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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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义务心得篇一
(1)继续调整好知识与活动的关系,丰富教学内涵,最终促使知识的内化,真正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习,在学习中活动,而不是为了活动而活动。
(2)要继续学会适当调整教材的内容,用正确的心态对待自己的教学设计,继续研究好教材,学习对教材内容的整合,认真分析做好教学设计。并加强教与学的合作、创设激发兴趣的学习环境,在对教材的处理中,从学生出发,尊重学生心理需要,一定要因材施教。
(3)继续加强学习方法的指导,优化教学过程与组织方法式,尤其要加强对教学方式的研究,充分利用好课堂40分钟。
增强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意识,有依的强烈愿望和勇气,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持之以恒的耐性,并树立权利义务统一意识,增强“做国家未来主人翁”的愿望和信心。在教学过程中,关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第一个方面,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没能够解释得很清楚,没有给与学生明确而浅显易懂的答案,也没有选取一个合适的事例,我觉得这是我这节课最大的弊病所在。
公民基本义务心得篇二
(1)继续调整好知识与活动的关系,丰富教学内涵,最终促使知识的内化。真正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习,在学习中活动,而不是纯粹为活动而活动。
(2)要继续学会适当调整教材的内容,用正确的心态对待自己的教学设计。继续研究好教材,学习对教材内容的整合。认真分析,做好教学设计。并加强教与学的合作、创设激发兴趣的学习环境,在对教材的处理中,从学生出发,尊重学生的心理需要,一定要因材施教。
(3)继续加强学习方法的指导、优化教学过程与组织方式。尤其要加强对教学方式的研究,充分利用好课堂的45分钟。
增强履行法定义务是自觉性,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意识,有依法维权的强烈愿望和勇气,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持之以恒的耐性。并树立权利与义务统一意识,增强“做国家未来主人翁”的愿望和信心。在教学过程中,关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致性的第一个方面,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没能够解释的很清楚,没有给予学生明确而浅显易懂的答案,也没有选取一个合适的事例,我觉得这是我本节课最大的弊病所在。
公民基本义务心得篇三
在人们的生活中,基本权利和义务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需要在社会中扮演着自己的角色,对于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可以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有意义。
第二段: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是指人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自由和权利。这些权利在很多地方都被维护和尊重,比如说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这些基本权利不仅是我们生活中的基石,也是建立民主社会和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的体会中,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维护我们的自由和权利,也体现了自由、平等、人权等高贵的价值观。
第三段:基本义务
与基本权利相对应的是基本义务。基本义务是指国民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遵守的规则和要求。这些义务既有法律上的义务,也有道德上的责任。在我的理解中,基本义务是人类社会的支柱,它可以推动着社会的稳定发展。如果每个人都能够遵守基本义务,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
第四段: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是矛盾的关系,相反,它们应该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我的生活中,我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在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同时,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才能够得到保障,才能让生活变得更加美好。因此,在我们的生活中,不仅需要关注自己的基本权利还需要承担基本义务的责任。
第五段:结语
总之,在人类社会中,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人民需要在独立自主的前提下享有基本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基本义务的责任。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自己在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方面的责任,积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为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够愈加繁荣、和谐、稳定。
公民基本义务心得篇四
一、课标要求:
本课所依据课程标准的相应部分是“我与他人的关系”之“权利和义务”。该部分的课程目标是“了解宪法与法律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对应的内容标准是“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教学目标:
2、能力目标:增强对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这一道理的理解能力,提高对履行道德义务重要意义的认识能力,提高践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能力。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明确履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重要意义,明确忠实履行应尽的义务的要求;增强对国家、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的责任意识,做负责任的公民。
三、教学重点:
公民在享受权利是必须履行义务
四、教学难点:
1、公民为什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2、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义务的权利
五、学情分析:
本课的主题是公民的义务。对此,学生面临着三个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对履行义务的意义知之不多;二是缺少主人翁的责任感,总想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三是对履行义务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履行义务是大人的事,与小孩子无关。这些问题有必要让学生通过学习及时予以解决。由于本框设计中设置了学生需要讨论的.问题,因此讨论积极性比较高,学生之间相互评价、提问的互动氛围浓烈。
六、教学方法:
自学指导法、设疑讨论法、小组合作学习法
七、授课过程
(一)情景导入:一个作家曾经说过:“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一份权利也有他应尽的义务。如果每个人不仅知道自己的权利,而且知道自己的义务,这将有利于全人类的幸福。”法的大厦是由权利、义务共同构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离,履行义务时享受权利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所以我们要做到忠实地履行义务。那么,作为公民,我们必须履行哪些义务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这些内容。
(二)展示目标:同上
活动一:请学生仔细阅读图文资料,完成下列任务:
(1)、经过思考,分四组分别讨论其中的一个方面,将相关内容分别填在表格中。
(2)、几个学生介绍自己填写的内容后,其他同学对此发表自己的见解。
(3)、小明的上述活动,哪一项义务是我们必须履行的?
小组交流成果后教师小结:我们在社会中生活,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其中,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设计意图:让学生学会基本的文本阅读,从书本中寻找有关知识的能力)
学生讨论后教师总结(见相关链接):未成年人该交税时也要交税。如果纳税人不交税,国家就没钱发展教育、国防和公益事业了。未成年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履行应尽的义务,是光荣的。相反,如果违反税法不纳税,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所以,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强调)。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设计意图:通过阅读引发学生思考,帮助学生认识“每个人即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从而增强义务观念;增强学生纳税意识使之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活动二:朗读并请学生说说马克思的话的意思。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
学生交流成果: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我们每个人都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活动三:理解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下列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说明了什么?
1、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交流后教师总结为: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2、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学生交流后教师总结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二者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3、公民履行纳税义务,享有国家把税款用之于民的福利。
学生交流后教师总结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公民正确地行使权利,忠诚地履行义务,作出更多的贡献,国家才能更加富强,才能提高更好的条件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活动四:阅读教材16页正文部分,完成下列任务:
1、我国公民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学生大声朗读并熟记宪法规定的义务)
教师归纳: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几类:第一类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第二类是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第三类是公民的其他义务,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上面的规定。重点强调: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设计意图:加深对基本义务的理解,从而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公民基本义务心得篇五
同课异构教学设计教学反思及自评、他评
教学反思:
一、在教学过程中设计了四个教学活动,“如此旅游可耻”使学生懂得如何在现实生活中遵守宪法和法律,做一个高素质的公民。通过展示“叙利亚难民危机”的图片,使学生直观的看到叙利亚发生内战后,叙利亚的人民家破人亡、无家可归、流离失所、饥寒交迫。学生在讨论分析后总结出“国破则家亡、国兴则家昌”的道理,从而懂得国家利益与个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事例”通过学生回答教师总结,从而使学生知道我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秦始皇、郑成功等无数的中华儿女为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才有了今天的中国,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中国的统一的民族的团结贡献出自己的力量。通过“国家安全日及怎样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这个教学活动,使学生在知道4月15日是国家安全教育日的这个基础上,是学生懂得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都要在现实生活中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通过这些教学活动,使学生通过具体的实例理解了课本理论,并将理论运用到现实生活中,从而实现了教学目标。
二、自评:
本节课借鉴洋思中学“先学后教、当堂训练”的教学方法,并结合情景教学法,讲授法等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分组合作,学生积极配合教师的各项教学活动,阅读课本、自主学习、讨论问题,回答问题,基本上完成了教学任务。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自学、讨论、回答等占用的时间有点多,出现了前松后紧的现象,在课堂小结这个问题上有些仓促,学生总结感悟和课堂练习这两个问题没有时间进行。
三、他评:
孙泽华老师:
1.阅读前言和教学目标较好,让学生对标学习,教师指导到位,纠正比较及时、问题是什么、内容是什么、页码是什么。教学中所举实例贴近学生生活实际,比如在旅游时不要乱写乱画;叙利亚难民问题、维护国家统一的具体历史人物等。课堂练习落实到学生该怎么办。
李凤
1.桂老师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这节课分为(1)引课(2)讲授新课(3)自学基础上突出重难点、通过叙利亚的案例实现情感的升华、采用生活中的实例再进一步拓展(4)课堂小结,四个教学过程。在教学中要注意课堂小节,教师常说“快点”,让学生感觉非常紧张。
丁红梅
1.教学教学环节中引言、前言、点明课本目标,教材意识比较强,课堂气氛较好。教师话有时候有点多,安静让学生看书,用教材而不是教教材,不能脱离教材也不能紧扣教材不放。
李传军组长用课堂观察评课:
1.我在听课过程中,主要观察8名同学本节课的表现。在教学过程中阅读8次,8名同学全部参与书写,发言四次,自主学习参与比较多。在小结的过程中没有让学生来总结。
祁校长总结发言:
同课异构本来就是相互借鉴,桂老师紧抓课本,贾老师在教学中结合了大量案例,如果这些案例来源课本,深入生活、理论和实践更好的结合是不是更好。桂老师教材抓的好,但学生在现实生活中不知道该怎么做了!加强备课要结合学生学情。同课异构其实就是路不同,目标相同,要挖掘生活中的实例是不是更好,要站在学生的认真水平上,去指导学所提出的问题,在教学过程中师生互动不够和谐。
公民基本义务心得篇六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8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绿化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民只能通过参与植树的形式履行义务。
湖南湘潭
3月10日,湖南湘潭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通知绿化部门将不再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希望更多的市民自觉自愿参与义务植树。
湖南湘潭市包括县(市)区在内共有近百个义务植树基地,其中市城区10个。市绿委办鼓励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职工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绿委办可为其提供树苗。市民如何更好地履行植树义务还在摸索阶段,市绿委办随后将对企事业单位义务植树的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下阶段,还将在规范义务植树基地、完善义务植树制度等方面下功夫。
广东广州
20广东义务植树1.032亿株,平均一人一株!203月12日是我国第36个植树节,广东省各地普降春雨,在广州金沙洲的浔峰岗生态公园,市民代表组成的义务监督员自发进行国土绿化,种植了一片玉堂春。市林业和园林局表示,年起,广州市民无需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10元了,要想参与国土绿化得亲力亲为,广州11区均有义务植树计划,市民咨询各区绿委办。
公民基本义务心得篇七
本节课的目标是让学生明确作为公民应如何忠实履行义务。在学生自主学习小组讨论掌握教材基础知识之后,我又让学生在组内交流,说说哪些是法律鼓励我们做的,哪些是法律要求我们做的,哪些是法律禁止我们做的。学生的积极性被调动了起来,都能把自己的看法说出来,说错了,其他同学也能及时纠正。尤其是最后环节让学生谈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该做好哪些方面的事情?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更高。本节课能够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性,学生能够主动参与学习,提高了学生自主学习和小组合作学习的能力。
本节课不足的地方是学生在参与合作的过程中存在溜号的现象,个别学生说一些与讨论问题无关的话题,主要原因是对学生缺乏管理,这就要求在今后的教学中要在调动学生积极性的同时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发挥小组组长的作用及班级的奖惩机制,同时还要多做学生思想工作,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公民基本义务心得篇八
这节课的导入从“未成年人是否需要纳税”疑问入手,学生迅速集中注意力,课堂的开头气氛好。由于选取的这个素材贴近学生的未成年人身份,所以能够迅速引起关注。这说明,政治课教学中,素材的选取非常重要,要贴近学生的生活才能够吸引他们的注意力。
本课的内容由四大主要义务和其他多个生活义务构成,对学生而言接受起来更加容易。
从生活中选取素材,同时拓展学生自己的思维,“你知道哪些例子是……”,然后让学生从生活中总结概括出理论知识,最后再回归生活。在这之中,纠正学生的一些有偏差的认识,鼓励表扬深刻正确的认识,课堂效果更好。
需要改进的地方:加强课堂管理;语言的生动幽默,吸引学生。
公民基本义务心得篇九
由于一节课的时间有限,对于公民法定定义的具体内容的部分我只是向学生做了简单的介绍.对于有些义务学生未必能理解,若增设一个“学生提问”的环节,对于不理解的那项义务提问,教师在作出适当解释,我想这样对于学生学习效果可能会更好.
根据教材的编排,我主要从权利和义务两个内容为中心展开教学为了避免思想品德复习课出现枯燥的现象,在教学方法上,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1、创设情境,激发兴趣,促进互动:
2、强化实践环节,注重引导学生学以致用;
3、坚持内容活动化的活动内容化的统一;从学生的生活实际了出发,将问题融入活动;
4、落实互动探究,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性。尊重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构建学生的自主学习、探究性学习的学习平台,让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独立分析、解决问题,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明确权利的义务的关系能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做一个负责任的小公民,做一名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不足之处是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在这节课中我觉得不足的地方有这些:课堂气氛不够活跃,学生讨论不是很热烈。我今后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断地改进,灵活使用多种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课堂效率更高。
公民基本义务心得篇十
作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一员,我深知作为一名团员的基本义务是什么。团员基本义务是一项重要的责任,体现着我们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在长期的参与团组织活动和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团员基本义务对于培养我们的思想品德和锤炼个人品质的重要性。
第二段:积极参与团组织活动
作为团员,我积极参与各种团组织活动,如团日、宣传活动等。通过这些活动,我不仅拓宽了自己的视野,了解社会问题和当前国际形势,同时也增强了集体荣誉感和责任心。在团组织活动中,我锻炼了自己的组织和交流能力,学会了与他人合作,解决问题并达成共识。这对于我的个人成长和未来的工作生活都有着巨大的帮助。
第三段: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作为一名团员,要时刻保持先进性和示范带动作用。我努力做到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榜样。在学校中,我积极参与勤工俭学和志愿者活动,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同学和社区居民。我也始终坚持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和消极行为。在人际交往中,我始终保持诚信和友善,帮助他人,以自己的言行影响身边的人。
第四段:热心参与社会公益
作为团员,我们的义务不仅仅限于团内团外的活动,更需要关注社会上的各类问题,并积极参与到社会公益活动中。我利用自己的专长,参与到环保活动中,为减少塑料污染做出一份贡献。我也参加了农村教育支教活动,为偏远山区的孩子们提供教育帮助。通过这些活动,我深刻认识到团员基本义务所带来的责任感和成就感,也明白了自己在服务社会、帮助他人中的价值所在。
第五段:总结
在团员基本义务的实践中,我体会到了青年团员在当代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团员基本义务不仅要求我们注重个人成长,更需要我们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通过参与团组织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及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我不仅提升了自己的综合素质,也培养了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意识。在今后的成长道路上,我将一如既往地履行团员基本义务,为实现中国梦和人民幸福生活的愿景而努力奋斗!
公民基本义务心得篇十一
执教者:张振东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教学难点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成为你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 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8、质疑
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学生质疑——交流——疑难解惑(师)课后反思:
公民基本义务心得篇十二
在此,我们首先要明确,区别于人民,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一)公民和国籍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一.平等 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
(四)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第6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7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三)休息权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工龄后离职休息,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六)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文化权利和自由
(一)妇女权利
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第49条【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华侨的正当权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公民基本义务心得篇十三
在此,我们首先要明确,区别于人民,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一)公民和国籍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一.平等 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
(四)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第6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7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三)休息权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工龄后离职休息,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六)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文化权利和自由
(一)妇女权利
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第49条【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华侨的正当权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