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审计准则读后感(案例13篇)
读后感是对书籍中触动我们心灵的部分进行整理和总结。那么,写一篇有深度、有触动的读后感应该注意些什么呢?首先,我们需要认真阅读原著或者观看作品,并对其情节、人物塑造、主题等进行仔细思考和分析。其次,我们要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和感受,与作品中的内容进行对比和补充。最后,我们要注意语言的表达和条理的组织,让读后感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和可读性。接下来是一些读者们对这本书的深入思考和独到见解,希望能给大家启示。
审计准则读后感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四条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应当在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声明。如存在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并保持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及时、高效的沟通。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本机构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审计准则读后感篇二
一、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
1、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制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目标: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2)促使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统一的内部审计准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高内部审计效率,以促进组织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3)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建立与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体系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内部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内部审计指南的基本依据。
2、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内部审计准则公告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3、内部审计指南。内部审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约束力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公告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法定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必须遵照执行。
2、内部审计指南是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具体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参照执行。
四、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1、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
2、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法定组织形式如何,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都应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五、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布程序
1、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是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2、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程序:
(1)选定项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备选项目,经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审计署审批立项。
(2)拟定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并交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修订后,向审计署提交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审计署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4)修改定稿。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定稿。
3、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发布。审计署批准发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六、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修订与解释,审计署颁布。
审计准则读后感篇三
这几天,公司举行了一次学习活动,给我们每个员工分发了一本【员工工作准则】,在这本书里,详细的介绍了一个公司职员是应该如何工作的。,作者详细介绍了一个优秀员工必备的11种品质——态度、责任、敬业、主动、一团一队一精一神、创新、忠诚、执行、激一情、学习、细节!工作是人类的天职,对待工作的态度是一个道德问题。我们既然选择了这份工作,就要认真对待,把工作当成自己的事,认真负责、全力以赴、兢兢业业、有始有终。
责任是每位员工的立业之本,是任何组织最需要的一种一精一神品质,不管我们做什么工作,必须要有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心中永存责任感。对工作负责就是对企业负责、对自己负责。有了责任心,才会喜欢自己的工作,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会想方设法去解决,不会找任何借口,把工作做好做到最好。
除了了责任,忠诚也是人类最宝贵的美德之一,因为只有忠诚才能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敢于承担一切,忠诚在任何时候永远是我们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精一神支柱,是企业的生存之本。如果我们对公司不忠,对同事不忠,工作就会勾心斗角,公司就做不好,做不大,这样,公司终将倒闭,我们也得重新找工作,于人于己都没有好处。做为员工,必须要尽职尽责,热一爱一本职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不做任何与履行职责相反的事,不做有损公司会形象和信誉的事,尽量为公司出谋划策,与血肉相融,心中时刻劳记:公司兴亡,我的责任!
还有,在这个时代,我们要发扬一团一队合作一精一神。有道是:孤木不成林。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一团一队。我们有学会与同事相互合作,互相支持。一个一团一结协作,富有战斗力和进取心的一团一队,必定是一个战无不胜的一团一队。
除了以上的,我们要想做一个标准的员工,一个优秀的员工,我们还需要做很多。只要我们大家都争做一个积极主动、忠诚敬业、注重细节、不断创新、追求上进的员工,我们的工作会做的更好,我们的人生道路也会更辉煌灿烂!
审计准则读后感篇四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制定了第21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抽样,下面是准则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确定抽样总体、选择抽样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依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五条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充分性和经济性原则。
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对象及其审计目标相关;充分性是指抽样总体能够在数量上代表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审计抽样方法包括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在审计抽样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者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第七条选取的样本应当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业务活动中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九条抽样结果的评价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
第三章抽样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根据审计目标及审计对象的特征制定审计抽样方案;
(二)选取样本;
(三)对样本进行审查;
(四)评价抽样结果;
(五)根据抽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六)形成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审计抽样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总体,是指由审计对象的各个单位组成的整体;
(二)抽样单位,是指从审计总体中抽取并代表总体的各个单位;
(三)样本,是指在抽样过程中从审计总体中抽取的部分单位组成的整体;
(四)误差,是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差异或者缺陷;
(五)可容忍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接受的差异或者缺陷的最大程度;
(六)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预先估计的审计总体中存在的差异或者缺陷;
(七)可靠程度,是指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总体质量特征的概率;
(十)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重要性水平,合理确定预计总体误差、可容忍误差和可靠程度。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的特征,选择确定审计抽样方法。
统计抽样,是指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主要包括发现抽样、连续抽样等属性抽样方法,以及单位均值抽样、差异估计抽样和货币单位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
非统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抽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
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审计方法相互结合使用,可以降低抽样风险。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下列要素确定样本量:
(一)审计总体。审计总体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样本量越多;
(二)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少;
(三)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误差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多;
(四)抽样风险。抽样风险越小,所需样本量越多;
(五)可靠程度。可靠程度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多。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下列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数表选样法;
(二)系统选样法;
(三)分层选样法;
(四)整群选样法;
(五)任意选样法。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之后,应当对样本进行审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四章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误差构成条件,确定存在误差的样本。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进行评估,以防止对审计总体作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抽样风险主要包括两类:
(二)误拒风险,是指样本结果表明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而实际上并没有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非抽样风险是由抽样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风险,一般包括下列原因:
(一)审计程序设计及执行不恰当;
(二)抽样过程没有按照规范程序执行;
(三)样本审查结果解释错误;
(四)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五)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总体误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总体特征。如果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应当增加样本量或者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误差性质、误差产生的原因,以及误差对其他审计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自201月1日起施行。
审计准则读后感篇五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需要法律来治理;一个民族,需要道德来约束;一个公司,同样也需要工作准则来规范。【员工工作准则】就是这样一本关于公司员工该如何工作的行为指南,一本值得我们每位公司职员、公务员细细品读,用心学习的职业教材。
前几天,我们公司组织了一次大型的培训学习活动,其中就给每位职员分发了一本【员工工作准则】,要求我们好好看看。空闲之余,将书拿了出来,细细看了起来,越看越发觉得此书写的一精一彩、实用,对我们个工作有着莫大的帮助和指导。在此,将我的一些阅读心得写出来,互相交流、共同进步,【员工工作准则】在书列出了一名老板心中最佳员工必备的11种品质——态度、责任、一团一队一精一神、创新、激一情、永远学习、敬业、自动自发、忠诚、执行力、注重细节。
态度是我们做任何事情的前提,是航行的动力,良好的工作态度能带领轮船快速向前航行,消极的态度则相反。所以,不管做什么事情,只有先端正态度,只有先有了积极的工作,态度,才能做好工作,才能实现人生理想。
主动是一个员工能否突颖而出的重要砝码。如果工作需要老板来一逼一着你做,你才马马虎虎地去做,那么,你将只能得到微薄的薪水,但如果你不要老板说,你就能主动把该做的工作非常出色地完成,并且安排第二天的工作,这样的员工不管是薪水还是职位以及荣誉,都将会拥有。
学习是每个员工保持发展的永动力。比尔·盖茨先生说:你可以离开学校,但你不能里开学习。在【员工工作准则】里也提到,李嘉诚先生也是不断的学习,并且十分地热一爱一学习。伟人都是如此,那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学习呢,我们也只有勤于学习、虚心学习,才能不被社会淘汰,才能超越平凡,走向卓越。
员工是公司基石,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遵守【员工工作准则】的优秀员工更是每个企业最一爱一,好好学习【员工工作准则】,并全力以赴的去做,这样,企业会因为有你这样优秀的员工而更成功,你也会因为有这么多的珍贵品质而更出色!
审计准则读后感篇六
这部专著由国内八家知名企业审计部长联手打造,由全国内审标杆单位——武钢集团审计部原部长、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谭丽丽主笔。书中字里行间传递着作者对内审职业由衷的热爱,以及对内审工作深入的思考,各位大家联手分享一手工作经验,不仅毫无保留地介绍了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具备的理念、视野和工作技能,还详细介绍了营造内部审计环境、编制审计计划、舞弊审计、大数据运用、审计报告的撰写和审计沟通以及团队建设等重要事项,为企业创造价值提供丰富的途径和方法。而在内容编排上该书又并非以通常的内审的意义、内审的职能、内审工作程序等作为框架,而是通篇带着内审人的成就感和幸福感,认真记录实实在在的内审工作,用心提炼部门和人员成长过程中的闪光点,无私分享各种成功的案例和经验,甚至毫不掩饰地谈论曾经的错误与失败,给内审同仁们作前车之鉴,读来受益匪浅。最令我会意欣赏的,是它用别开生面的语言风格所营造的一种科学精神、审美意境和人文理念的艺术氛围。审计之于艺术,就像“建筑是凝固的音乐,音乐是凝固的建筑”一样,只有心领神会,才能触动人们的通感。这部专著的语言,亲切、生动、形象,读去读来,仿佛有“好一朵茉莉花”的旋律从文中涌出,余音绕梁,掩卷不去,引人入胜。它表述的是企业管理的理念,畅谈的是审计的思维和方法,归结起来不外乎一个“法”字。而谈法,它没有声色俱厉,而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润物无声,亲切感人。既有“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式的娓娓道来;又有宏阔而冷静的论述,让人有“江潮连海平,明月共潮生”般的舒畅动颜,令人回味无穷。
在阅读中,我得到诸多启发。比如,关于内审营销的理念,即成功的内部审计一定会把自己的审计理念和成果像产品一样营销于外界。这点对我的触动很大,内审部门通常给人一种神秘感、距离感,这首先是与内审独立性、揭示问题和落实责任的特殊职责有关,但同时也与内审部门长期以来低调做事有关。延伸这个理念,我们将内审工作作为一个产品,若想真正为企业创造价值,就需要从市场调研(审计需求)、产品设计(审计计划&目标)、产品开发(资源配置&审计实施)、质量控制(报告复核&质量评估)、产品营销(卖点&渠道)等各环节严密把控,最终实现产品价值。在理清这个产品链条后,就会对内审的系列创新理念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明确改进方向。
理念之后便是方法论。书中将内审比作企业的良医,确切地说是中医。那么每个内审人都需要系统掌握望、闻、问、切的本领。虽然作为内审人员,大家可能都已经很熟悉这些技能,甚至天天都在运用,但阅读的过程中仍然会感到其中大有玄机,值得更加深入地学习研究。比如,望就要求不仅要观察,更要洞察,练就火眼金睛,方能找出病灶及时医治,甚至做到上医治未病;而闻则要求内审人员首先是一个合格的倾听者,既能够站在对方的立场上理解和思考,又能做出恰当的归纳和引导,既能获得审计线索,又能拉近与对方的距离;再到问,大家可以借鉴书中介绍的苏格拉底连“是”法,从双方能够共同认可的问题切入,展开访谈,让被审计单位有机会认识到我们追求的是同一个目标,争取最大的理解和配合;至于切,则是要求这位经济良医能够号对脉,开对药,而做到这点并不容易。有些时候我们基于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能够较为准确地发现问题,但给出的建议是否真正贴近企业管理的实际需求、是否能够有效推进,还需要进一步推敲和提升。其实,这部分的观念正和我们领导所阐述的审计人员应是具有高情商的情报员有异曲同工之处。
另外书中还涉及了大数据与it审计的内容,这也是每个内审人必须面对和需要做出改变的领域。这要求我们具备创新的审计思维、识别和管理新型风险、运用新型审计方法,事半功倍地完成审计工作。关于这点,我们的内审工作尚存在的不足,需要重点关注并不断提升,内审工作的质效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和业务进步。
《内部审计工作法》一书读下来,给我很大的触动,一方面是它以全面的视角、务实的态度、生动的内容来描绘内部审计,而这些却又都十分贴近或源于我们的日常工作,让每个内审人在阅读的时候都不禁联系到自己的工作,边阅读边思考,随时完善自己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另一方面,这本书可称作是内审人的心灵鸡汤,内审工作并不是枯燥无味、无所作为的,而恰恰相反,内审是企业的经济良医、文化使者、诚信名片,不可替代地为企业创造价值,值得我们每一个内审人坚定决心,努力提升,不懈地为之奋斗!
审计准则读后感篇七
审计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节审计证据
第三节审计记录
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
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
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四)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具备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三)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一)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五)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六)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七)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八)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列内容:
(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审计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
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上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四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审批。
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机关确定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六)审计资源。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主实施;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计划管理部门为主实施。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给被审计单位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十五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七)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下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七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工作组织安排;
(五)审计工作要求。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
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下达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
(一)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
(二)判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判断问题的重要性;
(四)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第六十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
(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
(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一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一)控制环境,即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
(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的情况;
(五)对控制的监督,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
(一)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控制;
(二)应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控制。
第六十三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
(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
(五)分析相关数据。
第六十四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第六十六条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公认性。
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
第六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
第六十九条审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可以关注下列因素:
(一)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
(二)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问题;
(三)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
(四)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
(五)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制的严重缺陷;
(六)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
(七)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关注程度;
审计准则读后感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和管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全部过程,并记录与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及其依据。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
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实施审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实施审计过程记录;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编制人员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八)复核人员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九)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据。
第五条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客观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工作底稿反映的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证据。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证据主要有: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三)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逐事逐项编写,做到一事一稿。
第八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应当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资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第十条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索引号。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详细审阅审计工作底稿,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之后,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经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根据复核意见检查审计工作底稿,确有需要改动,应当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记载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归类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法发〔1996〕3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审计工作底稿基本格式
索引号:金额单位:共页第页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审计过程记录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审计人员编制日期复核人员复核日期审计准则读后感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收集、使用审计证据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者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口头证据;
(五)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他证据。
第四条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之间有实质性联系。
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足以证明审计事项并形成审计结论。
合法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种类,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
第五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检查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其他书面文件的审阅与复核。
监盘是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观察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所进行的实地察看。
查询是审计人员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书面或者口头询问。
函证是审计人员为证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载事项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函询证。
计算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者另行计算。
分析性复核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者趋势进行的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项目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收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原始证据;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七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八条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一条审计组在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归纳、分析和判断,形成审计结论。
审计组对收集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如果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一步取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运用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审计证据相互印证、来源的可靠性程度。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审计证据经过鉴定、整理后,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对认为必要的审计证据应当及时取证;在当时不能取得而以后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和其他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证据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审法发〔〕341号)同时废止。
审计准则读后感篇十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机关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实施审计前对审计工作所作的计划和安排。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制定审计方案。
第四条、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是审计机关为了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对部门、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等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而制定的总体工作计划。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当一个审计项目涉及单位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量大时,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审计目标,可以对不同的审计事项制定若干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的组织方式、分工、协作、汇总、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第六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七条、审计工作方案由负责审计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编制,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机关执行。
第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目标;
(四)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五)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
(三)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四)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六)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
(八)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组对曾经审计过的单位,应当注意查阅了解过去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如果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认为需要对审计工作方案进行调整的,需报经原制定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分析和评价,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必要时可以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中有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调整理由,提出调整建议,一般事项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报经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归入制定机关的文书档案,将审计实施方案及其编制、调整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审计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审法发〔1996〕338号)同时废止。
审计准则读后感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审核、调整和实施,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机关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实施审计前对审计工作所作的计划和安排。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制定审计方案。
第四条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方案是审计机关为了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对部门、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等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而制定的总体工作计划。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当一个审计项目涉及单位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量大时,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审计目标,可以对不同的审计事项制定若干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的组织方式、分工、协作、汇总、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第六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工作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对象;(四)审计内容与重点;(五)审计组织与分工;(六)工作要求。
第七条审计工作方案由负责审计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编制,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机关执行。
第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的目标;(四)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五)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八)编制的日期;(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十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二)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三)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四)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六)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七)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八)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审计组对曾经审计过的单位,应当注意查阅了解过去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如果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认为需要对审计工作方案进行调整的,需报经原制定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分析和评价,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必要时可以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中有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调整理由,提出调整建议,一般事项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报经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归入制定机关的文书档案,将审计实施方案及其编制、调整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审计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审法发〔1996〕338号)同时废止。
审计准则读后感篇十二
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在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审计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报送审计报告是有关单位和社会掌握各部门财务状况、遵纪守法、履行职责等方面的重要窗口,是国家审计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审计报告可以提高或者降低有关单位和社会对各部门报送信息的信赖程度,可以证明国家审计对于审计责任的履行情况,可以表明审计工作质量和明确审计责任。
向有关单位和社会报送审计报告应该具有全局性、系统性和前瞻性等特点。向有关单位和社会报送的审计报告主要应该包括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审计的组织实施情况;二是审计得出的结论;三是目前审计事务所处的阶段、状况或者地位;四是提出政策性建议;五是附录部分。
一、审计组织实施情况
审计组织实施应该包含的内容有:说明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影响的广泛性,审计目标的针对性,审计程序实施的恰当性,取证的说服力,模型的精准性,方法的科学性。审计机关应该弄清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的性质、影响。组织实施阶段应当汇报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一)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
1.被审计单位或者事件性质。此处要说明被审计单位属于哪一类,例如是否为政府机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或者人民团体。此阶段应该了解被审计单位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日常工作情况(筹资、投资和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情况。了解被审计单位此类事项是为了说明被审计单位性质与所审计事项的联系以及影响。
2.宏观经济环境、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也是十分关键的。例如对于财政部执行财政政策的了解就需要放在宏观经济环境和相关行业状况条件下。
3.被审计单位对于法律法规以及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主要说明被审计对象是否利用法律法规做出过度利于自己的行为,以形成监管套利。说明被审计单位重大和异常的会计处理方法,在缺乏权威性标准或共识、有争议或新兴领域采用重要会计政策产生的影响,对于会计政策的使用是否是一贯性的。
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可能性。强调被审计的目标、战略和相关风险主要是为了分析被审计单位造成需要上报的动机或者压力。这有利于分析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因,从而找到破解这类问题的方法或者突破口。
5.对被审计单位财务和业务的衡量和评价。衡量和评价的内容包括关键的业绩指标、关键比率、趋势和经营统计数据;纵向的财务和业务绩效比较分析;同期横向的财务和业务绩效比较分析。
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分析说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主要有关于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效率和效果以及对于法律的遵守。审计报告中应该对于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并要说明针对内部控制采取的审计程序。
(二)审计的目标
审计目标是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境地或者最终结果,包括国家审计的根本目标、现实目标和直接目标三个层次。审计机关在初步了解审计对象或者审前调查之后应该设立明确的审计目标。审计工作的开展应紧密围绕审计目标,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是衡量审计质量的重要指标,它决定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三)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主要介绍实施程序的性质,主要包括检查、观察、询问、查询相关账户、重新计算、重新执行以及分析程序;审计程序时间安排汇报主要包括审计组在何时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获取什么时期或者时点的审计证据;审计程序的范围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程序的数量和审计的覆盖面。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主要以审计目标为指南,根据实施审计程序叙述审计发现的问题。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情况、财务方面、内部控制方面、法律法规层面的问题。
其中对于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只进行简单介绍即可,对于审计目标的介绍要清晰明了,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要交代清楚,对于发现的问题不可简单罗列,需要做出梳理和总结。
审计准则读后感篇十三
检视经济全球化的内容,包含着两个标准:一是商品技术标准的全球化;二是资本技术标准的全球化。后者的标志就是会计审计准则的充分趋同。
如果说早期的国际协调,旨在限制和缩小各国会计实务的差异,显得目标不清和力度较弱;那么,当下的全球趋同则是向着一致性目标的迈进、归附。趋同,就是搁置差异,就是强力靠拢,就是中心聚合!
在对待会计审计国际化的问题上,有三条道路可以选择:一是单独制定所谓国家化的会计准则或审计准则;二是既要会计审计的国际化,又要本国特色的国家化;三是顺应国际准则趋同的特征,使之与国家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会计发展战略相契合。
经济新,会计审计新。我们不可能背离转型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恢弘背景,不可能罔顾公共信息资源和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共享,而一味闭门造车。出台一套区域性和对抗性的会计审计准则,这不仅会增大投资者的理解成本,阻碍境外资本的流入,降低对外筹资的效率,更会成为国际上低估中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标尺,有违我国加入wto的初衷,岂不慎哉?至于“既要……又要……”的诉求,首先是一种中庸的论调,不具有证伪性,无法判断对错;其次,人们在会计审计准则中所看到的某些特色,多是传统计划经济的色彩,正是需要改革的对象。何况从现实的演进看,追求双重目标的结果,往往会滑向会计审计国家化之一途。
我国即将构建完成的与国际相关准则趋同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体系,不仅是会计审计界的战略选择,也是和谐会计的构成要素。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学者rappaport就在《会计准则的经济影响》一文中指出:“对规范公司必须报告什么和如何描述其经济活动的准则制定过程来说,需要以一个更宽的眼界-而不是传统的技术会计角度来重新认识。会计立法者们必须具有更宽广的视野,仅仅作为一个会计专家是不够的。他们必须既谙熟会计,又能洞悉会计在经济环境中的作用及会计决策对经济环境的.影响。”的确,会计审计准则的制定是一种政治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经济后果的直接延伸,就是行业发展战略的核心体现。
当然,会计审计准则趋同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业。起草标准可能并不困难,甚至,让会计审计人接受和掌握也不是最难的。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趋同与求异的关系;如何让先进的准则不在实施中大打折扣,或形成“两张皮”局面;如何处理好高执行成本与低环境质量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发展中的市场格局与发达国家行业差异的关系;等等。正像汽车不是速度快的马车,电灯不是功率大的蜡烛一样,我们需要把握会计审计准则趋同的精髓,而不至于南辕北辙。
素有“最剽悍的会计师”之称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大卫。泰迪爵士说:尽管意识到未来还会遇到很多挑战,但我们应当对消除国家会计准则和国际准则之间的主要差异充满信心。是的,信心是趋同的源动力,在会计审计准则大一统的进程中,我们不可犹豫,我们不能缺席,我们必须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