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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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一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锡委办发[2006]119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根据省、市有关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特提出我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以企业为主体,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在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要突出“三个结合”,即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评价内容与生产实际相结合,职业资格认定与使用待遇相结合。逐步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二、组织管理与分工
1.全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对企业工作业绩评定和考核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和督导,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市(县)区^v^门负责做好本地区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
2.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领导下,市鉴定中心负责对企业的评价工作计划进行审查,经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备案后具体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在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正确领会和运用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加强企业在题库(卷库)运行、考务、考评人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对参评人员的资格、业绩评定结果的审核。
3.企业鉴定组织实施机构负责本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计划和鉴定考核方案。组织工作业绩评定,组织实施鉴定考核并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承担企业试题(卷库)的开发、鉴定考务管理等有关工作。
4.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计划内容包括:确定考评职业(工种)范围与等级,业绩申报评审工作安排,培训、鉴定工作安排、工作要求、工作程序等。应于每年一季度将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工作计划报市鉴定中心备案。
5.企业鉴定考核方案包括:鉴定职业、鉴定人数、鉴定项目、命题方式、鉴定组织考核安排等。在具体评价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将鉴定考核方案于考核前15日报市鉴定中心备案,其中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考核方案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实施。
6.对于尚不具备条件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由市鉴定中心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考评组,指导企业开展相应评价工作,或参加市组织实施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
三、评价等级及范围
1.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主要是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评价。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限于企业生产技术岗位中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主体职业(工种),其他职业工种由市鉴定中心指定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
2.企业内鉴定职业的其他等级(三、四、五级),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岗位进行分析,确定相应等级的职业(工种)。
3.全国、全省统考的职业(工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企业内鉴定范围。
四、优先申报的条件
持有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二年的技术工人,可申请参加技师职业资格的评价,凡在岗工作多年并且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核心骨干,除符合《关于完善我市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意见》(锡劳社培[2005]12号)中有关破格条件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企业认定推荐的,可优先申报技师资格评价:
5.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证书未满二年,本职业(工种)工作累计10年以上,经企业评审确认为本企业技术骨干的。
持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三年的技术工人,可申请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评价。符合《关于完善我市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意见》(锡劳社培[2005]12号)中有关破格申报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五、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条件
1.企业领导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能按规定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2.建立了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3.提出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并需对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产品、生产特点、技术含量及员工总数、技能状况等情况进行说明。
4.设立相应的企业鉴定组织实施机构(或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类同),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或技术专家、具备与鉴定工种相符的考评人员队伍。
5.具备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等。
6.对各技术岗位和工种建立了明确的考核标准和条件,有能力组织专家建立与考核职业(工种)相适应的题(卷)库。
六、评价方式和内容
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模式,从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出发,突出特色,分类实施,采取工作业绩评定、操作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照国家职业标准,重点评价企业职工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一)评价方式
1.直接认定:对于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的参评人员,采取直接认定方式,予以确认其具备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具体的操作方法是:企业鉴定组织实施机构以评审会的方式组织考评组对参评人员填报并经公示认可的业绩材料进行评审,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经审核后可直接予以认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具体参评人员的业绩成果材料,由所在企业确认后送审。工作业绩评定的成绩分别打印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栏上。
2.考评结合:对于工作业绩评定为合格的参评人员,采取业绩考评与操作技能、理论知识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工作业绩被评定为合格人员,须参加操作技能、理论知识考核,考核合格后,经审核,可予以评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
3.重新考评:对于工作业绩评定为不合格的参评人员,待其今后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申报条件时,再予以安排重新考评。
(二)评价内容
1.工作业绩评定:是对参评人员截止考评前在取得相应资格后,希望晋升或破格晋升上一等级资格期间的工作表现及取得的业绩和成果进行评定。主要包括所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技术改造与革新等方面的业绩成果情况;工作纪律、工作主动性、工作质量、团结协作能力等表现情况。
2.操作技能考核:由市鉴定中心认可或直接委派的技术专家与企业评审专家共同命题。其中包括必考模块、选考模块,具体由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参评人员岗位特点拟定,考核方式以典型工件加工、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答辩、作业项目评定等为主。
3.理论知识考核:由企业组织理论闭卷考试,试题由企业鉴定组织实施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1+x”形式组织考试用题。其中“1”为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从国家题库或省级题库中抽取部分试题。“x”为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岗位技术要求自行组织的试题。还没有国家题库或省级题库的职业,由市鉴定中心根据命题技术要求组织专家命题,通过审定后使用。
企业内鉴定的其他等级(三、四、五级)的操作技能考核和理论知识考核也可按照上述相应要求进行。
七、工作程序
1.企业提出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并成立相应的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同时提出评审专家成员的建议,报市鉴定中心审核后认可或直接委派技术专家共同组成企业考评组。
2.鉴定组织实施机构组成考评办公室,考评办公室组成人员应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牵头,配备相应的企业技术骨干。考评办公室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组织对《企业高技能人才业绩评审表》(附件1)中的具体评定内容进行细化、量化。
3.考评办公室受理企业职工申报,并指导参评人员填写《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表》(附件2)和相应的业绩评审材料。参评人员应按照要求,对自己的工作实绩、工作表现进行总结,填写《企业高技能人才业绩记录表》《企业高技能人才工作表现自述表》(附件3、4),并撰写业绩工作总结。
4.考评办公室组织对参评人员的资格条件、工作业绩进行初审,同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表》进行汇总,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报市鉴定中心进行备案。
5.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参评人员,应将本人的工作业绩和表现情况进行整理,填写《企业高技能人才工作业绩公示表》(附件5),同时考评办公室组织车间、单位对参评人员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6.考评办公室在企业内公示参评人员的业绩,对无异议者,由考评办公室组织考评组进行业绩评定。考评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达到60%以上。
7.考评办公室应在业绩评定前15个工作日将业绩材料、业绩总结报告发至考评组成员,考评组成员针对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8.考评组召开业绩评定会,评定会应组织参评人员进行面试,考评组根据《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业绩评审表》中分解的工作实绩评定内容和面试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分别打分。
9.考评办公室汇总工作表现考核和工作实绩评定成绩,填写《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业绩评审表》,评定成绩为90分以上为优秀,评定成绩为60-89分为合格。
10.参评人员业绩评定为优秀者,由考评办公室送市鉴定中心审核。
11.参评人员工作业绩评定为合格者,应纳入鉴定考核范围,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考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在市鉴定中心指导下,制订企业鉴定考核方案,并经市鉴定中心初审,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2)企业应根据鉴定考核方案的要求,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订企业的考核要素,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
(3)组织命题。考评办公室应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考核要素进行命题。企业根据工作实际对国家或省级题库进行调整的内容,不得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最终确定的命题,须报相应鉴定中心备案。高级技师的考核命题须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同意。
(4)成立相应专业的考评组,专业考评组的组长由企业鉴定组织实施机构领导成员担任,组员由企业内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与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可或直接委派的高级考评员和技术专家共同组成。
(5)由考评办公室按照鉴定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先后组织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的考核。
(6)经鉴定考核合格者,由考评办公室汇总送市鉴定中心审核。
12.考评办公室按照要求将业绩评定、考核结果送市鉴定中心审核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八、有关要求
1.大力开通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政策通道。从高技能人才专项经费中提取相应的费用,采取以奖代补或购买培训成果的方法,按企业高级以上鉴定合格人数给予相应补贴。鉴定费用按政策优惠减免,只收取成本费。各市(县)区^v^门要对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引导激励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积极性。
2.各市(县)区^v^门要创新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现场一起研究、解决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帮助和指导企业制定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切实可行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计划和鉴定考核方案,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与服务。
3.切实加强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依据国家或行业职业标准,组织开发反映企业岗位需求,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特点的教材等技术资源,尽快修订、完善和开发相应的技师、高级技师的题库(卷库),不断研究创新企业评价的方式模式,为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4.加强对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质量督导。市(县)区^v^门应派遣具备督导员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督导人员对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督导。督导内容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情况;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情况、题库(卷库)管理、考务管理、考评人员管理、评审工作程序等情况。
5.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建立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健全规章制度,鼓励职工岗位成才,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并给予相应待遇和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建立起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6.支持和鼓励企业将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技术攻关等活动结合起来,发现和选拔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并给予特殊的奖励政策。被市^v^门确定为实施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按高级工的标准组织的技能竞赛,经省、市^v^门确认后,应知、应会均合格的前三名选手,可直接晋升为技师职业资格。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二
根据省厅《**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办法》(苏劳社[2008]3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程序,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中的主体作用,保证评价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一、符合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条件的企业,对本企业开展评价的主体职业进行调研、分析,确定需开展评价职业所覆盖的岗位和从业人员情况,制定本年度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工作计划(附件一),并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关于印发**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2008]3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填写《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认定意见》(附件二)。对审核通过的,应及时通知企业按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各市鉴定中心应帮助和指导企业制定评价工作计划,并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工作计划进行汇总,在每季度末将下季度计划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二、企业应成立相应的高技能人才评价组织实施机构,下设考评办公室,考评办公室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组织对《企业高技能人才业绩评审表》中的具体评定内容进行细化、量化。
考评办公室组成人员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牵头,配备相应的企业技术骨干组成。
三、考评办公室受理企业职工申报,并指导参评人员填写《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表》和相应的业绩评审材料。参评人员应按照要求,对自己的工作实绩、工作表现进行总结,填写《企业高技能人才业绩记录表》和《企业高技能人才工作表现自述表》,并撰写业绩工作总结。
四、考评办公室组织对参评人员的资格条件、工作业绩进行初审,同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表》进行汇总,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五、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参评人员,应将本人的工作业绩和表现情况进行整理,填写《企业高技能人才工作业绩公示表》,同时考评办公室组织车间、班组对参评人员工作业绩、工作表现等进行考核。
六、考评办公室在企业内公示参评人员的业绩,对业绩材料经公示认可者,由考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业绩评定。对业绩材料经公示有异议者,由考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疑后,参加业绩评定,如确系弄虚作假,则取消评审资格。
七、考评办公室应在业绩评定前15个工作日将业绩材料、业绩总结报告发至评审专家组成员,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达到60%以上。
八、评审专家组召开业绩评定会,评定会应组织参评人员进行面试,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高技能人才业绩评审表》中分解的工作业绩评定内容和面试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分别打分。
十、参评人员业绩评定为优秀者,由考评办公室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十一、参评人员工作业绩评定为合格者,应纳入鉴定考核范围,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考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下,制订企业鉴定考核方案,并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于考核前15日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其中高级技师鉴定考核方案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省中心同意备案并进行抽查。
考核方案应根据生产服务岗位对技能的要求,结合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
(1)对于企业特有职业可根据《企业高技能人才鉴定考核方案编制规范(a类模板)》(附件三)的要求编制考核方案。方案中操作技能考核包括必考模块和选考模块,具体由考评办公室组织命题专家依据行业标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参评人员岗位特点拟定,考核方式以典型工件加工、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答辩、作业项目评定等为主,一般可设置3-5个鉴定项目,每个项目至少应包含2个单元。理论知识考核由考评办公室依据行业标准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省中心《关于实施省属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送审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鉴便函[2007]28号)有关命题技术要求组织专家命题,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使用。
(2)对与企业生产服务实际相结合的通用职业可根据《企业高技能人才鉴定考核方案编制规范(b类模板)》(附件四)的要求编制考核方案。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知识技能要求和鉴定方式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生产服务的实际情况,调整部分考核内容。操作技能的部分鉴定内容可结合企业的实际生产和具体设备情况调整试题,调整的项目不超过30%。理论知识考试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替换,需说明理由,且替换幅度不大于30%。
2.企业应根据鉴定考核方案的要求,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订企业的考核要素,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强化培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在政策、专家队伍、技术资源等方面予以支持并强化过程性督导,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重点做好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鉴定考核方案的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
3.组织命题。考评办公室应组织专家根据鉴定考核方案确定的要求进行命题。最终确定的命题,须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高级技师的考核命题须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同意。
4.担任技能鉴定的专业考核组人数视考生人数确定,但每组考评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由考评办公室指定一名组长。组员由企业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与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可或直接委派的高级考评员和技术专家共同组成。
5.由考评办公室按照鉴定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的考核。
6.经鉴定考核合格者,由考评办公室汇总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十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企业报送的业绩评审材料、鉴定考核结果审核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三
1、参加技能培训学员必须遵守培训班的管理制度和作息时间,要求出满勤、不缺课,对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2、遵守培训班的课堂纪律,室内严禁吸烟,打手机违者罚款5元,认真听讲,不随便说话,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
3、讲究卫生,认真值日,教室内保持清洁,爱护公共财产。
4、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交谈,左顾右盼,抄袭他人,违纪者一律清除矿尘考场。
5、实践操作时被鉴定人员要服从管理,注意安全,独立完成,不得他人代替或帮助,否则取消鉴定资格。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四
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
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五
1、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报名时须交验身份证、交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4张(申报中级以上鉴定需持原技术等级证书),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社会力量办学,军地两用人才、劳改劳教人员培训班的毕(结)业生由单位提前一个月报名、自学成才者提前一周报名。
2、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接待报名、检验证件、审查申报资格、核发准考证、安排考场、编排考号、确定考核时间。
3、职业技能鉴定所于考核前五天,将鉴定人员名单及职种、等级、考核时间、地点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指导中心复核申报资格并确定考评组成员。
4、具体鉴定工作,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监督下,由鉴定所负责实施;先进行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再进行操作技能考核;考试、考核均合格者,由鉴定站填写《技能鉴定成绩呈报表》,加盖公章,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发证。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六
考前5天左右向考生发送准考证和注意事项。考生核对信息无误后,在考试当天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及考生备料清单所规定的相关物品参加评价考试。考场安排同时发布。
七、公示认定结果
公示无异议,打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通知考生领取。
九、其他
2.考生自觉遵守考试要求,服从监考员、考评员管理。
附件:1.申报条件
2.工作年限承诺书
年职业技能评价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2022年5月13日
附件1
申报条件
1.育婴员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2.电工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化工总控工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附件2
工作年限承诺书
姓名:,身份证号: ,学历 ,现申请参加职业方向/工种级职业技能等级考试,从事本职业工作共年,工作简历如下: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本人知晓本职业(工种)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相关要求,承诺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本次填报的信息完整准确、工作履历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接受被取消申报资格、已参加考试则被取消当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已获得证书被注销证书数据检索及证书资格等处理。
承诺人签名: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七
1、认真贯彻《会计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好资金,保证以职业技能鉴定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开展。
2、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好计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3、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正确进行会计监督,保护资金、财产和物品的安全。
4、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鉴定站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所财务工作办法,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5、建立健全财产的物品帐,监督鉴定站的物品管理,掌握清查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八
我站职业技能鉴定的总体思路是:以农业部《20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点》为指导,强化宣传力度,夯实基础设施,加强督查力度,确保鉴定质量,稳定和不断拓展鉴定渠道,扩大鉴定工种,增加鉴定数量,把鉴定与国家要求就业准入的工种,重大农业项目,产业化经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并积极探索考评技术方法,创新评价模式。
一,注重宣传,提升影响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途径,特别是通过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河南站,报刊,宣传展版,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措施和思路。大力宣传职业资格证书在提高大中专学生就业执业转岗能力,促进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以及技能人才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从而不断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注意搜集和挖掘鉴定工作在提高农业劳动者技能水平,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先进典型,为推动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逐步提升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影响力。
二,夯实基础,确保质量
1.加强管理。各省辖市分校要有专人负责,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已开展工作的省辖市分校应努力挖掘潜力,扩大规模,加快发展步伐;仍未开展工作的省辖市分校应认真研究形势,把握机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开展工作。
2.强化基础设施建设。随着鉴定工种的增加,不断健全与其相适应的考评员队伍,完善与其相适应的鉴定场所,仪器,设备。并根据大纲要求编写培训辅导材料。
3.增强服务意识。协助培训单位按考核大纲的要求选择培训教材,联系辅导教师;指导培训单位做好培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为各培训单位搞好服务。
4.强化培训质量管理。坚持培考分开,认真督导鉴定前的培训,要求培训单位按相应工种的考核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进行培训,否则不予鉴定。
5.严把鉴定质量关。严格执行鉴定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程。强化质量督导意识,配合主管部门抓好《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贯彻实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具体操作中,根据各鉴定点的实际情况,组建考评小组;鉴定前一天鉴定点务必按鉴定站下发的相应工种,等级的“技术准备通知单”准备场地,仪器,设备,材料,用具等;鉴定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及《河南省农广校职业技能鉴定现场工作程序》(豫农播(培)字[]第3号)进行。
三,稳定和拓展鉴定渠道
1.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在岗人员的鉴定。
2.加强与大中专院校,职业高中的联系,努力扩大在校生的鉴定数量。
3.积极主动地为农村,城市畜禽防治者及兽药经营者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的技能鉴定。
4.努力探索鉴定与劳动力转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积极开展与劳动力转移紧密相关的计算机操作员,维修电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等工种的鉴定。
5加强与农业信息部门,供销社,农资经营管理部门,农民协会,食用菌协会,部队,农场,扶贫办,监狱,种养殖及加工企业等单位和部门的联系,按岗位要求开展职业技能的`培训和鉴定工作。
6.加强与重点项目及当地优势产业的结合。把鉴定与粮油生产基地,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科技示范场(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结合起来;在农业科技入户等重大农业项目建设中,对技术指导员等主要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人才支撑;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建立起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力使用和激励相结合的企业用工制度;配合市政建设开展绿化工,花卉园艺工的鉴定。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九
根据《^v^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xx]6号)的要求,从20xx年开始,在我省范围内实施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为确保此项计划实施能够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应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职责,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以强化政府组织化程度为手段,以各级政府扶持政策为保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引导和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工作目标。通过努力,提高高校见习毕业生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其市场就业竞争力,见习后一年内就业率达到70%以上;拓展和规范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逐年提高高校毕业生见习后在见习基地就业的比例;建立见习计划的岗位开发、信息发布、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长效工作机制,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基本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二)工作任务。20xx年,省政府选择千户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引导1万名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一)明确见习对象。计划主要实施对象为我省生源的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同时积极探索将尚未离校的我省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纳入到就业见习计划中。优先安排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20xx年,就业见习计划实施对象范围,包括20xx年、20xx年两个年度我省生源的未就业高校应届毕业生。
(二)开发见习岗位。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同时具备一定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见习单位通过两个渠道选择:一是省市政府组织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经委、国有资产管理、中小企业、科技厅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抓好见习单位确定工作;二是由省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
见习岗位主要是通过确定见习基地的方式开发,力求岗位数量规模化、见习工作长期化。确定见习基地的具体条件:见习基地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每年至少安排见习毕业生20人以上,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可适当放宽。规模较大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确定为见习基地。
拟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相关材料。对其中达到见习基地条件的,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授予“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称号并挂牌。
(三)公布见习计划。各有关部门要将核实后的见习单位名单(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提供的见习岗位名称及数量、见习岗位见习时间和见习期限、对见习毕业生的资格条件要求、见习补贴标准等),及时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政策《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十
要积极宣传推行的职业技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意义。把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政策、标准宣传到位。
1、制订有关技能鉴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示于众。
2、鉴定的时间、地点、依据公示于众。
3、鉴定的收费依据公示于众。
4、鉴定的结果公示于众(结果出来以后汇成总表交于被鉴定单位)。
5、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保证鉴定的公开、公正、公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十一
根据^v^办公厅《^v^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4号)、《教育部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xx〕21号、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xx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xx〕116号)精神以及教育部、甘肃省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xx年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安排方案如下: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积极促进“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机制的建立,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适应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转变观念,尽可能地为广大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毕业生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优先在国家重点需求计划内选择就业单位。凡选择到重点单位、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基层及艰苦地区工作的,学校给予支持和奖励。
(一)编拟建议就业计划阶段
月1日各学院将建议就业计划报学校审核,列入学校建议就业计划。提前毕业、转专业及学籍变动等情况的毕业生务必于此前确定并列入计划,此后不得变动。
月28日至29日,各学院到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核对就业建议计划,确定考取研究生及出国毕业生名单。
月30日前,教务处将目前毕业班级中因成绩不合格而编入下一年毕业的学生名单汇总后报学生处和财务处,以确保学生处给教育部按时报送就业计划。
月20日至31日,学校为申请不参加当年就业的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此后不再受理。
月11日至15日,各学院毕业生进行毕业前体检。具体安排如下。
5月11日:文学院、新闻院、历史院、哲社院、外语院、法学院、经济院;
5月12日:管理院、政治院、艺术院、大气院、数学院、信息院;
5月13日:化学院、教育院、生科院、资环院、工学院、核学院;
5月14日:草科院、物理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基础医学院;
5月15日:口腔医学院、第一临床院、第二临床院。
体检地点:盘旋路校区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萃英分院。
在外地实习的毕业生返校后,于6月3日至5日(星期三至星期五)期间到校医院补检(盘旋路校区医院)。
各学院要做好组织工作,按规定日程进行体检。漏检的毕业生,均由本人自费到指定的医院补检。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月26日至27日,各学院到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汇总就业建议计划,调整就业、考取研究生及出国毕业生名单。
月9日至10日,各学院报需要调整的建议就业计划及考取研究生毕业生名单,以便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调整建议就业计划派遣方案。
月12日,学校将各学院报送的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审核、汇总后,分别寄往各有关部、委、盛市、区,以进一步落实建议就业计划。
10.根据总体安排,毕业班的课程、实习、毕业论文等一切教学活动应于6月6日前全部结束。各学院对毕业生的成绩及授予学位情况,要及早审核整理,于6月12日前上报教务处,不得影响毕业生离校工作。
11.学生派遣前,向学校上交协议书的时间截止到6月15日下午5时,之后收到的协议书,由于时间紧迫,不能保证学生按时办完离校手续。
12.各项工作结束后,学校整理汇总最终落实的建议就业计划,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后,上报教育部,经教育部批准,作为国家计划下达。
(二)毕业生离校阶段
月11日至12日集中两天进行毕业鉴定。各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地对每一个毕业生从德、智、体等各方面做出全面鉴定。个人总结要在班组会上进行,班组对个人总结要进行科学评议,在此基础上归纳整理成班组鉴定。鉴定一定要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避免空话、套话。
为了严肃纪律,学校将对毕业班的鉴定情况进行抽查,审查不合格的要重新鉴定。
6月15日下午5时前,将加盖公章后的毕业生登记表和体检表报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核准装入档案。
月16日,各学院向毕业生公布就业方案,进行最后核实校对,并于17日12时以前,将核对后的就业方案及签注意见报就业办公室,同时由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将毕业生户口关系迁移表送保卫处。教务处也应同时将成绩表、学位审批表、结业生名单送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便及时整理归档。
月18日学校审核就业方案,打印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
月20日前请学生办理学费缴纳、校内贷款及国家助学贷款银行还款等事项,凡欠费、未还贷和未办理延期还贷手续的学生,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5.初步确定6月20日,甘肃省人事厅审核我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签发就业报到证。各有关单位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准备工作。
月21日(星期日)召开毕业典礼。
月24日至25日办理办科毕业生离校手续,联合办公地点设在医学校区。
(一)6月15日下午5时之后收到的就业协议书,学校争取在7月10日前协商人事厅办理就业报到证审批手续。
(二)7月10日以后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只能按照甘肃省人事厅的相关文件规定在9月1日之后办理报到证审批手续。
1.报到单位不在甘肃省内的学生,在原报到单位所在省(区、市)范围内调整就业单位,在原报到单位所在省(区、市)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调整期限截止次年7月1日。
2.报到单位不在甘肃省内的学生,跨省(区、市)办理调整改派手续,须通过学校就业办办理,调整改派期限截止次年7月1日。
3.报到单位在甘肃省内的学生,办理调整改派手续,须通过学校就业办办理,调整改派期限截止次年7月1日。
4.甘肃省生源持择业通知书学生,如在本市(州、地)范围内就业,直接在生源市(州、地)人事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5.甘肃省生源持择业通知书学生,如不在本市(州、地)范围内就业,须通过学校就业办办理就业手续。
6.申请不参加当年就业学生,必须通过学校就业办办理就业手续,两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将户档关系迁回生源地省级就业主管部门。
7.已有具体单位的学生通过学校办理改派手续时,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向甘肃省人事厅缴纳违约金。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十二
各县(市、区)、xx新区、开发区、xx区安全^v^:
为全面掌握今年以来涉氨制冷、涉爆粉尘、有限空间作业三项治理以及防范机械伤害和用电伤害专项整治、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标准化建设(八大行业)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市局拟组织召开一次重点工作调度会,具体会议安排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xx年8月24日,分两场召开。
下午2点30分——4点30分,xx新区、盐山、海兴、孟村、吴桥、东光、河间、任丘、肃宁、献县参会。
二、会议地点
市局三楼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各县(市、区)分管负责人、分管科室(股、队)负责人。
四、会议内容
(一)各县(市、区)汇报今年以来专项治理活动部署落实情况、企业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机械轻工纺织行业企业风险辨识分级管控部署落实情况(有试点企业的要汇报打造完成情况)、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风险及事故能力部署情况等,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二)李景明科长作总结讲评,并对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三)谢勇副局长讲话作指示。
五、会议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按要求派人参会,提前10分钟入场完毕,不得迟到、早退。
(二)为切实开好本次重点工作调度会,市局于8月16日下发了预备通知,请各县(市、区)按要求认真做好阶段总结,并于会前提交总结材料及相关台账。总结材料要求一式4份,台账一式2份。
(三)各县(市、区)总结汇报要实事求是,层次分明,有分析,有数据。杜绝泛泛而谈,避重就轻。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十三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二十一条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十四
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考务人员,鉴定考试前必须认真学习考务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条款,违者按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处罚,造成恶劣后果者,清除鉴定队伍。
1、考务人员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
2、站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安排有本单位参加鉴定的考评员参加鉴定。
3、考评员要严格执行对亲属(含徒弟、学生)的鉴定回避制度,当得知有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应向鉴定站领导汇报,主动回避,退出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