法规模糊不清”的“空白”。从法理分析,建筑物的共用部份是为一幢建筑物中专有部份所有权人共同利用和所有的部份。对于停车库(位),各地政府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按每百户一定数量车位的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停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按照公共配套建设的停车库,是已计入可售住宅建筑成本的;地下车库虽然有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所购的建筑面积,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业主的同意。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综上所述,深圳小区停车场/位确权有法可依,并不存在确权难题。2002年2月,当时的深圳规划国土局就依据以上法规,对福田区景洲大厦停车场进行了确权,明确确认景洲大厦停车场属公共配套,归全体业主共有,景洲大厦业委会顺利收回了景洲大厦停车场。对于2015年10月1日《物权法》实行以后,地产商是否独立购地,独立投资建设小区停车场,应以规划报建和竣工验收为准,此后新建的小区地下停车场确权,地产商应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二: | |
无论是将车库修建于地上还是地下,都是建于区分建筑物之内,其都与土地使用权权属具有必然联系,在车库发生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状况确定车库的权属状况。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中,“土地随房产转移”,即“地随房走”,这是判定小区车库归属的一个重要原则。土地使用权,在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报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已经确定,据此原则,业主一旦购买了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则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就随之转移给了业主,因此车库应当确定为业主所有。地产开发商卖完房后,已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也无权再卖车位。 在我国,空间利用包含在土地使用权之中,业主购买了专有部分(房屋)之后,实际上已经拥有了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的利用权。空间利用应按政府规划来确定,而不是由房地产商利用卖房强势地位来单方强制约定。 “谁投资,谁受益”是国家《物权法》中的关于解决产权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则。无论小区的车库建在地上,或者地下,都是利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而建造,要确定其权属,地产商是否在买地时单独投资并有特别约定?是否单独投资建设停车库?也是确定小区车库归属的一个判断标准。 |
物业停车管理协议篇十四
1、 车棚值班员着装整齐,佩戴整齐,精神饱满,遵守作息时间。车棚工作时间为:早班7:00—18:00,晚班8:50—20:00.两班制,每一个半小时倒班一次;每周调班一次。
2、 早班值班员早7:00上岗前,首先到监控中心领取车棚钥匙开启车棚,认真检查过夜停放在车棚的情况,点清数量,是否与上班交接-班记录相符,对车棚卫生及时清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7:00从值班室内拿出车牌站立在车棚前发放车牌,客户车辆停放车棚内,外来车辆停放在车棚外指定区域,并对其收取看车费;同时指挥车辆通行,防止堵车。
3、 监督客户按规定把车停放在规定区域,摆放整齐、落锁。不定时对车棚进行巡查,发现有未锁车的情况及时报告主管,并对车辆登记,车主认领时认真做好记录(车主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证件号码等),预防错领给客户造成损失。
4、 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接-班员未到之前不得离岗,认真填写交-班记录,详细向接-班员说明当班情况及处理结果。
5、 接-班人员认真听取上班工作情况,查看交接-班记录,检查各区域停放和摆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通知主管,杜绝乱停乱放。
6、 早、晚班除车棚工作外,要协助管理车棚周围停放的各种车辆顺利通行,对外来车辆停放整齐,杜绝一车占多位并及时填写计时凭条,如发现车辆有损伤及时告知车主并在计时凭证上填写清楚。对于在车棚周围发生的的事情如:刮碰车辆及时通知车主并报告主管,保护现场作好记录。
7、 协助地下车库值班员管理好地下车库,看管好送货车专位,避免发生的堵车现象。
8、 17:00站在车棚前收取车牌,如客户走时车牌丢失,根据《车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做好相关记录(车主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证件号码等)防止他人二次取车,造成损失。20:00下班后对车棚认真检查过夜车辆情况,清点数量,做好登记,检查有无安全隐患,锁好车棚把报警器通上电源,查看无误后,车棚钥匙送监控中心。
追问:我要露天停车管理! 不是这个!回答:1、 着装整齐,按规定上岗交接-班,上岗前必须进行整理着装,在岗上要以忠于职守,在岗时不得与其他无关人员聊天。
2、 在工作中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3、 负责外来车辆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进入广场的.车辆进行礼貌劝阻,对可疑情况提高警惕,及时汇报,确保安全。
4、 外来车辆或没有停车证的车辆进入广场要发给《计时凭证》(填写进入时间和车辆号码),离去时收回《计时凭证》,并校对车辆号码,根据时间收费。收费时要做到敬礼先行,:“您好、谢谢、慢走”紧随后。
5、 负责保管好停车费发票,按时向主管交纳停车费。
7、 提醒业主或客人停车前关好门窗,带走车上贵重物品。
8、 保证停车场内无加油、修车、式刹车及学习驾驶车辆的现象。
9、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及漏水、漏油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10、 保持良好的形象及精神状态,注意仪表仪容,礼貌礼节。
11、 熟悉客户车辆的基本情况,如:车牌号码、车型、颜色等。
12、 保证广场上的车辆无丢失,碰坏情况。
13、 保证广场上无踢足球、滑冰、打架斗殴等现象。
14、 严禁收买、推销、小贩等闲杂人员进入大厦内,不准装修队擅自进入大厦自找“生意”。严禁危险品进入广场。
15、 车辆内出现治安纠纷或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疏导和处理。
16、 积极配合保洁、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向值班经理或主管报告(制止违章要先敬礼)。
17、 认真、如实做好值班记录表。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物业停车管理协议篇十五
一、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管理情况
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5]15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产权不属于业主的停车场的车位租赁或车位买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产权所有人与业主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含简易车棚)和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次计价,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以小型汽车为例,室内停车场一、二、三类按月计价分别是150元、130元、100元,按次(8小时为一次,不分昼夜)计价分别是5元、4元、3元;露天停车场一、二、三类按月计价分别是80元、60元、50元,按次计价分别是4元、3元、2元;此外,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的车场类别划分为室内一类、二类、三类及简易车棚和露天五个类别,并分别有按月、按次计价的停放服务价格。价格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价格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
为严格控制价格水平,我局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场考核过程中,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制定停放服务价格,并将所制定的价格设定为最高限价。在所有已批复的小区(楼宇)车辆停放服务价格中,无一实行上浮。客观地讲,我局在停放服务价格管理上,方法是严谨的、态度是审慎的,价格水平是适当的。
二、当前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存在的问题
在专题调查中,我们深入物业企业广泛了解情况,并征询业主委员会意见,发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存在以下矛盾问题。
一是车位供需矛盾突出 我市前些年兴建的商品房规划的车位非常少,小区户数与停车位之比通常为8:1,甚至十几比一,有些小区甚至根本没有车库或车位。前期规划滞后,加之机动车数量剧增,导致停车位供需严重失衡,停车难成了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绿化道路全占满,小区变成停车场;下班冲锋抢车位,矛盾纠纷经常化;夜晚悄悄停路边,车主交管躲猫猫……由于车位缺口非常大,引发的业主与物业(开发商)之间、业主与业主间的纠纷时有发生;车主在维权过程中,不时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或过激的行为。如某小区部分业主因开发商收取地下车库车位租赁费而阻断唐延路,部分业主认为车库既然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就应当是业主的,就不能收取车位租赁费……经调查,该小区地下车库为开发商独立报建,已取得产权证,且多数车位已售出。部分业主认识是错误的。
二是车库(车位)产权归属不明晰 如某小区开发商租售地下车库车位,全部车主拒绝交费,开发商关闭车库,造成矛盾激化,业主阻断丈八东路……经调查,车库属开发商独立报建,产权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在尚未取得产权证之前,开发商租售车位显然违规。
三是露天停放与室内停放比价不合理 如某小区地面未规划车位,地下车库车位充裕,由于地下车库停车费用高而长期空置,物业公司遂将小区内绿化道路用于停车,仍满足不了需求,出现争抢露天车位的情况,有些车主索性夜间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道路上,时常遭遇交管部门“贴黄条”,业主极为不满……经调查,该小区经审核露天和地库均为一类车场,停放服务价格包月分别为80元和150元。地库加收300元车位租赁费,实际停车费为包月450元,而露天停放没有车位租赁费,实际停车费为包月80元,两者差异巨大。又如某小区露天停车每月收取100元车位租赁费,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乱收费,进行举报……经调查,露天车位租赁费是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代管的,双方约定此项费用用于弥补专项维修资金。因此,物业公司此项收费符合政策规定。
五是部分物业企业在执行价格政策上有偏差 如部分物业企业在车库(车位)的经营过程中只售不租的行为,对按次停放的车辆收取车位租赁费以及对业主车辆执行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等等,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费用相关问题的分析
从以上情况来看,物业区域内停车费问题,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和业主三方面的利益,对小区的环境和秩序也有一定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我们做了一些分析。
(一)车库(车位)的产权归属及租售问题
以车库(车位)为标的的产权是指车位的隶属关系。《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增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车库(车位)租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15〕269号,以下简称269号文)规定:对产权属业主所有的物业区域内停车场(所),未与业主协商并经同意,不得实行车位买断或车位租赁;对产权不属于业主并取得独立产权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可以实行车位买断或租赁,车位买断或车位租赁价格由双方协商。
由此可见,车库(车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对产权不属于业主并经房产管理部门确认颁发了权属证书的车库(车位),其权利人才可以进行交易活动。
(二)停车费用及其相关的价格问题
一般物业区域内停车收费由两部分费用组成,即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管理办法是完善的,价格水平是合理的,且在价格管理部门可控的范围之内;车位租售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由产权人与业主协商议定,随行就市,其价格水平不在价格管理部门调控范围之内。据调查,目前我市车位出售价格在8-15万元不等,以10-12万元居多;车位租赁价格每月为250-400元不等,以300元左右居多。这一价格水平,车主普遍反映较高。造成车位租售价格较高的原因比较复杂,但主要原因是车位供需失衡,车位在局部区域已经成为稀缺垄断资源。
关于露天停车费与室内停车费比价问题。目前,我市一类室内车场车位租赁费每月约300元,停放服务费每月150元,两项合计每月停车费约450元;露天车场绝大多数小区没有收取车位租赁费,停放服务费每月80元;两者比价悬殊。室内停车费与露天停车费在价格水平上的巨大差异,在于露天停车费中车位租赁费没有计收,致使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小区公共资源被部分车主免费享用。当然,也不排除产权所有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虚高租赁价格以促进车位销售。随着业主物权意识的提高,这种局面会有所改观。我们看到也有部分小区业主认识到露天车场中有自己的一份权益,积极地主张维护自已的权益。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高科·夏日景色小区,物业公司受业委会委托,对属业主共有的露天车场每个车位每月收取100元车位租赁费,双方约定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值得倡导。
(三)车辆露天临时停放可否免费的问题
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露天临时停放收费,按市物价局269号文件规定执行。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或露天停车场(含道路行车)的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双方协商约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价格部门允许和支持收取此项费用,但规定也有不足之处,一是“临时”的时间段没有明确的划分,二是忽视了业委会(或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是否具有协商的平等地位。
从实际运行上看,2015年省市新规定出台前的老小区,多数对临时停放有一个免费或减免费用的优惠;2015年新规定出台后,伴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增加,车位紧张的矛盾益发突出,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对新接管的的小区本着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多数对临停不实行免费或减免费用的优惠。
针对因临时停放收费引发纠纷较多的实际情况,我们就临时停放可否免费的问题与物业协会及部分物业企业、小区业委会等进行了多次座谈讨论,本着减少矛盾与纠纷的原则,多数物业公司和小区业委会赞成露天临时停放免收费用。
(四)企业价格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关于车位的租赁和销售问题,市物价局269号文明确规定:车位买断或租赁由业主自愿选择。开发商(产权人)对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以及为促进车位销售,抬高租赁价格、降低停放服务费的行为,不仅剥夺了业主的选择权,也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利益,同时加剧了露天停车与室内停车比价关系的扭曲,损害了政府指导价的严肃性。
关于对按次停放收取租赁费的问题,可以看做是开发商(产权人)以售代租、以租促售的一种极端方式,极大地损害了业主利益。作为按次停放的车位,不具备专属性和排他性,而具有周转率高和流动性强的特点;在按次停放和包月停放的`费用核定上,价格管理部门充分考虑上述特点,确定了两者之间合理的、严谨的比价关系。对于不专属而又具有流动性的车位而言,在收取较高的停放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再行收取车位租赁费用,显然是不适当的。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对业主执行经营性停车收费标准的问题,显然是车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仅是在车位的使用上“首先满足”,在收费政策上也必须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的管理规定。
四、加强物业区域内停车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规范企业停车服务价格行为
为规范企业收费行为,应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禁止企业在车库(车位)经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一是禁止在取得独立产权证之前对车库(车位)的租售活动;二是禁止按次停放收取车位租赁费;三是禁止产权人对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四是禁止对业主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二)完善停车费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理念,需修订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相关规定,一是对进入小区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放)的车辆半小时内免费;二是扩大车辆免费停放的范围,对进入小区办理婚丧事宜的车辆、物业公司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提供方便,并免收费用。
(三)加强对物业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议市、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加强对物业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违规收费、自立名目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加大物业收费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
一是要结合“价格服务进社区”活动以及在广播、报纸等媒体上开设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对物业收费政策规定进行宣传,让广大业主全面了解、深入理解物业收费的相关政策规定,提高执行价格政策的自觉性。二是要结合开展物业企业收费年审工作,举办物业企业收费员培训班,学习收费政策,提高收费管理水平,自觉地约束和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价格政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