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土地登记申请书(模板22篇)
总结是一种很有意义的工作,它可以帮助我们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做出改进。如何撰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一定的技巧和方法。以下是关于总结的一些经典范例,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一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考试介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产权的交易日趋频繁,土地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日益增强,土地登记的法律保护作用愈来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高度重视,为了向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服务,发展和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客观评价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举办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证书介绍:
一、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二、英文名称:landregistrationagent
三、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土地权利证书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第二十条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土地总登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第二十二条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第四章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八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条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一条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二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三条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四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五条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六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五十六条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第七章其他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第六十条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
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第六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六十五条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第六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候登记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登记失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
第六十九条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八章土地权利保护
第七十条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七十二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
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土地和房屋登记工作的,其房地产登记中有关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其房地产权证书的内容和式样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土地登记中依照本办法需要公告的,应当在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七十七条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三
兹委托同志全权办理我单位(个人)在街(路、巷)号的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
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年月日(盖章)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年月日(盖章)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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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他项()
土地使用者(人、方)______公司(印章)
通讯地址:_________市新华路________号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登记的类型
申
请
人
者(人、方)
者(人、方)
法人代表姓名
法人代表姓名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
申
请
登
记
内
容
土地座落
权属性质
使用期限
使用权性质
终止日期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国有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公顷)
土地总面积
其中地类面积
耕地
其中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其中
交通用地
水域
未利用土地
旱地
水田
宅基地
企业建设用地
城、镇、村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独自使用
面积
土地用途
其中:建筑 用地
建筑物类型
共
本站()
有
使
用
权
面积
申报建筑物权属
其中分摊
面积
申报地价
建筑占地
他项
权利
说 明
变更简要
申请登记的依据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土地权利证书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第二十条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土地总登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第二十二条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第四章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八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条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一条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二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三条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四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五条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六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五十六条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第七章其他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第六十条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
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第六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六十五条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第六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候登记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登记失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
第六十九条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八章土地权利保护
第七十条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七十二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
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土地和房屋登记工作的,其房地产登记中有关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其房地产权证书的内容和式样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土地登记中依照本办法需要公告的,应当在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七十七条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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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申请书
编号
单位(个人)名称: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申请登记的类
申
请
人
单 位 名 称
法人代表姓名
联 系 电 话
单 位 性 质
委托代理人
主 管 部 门
代理人地址
申请登记内容
土 地 座 落
权 属 性 质
使 用 期 限
使用权类型
终 止 日 期
农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公顷)
土
本站()
地
总
面
积
农用地
建 设 用 地
未
利
用
土
地
小
计
耕
地
其中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其
他
农
用
地
小
计
办
公
用
地
住
宅
用
地
其
他
旱地
水田
城、镇、村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独自
使用
面积
土地用途
其中:建设占地
建筑物类型
共有
使用
权
面积
申报建筑物权属
其中
分摊
面积
建筑限高
m
建筑占地
申报地价
变更简要说明
申请登记的依据
附
图
四
至
东
南
西
北
备
注
图号
地号
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个人):单位填写全称,个人填写姓名。
(2)通讯地址: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3)申请登记的类型:填写所申请土地登记的具体类型。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国家人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包括征地和因调整土地引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等)、名称变更登记、地址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4)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它。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5)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6)主管部门:指直接负责本单位业务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如县农业局开办的企、事业、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县农业局。
(7)土地座落:指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申请登记的土地所在地的名称。
(8)使用期限:填写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尚未规定期限的暂不填写。
(9)使用权类型: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与土地的权属性质相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入股或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具体取得方式填写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农用地承包、集体土地入股等。
(10)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未明确的,本栏不填。
(11)国有土地农业用地使用面积,指国营农、林、牧、渔场及其它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地类面积按实际面积填写。
(1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及分类面积。地类面积按实际面积填写。
(13)土地用途: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如商店、学校。
(14)共有使用权面积:指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通常是指在地面上不宜或无法划分使用权界线的土地面积。
(15)城镇村土地使用面积: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乡镇、村庄内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面积。
(16)分摊面积:指使用者在共有使用权面积中应分摊的面积。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可按使用的建设面积比例分摊。
(17)建筑物类型:建筑结构及层数。如:钢混15层、砖混二等6层、砖木三等2层、简易一层等。
(18)申报建筑物权属:申报人认定的建筑物所有权。
(19)建筑限高:填写城市规划限定的本宗地建筑物的高度。
(20)申报地价:土地权利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申报的交易地价。
(21)四至:填写相邻土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如权属界线上有线状地物或附近有永久性显著标志(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写地物或标志名称及权属线与某一标志或地物的距离。
(22)申请的依据:填写申请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
(23)附图:指申请登记宗地的宗地草图或宗地图。
(24)图号、地号:指变更登记时,原登记的图号、地号。
(25)变更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变更的事项或内容。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七
(一)提出申请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一)提出申请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属土地转让,需由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申请:
(1)、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
(2)、变更土地用途
(3)、变更土地权属性质
(4)、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土地作价入股,以土地联营合作、赠与、继承和企业被收购、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
(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登记土地变更程序受理申请
l、受理人审核权利人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备,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清楚应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材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给回执单。
(三)产权审核
l、初审 登记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报股长核准。
2、审核 报局领导审核
(四)登记发证
l、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2、登记人员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或更改土地证,加盖公章。
3、权利人凭回执、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复印土地证一份存档,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号码。
(五)登记土地变更程序立卷归档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八
(路、巷)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的'土地登记事宜。
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年月日(盖章)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年月日(盖章)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九
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在具体程序上虽然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的基本程序可分为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五个步骤。
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必要的文件资料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登记,应当遵守本办法。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分别依照森林、草原、渔业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进行土地登记,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六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七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登记辖区内统一的土地登记簿。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土地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或者土地登记专用章,并永久保存。
第八条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等土地登记资料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如实记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登记资料、土地权利证书。
第九条本省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条土地登记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按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登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土地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省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省属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城镇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土地使用权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登记。经营管理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与地表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经批准独立使用的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可以由当事人单独申请地上、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七条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前条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经地籍调查获得。
在进行地籍调查时,当事人和相邻利害关系人应当共同在现场指认拟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界线。相邻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未到现场指认土地权属界线或者拒绝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的,负责地籍调查的单位可以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及当事人指认的土地权属界线,确定拟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界线,并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相邻利害关系人。相邻利害关系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按地籍调查结果认定拟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界线;提出异议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委托代理人申请进行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的材料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规定更正、补充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土地登记申请。
第三章土地权属审查与注册登记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也可以根据登记工作需要对相关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确认后,按规定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等其他土地权利登记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确认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一)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土地权利依法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的;
(六)申请登记土地的使用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的;
(七)依法不予办理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予办理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本行政区域的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总登记。
在进行土地总登记30日前,应当向社会发布通告。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利初始登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三)依法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
(五)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六)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六)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
(七)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
(八)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开发销售的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统一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主的土地权利分割变更登记。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破产、解散等原因不能统一办理或者业主选择自行办理土地权利分割变更登记的,业主可以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分割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权利注销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农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关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利注销登记:
(一)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
(二)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未按前款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并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办理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换发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手续。当事人逾期未办理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变化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更正登记结果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土地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和证明土地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材料审查核实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更正登记。
第三十六条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申请更正登记,但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异议登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异议登记申请后,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申请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协议后,可以按双方约定,并持土地权利转让协议,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告登记。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或者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土地查封或者预查封情况记载于土地登记簿。
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登记失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直接办理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
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失职造成登记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在填写土地登记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土地登记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土地登记的;
(四)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伪造、涂改土地权利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涂改的土地权利证书,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赔偿后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更正或者注销登记,并对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
第四十四条土地登记中依法需要向社会公告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1月1日施行。3月2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十一
xx省扶贫办:
xx镇xx村位于xx市东部,距xx市区16公里。属丘陵地带,村里地貌七沟八梁,以盛产酥梨闻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好地,赖地,远地,近地,园地,白地,水地,旱地相互搭配以人为单位的分配方式,把xx亩本来靠天吃饭零散破碎的耕地,切割成无数块难以规模经营的小块地。大部分青壮年农民看着收入微薄零散的土地无可奈何,发出深深的叹息。为了养家糊口他们只好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变成了离土离乡的职业农民工,他们在城市住的最差,干的最苦,赚的最少,但是相比在家种地还是要强的'多。致使大部分青壮年走上了外出务工的路,由于土地的零散误工误时,在加上青壮年大部分外出打工,零散的土地就是白给人也不愿意经营,走不开的青壮年宁愿在农闲时出外务工也不愿意去耕种别人的撂荒地,土地收入逐年下降,土地流转在山区农村成了很难破解的难题,长期这样下去,土地撂荒会越来越严重,目前xx村百分之三十的土地出现严重撂荒,每年直接经济损失约16万元。
xx村现有人口xx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xx人,18-65岁的青壮年xx人,65-69岁xx人,70-79岁48人,80-89岁xx人,xx岁老人x人,半丧失劳动力和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共计xx人。其中外出打工的青壮年2xx人。
外出经商打工的人员,真正有所成就的凤毛麟角,绝大多数在城市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自己的住房,他们面临着租房寻找工作,上养老人下育孩子的双层压力,一天的劳碌也就是刚刚解决一家人的温饱,一旦娶妻购房都会债台高筑。年轻人普遍出现一种思潮,宁愿在外混饭吃,不愿回家种田粮,偶然有人回家,很少有替父母下地干活的人,长期这样下去,农民断代土地荒芜很快会摆在我们面前。
留守老人xx人少部分靠农村低保为生,大部分靠自食其力来养活自己,靠儿女接济过活的微乎其微,低保成了留守老人追逐的梦想。更令人担心的是出现了有钱有权的人和留守老人争夺低保的怪现象。民心散了,土地荒了,埋怨政府的人越来越多了。
留守儿童xx人全靠父母打工养活,很多未成年因为父母收入低,过早的辍学步入打工行列。
留守农民男女劳动力现有xx人。拥有土地xx亩,其中退耕还林xx亩。现有耕地xx亩。
目前留守农民收入状况,退耕还林xx亩,每亩过去国家补助xx元,现在每亩补助xx元,就按xx元计算总共xx元,《其中一部分退耕还林款由外出打工人员领取》。xx亩耕地除去撂荒的三分之一,每亩按纯收入500元,共计318333元,两项共计468413元。留守农民每个劳动力人均年收入1959元,另有7个养殖户,由于资金的短缺每户平均养羊50只,每户平均年收入在40000元以上,共计280000元,加养殖户收入劳动力年均收入仅有3131元。仍然处在贫困线以下。加未成年,老人342人,人均收入xx8元。外出务工人员基本解决温饱,家里的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和留守农民仍然挣扎在贫困线以下,长期这样下去贫穷不仅不会改变,而且会继续延伸。
按国家规定家庭农场xx亩起步,全村xx亩土地,仅够xx户建立家庭农场,xx户农场主每户按两个劳动力计算共计xx人,留守农民xx人就会有xx个留守农民成为雇农。在人多地少的贫困山区家庭农场很不现实,用建立家庭农场的方法流转土地,将会使族群分化,激化村民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
近十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农村三要素(资金、劳力、土地)快速流向城市和工业部门,农村出现了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三留守现象,农业副业化、农民老龄化、农村空心化日趋明显。“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的问题已严峻地摆在我们面前 面对贫困的山区农民,面对收入低微零散的土地,如何解民怨,如何让留守人员的收入增加,如何寻找一条山区农业发展的新路子,摆在了我们各级政府的面前,为此xx村村委会特提出如下申请;希望得到各级政府的关注。
一;以村为单位成立合作总社,总社制定全社的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为分社统一购买化肥,农药,籽种,最大限度的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组织农副产品的统一购销,让一家一户的农副产品在保质保量的基础上走进市场。为农民增收奠定有力基础。
下设五个分社。每个分 社社长兼职合作总社付社长,在外出经商务工人员中间筛选五位销售社长,分社根据工作流程,制定按劳取酬的分配方案。
二;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由合作社代耕,留守农民以地入股。进行土地连片整理。
三;18岁以下的未成年和65岁以上的老人由民政局给以低保补助。只有老人孩子放弃土地,土地才会进行合理流转。
四;合作社人员由18岁以上的和65岁以下的人员组成。
五;外出务工人员年龄在18至65岁之间的土地,由其所在的合作社代耕,在自己打工返乡期间,可以向所在合作社提出参加劳动申请,逐步培养年轻人种田的意识,劳动报酬由合作社统一制定。在彻底放弃外出务工的情况下,合作社在下一年度无条件接受成为社员。
六;在合作社的组建上,外出务工人员和留守农民进行合理搭配,以免造成人员搭配不均衡的现象,让每一个合作社互利合作公平竞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七;根据当地情况农民以种地很难跨越温饱线,只有因地制宜,走种养加一条龙的产业发展模式,由合作总社调配土地,统一提供养殖场地,政府提供圈舍水电的投资约需xx万元,按现行国家对养殖扶持资金每头在xx到xx元之间,全村可争取xx万元。农民自己筹集一部分,银行贷款解决一部分,每个合作分社分别成立一个xx头到xx头的中型种羊繁殖基地。把养殖头数控制在秸秆合理利用的范围,以免盲目发展造成饲料紧缺,按目前情况每年每只羊收入xx到xx计算,仅此一项每年每个合作分社就可盈利xx到xx万。全村盈利xx万至xx万元之间。
八;养殖基地建成发展不仅促进了本村经济的整体提升,而且产生的大量有机肥,为无公害有机食品基地的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有机肥源。为一村一品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九;利用当地资源和科学技术,建立无公害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提升农产品档次,为农民增加收入提供可靠保障,具了解目前在全国各地,有机食品的价位最低是普通商品的二到三倍,xx村平均每年生产酥梨xx万斤以上,每斤价位提升两三倍全村约增加收入xx到xx万。
十;有机食品基地具体实施办法;
1,因为养殖基地提供了大量的有机肥,在梨树肥料的使用上,可以彻底杜绝化肥的使用。
2,由合作社统一部署农药的喷施,严格掌控在花前花后病虫害主要发生期。
3,由政府主导购买太阳能杀虫灯,每个杀虫灯可控制20亩病虫害的发生,全村xx亩土地需杀虫灯xx套,每台杀虫灯市场价位在xx元左右,需投资xx万元。后期病虫害防治交由太阳能杀虫灯进行。
4,向有关单位申请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证书,为产品走向市场提供可靠保障。
十一;,政府提供资金修宽修好各岗道道路,为合作社发展铺平道路,道路的修宽和养殖基地的建立使全村秸秆得到合理利用,为今后防火减灾提供有力保障。
十二;养殖基地和无公害有机食品基地的建成投产,将会每年给xx村带来xx多万元的收入,后续加工产业链的形成不仅解决了本村剩余劳动力,同时给邻村的剩余劳动力带来了就业机会。一年跨越温饱线,二年奔上小康路,三年彻底取消贫困户,让国家投入的低保更好的为老弱病残 服务。
为了寻找山区农村农业发展的新路子,希望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只要大家齐心协力,紧密合作,贫困是能够改变的,是很容易改变的。
特此申请
xx市xx镇xx村村委会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十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xx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等;
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
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申请单位:xx
申请日期:xx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十三
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拟建的《甘肃礼县李坝矿区堆浸尾渣综合回收选矿工程》建设项目,为综合回收利用废弃尾渣的循环经济项目,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已同意开展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预评价等前期工作。目前,按程序已完成环评、安评、地质灾害评估、土地复垦方案、水保方案的相关报批备案工作。
《甘肃礼县李坝矿区堆浸尾渣综合回收选矿工程》建设规模为日处理堆浸尾渣6000t选矿厂,年治理堆浸尾渣198万t;建设内容主要为选矿厂工业场地、尾矿坝、办公生活区;拟定总投资3。8亿元。
项目建设选址按照距堆浸尾渣(原料)较近、运输距离较短、节约用地的原则,现已确定项目建设选址在甘肃省礼县罗坝乡王寺村、焦赵村区域内。该区已纳入礼县黄金产业开发建设规划区。
项目建设拟用地总规模约17。98公顷。在拟占用的土地中选矿工业场地13。31公顷,办公区生活区1。34公顷,尾矿坝3。33公顷。符合国家建设项目单独选址用地标准。
此区域均在县、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贵局审核向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甘肃礼县李坝矿区堆浸尾渣综合回收选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已列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使企业尽快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预审手续。
特此报告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20xx年x月x日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十四
(文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国土资源部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规划依据和具体位置,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复印件);
3.地形现状图(原件加盖公章);
4.相关批准文件或其他辅助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十五
您好!
在世界经济遭遇萧条滑坡的背景下,中国经济连年保持快速的增长势头,大武汉作为中部的龙头城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经济发展形势傲人,商业活动异常活络,这大大刺激了武汉商务宾馆、写楼、管理咨询以及融资服务等基础配套业务的蓬勃发展,成为近年以及可预期的较长时间内的市场盈利热点。武汉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凭借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与专业的投资眼光,将集中现有的资本优势,大力投资以上市场热点项目,实现资本盈利的最大化。
经我公司悉心了解,获知在江岸区有一片九余亩的土地,因种种复杂原因与该地村民经常发生土地纷争,导致该地块长期闲置,不能有效实现其应有的巨大经济价值,同时也影响了原本和谐的军民关系。经过认真考察,我公司评估认为该地块符合公司目前的投资方向,本公司也有自身的人脉资源优势可以化解长期存在于xxx与村民之间的土地争议,友好合作、科学开发、有效经营,谋求xxx、村民与我公司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为此,我公司经过慎重考虑,特向xxx申请租赁该地块(含其附着物)30年的使用权,拟投资1500—1800万人民币,开发建设一座约1万平米的高品质综合办公楼,融写楼、商务住宿、企业服务等于一体,打造该地块所在区域醒目的商务服务综合体,带动周边的人气与发展,以提升xxx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为该地村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及投资机遇,促进军民和谐,为和谐武汉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具体的承租原则是:
一、在双方协商后正式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迅速着手综合办公楼的规划、设计、建设、经营准备等全面工作,充分尊重与吸纳xxx的指导意见,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我公司负责办理,请xxx配合协助。
二、合同期内,我公司向xxx按年缴纳合同约定的土地租金;综合办公楼建成后,我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xxx不具体参与我公司的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租赁期满,xxx无偿收回该地块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的一切权利,但我公司保持优先续租权,续租事宜届时另行协商议定。
四、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我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xxx一次性支付一年的土地租金,此后提前一个月一次xxx付下年度的土地租金。如果我公司不能按时交纳土地租金,xxx有权收取滞纳金,逾期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长,还可以中止租赁合同。
我们将如期完成综合办公楼的开发建设,聘请专业团队进行科学经营管理,树立该土地所在区域综合商务办公楼的标杆,有利于xxx盘活自有资源,有利于村民就业发展,有利于政府收税,有利于构建军民和谐,我们诚请xxx给予大力支持,尽快批复我们的土地租赁申请,让我们大显身手,大展宏图,为区域经济发展作贡献。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十六
规划证明的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
价、安全生产预评价等前期工作。目
前,按程序已完成环评、安评、地质灾害评估、土地复垦方案、水保方案的相关报批备案工作。
《甘肃礼县李坝矿区堆浸尾渣综合回收选矿工程》建设规模为日处理堆浸尾渣6000t选矿厂,年治理堆浸尾渣198万t;建设内容主要为选矿厂工业场地、尾矿坝、办公生活区;拟定总投资3.8亿元。
项目建设选址按照距堆浸尾渣(原料)较近、运输距离较短、节约用地的原则,现已确定项目建设选址在甘肃省礼县罗坝乡王寺村、焦赵村区域内。该区已纳入礼县黄金产业开发建设规划区。
项目建设拟用地总规模约17.98公顷。在拟占用的土地中选矿工业场地13.31公顷,办公区生活区1.34公顷,尾矿坝3.33公顷。符合国家建设项目单独选址用地标准。
此区域均在县、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贵局审核向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甘肃礼县李坝矿区堆浸尾渣综合回收选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已列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使企业尽快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预审手续。
特此报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土地规划证明报告
抄送:县国土资源局
甘肃亚特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20xx年6月21日印发存档(二)共印8份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十七
广平县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广平县城区集中供暖建设用地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广平县鸿运热力有限公司创立于20xx年12月,是一家利用地热能实现城镇建筑群集中供暖的专业化队伍,同时为客户提供地热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项目的技术及服务。
新能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符合国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中“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发展对象,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
引导企业和居民合理用电。大力发展风能、生物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和省市城市三年大变样及城镇现代化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为扩大建设规模,改善城镇集中供暖利用模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协调机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增强广平县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特申请实施建设广平县鸿运热了有限公司集中供暖建设用地项目。
建设地址及建设条件:广平县鸿运热了有限公司集中供暖建设用地项目位于广平县西环美丽大道西侧,建设西路南侧。该项目用地是经广平县人民政府批复,占用农村集体土地,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现已对该项目土地补偿工作完成。该项目建设规模拟新征土地7333.37平方米(合11亩),其中办公及行政楼建设用地4987平方米(7.48亩),道路硬化用地1686.68平方米(2.53亩),公共绿地用地660平方米(0.99亩)。
该区域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目前正在建设当中,广平县县政府、公安局、检察院、广平县人面医院等准备西迁,在未来该区域作为广平县区域规划中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必然完善。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筑内容:新建建筑面积6483.1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968.9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98.45平方米。建筑内容包括:办公楼5647.84平方米,地热供暖泵站200平方米,职工食堂321.1平方米。
广平县城镇集中供暖项目拟总投资约为4500万元。一期投资1400万元,现有3个热力站已安装调试完毕,去年冬季受益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二期将于明年初动工。企业自筹资金3000万元,面向社会集资1500万元。
现呈报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相关资料请校准。
此致
敬礼!
xxxx
20xx年x月x日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十八
土地申请使用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对于学校土地使用申请的相关情况是基于实际而定的,一般来说,可以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对学校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认定,但是涉及到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当由学校提出,并提出相关材料,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认定。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十九
我场老场区职工住房建于建场初期的一九七六年,房屋结构是石头和泥,早在十多年前就已成危房。
鉴于以上情况,二〇x年,我场户职工家庭筹集资金,由我场场部组织在现在的新家属区实施建房。因当时建房时间仓促,加之职工经济条件不佳,未提出和办理土地使用申请手续。
为此,今特向贵所提出上述职工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申请,恳请贵所予以办理。
以上报告,敬请批复。
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二十
您好!
在世界经济遭遇萧条滑坡的`背景下,中国经济连年保持快速的增长势头,大武汉作为中部的龙头城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经济发展形势傲人,商业活动异常活络,这大大刺激了武汉商务宾馆、写字楼、管理咨询以及融资服务等基础配套业务的蓬勃发展,成为近年以及可预期的较长时间内的市场盈利热点。武汉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凭借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与专业的投资眼光,将集中现有的资本优势,大力投资以上市场热点项目,实现资本盈利的最大化。
经我公司悉心了解,获知在江岸区有一片九余亩的土地,因种种复杂原因与该地村民经常发生土地纷争,导致该地块长期闲置,不能有效实现其应有的巨大经济价值,同时也影响了原本和谐的军民关系。经过认真考察,我公司评估认为该地块符合公司目前的投资方向,本公司也有自身的人脉资源优势可以化解长期存在于xx与村民之间的土地争议,友好合作、科学开发、有效经营,村民与我公司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为此,我公司经过慎重考虑,特向xx申请租赁该地块(含其附着物)30年的使用权,拟投资1500—1800万人民币,开发建设一座约1万平米的高品质综合办公楼,融写字楼、商务住宿、企业服务等于一体,打造该地块所在区域醒目的商务服务综合体,带动周边的人气与发展,以提升xx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为该地村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及投资机遇,促进军民和谐,为和谐武汉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一、在双方协商后正式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迅速着手综合办公楼的规划、设计、建设、经营准备等全面工作,充分尊重与吸纳xx的指导意见,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我公司负责办理,请xx配合协助。
二、合同期内,我公司向xx按年缴纳合同约定的土地租金;综合办公楼建成后,我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xx不具体参与我公司的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租赁期满,xx无偿收回该地块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的一切权利,但我公司保持优先续租权,续租事宜届时另行协商议定。
四、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我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xx一次性支付一年的土地租金,此后提前一个月一次xxx付下年度的土地租金。如果我公司不能按时交纳土地租金,xx有权收取滞纳金,逾期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长,还可以中止租赁合同。
我们将如期完成综合办公楼的开发建设,聘请专业团队进行科学经营管理,树立该土地所在区域综合商务办公楼的标杆,有利于xx盘活自有资源,有利于村民就业发展,有利于政府收税,有利于构建军民和谐,我们诚请xx给予大力支持,尽快批复我们的土地租赁申请,让我们大显身手,大展宏图,为区域经济发展作贡献。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二十一
普安县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审阅贵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宗地后,对《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规定无异议,我们要求申请参加贵局于20xx年1月1~10日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挂牌出让活动,竞买普安县盘水镇东街18号(原矿冶公司商业门市)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93.23平方米(其中共用分摊面积37.05平方米)及建筑面积91.8平方米。
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身份证复印件。
我们愿意支付本次竞买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万元整及报名费人民币500元。如能竞得,我们保证按规定与贵局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挂牌成交确认书签定后10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否则,履约保证金可由贵局没收,并由我们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土地登记申请书篇二十二
________县________镇农业社:
申请人因原因,自愿把自己在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地(经营权证书号为号,户主为;共有人为,共亩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耕地亩(其中田亩,土亩),流转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年,流转价格为元/年;非耕地亩,流转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年,流转价格为元/年。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