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土地争议申请书范文(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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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争议申请书篇一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规定。
已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遵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权益和促进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作。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六条土地权属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
(二)本县范围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负责处理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内容,并由申请人确认后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包括最初发生争议的时间、起因、争议的焦点、主要分歧、四至范围及面积。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超过10人的,应当推选出2至5个代表人参加案件的处理。代表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争议处理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争议处理请求同意调解的,必须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第十四条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将申请书副本同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受理范围:
(一)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
(二)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
(三)因房产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引起的房产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
第十六条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认为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并在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本级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建议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争议属于土地违法案件的,接受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章调解与裁决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第十九条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承办人员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对本人提出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土地权属证明,建筑物产权证明材料;
(三)农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
(五)其他与权属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应的证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或者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有关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调查核实的材料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争议土地需要进行测绘的,土地测绘机构应当进行测绘,并对测绘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承担土地测绘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
调解尽可能就地进行。
第二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解主持单位;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
(四)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调解书及所附界线图经当事人签字(盖章),承办人、调解主持人署名并加盖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印章,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可以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四)处理结果;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土地权属争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破坏土地利用现状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伪造、毁灭证据的;
(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
(二)承办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三)争议处理过程中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件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权属确认适用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月1日起施行。
土地争议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组。 申请人:×××,×,×××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与×××是××关系。
被申请人:×××,男,×××年生,汉族,×××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村支书×××之子。 申请的目的和要求:
要求×××××街道办事处对我们与被申请人×××争议的土地纠纷进行确权,明确村民组于×××年划分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婆的婆婆)×××两人合计宽××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开垦荒山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我们二人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侵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回归给我们耕种管理。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先后分别结婚。(该二人先后于××年××年病亡)。1980年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我们的`太婆×××和婆婆×××都参加承包得土地。1994年村民组划分集体开荒的耕地,是按1980年承包得土地的人口划分的,×××按原承包人口×××人划给,由村民组长×××和×××持竹竿丈量,由我们的公爹××和××两位老人用油漆做标记,按每个人口两尺宽从我们家开始,除出公路边沿三公尺后,划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尺宽(实为××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土地。接下去是划给××家二尺、×××家八尺??。被申请人××家根本没有在此处划分有土地,但却利用其父××担任村支书职务无人敢惹的权势,强行侵占划给我们婆婆、太婆的应由我们二人耕管的这块土地。我们数次去耕种均被×××操骂和以暴力相威胁而离开。
×××霸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后,曾将该地作价××××××元(×××元)准备出卖给×××之子×××,因我们阻止写字未成,出卖土地未成交。×××又将该块土出租给×姓搭棚打铁的住户种菜,租期已达×年。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次口头及一次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解决,均因被申请人×××之父×××是村党支部书记的因素,顾及上下级关系的面子不好着手,以我们没有证据为借口,推给法院和县政府。
根本不注重1994年划分荒地,没有填入承包责任地的承包册内之事实。并强调按“谁连续管理使用20年,土地归谁所有,”之规定处理。我们已提供很多证人,只要司法所、综治办的人员调查、核实就可以作出处理结论。但该所办就是不予采信。
对于×××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的上述态度,我们曾向县政府法治办汇报请示,答复:“书面申请××办事处确权,作出处理决定,若不服再申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据此,再次书面申请××办事处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
此致
×××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二o××年××月十四日
附:证人名单:
土地争议申请书篇三
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1、关于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05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2008年4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何居民委员会
二0一二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土地争议申请书篇四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规定。
已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遵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权益和促进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作。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六条土地权属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
(二)本县范围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负责处理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内容,并由申请人确认后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包括最初发生争议的时间、起因、争议的焦点、主要分歧、四至范围及面积。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超过10人的,应当推选出2至5个代表人参加案件的处理。代表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争议处理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争议处理请求同意调解的,必须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第十四条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将申请书副本同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受理范围:
(一)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
(二)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
(三)因房产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引起的房产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
第十六条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认为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并在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本级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建议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争议属于土地违法案件的,接受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章调解与裁决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第十九条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承办人员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对本人提出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土地权属证明,建筑物产权证明材料;
(三)农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
(五)其他与权属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应的证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或者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有关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调查核实的材料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争议土地需要进行测绘的,土地测绘机构应当进行测绘,并对测绘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承担土地测绘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
调解尽可能就地进行。
第二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解主持单位;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
(四)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调解书及所附界线图经当事人签字(盖章),承办人、调解主持人署名并加盖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印章,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可以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四)处理结果;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土地权属争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破坏土地利用现状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伪造、毁灭证据的;
(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
(二)承办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三)争议处理过程中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件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权属确认适用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土地争议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省**县**镇**村**号。电话:123456789101。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电话:1234567。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4175。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4月至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4、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至期间的年休假工资10077。46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没有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307。84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4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曾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7月1日同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一年期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后,于207月2日又同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书在被申请人处一直没有发给申请人,年7月2日后双方没有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中没有约定工资数额,申请人年月均工资约1900元,20月均工资为1856元,月均工资为2651。41元,2011年月均工资为2754。75元,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35。12元每月。被申请人从年9月才开始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之前一直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申请人经常加班,休息较少,工作十分辛苦,而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安排带薪年休假,且没有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特提出上述请求,请求贵委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经开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
申请人:xxx
【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申请书》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之一,用于明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阐述事实和理由等。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的,也应当填写《仲裁申请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清楚。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相符,不符则需提供曾用名或其他证明;联系地址,应是明确具体的通讯方式;联系电话应当清楚。申请人应当是直接关系人。在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等案件中,劳动者本人已死亡,具备主张权利主体资格的遗嘱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不全的`,应当通知其他共同申请人参加仲裁。必要时需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参照样本中被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应与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一致,联系地址、电话应当清楚无误。被申请人应当是具备《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参照样本中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3.如有第三人,应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可以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二)仲裁请求应当明确
可以计算金额的应当注明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争议事项及金额可分开列明。对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的应特别注明。
(三)事实和理由应当简明扼要
可以指导申请人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填写几大必备要素: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填写入职时间、合同、岗位、工资标准、解除及离职时间、解除终止原因等;工伤待遇争议填写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工伤的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医疗期、本人工资、社会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已支付的工伤待遇等;劳动报酬争议填写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内容较多时,可续加中页。
(四)书写要求
申请人在书写《仲裁申请书》时,应用钢笔书写或打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应由申请人本人、法定代理人签名,申请人为用人单位韵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及打印件均应用钢笔签名,修改处应注明姓名及日期。
(五)附件标明副本数量
申请人应按被诉人、第三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附件中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中注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土地争议申请书篇六
法定代表人:麻,任村主任。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____市____乡____村民委员会第____村民组。
负责人:麻,任组长。
被申请人:____市____乡____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
负责人:麻,任组长。
被申请人:____市____乡____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
负责人:麻,任组长。
被申请人:____市____乡____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
负责人:麻,任组长。
请求事项:
请求____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依法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____村山及其山周围相关土地的权属争议,依法确定山及周围相关土地属于申请人村集体所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争议的土地位于____市____乡____村的北部,林场以东,四至为北至____乡____村地界,南至____村三、四组地界,东到____村地界,西到林场以东,包括山土地和周围的耕地约310亩。其中山沿山势从西向东分为疏林区、林区和其他未利用地,该山东北角____村与____村的交界地带,则属于其他未利用地(荒山或荒坡),而该山的西半部属于疏林区、林区(来源于____市____乡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图)。上述土地自土地改革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确权,申请人____村集体与被申请人____村第一、二、三、四组组集体均没有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申请初始登记,因此截止现在都没有领取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只是在20____年12月份部分在半个山西部种植树木的村民领取了《林权证》)因为上述土地没有确权发证,所以自20____年土地改革以来纷争不断。其间虽然暂时形成过分配方案,但因为界线不明尤其是关于____市____乡____煤矿引发的利益之争,导致不断出现新的争夺土地所有权矛盾。20____年10月份,在山东北角____村与____村的交界地带成立了____市____乡____煤矿,矿区涵盖山及周围部分土地,因此引发占地费和装车费之争。同时因为谁是所有权人不明,导致发包人不同,而发包地块相同或交叉的各种承包合同及占地协议不断出现,这不仅直接损害全体村民的利益(长期以来无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而切使相关承包人和占地企业苦不堪言,甚至引发诉讼案件。
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____市____乡____煤矿开办之初属村办煤矿,是村办企业,其成立时的所有手续包括用地手续均是以____村村集体的名义办理,所取得的收益也有全村进行分配,全村包括被申请人的四个村民组也未提出过异议。根据上述规定,该煤矿经主管机关审批时的矿区占地(即争议土地)应为申请人____村村集体所有。故申请依法调查处理。
此致
____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____市____乡____村民委员会
_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争议申请书篇七
被申请人:___ 男 汉族 系___乡___行政村七组村民
处理要求:清除___在我组农用地上所有的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停止其侵占我组农用地行为。
事实及理由:本组所属的一块农用地被同村七组村民___于1999年租用,该地块东邻村小学,北邻道路,同其南面和西面的土地一样均为我组所属农用地。1992年至1998年以前是我组发包给本组村民康脑的基本农田东北角部分,1996年由康脑以每年700元的价格将其租给洋沟河行政村村民黄桶建农资门市部。黄桶在该地块北边西段建东西向四间瓦房,瓦房南北宽5米,东西长约占北边全长的三分之二,北边东段建大门,宽约占东西全长的三分之一。西边南段建20.3米长围墙,南边建20米长围墙,计506平方米。1998年土地承包时出租方由我组村民康脑改为我组集体,由黄桶按当时我组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数付给每户租金,1999年黄桶将土地上所属建筑卖给我村七组村民___,同时卢与我组时任组长康国华(现任村会计)及我组村民康脑、康太平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为单份由卢持有),卢以每年300斤小麦作为土地使用权租赁收益,卢在该地块中间空地上增建了养殖设施并栽种树木。卢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除开始短期用于养殖外,多年来一直荒废,两侧围墙多次倒塌,现西边围墙仍处于大部分倒塌状。重修围墙时将西南角往西扩0.8米,占用我组长20.3米宽0.8米呈三角形农用地8.12平方米,自此共占用我组农用地514.12平方米。
20xx年春季,卢将该地块上养殖设施及部分树木清除开始在该地块中间东靠学校位置建居住房,在我组村民的多次要求村委会处理未果的情况下,我组村民到乡政府集体上访,由曹玉林副乡长出面才让其停工,然9月5日其又开始建房。9月7日我们电话告知曹乡长,9日我们以书面反映至乡党政办公室,10日以书面反映至乡国土资源所所长文建华及曹乡长。16日其主体完工,建筑物为四间东西平房,面北背南。17日我们书面反映至县政府郝四春副县长。11月21日我组书面反映至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科,同日我组集体讨论通过决定解除与卢的农用地租赁合同并清算土地使用权租赁收益,随后向卢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卢以不识字为由拒收,我组当即对其宣读,然其仍拒绝接收。22日早晨我组委托我村中共支部书记康天转交,上午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午卢继续施工。至12月6日卢对解除农用地租赁合同通知未提出任何异议,至21日卢仍未清除土地上新建违法建筑、原有建筑及树木等附属物,22日我组向村委会就其拖欠农用地使用权租赁收益和土地侵权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然村委会数次找其调解均告失败。
此致___县国土资源局
___乡___行政村三组集体村民
土地争议申请书篇八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
我院整体迁建项目是为满足我县及周边县市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符合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符合新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纲要的要求、是将新河县中医医院建设成为区域具有中医专科特色、综合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院的现实需求和实现新河县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实施方案—10113工程中27个民心工程之一(中医医院搬迁项目)的具体落实。该项目已经新河县人民政府批准和我县相关部门同意。项目总投资3800万元。
项目拟选址新河县城内富强街以西、迎宾街以东,堂阳路与北环路中间。该地块南北长180米、东西宽150米占地面积27000平方米折合40.5亩。土地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该地块为政府划拨。依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特向贵局申请该项目建设用地预审。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
二零xx年x月xx日
土地争议申请书篇九
地址:××省××市××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引入外资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基础建设,现依法申请生产用地8000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国家“七五”计划重点建设项目,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壮大,现已发展成为以制药为主,养殖、种殖、贸易为辅的大型企业集团,成为我国制药行业的排头兵。为进一步扩大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本厂于1995年与美国××制药公司共同出贵,拟建一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药品生产线,约需建厂房6座,科研楼一座,外籍科学家公寓一座,共占地约8000平方米。而目前我厂现有空地仅100多平方米,远远不能满足进一步扩大生产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根据《××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市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门提出如下用地申请:申请用地面积为8000平方米,土地位置在本市之内,最好能与本厂旧址毗邻。
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市××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土地争议申请书篇十
xxx年x月x日
请求对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非法占用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据调查得知,路宽70米,长20公里,占地面积多达1400000平米,约2102亩(140公顷),其中占用北村耕地多达105.1亩(包括申请人租赁的耕地)。卫都路已于20xx年3月开工建设,经申请人多次调查此建设项目至今无建设用地批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根据卫都路的占地面积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用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 乡人民政府非法占地,搞建设,依法应予查处。
二、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应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综上所述,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未经批准非法大面积占用耕地依法应予查处。
此致
敬礼!
国家土地督察局济南局
土地争议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xx人民政府申请人:
年xx月xx日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土地使用权申请书申请人:xx省xx市xx制药厂地址:xx省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xx申请事项:申请人因引入外资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基础建设,现依法申请生产用地8000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国家“七?五”计划重点建设项目,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壮大,现已发展成为以制药为主,养殖、种殖、贸易为辅的大型企业集团,成为我国制药行业的排头兵。为进一步扩大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本厂于1995年与美国xx制药公司共同出贵,拟建一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药品生产线,约需建厂房6座,科研楼一座,外籍科学家公寓一座,共占地约8000平方米。而目前我厂现有空地仅100多平方米,远远不能满足进一步扩大生产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根据《xx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xx市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门提出如下用地申请:申请用地面积为8000平方米,土地位置在本市之内,最好能与本厂旧址毗邻。
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此致xx市人民政府申请人:
xx市xx制药厂法定代表人:
xx年xx月xx日
土地争议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xx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xx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