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通用18篇)
这是一种对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方面进行总结的方法。在写作过程中,可以适当引用一些权威性的数据和实例,增加说服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一
(三)项目结论:
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与建议
1、沙枣桃条麦蛾防治
(1)、沙枣桃条麦蛾形态特征:
成虫体长5.5-7mm,翅展12-15mm。身体背面灰黑色,腹面灰白色。头部具褐色鳞片。触角基部周围至头顶有灰白色毛簇。触角丝状,长度约达展翅的.2/3。下唇须伸出于头的上前方。雄蛾下唇须第二节膨大,下方具毛丛,第三节隐藏于第二节的鳞毛中;雌蛾下唇须第一、二节略小,第三节细长而突出头顶,明显可见。前翅披针形,加缘毛则呈浆形,灰黑色,前缘中间有长条形黑褐斑,中室处有纺锤形黑褐斑,此外还有黑褐及灰白色不规则的条纹。后翅灰色,后缘及外线具长缘毛,基部尤长。后足胜节具长的灰白色毛。卵椭圆形,长0.5mm,宽0.3mm。初产时白色,后为淡黄色,孵化前为灰紫色。卵表面有皱纹。幼虫初孵化幼虫体长0.7-0.8mm,白色,经2-3小时变为暗红褐色,头,前胸背板和胸足深褐色。老熟幼虫体长10-12mm,头宽0.8~lmm,头、前胸背板和胸足黑褐色,肝土板褐色,臀部污白色。腹足趾钩全环,双序占3/4,单序占1/4,臀足趾钩双序缺环。蛹体长5.5-7mm,胸宽1.4-1.9mm。揭黄色,体表布满绒毛,臀棘24根,呈小钩状。
(2)、生物学特性:
在老风口1年4代,以幼龄幼虫越冬。翌年4月上、中旬,旬平均气温达10oc左右,叶芽开始萌动时幼虫开始活动取食。经18一25天化蛹。蛹经10-12天羽化。成虫寿命8-12天。以后各代卵期6-10天,幼虫期10天左右,蛹期8―13天,成虫寿命2-9天。一般约1个月完成1代。第一代5月至7月上旬,第二代7月上旬至8月上旬,第三代8月上旬至9月上、中旬,越冬代以幼龄幼虫越冬。成虫于后半夜羽化,白天躲藏在叶背或其他隐蔽处,夜间活动飞翔。趋光性不强。对精醋气味有趋性。羽化后次日2-7时交尾,交尾延续时间20分钟至3小时,再经过一个白天,即开始产卵,第三、四天大量产卵。卵产于叶片主脉两侧、叶腋、果实两端以及虫蛀伤疤处,卵呈小堆,每堆少者1-2粒,多者达10余粒。每雌产卵9一73粒。第一代幼虫孵化后多从嫩梢顶端向下第四、五个叶腋处蛀入梢内,蛀孔处留有疤痕。每嫩枝内有1-3条幼虫蛀食。幼虫一般在枝内蛀食7一8天后,就从梢端部钻出,爬行或吐丝下垂,转移它梢继续蛀食2-3天即钻出化蛹。新枝经蛀食后,蛀孔上部逐渐萎蔫下垂,多数枯焦。第二、三代幼虫不但蛀害嫩梢,而且蛀食果实,包括花蕊、子房,嫩果的核仁和大果的果肉。幼虫老熟后在干枯的卷叶内,干梢的蛀孔内、树纹,树皮裂缝和伤疤处化蛹。末代幼虫取食至10月中旬,然后潜藏在冬芽内或伤疤隙缝中越冬。天敌幼虫期有跳小蜂和小茧蜂。跳小蜂寄生后,幼虫体色变白,渐透明,透视体内呈颗粒状,幼虫不能化蛹即死亡。一条幼虫体内可出蜂58―104头,寄生率达50―60%。小茧蜂为前期麦蛾幼虫寄生蜂,当麦蛾幼虫长到5-6mm时被寄生致死,茧蜂幼虫钻出在麦蛾幼虫体侧结一小白茧。1虫1蜂,寄生率达10―20%。
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二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林业局召开了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县(市)森防站站长。会议交流了各县(市)20xx年森防工作总结,并对一年来森防、森检工作遇到的难题和存在的的问题作了讨论。会议由绍兴市森防站站长陈秀龙主持,绍兴市林业局副局长朱之快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充分肯定了一年来全市森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过去的一年里,工程治理如期开展,并取得了较好效果。防治体系更加健全,与护林、防火员相互结合,形成了一支比较强大的监测、防治队伍。科研成果明显:《日本松干蚧、马尾松毛虫工程治理推广技术研究》获得省林业厅科技兴林三等奖;《香榧病虫普查及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研究》获得绍兴市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与浙江大学农学院合作开展的《绍兴地区林业有害生物多样性及风险防范研究》项目已通过评审,总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绍兴市古树名木病虫害综合防治及复壮技术研究》被市科委列入重点项目。
会议对20xx年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要认清形势,增强森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要加强科技攻关意识,力争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更好地服务林农;
3、要加强学习,努力工作,钻研业务,全面开创森防工作新局面;
会议在全面总结考评的基础上,评比出全市森防先进集体一名:上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先进个人6名。
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三
我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严格执行苗木“两证一签”制度,按照“国家级森林病虫鼠害中心测报点”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考核要求,全面开展检疫、监测和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全面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今年实行“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
1、乡政府与各村队领导签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其纳入全乡综合考核中,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与年终工作业绩考评相挂钩。有力地促进了各级领导抓森防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做到层层分解、逐级落实。
2、领导重视是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关键。在今年林木虫害防治工作中,县委、县政府领导多次召开森防会议,研究安排部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乡人民政府多方筹措防治资金、药品,在人员、资金等方面不断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支持,从而保证了我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了防治实效。
3、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工作,变森防软任务为硬指标,切实发挥林业部门职能作用。在全乡各村队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严格实施《责令限期除治林木病虫害通知书》制度,严把质量关,狠抓落实,对达不到防治效果和要求的,要求重新防治。对防治不力的村队上报政府,进行通报批评,限期除治,真正做到了组织得力、责任到位、效果明显。
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3月8日-3月15日,我站结合“3.12”植树节活动,安排人员在集市开展林业宣传,以板报、传单、广播、有奖问答等各种方式,进行《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件》等法律、法规及林业知识的宣传,提高农牧民林业生产及病虫害防治知识。
三、依法检疫、严格把关
加强苗木检疫执法力度,严把造林所用苗木的检疫关,为防止危险性病虫传入我乡,根据春季造林苗木质量要求,做好苗木检疫工作。在苗木检疫过程中,我乡森防人员严格按照《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认真执行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种苗“两证一签”,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坚决杜绝推托不检疫的现象,对疫苗、冻死苗、弱苗不予发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苗木不准出圃,坚决杜绝带病苗木进入造林现场。
四、认真开展“森林病虫鼠害中心测报点”工作。
1、做好预测预报,有效指导防治工作加强对中心测报点的人员管理,明确测报工作任务和主测对象,建立完善岗位职责,固定测报人员1名,在全乡范围内设立病虫害监测点1个,监测对象有“春尺蠖、鼠害、兰叶甲”等林业有害生物。全乡有林地面积1.35万亩,应施监测面积0.8万亩,调查监测面积0.2万亩以上。及时了解和掌握我乡辖区域内,主要森林病虫鼠害的发生情况、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和测报,充分发挥测报人员的作用。
2、按时上报各类数据材料,根据“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工作要求、按时向县局森防站上报:森林病虫鼠害发生表、森林病虫害防治表、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为上级部门指导病虫鼠害的测报、防治提供准确数据。
3、切实做好测报档案收集整理,根据“森林病虫鼠害中心测报点”建设工作要求做好各类材料、报表和档案管理,对主要病虫做到一虫(病)一档。分别建立了“春尺蠖、鼠害和兰叶甲”专档,专人负责,资料完整、规范。
五、及时开展林业食叶害虫无公害防治,切实做到有虫不成灾5月9日,我乡春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正式开始,5月9日-5月12日,全乡都积极行动起来,抓住春尺蠖幼虫3龄以前的有利防治时机,及时开展喷雾防治,5月13日全乡春尺蠖防治工作基本结束。为使全乡森防工作取得实效。
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四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成立学校除四害领导小组。
2、为了进一步搞好学校除四害工作,提高对除四害工作的认识,学校以认真学习,科学预防,责任到人,坚持工作,定期检查为目标。并在全体师生中进行宣传,培养学生从小热爱家乡、热爱学校、热爱班级的思想,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
二、加强管理。定期检查。
1、开学、放假学校全面开展除四害工作突击性检查。
2、每周进行一次全校性环境卫生大扫除。
3、每月进行一次除四害工作检查。
三、加大资金投入,落实除四害药品、药具,确保除四害的顺利开展。
学校在每年除四害工作中,加大投入,从有限的资金中拿出一部分来保证除四害工作。例:食堂下水道防鼠网、学校各部门清洁用具、消毒药水,卫生垃圾桶、灭四害药品、药具等。
四、积极开展除四害教育活动,使学生从小养成讲卫生的好习惯。
1、利用国旗下讲话向全体师生进行灭“四害”的宣传
2、粘贴除四害宣传标语。
3、办公室将定期主办除四害宣传专刊。
4、开好主题班队会,把九月份定为爱校卫生月,组织学生开展爱校卫生义务劳动日。
5、组织学生办除四害小报。
6、开好、上好健康教育课。
7、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经常性开展灭蚊、灭鼠、灭蝇、灭蟑螂工作。
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五
会议充分肯定了一年来全市森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过去的一年里,工程治理如期开展,并取得了较好效果。防治体系更加健全,与护林、防火员相互结合,形成了一支比较强大的.监测、防治队伍。科研成果明显:《日本松干蚧、马尾松毛虫工程治理推广技术研究》获得省林业厅科技兴林三等奖;《香榧病虫普查及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研究》获得绍兴市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与浙江大学农学院合作开展的《绍兴地区林业有害生物多样性及风险防范研究》项目已通过评审,总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绍兴市古树名木病虫害综合防治及复壮技术研究》被市科委列入重点项目。
会议对xx年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要认清形势,增强森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要加强科技攻关意识,力争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更好地服务林农;
3、要加强学习,努力工作,钻研业务,全面开创森防工作新局面;
会议在全面总结考评的基础上,评比出全市森防先进集体一名;上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先进个人6名。
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六
有害生物防治(pestcontroloperation),简称pco。pco的核心是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即从有害生物与环境以及社会条件的整体观念出发,根据标本兼治而着重治本以及有效、经济、简便和安全,包括对环境无害地原则,因地制宜地对有害虫种采用适当地环境治理、化学治理、生物防治或其他科学有效手段组成一套系统地防治措施,将其种群密度控制在不足为害地水平,并争取予以清除,以达到除害灭病或减少骚扰地目的。而并非传统地喷喷洒洒,一喷了之地灭害方式。
有害生物控制或称害虫防治是一项产业,它是针对危害人类健康、骚扰人居环境的有害昆虫和其它动物进行有效控制的服务业。pco的核心是害虫综合防治,即将害虫及其栖息环境作为一整体,再考虑到社会条件,综合采用合理的环境治理、物理治理、化学治理、生物治理或其它有效手段,组成一套系统的害虫防治措施,达到治本目的。
抗药性
在自然界同一种有害生物的种群中,各个体之间对药剂的耐受能力有大有小。一次旗药防治后'耐受能力小的个体被杀死,而少数耐受能力强的个体不会很快死亡,或者根本就不会被毒杀死。这部分存活下来的个体能把对农药耐受能力遗传给后代,当再次施用同一种农药防治时'就会有较多的耐药个体存活下来。如此连续若干年、若干代以后,耐药后代达到一定数量'形成了强耐药性种群,且耐药能力一代比一代强,以致再使用这种农药防治这种强耐药种群时效果很差,甚至无效。这种长期反复接触同种农药所产生的耐药能力就叫做耐药性。
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七
一年来,我村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在镇爱卫办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经过全体村干部职工的努力,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我村成立了以村书记为组长,村两委全体成员和各村民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对我村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保证了各项措施、人员、资金能够落实到位。
二、健全制度、保证各项创建工作到位
制度是创建的重要保证之一,为了能够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从制度上加以保证;我村制定了病媒生物防治计划,卫生检查评比、考评、奖惩制度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从而保证了创建的实施。
三、制定方案、严格标准、稳步推进
我村按照镇党委政府及上级文件精神和考核标准,制定了各项创建工作方案,使我们的工作思路和标准更加明确、清晰、有方可循。
四、抓基础建设、促创建工作
今年,我村加大投入,抓硬件建设,建立了标准化、上档次的`宣传栏,在各村民组植树造林,提高绿化覆盖率,村部楼道内更换了新的垃圾桶;这些硬件设施的建设,有力促进了我村的病媒防治工作,对改变工作人员卫生习惯、提高卫生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主要成绩
1、宣传到位,全村干部职工卫生、健康、防制、控烟意识大大增强,已形成讲卫生、比卫生的良好氛围。
2、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面貌得以改善,大大提高了我村的文明程度。
3、卫生死角已在我村消失,“四害”已减少到最低程度,环境卫生已整洁亮绿起来了。
4、广大群众已逐步远离陋习,健康意识也已增强,注重饮食卫生,加强体育锻炼,文体活动丰富多采了。
六、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有了健全的卫生组织及卫生制度,有了明确的清洁卫生责任制,积极参加社会卫生活动,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卫生检查评比,做到了卫生工作经常化。
2、办公室、会议室、农家书屋、楼梯、走廊、储藏室等,做到了门窗、墙壁、天花板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垃圾、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整洁、无乱贴乱画。
3、外环境规划合理,因地制宜地植树、栽花、种草、美化村庄环境;路面硬化、地面无垃圾、粪便、污水及杂物,无卫生死角;垃圾箱密闭、垃圾日产日清;设有果皮箱等必要的卫生设施;各种车辆定点存放,整齐有序。
4、坚持开展病媒生物防治、控烟活动,定期对厕所、垃圾(果皮)箱、下水道等蚊蝇孳生地实施药物消杀;有防蝇、防鼠设施;蚊蝇孳生地,“四害”密度低。
5、经常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因地制宜设置卫生宣传专栏。
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八
一年来,我乡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在区爱卫办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努力,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我乡成立了以政府乡长为组长,城管所全体成员和各村委会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对我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保证了各项措施、人员、资金能够落实到位。
二、健全制度,保证各项创建工作到位
制度是创建的重要保证之一,为了能够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从制度上加以保证。我乡制定了病媒生物防治计划,卫生检查评比、考评、奖惩制度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从而保证了创建的实施。
三、制定方案,严格标准,稳步推进
我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考核标准,制定了各项创建工作方案,使我们的思路和标准更加明确,更加清晰,更有方可循。
四、抓基础建设,促创建工作
今年,我乡加大投入,抓硬件建设,建立了标准化、上档次的宣传栏,在地庄村种植了绿树,提高绿化覆盖率,乡机关楼道内更换了新的垃圾桶;这些硬件设施的建设,有力促进了我乡的病媒防治工作,对改变职工卫生习惯、提高卫生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主要成绩
1、宣传到位。全乡干部职工卫生、健康、防制、控烟意识大大增强,已形成讲卫生、比卫生的良好氛围。
2、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面貌大大改观。同时大大提高了我乡的'文明程度。
3、卫生死角已在我乡消失。“四害”已减少到最低程度,环境已整洁亮绿起来了。
4、广大职工已逐步远离陋习,同时健康意识也已增强,职工注重饮食卫生,加强体育锻炼,文体活动丰富多采了。
六、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有了健全的卫生组织及卫生制度,有了明确的清洁卫生责任制,积极参加社会卫生活动,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卫生检查评比,做到了卫生工作经常化。
2、办公室、会议室、楼梯、走廊、储藏室等,做到了门窗、墙壁、天花板无积尘及蛛网;地面无垃圾、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整洁无乱贴乱画。
3、外环境规划合理,因地制宜地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绿化环境;路面硬化、地面无垃圾、粪便、污水及杂物,无不卫生死角;垃圾箱密闭,垃圾日产日清;设有果皮箱等必要的卫生设施;各种车辆定点存放,整齐有序。
4、坚持开展病媒生物防治、控烟活动,定期对厕所、垃圾(果皮)箱、下水道等蚊蝇孳生地实施药物消杀;有防蝇、防鼠设施;蚊蝇孳生地,“四害”密度低。
5、经常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因地制宜设置卫生宣传专栏。
6、加强创建的档案工作。档案的主要内容有:单位爱国卫生或创建领导小组名单,卫生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爱国卫生月活动计划及总结,定期开展的内部卫生检查评比记录等内容,各项管理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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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除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并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具体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科技、交通运输、旅游、环保、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电力、通信、邮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有关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
第六条林业经营者应当做好其所属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编制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图,划分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偶发区和安全区,对松材线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每年定期开展专题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普查、专题调查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专题调查结果,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科学布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完善监测网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确定监测对象,实施动态监测,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备、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点的,应当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苗圃和种子繁育基地,培育优良林木抗性种苗。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设计方案应当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对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
第十二条林业经营者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造林设计方案应当包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及时进行抚育管理,除治林业有害生物。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十三条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古树名木等需特别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点),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防护制度,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
气象台(站)应当无偿向当地林业防治机构提供监测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公益性气象服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刊播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电话。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林木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要求林业防治机构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采样、鉴定。经鉴定,属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第三章检疫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及时发布本省的补充名单。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名单实施检疫。
第十八条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对当地苗圃、种子园、母树林基地等繁育单位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第十九条跨县级以上区域调运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调出地林业防治机构申请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已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可以凭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调入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将《植物检疫证书》交调入地林业防治机构查验。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调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入地的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木产品采购的管理,对采购双方提供和查验《植物检疫证书》作出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入境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
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和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或者邮寄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或者邮寄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不得运递。
第二十一条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时,应当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及其他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在林区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林业防治机构。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松木材料回收和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防治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省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查验检疫证书、开展疫情调查,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林检标志和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地区,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等地设立临时检疫点检疫。
发生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防治机构可以在疫情发生地区、毗邻地区及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第二十五条逐步推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追溯制度。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加强森林植物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信息数据库,对检疫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施检疫标识,对携带林业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溯源。加施检疫标识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除治
第二十六条林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林业防治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做好经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工作。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对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经营者未按要求及时除治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除治;林业经营者在限期内拒不按要求除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林业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新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所在地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采取必要的除治措施,立即封锁、扑灭。
第二十八条对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指挥机构,组织专业除治队伍按照技术规程及时除治,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林业经营者应当配合除治,不得阻碍。
第二十九条对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机制,健全灾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并按照技术规程联合开展除治。
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确保除治效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运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生物农药防治、有益生物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技术,以及航空作业防治、地面远程施药等先进技术手段,增强林业有害生物除治效果。
第三十一条经林业防治机构现场鉴定,需要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松科植物(以下简称疫木)采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指导林业经营者及时伐除疫木,就地进行除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
疫木安全利用实行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国家林业部门颁布的疫木安全利用有关技术标准,在当地林业防治机构监督下实施。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从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林业经营者应当投资投劳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其他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从经营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其所经营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防治技术、设备等方面,扶持林业经营者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合作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防治需要的相关机具列入农机补贴范围。
第三十四条逐步推行政府向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除治、疫情调查等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申请林业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实用技术。相关科技计划应当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水平。
第三十七条鼓励保险机构在林区推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支持林业经营者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任务,加强林业防治机构建设,合理配备防治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防治能力。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业防治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和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偷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除治或者销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的,由林业防治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经营者不履行除治责任,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捡拾、挖掘疫木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疫木剩余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采伐疫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盗伐林木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有关技术标准对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疫木及其制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十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根据《^v^森林法》和^v^《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除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并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具体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科技、交通运输、旅游、环保、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电力、通信、邮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有关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
第六条 林业经营者应当做好其所属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编制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图,划分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偶发区和安全区,对松材线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每年定期开展专题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普查、专题调查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专题调查结果,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十一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也是搞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关键的一年,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省、x市森防站的精心指导下,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省、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我市三大工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积极推进森林健康新理念,以提高御灾减灾能力为中心,不断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预灾、防治减灾的体系建设,切实做好我市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今年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成灾率控制在x‰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xx%,灾害预报准确率xx%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xxx%。全面完成了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现将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今年结合局开展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我站结构细化,认真明晰岗位职责,根据岗位分工编制了详细的岗位职责。制定了《森防工作考核细则》、《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完成了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图、林业有害生物样地分布图和有害生物绘制上墙。
在推进机制建设上,首先保证机构人员的稳定,每个片区林业站配备一名测报员,同时把xxx名天保管理人员纳入基层检测员管理,自上而下形成了一套森防工作管理体系,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基础设施建设上,配备了一些必需的信息管理设备和防治器械,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的重视、扶持,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营投入与防治工作的任务相适应。
为了将森防工作整体专业化、不断积累经验,今年我站共举办了三期培训。首先搞好基层人员的培训工作,对一些危险性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识别及发生规律进行系统学习,同时还请专家到场进行详细的讲解,有效提高了基层人员的整体素质。其次在x月上旬、x月中旬采取了以会代训的形式,先后对全市基层林业干部职工、护林员、森林病虫情监测员进行了监测及防治技术、识别虫种,如何调查及调查表填写等培训,参训人员达xxx余人次,通过培训,提高了他们的森防业务技能,为森防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基础,及时准确地预报,不但可以有效地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而且可以将有限的防治资金利用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为此,根据我市病虫分布生长物性适时制定了《xxxx年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实施方案》,加大了对测报点检查督促的工作力度,制定了天保管护员和林业站长共同对辖区内的森林病虫负责定期调查汇总工作制度,特别是今年x月中旬,我市国营林场分水岭林区李家山藏柏人工林出现个别植株预端针叶枯黄并且蔓延至整个林分,受害面积达xxx余亩,针对这一现象,我站立即组织国营林杨保护站监测人员从x月xx日起对发病藏柏小班,每个小班选取xx株进行定株、定时观察、定期上报,同时也请省、x市森防站、x市园林植物有害生物预警及控制中心和x市农林科学院林业研究所专家对藏柏立枯现象作调查。判定为受极端天气引起的病害所致。目前,干枯针叶已出现返青现象,恢复正常生长。全年共发布预测预报x期,病虫简报xx期,根据xxxx年我市有害生物调查,我市预测发生森林病虫害面积万亩,实际发生万亩,测报准确率xx%。
在测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不同时期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按照年初制定的防治方案,指导全市全面开展无公害防治工作。全市今年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万亩,防治面积万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率为xx%,无公害防治面积万亩,无公害防治率为xx%,防治效果达xx%以上,有效避免了有害生物扩散蔓延及成灾。x月中旬,在国营林场、xx镇和xx镇等分布有x松毛虫的柏木林区进行了药物防治,其他x松毛虫发生区也相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x月中旬至x月上旬分别对我市退耕还林竹子进行了有效防治,防治面积达xxxx亩。
今年,我站针对全市名木古树出现的病虫害进行了有效防治,特别是xx镇xx村有一株百年罗汉松遭白蚁啃食,我站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对罗汉松进行防治。由于方案科学,措施得力,全市防治成效明显。
(1)制定方案,加强措施做好专项行动
x月xx日,我市按照x市病虫检疫站下发的《关于开展“利剑xx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孟洪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周辉任副组长,森林公安局、资料科、执法大队、法规科、森防站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切实把加强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上下齐动,确保了这次专项行动工作的成效,森防站与相关科室密切配合,对全市苗圃、木材经营加工、销售的企业进行了综合执法检查,共调查苗圃亩,其中银杏、桂花、紫薇等植物大多是本地树种,其他调入树种也不是源于疫区,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检疫xxxx立方米,苗木xxxx多万株,其中活立木xxx株,均未发现检疫对象。特别是经营松木及其制品使用的xx家单位进行了复检,没有发现检疫对象,都具有《植物检疫证书》,都建立健全了相应的检疫登记台帐。
(2)严格控制源头,全面抓好苗木产地检疫工作
为有效遏制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随苗木等进行传播,林业局森防站始终把春季和秋季苗木产地检疫工作作为重点来抓。特别是灾后植被恢复的用苗,我局森防站进一步加大了检查和监督的工作力度,切实地加强对苗木产地检疫工作的领导。我局于x月初进行了春季苗木产地检疫工作,对由提供造林苗木的基地进行了全面严格细致的苗木产地检疫,共检疫苗木xxx万株,种苗产地检疫率为xxx%,确保了苗木质量关,允许其苗木上山造林。为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对于这次从外调苗木进行了严格认真的集中复检,严防带疫苗木用于上山造林;对于不合格的苗木进行了严格的检疫检查,坚决不予上山造林,有效地杜绝了外来危险性病虫的侵入,保障了项目造林用苗的安全,真正地做到了控制源头,掐灭病原,扎实有效地把握春秋两季苗木质量关,确保了我局全年造林工作的全面胜利。
(3)精心普查,严防松材线虫病
为摸清我市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进一步加大松材线虫病防控力度,x月和x月份我站组织片区林业站对辖区内所有枯死木进行全面普查,同时站内实行分片包干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经过春季和秋季普查,我市共枯死xx株松树,其中xx株是由于大风雪压致死,x株是由于蛀干害虫致死,没有发现松材线虫病和疑似松材线虫病。
(4)防患未然,开展加拿大一枝黄花调查工作
x月中旬,我站对全市范围内所有鲜花店进行了走访调查,并详细的讲解了加拿大一枝黄花的危害性,发放宣传资料xx余份,调查结果,所有花店经营者都知晓加拿大一枝花的危害性,店内也没有作为配花进行其销售。
今年是该项目实施的第二年,按照项目实施要求,今年x至xx月开始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组织xx余人,分x-x个小组以乡(镇)为单位,以主要树种为调查对象,共调查乡(镇)xx个,树种xx种,设线路调查xx个,标准地调查xxx个。同时定时定点开展了xx个样地调查,总计调查、统计表格xxx余份,准确掌握主要预测病虫害发生趋势、发生程度,除虹口藏柏因气候原因出现枯叶现象,未有重大病虫危害发生。
今年,在x市局和市森防站的指导下,我市与x市植物园合作,在铜马沟、灌口镇和向峨乡开展了退耕还林病虫害防治工作,面积共计万亩。为把整个防治工作抓好,x月中旬,x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植保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同x市森林病虫害检疫站相关森保专家及领导对xxx市退耕还林地区竹子的栽培和病虫害管理进行了现场培训和指导。xxx林业局下属林业站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xx余人参加培训,并在培训会上互相交流经验,进行了热烈的讨论。xxx电视台对此次培训作了相关报道。x月中旬,我市灌口镇和向峨乡相继也开展了退耕还林病虫害防治工作,退耕还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旨在充分调动退耕农户的积极性,让他们共同加入退耕还林的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切实保障竹林的健康生长,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的建设成果和促进林农增收。
1.宣传力度不够,特别是检疫宣传还没有达到人人知晓。
2.检测设备没有,降低了工作效率。
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十二
近年来,由于我国环境绿化的需要,森林面积扩大,为林业有害生物繁衍提供了寄主植物,加上气候条件的恶化与生态环境的破坏,许多地区成为有害生物的多发区和爆发区,对当地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影响。因此,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非常重要。
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面临的难题
随着我国绿化工作的推进,森林绿化面积增加,受诸多因素制约,病虫害也随之加剧,给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带来了相应的难度。
1.有害生物危害加重
随着我国人工造林计划的逐年推进,造林面积增加,有害生物危害面积也随之增加。尤其是一些单一树种的森林面积的增加,为有害生物滋生提供了发展空间,使其对森林的危害加剧,基于林业部门现有的资金、人力、技术等条件,可谓是防治难题。
2.灾情加重
随着化学药物的大量使用,有害生物的抗药性增强,造成大量繁衍,对森林造成严重的危害;同时,有害生物种类也日渐增加,有些有害生物比较少见,但也能对森林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给防治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
3.潜在的危险
有些病虫害虽然从目前来看虽然危险性不大,但是具有较强的爆发力,一旦造成灾害,难以防治,需要加强预防工作。
4.灾情反复
有些病虫害顽固难治,经常造成严重危害。例如,在森林有害生物中,松毛虫、圆蚧和天牛等病虫害就相当顽固,很难防治彻底,且容易造成重灾情,有的病虫害甚至年年在不同地区造成灾情,防不胜防。
二、影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因素
1.监测预报设备落后
我国建立了林业有害生物“一站三网”式的防治体系,督促各地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林业部门也设立了一些监测点、预报点,但由于建设的基础设备落后,缺乏系统的有害生物网络建设,难以满足有害生物防治的严峻形势与监测预报工作的现实需要,不能及时、准确根据病虫害情况进行预报与防治,使得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
2.预报监测的技术水平低
在预报监测中,对新技术的应用不足,不注重进行新技术研究,不重视对已有的生物防治技术进行推广应用,从而造成在防治时,采用传统的防治手段,大面积喷洒剧毒农药造成病虫产生极强的抗药性,环境污染加剧,误伤误杀了大量的害虫天敌,形成林业生态的恶性循环。
3.预防机制的协调能力差
林业管理部门之间在有害生物预防方面缺乏协调,造成各个管理环节脱节,造林环节不重视苗木是否有病虫害,育苗环节缺乏对造林环节有害生物防治的考虑,各个部门各司其职,缺乏统筹的预防机制,造成病虫害预防工作的难以有效开展。
4.检疫工作不到位
部分林业部门的产地检疫落后,难以适应现行检疫的需要;相当部分的林业部门没有设置检疫检查站,造成苗木在调运过程中,缺乏检疫,给病虫害的传播提供了有利条件。
5.防治经费短缺
由于防治经费短缺,造成林业整体减灾能力差。有限的经费使林业部门缺乏资金购进基础设施,难以进行基础的测报与防治工作;缺乏必要的检疫设备,没有资金购入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等,也缺乏资金进行防治技术研究,先进的技术成果也难以在林业系统得到有效的应用推广。
三、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措施
1.加强对有害生物防治的认识
首先要认识到有害生物防治是对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支持,是维护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次,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可以减轻危害造成的损失,可以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最后,加强有害生物防治是当前林业部门发展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需要。因此,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视,加强领导,给予林业部门充分的资金支持,规划好本地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2.奠定监测预报工作的基础
一般来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重在预防,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是做好有害生物防治的基础。各地应该切实改善监测预报工作的基础设施,提供资金购进监测预报需要的仪器和设备,凭借领先的监测预报技术,建立起系统的监测预报网络,以便防治工作能够实现准时、全面的监控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从而可以根据有害生物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关责任人、管理权限、防治方法等,使监测预报工作能够发挥应有的效用。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有害生物的分布情况、危害程度及潜在的危险,积累相应的有害生物资料,建立防治措施数据库,以便能够利用系统的功能,及时对出现的灾情进行处理,有效减少危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从事有害生物防治监测预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业务素质和能力,以便能够利用先进的技术和高素质的人才,建立监测预报工作的快速预报反应机制,准确、及时地做出病虫害的监测预报。
3.改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局面
维护现有的'林业基础,选择良种壮苗,推广混交林,实施防治工作的全过程控制,统筹考虑林业个部门在有害生物防治中的责任,使各部门能够协调好防治工作。研究相关有害生物预防技术,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林业对有害生物的自然抵抗力,实现有害生物防治的良性发展。推进对友好型农药的研究,尽量减少对剧毒农药的使用,以便减轻环境污染和对有害生物天敌的危害,加强推广生物防治技术,积极采用已有的生物防治技术,并研究和探索新的生物防治技术。
4.加强检疫工作
随着地区、国际间交流的频繁,加剧了有害生物的传播。因此,要根据我国检疫法规,严格规范国内外种苗的产地检疫和调运过程的检疫,做好有害生物防治的检疫预防工作。加强对检疫法规的宣传,增强人们植物检疫的认识,使人们配合检疫工作;设置检疫检查站,加强对运输中的林业苗木的检疫,从而避免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加强对林业苗木的产地检疫,在缺乏检疫检查站的地区,尤其要加强产地检疫,以免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源蒙混过关;加强对国外林业苗木的复检,防止检疫工作不全面造成有害生物传播。
5.加大经费投入
加大经费投入是增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能力的基础。采取“以地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经费投入原则和“谁经营,谁防治”的防治责任制度,国家引导,鼓励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的经费投入,为有害生物防治筹措足够的经费。遵循“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建立相应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从中提取相当比例的资金作为有害生物防治经费。
林业资源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由于人类对林业资源的破坏性采伐及过量喷洒农药,削弱了林业资源的自我防控能力,造成林业资源种类减少;同时也造成林业害虫天敌逐渐减少,造成有害生物时常成灾,影响林木的正常生长。因此,今后应该加强林业的无公害防治,减轻剧毒农药的使用量,维持林业中有害生物的天敌正常生存,以便利用生态平衡达到防治有害生物的目的。
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十三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全面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今年实行“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
1、乡政府与各村队领导签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其纳入全乡综合考核中,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与年终工作业绩考评相挂钩。有力地促进了各级领导抓森防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做到层层分解、逐级落实。
2、领导重视是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关键。在今年林木虫害防治工作中,县委、县政府领导多次召开森防会议,研究安排部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乡人民政府多方筹措防治资金、药品,在人员、资金等方面不断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支持,从而保证了我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了防治实效。
3、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工作,变森防软任务为硬指标,切实发挥林业部门职能作用。在全乡各村队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严格实施《责令限期除治林木病虫害通知书》制度,严把质量关,狠抓落实,对达不到防治效果和要求的,要求重新防治。对防治不力的村队上报政府,进行通报批评,限期除治,真正做到了组织得力、责任到位、效果明显。
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3月8日-3月15日,我站结合“3.12”植树节活动,安排人员在集市开展林业宣传,以板报、传单、广播、有奖问答等各种方式,进行《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件》等法律、法规及林业知识的宣传,提高农牧民林业生产及病虫害防治知识。
三、依法检疫、严格把关
加强苗木检疫执法力度,严把造林所用苗木的检疫关,为防止危险性病虫传入我乡,根据春季造林苗木质量要求,做好苗木检疫工作。在苗木检疫过程中,我乡森防人员严格按照《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认真执行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种苗“两证一签”,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坚决杜绝推托不检疫的现象,对疫苗、冻死苗、弱苗不予发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苗木不准出圃,坚决杜绝带病苗木进入造林现场。
四、认真开展“森林病虫鼠害中心测报点”工作。
1、做好预测预报,有效指导防治工作加强对中心测报点的人员管理,明确测报工作任务和主测对象,建立完善岗位职责,固定测报人员1名,在全乡范围内设立病虫害监测点1个,监测对象有“春尺蠖、鼠害、兰叶甲”等林业有害生物。全乡有林地面积1.35万亩,应施监测面积0.8万亩,调查监测面积0.2万亩以上。及时了解和掌握我乡辖区域内,主要森林病虫鼠害的发生情况、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和测报,充分发挥测报人员的作用。
2、按时上报各类数据材料,根据“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工作要求、按时向县局森防站上报:森林病虫鼠害发生表、森林病虫害防治表、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为上级部门指导病虫鼠害的测报、防治提供准确数据。
3、切实做好测报档案收集整理,根据“森林病虫鼠害中心测报点”建设工作要求做好各类材料、报表和档案管理,对主要病虫做到一虫(病)一档。分别建立了“春尺蠖、鼠害和兰叶甲”专档,专人负责,资料完整、规范。
五、及时开展林业食叶害虫无公害防治
切实做到有虫不成灾5月9日,我乡春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正式开始,5月9日-5月12日,全乡都积极行动起来,抓住春尺蠖幼虫3龄以前的有利防治时机,及时开展喷雾防治,5月13日全乡春尺蠖防治工作基本结束。为使全乡森防工作取得实效。
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十四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意见》、《贵州省爱国卫生条例》、《贵州省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规定》和《德江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施方案》(德爱卫发[]5号)文件要求。巩固我镇创卫成果,推动爱国卫生工作向纵深发展,把病媒生物(鼠、蚊、蝇、蟑螂)密度控制在全国爱卫会规定之内,防止传染病在我镇爆发流行,给全镇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和谐健康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治理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场所为重点,以治理“脏、乱、差、臭”为手段,采取环境防治,标本兼治,群防群治,突出与经常相结合的方法,对全镇大街小巷病媒生物的孳生栖息地进行全面治理与环境改造,杜绝其孳生栖息源头,力争20底前,使我镇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任务
1.根据全国爱卫会〔〕6号文件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镇直各部门、村(社区)居委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组织机构和网底工作,完善工作制度,落实消杀工作,配备兼职防制人员。
2.负责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年度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工作方案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及总结,加强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培训,落实消杀经费,对各部门的防制工作进行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辖区内病媒生物现状调查,主要是病媒生物(鼠、蚊、蝇、蟑螂)密度调查和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掌握地区分布、面积及类型(垃圾点、公厕、绿化厕所、农贸市场、轮胎堆放地、建筑工地)。
4.按照《国家卫生乡镇标准》要求,切实抓好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发动人民群众对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进行环境治理与改造,特别是镇村结合部及公共地段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按照区域划分,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抓好责任落实,不留死角。
5.组织开展春秋季病媒生物集中消杀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以秋季检查为重点。
(二)有关部门职责任务
1.镇整胀治乱办公室负责抓好全镇主次干道及两侧、娱乐场所及周边公共绿地、垃圾中转站(箱)、垃圾填埋场、公共厕所等病媒生物孳生地和栖息地的治理。开展日常监督的同时,加强对上述重点部位督查和指导,切实抓好各项防制措施的落实。
2.镇村建办负责抓好建筑施工场地的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落实建筑工地的鼠、蚊、蝇、蟑螂孳生场所的治理和定期药物消杀工作。
3.镇农牧科技站负责抓好农田灭鼠工作,对农田灭鼠工作要全面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培训消杀骨干,抓好任务落实,采取全镇统一行动,集中消杀,不留空档,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确保消杀效果。
4.镇水务站要对全镇水系进行专项调查,了解和掌握鼠、蚊、蝇、蟑螂孳生分布情况,重点对“四害”孳生栖息地进行治理。
5.镇市场监督管理站负责抓好集贸市场、餐饮行业、食品加工行业、超市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开展“四害”消杀。集贸市场要做到布局合理,摊位物品实施垫高,增设必须的防灭鼠设施(挡鼠板、鼠夹)和防蚊防蝇设施(纱窗、灭蝇灯)。要依据不同季节,定期对市场内外孳生地进行治理和投药消杀,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6.镇交通管理站负责抓好车站及公路沿线两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7.镇卫生院负责抓好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同时,要明确责任,做好鼠药中毒患者的应急抢救工作。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督促宾馆、理发店、网吧等行业完善防制设施的配备和日常监督管理。
8.镇教育办公室负责抓好学校的病媒生物防制,重点是学校内学生食堂、宿舍、厕所和垃圾收集点。
9.镇文广站负责抓好病媒生物防制宣传工作。
(三)其他党政机关、村(社区)居委会、群众团体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安排,健全病媒生物防制组织,加强领导,落实消杀工作,落实专(兼)职人员,抓好日常工作。
2.组织开展环境整治,清理卫生死角,铲除“四害”孳生栖息场所。坚持防制结合,配备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设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
3.定期投放灭鼠毒饵,集中消杀鼠、蚊、蝇、蟑螂,确保管辖区内鼠、蚊、蝇、蟑螂密度不超标。
三、方法步骤
(一)广泛宣传动员,加强骨干培训(3月10日--3月30日)
根据《贵州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国家卫生乡镇标准》要求,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动员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和深入村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危害性、消杀方法及防制措施,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意识和除害防病的积极性。同时,要逐级举办病媒生物防制业务骨干培训班,对从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国家卫生乡镇标准中病媒生物防制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四害”消杀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二)搞好摸底调查,加强综合治理(4月1日--4月30日)
1.做好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治理工作
按照《国家卫生乡镇标准》要求,对本辖区“四害”孳生地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组织开展孳生地治理活动,从源头上彻底铲除“四害”孳生地。
集镇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实行垃圾袋装化、封板管理。同时要清理阳台、楼梯及院落的杂物,疏通下水道,清理污水淤积。对单位院落、居民区室内外的破罐、空瓶、罐头盒等杂物进行全面清理,有效防止蚊蝇的孳生,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单位、特殊行业、特殊场所的消杀力度,落实防护措施。
人民群众要清运房前屋后的粪堆、土堆、柴堆等,对畜圈、禽舍要一天一扫,尤其要注意道路两旁的污水渠道的疏通,清理其中的杂物和两旁的杂草,填平洼地和清除积水,控制鼠、蚊、蝇、蟑螂的孳生与繁殖。
2.做好病媒生物消杀工作
(1)灭鼠
各部门、村居委会灭鼠采用一周四次饱和投饵法。重点单位、粮店、饮食行业与食品加工销售单位,采用两周八次饱和投饵法,灭鼠毒饵覆盖率和毒饵到位率达到100%。镇人民政府将组织人员对鼠药防制进行五个方面检查。一是查看各部门灭鼠工作计划和投放毒饵的具体时间、有无主管人员。二是查看现场毒饵投放量及投放次数。三是查看鼠药购买情况,购买单据和鼠药来源。四是查看防鼠设施(防鼠夹等)及巩固措施。五是查看灭鼠、杀虫剂中毒预案及措施。
(2)灭蚊、灭蝇、灭蟑螂
以各部门、村社区为单位,对蚊、蝇、蟑螂的孳生地进行综合治理。结合我镇实际,选择灭蟑螂作为重点。投药消杀阶段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部门、村社区具体组织实施。
(三)自查自纠(5月1日--6月30日)
投药消杀阶段结束后,各部门、村社区对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自查验收,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报自查工作总结,完善病媒生物防制本底资料,并认真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后的巩固工作,学校由镇教育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各部门、村社区开展情况汇总后上报县爱卫办。
(四)检查验收(7月1日--9月30日)
县爱卫办根据《贵州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国家卫生乡镇病媒生物防制达标标准,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进行及时有效整改、查漏补缺,限期达标。未达标的部门,在整胀治乱年度考评中,相关单项工作根据复查情况计分,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卫生乡镇条件的硬指标,也涉及各行各业、家家户户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大事。全镇各部门、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健全完善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要确定专人负责,把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开会研究,抓好落实。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贵州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国家卫生乡镇标准要求,健全病媒生物防制组织,完善管理制度,制定达标措施,确保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各部门、村居委会在开展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中,实行“四包”:包范围,按划定地段、住户投药消杀;包时间,在统一时间内按时投放毒饵和实施消杀;包质量,消杀药物按标准要求必须投药到位;包效果,经监测,病媒生物密度降到规定标准以内。
(三)严格标准,确保达标
各部门、村居委会在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按照全国爱卫会制定的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做到严格标准,不走过场。对责任不落实、态度不端正、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环境卫生差、影响创建工作的部门、村居委会,将按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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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十五
20xx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一年来在省、市森防部门的关心、帮助、支持下,在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规定,通过加强目标管理,依法行政,加强督促指导,认真落实各项任务措施,依靠全县广大林业职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努力,圆满完成了年初省、市安排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监测任务,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目标任务
1、林业有害生物目标管理成灾率0.2%
2、林业有害生物目标管理无公害防治率85%;
3、林业有害生物目标管理测报准确率85%;
4、林业有害生物目标管理种苗产地检疫率98%,
5、发生重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时,严格执行除治方案,三年拔出疫点。
重点抓好种苗的产地检疫工作;完成好全县其它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木材、林产品检疫工作,完成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完成利剑20xx森检执法行动。
二、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防治监测及检疫工作情况
1、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防治:1.29万亩。具体为:四月发生云南松毛虫0.45万亩,其中西桂林场0.451万亩;六月发生桤木叶甲0.84万亩,其中大田坝0.43万亩,天堂林场0.21万亩,漭水镇0.2万亩。
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面积1.29万亩,占发生面积1。29万亩的100%,有效防治面积1.29万亩,其中四月由昆明森得宝专业防治公司防治西桂林场云南松毛虫0.45万亩,防治效果为87%;七月由昆明森得宝专业防治公司防治对大田坝、漭水、天堂林场的0.84万亩的桤木叶甲进行防治,防治效果为91%。两次防治共使用防治经费16.37万元。
2、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全县实施苗木产地检疫27亩,检疫苗木32万株,种苗产地检疫率达100%;实施商品木材调运检疫2。91万立方米,苗木调运检疫58万株,花卉200株,果品50吨,收取检疫费6.48万元。同时完善了检疫登记证制度及无检疫对象苗圃检疫管理制度。木材及主要林产品调运检疫率达99%,在外调木材及林产品检疫中未发现国家、省规定的检疫对象,在种苗产地检疫中,无带病虫种苗上山造林。
3、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我县20xx年始终把监测工作放在首位,按《昌宁县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精神,通过层层落实,在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员的努力下,我县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进一步得以完善,监测率进一步得以提高。在重视县乡两级测报网建设的同时,强化村社、营林区病虫情监测网的建设,把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任务落实到管护人员和护林员身上,明确管护员职责,健全病虫情监测管护报告和考核制度。各乡镇林业站、林场的森防员负责本辖区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每月向局森防站报关报表两次。监测以所设的56个固定样地进行,对8个监测对像进行认真监测,监测代表面积为240.78万亩。
4、根据省森防部门的安排,1至2月份我县根据市局安排对20xx年全县干旱造成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进行了普查,按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的相关技术要求,通过近十五天内外作业,进行汇总,绘制了各种图表,撰写普查报告;于三月进行了全县微甘菊调查,在查清分布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对应的防控措施。在十月对全县有松树林区进行了松材线虫病的普查工作普查,调查涉及西桂林区、鸡飞林区、勐统林区、枯柯河林区的云南松、思茅松、华山松;城区木材加工厂、部分商店。调查踏查路线六条,设调查样地24块,其中松材线虫固定样地16块。通过调查,未发现松树不正常枯死,未发现松材线虫,我县无松材线虫病发生。
5、“利剑20xx”森林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我局于5月20日调整充实了昌宁县“利剑20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分管森防的杨建荣专职副指挥长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依据《保山市林业局转发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利剑20xx”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保林发[20xx]69号文件的总体部署,我局制定了《昌宁县林业局“利剑20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了专项行动的目标、重点、步骤、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我局制发了《昌宁县林业局关于开展“利剑20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20xx)94号文件,要求各林场、林业站、木材检查站进行森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办证程序的宣传,协助查处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森防站根据本地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苗木花卉等繁殖材料的分布情况,特别是松木电缆盘、光缆盘、松木包装材料的`调入情况对全县经营松木及城区商店有包装材料的经营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对31家经营单位做了排查,向经营单位业主进行森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办证程序的宣传,宣传“利剑20xx”专项检疫执法行动,共发放宣传材料336份。检查松木加工点10个、绿化苗圃2家、摩托车经营店15家。检查了是否存在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电缆盘、光缆盘、木质包装箱等)的行为;是否有未依法进行检疫申报的行为。同时对木材加工点思茅松原木4300立方米、苗圃绿化苗32。54万株进行了产地检疫,办理检疫案件2起。
6.完成核桃有害生物综合治理项目。根据《昌宁县核桃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实施总体方案》,制定了20xx年度的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在3月进行了全县核桃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调查,此次调查查清全县核桃发生的有害生物以叶甲、樟蚕、黑斑病、金龟子危害为重,发生面积400亩,其余均为零星小块发生。同时在田园镇九甲进行150亩核桃预防防控试验。在田园镇核桃苗圃,选6块标准样地,进行以根腐病为主的防治试验,喷施甲基托布津、根腐灵等进行防治试验。定期对样地进行调查,总结发病规律及有效防治措施。森防站结合珠街林业站对发生危害相对较重的叶甲进行了生物学特性观察及综合防治试验。
三、体会及存在问题
全县森防各项任务的完成,首先是领导重视、支持,广大林业干部积极配合协助,工作得以较好开展;其次是坚持目标管理,严格考核,调动了各级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转变观念,重视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及检疫,县林业局始终把监测工作放在首位,按《昌宁县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精神,通过层层落实,在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员的努力下,强化56个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监测,做到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及时发现及除治。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发现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是:
1、县森防站人员结构不合理,有的工作无法顾及,影响了部分工作的开展。
2、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中,监测网络建设与国家监测网络建设标准还有差距,特别是监测员素质培训工作跟不上,部分监测工作达不到规定标准。
四、20xx年工作计划
1、加强森防站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森防人员的培训,使基层森防员能适应现代森防工作的需要,加强县森防站的各项管理,使之各项指标达到森防标准站的规定,认真开展好各项工作。
2、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工作,规范测报体系,建立健全测报规章制度。端正工作作风,严格按《森林病虫预测预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搞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工作,使病虫害在早期得到发现及控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3、继续加大对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力度,加强检疫工作,定时调查,确保松材线虫病不传入我县;继续强化对微甘菊的防控,防止其在林地的发生危害。
4、继续完成好核桃有害生物综合治理项目。
5、完成可能发生的二万亩云南松毛虫、桤木叶甲防治工作。
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十六
本月以来,我乡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围绕“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监督、分类指导”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通过广泛宣传、深入发动、标本兼治、科学防制,四害密度和病媒生物工作现总结如下:
环境综合整治是四害防制的治本措施,本月以来,乡政府十分重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多次召开农村环境建设暨爱卫月动员会、乡村大环境整治推进会、场镇容貌环境综合整治会等环境整治会议,彻底清理室内外环境,清除暴露垃圾,清除各类积水,填平洼地,疏通下水道,打捞河道漂浮物,广泛开展“三翻一堵”活动;着力推进城乡环境卫生市场化保洁,班子有关领导带班对环境整治进行督导视察,有效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控制和减少了四害孳生栖息场所。
本月以来,根据四害季节消长规律和生态习性,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全乡突击除害活动,中旬开展了全乡突击灭鼠活动,对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重点部位如门窗、储藏室、下水道、空调过墙孔、排风口及粮食堆放处等,按照统一的要求建立了防鼠设施,设置了灭鼠毒饵盒。全乡统一行动,并对各辖区的灭鼠效果组织多次抽查。
2、根据县上的文件要求,有效降低了蟑螂、蚊、蝇密度。
1、为使突击除害活动真正取得实效,通过广泛宣传,使突击除害活动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
2、为进一步提高我乡除害骨干的技术水平,4月13月,进行了一次业务技术人员培训,各村卫生负责人、联防片负责人和辖区各保洁人员进行了业务技术培训。
场镇建设是各级领导和老百姓关注的.热点,更是卫生管理的难点。继续在全乡深入开展场镇卫生管理达标活动,乡爱卫办联合学校、卫生院,结合环境秩序、行业卫生、四害防制、卫生设施五项内容,分辖区检查评比。
1、政府除害专项经费投入不足。
2、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职责难以落实,特别是大量小餐饮行业,既是四害防制的重点,也是突击除害统一行动中的盲区,四害密度超标严重。
3、监督执法力度不够,我乡应参照县监督管理模式,由政府协调将执法权移交给卫生行政部门,把四害密度超标纳入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之一。
4、宣传发动不够深入,群众参与意识淡薄,群防群治积极性不高。
5、四害孳生场所治理不彻底,背街小巷、南溪村、等四害孳生点多。
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十七
按照贵办《关于印发〈石棉县20xx年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石爱卫办发﹝2016﹞3号)的文件要求,乡党委、政府庚即对全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明确了责任,落实了任务。各村民委员会、机关单位按照乡治理办的安排,组织好了本辖区、本系统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通过全乡上下的共同努力,我乡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报告如下:
乡治理办十分重视全乡夏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治理办主任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夏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指出:各单位、村委会必须提高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本辖区、本系统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抓好落实。各村委会召开了村民小组病媒生物防制动员大会,普及了病媒生物防制知识,聘请相关人士对消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了病媒生物防制技能,确保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深入开展。
在集中投药前,乡治理办注重综合防治和生态病媒生物防制,以改善环境、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封堵鼠洞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前提,组织全乡进行“五乱”治理活动,治理了卫生死角,清除了鼠类栖息地。今年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突出了两个特点:组织开展了春夏集中灭蚊蝇活动;以治理鼠害工作为突破口,集中组织开展了灭鼠活动,在4月上旬期间统一投药,乡治理办组织会同乡卫生院一并进行了检查督导。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防鼠设施,对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特别是乡中心小学的重点部位,如门窗、储藏室、下水道、空调过墙孔、排风口以及粮食堆放处等,按照统一的要求建立了防鼠设施,加强了日常管理,注意及时修补和更换已损坏的防鼠设施。
乡治理办组织了乡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乡中心小学卫生监督员等12人参加的检查组,自4月20日起,对全乡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以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大检查。检查组分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居民区、单位内部卫生两个检查小组,以每个村、乡机关为检查单位,对以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检查,在查看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采取了随机的方式,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情况反馈。
在检查中,重点对村民聚居区、临时市场、小餐馆、副食品出售点、医院等重点单位的218个房间进行了检查。特别是重点检查了涉及群众生活最关心的小餐馆等饮食行业的病媒生物防制、灭蟑和防鼠、防蝇设施以及食品卫生情况。对小市场、应急避难广场、垃圾转运站、公厕、医院周边环境和一般单位的196个房间的内部卫生和鼠迹进行了检查。
但是,在检查中我们也看到,全乡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存在着开展得不均衡,个别餐馆鼠迹、蟑螂侵害现象仍很严重,防鼠、防蝇设施不够齐全。这些现象严重的制约了全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为此,乡治理办要求各责任单位一定要抓紧时间对检查出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采取补投药等措施,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落到实处;尽快开展补投药和灭蚊、蝇的化学药品消杀和物理防治,搞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乡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篇十八
林业有害生物问题是阻碍我国林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探清我国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进而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对策,推动我国林业的健康发展。下文是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除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并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具体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科技、交通运输、旅游、环保、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电力、通信、邮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有关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
第六条林业经营者应当做好其所属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编制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图,划分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偶发区和安全区,对松材线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每年定期开展专题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普查、专题调查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专题调查结果,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科学布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完善监测网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确定监测对象,实施动态监测,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备、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点的,应当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苗圃和种子繁育基地,培育优良林木抗性种苗。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设计方案应当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对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
第十二条林业经营者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造林设计方案应当包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及时进行抚育管理,除治林业有害生物。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十三条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古树名木等需特别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点),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防护制度,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
气象台(站)应当无偿向当地林业防治机构提供监测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公益性气象服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刊播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电话。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林木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要求林业防治机构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采样、鉴定。经鉴定,属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第三章检疫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及时发布本省的补充名单。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名单实施检疫。
第十八条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对当地苗圃、种子园、母树林基地等繁育单位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第十九条跨县级以上区域调运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调出地林业防治机构申请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已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可以凭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调入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将《植物检疫证书》交调入地林业防治机构查验。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调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入地的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木产品采购的管理,对采购双方提供和查验《植物检疫证书》作出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入境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
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和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或者邮寄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或者邮寄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不得运递。
第二十一条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时,应当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及其他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在林区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林业防治机构。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松木材料回收和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防治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省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查验检疫证书、开展疫情调查,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林检标志和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地区,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等地设立临时检疫点检疫。
发生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防治机构可以在疫情发生地区、毗邻地区及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第二十五条逐步推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追溯制度。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加强森林植物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信息数据库,对检疫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施检疫标识,对携带林业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溯源。加施检疫标识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除治
第二十六条林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林业防治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做好经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工作。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对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经营者未按要求及时除治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除治;林业经营者在限期内拒不按要求除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林业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新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所在地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采取必要的除治措施,立即封锁、扑灭。
第二十八条对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指挥机构,组织专业除治队伍按照技术规程及时除治,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林业经营者应当配合除治,不得阻碍。
第二十九条对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机制,健全灾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并按照技术规程联合开展除治。
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确保除治效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运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生物农药防治、有益生物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技术,以及航空作业防治、地面远程施药等先进技术手段,增强林业有害生物除治效果。
第三十一条经林业防治机构现场鉴定,需要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松科植物(以下简称疫木)采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指导林业经营者及时伐除疫木,就地进行除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
疫木安全利用实行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国家林业部门颁布的疫木安全利用有关技术标准,在当地林业防治机构监督下实施。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从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林业经营者应当投资投劳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其他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从经营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其所经营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防治技术、设备等方面,扶持林业经营者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合作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防治需要的相关机具列入农机补贴范围。
第三十四条逐步推行政府向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除治、疫情调查等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申请林业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实用技术。相关科技计划应当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水平。
第三十七条鼓励保险机构在林区推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支持林业经营者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任务,加强林业防治机构建设,合理配备防治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防治能力。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业防治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和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偷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除治或者销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的,由林业防治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经营者不履行除治责任,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捡拾、挖掘疫木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疫木剩余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采伐疫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盗伐林木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有关技术标准对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疫木及其制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害 生物防治(pest control operation),简称pco。pco的核心是有害生物的 综合防治,即从有害生物与环境以及社会条件的整体观念出发,根据标本兼治而着重治本以及有效、经济、简便和安全,包括对环境无害地原则,因地制宜地对有害虫种采用适当地环境治理、化学治理、生物防治或其他科学有效手段组成一套系统地防治措施,将其 种群密度控制在不足为害地水平,并争取予以清除,以达到除害灭病或减少骚扰地目的。而并非传统地喷喷洒洒,一喷了之地灭害方式。
有害生物控制或称害虫防治是一项产业,它是针对危害人类健康、骚扰人居环境的有害昆虫和其它动物进行有效控制的服务业。pco的核心是害虫综合防治,即将害虫及其栖息环境作为一整体,再考虑到社会条件,综合采用合理的环境治理、物理治理、化学治理、生物治理或其它有效手段,组成一套系统的害虫防治措施,达到治本目的。
抗药性
在自然界同一种有害生物的种群中,各个体之间对药剂的耐受能力有大有小。一次旗药防治后'耐受能力小的个体被杀死,而少数耐受能力强的个体不会很快死亡,或者根本就不会被毒杀死。这部分存活下来的个体能把对农药耐受能力遗传给后代,当再次施用同一种农药防治时'就会有较多的耐药个体存活下来。如此连续若干年、若干代以后,耐药后代达到一定数量'形成了强耐药性种群,且耐药能力一代比一代强,以致再使用这种农药防治这种强耐药种群时效果很差,甚至无效。这种长期反复接触同种农药所产生的耐药能力就叫做耐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