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心得体会(案例13篇)
总结是对个人成长道路上的点滴收获进行回顾和总结的过程。写心得体会要注重条理和逻辑性,通过合理的结构和安排来使文章更加连贯和有序。以下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心得体会篇一
执法执勤安全心得体会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执法执勤安全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执法执勤人员,安全是我们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在执法执勤过程中,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确保自身安全。以下是我对执法执勤安全的一些心得体会。
1.遵守规定
在执法执勤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程等。只有遵守规定,才能确保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2.做好防范
在执法执勤过程中,我们需要做好防范措施,如佩戴安全帽、穿着反光背心等。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身体,避免意外伤害。
3.提高意识
在执法执勤过程中,我们需要提高安全意识,时刻保持警惕。只有提高了安全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严格要求
在执法执勤过程中,我们需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喝酒、不吸烟、不乱扔烟蒂等。这些行为可能会引起火灾等安全隐患,严重威胁自身安全。
总之,执法执勤安全是我们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只有遵守规定、做好防范、提高意识、严格要求自己,才能确保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心得体会篇二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长期以来,我凭借着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地参与执勤执法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许多经验和体会。下面我就与大家分享一下我对执勤执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执法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道德修养。执法不仅是一项技术活,更是一种责任的担当。执勤执法人员要始终牢记自己身份的特殊性,要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做到秉公办事,绝不以职务权力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次,执法人员要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执勤执法工作中常常面临各种艰难险阻,需要坚毅的意志和积极的态度去面对。没有永远的顺利,也没有永远的困难。只有把困难当作挑战,才能不断超越自我,不断进步。我曾经参与过一次打击赌博团伙的行动,当时赌博团伙全力抵抗,我们经历了长时间的激烈交锋,最终取得了胜利。这次经历让我明白了只要心态积极,坚决执行任务,就一定会克服困难。因此,执法人员要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勇敢面对困难和挑战。
另外,执法人员要善于沟通和处理复杂的情况。执法工作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涉及到不同的人群和利益关系。在处理这些情况时,执法人员要善于沟通和协调,理解各方的诉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解决。曾经有一次,我们接到了一起邻里纠纷的报警电话,现场情况非常复杂,双方情绪激动。我们通过耐心的沟通,倾听双方诉求,并协商出了一种妥善解决方式,最终化解了纠纷。通过这次经历,我明白了执法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善于处理复杂的情况。
此外,执法人员要注重个人修养和专业素养的提升。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才能更好地适应执勤执法工作的需求。作为执法人员,我们需要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并不断学习最新的司法政策和执法技巧。同时,也要培养自己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不断提升自身的领导能力和协作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执法人员要保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任何一名执法人员都不能忘记执法的本质是公正和公平。无论执法的对象是谁,我们都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绝不将个人情感和私利带入执法过程中。我们要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作为一名执法人员,仅仅有技术能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道德修养,保持积极的心态,善于沟通和处理复杂的情况,注重个人修养和专业素养的提升,同时保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执勤执法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我将一直努力不懈地提升自己,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而奋斗。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心得体会篇三
执勤执法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作为一名执法人员,秉持着责任和使命感,全身心地投入到处理各类案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近日,我参与了部门的执勤执法工作报告的撰写,并且通过对报告的梳理和总结,让我更加深切地认识到了执勤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个人的不足之处。
第二段:执勤执法工作的成果
在报告中,我们详细记录了过去一年中执勤执法工作的成果,这其中包括参与的案例数量、处置结果、涉案金额等等重要数据。通过这些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们的工作在推进社会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所做出的贡献。这让我深刻地感受到,我们的付出没有白费,每一个案例的背后都有我们不断努力和坚持的身影。
第三段:执勤执法工作的不足之处
在报告中还详细记录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这个部分让我心生敬畏,因为报告中的种种问题都是我们工作中的痛点和困扰,我们需要积极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让我们的执法工作更加高效和负责任。这种反思和总结对于改进我们的工作方式和提升整个部门的工作效能至关重要。
第四段:个人的心得与感悟
通过参与撰写执勤执法工作报告,我深刻地认识到个人作为一个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重要性和责任感。只有不断积累经验和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在推进执勤执法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与其他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种感悟使我更加有动力和决心,继续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五段:对未来的展望和努力目标
最后,通过报告的撰写和总结,我们也对未来的工作展望做出了规划和设定了相应的目标。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个人能力建设,注重团队合作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我们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技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贡献一份力量。
总结:通过参与执勤执法工作报告的撰写和总结,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身在执法工作中的重要性和责任感。报告中的成果和问题也使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努力方向和目标。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地进取,不断完善自我,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心得体会篇四
执勤执法是部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从事这项工作的部队需要具备专业知识、高度责任心和极强的执行力。在长期的执勤执法中,我们深刻体会到了执勤执法的重要性,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严格执行执勤执法任务是基础
部队的执勤执法任务非常繁重,各种任务随时都有可能出现,对士兵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力都有很高的要求。在执行任务时,我们必须认真阐明任务目标,严格执行任务纪律,全面掌握任务情况,充分利用各种先进设备和技术手段,做到规范化、专业化,确保任务安全、快捷、有效。
第三段:注重细节是保证任务圆满完成的关键
任何一项执勤执法任务都离不开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准确细致的操作。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细节,如在巡逻中检查工作人员是否到位、设备是否齐备、地形背景是否清晰等等,这些都是关键因素。同时,合理分工、明确任务、完善预案也可以有效提高执行效率、保证任务最终圆满完成。
第四段:注重团队协作是打赢战斗的关键
执勤执法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是集体性的,无论是在成功完成任务过程中还是面临危险时,团队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在团队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职责和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建设团结、互助、信任和合作的团队环境,做到趋利避害、严格执行任务、配合谐和、精神高昂的状态,使每个人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自己的力量。
第五段:总结经验、创新思路是推动执勤执法工作进步的动力
部队执勤执法工作不仅发展历史悠久,而且还在不断发展,这要求我们经常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积极探索创新思路。只有不断发扬优秀的执勤执法作风,不断探索科学的执勤执法方法,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福祉。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清晰的头脑,不断学习、借鉴和创新,在日常的执勤执法中逐渐积累经验,为实现更好的执勤执法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段:引言(120字)
执勤执法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工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警察、消防员以及其他执法人员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此过程中,我也深刻体会到了执勤执法的重要性和困难之处,同时也收获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勇敢面对挑战(240字)
执勤执法工作常常意味着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在执勤中,我从来不畏惧困难,勇往直前。无论是维护交通秩序、处理突发事件还是应对犯罪行为,我都始终保持着冷静、果断和勇气。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短暂的思考时间常常是宝贵的,我时刻保持警觉,并迅速做出应对。此外,我还学会了与团队紧密合作,只有通过团队的统一和配合,我们才能在执勤中取得更好的成果。
第三段:诚信正直的执法原则(240字)
作为执法人员,诚信正直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我坚守执法道德底线,在工作中始终依法公正、决不以私心私欲干预执法。我相信正直与公正对待每一个人,不仅能树立良好的形象,也能赢得人们的尊重和信任。在执勤过程中,我会主动与当事人沟通,耐心听取意见,理解各方面的困难,并在保持执法严肃性的同时,给予当事人尽可能多的关怀和帮助。
第四段:持续学习进步的态度(300字)
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和犯罪手段的不断更新,要求我们不断学习和进步。我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机会,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我也注重与同事们的经验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在这个信息快速流动的时代,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更新知识,是我作为一名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段:回顾与展望(300字)
回顾过去的工作经历,我意识到执勤执法的心得体会是一个不断积累和提高的过程。通过与同事的合作和个人的努力,我不断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展望未来,我将继续坚守执法原则,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做出更大贡献。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实际行动,能够影响和帮助更多的人,共同创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总结:
执勤执法的心得体会是在长期工作中的总结和思考。在面对挑战时,勇敢面对并与团队紧密合作是成功的关键。诚信正直是我们执法人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也是赢得信任和尊重的基础。持续学习和进步是适应社会变化和提高工作能力的必经之路。通过不断回顾与展望,我们能够更好地坚守原则,并为社会创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环境。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心得体会篇六
作为一名军人,我们不仅承担着保卫国家领土和人民安全的重任,还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使命。而在执行执勤执法任务中,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度的责任感。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经历和感悟,谈谈部队执勤执法心得体会。
第二段:执勤执法的重要性
部队执勤执法是我们军人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旨在维护安全、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宁。在执勤执法工作中,我们要不断强化责任心,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履行职责,确保任务圆满完成。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第三段:处理突发事件的实践
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我们经常需要应对突发事件。例如,一次我们在执行街头巡逻任务时,突然听到有人在呼救。我们迅速赶往现场,发现一个老人在路边晕倒了,我们立刻展开救助,并及时联系救护车送其到医院。这次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当我们巡逻时,不仅要警惕周围的人群和环境,还要时刻提醒自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做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的工作。
第四段:加强与民沟通的重要性
部队执勤执法还需要与民沟通。我们军人要有担当、有责任,不仅要在任务中积极处理矛盾,还要善于与群众沟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例如,在维护节日秩序时,我们要充分发挥工作特点,如耐心细致、礼貌待人等,设法让群众感受到我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增强群众对我们部队的信任和支持。
第五段:结语
总的来说,部队执勤执法是一项细致而又繁琐的工作,不仅要有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要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一名军人,我们应该时刻铭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紧盯细节,不断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反思、总结,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做好习惯性思维和情感状态管理,做好执勤执法工作。相信在我们共同肩负的执勤执法工作任务下,我们一定能够有条不紊地推进工作,为国家安全和人民幸福贡献自己的力量!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心得体会篇七
执勤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也是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的必要手段。作为一名执勤执法人员,我深感责任重大,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我有了一些个人心得和体会。
首先,在执勤执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法律是指导我们执勤工作的基石,也是我们行使职权的根本依据。只有深入研究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正确、合理地开展工作。例如,在处理纠纷案件时,我们需要准确判断案情,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另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也是我们的工作之一,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约束力。
其次,执勤执法工作要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紧扣群众利益。人民群众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时刻保持服务意识,用心倾听、理解群众的需求和诉求,及时解决问题。在与群众的接触中,我们深刻认识到执法工作不仅仅是解决问题,更是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途径。通过与群众互动,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发现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在执勤执法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个体差异,运用灵活多样的执法方式和手段。每个案件、每个人都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把问题一刀切地处理,而是要因地制宜,灵活运用法规,在充分保障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通过恰当的方式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此外,良好的沟通能力也十分重要。执勤执法工作中,我们面对各种各样的人和情境,需要与他们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对方的诉求和意图,减少摩擦、冲突和误解。在与当事人交流时,我们要注重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技巧,在态度上要友善和耐心,尊重对方的权益和尊严,作出公正公平的决策。
最后,作为执勤执法人员,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变化和更新,我们要及时了解新的法律法规,并学习适应新的执法要求。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业务和心理素质的培养,不断提升自己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总之,执勤执法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具备坚定的信念和高尚的品质。通过工作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执勤执法工作要有全面的法律素养,紧扣人民群众利益,并注重灵活多样的执法方式和手段。同时,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不断学习和提升的精神也是必不可少的。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能力,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心得体会篇八
作为一名海上执法队员,参加海警执法执勤培训是必不可少的。这次培训让我深刻地体会到了职业要求的严谨性和专业性,同时也对自己的执法技能进行了全面提升。在这次培训中,我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二、理论知识的学习与提升
在培训的第一阶段,我们接受了一系列的理论知识培训。这其中包括了法律法规的学习、海上执法操作规程的解读、危险情况的应对等等。这些知识的学习让我对于海警执法工作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也提醒我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正确的判断力。同时,理论知识的提升也让我对于海警工作的专业性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使我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加自信和准确地完成任务。
三、技能的训练与实践
在理论知识培训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实际操作训练。这其中包括了海上巡逻、执法检查、船舶登船搜查等具体的执法操作。通过模拟实战的方式,我们对于各种情况的处理方法和技巧进行了大量的练习和磨炼。这种实践训练不仅让我对于自己的执法技能有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强了我在面对复杂情况时的应变能力。这些实践训练的经验不仅对我今后的执法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让我们深刻地感受到了执法工作的压力和责任。
四、团队协作与合作精神的培养
海警执法工作是一个高度团队合作的工作,整个培训过程也注重培养了我们的团队协作和合作精神。在实际操作训练中,我们需要密切配合、紧密协作才能够完成任务。通过与他人的互动和配合,我深刻理解到了一个好的团队能够发挥出更大的战斗力和工作效能。
五、维护海域安全的责任与担当
作为一名海警队员,我们肩负着维护海域安全的重要职责。培训中,我们不仅学习了对待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方法,更深入了解到维护海域安全的重要性。作为一名海警,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保护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相信,只有每位队员都能够胸怀使命、勇往直前,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总之,在这次海警执法执勤培训中,我不仅学习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也汲取了许多人生经验和启示。这次培训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同时也提醒我时刻保持警惕,不断提升自己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我相信,通过这次培训的学习和实践,我将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维护海域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心得体会篇九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执勤执法力度的整顿力度,通过执勤执法教育整顿活动,深化了执勤执法队伍的思想教育,加强了队伍建设,提升了执勤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在这次整顿中,我个人受益匪浅,下面我将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这次执勤执法教育整顿强化了法律法规学习。在整顿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执勤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只有了解、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才能在工作中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维护社会秩序。我们全方位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理论学习、案例分析等形式,不断深化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这不仅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还增强了我们对执法工作的自信心和责任感。
其次,执勤执法教育整顿加强了队伍的纪律意识。在执勤执法的过程中,不少同事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人对待工作不够认真、不按规定执行等。通过这次整顿,我们将问题摆上了台面,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加以整改。通过加强纪律教育,使我们对执勤执法工作的纪律要求更加明确,树立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这不仅提高了整个队伍的纪律水平,也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三,执勤执法教育整顿深化了执法队伍的思想教育。在快速发展、高压工作的背景下,一些执法队员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如工作压力过大、情绪管理不当等。通过组织开展专题讲座、组织心理辅导等形式,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及时有效的疏导。通过这次整顿,我们加强了队伍成员之间的交流沟通,增进了了解和信任,促进了队伍的团结稳定。
第四,执勤执法教育整顿提高了队伍的专业素养。在执法执勤的工作中,我们要应对各种突发情况,随时解决问题,同时又要照顾好各方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通过组织开展模拟演练、案例研究等活动,我们不断提升了工作能力和技巧。我们深入了解各类案件特点,学习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了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最后,执勤执法教育整顿激发了队伍成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作为法律执法人员,我们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通过整顿教育,我们回顾了过去的工作,认真总结了经验教训,提高了对执法工作的认识和要求。我们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责任,更加坚定了追求公正、秉公执法的决心。
执勤执法教育整顿是一次深化思想、凝聚力量、提升能力的重要活动。通过这次整顿,我们进一步增强了政治方向性,提高了组织纪律性,加强了思想教育,提升了工作水平。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能够更好地行使职能,为社会的繁荣和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心得体会篇十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职责是守护社会安全,保障公民权益。随着科技的发展,执法仪逐渐成为执勤执法的重要工具。然而,在使用执法仪时,不仅需要了解其基本操作技巧,还需要注重执勤执法的原则,以实现执法效果的最大化。本文将结合个人执力执法经验,分享执法仪执勤执法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对执法仪的基本操作技巧的思考
为保证执法仪的正常工作,需要对其基本操作技巧进行熟悉。在使用执法仪时要注意光线和角度,保证拍摄视频的清晰度;在调整拍摄角度时,要遵循“水平、稳定、远离热源”的原则,确保视频的真实性。此外,在搜证、勘验、讯问等场合,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执法仪,确保勘验材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段:对执勤执法原则的思考
在执勤执法中,要遵守原则、尊重公民权益,始终保持法律的尺度。在使用执法仪时也要注重原则性,例如,在处理民事调解时,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不破坏证据权利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执法仪等科技手段记录当事人的口供和情形,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尽量减少因证据材料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第四段:对执法情感面的思考
执勤执法的过程中,虽然要坚持原则性,但也应充分考虑情感因素。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尽量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例如,在处置纠纷过程中,执法人员要理解当事人情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并通过执法仪及时记录相关情况。在处理案件中如果遇到特别复杂的涉法案件,执法人员也要用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尊重其意见与权益,加以疏导化解。
第五段:结语
总之,执勤执法是一项关系到社会治安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而执法仪作为现代科技设备,则成为执法人员提高工作质量的有力武器。在执法仪执勤执法的过程中,需要紧贴现实情境,灵活运用执法仪等科技手段;需要遵守原则,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更需要关注执法人员情感因素,充分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唯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建立更为合理、公正、稳定的社会秩序。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心得体会篇十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执法执勤的人员,我们要把为民服务放在首位,在保障社会和公民安全的同时,更要体现出“人民公仆”的本质,以真心真情的服务和高效的工作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二段:理解服务的重要性
在执法执勤工作中,服务不仅仅是工作的一个方面,更是服务人民的责任和义务。我们需要全心投入、真诚培养、严谨态度和高效工作,以确保公民的权益和共同的利益。同时也要做好自身的成长与提高,提高法律执行能力和行为水平。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够实现执法执勤之外还有更重要的工作。
第三段:服务方法的不断改进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我们需要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方法。首先,我们要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做无用的工作,也不做让群众烦心的事情;其次,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服务计划和行动方案,以保障行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最后,我们要注重人文关怀,以理解和体现对群众的关爱和爱心,让人民群众更加信任我们,更加愿意为我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四段:服务方法的实践与效果
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改进服务方法,我们才能够取得明显的成效。在前期规划和行动安排的基础之上,我们调动内部资源,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服务。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做到了文明执勤、做到了人文关怀、做到了依法办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也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各层领导的表扬,为我们的工作增添了更多的动力和支持。
第五段:结语
“执法执勤为民服务”的理念不仅是我们工作的宗旨,也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基础和核心。我们应该保持服务的本质和宗旨,不断学习、提高、改进服务方法,真诚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进一步推动社会治安、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为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心得体会篇十二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 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的头盔、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出勤(警)前应当检查安全防护装备是否佩(携)带齐全、有效;出勤(警)或者执行任务完毕后,应当对所携带的装备和使用的车辆及车载装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保养或者更换。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定期检查警用车辆所配装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车辆转向、制动、灯光、轮胎、雨刷器以及警灯、警报器等设施、设备的性能是否良好。
第十条 交通警察驾驶警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汽车驾乘人员应当系安全带,摩托车驾乘人员应当戴制式头盔。执行任务时,车辆应当开启警灯;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遇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雾天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除执行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抢险救灾、处理交通事故等紧急任务外,严禁超速行驶、违法超车和违反交通信号,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未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的情况下,不得通过中央隔离带开口掉头、逆行。
第三章 道路执勤时的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 设置执勤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城市主干道及普通公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不得在急弯、下坡路段或者视线不良地点设置执勤点。
(二)在城市快速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出入口或者匝道导流区内,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内设置执勤点。
(三)在高速公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休息区,并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或者应急车道设置执勤点。
第十二条设置执勤点时,应当在来车方向由远及近、由疏及密连续设置锥筒以及提示、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锥筒最大间隔不得超过20米。撤除安全防护设施时应当由近及远进行。
第十三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普通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20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高速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00米处连续设置停车检查提示牌、警告标志和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控分流时,应当派出布控警车,并在距分流匝道出口至少500米外设置锥筒和提示、警告、减速标志,引导车辆驶入匝道;确定专人在分流点值勤或者巡逻警戒,在导流区内停放示警车辆;遇有恶劣天气,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注意路面结冰、注意雨雪雾霾、减速慢行等标志。
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车载显示屏滚动显示道路封闭、减速慢行等信息。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十五条 道路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警戒。
第十六条 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在公路上因执行公务需要临时停放警车时,应当开启警灯,并将警车停放在距处置地点来车方向50米至200米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十七条 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确因工作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上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50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巡逻警戒。
(二)在高速公路执勤,应当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00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违法犯罪嫌疑车辆时的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第三章规定在执勤点摆放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使用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夜间应当使用发光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
(三)指挥机动车驾驶人靠路边停车并熄灭发动机,站在车辆驾驶室左侧,不得贴近车门和脚踏车辆踏板或者将头、手伸进车辆驾驶室。
(四)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时,应当设置停车检查、减速慢行等交通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提前调设红灯信号进行拦截。
(五)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或者强行冲卡,应当通知前方执勤站(点)组织拦截,交通警察不得采取站在车辆正前方拦截或抛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强行拦截。
(六)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应当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拦截、记下车号和车辆特征等方法,事后追究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时,应当携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每个检查点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和两名交通协管员。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可能处于醉酒状态时,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酒精测试;需要送医院进行抽血化验或者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陪同前往;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应当使用警绳或者约束带控制其行为。
第二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现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出口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应当将车辆引导至应急车道进行查处纠正;执勤警车与交通违法车辆并行时,应当保持横向间的安全距离,注意前后车辆,确保行车安全;不得采取随意停车检查或者挤别交通违法车辆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配合治安、巡警、特警、刑侦、反恐等部门进行。在没有其他警钟、部门参加的情况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检查站(点)拦截检查车辆,应当由两名(含)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据需要可以在目标车辆可能经过的路段设置路障作为临时拦截点。
(三)对机动车实施检查时,应当在被拦截车辆司乘人员全部离车后进行,检查时应当至少有一名交通警察负责现场警戒。
(四)遇有暴力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通缉人员等危险人员乘坐、驾驶机动车逃逸,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时,交通警察应当驾车尾随,同时报告指挥中心,及时增补警力、装备,伺机实施拦截查控。持有武器警械的交通警察可以驾车追缉,并通知前方检查站(点)布控拦截。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检查犯罪嫌疑人,应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及《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交通警察使用枪支时,应当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时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停放在与事故车辆同车道的来车方向,距事故车辆或者事故起始点100米以外;事故现场附近有弯道和坡道的,停放地点应当选择在下坡坡顶、上坡起点或者弯道前端,与事故现场的距离应当根据需要适当延长。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开启警灯和车载可变信息屏,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确定至少一名交通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疏导指挥过往车辆,发现险情立即通知现场人员撤离。
在设有车道信号灯、可变信息标志的城市快速路、公路,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变换车道信号灯,管控车道,并利用可变信息标志、显示屏及时发布临时交通管控、安全提示等信息,提示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第二十五条 车流比较集中的路段、路口事故现场或者较大事故现场,应当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或者中断交通的方式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
第二十六条 遇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事故,现场交通警察应当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消除险情后,方可勘查现场。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白天在距离事故现场来车方向50米至150米外或者路口处连续设置锥筒以及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
(二)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摆放锥筒、标志的数量和警示距离应当适当延长,并使用照明车或者升降式照明灯对事故现场进行照明。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一侧交通中断或严重堵塞,以及事故现场位于下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在距现场最近的路口提前实施车辆分流。
(四)在直线路段实施分流时,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组织分流,标志设置距离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五)在交叉路口实施分流时,应当根据路口实际情况提前设置限速、道路封闭、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绕行等标志,并在事故现场附近适当位置停放警车示警、摆放锥筒,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
(六)需要实施借道通行、封闭道路交通管控措施时,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标志设置距离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第二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需要封闭一条或者多条车道的,应当有一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负责安全警戒,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
(二)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200米外连续放置锥筒,设置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左(右)道封闭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在城市快速路设置锥筒、标志的起始距离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三)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连续放置锥筒,设置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等标志。
(四)事故现场在中间车道的,可以根据道路和流量情况封闭中间及左侧或者右侧两条车道,或者临时中断交通,不得采取只封闭中间车道的方式设置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五)实施交通分流管控措施时,应当派出布控警车,在距离分流匝道出口1000米外设置锥筒和限速、警告标志,引导车辆驶入匝道,确定专人在分流点进行巡逻警戒,停放示警车辆,开启警灯,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使用车载显示屏滚动显示道路封闭、减速慢行等信息。
(六)在能见度较好的情况下,如果事故处置需要较长时间,现场积压车辆较多,可以在及时采取远程交通诱导、前置管制分流措施的同时,临时采取借道通行措施。
(七)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时,一般不采取借道通行的管控措施;如确有必要借用对向车道的,应当在借道通行路段两端分别派人或者设置交通信号,指挥车辆交替通行;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以及借用车道后可能导致对向交通严重堵塞的,不得采取借道通行措施。
(八)采取借道通行管控措
施时,应当双方向设置交通标志,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高速公路中央护栏(隔离带)开口处1000米外由远到近,由疏到密,分别连续设置锥筒以及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道路封闭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在事故现场所在车道设置改道等标志,在对向车道设置车道变少等标志,并在封闭车道迎向交通流方向设置线性诱导标志或者可变箭头信号,诱导车流变换车道;改变交通流向的区域应当设置锥筒等渠化设施,分隔不同方向的交通流。
(九)发生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中断事故现场双向交通,快速清空现场滞留车辆、人员,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或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逐级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组织纪委、督察、事故处理等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查找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问题,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对接报的交通警察重伤和死亡事故应当组织责任倒查,因下列原因导致交通警察伤亡的,或者迟报、瞒报、漏报交通警察伤亡事故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建议当地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一)不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者安全防护装备配备不到位;
(二)安全防护装备、设施损坏,不及时更换和维修;
(三)不按规定组织交通警察开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和培训;
(四)不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防护隐患不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心得体会篇十三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
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四章 着装和装备配备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七条 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第八条 纠正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第九条 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当场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当场处以xx元的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缴纳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你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可以扣留你的非机动车。
第十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当场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机动车)。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这些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
第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后,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
对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谢谢合作。
第十四条 对于按规定应当向银行缴纳罚款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请到xxx银行缴纳罚款。
第十五条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你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
第十六条 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维护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前方正在实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卫任务或者发生了交通事故),请你绕行xxx道路(或者耐心等候)。
第十七条 要求当事人将机动车停至路边接受处理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将机动车停在(指出停车位置)接受处理。
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十九条 站立时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第二十条 行走时双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稳,双臂自然摆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第二十一条 敬礼时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张,手腕不得弯屈。礼毕后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第二十二条 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后时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
第二十三条 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时应当动作标准,正确有力,节奏分明。
手持指挥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挥疏导时,应当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与右小臂始终处于同一条直线。
第二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摩托车把上休息。
第四章 着装和装备配备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第二十七条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
第二十八条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制式头盔、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装备。
第二十九条 执勤警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采取定点指挥疏导和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指挥疏导交通时,应当注意观察道路的交通流量变化,指挥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有序通行。
在信号灯正常工作的路口,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合理使用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指挥机动车快速通过路口,提高通行效率,减少通行延误。
在无信号灯或者信号灯不能正常工作的路口,交通警察应当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提高车辆、行人通过速度,减少交通冲突,避免发生交通拥堵。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指挥疏导;遇严重交通堵塞的,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
接到疏导交通堵塞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提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指挥疏导车辆。
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教育为主,不处罚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应当定期检查道路及周边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设施等是否完好,设置是否合理。发现异常,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无法当场有效处理的,应当先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危及交通安全或者妨碍通行,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必要时可以在收费站、服务区设置执勤点。
第三十七条 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堵塞,应当立即进行疏导,并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造成交通堵塞,必须借用对向车道分流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在分流点安排交通警察指挥疏导。
第三十八条 交通警察执勤时遇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交通警察发现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指出其违法行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
(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
(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违法行为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照本规范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轻微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
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
第四十九条 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
第五十条 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
第五十一条 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应当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车辆所载货物。
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能够自行处理但拒绝自行处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登记货物明细并妥善保管。
货物明细应当由交通警察、机动车驾驶人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货物登记明细上注明。
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第五十二条 遇有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根据工作预案决定实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以及具有本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需要临时在城市道路、国省道实施禁止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需要在高速公路上实施交通管制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十四条 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引导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无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异议或者不理解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实施交通管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第五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执勤遇恶劣天气时,交通警察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三)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交通事故,严防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关闭高速公路时,要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电子显示屏或者可变情报板、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提示信息。车辆分流应当在高速公路关闭区段前的站口进行,交通警察要在分流处指挥疏导。
第五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通知治安、刑侦部门,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先期处置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 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五十九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拦车破胎器堵截车辆。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视情采取跟踪、堵截等措施,确保有效控制车辆和嫌疑人员,并向上级报告。
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执行警卫任务,应当及时掌握任务的时间、地点、性质、规模以及行车路线等要求,掌握管制措施、安全措施。
按要求准时到达岗位,及时对路口、路段交通秩序进行管理,纠正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文明执勤。
第六十二条 交通警察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时,应当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
警卫车队到来时,遇有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第六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路口执行警卫任务时,负责指挥的交通警察应当用手势信号指挥车队通过路口,同时密切观察路口情况,防止车辆、行人突然进入路口。负责外围控制的交通警察,应当分别站在路口来车方向,控制各类车辆和行人进入路口。
第六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路段执行警卫任务时,应当站在警卫路线道路中心线对向机动车道一侧,指挥控制对向车辆靠右缓行,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严禁对向车辆超车、左转、调头及行人横穿警卫路线。
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110派员处置。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
第六十六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六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三)保持信息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七十条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一条 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警车在公路上执行公务时临时停车和停放应当开启警灯,并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
第七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需要在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至少五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区,并在至少两公里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发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进行纠正。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交通警察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现场督察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警察工作职责,结合辖区交通秩序、交通流量情况和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以及不同岗位管理的难易程度,安排勤务工作,确定执勤执法任务和目标,以执法形象、执法程序、执法效果、执法纪律、执勤执法工作量、执法质量、接处警等为重点,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唯一依据。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公布,记入交通警察个人执法档案,并与交通警察评先创优、记功、职级和职务晋升、公务员考核分配挂钩,兑现奖励措施。
第七十八条 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通过接待群众及时发现交通警察在执法形象、执法纪律、执法程序、接处警中出现的偏差、失误,随时纠正,使执法监督工作动态化、日常化。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交通警察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执法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公安法制部门按照执法质量考评的要求统一制定。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执法档案应当定期分析交通警察的执法情况,发现、梳理带有共性的执法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十二条 交警大队应当设立专职法制员,交警中队应当设立兼职法制员。法制员应当重点审查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事实依据、证据收集、程序适用、文书制作等,规范交通警察案卷、文书的填写、制作。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实行执法办案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情况的分析、研判。
第八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故意为难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八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9年1月1 日起实施。2005年11月14日公安部印发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
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
2、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3、查处超速行驶操作规程
4、查处违法停车操作规程
5、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6、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操作规程
附件1
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
一、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配备并按规定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酒精检测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二、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六)固定当事人血液样本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三、对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不少于两名协管员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一、对有违反装载规定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二、经检查,确认为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
运输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应当责令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责令驾驶人悬挂明显标志后立即放行。
三、对于有载物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核定结果为超载,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当事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依法处罚,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对于跨地区长途运输车辆超载的,依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采取扣留机动车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驾驶人按照规定转运,驾驶人拒绝转运的,依法扣留机动车。
五、对于货运机动车车厢载人、客运机动车超载或者违反规定载物的,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对于其他违反装载规定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当场消除违法行为。
附件 查处超速行驶操作规程
一、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
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测速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二、现场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按照设点执勤的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能够保存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的,可以实施非现场处罚。
三、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三)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当事人要求查看照片或者录像的,应当提供。
五、在高速公路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制式警车进行流动测速。
附件查处违法停车操作规程
一、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二、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
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取证,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三、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联系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无法拖移的,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故障机动车可以在短时间内修复,且不占用行车道或者骑压车道分隔线停车的,可以不拖移机动车,但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四、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附件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一、发现无号牌机动车,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并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
二、对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驾驶人有驾驶证,且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依法处罚,并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后放行;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
三、对于有拼装或者报废嫌疑的,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初步确认为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
四、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嫌疑的,检查时应当根据车辆情况进行核对、询问,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初步确认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
五、对于有被盗抢嫌疑的,检查时,应当运用查缉战术、分工协作进行检查,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当场能够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当场不能确认有无违法行为的,应当将人、车分离,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进一步核实。
六、发现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遮挡污损号牌的,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违法行为后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纠正。
七、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驾驶证嫌疑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依法扣留车辆。
八、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所持驾驶证记满12分或者公告停止使用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九、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所持驾驶证有伪造或者变造嫌疑、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驾驶证作为证据扣押。
十、机动车驾驶人所持驾驶证无效,同时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
附件6
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操作规程
一、发现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除查验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外,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并依法处理。
二、对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三、对于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并禁止其继续行驶,及时调查取证,并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通行证的证明,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四、对于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扣留运输车辆,调查取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五、对于未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注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运输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