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案件通报(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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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通报篇一
去年以来,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狠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有个别法院及少数法院干警看不清当前的形势,低估了中央的决心,认为改进作风的工作只是一阵风,刮一刮就会过去,因而对中央的要求和上级法院的规定置若罔闻,致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在法院系统内仍然时有发生,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教育和警示广大法院干警,彰显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决心,现将各地纪委和各级法院去年以来查处的七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望各级法院和广大法院干警切实引以为戒。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组织公款旅游案。20xx年1月18日至24日,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邓新萍组织该院在海南省海口市参加培训的39名干警赴三亚市旅游,并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88884元。案发后,邓新萍被免去执行局局长职务,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责令其他相关人员作出深刻检查并退缴了全部旅游费用。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公款送礼案。20xx年8月底,该院院长林涛以院领导中秋节走访送礼为由,安排办公室主任王某先后三次在沂水县某超市购买了23000元购物卡,并开具“办公用品”发票回院报销。案发后,林涛被免去党组书记、院长职务,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院领导还分别退缴了各自走访送礼的费用。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规报销足浴发票案。20xx年9月至20xx年11月期间,该院刑一庭庭长李文和刑二庭庭长揭祥先后在该院财务违规报销了足浴消费发票6张,共计2508元。案发后,李文和揭祥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审核批准报销上述费用的该院常务副院长商文成被诫勉谈话、审委会专职委员严贤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违规配备办公设备案。20xx年9月15日,宁武县法院给6名院领导、13名中层干部、2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和2名法庭工作人员违规配备了总价值为20余万元的办公设备,造成了严重浪费。案发后,该院院长荣崇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该院副院长陈建生受到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被分别诫勉谈话;违规购置的办公设备予以追缴。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薛红炜公车私用案。20xx年9月22日,薛红炜带领本院干警王某、杨某某到陕北等地执行案件,25日下午返回途中,薛红炜等人应王某亲属之邀,乘坐警车去白云山景区游玩,并将警车停放在景点附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案发后,薛红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姜英龙大操大办婚宴案。20xx年9月9日,姜英龙先后两次为女儿举办婚宴,共设宴15桌,接受礼金27400元。案发后,姜英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违纪礼金予以追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室主任兼速裁庭负责人王珏违反工作纪律案。20xx年5月某日下午三点半左右,王珏在办公室脚穿拖鞋接待某当事人,且其工作计算机正在运行“连连看”游戏。案发后,王珏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以上七起案件的发生,充分体现了作风问题所具有的反复性和顽固性,同时也反映出个别法院和少数干警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工作中,还存在着“等待观望”的消极心态和“无视规定”的侥幸心理,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学习关于改进作风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尽快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查找工作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工作措施,持之以恒地推动法院队伍的作风建设。
各级法院党组要坚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主动查处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对监督检查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打折扣、搞变通”的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以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各级法院不折不扣地得以落实。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造成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失职渎职责任。
案件通报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连续发生犯罪分子抢劫银行、杀害银行职工的重大刑事案件。截止到4月底,全国共发生此类案件40起。为保护国家财产,金融系统的干部职工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分子进行了英勇斗争,共有16人牺牲,13人负伤,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今年发生的几起重大案情通报如下:
1月6日下午,浙江省东阳市巍山信用社三名职工到所属营业网点收取当日营业款。在返回该社准备卸款入库时,运钞车车门左侧出现一持枪蒙面歹徒,驾驶员奚海港迅即从车内取出防暴器械进行自卫,歹徒见状便向车内开枪,将车内职工杜巧英击伤。车内另一职工刘媛媛不顾个人安危,迅速跳下车厢高声呼救,并用电话报警。歹徒见抢劫不成遂与另一名同伙骑摩托车仓皇逃走。
1月19日下午,两名歹徒潜入中国银行江苏省锡山市支行前洲办事处,将值班人员葛寿林、吴玉祥杀害。该行会计沈燕君听到楼下有异常响声,遂下楼查看,被躲藏在暗处的歹徒打成重伤。歹徒抢走现金77万余元后逃离现场。身受重伤的沈燕君苏醒后不顾伤痛,爬到楼外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部署堵截,将犯罪分子全部抓获。
4月2日下午,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支行运钞车到车站办事处接款时,突然遭到四名手持冲锋枪和双管猎枪歹徒的袭击,运钞车司机史伟刚被杀害,办事处主任韩英伟、出纳员李娜被打伤。押运员李建亭举起手枪还击时,被歹徒开枪击断手指。歹徒抢走车内现金50余万元后逃走。
4月2日下午,一名持枪歹徒闯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巧报信用社海拉尔分社抢劫,该社职工周俊琴、云海珠面对凶恶的歹徒临危不惧,迅速拉响报警器、拨乱保险柜密码。歹徒残忍地将她们枪杀后逃离现场。由于周俊琴、云海珠的勇敢行为,使歹徒的抢劫活动未能得逞,信用社财产未受损失。
4月2日下午,两名持枪歹徒闯入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三峡分行东湖储蓄所抢劫。面对歹徒的枪口,营业员王健不顾个人安危,立即触发了报警装置,营业员孙芳机智地将款箱甩入柜台下。歹徒见无法进入柜台内抢劫,连开两枪后逃离现场。储蓄所资金和人员均未受损失。
以上案件表明,当前抢劫银行案件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在抢劫过程中气焰嚣张、手段残暴,对金融工作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为了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加强金融系统的“三防一保”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大力宣传金融系统干部职工为保护银行资金安全,同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的英雄事迹,隆重表彰为保卫国家财产,面对凶残歹徒奋不顾身英勇牺牲和光荣负伤的银行工作人员,号召广大干部群众自觉保卫国家和人民的资产安全。
二、各地政府要对当前抢劫银行的犯罪活动引起高度重视,动员全社会力量,严厉打击抢劫银行的各种犯罪活动。要结合这次通报的案情,对全社会特别是金融系统的广大职工进行一次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要组织公安、司法、金融等部门对各金融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三、各金融机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安全保卫、“三防一保”工作的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坚决纠正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章操作的现象。要针对犯罪分子作案的特点,组织安全保卫等部门对运钞沿途和营业网点的周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防抢劫应急方案,并搞好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公安部门要将打击抢劫银行犯罪做为近期的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斗争。金融单位的报警系统要与“110”报警台联网,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公安部门要将银行运钞车和营业网点列为安全防范重点,加强保卫力量,一旦发生案件,要快速出动,快速堵截,尽快破案;对尚未破获的案件,要组织精干人员进行跨地区协作,尽快将犯罪分子缉拿归案。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检察院对已发生的抢劫银行案件进行审理,力争做到快审理、快宣判,积极配合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抢劫银行犯罪的嚣张气焰,震慑犯罪。
案件通报篇三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借助“大数据”科技手段,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释放动真碰硬、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沙市区xx街办民政办公室原主任赵贪污城市低保资金案。
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赵利用职务便利,由本人或安排他人冒领辖区8名城市低保户低保资金282388.92元,其中182391元被据为己有,其他用于单位等开支。20xx年10月,沙市区纪委给予赵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荆州区八岭山镇福利院党支部副书记、院长刘违规套取农村五保资金案。
20xx年至20xx年,刘利用职务便利,虚报五保老人供养人数,套取农村五保供养资金543185元,用于福利院日常运转开支。20xx年8月,八岭山镇纪委给予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监利县红城乡城建管理所副所长党违规领取廉租房补贴资金案。
20xx年至20xx年,党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违规领取廉租房补贴资金4200元。20xx年8月,红城乡纪委给予党党内警告处分。
江陵县普济镇熊沟村党支部副书记熊套取粮食补贴资金案。
20xx年至20xx年,熊在担任熊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用自己及妻子的名义虚报粮食补贴面积、套取粮食补贴资金6346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xx年4月,普济镇纪委给予熊党内警告处分。
公安县章庄铺镇荣农村党支部副书记王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案。
20xx年,王利用职务便利,以贫困户的名义为自己申报危房改造计划,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500元。20xx年9月,章庄铺镇纪委给予王党内警告处分。
案件通报篇四
今年来,全省各级工商部门根据总局的工作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执法行动,结合当地实际与群众反映强烈重点行业的热点问题,依法查处房地产、汽车驾校等强势地位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集中查办一批大要案,有效遏制了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蔓延。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在执法实践中涌现出等地查处房地产,长汀查处驾校,清流查处客运,罗源查处手机,厦门查处美容、速递等行业“格式条款侵权”的典型案例。为及时推广各地先进经验,促进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现将有关单位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供各地学习借鉴。
案例: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一、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20xx年3月25日,安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发现当事人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向购房户强制收取水电开户费的行为涉嫌违法,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安溪县凤城镇龙津公园北侧开发楼盘,共有商品房1100多套,于20xx年开始对外销售商品房,并与每个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在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不包括以下费用,以下费用由买受人支付: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银行要求缴纳的相关费用,买受人办理分户产权证应缴纳的契税、工本费、查档费、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水、电、电视、电信、燃气等开户费,专项维修资金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从20xx年8月份开始,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规定,在办理交房手续时以通知的形式要求要求购房者和拆迁安置户必须交清水、电开户费才能拿到房屋钥匙。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从20xx年8月份开始,当事人向已交房的390户购房者和拆迁安置户收取了水、电开户费,其中自来水开户费每户收取1000元,共收取390000元;电开户费每户收取300元,共收取117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向购房者违规收取水、电开户费共计50.7万元。
二、查处依据与结果
“水表立表费、供电入网费”属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收取的费用,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就应将供电、供水的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但当事人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向购房者另行收取水、电开户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负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应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安溪县工商局认定,以上证据,相互印证,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退还消费者水电开户费。根据《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76.05万元。
三、案例分析
1.开发商是否构成格式条款侵权行为。
当事人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的“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不包括以下费用,以下费用由买受人支付: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银行要求缴纳的相关费用,买受人办理分户产权证应缴纳的契税、工本费、查档费、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水、电、电视、电信、燃气等开户费,专项维修资金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这些条款,是由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购房户协商,购房户只能或是同意条款的内容与当事人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条款的内容而不与当事人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当事人协商修改条款的内容,因而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和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规定、《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房屋消费者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这一行为属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十二)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规定所指行为。
2.开发商能否收取水、电开户费。
首先,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应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其中规定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其次,关于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另行收取供水供电配套设施费用问题,国家及有关部门已有明确: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xx〕585号)已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用电入户、立户费、自来水表立户费、水表立表费、供电入网费”等各项费用。
3.开发商通过合同及补充协议能否免除其责任与义务。
综上所述,“水电开户费或者水电立户、入网、安装费”属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收取的费用。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就应将供电、供水的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事实上,当事人并无证据证明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公司委托其“代收水表开户费和电表开户费”,供水、供电公司也没有就“水表开户费和电表开户费”单独与每个购房者及拆迁户发生对应关系。但当事人利用单方面自行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补充协议与购房者约定,在交房时以不公平、不合理的通知的形式借“水表开户费、电表安装费”的名义向购房者另行收费的行为,实际上是免除了当事人应当依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八条约定为购房者免费水电到户的义务,将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商品房供水供电配套性质的费用转嫁给购房者承担。
四、启示
1.敢于亮剑,层层深挖,揭露真面目。本案涉及备受关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房地产市场,是当前热点、难点问题。该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房地产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因为该案事发牵扯的消费者众多,同时还牵扯到相关的水电部门。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很大,安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不畏困难,层层抽茧剥丝,透过现象看本质,终于认定了房地产商违法的事实,并用格式合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最终以76.05万元的处罚结案。
2.精于突破,相互印证,形成铁案。本案是一起典型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该局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务必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讲究工作方式,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不能将“怕麻烦”等个人情绪带到办案之中去,要学会看到案件的本质,要将案件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都考虑到,对于涉案金额巨大,召开县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监管责任风险的发生。
3.违法手段特殊、典型,具有较强隐蔽性,查处难度大。在日常生活中,房地产公司侵犯消费者权利这一现象较为普遍,通常这类案件仅仅只是房地产商单独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比较明显,但在这个案件中,房地产商在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后,却将违法行为转嫁到水电部门,同时在处理上因为多收费用属于《价格法》所调整,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种种原因造成了取证困难并且难以突破,该案能够顺利办结实属不易,是工商系统历年来查办的房地产公司侵犯消费者权利案件中较典型的案件。
201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