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3篇)
思维方法的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思维。在写总结时,我们应如何处理那些无法明确归类的事物或情况?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发现总结的风格和思路各异。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学习掌握。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得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机、定岗制度。起重机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确定,其中定人、定机是基础。要求人人有岗有责,起重机台台有人操作管理:“定岗”责任是保证。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保,并制订一项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1)日检。
由起重工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有无异常声音。
(2)周检。
由维修工和起重工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吊钩、取物装置、钢丝绳等使用的安全状态、制动器、离合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3)月检。
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内容外,主要对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部件,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漏、压力、温度、振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经观测对起重机的结构、支承、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起重机整机技术状态,检查确定异常现象的故障源。
(4)年检。
由单位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挑头,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除月检项目外,主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起重机械,各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安排大修、改造、更新。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1. 起重设备(塔吊、龙门吊、龙门架等垂直运输机械)在大修、安装完工后,必须经安全、设备部门、使用单位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设备部门要负责起重机械日常的技术管理工作,安全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监督工作的检查使用者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 安全、设备部门及操作者发现起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时均有权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主管经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准使用。
4. 发生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要立即报告设备、安全部门并保护好现场,设备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把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经理,不得隐报、谎报、拖报。
5. 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在使用中损坏、缺少的,使用单位、使用者要立即向设备部门报告,设备部门责成有关人员进行修复。
6.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当风力大于六级时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须把起重机械固定的`牢固可靠。
7.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要严格定人、定机制度,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超重机械。
8. 起重机械的操作者,对设备的不安全隐患要随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如反映领导置之不理者,可以拒绝操作。
9. 设备部门每年至少要对起重机械进行专业检查两次并把查出的问题定整改时间、整改人、整改措施,由设备部门监督整改情况。
10. 设备部门要根据检修制度,编制年度检修计划,确定起重设备的大修、中修或报废标准,并组织力量实施。
11.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1)超额定负荷不吊。
(2)光线暗淡信号不明不吊。
(3)吊索捆绑不牢不吊。
(4)整拉斜挂不吊。
(5)氧气瓶、乙炔瓶、有爆炸危险的物品不吊。
(6)带梭角物件未垫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浮放活动不牢不吊。
(8)行车吊挂物件进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一、起重的使用、管理和保养,由厂长负责,运行吊车必须指派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操作。
二、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电机是否缺油;滑轮是否在轨道上、有否磨损;钢丝绳是否有毛刺、断股等现象;吊钩有无裂纹;电源是否缺相等。
三、起吊重物时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不得将重物长时间悬吊在空中运行;起重设备下方不得有人行走或停留;大车行走时注意左右行程极限,严禁行程超限撞击电机。
四、钢丝绳在卷扬机上排列整齐,工作时不可放尽,严禁利用吊钩载人。
五、操作人员在吊运工作时,应精神集中不得与别人闲谈。
六、捆绑、吊运具有尖锐边缘的物体时,须用木板等软料垫好,防止钢丝绳被克断。
七、使用完毕后及时断电,行车停在防雨篷内,操作器放在指定位置。
八、遇雷雨、大风天气或夜间照明不足能见度较差时不得启动吊车。
九、检修时应将吊钩垂放在地面,并切断电源,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爬吊车轨道或私自打开配电箱、操作器。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1、起重机械安装必须选择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2、安装单位安装前应具备的资料和手续;
1)安装单位的资质证、安装人员的资格证;
2)安装方案、安全保证措施;
3)安装合同协议书及各方的安全责任;
4)应急救援预案。
3、安装单位在安装起重机械前,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安装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4、验收和定期检验。起重机械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和调试,自检合格后申请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起重机械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其周期为两年。包括新设备首次启用;经大修、改造的;若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在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 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 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二) 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 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 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
第八条 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三)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 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
(三) 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 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第十八条 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
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
第三十二条 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由于涂装车间主要柱形为箱形柱,部分柱长达27米,单根构件重近12吨,柱脚为杯口连接,就位精度要求高,另外箱形的柱面在吊装时吊索捆绑固定难,因此吊装难度较大。为此,对所有涂装车间构件吊装均安排有丰富经验的持证吊装工人负责作业,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全程旁站监督。在吊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起重吊装作业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
(1)在吊装作业前,吊车司机负责检查吊车的力矩限制器和保险装置、卡环、夹具可靠有效,钢丝绳和滑轮应符合要求。起重设备应进行试运转,发现转动不灵活、有磨损时应及时修理。
(2)起重作业时,施索工人应了解被构件的重量、重心等,不得超载作业。参与吊装人员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转运、吊装构件时,严禁在被运输、吊装构件上站人指挥和放置材料、工具。吊装区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警戒。起重机工作时,起重臂杆旋转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或通过。
(3)防止吊装时落物伤人:吊装时构件绑扎牢固,起吊构件平稳,避免振动或摆动。吊运速度不应过快,不得在高空停留过久,严禁猛升猛降,以防构件落钩脱落。构件就位临时固定前,不得松钩或解开吊装索具。
(4)防止起重机倾翻:起重机行驶的道路必须平整、坚实、可靠,停放地点必须平坦;不允许起重机两条履带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质一软一硬。当采用双机台吊构件时,吊装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允许起重重量总和的70%,每台起重机的负荷量不宜超过其安全负荷量的80%,操作时统一指挥,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鲜明、准确;在风力等于或大于六级时,禁止在露天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5)防吊装结构失稳:钢构件吊装就位,应经初校和临时固定或连接可靠后方可卸构,最后固定后方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构件固定后不得随意撬动或移位,如需要重校时必须回钩。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塔机应当每天停机后对机械进行一次例行保养,传动部分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对易损件必须经常检查、维修或更换。对机械的螺栓,特别是经常振动的零件,如塔身连接螺栓应经常进行检查是否松动,如有松动则必须及时拧紧或更换。
1.1各机构的制动器应经常进行检查和调整,在摩擦面导上,不应有污物存在,遇有污物必须用汽油或稀料洗掉。
1.1减速箱、变速箱、外齿合齿轮等各部位的润滑以及液压油均按润滑油表中的要求进行。
1.3要注意检查各部钢丝绳有无断丝和松股现象,如超过有关规定,必须立即更换。
1.4凡开式齿轮传动必须有防护罩,行走开式齿轮因下部有外漏部分,因此要经常检查轨道的清洁,使沙粒泥土等不致进入齿轮而损坏齿轮。
1.5经常检查各部的连接情况,如有松动,应予拧紧。塔身连接螺栓应在塔身受压时检查松紧度,(可采用旋转臂架的方法去造成塔身受压状态),所有连接销轴都必须有开口销,并张开。
1.6经常检查各机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噪音,如发现故障,必须及时排除。
2.1使用液压油应严格按润滑表中的规定进行加油和换油,并清洗油箱内部。
2.2溢流阀的压力调整后,不得随意变动,每次进行爬升之前,应用油压表检查其压力是否正常。
2.3应经常检查各部管接头是否紧固严密,不准有漏油现象。
2.4滤油器要经常检查有无堵塞,检查安全阀在使用后调整值是否变动。
2.5油泵、油缸和控制阀,如发现渗漏应及时检修。
2.6总装和大修后初次启动油泵时,应先检查入口和出口是否接反,电动转动方向是否正确,油压是否正常,吸油管路是否漏气,无误后空载运行油缸几次,排出油缸内气体后,再进行升降作业。
2.7在冬季起动时,要开开停停往复几次,待油温上升和控制阀灵活后,再正式使用。
3.1在运输中应设法防止构件变形及碰撞损坏。
3.2在使用期间,必须定期检修与保养,以防锈蚀。
3.3经常检查结构连接螺栓、焊缝以及构件是否损坏、变形和松动等情况。
3.4每隔1-2年 喷刷油漆一遍。
4.1经常检查所有的电线、电缆有无损伤,要及时包扎和更换已损坏的部分。
4.2遇到电动机有过热现象要及时停车,排出故障后继续运行,电机轴承润滑要良好。
4.3各控制箱、配电箱等要经常保持清洁,及时清扫电气设备上的灰尘,并保持电气设备干燥。
4.4各安全装置的行程开关触电开关动作必须可靠,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和更换,否则起重机严禁使用。
4.5每年摇测保护接地电阻两次(春、秋),保证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4.6电机电刷,其接触面要保持清洁,当磨掉原电刷高度的2、3时,应更换。
5.1日常保养(每班进行)
序号
项目
要求
1检查配电箱及电线
各接线头,保险丝的接头,如有移位、松动,应紧固,电线破损处应用绝缘带包扎或更换新线。
2检查制动器
制动应灵敏可靠,各连接部分不应有斜卡现象,各紧固件无松动现象,电磁铁的板面应清洁,弹簧栏杆作用良好,制动闸瓦与制动轮的间隙不大于0.5-0.8mm,制动时,接触应均匀,接触面积不得小于全面积的80%。
3各部连接及钢丝绳
各连接处不得松动,检查钢丝绳磨损,断丝程度,断股超过5%或名义直径磨损超过5%均应换绳。
4润滑工作
按润滑表执行。
5安全装置
检查各限位装置(高度、力矩、变幅)要有效可靠。
5.2一级保养(每工作50小时进行)
序号
项目
要求
1检查各钢丝绳固定
检查吊索的受力是否均匀,各绳扣是否松动。
2检查各传动机构
检查各联轴器,法兰盘的固定螺栓是否松动,齿轮传动合情况。
3检查减速器
是否缺油,及时补加或换油,是否有不正常现象或噪音过大,温升过高。
4检查连接螺栓
各连接螺栓要紧固,螺纹处要加钙基润滑脂。
5.3二级保养(每工作200小时进行)
序号
项目
要求
1进行一级保养的全部工作。
2检查钢结构
各部件不应有扭曲,变形、裂纹,各紧固件不应有松动现象,制动器磨损情况,电磁铁是否松动,各焊缝不应有裂纹。
3检查制动器
清洗制动器的油污,检查铆钉有无松动过高现象,制动器磨损情况,电磁铁是否松动、受潮发热。
4检查各轴承
各轴承是否有损伤,是否缺油,应更换损坏件,补加润滑油。
5检查回转支承润滑
补加回转支承中的润滑脂。
5.4三级保养(每工作400小时)
序号
项目
要求
1进行一、二级保养的全部工作。
2清洗各减速器
放出旧齿轮油,清洗减速箱,检查齿轮磨损情况,予以调整更换。
3检查各滑轮
检查各部滑轮润滑、磨损情况,清洗更换润滑脂,更换损坏的齿轮。
4检查跑车
检查滚轮润滑磨损情况,更换润滑脂,磨损严重的滚轮应更换。
5检查回转支承
检查回转支承运转情况,更换润滑脂。
6整体检查
更换或解决认为有必要予以解决的部件或构件。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1、起重机械安装必须选择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2、安装单位安装前应具备的资料和手续;
1)安装单位的资质证、安装人员的资格证;
2)安装方案、安全保证措施;
3)安装合同协议书及各方的安全责任;
4)应急救援预案。
3、安装单位在安装起重机械前,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安装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4、验收和定期检验。起重机械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和调试,自检合格后申请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起重机械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其周期为两年。包括新设备首次启用;经大修、改造的;若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在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一 叉车
1.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并经市劳局安全部门考核批准,发给合格证,方准单独操作,严禁无证驾驶。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
3.车辆发动前,应检查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液压系统等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带病出车,车辆起动后,应低速运行,待水温升至40度后方可起步出车进行工作。
4.车辆起步时要查看有无车辆和行人、然后呜号起步,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公司、车间、库房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5.车辆不得超载使用,铲、叉工件时,铲、叉件升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运行时铲、叉离地高度不得超过0.5米。
6.车辆在运行中或尚未停稳时,严禁任何人上下车和扒车、跳车,除司机室外,车辆的其他部位严禁乘人,叉车不准装运各种受压气瓶。
7.工作完毕或进行检修时,必须使车辆刹稳,并摘挡熄火。叉车的双叉,应放落地面。
8.司机对所使用的车辆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并经常检查油位,冬季使用完后应放水防冻。
(二)起重、搬运安全操作规程
一
起重工
1.起重工应经专业训练,并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参加起重工作。2.工作前必须戴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各种索具。麻绳不准用于机械转动。
3.现场所有动力设备,必须接地可靠、绝缘良好,移动灯具要使用安全电压(36伏以下)。
4.多人操作要有专人负责指挥,统一信号,交底清楚,要严格按总指挥命令或信号工作。如遇操作者看不清指挥手势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
5.起吊重物,应先检查捆绑是否牢固,钢丝绳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垫付,然后试吊离地面0.3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才能起吊。
6.使用起重扒杆定位要准确,封底要牢固,不准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严禁用建筑物起吊重物。
7.操作卷扬机必须听从指挥,看清信号,正确操作,严格做到;信号不明、钢丝跑偏、超负荷、刹车不灵不开车,用卷扬机作牵引时,中间不经过滑移不准作业。
8.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垫木块。缓速顶升、随顶随垫,多台千斤顶同时顶升时,要动作一致。
9.使用缆风绳应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准系结在电线杆、机电设备和管道支架等处。缆风绳拉紧后以地面夹脚应少于450,需要固定在现场建筑物件上时,应经有关部门同意。
10.卧式滚移重物时,地面必须平整,枕木垫要硬,钢管要圆直,需要用手搬动钢管时,手指应放在管内,物件前后不准站人。
11.起重区域周围应设警戒线,严禁非工作人员通行。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露天吊装工作。12.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13.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牵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14.高空作业或使用其他机电设备时,因遵守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二
装卸 搬运工
1.严格遵守易燃、易爆,以及化学物品装卸运输的有关规定,装卸粉、散材料及有毒气散发的物品,应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2.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3.装卸时应做到轻拿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固。4.人工搬运,装卸物件应视物件大小,轻重配备人员,杠棒、跳板、绳索等工具必须完好可靠,多人搬运同一物件时要有专人指挥,并保持一定的距离,一律顺肩步调一致。
5.堆放物件不可歪斜,高度要适当,对易滑动件要用木块垫塞,不准将物件堆放在安全通道内。
6.用机动车辆装运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超高、长、宽时,应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有可靠的措施和明显的标志。
7.装车时,随车人员要注意站立位置,车辆行驶时,不准站物件和前栏板之间,车未停稳时不准上下。
8.装卸货物应挂规定吊点,起吊装箱件应先检查箱件底角是否牢固完好,按掉线标志吊挂,并经试吊确认稳定后方能起吊。
9.用卷扬机,钢管滚动滑移货物时,要有专人指挥,路面要坚实平整,绳索套、结要找准重心。保持直立进行。有棱角快口的地方应设垫衬,卸车或下坡应加保险绳。货物前后和牵引钢丝绳两边不准站人。
10.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不准吸烟,车厢内不准座人。
11.装卸时应根据吊位变化,注意站立位置,严禁站在吊物下面。装卸酸类物质要有专用工具。
12.铁路车辆运物件,不得超过车厢允许高度和宽度,铁路两侧1.5米以内,不得堆放装卸物质。不得在车厢底下或顶上休息。
13.在高栏板车厢装卸货物,吊车司机无法看清指挥信号时应设中间指挥,正确传递信号。
三 千斤顶
1.使用千斤顶必须是完整无缺,并且灵敏可靠,不准使用螺纹、齿条或螺母磨损超过20%的千斤顶。
2.千斤顶必须是垂直的放在重物下面,不得歪斜,必选放在结实的基础上或垫以硬板,以防在举动发生歪斜倾倒。
3.禁止在千斤顶的摇柄上夹套或用其他别的办法来加长摇柄的长度。4.使用任何千斤顶,都不能超过铭牌上规定的起重能力。
5.当液压千斤顶或气压千斤顶,顶升至一定高度时,必须在重物下垫上垫板,以防活塞突然下降。
6.用两台以上千斤顶顶起同一重物时,应选择上升速度相同者,如采用不同速度的千斤顶,应逐一多次轮流换位,徐微启动。
7.千斤顶在工作时应由专人看管,不要使千斤顶长时间处于工作状态。8.在气候温度低于零度时,液压千斤顶应使用油,或凝固点较低的混合液体,如;采用水和酒精及甘油的混合物等为工作液体。
(三)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
行车司机
1.行车司机必须是视力、血压正常,经训练考试合格,取得有关部门发给的安全操作证后,才能独立操作行车,学员和实习司机必须在司机的教练、指导下才能操作,无证人员禁止操作行车。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的机械、电气部分和安全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限位器、电铃过卷扬限制器、窗口开关、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行车司机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呜铃。5.操作控制器手柄,应先从“0”位到第一档。然后逐渐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回到“0”位。
6.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停车,紧急开关代普通开关。
7.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另一台行车。
8.工作停歇时,不准将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呜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不得过高。
9.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10.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
11.检修行车要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2.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手柄。
13.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检修机件。
14.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操作室。
15.露天行车遇有风暴,雷击,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车辆前后,应塞垫木块卡牢。
16.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7.在吊运10吨以上和体积较长或较大的物件时,应有车间安全员向安环处报安全措施卡,并批准后方可起吊。
18.行车司机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加工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带压的各种气瓶及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9)埋地下的物件不吊。
(10)无人指挥或多人一起指挥不吊。
19.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的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的一端,并将各控制手柄放回“0”位,切断电源。
二
挂钩
1.必须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索具的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
2.起吊工具要经常检查,确保完好可靠。并要妥善保管,不准随地乱丢,不准超负荷使用。
3.起吊物件的指挥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准带手套指挥,起吊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面不高于0.5米,检查确认后稳妥后方可起吊运行。
4.起吊件必须捆缚的平稳牢固,棱角快口处应设垫衬,吊位应正确,起吊件翻身时要掌握重心,注意周围人员动向,挂钩及指挥者要考虑自身退路。
5.用两台行车同时起吊同一物件时,应按行车额定载重量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
6.不准在起吊物件下站立或行走。
7.捆缚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但必须按常用钢丝绳起重量的安全系数使用钢丝绳。遇特殊吊件时应用专用工具。
8.多人吊运重物,应有专人指挥,不得远离或不引路指挥吊物运行。9.吊运物件应按规定的地点妥善堆放,不准将重物堆放在动力输送管线上或安全通道上。
10.行车运行统一指挥手势
(1)手心向上表示起大钩,(2)手心向下表示落大钩,(3)手心向前表示大车向前,(4)手心向后表示起大车向后,(5)手心向左表示小车向左,(6)手心向右表示小车向右,(7)小指向上表示起小钩,(8)小指向下表示落小钩(9)两手交叉表示停止,(10)起吊手势信号应哨音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