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案例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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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巩固血防成果,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我镇开展了一系列关于血吸虫病防治的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广泛宣传,提高血吸虫病防治成效。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副镇长为副组长,卫生、畜牧、林业、农业、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我镇利用广播、宣传栏等方式加大血吸虫病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为开展查、灭螺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层层签订责任书,镇政府与市政府签订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责任书。为保证工作落到实处,镇政府与各村和相关部门签订了责任书,并与安全工作一起实行一票否决制,加大了各村查、灭螺工作的力度。
三、根据市地方病防治所的安排,我镇今年送交活螺数为只,目前春季查螺工作正在进行中。全镇引进耕牛化疗率达%,农村改水改厕和沼气建设达90%以上,所有家畜统一实行圈养,防止病源的传播和扩散。
四、今年1-4月我镇完成了螺卡的电子录入和户卡的更新工作,制定了本年度每月的血防工作任务以及20xx年—20xx年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对全镇的`村医生进行了一次系统的培训,进一步掌握了目前我镇的血防工作现状和工作开展情况。
六、3月下旬对学校进行了统一宣传,为学生上了一堂血防知识讲座,使全体师生了解了血吸虫病的危害和防治小知识,知晓率达100%。
七、各项保障措施到位,人员经费落实,为血吸虫病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二
20**年,我院血防工作在省和县的重视、关心、支持下,县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全省、全院、全镇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施《血吸虫病防治重点项目规划纲要》,认真落实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全面完成了省和县安排的年度血防项目工作。下辛店镇已通过县级考核重新达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下辛店镇已申报重新达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全镇有42个村和1个社区分别达到了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截至20**年底,全镇累计有42个村和1个社区达到或重新达到了传播控制标准。为了巩固防治成果,力争实现20**年的防治目标,特制定20**年血防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入,努力探索血防工作新思路,推进全镇血防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防治目标
(一)总目标:力争到20**年底,全镇以村为单位达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
(二)具体目标
1、同进、六合、彭李等7村力争达到或重新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三)具体要求
1、同进、白水湖、坵湖、迎风4村,以村为单位,力争使居民和家畜血吸虫感染率降至1%以下,不出现急感病例,不出现阳性钉螺。
三、防治策略
坚持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健康教育为基础,以传染源控制为关键,以人畜同步防治为重点,以易感环境灭螺为必要手段,在三类以上流行村全面实施以有螺地带禁牧、改水、改厕、强化人畜同步查治,加大药物灭螺力度。在四类以下流行村进一步加大病情和螺情监测力度,以消灭钉螺为重点,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
四、工作重点
止疫情回升,并努力向传播阻断迈进。对已达传播阻断的行政村,重点是按照监测方案加强螺情监测工作,保持查无活螺。
(二)20**年要重新达到传播阻断的村,工作重点就是加大灭螺力度,达到查无活螺。
五、具体要求
(一)继续抓好血防综合治理示范村试点项目。各村按照省、镇的统一部署,继续抓好血防综合治理示范村试点项目,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切实抓好血防综合治理示范村建设,协调有关部门,集中有关项目资金加强示范乡镇建设。通过新农村建设“五改”(改水、改厕、改厨、改路、改圈)“三建”(建沼气池、建园、建家),集山、水、田、林、路、螺的综合整治、使示区血吸虫病得到有效控制,经济得到发展,环境得到改善。
(二)不折不扣地完成晚血病人救治任务。全力救治晚血病人是各级政府向人民的承诺。这是一项政治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一是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救治对象的确定、救治经费的使用、出院病人的转归等环节,都要公布,自觉接受监督;二是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确保医疗质量,确保救治进度;三是严禁挪用救治经费,坚决杜绝向病人收取任何费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切实抓好晚血病人救治工作。
(三)大力开展血防健康教育。结合实际,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方式,大力开展血防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尤其是要对中小学生上好血防知识课,通过普及血防知识,形成学校教育学生、学生宣传家长、家长推动社会的健康教育格局,使血防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增强疫区中小学生和干部群众自我防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减少血吸虫感染。
(四)提高血防专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血防专业机构作用。血防专业机构是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的主力军,要以提高防治质量为核心,确保防治质量,一是要认真组织血防专业人员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疫区群众服务的宗旨,大力发扬吃苦耐劳、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二是要学习和撑握血防新知识、新技术,全面提高血防专业机构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三是及时向农、林、水、畜等相关部门提供疫情现状和对血防疫区环境改造灭螺工程建设的农业和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指导。
(六)加强疫情信息管理,杜绝瞒报、慌报疫情。一是强化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二是领导要把关,上报的疫情要认真审核,实行领导签字负责。对瞒报、慌报疫情、弄虚作假的要在全镇范围通报,认真落实和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三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转眼20xx年将近尾声,这一年中,我锐意进取,求真务实,发扬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临床服务理念,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立足本职岗位,踏踏实实做好医疗服务工作。在获得病员广泛好评的同时,也得到各级组织的认可。较好的完成了本年度的工作。以下是今年的工作总结。
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在医疗实践过程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不出虚假证明,不开大处方、不开人情方。
我主要从事内科内分泌系统疾病的临床一线工作和我科室的科室秘书工作。由于本院正在逐步扩张发展过程中,临床一线医技人员较为紧缺,日常工作庞杂而琐碎,除了做好日常的临床工作外,还有门诊、科研、文书工作等等,有些工作是耗费精力的,做起来有一定的困难,科室人员信息的采集,协助领导制定科室教学计划、未来发展计划、诊疗规范的修订方案等,我不怕麻烦,听从领导的指导,向内行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在很短的`时间内便比较熟练的完成了工作,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
“医者父母心”,本人以千方百计解除病人的疾苦为己任。我希望所有的患者都能尽快的康复,于是每次当我进入病房时,我都利用有限的时间不遗余力的鼓励他们,耐心的帮他们了解疾病、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心,默默地祈祷他们早日康复。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医院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四
xx镇属石首市血吸虫病重疫区,全镇二十个行政村(均为血吸虫病流行村),常住人口数21198人,国土面积123.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1671亩,全镇现有钉螺面积29899亩,其中垸内274亩,尚有血吸虫病人2548人,其中晚血病人37人。
近几个月来,我镇按照省委省政府血防“三步走”的防治目标和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的防治策略,为完成“三个确保”,即确保年度血吸虫人畜感染率控制在1.5%以内;确保秋季查不到感染性钉螺;确保年内无急感病人发生。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一村一策”防治工作规划,有条不紊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工作做了以下几点: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年初,镇委镇政府就全镇血防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并成立了以政府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一村一策”的防治工作要求,安排部署了今年血防工作的目标和措施,并将全年的血防工作任务分解到村。形成了组织保障、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三月份,督促镇卫生院分别组织血防预防员、分管血防的村干部、乡村医生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血防知识培训,并聘请市血防所的专家来授课,通过培训,使他们不仅进一步了解了当前血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目前的血防形势,而且更进一步地掌握了血吸虫病的防治知识,提升了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动手能力。
三、认真组织春查、摸清全镇疫情
四月初,我们组织血防查螺专业人员,历时一个月时间,对全镇历史有螺面积和可疑环境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共调查钉螺面积31105亩,调查处数71处,查出有螺面积29899亩,有螺处数58处,其中阳性钉螺1处,查出垸内有螺面积274亩,有螺处数17处。
四、及时灭易灭阳、降低感染机率
从春季查螺工作一结束,便要求镇卫生院及时组织药物,对重点的地方或易感地带,采取药物喷杀和铲草药浸的方法进行灭易灭阳,春季共计灭螺2215亩,针对查出的阳性螺点,保证了在三个工作日内实施药物灭杀,并对距离阳性螺点400米内的居民点人群及时进行了扩大化疗;在阳性螺点及重点地带设立警示牌、防护岗哨各15个,发放防护药物30多瓶。通过这些措施有效地降低人畜感染机率。
五、防控关口前移、控制急感零发生
汛前,我镇组织血防专业人员、中小学校教师,村干部及乡村医生分别就血吸虫病防治知识进行了培训,并与各个村医务室、中小学校签订了《急感防控责任书》,明确要求学校要教育学生在暑期避免接触疫水,杜绝急感发生;乡村医生在易感季节要严密监控有疫水接触史和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严格登记制度,制定 “发热病人急感首诊排除制”并严格落实,严防疫情漏诊漏报。汛期,又要求卫生院组织小分队到各个防汛连部和村医务室发放宣传资料、防护药物,特别是汛期疫水接触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摸底,并对这类人群全部进行了预防服药。
六、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健康教育
四月上旬,全镇采取刷写宣传标语、刷新警示牌、制作游动宣传栏、发放血防知识一张帖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血防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促进健康行为。五月份,又派出卫生院专业人员到全镇各中小学开展了血防知识讲座,全镇学生受教育面达100%;知晓率达95%以上,使我镇群众和中小学生的血防健康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下段工作任务:
一、认真组织查治病、有效降低人畜感染率。
八月中旬,我们将安排镇卫生院或动检所组织专业人员,进驻到各个行政村,全面开展人畜查治病工作,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年内下达的查治病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抓好查灭螺工作、确保秋季查不到阳性钉螺。
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卫生院抓好本辖区的秋季查灭螺工作,特别是秋冬工程灭螺任务,要保质保量地完成,涉及到投工投劳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支持,不得借故推萎,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健康教育,搞好舆论宣传。
正确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是减少或控制传染病的最有效途径,因此,各单位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通过开广播会、发宣传单,刷写标传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群众的健康教育,使群众增强健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搞好血防综合治理工作。
无牛乡镇的创建和以机代牛项目的实施,是血防综合治理的组成部分,也是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以控制或减少传染源为重点的防治策略,我们各单位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也要完成抑螺防病林、通村公路、渔池改造、土地整理、水利血防目工程建设任务。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五
20xx,严格按照《^v^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xxxxx的关心与指导下,在xxx的大力支持下,中心按既定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了职工培训工作。现就全年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截至20xx12月31日,中心共有242人次参加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xxx和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12项。培训范围涉及医务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医德医风培训、健康教育培训、消防培训等多个方面。
(一)取得的成绩
1、与20xx度的培训工作相比,中心进一步加大了内部培训力度,提高了参加xxxx、xxx、xxx等上级部门所举办的各类培训的频率,在培训项目数、培训课程次数、接受培训人次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增长。
a.秉承“把学者专家请进来,积极开展院内业务培训”的优良传统,开展了“心肺复苏强化训练”、“急救知识培训”、“院内感染知识培训”、“医疗法律法规”等多种内部培训。
b.按照中心的年度培训计划,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中心各职能部门举办的各项培训,并鼓励员工积极参加社会组织机构主办的各类专业业务素质培训班等。
2、建立并完善培训体系。针对以往培训工作缺乏完整系统性、培训管理幅度力度较弱、培训科目及受训人员较少的问题,今年中心进一步加大了对员工培训工作的管理力,责成xxx完善培训登记制,并在总结以往培训经验的基础上,优化培训管理流程,完善教育培训制度,鼓励职工参加业务培训,并要求受训人员将培训成果带回所在科室,以促进科室全体成员业务素质的共同提高。同时出台了与之相对应的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及持证津贴管理办法等激励措施。
(二)存在的困难
虽然,中心20xx度的培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中心的培训工作仍存在较大难度,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心时间紧、任务重,医务人员经常无法放弃现场工作参加业务培训,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对现场工作人员的出勤率也有较高的要求,能参加培训人员业务对应范围有一定偏差,致使培训效果值得商榷。
(三)改进措施
对于20xx度的职工培训工作,我们充满信心。在xxxxx的指导下,在中心主任的正确领导下,xxx将科学、合理安排制定、执行落实好各项培训工作。对于目前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我们提出如下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促使培训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适时安排合适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必要时适时增加培训项目数、培训课程与受训人员人数。
2、通过思想教育,提高受训人员的学习自主性与学成后的知识分享度。3、通过培训教育,促使讲师授课能力得以加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培养中心部分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成为内部讲师。同时,进一步加大邀请xxx专家来中心讲学授课的频率,促使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更新自身技术知识,提高业务素质能力。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六
在本次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期间,作为一名在急诊科工作的副主任医师,我认真履行了自己的工作岗位职责,踏实工作,爱岗敬业。
我始终拥护中国^v^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的卫生事业。积极认真负责超额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医德高尚,责任心强,谦虚谨慎,不骄不躁,任劳任愿,勇挑重担,服从安排,尽职尽责,一心扑在党的卫生事业上,刻苦钻研业务,把自己所学的理论用于实践,再把所获得的实践上升为理论,虚心向有经验的同志学习,积极参加各种专业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大专的理论学习,发表论文与别人探讨医学理论和临床实践经验。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临床实践经验。深受领导和病人的欢迎,相当有临床经验,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
讲究医风医德:我从参加工作到此为止,就把医德、医风看得十分重要,对病人如亲人,不分男女老幼、不分生人熟人、不分亲人外人、不分富人穷人、都一视同仁。从为向病人索取红包和接受病人的贿赂。从不给病人开搭车药,尽量给病人开经济实用的药。从不拖延病人的病情。一切为病人着想。
努力把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临床实践,理论联系实际,对技术精益求精,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再将实践上升为理论,不断的理论到实践,在由实践到理论,为了适应医学发展汲取最新医学知识,只有白天工作,晚上去查阅文献资料,进一步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特别是急诊医学方面,干的工作相对复杂多,需要的技术要全面,需要的知识重点是广度,不只是深度,首先从广度出发,然后再到深度。因为我们急诊科要应付的.是各种各样病人,而不是单看哪一科或哪一个病。因此我就把各科知识复习、研究综合利用,由浅入深,很快适应了急诊临床工作。
我虽然晋升的是骨外科,但我除了做好四肢骨折、骨盆骨折等骨科的手术外,还会熟练地配合普外科的阑尾炎,肠梗阻,直、斜疝气修补,脾切出、修补,胃穿孔修补等普外急诊手术。
所以本人在我医院急诊已成长为一个具备急诊副主任医师技能的多面人才,在临床一线工作中充分发挥临床骨干带头作用工作认真负责,勤勤垦垦,乐于奉献,善于钻研,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专业技术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主任的指导下,组织急诊创伤外科团队完成了“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lisranc损伤修复内固定术”“跟骨粉碎性骨折急诊手术内固定”“胸腹多发伤损伤控制性急诊手术探查”等多项高质量手术,为我院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别是在门诊工作中,发挥传统中医传统优势,施用中医正骨手法,治疗“colles骨折,小儿桡骨小头脱位,肩关节脱位”等患者180余死例,均获良好效果,使患者免除了手术的痛苦,节约了医疗费用,为我院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七
一、指导思想
明确防治工作职责,增强师生血防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师生健康的生活方式,确保师生身体健康。
二、具体措施
1、将血防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根据血吸虫病发病特点和流行的'季节性、规律性,有重点的安排教学时间。
2、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上一堂血防教育健康课;看一次血防教育录像或听一次专题讲座;开展一次与血防健康教育有关的课外活动;写一篇与血防健康教育有关的作文。
3、要求学生对血防知识问答会背诵。
三、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学生成员:
二00七年三月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第五条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第六条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
第七条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居)民学习、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
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船)民集散地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第十条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灭螺措施。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
第十一条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按照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安排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
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江、河、湖)滩,及时营造抑螺防螺林。
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研究,积极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
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第十二条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
第十三条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
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第十四条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动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进血防工作。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原因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九
为了更好地发挥林业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兴林抑螺的重要作用,xx县林业局紧紧围绕绿美xx行动,结合农业供给侧机构性改革,以特色发展、绿色发展、转型发展为指导,做到三个重点安排疫区乡镇,即:建设任务重点安排疫区乡镇,工程技术力量重点安排疫区乡镇,资金帮扶支持重点安排疫区乡镇,大力营建抑螺防病林,林业血防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我局20xx年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县林业局血防工作重点是培育抑螺防病林。为保质保量建设抑螺防病林基地,我局一是加强已建抑螺防病林抚育、病虫害防治等管护措施,促进抑螺防病林尽快成林见效,切实巩固建设成果;二是抓住《xx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机遇,大力宣传动员,迅速掀起了笋用竹产业基地建设热潮,利用春季义务植树的大好时机,20xx年春季新建4549亩,栽植品种为黄柏73亩、刺梨982亩、刺黑竹(方竹)等笋用竹606亩、藤椒264亩、茶叶20xx亩、樱花等彩色树种624亩。
二、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血防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将血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内容,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目标责任制,增加对血防工作的投入,确保血防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才能得以实施,因此,我局20xx年把宣传动员作为血防工作的第一道重点工序来抓,充分利用各种会议、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科技宣讲、业务培训等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兴林抑螺的重要性,把防治工作变成自觉行动。
(三)政策扶持,促进发展
为推进笋用竹等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践行“全方位开展绿美雅安行动”,县政府制定了《xx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对新建连片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的笋用竹种植在验收合格后按350元/亩进行奖励。借助《xx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东风,全县迅速掀起了笋用竹产业基地建设热潮。
(四)落实资金,确保质量
抑螺防病林建设的成败,资金是保障,质量是关键。我县抑螺防病林建设资金的筹措方式,努力加大县级财政的投资力度,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实行国家拨一点,地方财政投一点,农户筹一点的办法,整合灾后重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等资金,确保资金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造林后期抚育、补植、病虫害防治等管护措施,确保“造一片、成活一片、见效一片。”
2、加强档案管理,收集完善设计验收等相关资料,做到现场有实物,室内有资料。
3、认真实施“十三五”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建设项目,对还有未栽植的沟边、路旁进行补植,使血吸虫无生存之地。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十
在本次执业医师定期工作期内,我作为一名xxxx科副主任医师、科室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在考核期内认真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踏实工作、恪守敬业,并且在管理岗位上也认真负责,做好科室管理工作。现总结如下:
本人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为病员服务的思想,规范自己的言行,恪守行医准则,牢记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在临床工作中热忱服务患者。忠于社会主义医疗事业,以一名合格党员的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行医规范,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本人能够认真负责地做好医疗工作,在工作中能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能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通过阅读大量业务杂志及书刊,学习有关医疗卫生知识,参加继续教育,极大地开阔了视野,扩大了知识面。坚持用新的理论和技术指导业务工作,促进自己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能够熟练进行各种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治疗。本人能够积极指导下级医师工作,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并且对科室严格管理,加强科室建设,本人及科室均从无医疗差错、事故发生。
本人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注重科研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主持的科技项目^v^xxxx^v^获xx市科技奖二等奖,参加的科技项目“xxxx”、“xxxx”分别获xx市科技奖一、二等奖。在《xx杂志》发表《xxxx》论文一篇,在xx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xxxx临床医学》中,本人为副主编,负责编写了《xxxx》部分。
综上所述,本人考核期内是一名合格称职的执业医师,在今后我将继续努力工作,更好的为广大患者服务!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十一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卫生强基工程”,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作用,统筹卫生事业协调发展,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为广大百姓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我站高度重视这一项工作,并把这一工程作为提升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水平的重要载体,精心组织,促进卫生强基活动的扎实开展,同期xx医院对我站定点帮扶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就20xx年卫生强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我站高度重视,把实施好对口支援这一工程作为提升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水平的重要载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促进卫生强基活动扎实开展,制定。
根据上级要求,与xxxx医院协商确定了xxxx医师――xx对我站进行帮扶。xxx的到来带动了我站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快速成长,提升了我站的服务水平。接受帮扶后我站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使我站健全了医疗服务规章和操作规范,培养了骨干,提高了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能力。
经过支援医院的大力帮扶,我站对社区60岁以上老人,儿童、
妇女、残疾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化管理。定期为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和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为生育妇女普查、举办相关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精神及药物疗法;为老年人进行家庭访视、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提供了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得到了辖区内居民一致好评。
通过强基工程的落实,我站的人才短缺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通过对口支援带动了我站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快速成长,提升了我站的服务水平。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部分不足之处。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十二
同志们:
县政府决定召开全县20**年卫生暨防治艾滋病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卫生和防治艾滋病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我县20**年卫生和防治艾滋病工作,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20**年卫生各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锐意进取,克难攻坚,努力推动我县卫生和防治艾滋病事业健康发展。围绕这个任务,我讲三点意见:
一、求真务实,奋力拼搏,20**年医改和卫生工作成效明显
20**年是推进新医改三年目标的最后一年,也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县医改和卫生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紧密配合和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的奋力拼搏下,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顾大局,求改革,促发展,全县医改和卫生工作取得“一推进、两提高、三加强”的显著成效,实现了我县卫生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一推进:即医改工作扎实推进。我县三年医改的五项重点工作除公立医院改革还在积极探索外,其他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一是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20**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230元,全县参合率达97.59%,进一步降低了住院起付线,提高了报销比例,全年共有148.43万人次享受到新农合减免补偿,减免补偿总额达7740.49万元,实际补偿比达52.67%;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参合率逐年上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得到保障,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是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进一步缓解。19个乡镇卫生院、1个社区服务中心和190个村卫生室自20**年6月27日起,均启动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半年来减轻农民用药负担447.39万元,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进一步缓解。建立和完善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补偿机制,落实了补偿办法,从20**年1月起全县乡镇卫生院实行全额供养,村医补助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400元。落实了省物价部门制定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核定为9元,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将医疗业务收入的42%作为医疗机构的运行成本,并落实每人每年6000元的办公经费,保障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积极探索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评和管理机制,基层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得到加强。
三是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基础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20**年完成了12个村卫生所建设项目,县人民医院新区住院楼建设、小河、大寨、蒙姑等乡镇卫生院建设大力推进,通过项目建设,卫生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加强培训,基层卫生人员服务水平得到提高,免费培养农村订单定向学生2名,实施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学知识培训32人次;招聘执业医师2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开展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人员培训179人次;培训村级卫生人员961人次。加强设备建设,为12个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了500毫安x光机、230台计算机和230台打印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实现均等化,干群关系进一步融洽。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27.68万人,建档率为53.41%。开展健康教育讲座427次,发放宣传资料11万份。有效计划免疫,五苗接种率均在90%以上。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31878人次,管理高血压患者17332人,管理糖尿病人4891人,管理重性精神病113例。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15岁以下人群进行乙肝疫苗补种,全年共接种17079人次,全程接种率达到95.4%。成功防控炉房乡甲肝疫情,甲肝疫苗应急接种14777人次。免费为适龄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早期检查209人次;免费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262例;新发现肺结核病人300例纳入归口管理。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工作不断加强,重点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
两提高:
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不断提高。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制定了《巧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卫生、公安、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对“2.12”地震、“4.15”地震、炉房乡部分学校甲肝疫情等突发卫生事件进行了及时有效处置。加强了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建设。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人员、药品、物资应急储备工作有序开展,卫生系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
三加强:
一是妇幼保健和无偿献血工作不断加强。20**年我县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98.29%;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0.84%;住院分娩率达88.01%;新法接生率为98.21%;孕产妇死亡率为32.32/10万;婴儿死亡率9.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2人,无死亡病例发生。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降消”项目共救治危急孕产妇85人,危急转诊85人次,贫困救助5719人次,发放“降消项目”救助资金295.2万元。813人参加了无偿献血活动,完成无偿献血216230毫升,超额完成市下达我县的无偿献血任务,。
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中医药事业不断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开展了规范药房、药械抽验、特殊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等多次专项检查以及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油、问题乳粉、瘦肉精、餐厨废弃油脂、保健食品、化妆品、学校食堂等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全县食品药品经营管理秩序,完善食品药品应急体系,不断提高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20**年为中医院争取到200万元的中医药设备购置资金,加强县中医院中医药设备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全县共有5家乡镇卫生院开展了中医药适宜技术,同时派出3名医务人员到上级进修学习中医药适宜技术。
三是艾滋病防治工作不断加强。组织实施了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项目,20**年共完成hiv检测18813例,共发现hiv感染者47例,累计发现感染者179例;重点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全县无甲类传染病报告,共报告乙类传染病732例,发病率为115.82/10万,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11/10万。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县各级各部门关心帮助支持的结果,是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齐心协力、奋力拼搏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全县57万各族人民群众向关心、支持我县卫生事业和长期战斗在卫生工作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诚挚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县卫生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卫生人才总量不足,特别是专业人才较为紧缺,现有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医疗道德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我县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仍然滞后,特别是乡、村两级医疗设备还十分简陋,历史遗留问题较为突出,医疗基础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三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参差不齐,医改核心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村卫生室,对非基本药物清查不彻底,还有使用非基本药物的现象。在药品采购上也不统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计划采购和配送。实行全额供养以后,部分乡镇卫生院对临时用工人员清理不彻底,用工不规范。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医疗服务尚未启动,给当地参保职工和居民看病就医带来不便。四是基层医疗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宣传不到位,群众知晓率不高,居民健康档案填写缺项漏项严重,疫苗管理不规范。五是乡镇机构改革后,各乡镇对新农合监管不到位,筹资工作不实,相关业务拖沓、混乱,少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乱检查、乱治疗、乱收费、借证就医和挂床住院等现象,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六是个别乡镇对年前召开的医改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不到位,重视不够,管理不够,基层卫生医疗单位等待观望,工作热情不高,主动性不强,少数存在推诿病人现象。七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断增加,疫情形势十分严峻,防治工作任务还十分繁重。以上问题,若不加以重视,将会影响我县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各乡镇、各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锐意进取,克难攻坚,扎实抓好20**年卫生各项重点工作
(一)继续巩固三年医改取得的成果。一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已经建立,重点是要抓好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收支两条线管理后,部分医务人员存在等待观望现象,对工作不主动,职能转变认识不到位,机构职能定位不准,注重医疗业务服务工作,轻视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整体推进不力。针对这一现象,卫生局要及时制订出台相应的绩效考评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保证医务人员合理收入不减少,提高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保值增值,以体现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二要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2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都要从“扩大范围”向“提升质量”转变。政府对新农合的补助将提高到240元。县医改办要组织卫生、财政、人事、民政等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支付制度改革,从新增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建立统筹基金,用于重特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按国家要求,逐步将肺癌、甲亢等12种疾病纳入保障范围,最大限度降低参保群众的灾难性医疗支出,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各乡镇卫生院要尽快启动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的医疗服务工作,为参保职工和居民看病就医提供方便。三要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切入点,推动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全力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力度,加快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逐步实施全科医生制度,真正把综合改革的任务落到实处。四是要继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不断深入实施,服务项目不断增加,服务范围不断扩大,群众需求快速增长,县卫生局要与各单位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各乡镇和医疗卫生单位,并加强督促和指导,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评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同时乡镇卫生院也要加强对村医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之一,确保我县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圆满完成。五是要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创建工作为中心,全面提升各级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县人民医院、中医院要以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为契机,努力创建二级甲等医院。各民营医院也要认真做好等级医院的创建工作,同时规范民营医院管理。六是要积极探索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机制。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我县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医患关系。七是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都要从群众利益出发,把群众是否受益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尺”,使卫生事业发展始终与群众健康利益保持一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观念,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广大卫生工作者要增强竞争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改革,加强学习钻研,提高业务水平。要调动广大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做好卫生工作和深化医改建言献策,充分发挥卫生工作者在医改中的主力军作用。要注重医德医风修养,苦练内功,提高素质,树立卫生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加强内部管理,整合现有条件,发挥优势,提高服务效能,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实施好“光明工程”和“妇幼健康计划”。政府确定20**年要集中财力办10件惠民实事、好事,其中有2件就涉及卫生工作:一是实施“光明工程”,二是实施“妇幼健康计划”。“光明工程”等会儿还要做详细部署,就不多说了。县卫生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好“妇幼健康计划”,落实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开展出生缺陷三级综合防治,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率;组织县妇幼保健院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各乡镇卫生院和县直各医疗机构,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管好、用好资金,是新农合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乡镇机构改革后,乡、村医疗机构监管的重任落在各乡镇的肩上,尤其是村级医疗机构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基础薄弱,各乡镇一定要认真履职、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审核医生认真履职,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经费到位,以入乡入村入户抽查检查为抓手,加大督查力度,及时、严肃查处新农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有序运行。县合管办也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一切不规范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四)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继续实施好县人民医院业务楼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项目如期竣工投入使用;二是加大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各乡镇卫生院历史遗留问题,对国债资金项目建设遗留问题进行清理,制定解决方案,尽快开工建设,限期完工并交付使用;三是积极做好20**年桥头堡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争取县人民医院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县中医院门诊综合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业务楼、妇幼保健院综合楼、卫生监督所房屋建设、5个中心卫生院业务楼和68个村卫生所房屋建设项目早日立项;三是要从质量、进度、资金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五)加强食品药品和卫生监督管理。一是继续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安办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切实组织食安委成员单位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各种专项整治行动,处置各种食品安全事故;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职责严格按照《巧家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扎实抓好落实。要把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安全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的重点,认真研究,强化监管,总结推广工作中好经验、好办法,及时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孩子们吃得好、吃得安全。二是继续抓好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对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水质的检测和监督。抓住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指导这个关键环节,推动学校各项卫生监督工作的落实。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三是要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监督信息平台,加大对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信息监测和打击力度。四是要抓好国家县级卫生监督体系能力建设项目实施,逐步完善卫生监督体系特别是基层卫生监督网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置体系、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执法水平。
(六)加快发展中医药事业。以县中医院为龙头,深入开展中医院中医药特色管理年活动,大力推进中医药内涵和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积极探索中医预防保健与公共卫生服务有机结合的途径、措施,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中的作用。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县中医医院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功能。开展基本公共卫生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应急救治和专科专病能力建设。启动巧家县“名中医”评选工作,带动“名科”建设。抓好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提升中医药人员整体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
(七)抓好妇幼保健工作。继续组织实施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真正实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全免费,切实提高住院分娩率,对违反住院分娩限价政策,乱收费、高收费的现象要坚决查处。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加大孕产妇艾滋病病毒筛查力度,对艾滋病病毒检测阳性孕产妇实行母婴阻断。县妇幼保健院要充分发挥龙头作用,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督导力度,切实提高妇幼保健水平。
(八)加大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力度。认真落实狂犬病、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防止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加强人群麻疹抗体水平监测,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免疫接种,有效控制麻疹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努力实现消除麻疹目标。继续巩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成果,做好碘盐监测日常工作。实施好结核病、地方病防治项目。逐步提升慢性病和重症精神病管理质量和水平。继续抓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提高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
(九)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防治艾滋病事关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领导力度不减、工作措施不减、财政保障不减、社会动员不减、确保防治艾滋病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要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防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制约工作有效开展的重大问题。建立层层有人监管、事事有人监管、件件有人落实的防治机制。二是要进一步调动各方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调动各阶层自觉参与防艾工作,增强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要加强监测检测。各乡镇要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扩大检测服务的范围,及时上报信息数据,加强疫情管理,不断提高检测随访质量和干预治疗水平。四是加强病源管理。推广以感染者管理为重点,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乡镇为纽带,医疗卫生机构为技术保障的艾滋病防治模式,完成市级下达我县的9例抗病毒治疗任务。20**年力争建立5个综合防治示范点,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加大防治力度,有效遏制疫情上升的势头。
(十)抓好爱国卫生运动工作。今年是全省第十次卫生县城检查评比年,又是爱国卫生运动60周年纪念年。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好爱国卫生运动60周年纪念活动,切实抓好“省甲级卫生县城”的创建工作。围绕“营造良好环境,倡导健康生活,养成文明行为,共建和谐巧家”组织开展学雷锋活动、世界卫生日和迎国庆等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的整洁,促进城乡环境卫生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改善我县人居环境,提高城乡品位。
三、加强领导,理顺机制,确保20**年卫生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乡镇要把卫生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把重要指标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体系。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把卫生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真正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安排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研究、解决问题,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建设出主意、想办法,为卫生事业多办实事,多解难事,共同夯实基层卫生网络建设。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为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卫生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社会事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从大局出发,增强抓好卫生工作的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参与,以实际行动为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卫生部门要切实当好本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切实履行并强化卫生事业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规划和项目争取,进一步加大对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推动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确保各项卫生事业资金的落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后的资金的监管;民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建立健全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对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确保医疗机构有一个良好的诊疗环境;其他职能部门以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发挥职能,又大力协作,形成推动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要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发展卫生事业,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卫生工作、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全县卫生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三)加强督查,严格问责。20**年要将卫生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任务、责任和时限,确保事事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与县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坚持指导与检查相结合,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既指导基层开展工作、解决问题,又要督促基层按照要求推动工作、完成任务。对在工作中因重视不够、领导不力、措施不实等导致工作落实不力,甚至影响全县工作的,县政府将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对失职渎职、滥用权力等行为将进行严惩,对工作突出的乡镇及单位给予表彰。
同志们,卫生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卫生事业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原动力,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干好卫生各项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市委三届二次全会提出“作风转变年、工作落实年”的安排部署,大力弘扬“昭通精神”,牢固树立“昭通作风”,着力提升“昭通速度”,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推进作风转变,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推动工作落实,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不断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十三
现行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于20xx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第十条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六)其他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三条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第十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血吸虫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控制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下列应急处理:
(一)组织医疗机构救治急性血吸虫病病人;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
(四)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有钉螺地带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触疫水。
第二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三)指导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
(四)卫生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
第二十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
第二十九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和植物的血吸虫病检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应当实施药物治疗;植物检疫机构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应当实施杀灭钉螺。
凡患血吸虫病的家畜、携带钉螺的植物,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未经检疫的家畜、植物,一律不得出售、外运。
第三十条血吸虫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规划、计划,安排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对经济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跨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重大工程项目给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二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或者审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应当将有关血吸虫病防治的工程措施纳入项目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
第三十六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血吸虫病流行趋势,储备血吸虫病防治药物、杀灭钉螺药物和有关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网络建设,将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十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时,应当统筹协调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和资金,确保实现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的综合效益。
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严禁倒买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和其他物品。有关单位使用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
(二)家畜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管理工作情况;
(三)治疗家畜血吸虫病药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农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或者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当共同处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的牛、羊、猪等家畜,有权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
第四十六条上级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主管部门未及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处理下级主管部门未及时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的;
(二)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的;
(三)未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组织、领导、保障职责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其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
乡(镇)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制定药物杀灭钉螺规范,或者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杀灭钉螺工作的;
(六)未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的;
(七)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八)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
(二)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
(四)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
(五)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血吸虫病,是血吸虫寄生于人体或者哺乳动物体内,导致其发病的一种寄生虫病。
疫水,是指含有血吸虫尾蚴的水体。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杀灭钉螺仍然是血吸虫病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条例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条例规定,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有关血吸虫病防治措施。为了确保联防联控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联防联控的地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跨省开展联防联控工作的,由参加联防联控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条例还规定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保障和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措施。一是,加大血吸虫病防治经费投入,提高血吸虫病防治经费的使用效益。二是,明确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责任。三是,对检查和治疗家畜血吸虫病的费用予以保障。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疫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截至1995年,在中国12个有血吸虫病流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消灭了血吸虫病。但是,中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在7个省的110个县(市、区)血吸虫病流行仍然比较严重,尚有大量的血吸虫病病人和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受血吸虫病威胁的人口达数千万。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十四
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江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慢性病防治工作得到了全面的开展,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明确目标,健全网络
在2007年初,我中心制定了《岱山街道江铃区社区慢性病防治工作工作计划》对社区的慢性病防治工作做了明确的要求与安排,配备兼职的慢病防治人员,通过一年的工作,建立了慢性病防治报告卡,对冠心病、脑卒中、高血压、糖尿病和恶性肿瘤等的病例进行建档。
二、建立高血压档案
我中心利用现有资料、表格对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管理,加强高血压患者和糖尿病患者的随访管理,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的规范管理率和控制率,提高高血压和糖尿病病人的自我管理技能,减少或延缓高血压及糖尿病并发症的发生。
我中心开展社区诊断工作后,以社区18岁以上成年人口为基数计:
1、高血压病的患病率为6.1%,高血压管理率为59%。
2、糖尿病的患病率为3.22%,糖尿病管理率为61%。
三、我中心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定期开展高血压、糖尿病专题知识讲座及大众宣传,普及社区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的防治知识,控制各种危险因素,提高人群的健康意识。
四、开展社区诊断,对社区内的基本资料,社区内的基本情况、社区类型,社区的人口学特征,年龄构成,文化程度、社区慢性病的排位以及主要致病的危险因素等都有了较清晰的了解。
五、大力宣传,普及慢病知识
利用高血压日、心脏病日、糖尿病日、精神卫生日、世界无烟日、爱牙日、爱眼日等重大卫生宣传日,举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如印制专题宣传材料,进入社区咨询宣传、张贴标语等。在活动日结束后及时将活动情况上报区主管部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也将一如既往的认真贯彻市、区对慢病社区综合防治的精神,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做好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和慢病社区综合防治工作,从而努力推动以社区为基础,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为主要手段的慢性疾病的综合防治,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江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十五
依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拭魅感染病的各项防治步伐,尽力进步感染病预防综合防治才能。现将我办今年工作开展环境总结如下:
年初我办实时成立了重大感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办主任为组长,其他同志为成员的领导机构,依照“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办面。
(1)增强与鼓吹,为进一步明确重大感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我办今年组织全办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学习全州重传电视电话会的精神和《重大感染病防治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感染病防治法》等工作制度。同时,充分应用各类会讲和培训增强对党员、干部、企业进行重大感染病防治政策鼓吹,力争把每名干部都培养成为重大感染病防治义务鼓吹员,并通过党员、干部进一步辐射带动广大群众、企业开展康健知识教导,截止目前,我办开展集中学习6次,到企业开展鼓吹2次。
(2)落实目标责任。慎密结合我办县志工作的实际,充分应用平安反省等机会,在4家企业开展重大感染病防治相关知识的鼓吹教导,并向各企业开展1次集中鼓吹教导运动。
(3)完善制度。加大制度落实,进一步完善重大感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十六
按照《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天全县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通知》要求,对照《天全县2013年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全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和天全县结核病防治规划》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开展自查总结,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防治艾滋病工作任重而道远,防艾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人民安康,关系到我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加强防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全局形成了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良好环境,确保了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我局按照文件规定的工作职责,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认真落实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控制在计划内。我局充分利用宣传栏、oa平台,张贴和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有效扩大了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我局的防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今后的任务还是艰巨的,我们将继续抓好这项工作,为建设美好新天全贡献力量。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十七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疟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我乡居民健康和公共卫生,我乡把预防传染病的工作纳入工作重点,树立“健康第一”的观念,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实施办法》等,结合县疾控相关文件精神,有计划、有目的、科学有效开展疟疾防疫知识宣传,遏制了疟疾的传染病,现将一年来所开展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建立完善制度,加强领导,构建组织机构,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
1、建立完善制度,推进制度化管理进程。我院结合县疾控文件精神,建立完善了疟疾工作管理制度,初步完善了相关制度。
2、加强领导,构建组织领导机构。为保障工作有效开展,我乡结合实际立即组建疟疾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疟防工作有序开展。
二、采取措施,遏制疟疾病的发生与传染
1、组织培训。4月18日我院对本院职工及村医进行了疟疾防治知识及怎样进行疟疾防疫知识宣传,参加培训30人,为开展疟疾防疫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加强宣传,提高受训层面。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抓好抓实疟疾防疫工作。利用4月26日“全国疟疾日”,发放宣传知识资料,张贴宣传图画和标语等形式,落实疟疾防疫工作。共张贴20多张宣传画,发放500多张知识宣传资料。从而提高了老百姓对预防疟疾的意识和防范能力。
3、措施得力,遏制病情发生。对发热病人进行血检。全年共疟疾血检157人,其中外来人数10人,外出反家人数11人,均未发现阳性血片病人。通过全院工作人员及村医的共同努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预防传染病的知识,提高居民对传染病的防范能力,让群众明白传染病是可防可治的,相信科学,能战胜传染病。
大稼乡卫生院
2013年12月28日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篇十八
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第十条 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六)其他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三条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第十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血吸虫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控制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下列应急处理:
(一)组织医疗机构救治急性血吸虫病病人;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
(四)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有钉螺地带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触疫水。
第二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三)指导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
(四)卫生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
第二十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
第二十九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和植物的血吸虫病检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应当实施药物治疗;植物检疫机构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应当实施杀灭钉螺。
凡患血吸虫病的家畜、携带钉螺的植物,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未经检疫的家畜、植物,一律不得出售、外运。
第三十条 血吸虫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规划、计划,安排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对经济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跨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重大工程项目给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二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或者审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应当将有关血吸虫病防治的工程措施纳入项目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
第三十六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血吸虫病流行趋势,储备血吸虫病防治药物、杀灭钉螺药物和有关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网络建设,将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十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时,应当统筹协调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和资金,确保实现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的综合效益。
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严禁倒买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和其他物品。有关单位使用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
(二)家畜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管理工作情况;
(三)治疗家畜血吸虫病药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农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或者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当共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的牛、羊、猪等家畜,有权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
第四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主管部门未及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处理下级主管部门未及时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的;
(二)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的;
(三)未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组织、领导、保障职责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其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
乡(镇)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制定药物杀灭钉螺规范,或者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杀灭钉螺工作的;
(六)未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的;
(七)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八)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
(二)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
(四)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
(五)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血吸虫病,是血吸虫寄生于人体或者哺乳动物体内,导致其发病的一种寄生虫病。
疫水,是指含有血吸虫尾蚴的水体。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