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汇总17篇)
通过总结我们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行为和决策。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从自己的感受、体验和教训等角度出发,结合具体事例进行描述。请阅读以下精选的心得体会分享,相信会对你的写作能力提升有所帮助。
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第十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条)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写:
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2)被评估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
(3)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5)企业经营特点。如: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情况等;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若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
(二)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
(三)企业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监管指标变动情况;利率、汇率和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信贷合同、保险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的评估结论及其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各单位的评估价值。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引用原因、引用过程及所引用报告的出具方、报告文号、报告结论等事项,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六)特殊情况下,在与经济行为相匹配的前提下,评估结论可以用区间值表示,同时给出确定数值评估结论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以及期后事项等特别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因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评估资料不完整等使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三)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四)被评估单位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的情况;
(六)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使用限制。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三)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评估明细表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篇二
高校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也是高校的重要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高校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单位,承担着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的责任。作为一名高校的工作人员,我一直致力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从中不断吸取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形成了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国有资产的重要性
认识国有资产的重要性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作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国有资产的重要性。我认为,国有资产不仅是高校的经济基础,也是高校的核心资源。因此,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确保高校的长远良性发展。
第三段:落实科学的管理制度
一个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作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我们必须积极探索适合本校实际的、科学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改进。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各类资产的使用、处置和保护,防止损失和浪费,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为高校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段:提高管理水平和职业素养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高尚的职业素养和管理能力。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本领,增加国有资产管理的知识储备,及时学习和掌握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和政策,注重人才培养、激励和引进,为高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段:总结回顾
在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国有资产的重要性,落实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素质,这些都是保障高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证。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是一项细致入微、严谨认真的工作,需要我们凭借自身的努力和不断的实践去完善和提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保护和管理高校的国有资产,为高校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声明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声明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评估报告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第十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绪言;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在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市场价值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应当说明选择理由及其定义。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年××月××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本评估项目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六)其他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及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分别说明两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以及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出具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等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报告和内部审核等过程。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及期后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第四章附件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七)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八)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九)在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一)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二)评估业务约定书;
(十三)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条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编制评估明细表。
评估明细表包括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三)表尾应当标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填表人员、填表日期和评估人员。
第三十二条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根据需要设置的各级汇总表,表尾应当标明评估人员。
第三十三条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型)合计项下列示,评估增减值应当按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前后分别列示。
第三十四条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分别自成体系。
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篇四
第十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绪言;(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三)评估目的;(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六)评估基准日;(七)评估依据;(八)评估方法;(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十)评估假设;(十一)评估结论;(十二)特别事项说明;(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十四)评估报告日;(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委托方全称):×××(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写: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
般包括:(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经营产品、注册资本、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主管部门准入批复文件、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企业股权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2)被评估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3)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4)企业各子公司、分公司及主要部门的构成情况,并以适当的形式表明各级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权比例;(5)企业经营特点。如: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情况等;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若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说明评估范围。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意见类型及审计期间;(二)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三)企业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监管指标变动情况;利率、汇率和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信贷合同、保险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的评估结论及其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各单位的评估价值。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引用原因、引用过程及所引用报告的出具方、报告文号、报告结论等事项,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六)特殊情况下,在与经济行为相匹配的前提下,评估结论可以用区间值表示,同时给出确定数值评估结论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以及期后事项等特别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因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评估资料不完整等使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三)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四)被评估单位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的情况;
(六)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
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使用限制。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三)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评估明细表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下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二);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
(三)其他材料。
第六条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二)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七条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八条财政部门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统计报告制度。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财政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对备案项目必须严格逐项登记,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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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篇七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下列文件: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被评估单位金融业务许可证;
(五)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七)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八)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九)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十)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一)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二)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三)业务约定书;
(十四)其他重要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篇八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
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篇九
高校作为重要的学术机构,在享有丰厚的财政支持的同时,也需要面对诸多的管理挑战,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资产作为高校的重要资产,直接影响着高校的经济状况和发展能力。本文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探讨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心得。
第二段: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或国有单位持有且由其全权管理的各种资产。在高校中,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图书、实验用品等。高校的国有资产规模巨大,其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发展和建设,也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安全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三段:实行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
高校应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权责清楚、职责分明。资产管理的规划、组织、分工、执行、监督机构应明确,资产使用、使用期限、价值评估、审批程序等要素应当全面并得到逐项监管。应完善高校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其规范的落地开展,以提高资产利用效益。
第四段:设立专业的资产管理部门
高校内部应当设立专业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高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和监管。这些部门应当拥有充足的经济、管理和技术能力,配备专业人员,实行择优招聘、培训、考核等措施,使其真正担起资产管理的职责,不断提升高校内部资产管理的水平。
第五段:注重技术设备的维修保养
高校内部设备管理部门要注重技术设备的维修保养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同时要注重对资产损失进行核实审查以及资产管理的监管与关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合作,不断优化资产管理流程和机制,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证高校资产稳健发展。
结语
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需要高校内部所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完善管理制度与流程,提高管理水平,保证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更直接地服务于高校的发展和建设。希望本文能够为高校资产管理工作的改进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篇十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的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的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的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的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的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的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的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的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的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的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的政府规定须经本级的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的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的政府负责,向本级的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的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的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的政府规定由本级的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的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的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的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的政府或者的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三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的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的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的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六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的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的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的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的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的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二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第十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篇十二
国有资产管理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掌握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内容,加深对国有企业的理解和认识,我在大学课堂上进行了一次国有资产管理实训,下面是我对这次实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实训准备
在实训之前,我仔细阅读了相关资料,了解了国有资产的特点和性质,掌握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与此同时,我还积极参加了课堂上的讨论和交流,深入了解了其他同学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看法和观点。
第三段:实训过程
在实训过程中,我们分组进行了模拟操作,通过模拟各类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深入了解了国有资产管理的难点和关键,同时也理解了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性。通过实际操作,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理论课程,并发现了原本未曾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困难。
第四段:实训收获
通过这次实训,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在模拟经营和管理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企业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并取得了一定的收获。通过交流和分享,我还收到了其他同学的建议和意见,进一步拓宽了自己的视野和思路。
第五段:总结
总之,这次国有资产管理实训让我收获良多,深刻理解到经营和管理的重要性,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通过这次实训,我更加深入地认识了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特点,更加清楚地了解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和实施要求。我相信,这次实训的收获和经验对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生活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下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第十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绪言;(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三)评估目的;(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六)评估基准日;(七)评估依据;(八)评估方法;(九)关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十)评估假设;(十一)评估结论;(十二)特别事项说明;(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十四)评估报告日;(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委托方全称):×××(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写: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经营产品、注册资本、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主管部门准入批复文件、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企业股权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2)被评估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3)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4)企业各子公司、分公司及主要部门的构成情况,并以适当的形式表明各级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权比例;(5)企业经营特点。如: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情况等;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若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意见类型及审计期间;(二)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三)企业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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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作用
档案资产评估报告书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对委托评估的资产提供价值意见。
2)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反映和体现资产评估工作情况,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及有关方面责任的依据。
3)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是管理部门完善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手段。
4)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建立评估档案、归集评估档案资料的重要信息来源。资产评估报告不仅是资产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的总结,也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资产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是公众投资者得以了解公司情况的重要途径。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依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资产评估报告,如实反映评估工作的情况,调查取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提供伪证。资产评估报告书必须由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撰写,不受资产评估委托方或其主管单位、政府部门或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的干预。
资产评估报告种类
国际上对资产评估报告有不同的分类,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将评估报告分为完整型评估报告、简明型评估报告、限制型评估报告、评估复核。而我国由于尚未健全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因此对资产评估报告种类还缺乏系统研究。
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篇十四
随着国有资产的不断增加和优化,对于如何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资产,一直是一个不断探索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我参加了国有资产管理实训课程。在这个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管理国有资产的知识和技能,并且有了深刻的体会和感悟。
第一段:认识国有资产管理实训课程的重要性
在国有企业的管理过程中,不同的部门通过财务、人力资源、技术投入等方面来干预企业的运作。因此,认真学习国有资产管理课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组织,监督整个企业的流程和运营,确保稳定发展。同时,他还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国有资产的保护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研究财务指标,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第二段:实践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除了理论知识,国有资产管理实训还通过实践环节,让我们更好地掌握国有资产的管理技巧。我们需要通过系统的学习,了解企业的财务管理、项目投资、人力资源等方面的细节,以便更好地进行实践。例如,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财务成本预算、企业收入报表、固定资产的折旧等,我们还需要研究企业投资项目的准备工作、中央投资项目的流程和方法、人力资源的管理规范等等,以便更好地针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段:国有资产管理的难点和局限性
在国有资产管理实践中,我们也不得不面对某些难点和局限性。比如,我们必须仔细研究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加强监督,防止企业污染环境、非法经营等不良行为。此外,监督也必须高度开放,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另外,我们还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治理,了解企业的资产分布情况和利用情况,为其发展做出前瞻性的考虑。
第四段:国有资产管理实践对于企业的影响
尽管国有资产管理实践有这些困难,但它带来的影响是显著的。通过实践,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国企的运营环境,精准地制定发展战略,并且在实践中提高效率,减少浪费。此外,我们还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实践过程中,企业在资产保护、财务预算、新技术中的变革与创新等方面涌现出巨大的管理经验。因此,可以帮助我们以更好的状态应对未来的挑战。
第五段:个人收获和未来展望
参加国有资产管理实践,我不仅从理论上获得了知识,更在实践中掌握了能力和经验,同时也锻炼了自己的领导技能,并且熟悉了企业的各个部门的管理规范。这对于我未来的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帮助。希望通过我的不断学习和实践,优化我的管理策略,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企业发展作出贡献。
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篇十五
(一)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1991年国务院以91号令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原有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制度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使资产评估报告制度不仅适用于国有资产评估,也同样适用于非国有资产的评估。
3.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对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并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
4.国家国资委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5.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是根据要素和内容对评估报告进行规范的重要评估准则。
6.月,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定于7月1日起实施。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等,以下介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制度。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11月2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并定于207月1日起实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该指南。金融企业【颁布《金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从07年12月31日实施《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第六章是“披露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其中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1)绪言;(比《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多出的一条)
(3)评估目的;
(4)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5)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6)评估基准日;
(7)评估依据;
(8)评估方法;
(9)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0)评估假设;
(11)评估结论;
(12)特别事项说明;
(13)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4)评估报告日;
(15)签字盖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篇十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声明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声明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评估报告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第十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绪言;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篇十七
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随着国家对国有资产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这个领域。在这个过程中,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训,这为我了解和掌握这个领域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下面,我将介绍我的实训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实训经历
实训是在某个大型国有企业中进行的,此次实训重点关注的是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我所在的团队负责该企业的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参与了该企业对其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以及对其资产管理制度的调整和优化。在此期间我有机会深入了解了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且亲身参与其中,感受到了管理工作的实际难度和挑战。
第三段:体会
第一, 国有资产管理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对于企业来说,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是关键。企业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出一套适合自己的管理制度,对于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方面,制度的制定要对这些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 只有通过标准的管理流程和制度,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国有资产。
第二,实行分类管理,各类资产有不同的管理方法。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不同类别的资产应该有不同的管理方法,应该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用途、价值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以便于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和保护。比如,房屋建筑类的资产和设备设施类的资产就需要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采取不同的清查方法和盘点方法。
第三,推广信息化管理技术。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中,信息化管理技术具有很大的优势,可以大大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通过使用专业的资产管理软件等,可以更精准和方便的进行资产的跟踪、操作和管理,大大减少人工操作的错误和失误,实现对各种资产信息的快速、准确的查询和分析,方便企业管理者进行理性的决策。
第四段:总结
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和管理对于国家的发展、人民的福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健全的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管理技术等方面都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关键。通过此次实训我学到的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可以为我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能够将所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发挥到最大的作用,贡献力量,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